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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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止于失察者,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公罪)。
□一,惡棍倚恃糧船販載私鹽,不服盤査,闖閘闖關,持械傷人,押運等官知情故縱者,革職。
(私罪。
)止于失察者,降一級調用。
(公罪。
) 鹽法一,拏獲販私鹽犯,承審官務須先将買自何人何地、以及買鹽月日、數目究明。
提集犯證,并密提竈戸煎鹽火仗、簿扇,査審确實。
将賣鹽及窩頓之人,均與本犯,按照律例,一體治罪。
若査審無據,即屬虛誣,将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
如承審官不能審出誣販者,交部分别議處。
若審出買自場竈,即将該管鹽場大使并沿途失察各官,題參議處。
其不行首報之竈丁,均照販私例治罪。
此條系雍正六年,戸部議準定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與竈丁貨賣以私鹽論之律意相符,惟不詳切根究,則竈丁之私賣,亦屬無從破案矣。
故定立此條。
□上條竈丁販賣私鹽,大使失察,似應并于此條之内。
律系以私鹽論罪,例則賣與豪強鹽徒者為奴,賣與糧船者流二千裡,是倶不論斤數多寡矣。
此例與犯人同罪,均不畫一。
鹽法一,凡大夥興販,聚衆拒捕,及執持器械殺傷巡役脫逃之枭徒,照強盜例勒緝。
地方文武各官疏縱及上司容隐不參,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條專言文武官員處分,并無治罪之處,似應删。
鹽法一,拏獲私鹽,限四個月完結,如人鹽并獲者,将所獲鹽貨、車船、頭匹等項,全行賞給。
如獲鹽而不獲人,确査鹽犯實系脫逃者,以一半賞給,一半充公。
傥有故縱情事,無論巡役兵丁,受賄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
所獲鹽貨等項,一概充公,不準給賞。
私鹽交與本處鹽商,照官鹽價値立即變價。
騾馬牛驢如延挨不變,以緻倒斃,着落該州縣官照中等價値賠補。
車船等物,亦照依時價,據實變價,報部査核。
傥有侵漁捏報情弊,并逾限不行完結,及不即變價報解者,将該州縣分别議處治罪。
此條系雍正七年,戸部議覆巡鹽禦史鄭禅寶條奏定例,乾隆三十七年修改,嘉慶九年改定。
謹按。
此條例意,蓋為不肖有司,将拏獲私鹽車船牛馬等物,乘機抵換,任意侵漁而設。
然亦爾時辦法,今則無此等案件矣。
原例系私鹽交商變價,準照時價減十分之一二,最為允協。
後改為照官鹽價値,則累商矣。
累商仍系累民,何必多争此區區之微利耶。
倒斃騾馬等牲畜,即令賠補,則累官矣。
拏辦私鹽一起,官民均受其累,無怪此等案件之多不肯辦也。
且未叙明價値若幹,将令如何賠補,如何變價耶。
鹽法一,除行鹽地方大夥私販,嚴加緝究外,其貧難小民,年六十歳以上、十五歳以下,及年雖少壯身有殘疾,并婦女年老孤獨無依者,于本州島縣報明驗實注冊,毎日赴鹽場買鹽四十斤挑賣。
祗許陸路,不許船裝,并越境至别處地方,及一日數次出入,如有違犯,仍分别治罪。
此條系乾隆元年,欽奉谕旨,及本年戸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專為貧難小民而設,應與上豪強鹽徒條内末段參看,似應并于此條之内。
鹽法一,巡鹽兵捕自行夾帶私鹽,及通同他人運販者,照私鹽加一等治罪。
此條系戸部議準,(未詳何年)乾隆五年纂為定例。
謹按。
以巡私之人而自行販私之事,故嚴其罪。
鹽法一,凡收買肩販官鹽越境貨賣,審明實非私枭者,除無拒捕情形,仍照律例問拟外,其拒捕者,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
如興販本罪應問充軍者,仍從重論。
傥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
殺人者,斬。
倶監候。
為從各減一等。
此條系乾隆七年,刑部議覆浙江巡撫常安,題,越境販賣官鹽,拒捕毆死巡役,為從之田大士一案,附請定例。
謹按。
此例系别于大夥私販而言,故照罪人拒捕分别科斷。
惟拒捕條例屢經修改,此處折傷以上,即問絞罪,與别條大有參差,應參看。
□既不以大夥枭徒論,則尋常拒捕傷人矣。
上兵民聚衆十人以上一條,傷一人者,首犯拟絞,為從下手者,軍流。
此處折傷者絞,殺人者斬,是否指首犯,抑系指下手者而言。
未經叙明。
以上數條之例例之,則應罪坐首犯,下手之人應以為從論矣。
原奏亦以起意為首之人拟斬,下手幇毆之人,以為從論,拟軍。
與本門各條尚屬一律,而與拒捕别條,究有參差。
鹽法一,鹽船在大江失風失水者,査明準其裝鹽複運。
傥有假捏情弊,以販私律治罪。
此條雍正十年定例。
謹按。
販私律止滿徒,此處自應科以徒罪矣。
是否照例,以三千斤為斷之處,記考。
□與下引鹽淹消一條,似應修并為一。
□與漂沒糧船一條參看。
鹽法一,鹽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販,即飛報營汛協同擒拏。
其雇募巡役不許私帶鳥鎗,違者,照私藏軍器律治罪。
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八年内,兵部議覆山東按察使圖爾炳阿條奏定例。
謹按。
此因鳥鎗例禁甚嚴,故愼之也。
近來鳥鎗各處倶有矣。
至鹽商雇募巡役,下條有分别報部、報院之文,應參看。
鹽法一,凡運鹽船戸,偷竊商鹽整包售賣者,照船戸行竊商民例,分别首從計贓科罪。
各加枷号兩個月,仍盡本法刺字。
所賣之贓照追給主。
如追不足數,将船變抵。
其押運商厮,(按,鹽船開行,商人遣人押運,名曰商厮,以防船戸偷盜也。
)起意通同盜賣者,依奴仆句引外人同盜家長财物,計贓,遞加竊盜一等例治罪。
如非起意,止通同偷賣分贓者,依奴仆盜家長财物,照竊盜例,計贓科斷。
若商厮稽査不到,被船戸乘機盜賣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如押運之人或系該商親族,仍分别有服無服,照親屬相盜律例科斷。
鹽法一,埠頭明知船戸不良,朦混攬裝,及任意扣克水腳,緻船戸途間乏用,盜賣商鹽者,照寫船保載等行,恃強代攬,勒索使用,擾害客商例治罪外,加枷号一個月。
船戸變賠不足之贓,并令代補。
如無前項情弊,止于保雇不實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此二條系乾隆十六年,兩淮鹽政吉慶條奏定例。
謹按。
此專為船戸行竊引鹽而設。
□既照船戸科斷,自應以斤數計贓治罪。
整包究系若幹斤數,似應注明。
此埠頭等律所以必選有抵業人戸充應,私充者杖六十也。
乾隆五十一年,刑部奏準,凡各處船埠馬頭往來客商,務必報行寫載,不準私相攬雇。
其船戸之是否誠實,有無匪夥,責令船行出具攬票,如中途或有局騙、偷盜情事,一面嚴拏賊匪,一面先将所失财物着落該行賠補。
仍計贓治以窩竊之罪,即此意也。
鹽法一,販賣私鹽數至三百斤以上,及盤獲糧船夾帶,訊系大夥興販,均即究明買自何處,按律治罪。
如不将賣鹽人姓名據實供出者,即将該犯于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
若向老幼孤獨零星收買,數至三百斤以下,實不能供出賣鹽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斷。
如承審各員有心庇縱,含混完結,該管上司不行詳掲,一并題參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八年及二十九年,刑部議覆兩淮鹽政高恒兩次條奏,并纂為例。
謹按。
此與不能供出賭具來歴,例意相類。
□應與上條拏獲販私鹽犯、究訊買自何人何處一條參看。
而以三百斤上下區分輕重,似可不必。
鹽法一,拏獲船載車裝馬駄私鹽,該地方官如不按律治罪,曲為開脫者,該管上司察出,即照故出人罪律,從重參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八年,河東鹽政李質穎條奏定例。
謹按。
此即上條所雲,有心庇縱,含混完結也。
鹽法一,引鹽淹消,具報到官,該地方州縣官,即會同營員査勘确實,限一月内通詳鹽道。
該道于詳到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轉,以憑饬商補運。
限三月内,過所運口岸。
該鹽政仍将淹消補運鹽斤數目報部。
其沿途督撫及該管鹽道,知府随時査察,如有州縣營員扶同商人捏報,及勒索捺擱情弊,即行指名題參。
商人照例治罪。
此條系乾隆三十二年,兩淮鹽政普福條奏定例。
謹按。
商人照例治罪,似即上條所雲,有假捏情弊,以私販律治罪也。
□與上大江失風一條參看。
鹽法一,江西省營銷淮鹽,各州縣并山西省河東鹽池地方,除商雇巡役,仍各照例辦理,不得擅帶鳥鎗外,其各派出緝私員弁兵役,
止于失察者,照約束不嚴例,降一級調用(公罪)。
□一,惡棍倚恃糧船販載私鹽,不服盤査,闖閘闖關,持械傷人,押運等官知情故縱者,革職。
(私罪。
)止于失察者,降一級調用。
(公罪。
) 鹽法一,拏獲販私鹽犯,承審官務須先将買自何人何地、以及買鹽月日、數目究明。
提集犯證,并密提竈戸煎鹽火仗、簿扇,査審确實。
将賣鹽及窩頓之人,均與本犯,按照律例,一體治罪。
若査審無據,即屬虛誣,将本犯依律加三等治罪。
如承審官不能審出誣販者,交部分别議處。
若審出買自場竈,即将該管鹽場大使并沿途失察各官,題參議處。
其不行首報之竈丁,均照販私例治罪。
此條系雍正六年,戸部議準定例,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謹按。
此與竈丁貨賣以私鹽論之律意相符,惟不詳切根究,則竈丁之私賣,亦屬無從破案矣。
故定立此條。
□上條竈丁販賣私鹽,大使失察,似應并于此條之内。
律系以私鹽論罪,例則賣與豪強鹽徒者為奴,賣與糧船者流二千裡,是倶不論斤數多寡矣。
此例與犯人同罪,均不畫一。
鹽法一,凡大夥興販,聚衆拒捕,及執持器械殺傷巡役脫逃之枭徒,照強盜例勒緝。
地方文武各官疏縱及上司容隐不參,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六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條專言文武官員處分,并無治罪之處,似應删。
鹽法一,拏獲私鹽,限四個月完結,如人鹽并獲者,将所獲鹽貨、車船、頭匹等項,全行賞給。
如獲鹽而不獲人,确査鹽犯實系脫逃者,以一半賞給,一半充公。
傥有故縱情事,無論巡役兵丁,受賄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未受賄者,杖一百,革退。
所獲鹽貨等項,一概充公,不準給賞。
私鹽交與本處鹽商,照官鹽價値立即變價。
騾馬牛驢如延挨不變,以緻倒斃,着落該州縣官照中等價値賠補。
車船等物,亦照依時價,據實變價,報部査核。
傥有侵漁捏報情弊,并逾限不行完結,及不即變價報解者,将該州縣分别議處治罪。
此條系雍正七年,戸部議覆巡鹽禦史鄭禅寶條奏定例,乾隆三十七年修改,嘉慶九年改定。
謹按。
此條例意,蓋為不肖有司,将拏獲私鹽車船牛馬等物,乘機抵換,任意侵漁而設。
然亦爾時辦法,今則無此等案件矣。
原例系私鹽交商變價,準照時價減十分之一二,最為允協。
後改為照官鹽價値,則累商矣。
累商仍系累民,何必多争此區區之微利耶。
倒斃騾馬等牲畜,即令賠補,則累官矣。
拏辦私鹽一起,官民均受其累,無怪此等案件之多不肯辦也。
且未叙明價値若幹,将令如何賠補,如何變價耶。
鹽法一,除行鹽地方大夥私販,嚴加緝究外,其貧難小民,年六十歳以上、十五歳以下,及年雖少壯身有殘疾,并婦女年老孤獨無依者,于本州島縣報明驗實注冊,毎日赴鹽場買鹽四十斤挑賣。
祗許陸路,不許船裝,并越境至别處地方,及一日數次出入,如有違犯,仍分别治罪。
此條系乾隆元年,欽奉谕旨,及本年戸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專為貧難小民而設,應與上豪強鹽徒條内末段參看,似應并于此條之内。
鹽法一,巡鹽兵捕自行夾帶私鹽,及通同他人運販者,照私鹽加一等治罪。
此條系戸部議準,(未詳何年)乾隆五年纂為定例。
謹按。
以巡私之人而自行販私之事,故嚴其罪。
鹽法一,凡收買肩販官鹽越境貨賣,審明實非私枭者,除無拒捕情形,仍照律例問拟外,其拒捕者,照罪人拒捕律加罪二等。
如興販本罪應問充軍者,仍從重論。
傥拒捕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
殺人者,斬。
倶監候。
為從各減一等。
此條系乾隆七年,刑部議覆浙江巡撫常安,題,越境販賣官鹽,拒捕毆死巡役,為從之田大士一案,附請定例。
謹按。
此例系别于大夥私販而言,故照罪人拒捕分别科斷。
惟拒捕條例屢經修改,此處折傷以上,即問絞罪,與别條大有參差,應參看。
□既不以大夥枭徒論,則尋常拒捕傷人矣。
上兵民聚衆十人以上一條,傷一人者,首犯拟絞,為從下手者,軍流。
此處折傷者絞,殺人者斬,是否指首犯,抑系指下手者而言。
未經叙明。
以上數條之例例之,則應罪坐首犯,下手之人應以為從論矣。
原奏亦以起意為首之人拟斬,下手幇毆之人,以為從論,拟軍。
與本門各條尚屬一律,而與拒捕别條,究有參差。
鹽法一,鹽船在大江失風失水者,査明準其裝鹽複運。
傥有假捏情弊,以販私律治罪。
此條雍正十年定例。
謹按。
販私律止滿徒,此處自應科以徒罪矣。
是否照例,以三千斤為斷之處,記考。
□與下引鹽淹消一條,似應修并為一。
□與漂沒糧船一條參看。
鹽法一,鹽商雇募巡役,如遇私枭大販,即飛報營汛協同擒拏。
其雇募巡役不許私帶鳥鎗,違者,照私藏軍器律治罪。
失察之地方官,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八年内,兵部議覆山東按察使圖爾炳阿條奏定例。
謹按。
此因鳥鎗例禁甚嚴,故愼之也。
近來鳥鎗各處倶有矣。
至鹽商雇募巡役,下條有分别報部、報院之文,應參看。
鹽法一,凡運鹽船戸,偷竊商鹽整包售賣者,照船戸行竊商民例,分别首從計贓科罪。
各加枷号兩個月,仍盡本法刺字。
所賣之贓照追給主。
如追不足數,将船變抵。
其押運商厮,(按,鹽船開行,商人遣人押運,名曰商厮,以防船戸偷盜也。
)起意通同盜賣者,依奴仆句引外人同盜家長财物,計贓,遞加竊盜一等例治罪。
如非起意,止通同偷賣分贓者,依奴仆盜家長财物,照竊盜例,計贓科斷。
若商厮稽査不到,被船戸乘機盜賣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如押運之人或系該商親族,仍分别有服無服,照親屬相盜律例科斷。
鹽法一,埠頭明知船戸不良,朦混攬裝,及任意扣克水腳,緻船戸途間乏用,盜賣商鹽者,照寫船保載等行,恃強代攬,勒索使用,擾害客商例治罪外,加枷号一個月。
船戸變賠不足之贓,并令代補。
如無前項情弊,止于保雇不實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此二條系乾隆十六年,兩淮鹽政吉慶條奏定例。
謹按。
此專為船戸行竊引鹽而設。
□既照船戸科斷,自應以斤數計贓治罪。
整包究系若幹斤數,似應注明。
此埠頭等律所以必選有抵業人戸充應,私充者杖六十也。
乾隆五十一年,刑部奏準,凡各處船埠馬頭往來客商,務必報行寫載,不準私相攬雇。
其船戸之是否誠實,有無匪夥,責令船行出具攬票,如中途或有局騙、偷盜情事,一面嚴拏賊匪,一面先将所失财物着落該行賠補。
仍計贓治以窩竊之罪,即此意也。
鹽法一,販賣私鹽數至三百斤以上,及盤獲糧船夾帶,訊系大夥興販,均即究明買自何處,按律治罪。
如不将賣鹽人姓名據實供出者,即将該犯于應得本罪上加一等,定拟。
若向老幼孤獨零星收買,數至三百斤以下,實不能供出賣鹽人姓名者,仍以本罪科斷。
如承審各員有心庇縱,含混完結,該管上司不行詳掲,一并題參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八年及二十九年,刑部議覆兩淮鹽政高恒兩次條奏,并纂為例。
謹按。
此與不能供出賭具來歴,例意相類。
□應與上條拏獲販私鹽犯、究訊買自何人何處一條參看。
而以三百斤上下區分輕重,似可不必。
鹽法一,拏獲船載車裝馬駄私鹽,該地方官如不按律治罪,曲為開脫者,該管上司察出,即照故出人罪律,從重參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八年,河東鹽政李質穎條奏定例。
謹按。
此即上條所雲,有心庇縱,含混完結也。
鹽法一,引鹽淹消,具報到官,該地方州縣官,即會同營員査勘确實,限一月内通詳鹽道。
該道于詳到之日起,限半月内核轉,以憑饬商補運。
限三月内,過所運口岸。
該鹽政仍将淹消補運鹽斤數目報部。
其沿途督撫及該管鹽道,知府随時査察,如有州縣營員扶同商人捏報,及勒索捺擱情弊,即行指名題參。
商人照例治罪。
此條系乾隆三十二年,兩淮鹽政普福條奏定例。
謹按。
商人照例治罪,似即上條所雲,有假捏情弊,以私販律治罪也。
□與上大江失風一條參看。
鹽法一,江西省營銷淮鹽,各州縣并山西省河東鹽池地方,除商雇巡役,仍各照例辦理,不得擅帶鳥鎗外,其各派出緝私員弁兵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