讀例存疑卷十七
關燈
小
中
大
戸律之九市廛
私充牙行埠頭
市司評物價
把持行市
私造斛鬥秤尺
器用布絹不如法
私充牙行埠頭:巻首
凡城市郷村諸色牙行,及船(之)埠頭,并選有抵業人戸充應。
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戸籍貫姓名、路引字号、物貨數目,毎月赴官査照。
(其來歴引貨若不由官選。
)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
官牙,埠頭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
此仍明律,其小注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私充牙行埠頭一,凡客店毎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
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査照。
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财物,别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招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
一年後無識認者,入官。
此條系明令原例,店簿一本,系店歴一扇,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
此稽察善政也,應遵例行之。
謹按。
此與保甲法相輔而行者,行則倶行,廢則倶廢矣。
應與盤诘奸細及盜賊窩主門内條例參看。
私充牙行埠頭一,旗民遇有喪葬,聽憑本家之便,雇人擡送。
不許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擡,分外多取雇値。
如有恃強攙奪,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号兩個月,杖一百。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乾隆五年删改。
謹按。
此系指京城而言,爾時有此風氣,是以定立此例,然類此者正覆不少。
私充牙行埠頭一,凡在京各牙行領帖開張,照五年編審例清査換帖,若有棍徒頂冒朋充,巧立名色,霸開總行,逼勒商人不許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問罪。
枷号一個月,發附近充軍。
地方官通同徇縱者,一并參處。
此條系康熙四十五年,刑部會同吏、兵二部,議覆順天府尹施世綸條奏定例,鹹豐二年改光棍字為棍徒。
謹按。
此律内雲諸色牙行,選有抵業人戸充應,官給印行文簿之意也。
□五年清査更換,蓋恐久占累商也。
乾隆三十年,戸部奏,在京各牙行仍應五年清査更換,其餘外省,一體停止。
此條所以祗言在京各牙行也。
第五年編審,既專為京城而設,則外省并不編審換帖矣。
恐擾累而停止,京城何以不慮其擾累也。
且定例之意蓋恐其久占累商而設,一概停止,似與例意不符。
□《處分則例》,清査牙行各條,系統京外言之,而《戸部則例》,牙帖由布政司钤印頒發雲雲。
則專指外省言之。
刑例有京城而無外省,均不畫一。
□又按,京城錢鋪一經關閉,受累者不知若幹人,何以不聞有五年編審之說耶。
若照此例認眞稽査,并取具互保甘結存案,此風庶可稍息。
說見彼門。
私充牙行埠頭一,京城一切無貼鋪戸,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開張,及将地界議價若幹方許承頂,至發賣酒斤等項貨物,車戸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令他人攬運,違禁把持者,枷号兩個月,杖一百。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刑部議覆吏科嚴瑞龍條奏定例。
謹按。
無帖鋪戸,指碓房、飯鋪等小本營生者而言。
□鋪戸不許私分地界,違禁把持及私将地界議價頂充,見《處分則例》。
私充牙行埠頭一,各處關口地方,有土棍人等開立寫船保載等行,合夥朋充,盤據上下,遇有重載雇覓小船起剝,辄敢恃強代攬,勒索使用,以緻擾累客商者,該管地方官査拏,照牙行及無稽之徒,用強邀截客貨例,枷号一個月,杖八十。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欽奉谕旨,恭纂為例,乾隆二十一年増定。
謹按。
例見把持行市,其杖八十,則律文也。
□差船派撥,埠頭克扣官價,見多乘驿馬。
上谕專指淮關。
例則統言各處關口。
私充牙行埠頭一,各衙門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
如有诓騙客貨,累商久候,照棍徒頂冒朋充霸開總行例,枷号一個月,發附近充軍。
若該地方官失于察覺,及有意徇縱,交部分别議處。
受财故縱,以枉法從重論。
此條系乾隆五年,戸部奏準定例,鹹豐二年改定。
謹按。
更名重役,原例系徒三年,原奏亦系定拟徒罪。
嗣因更名重役,本例祗拟杖罪,則此例亦改為滿杖,革退矣。
捏改姓名者拟徒,有诓騙等情者拟軍,例意原系如此,改徒罪為杖,似非例意。
□紳衿生監,不許認充牙行。
乾隆五年曁二十七年,吏部禮部均有奏。
案舉貢生監概不許充牙行,見《禮部則例》。
《戸部則例》有,査系殷實良民本身,并非生監者,取結準其充補等語,均應參看。
删除例二條。
官給印信文簿,附寫(逐月所至)客商、船戸籍貫姓名、路引字号、物貨數目,毎月赴官査照。
(其來歴引貨若不由官選。
)私充者,杖六十,所得牙錢入官。
官牙,埠頭容隐者,笞五十,各革去。
此仍明律,其小注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私充牙行埠頭一,凡客店毎月置店簿一本,在内赴兵馬司,在外赴有司署押訖。
逐日附寫到店客商姓名人數,起程月日,各赴所司査照。
如有客商病死,所遺财物,别無家人親屬者,官為見數,移招召其父兄子弟,或已故之人嫡妻識認給還。
一年後無識認者,入官。
此條系明令原例,店簿一本,系店歴一扇,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
此稽察善政也,應遵例行之。
謹按。
此與保甲法相輔而行者,行則倶行,廢則倶廢矣。
應與盤诘奸細及盜賊窩主門内條例參看。
私充牙行埠頭一,旗民遇有喪葬,聽憑本家之便,雇人擡送。
不許仵作私分地界,霸占扛擡,分外多取雇値。
如有恃強攙奪,不容本家雇人者,立拏枷号兩個月,杖一百。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乾隆五年删改。
謹按。
此系指京城而言,爾時有此風氣,是以定立此例,然類此者正覆不少。
私充牙行埠頭一,凡在京各牙行領帖開張,照五年編審例清査換帖,若有棍徒頂冒朋充,巧立名色,霸開總行,逼勒商人不許别投,拖欠客本,久占累商者,問罪。
枷号一個月,發附近充軍。
地方官通同徇縱者,一并參處。
此條系康熙四十五年,刑部會同吏、兵二部,議覆順天府尹施世綸條奏定例,鹹豐二年改光棍字為棍徒。
謹按。
此律内雲諸色牙行,選有抵業人戸充應,官給印行文簿之意也。
□五年清査更換,蓋恐久占累商也。
乾隆三十年,戸部奏,在京各牙行仍應五年清査更換,其餘外省,一體停止。
此條所以祗言在京各牙行也。
第五年編審,既專為京城而設,則外省并不編審換帖矣。
恐擾累而停止,京城何以不慮其擾累也。
且定例之意蓋恐其久占累商而設,一概停止,似與例意不符。
□《處分則例》,清査牙行各條,系統京外言之,而《戸部則例》,牙帖由布政司钤印頒發雲雲。
則專指外省言之。
刑例有京城而無外省,均不畫一。
□又按,京城錢鋪一經關閉,受累者不知若幹人,何以不聞有五年編審之說耶。
若照此例認眞稽査,并取具互保甘結存案,此風庶可稍息。
說見彼門。
私充牙行埠頭一,京城一切無貼鋪戸,如有私分地界,不令旁人附近開張,及将地界議價若幹方許承頂,至發賣酒斤等項貨物,車戸設立名牌,獨自霸攬,不令他人攬運,違禁把持者,枷号兩個月,杖一百。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刑部議覆吏科嚴瑞龍條奏定例。
謹按。
無帖鋪戸,指碓房、飯鋪等小本營生者而言。
□鋪戸不許私分地界,違禁把持及私将地界議價頂充,見《處分則例》。
私充牙行埠頭一,各處關口地方,有土棍人等開立寫船保載等行,合夥朋充,盤據上下,遇有重載雇覓小船起剝,辄敢恃強代攬,勒索使用,以緻擾累客商者,該管地方官査拏,照牙行及無稽之徒,用強邀截客貨例,枷号一個月,杖八十。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欽奉谕旨,恭纂為例,乾隆二十一年増定。
謹按。
例見把持行市,其杖八十,則律文也。
□差船派撥,埠頭克扣官價,見多乘驿馬。
上谕專指淮關。
例則統言各處關口。
私充牙行埠頭一,各衙門胥役,有更名捏姓兼充牙行者,照更名重役例,杖一百,革退。
如有诓騙客貨,累商久候,照棍徒頂冒朋充霸開總行例,枷号一個月,發附近充軍。
若該地方官失于察覺,及有意徇縱,交部分别議處。
受财故縱,以枉法從重論。
此條系乾隆五年,戸部奏準定例,鹹豐二年改定。
謹按。
更名重役,原例系徒三年,原奏亦系定拟徒罪。
嗣因更名重役,本例祗拟杖罪,則此例亦改為滿杖,革退矣。
捏改姓名者拟徒,有诓騙等情者拟軍,例意原系如此,改徒罪為杖,似非例意。
□紳衿生監,不許認充牙行。
乾隆五年曁二十七年,吏部禮部均有奏。
案舉貢生監概不許充牙行,見《禮部則例》。
《戸部則例》有,査系殷實良民本身,并非生監者,取結準其充補等語,均應參看。
删除例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