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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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究嫌太重。
以上各條立法甚嚴,無非為愼重倉庾起見,太倉之粟所以陳陳相因也。
後則各倉倶不足數,而花戸人等舞弊日甚一日,司其事者亦漫不經心。
迨至南漕不來,而京城坐受其困,然後知倉米之所關非細故也。
類此者傥多,此特其一端耳。
把持行市:巻首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
○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計贓重(于杖八十,笞四十)者,準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
此仍明律,其小注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把持行市一,凡外國入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将不系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
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
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至起程日不能清還者,照诓騙律治罪。
仍于館門首枷号一個月。
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以違制論,照前枷号。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為賒買番貨,勒騙遠人而設。
國初删改,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與違禁下海門,外國貢船到岸等例文參看。
交結外國互相買賣,見盤诘奸細。
外國貢使,不許沿途買賣,見多支廪給。
□凡外國貢使來京,頒賞後,在會同館開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鮮、琉球不拘限期。
概不準收買史書、兵器,及一切違禁焔硝牛角等物。
見《禮部則例》,應參看。
把持行市一,甘肅西甯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委員官關防督査,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
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等,将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将一切貨物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主使之人,問發附近地方充軍。
聽使之人,減主使一等。
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專指甘肅西甯等處而言,今不行矣。
把持行市一,各處客商輻辏去處,若牙行及無藉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诓賒貨物,問罪倶枷号一個月。
如有诓賒貨物,仍追比完足發落。
若追比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充軍。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改定。
《箋釋》雲,用強邀截,即系把持行市,诓賒貨物,自依诓騙本律。
未曾诓賒,止問把持,倶引例枷号,監追日久,累死客商,方引例充軍。
謹按。
此處并不載明杖數,下條雲杖八十,似應添入。
與下牙行侵欠一條參看。
□因累死商民,故不問贓之多少,即拟充軍。
然追贓均有限期,年久無償,亦與例不符,似應将年久改為限滿。
□私債究與官款不同,如何立限,似應酌定。
下條分别千兩上下監追,應參看。
把持行市一,凡内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生理,霸占要地關津,倚勢欺陵,不令商民貿易者,事發,将倚勢欺陵之人,拟斬監候。
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地關津,恃強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又内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收市利,挾制有司,幹預詞訟,肆行非法。
該主遣去者,本犯枷号三個月,鞭一百。
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
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倶交與該衙門照例議處。
管理家務官革職。
大臣官員失察者,亦倶革職。
不行察拏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部議處。
此條系康熙六年憲臣王及十八年戸部議覆憲臣尼題準定例。
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前明照光棍例定拟者,未必即系斬決罪名。
此條原例,上層即行處斬,較下層治罪為重。
改定之例,将上層改輕,下層轉行加重,殊未妥協。
似應修改明晰,将下層并入上層之内。
即如戸律鹽場無藉之徒一條,在京牙行領帖一條,各衙門胥役一條,(均系前明舊例)均有光棍字樣,而其實均非死罪也。
與此條參看自明。
□即行處斬,上無光棍字樣,下照光棍例治罪,亦無處斬字樣,則上層重,而下層輕,可知更定之例殊未允當。
鹹豐二年修改時,又将此條遺漏,是以不免參差。
□與威力制縛門一條參看。
□分别該主遣去,及本犯私去,罪名出入甚巨。
是否專指下層,抑連上層倶包在内之處,記核。
把持行市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審系設計诓騙,侵呑入己者,照诓騙本律計
以上各條立法甚嚴,無非為愼重倉庾起見,太倉之粟所以陳陳相因也。
後則各倉倶不足數,而花戸人等舞弊日甚一日,司其事者亦漫不經心。
迨至南漕不來,而京城坐受其困,然後知倉米之所關非細故也。
類此者傥多,此特其一端耳。
把持行市:巻首 凡買賣諸物兩不和同,而把持行市,專取其利,及販鬻之徒,通同牙行,共為奸計,賣(己之)物以賤為貴,買(人之)物以貴為賤者,杖八十。
○若見人有所買賣,在旁(混以己物)高下比價,以相惑亂而取利者,(雖情非把持)笞四十。
○若已得利物計贓重(于杖八十,笞四十)者,準竊盜論,免刺(贓輕者,仍以本罪科之。
)。
此仍明律,其小注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把持行市一,凡外國入朝貢到京,會同館開市五日,各鋪行人等,将不系應禁之物入館,兩平交易。
染作布絹等項,立限交還。
如賒買及故意拖延,騙勒遠人,至起程日不能清還者,照诓騙律治罪。
仍于館門首枷号一個月。
若不依期日及誘引遠人潛入人家,私相交易者,私貨各入官,鋪行人等以違制論,照前枷号。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為賒買番貨,勒騙遠人而設。
國初删改,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與違禁下海門,外國貢船到岸等例文參看。
交結外國互相買賣,見盤诘奸細。
外國貢使,不許沿途買賣,見多支廪給。
□凡外國貢使來京,頒賞後,在會同館開市,或三日,或五日,惟朝鮮、琉球不拘限期。
概不準收買史書、兵器,及一切違禁焔硝牛角等物。
見《禮部則例》,應參看。
把持行市一,甘肅西甯等處,遇有番夷到來,所在該管官司委員官關防督査,聽與軍民人等兩平交易。
若勢豪之家,主使弟男子侄家人等,将遠人好馬奇貨包收,逼令減價,以賤易貴,及将一切貨物頭畜拘收,取覓用錢方許買賣者,主使之人,問發附近地方充軍。
聽使之人,減主使一等。
委官知而不舉,通同分利者,參問治罪。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專指甘肅西甯等處而言,今不行矣。
把持行市一,各處客商輻辏去處,若牙行及無藉之徒用強邀截客貨者,不論有無诓賒貨物,問罪倶枷号一個月。
如有诓賒貨物,仍追比完足發落。
若追比年久,無從賠還,累死客商者,發附近充軍。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改定。
《箋釋》雲,用強邀截,即系把持行市,诓賒貨物,自依诓騙本律。
未曾诓賒,止問把持,倶引例枷号,監追日久,累死客商,方引例充軍。
謹按。
此處并不載明杖數,下條雲杖八十,似應添入。
與下牙行侵欠一條參看。
□因累死商民,故不問贓之多少,即拟充軍。
然追贓均有限期,年久無償,亦與例不符,似應将年久改為限滿。
□私債究與官款不同,如何立限,似應酌定。
下條分别千兩上下監追,應參看。
把持行市一,凡内府人員家人,及王、貝勒、貝子、公、大臣官員家人,領本生理,霸占要地關津,倚勢欺陵,不令商民貿易者,事發,将倚勢欺陵之人,拟斬監候。
如民人借貸王以下大臣官員銀兩,指名貿易,霸占要地關津,恃強贻累地方者,亦照此例治罪。
又内府人員家人及王以下大臣官員家人,指名倚勢網收市利,挾制有司,幹預詞訟,肆行非法。
該主遣去者,本犯枷号三個月,鞭一百。
本犯私去者,照光棍例治罪。
王、貝勒、貝子、公失察者,倶交與該衙門照例議處。
管理家務官革職。
大臣官員失察者,亦倶革職。
不行察拏之該地方文武官,交該部議處。
此條系康熙六年憲臣王及十八年戸部議覆憲臣尼題準定例。
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前明照光棍例定拟者,未必即系斬決罪名。
此條原例,上層即行處斬,較下層治罪為重。
改定之例,将上層改輕,下層轉行加重,殊未妥協。
似應修改明晰,将下層并入上層之内。
即如戸律鹽場無藉之徒一條,在京牙行領帖一條,各衙門胥役一條,(均系前明舊例)均有光棍字樣,而其實均非死罪也。
與此條參看自明。
□即行處斬,上無光棍字樣,下照光棍例治罪,亦無處斬字樣,則上層重,而下層輕,可知更定之例殊未允當。
鹹豐二年修改時,又将此條遺漏,是以不免參差。
□與威力制縛門一條參看。
□分别該主遣去,及本犯私去,罪名出入甚巨。
是否專指下層,抑連上層倶包在内之處,記核。
把持行市一,牙行侵欠控追之案,審系設計诓騙,侵呑入己者,照诓騙本律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