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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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五百斤以上,即不照私鹽律矣。
□《戸部則例》,甘肅省有西甯、甘州、莊浪三茶司,此雲五司亦屬不符。
□例首雲楚省,例末又雲甘督,殊不分明,益知例首一句應标明甘肅省矣。
□《處分則例》,稽査私茶各茶均應參看。
《戸部則例》。
□一,甘肅省毎引照茶一百斤,按毎茶一百斤準附帶茶一十四斤,聽商自賣。
再,四川亦系産茶之區,自打箭爐以至西藏,商上買賣交易,均以茶為大宗,而刑例無文。
私礬:巻首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凡産礬之所,額設礬課,系官主典,給有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匿稅:巻首 凡客商匿稅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
于入官物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吿人充賞。
務官攅攔自獲者,不賞。
入門不吊引,同匿稅法。
(商匠入關門必先取官置号單,備開貨物,憑其吊引,照貨起稅。
) ○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
仍于買主名下追征價錢一半入官。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乾隆五年改定。
條例 匿稅一,京師及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系納稅去處,皆令客商自納。
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号兩個月,發附近地方充軍。
杖罪以下,照前枷号發落。
此條系前明萬暦二十二年例。
《箋釋》雲,權豪把持攔截,有贓,問豪強人求索。
攪擾之事非一,或搶奪、或诓騙、或詐欺、或恐吓,随犯引拟。
謹按。
官豪不服盤驗,見關津留難律。
□分别徒罪上下問拟充軍、枷号,前明此等頗多。
匿稅一,屯莊居住旗人賣馬者,倶令在屯莊所隸之州縣上稅,方準發賣。
其民間馬匹,或賣與旗人,或賣與驿站,或兵民互相買賣,倶報明地方官上稅,存案。
如不上稅,不存案而私自買賣者,依律治罪,追價一半入官。
此條系康熙三十一年,兵部議覆直隸巡撫郭世隆奏準定例。
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原例私自買賣馬者,杖一百。
此例既改為照律治罪,則與别項牲畜一體,笞五十矣。
律内既有明文,似可無庸另立專條。
匿稅一,奉天省軍民人等,潛赴邊外蒙古地方,興販私酒進邊,不及百斤,杖九十。
一百斤以上,杖一百,枷号一個月。
二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
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至沿邊三十裡以内,貧民肩挑背負進邊售賣,或易錢換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
毎人仍不得過五十斤。
如至五十斤以上,照興販例治罪。
酒倶變價入官。
匿稅一,奉天省沿邊以内店鋪收買零酒,不得過五百斤,傥寄頓至五百斤以上,開給發票出境漁利者,将店鋪照興販私酒按斤治罪。
匿稅一,奉天省各處燒鍋輪流値年,準其協同該地方差役,在邊内盤査興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
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圍場例議處。
仍究明興販之犯,由何邊門經過,由何邊栅偷越。
将該邊章京,照軍需鐵貨私出外境貨賣,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與犯同罪。
失于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軍兵又減一等罪坐。
値日者,如該燒鍋人并兵役等,受賄故縱,及妄拏、借端訛詐,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匿稅一,奉天省邊内燒鍋,開寫發票賣酒,随糧價高低定値,不準任意増至倍蓰,違者,照違制律治罪。
如偷運邊酒影射漁利,照興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此四條系鹹豐五年,盛京戸部侍郎書元奏準定例。
謹按。
此專為奉天省私酒而設。
□後二條與棄毀器物稼穑門條例參看。
彼條燒鍋尚在應禁之例,此則專重私酒,燒鍋并不在禁限矣。
匿稅一,商販置辦洋藥,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違制律,杖一百。
巡役及各門書役,通同營私賣放者,與同罪。
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失察之海巡,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該書役并海巡巡役,起意詐财縱放,計贓,以蠹役恐吓索詐論。
如有土棍包攬護送,照攪擾商稅例,分别治罪。
其洋藥商人,到務報稅,如該巡皂有刁難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難刁蹬律治罪。
得贓者,照指稱掣批索詐例,計贓科罪。
此條系鹹豐九年,督理崇文門商稅事務衙門奏準定例。
舶商匿貨:巻首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貨物盡實報宮抽分。
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
雖供報而不盡實,罪亦如之。
(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并入官。
停藏之人同罪。
吿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人戸虧兌課程:巻首 凡民間周歳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終年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
○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辦課(程),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欠)兌(缺)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所虧課程,着落追補還官。
○若人戸已納,而官吏人役有隐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人戸虧兌課程一,鹽課錢糧不完者,将經督各官照分數議處外,其各商名下應完鹽課,作為十分。
欠不及一分者,責二十闆。
欠一分者,枷号一個月,責二十闆。
欠二分者,枷号一個月半,責二十五闆。
欠三分者,枷号兩個月,責三十闆。
欠四分者,枷号兩個月半,責三十五闆。
欠五分者,枷号三個月,責四十闆。
以上欠課各商,題參之日,扣限一個月,全完者免處。
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責。
如于枷限内照數全完者,釋放免責。
如枷限滿日,仍全不完納,除杖責外,将該商咨參革退,并帶征等項倶以引窩變抵。
欠六分者,将該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課項限四個月全完。
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月全完。
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個月全完。
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個月全完。
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
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将該商鎖禁,嚴査家産,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
傥逾限不完,即将該商發配,所欠新課、帶征等項,着落引窩家産變抵。
此條系雍正三年定例。
原載鹽法門,乾隆五年移改。
謹按。
此專指鹽商一項而言,與《戸部則例》同。
例首系商人未完鹽課,于奏銷題參日起,扣限一個月,再不能完,按所欠分數治罪。
□引商半系客籍,皆有引窩。
引窩者,商人初認某處引地所費不赀,子孫為世業,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舊商窩價,方準接充。
□此條枷号以半月為一等,限以一年為滿,與别項不同。
人戸虧兌課程一,管收稅課錢糧,傥有隐匿,加倍着追。
如接收官不行清査,土司不行轉報題,參,倶着落分賠。
此條系雍正六年定例。
乾隆五年査隐匿稅課,即系侵欺,若正課之外,别有盈餘,而私下隐匿,即倉庫條下附餘錢糧,不據實報官,以監守自盜論。
各有正律不必另立條款。
再加倍追賠,原為雍正初年,各處關稅侵隐甚多,立法不嚴則積弊難除而設,并非永着為令。
此條毋庸纂入。
黃冊進呈後,遵旨仍行纂入。
謹按。
侵欺正項錢糧,例準完贓免罪,并不加倍着追。
此例是否免其治罪,如不完交作何定拟之處,未經聲叙明晰。
此條原在删除之列,雖奉旨仍行纂入,亦應修改詳明。
人戸虧兌課程一,在京在外官員眷口,船隻過關,除無貨物,照常驗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棍,假稱京員,科道名帖,或京員子弟執持父兄名帖讨關,挾帶貨物希圖免稅者,該管關員即行査拏究治。
如該管關員不行詳査,及明知瞻徇,照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五年,戸部議覆禦史陸尹耀條奏定例。
謹按。
應治何罪,亦應叙明。
□子弟執持父兄名帖,希圖免稅,尚可照律拟笞,若奸牙地棍有犯,似可從重懲辦,例無明文,存以俟參。
謹按。
此門所載私鹽為最要,私茶次之,私礬再次之,又繼之以匿稅,推之于舶商,而總謂之課程,取于正賦之外,皆所以為國用計也。
迄今洋稅、厘金名目更多,而國用愈形短绌,此其故何欤。
□《戸部則例》,甘肅省有西甯、甘州、莊浪三茶司,此雲五司亦屬不符。
□例首雲楚省,例末又雲甘督,殊不分明,益知例首一句應标明甘肅省矣。
□《處分則例》,稽査私茶各茶均應參看。
《戸部則例》。
□一,甘肅省毎引照茶一百斤,按毎茶一百斤準附帶茶一十四斤,聽商自賣。
再,四川亦系産茶之區,自打箭爐以至西藏,商上買賣交易,均以茶為大宗,而刑例無文。
私礬:巻首 凡私煎礬貨賣者,同私鹽法論罪。
(凡産礬之所,額設礬課,系官主典,給有文憑、執照然後許賣。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匿稅:巻首 凡客商匿稅不納課程者,笞五十,物貨一半入官。
于入官物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吿人充賞。
務官攅攔自獲者,不賞。
入門不吊引,同匿稅法。
(商匠入關門必先取官置号單,備開貨物,憑其吊引,照貨起稅。
) ○若買頭匹不稅契者,罪亦如之。
仍于買主名下追征價錢一半入官。
此仍明律,順治三年添入小注。
乾隆五年改定。
條例 匿稅一,京師及在外稅課司局批驗茶引所,但系納稅去處,皆令客商自納。
若權豪無籍之徒,結黨把持,攔截生事,攪擾商稅者,徒罪以上,枷号兩個月,發附近地方充軍。
杖罪以下,照前枷号發落。
此條系前明萬暦二十二年例。
《箋釋》雲,權豪把持攔截,有贓,問豪強人求索。
攪擾之事非一,或搶奪、或诓騙、或詐欺、或恐吓,随犯引拟。
謹按。
官豪不服盤驗,見關津留難律。
□分别徒罪上下問拟充軍、枷号,前明此等頗多。
匿稅一,屯莊居住旗人賣馬者,倶令在屯莊所隸之州縣上稅,方準發賣。
其民間馬匹,或賣與旗人,或賣與驿站,或兵民互相買賣,倶報明地方官上稅,存案。
如不上稅,不存案而私自買賣者,依律治罪,追價一半入官。
此條系康熙三十一年,兵部議覆直隸巡撫郭世隆奏準定例。
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原例私自買賣馬者,杖一百。
此例既改為照律治罪,則與别項牲畜一體,笞五十矣。
律内既有明文,似可無庸另立專條。
匿稅一,奉天省軍民人等,潛赴邊外蒙古地方,興販私酒進邊,不及百斤,杖九十。
一百斤以上,杖一百,枷号一個月。
二百斤以上,杖六十,徒一年。
毎百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至沿邊三十裡以内,貧民肩挑背負進邊售賣,或易錢換物及自用者,不在禁限。
毎人仍不得過五十斤。
如至五十斤以上,照興販例治罪。
酒倶變價入官。
匿稅一,奉天省沿邊以内店鋪收買零酒,不得過五百斤,傥寄頓至五百斤以上,開給發票出境漁利者,将店鋪照興販私酒按斤治罪。
匿稅一,奉天省各處燒鍋輪流値年,準其協同該地方差役,在邊内盤査興販私酒之人,送官究治。
失察旗民地方官,照失察私入圍場例議處。
仍究明興販之犯,由何邊門經過,由何邊栅偷越。
将該邊章京,照軍需鐵貨私出外境貨賣,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與犯同罪。
失于覺察者,官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軍兵又減一等罪坐。
値日者,如該燒鍋人并兵役等,受賄故縱,及妄拏、借端訛詐,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匿稅一,奉天省邊内燒鍋,開寫發票賣酒,随糧價高低定値,不準任意増至倍蓰,違者,照違制律治罪。
如偷運邊酒影射漁利,照興販私酒例,加一等治罪。
此四條系鹹豐五年,盛京戸部侍郎書元奏準定例。
謹按。
此專為奉天省私酒而設。
□後二條與棄毀器物稼穑門條例參看。
彼條燒鍋尚在應禁之例,此則專重私酒,燒鍋并不在禁限矣。
匿稅一,商販置辦洋藥,有心偷漏,影射走私,照違制律,杖一百。
巡役及各門書役,通同營私賣放者,與同罪。
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失察之海巡,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該書役并海巡巡役,起意詐财縱放,計贓,以蠹役恐吓索詐論。
如有土棍包攬護送,照攪擾商稅例,分别治罪。
其洋藥商人,到務報稅,如該巡皂有刁難需索情事,照支收官物留難刁蹬律治罪。
得贓者,照指稱掣批索詐例,計贓科罪。
此條系鹹豐九年,督理崇文門商稅事務衙門奏準定例。
舶商匿貨:巻首 凡泛海客商舶(大船)船到岸,即将貨物盡實報宮抽分。
若停塌沿港土商,牙儈之家,不報者,杖一百。
雖供報而不盡實,罪亦如之。
(不報與報不盡之)物貨并入官。
停藏之人同罪。
吿獲者,官給賞銀二十兩。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人戸虧兌課程:巻首 凡民間周歳額辦茶鹽商稅諸色課程,終年不納齊足者,計不足之數,以十分為率,一分笞,四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追課納官。
○若茶鹽運司、鹽場、茶局及稅務河泊所等官,不行用心(催)辦課(程),年終比附上年課額虧(欠)兌(缺)者,亦以十分論,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所虧課程,着落追補還官。
○若人戸已納,而官吏人役有隐瞞,(不附簿,因而)侵欺、借用者,并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人戸虧兌課程一,鹽課錢糧不完者,将經督各官照分數議處外,其各商名下應完鹽課,作為十分。
欠不及一分者,責二十闆。
欠一分者,枷号一個月,責二十闆。
欠二分者,枷号一個月半,責二十五闆。
欠三分者,枷号兩個月,責三十闆。
欠四分者,枷号兩個月半,責三十五闆。
欠五分者,枷号三個月,責四十闆。
以上欠課各商,題參之日,扣限一個月,全完者免處。
如逾限不完,照此例枷責。
如于枷限内照數全完者,釋放免責。
如枷限滿日,仍全不完納,除杖責外,将該商咨參革退,并帶征等項倶以引窩變抵。
欠六分者,将該商杖六十,徒一年,所欠課項限四個月全完。
欠七分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限六月全完。
欠八分者,杖八十,徒二年,限八個月全完。
欠九分者,杖九十,徒二年半,限十個月全完。
欠十分者,杖一百,徒三年,限一年全完。
以上自六分至十分,将該商鎖禁,嚴査家産,如限内全完,革退商人,免其杖徒。
傥逾限不完,即将該商發配,所欠新課、帶征等項,着落引窩家産變抵。
此條系雍正三年定例。
原載鹽法門,乾隆五年移改。
謹按。
此專指鹽商一項而言,與《戸部則例》同。
例首系商人未完鹽課,于奏銷題參日起,扣限一個月,再不能完,按所欠分數治罪。
□引商半系客籍,皆有引窩。
引窩者,商人初認某處引地所費不赀,子孫為世業,遇有消乏退革,新商必交舊商窩價,方準接充。
□此條枷号以半月為一等,限以一年為滿,與别項不同。
人戸虧兌課程一,管收稅課錢糧,傥有隐匿,加倍着追。
如接收官不行清査,土司不行轉報題,參,倶着落分賠。
此條系雍正六年定例。
乾隆五年査隐匿稅課,即系侵欺,若正課之外,别有盈餘,而私下隐匿,即倉庫條下附餘錢糧,不據實報官,以監守自盜論。
各有正律不必另立條款。
再加倍追賠,原為雍正初年,各處關稅侵隐甚多,立法不嚴則積弊難除而設,并非永着為令。
此條毋庸纂入。
黃冊進呈後,遵旨仍行纂入。
謹按。
侵欺正項錢糧,例準完贓免罪,并不加倍着追。
此例是否免其治罪,如不完交作何定拟之處,未經聲叙明晰。
此條原在删除之列,雖奉旨仍行纂入,亦應修改詳明。
人戸虧兌課程一,在京在外官員眷口,船隻過關,除無貨物,照常驗放,胥吏人等毋得任意需索外,如有奸牙、地棍,假稱京員,科道名帖,或京員子弟執持父兄名帖讨關,挾帶貨物希圖免稅者,該管關員即行査拏究治。
如該管關員不行詳査,及明知瞻徇,照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五年,戸部議覆禦史陸尹耀條奏定例。
謹按。
應治何罪,亦應叙明。
□子弟執持父兄名帖,希圖免稅,尚可照律拟笞,若奸牙地棍有犯,似可從重懲辦,例無明文,存以俟參。
謹按。
此門所載私鹽為最要,私茶次之,私礬再次之,又繼之以匿稅,推之于舶商,而總謂之課程,取于正賦之外,皆所以為國用計也。
迄今洋稅、厘金名目更多,而國用愈形短绌,此其故何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