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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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其攜帶鳥鎗,編列字号,官為給發。
遇有大夥私枭搶竊,賊匪持械拒捕者,許令施放鳥鎗抵禦。
登時格殺者,照罪人持仗拒捕登時格殺律,勿論。
若非格殺,或遇零星小販,及雖屬大夥而非持械拒捕,或緝私兵役所帶鳥鎗并無官編字号,實系抵禦聚衆私枭,辄行放鎗,緻有殺傷者,各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傷律,分别科斷。
至準帶鳥鎗之處,一俟枭販稍戢即行停止,傥準帶鳥鎗緝私大員,仍有以力不能擒借口者,即以故縱私鹽律,從重懲究。
其江西省各州縣,毎月應銷引鹽若幹,均分作十分,責令該管道府,将鹽快兵丁按月提比。
如月内緝私快兵能拏獲大夥私枭兩起,及引鹽暢銷十分以上者,酌量優賞。
銷至八九分者,免其責罰。
如止七分者,笞四十。
六分者,笞五十。
五分者,杖六十,枷号一個月。
四分者,杖七十,枷号四十五日。
三分者,杖八十,枷号兩個月。
二分者,杖九十,枷号七十五日。
滿日折責仍留役。
如止銷一分者,杖一百,枷号三個月。
滿日折責革役。
各該員弁随時稽査約束,如有任聽兵役得賄包庇者,即照故縱衙役犯贓例參處。
此條系嘉慶二十一年,兩江總督百齡等奏準定例。
道光五年改定。
謹按。
此專指江西山西二省而言,他處并不在内。
二省曾經奏明,是以纂立專條,其餘各省,不應辦理兩岐,似應改為通例。
□商雇巡役系私人也,與緝私兵役不同,故有分别準否攜帶鳥鎗之文。
惟下條報部有名者,殺傷鹽匪以擅殺傷論,應參看。
并應與上飛報私鹽一條參看。
□故縱律系與本犯同罪。
□末句似應修改。
鹽法一,凡販私鹽徒,如有略置貨物,裝點客商,被官兵格傷後,挾制控吿者,除聚衆販私殺人罪犯應死,無可複加外,餘于巡獲私鹽、裝誣平人滿流律上加一等,發附近充軍。
若興販本罪已至充軍,複行挾制控吿者,于犯事地方加枷号一個月,滿日發配。
此條系道光二年,兩江總督孫玉庭等奏準定例。
謹按。
此枭犯之最狡黠者,僅加一等及枷号一月,尤嫌輕縱,滿流加為附近充軍,似亦未妥。
鹽法一,凡鹽商雇募巡役,令将姓名報明運司,造冊送部。
如因緝私被鹽匪殺傷,或殺傷鹽匪者,依販私拒捕殺傷,及擅殺傷罪人,各本律例,分别科斷。
若僅止報縣有名,并未詳司造冊報部者,各以凡鬪殺傷,及興販私鹽本律例,從其重者論。
此條系道光四年,戸部核覆山東巡撫琦善奏準定例。
謹按。
此商雇巡役,分别是否報部之通例。
□下條系直隸、山東二省之專條,近則浙江省亦仿照直隸、山東二省辦理。
鹽法一,直隸、山東兩省鹽商雇募巡役,由州縣詳明運司,轉報鹽院有名者,如因緝拏鹽匪,緻被殺傷,或殺傷鹽匪者,各照販私拒捕殺傷,并擅殺傷罪人本律例科斷。
若僅報州縣有名,并未詳司報院者,仍各以凡鬪殺傷及興販私鹽本律例,從其重者論,俟數年後枭匪稍戢,仍複舊例辦理。
此條系同治六年,刑部議覆直隸總督劉長佑奏準定例。
謹按。
他省必報部有名者,方可以擅殺論。
此二省則報院有名,即與報部無異,似不畫一。
再按,鹽務以緝私為要,此門所載各條,無非為私鹽而設。
近來各省此等案件,咨部者絶少,非外結即銷彌矣。
其辦法亦随時更改,條例倶成虛設,私鹽仍到處充斥。
而鹽課則比之昔前,反有増而無減,其故雲何。
當必有說以處此矣。
古來鹽鐵并重,自漢以後,皆設官以經理其事。
明律犯徒罪者,亦有煎鹽、炒鐵之令,乃有鹽法而無鐵政,鹽設官而鐵則否,未知其故。
近來講究鐵政者,遂紛紛而起,亦可以觀世變矣。
監臨勢要中鹽:巻首 凡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僞)名,及(内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于各倉庫)請買鹽引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
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阻壞鹽法:巻首 凡客商(赴官)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増價轉賣,(以緻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滋,因而)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
牙保減一等。
(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轉賣之)價錢并入官。
其(各行鹽地方)鋪戸轉買(本主之鹽,而)拆賣者,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私茶:巻首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
如将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論。
(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過,将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私茶一,官給茶引,付産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
毎引照茶一百斤。
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
量地遠近定以程限,于經過地方執照。
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吿捕。
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并聽拏問。
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吿繳。
該府州縣倶各委官一員專理。
此條系前明《會典》,洪武初年定。
謹按。
此賣茶之通例也。
□商人賣茶,必具數報官納引,方許販賣。
其無引者,即私茶也。
□各省茶引均有定額,亦有營銷地面,見《戸部則例》。
一,商人營銷官引一道,照茶百斤,茶數不及引者,官給由帖,以奇零引論。
□一,商人買茶,按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
于經過地方官将引呈驗。
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吿捕。
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并聽拏究。
凡商人賣茶已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吿繳。
此二條與此例相符,而語較簡明。
私茶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來京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發煙瘴地面充軍。
其在西甯、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近邊各充軍。
不及前數者,依律拟斷。
仍枷号兩個月。
文武官員縱容弟男子侄,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調用。
失覺察者,照常發落。
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近邊,在西甯、甘肅河、洮,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條專言西甯等處,似不赅括,應與違禁下海門,商人攜帶引茶一條修并為一。
□前明時,西甯等處邊防最重,故嚴其罪,今不然矣。
□《戸部則例》略同。
又有閩、皖商人,販茶赴粵銷售,永禁出洋販運一條,内地茶商出口潛通外夷一條,均為刑例所無,似應査照添纂于此例之内。
□近則不但不禁,且以出洋為大宗矣。
私茶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此條系前明成化十八年奉旨定例。
謹按。
私鹽三千斤以上充軍,私茶則五百斤即充軍,此較私鹽更重矣,與同私鹽法論罪不符。
私茶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倶問發附近地方充軍。
若店戸窩頓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發遣。
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箋釋》雲。
假茶賣出,依诓騙計贓準竊盜論。
如造而未賣,止問違制,窩頓店戸,同窩莊寄私鹽法,杖九十,徒二年半,千斤以下不引例。
謹按。
鹽無假造,而茶有假造,是以販私外又添一種名目矣。
□《戸部則例》略同。
私茶一,凡茶商赴楚賣茶,應照《會典》,毎茶一千斤,準帶附茶一百四十斤,令産茶地方官給發船票,開明該商引目茶數,不得另給印票收茶。
其應行盤察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驗放,不許掯勒留難。
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數,多帶私茶者,即行査拏,照私鹽律治罪。
査驗地方官故縱。
失察者,照失察私鹽例處分。
至五司變賣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滞不能營銷者,各商具呈該司,詳報甘督,行令往賣司分照數盤査,聽其發買、辦課。
此條系雍正三年定例。
謹按。
産茶地方不獨楚省,應改為通例。
此例首句似應改為甘肅省茶商雲雲。
□應照《會典》句,似應删去。
遇有大夥私枭搶竊,賊匪持械拒捕者,許令施放鳥鎗抵禦。
登時格殺者,照罪人持仗拒捕登時格殺律,勿論。
若非格殺,或遇零星小販,及雖屬大夥而非持械拒捕,或緝私兵役所帶鳥鎗并無官編字号,實系抵禦聚衆私枭,辄行放鎗,緻有殺傷者,各依罪人不拒捕而擅殺傷律,分别科斷。
至準帶鳥鎗之處,一俟枭販稍戢即行停止,傥準帶鳥鎗緝私大員,仍有以力不能擒借口者,即以故縱私鹽律,從重懲究。
其江西省各州縣,毎月應銷引鹽若幹,均分作十分,責令該管道府,将鹽快兵丁按月提比。
如月内緝私快兵能拏獲大夥私枭兩起,及引鹽暢銷十分以上者,酌量優賞。
銷至八九分者,免其責罰。
如止七分者,笞四十。
六分者,笞五十。
五分者,杖六十,枷号一個月。
四分者,杖七十,枷号四十五日。
三分者,杖八十,枷号兩個月。
二分者,杖九十,枷号七十五日。
滿日折責仍留役。
如止銷一分者,杖一百,枷号三個月。
滿日折責革役。
各該員弁随時稽査約束,如有任聽兵役得賄包庇者,即照故縱衙役犯贓例參處。
此條系嘉慶二十一年,兩江總督百齡等奏準定例。
道光五年改定。
謹按。
此專指江西山西二省而言,他處并不在内。
二省曾經奏明,是以纂立專條,其餘各省,不應辦理兩岐,似應改為通例。
□商雇巡役系私人也,與緝私兵役不同,故有分别準否攜帶鳥鎗之文。
惟下條報部有名者,殺傷鹽匪以擅殺傷論,應參看。
并應與上飛報私鹽一條參看。
□故縱律系與本犯同罪。
□末句似應修改。
鹽法一,凡販私鹽徒,如有略置貨物,裝點客商,被官兵格傷後,挾制控吿者,除聚衆販私殺人罪犯應死,無可複加外,餘于巡獲私鹽、裝誣平人滿流律上加一等,發附近充軍。
若興販本罪已至充軍,複行挾制控吿者,于犯事地方加枷号一個月,滿日發配。
此條系道光二年,兩江總督孫玉庭等奏準定例。
謹按。
此枭犯之最狡黠者,僅加一等及枷号一月,尤嫌輕縱,滿流加為附近充軍,似亦未妥。
鹽法一,凡鹽商雇募巡役,令将姓名報明運司,造冊送部。
如因緝私被鹽匪殺傷,或殺傷鹽匪者,依販私拒捕殺傷,及擅殺傷罪人,各本律例,分别科斷。
若僅止報縣有名,并未詳司造冊報部者,各以凡鬪殺傷,及興販私鹽本律例,從其重者論。
此條系道光四年,戸部核覆山東巡撫琦善奏準定例。
謹按。
此商雇巡役,分别是否報部之通例。
□下條系直隸、山東二省之專條,近則浙江省亦仿照直隸、山東二省辦理。
鹽法一,直隸、山東兩省鹽商雇募巡役,由州縣詳明運司,轉報鹽院有名者,如因緝拏鹽匪,緻被殺傷,或殺傷鹽匪者,各照販私拒捕殺傷,并擅殺傷罪人本律例科斷。
若僅報州縣有名,并未詳司報院者,仍各以凡鬪殺傷及興販私鹽本律例,從其重者論,俟數年後枭匪稍戢,仍複舊例辦理。
此條系同治六年,刑部議覆直隸總督劉長佑奏準定例。
謹按。
他省必報部有名者,方可以擅殺論。
此二省則報院有名,即與報部無異,似不畫一。
再按,鹽務以緝私為要,此門所載各條,無非為私鹽而設。
近來各省此等案件,咨部者絶少,非外結即銷彌矣。
其辦法亦随時更改,條例倶成虛設,私鹽仍到處充斥。
而鹽課則比之昔前,反有増而無減,其故雲何。
當必有說以處此矣。
古來鹽鐵并重,自漢以後,皆設官以經理其事。
明律犯徒罪者,亦有煎鹽、炒鐵之令,乃有鹽法而無鐵政,鹽設官而鐵則否,未知其故。
近來講究鐵政者,遂紛紛而起,亦可以觀世變矣。
監臨勢要中鹽:巻首 凡監臨(鹽法)官吏詭(立僞)名,及(内外)權勢之人中,納錢糧(于各倉庫)請買鹽引勘合,(支領官鹽貨賣)侵奪民利者,杖一百,徒三年。
鹽貨入官(鹽引勘合追繳)。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阻壞鹽法:巻首 凡客商(赴官)中買鹽引勘合,不親赴場支鹽,中途増價轉賣,(以緻轉賣日多,中買日少,且詭冒易滋,因而)阻壞鹽法者,買主、賣主各杖八十。
牙保減一等。
(買主轉支之)鹽貨(賣主轉賣之)價錢并入官。
其(各行鹽地方)鋪戸轉買(本主之鹽,而)拆賣者,不用此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私茶:巻首 凡犯私茶者,同私鹽法論罪。
如将已批驗截角退引,入山影射照(出支)茶者,以私茶論。
(截角,凡經過官司一處驗過,将引紙截去一角,革重冒之弊也。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私茶一,官給茶引,付産茶府州縣,凡商人買茶,具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
毎引照茶一百斤。
茶不及引者,謂之畸零,别置由帖付之。
量地遠近定以程限,于經過地方執照。
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吿捕。
其有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并聽拏問。
賣茶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吿繳。
該府州縣倶各委官一員專理。
此條系前明《會典》,洪武初年定。
謹按。
此賣茶之通例也。
□商人賣茶,必具數報官納引,方許販賣。
其無引者,即私茶也。
□各省茶引均有定額,亦有營銷地面,見《戸部則例》。
一,商人營銷官引一道,照茶百斤,茶數不及引者,官給由帖,以奇零引論。
□一,商人買茶,按數赴官納銀,給引方許出境貨賣。
于經過地方官将引呈驗。
若茶無由引,及茶引相離者,聽人吿捕。
茶引不相當,或有餘茶者,并聽拏究。
凡商人賣茶已畢,即以原給由、引赴住賣官司吿繳。
此二條與此例相符,而語較簡明。
私茶一,凡興販私茶,潛住邊境與外國交易,及在腹裡販賣與來京回還外國人者,不拘斤數,連知情、歇家、牙保,發煙瘴地面充軍。
其在西甯、甘肅河州、洮州、四川雅州販賣者,雖不入番,一百斤以上,發附近,三百斤以上,發近邊各充軍。
不及前數者,依律拟斷。
仍枷号兩個月。
文武官員縱容弟男子侄,家人,軍伴人等興販,及守備、把關巡捕等官,知情故縱者,各降一級調用。
失覺察者,照常發落。
若守備,把關巡捕等官,自行興販私茶通番者,發近邊,在西甯、甘肅河、洮,雅州販賣,至三百斤以上者,發附近、各充軍。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條專言西甯等處,似不赅括,應與違禁下海門,商人攜帶引茶一條修并為一。
□前明時,西甯等處邊防最重,故嚴其罪,今不然矣。
□《戸部則例》略同。
又有閩、皖商人,販茶赴粵銷售,永禁出洋販運一條,内地茶商出口潛通外夷一條,均為刑例所無,似應査照添纂于此例之内。
□近則不但不禁,且以出洋為大宗矣。
私茶一,私茶有興販夾帶五百斤者,照見行私鹽例,押發充軍。
此條系前明成化十八年奉旨定例。
謹按。
私鹽三千斤以上充軍,私茶則五百斤即充軍,此較私鹽更重矣,與同私鹽法論罪不符。
私茶一,做造假茶五百斤以上者,本商并轉賣之人,倶問發附近地方充軍。
若店戸窩頓一千斤以上者,亦照例發遣。
不及前數者,問罪照常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箋釋》雲。
假茶賣出,依诓騙計贓準竊盜論。
如造而未賣,止問違制,窩頓店戸,同窩莊寄私鹽法,杖九十,徒二年半,千斤以下不引例。
謹按。
鹽無假造,而茶有假造,是以販私外又添一種名目矣。
□《戸部則例》略同。
私茶一,凡茶商赴楚賣茶,應照《會典》,毎茶一千斤,準帶附茶一百四十斤,令産茶地方官給發船票,開明該商引目茶數,不得另給印票收茶。
其應行盤察之地方官,悉照引目及正附茶斤驗放,不許掯勒留難。
如于部引之外,有搭行印票,及附茶不依所定斤數,多帶私茶者,即行査拏,照私鹽律治罪。
査驗地方官故縱。
失察者,照失察私鹽例處分。
至五司變賣茶斤,如有地僻引多,壅滞不能營銷者,各商具呈該司,詳報甘督,行令往賣司分照數盤査,聽其發買、辦課。
此條系雍正三年定例。
謹按。
産茶地方不獨楚省,應改為通例。
此例首句似應改為甘肅省茶商雲雲。
□應照《會典》句,似應删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