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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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立水窩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該地甲役通同容隐不報者,笞五十。

    該地方官不行嚴禁,交部議處。

     一,五城地方開設豬圈之家,借養豬名色,勒掯豬客需索銀錢者,計贓論罪。

    若用強霸占,不容他人生理,照把持行市律,杖八十。

    乾隆五年按,二條系雍正八年、十二年,饬令五城該地方官遵行,申禁在案,倶屬把持行市之一端,無庸纂入。

     謹按。

    無籍之徒私立水窩名色,分定地界把持賣水,不容他人挑取者,将私立之人,照把持行市律治罪。

    該地保甲知情不即舉報,通同容隐者,照不首吿律,分别懲治。

    地方官不行嚴禁,降一級調用。

    刑律此條删除,而《處分則例》仍從其舊,似不畫一。

     □又見下把持行市京城官地井水條。

     □與上仵作私分地界一條相類。

    删此二條,留彼一條,亦屬參差。

     市司評物價:巻首 凡諸物牙行人評估物價,或以貴(為賤),或以賤(為貴),令價不平者,計所増減之價,坐贓論。

    (一兩以下,笞二十,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入己者,準竊盜論。

    (査律坐罪)免刺。

     ○其為(以贓入罪之)罪人,估贓(増減)不實,緻罪有輕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若未決放減一等。

    )受财(受贓犯之财,估價輕,受事主之财,估價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無祿人査律坐罪。

    ) 此仍明律,其小注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市司評物價一,五城平粜米石時,如有販賣收買官米,十石以下者,将販賣之人,在于該廠地方,枷号一個月,杖一百。

    收買鋪戸,照不應重律,杖八十,米石仍交該廠另行粜賣。

    至十石以上者,贓賣之人,枷号兩個月,杖一百。

    鋪戸杖九十。

    如所得餘利計贓重于本罪者,計贓治罪。

    各鋪戸所存米麥雜糧等項,毎種不過一百六十石,逾數囤積居奇者,照違制律治罪。

    (若非囤積居奇,系流通粜賣者,無論米石多寡,倶聽其自便,不在定限一百六十石之例。

    )其收買各倉土米黒豆,不在此例。

     此條系乾隆四十年,歩軍統領衙門奏準定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若非圖利販賣,收買何為。

    既以十石上下分别定罪,已足蔽辜,似毋庸再行計贓科斷。

     □此專指平粜時而言(且系官米),若非平粜之時,即不引此例。

    官米亦然。

     □此專言京城,外省并不在内。

     市司評物價一,京城粗米,概不準販運出城,如有違例私運出城者,除訊有回漕情事,即照回漕定例辦理外,若訊無回漕情事,實系僅圖買回食用,或轉賣漁利者,一石以内,即照違制律,杖一百。

    一石以上,杖一百,枷号一個月。

    十石以上,杖一百,枷号兩個月。

    二十石以上,杖六十,徒一年。

    三十石以上,杖七十,徒一年半。

    四十石以上,杖八十,徒二年。

    五十石以上,杖九十,徒二年半。

    六十石以上,杖一百,徒三年。

    一百石以上,發附近充軍。

    五百石以上,枷号兩個月,發邊遠充軍。

    一千石以上,枷号三個月,發極邊足四千裡充軍。

    至郷民有進城買細米食用者,一石以内準其出城,一石以上即行嚴禁。

    如有逾額販運,照違制律,杖一百。

    若一年之内,偷運細米出城,至一百石以上者,加枷号兩個月。

    五百石以上者,枷号兩個月,發近邊充軍。

    一千石以上者,枷号三個月,發邊遠充軍。

    米石變價入官。

    各門兵丁失于覺察者,如運米本犯罪止徒杖,兵丁笞五十。

    運米本犯罪應拟軍,兵丁杖一百。

    失察之官弁,交部分别論處。

    知情故縱者,與同罪。

    受财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此條系嘉慶十九年,刑部具奏王三等販運米石出城一案,遵旨恭纂為例。

    道光十四年改定 市司評物價一,濱臨水次各鋪戸,向糧船承買餘米時,由該管官出示曉谕,無論米數多寡,均饬令于次年南糧未經北上三個月以前,一律碾細,不準藉詞延宕,屆期仍由該管上司,密派員役分赴各處确査,傥仍有收存粗米,訊明業經旗丁買米回漕者,即照回漕例,分别定拟。

    如尚未售賣,存米不及六十石者,照回漕例減一等,杖九十,徒二年半,六十石以上者,杖一百,徒三年。

    至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

    仍均起米入官。

     此條系道光二十一年,刑部審辦順天府奏送鋪戸劉盛泰,違例存貯粗米一案,奉旨纂為定例。

     謹按。

    防旗丁之買米回漕,遂禁止鋪戸存儲粗米。

    過多者竟問拟徒流充軍,其嚴如此。

    旗,丁買米回漕,不及六十石,滿徒。

    六十石以上,邊遠充軍。

    六百石者,斬候。

    賣米之人同罪。

    此不過未将粗米碾細耳,即照回漕例問拟,未免太重。

     □此二條均系京城米石不準出外之意,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