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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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律錢債
違禁取利
費用受寄财産
得遺失物
違禁取利:巻首
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财物,毎月取利,并不得過三分。
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
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
重(于笞四十)者,坐贓論。
罪止杖一百。
○若監臨官吏,于所部内舉放錢債,典當财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
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并杖九十。
毎十兩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并追餘利給主。
(兼庶民官吏言)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
毎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
毎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
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并追本利給主。
○若豪勢之人(于違約負債者)不吿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産業者,杖八十。
(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
)若估(所奪畜産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于杖八十者,)坐贓論。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依(多餘之)數追還(主)。
○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
(奸占加一等論。
)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因(強奪)而奸占婦女者,絞(監候。
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修。
《示掌》雲,監臨官系有祿人,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以上,應絞。
小注,罪止杖流者,所謂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是也。
存參。
□其實監臨官吏,于所部内違禁取利,與将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多取價利何異。
一準不枉法,一依不枉法,乃定律者偶有疏忽,不詳加察核耳,無他解也。
不然小注已經删去,何以又添入耶。
條例 違禁取利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号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乾隆五十年,又有上谕,似應遵照将此例修改。
(乾隆五十年,三月十四日,奉上谕,前因山西民人劉姓等,重扣放債,索欠逼斃黃陂縣典史任朝恩一案,已降旨将劉姓等嚴究辦理矣。
前聞康熙、雍正年間,外官借債,即有以八當十之事,已覺甚奇。
今竟有三扣四扣者,尤出情理之外。
且向來文武員出京赴任,均有在部借支養廉之例,自道府副參以至微末員弁,準借銀數,自幹兩至百十兩不等,已屬優厚。
此項銀兩,因恐需次人員資斧缺乏,是以準其借支,原系格外體恤。
在各該員果能自行撙節,已足敷用。
若任意花費,正複何所底止。
而市井牟利之徒,因得以重扣挾制,甚至随赴任所肆意逼償,逼斃官吏。
似此己非一案,實屬不成事體。
嗣後赴任各官,務宜各知自愛,謹守節用,勿堕市儈奸計之中。
若有不肖之員,不知節儉甘為所愚,仍向若輩借用銀兩,亦難禁止。
但總不準放債之人随赴任所,并令各該督撫嚴行査察。
如有潛赴該員任所追索者,準該員即行呈明上司,按律究辦。
傥隐忍不言,即緻被逼索釀成事端,亦不官為辦理。
庶可杜市儈刁風,而不肖無恥之員,亦知所儆戒,欽此) 《日知録》。
赴铨守候京債之累,于今為甚。
《舊唐書?武宗紀》。
會昌二年二月丙寅,中書奏,赴選官多京債,到任填還,緻其貪求,罔不由此。
今年三铨于前件州縣,原注河南鳳翔、鄜坊、邠甯等道得官者,許連狀相保,戸部各備兩月加給料錢,至支時折下。
所冀初官到任時不帶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
從之。
蓋唐時有東選,南選,其在京铨授者,止關内河東兩道。
采訪使所屬之官,不出一千餘裡之内,而猶念其舉債之累,先于戸部給與兩月料錢,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勸廉之法,與今之職官到任,先辦京債,剝下未足,而或借庫銀以償之者,得失之數,較然可知已。
謹按。
前明之監生,與今不同。
此監生二字似可删。
□五十兩以下應否免議,若借數主之錢已過五十兩,應如何拟斷,均無明文。
□止雲發落,并無杖數。
□官員于聽選時借用私債,得缺後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若有侵那錢糧償還私債情事,
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
違者,笞四十,以餘利計贓。
重(于笞四十)者,坐贓論。
罪止杖一百。
○若監臨官吏,于所部内舉放錢債,典當财物者,(不必多取餘利,有犯即)杖八十。
違禁取利,以餘利計,贓重(于杖八十)者,依不枉法論。
(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有祿人三十兩無祿人四十兩,并杖九十。
毎十兩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并追餘利給主。
(兼庶民官吏言)其負欠私債,違約不還者,五兩以上,違三月笞一十。
毎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五十兩以上,違三月笞二十。
毎一月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百兩以上,違三月笞三十。
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并追本利給主。
○若豪勢之人(于違約負債者)不吿官司,以私債強奪去人孳畜産業者,杖八十。
(無多取餘利,聽贖不追。
)若估(所奪畜産之)價過本利者,計多餘之物,(罪有重于杖八十者,)坐贓論。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依(多餘之)數追還(主)。
○若準折人妻妾子女者,杖一百。
(奸占加一等論。
)強奪者加二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因(強奪)而奸占婦女者,絞(監候。
所準折強奪之)人口給親,私債免追。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増修。
《示掌》雲,監臨官系有祿人,不枉法,贓一百二十兩以上,應絞。
小注,罪止杖流者,所謂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是也。
存參。
□其實監臨官吏,于所部内違禁取利,與将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多取價利何異。
一準不枉法,一依不枉法,乃定律者偶有疏忽,不詳加察核耳,無他解也。
不然小注已經删去,何以又添入耶。
條例 違禁取利一,聽選官吏,監生人等借債,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至五十兩以上者,借者革職,債主及保人各枷号一個月發落,債追入官。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乾隆五十年,又有上谕,似應遵照将此例修改。
(乾隆五十年,三月十四日,奉上谕,前因山西民人劉姓等,重扣放債,索欠逼斃黃陂縣典史任朝恩一案,已降旨将劉姓等嚴究辦理矣。
前聞康熙、雍正年間,外官借債,即有以八當十之事,已覺甚奇。
今竟有三扣四扣者,尤出情理之外。
且向來文武員出京赴任,均有在部借支養廉之例,自道府副參以至微末員弁,準借銀數,自幹兩至百十兩不等,已屬優厚。
此項銀兩,因恐需次人員資斧缺乏,是以準其借支,原系格外體恤。
在各該員果能自行撙節,已足敷用。
若任意花費,正複何所底止。
而市井牟利之徒,因得以重扣挾制,甚至随赴任所肆意逼償,逼斃官吏。
似此己非一案,實屬不成事體。
嗣後赴任各官,務宜各知自愛,謹守節用,勿堕市儈奸計之中。
若有不肖之員,不知節儉甘為所愚,仍向若輩借用銀兩,亦難禁止。
但總不準放債之人随赴任所,并令各該督撫嚴行査察。
如有潛赴該員任所追索者,準該員即行呈明上司,按律究辦。
傥隐忍不言,即緻被逼索釀成事端,亦不官為辦理。
庶可杜市儈刁風,而不肖無恥之員,亦知所儆戒,欽此) 《日知録》。
赴铨守候京債之累,于今為甚。
《舊唐書?武宗紀》。
會昌二年二月丙寅,中書奏,赴選官多京債,到任填還,緻其貪求,罔不由此。
今年三铨于前件州縣,原注河南鳳翔、鄜坊、邠甯等道得官者,許連狀相保,戸部各備兩月加給料錢,至支時折下。
所冀初官到任時不帶息債,衣食稍足,可責清廉。
從之。
蓋唐時有東選,南選,其在京铨授者,止關内河東兩道。
采訪使所屬之官,不出一千餘裡之内,而猶念其舉債之累,先于戸部給與兩月料錢,非惟恤下之仁,亦有勸廉之法,與今之職官到任,先辦京債,剝下未足,而或借庫銀以償之者,得失之數,較然可知已。
謹按。
前明之監生,與今不同。
此監生二字似可删。
□五十兩以下應否免議,若借數主之錢已過五十兩,應如何拟斷,均無明文。
□止雲發落,并無杖數。
□官員于聽選時借用私債,得缺後與債主及保人同赴任所取償,若有侵那錢糧償還私債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