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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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不同,應參看。
拟斷贓罰不當:巻首 凡拟斷贓罰财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
《處分則例》。
□一,承審官将應追應賠之贓失斷追賠,應給還原主銀兩,失斷給主者,罰俸一年。
轉詳官罰俸六個月戸。
謹按。
追贓各例,有載在名例給沒贓物門者,亦有載在戸律各門者。
虛出通關、朱砂、那移出納,私借錢糧,拟斷贓罰不當,隐瞞入官家産五門,均有追贓條例,而監守自盜亦有三條。
(一,凡侵盜應追之贓,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
如果家産全無,不能賠補,在旗參佐領骁騎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結,申報都統、督撫保題,豁免結案,傥結案後,别有田産、人口,發覺者,盡行入官。
将承追、申報各官革職。
所欠贓銀、米谷,着落賠補。
督催等官,照例議處。
内外承追、督催武職,倶照文職例議處。
再,一應贓私,察果家産全無,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連親族。
傥濫行着落親族追賠,将承追官革職。
其該管上司,如有逼迫申報、取據甘結之事,屬官不行出首,從重治罪。
□一,凡侵貪之案,如該員身故,審明實系侵盜庫帑,圖飽私嚢者,即将伊子監追。
□又本犯身死,實無家産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結豁免。
)均應參看。
監守盜、虛出通關、那移出納、私借錢糧,均指以贓入罪之本犯而言。
拟斷贓罰不當,隐瞞入官家産,均指承追之員而言。
給沒贓物,則分别入官、給主,應征與不應征之通例也。
例文則系随便纂入,有事本相類而載在兩處者,有此處與彼處參差者。
□唐律除名例外,惟廄庫門及斷獄門二條,此外無文。
條例 拟斷贓罰不當一,凡査、估、追、變之員,勘報不實,瞻徇延緩,以緻帑項懸缺者,着令代賠,若査勘本無不實,催追本無縱,祗因變抵不敷,以緻公帑懸缺,仍在本人名下歸結,不得向査估追變之人勒令代賠。
違者以違制論。
此條系乾隆元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專指代賠而言。
勘報不實,希圖弊混,也指査估言。
瞻徇延緩,以多報少,也指追變言。
□《戸部則例》與此略同,《處分則例》,并無此條。
《戸部則例》變抵門。
□一,官員承査、承估、承變、承追各錢糧,如系査估不實,追變侵隐,緻虧帑項者,将所虧之數,着落按照賠償。
仍将該員嚴參治罪。
若勘估本無不實,催追并無徇縱,委因變抵不敷,査無情弊,其不敷之數,仍在欠項本員名下歸結,不得勒令承估、追賠、承變官代賠。
其延遲不力,仍報參議處。
拟斷贓罰不當一,凡承追各款贓罰銀兩,着落本犯勒追完結,其有律應身死勿征者,仍照定例免征。
緻年遠贓私,必确査實據方可着追,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賠補。
違者,以違制論。
此條系乾隆元年定例(同上)。
謹按。
此言本犯身死,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賠補也。
□不得株連親族,見監守自盜。
□給沒贓物律雲,以贓入罪,正贓已費用者,犯人身死勿征。
此追贓之正律也。
唐律系死及配流勿征。
疏議謂,因贓斷死及以贓配流,贓已費用,矜其死及流,故不征也。
《明律》雖無配流一層,然犯人身死,似亦在勿征之例。
此例正與律文相符。
惟後又有侵虧官項,令上司分賠、獨賠及監迫其妻子之條,此例自成虛設。
究竟何項方可免追,何項仍應着追之處,記參。
□此條例文,吏、戸二部所無,應與上條均移入給沒贓物門。
守掌在官财物:巻首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
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
(均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者,并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
(若非守掌之入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
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裡納保歇,各照隐匿包攪、欺官取财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守掌在官财物一,凡八旗參領、佐領、骁騎校、領催等,将一切收貯公所幹系錢糧,并交庫銀兩侵蝕者。
照監守自盜律例,分别問拟。
一萬兩以内,遇赦,準其緩免。
有逾此數,不準寛免。
此條系乾隆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監守自盜律例,無論中外文武均包舉在内,此處所雲,與監守盜條例重複,似應删除。
□此旗員監守自盜之專條,較本例為嚴,既改照本律例,自可删除。
隐瞞入官家産:巻首 凡抄沒人口、财産,除謀反、謀叛及奸黨,系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财産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
(抄沒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減一等)。
○若抄劄入官家産。
而隐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隐瞞丁口論。
若隐瞞田土者,計田,以欺隐田糧論。
若隐瞞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
各罪止杖一百。
所隐人口财産并入官,罪坐供報之人。
(所隐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财産也。
) ○若裡長同情隐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并與同罪。
計所隐贓重(于杖一百)者,坐贓論。
全科。
○受财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
(以枉法之重罪論,分有祿、無祿。
)失覺舉者,減(供報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罪犯入官财産,止應着落正犯追取,傥正犯将無幹之人肆行誣頼者,從重治罪。
仍着落伊身追取。
承審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無幹之人,亦交與該部嚴加議處。
此條系康熙五十七年,刑部議覆兩江總督常鼐,題副都統兪章言隐匿罪犯兪文言入官财産一案。
經九卿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從重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應修改明晰。
說見私借錢糧門。
□将無幹之人肆行誣頼,即私借錢糧門之混請開抵虧空也。
徇庇正犯拖累無幹之人,即彼門内之聽從開抵,妄拏無辜追比也。
亦與拟斷贓罰不當門,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賠補之意相同。
似應修并為一,以免重複。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欠帑人員将地畝入官之後,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孫,概不準其認買。
傥有混行承買,将官兵人等分别議處治罪。
準其承買之該管各官,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
給沒贓物門有,不準原主勒索找價一層,并無不準本人及子孫認買之語,應參看。
□《戸部則例》并無此條,《處分則例》亦不載,似應删除。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欠帑人員,或因獨力難賠,或因産盡無着,遂将分居别業之弟兄親族,并不知情之親友旁人,巧借認幇名目轉輾株連,勒令賠補者,将承審承追各官,均照違制治罪。
此條系乾隆元年戸部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與私借錢糧門條例參看。
□再監守自盜門,産盡豁免,不得株累親族,亦應參看。
《戸部則例》。
□一,拖欠官項錢糧,本員力不能完者,在于承産之兄弟子侄、分肥之僚友、上司,經手之冢奴吏役,及寄頓财産之人,确査屬實,均應着賠。
若分居析産之兄弟族屬,并不知情之親友奴仆旁人,于公帑并未侵漁,私财又非寄頓,該州縣官巧借認幇等項名色,勒令賠補,或藉稱嚴査寄頓,紛紛票傳刑求、吓詐等弊,準受累之人,赴上司控吿參究。
傥上司不為準理,照徇庇例議處。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虧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墳地及墳園内房屋,看墳人口,祭祀田産,倶還給本人,免其入官變價。
此條系乾隆元年,刑部議覆侍讀學士積徳條奏定例。
明令,凡籍沒家産,除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産孳畜,田地内有祖先墳茔者,不在抄沒之限。
謹按。
此良法美意也。
亦系入官之款,似應移于給沒贓物門。
應與《戸部則例》參看。
《戸部則例》田賦門、存留墳地條, □一,凡八旗及漢員應行入官地内,有墳園祭田數在三頃以下者,免其入官。
若在三頃以上,除給還三頃外,餘地悉行入官。
隐瞞入官家産一,除隐匿那移案内之家産,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隐匿侵盜案内之家産,不論原案未完之數,計所隐家産價値之多寡,照坐贓律分别定拟。
十兩以下,笞二十。
毎十兩加一等。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毎一百兩加一等。
五百兩至一千兩,滿徒。
一千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系旗人,折枷号,鞭責,倶罪坐隐瞞之人,所隐财産倶行入官。
保題各官,照例治罪追賠。
此條系乾隆三年,刑部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此隐匿之贓,如果追出交官,本犯是否以完贓論。
完贓,本犯例得減免,隐匿之人,是否免其科罪。
一并俟參。
□律無論丁口、土田、财物均罪止杖一百,例加至徒流,不特較本律加重,較坐贓律亦加重矣。
□坐贓律系折半科罪,此例自亦應折半計算。
□原奏系指已經豁免後査出隐匿者而言,故治罪從嚴。
若未經豁免。
仍應勒限監追,能将隐匿之贓交出,即可免罪,豈有仍科隐匿之理。
似應将此層添入。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應追官員贓賠各項銀兩,若原籍任所査明财産盡絶,實在無可着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實印結,由原籍加結,題請豁免。
旗員亦照此,由本旗具結,咨部辦理。
如旗籍任所,或有隐匿寄頓,一經發覺,除财産入官外,出結各員照例議處、分賠。
隐寄家屬照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議覆江蘇巡撫莊有恭條奏定例。
嘉慶七年,戸部修例折内,奉旨令将議賠各例,分别妥修具奏。
經刑部議請,于例内任所題豁之處,照戸例修改由原籍題豁等因,奏準改定。
謹按。
那移出納門,一面于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嚴査家産雲雲。
與此條參看。
彼條雲州縣虧空,此雲官員贓賠各項。
為不同耳。
□無贓可追之案,均歸任所題請豁免。
以虧案既在任所,故題豁亦歸任所完結也。
後因戸部例文,系由原籍題豁,遂改歸一律。
乃此條修改,而下條仍不畫一,亦嫌參差。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行査該員歴過任所有無隐寄,毋庸俟本籍無追,始行咨査。
其任所地方官,自文到日起,勒限三個月,據實査明申詳督撫,咨明原籍辦理。
并令該督撫,嚴加督催,如有逾違。
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
其欠帑官員離任者,或有托故逗遛,即押令回籍着追。
此條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議覆安徽巡撫裴宗錫條奏定例。
(査離任官員,應追核減分賠各項銀兩,例由任所先行咨回原籍,分别銀數多寡,責令地方官依限催追。
逾限未完,即予議處。
間有原籍産盡無追,複行移咨該員歴過任所,査明有無财産隐寄,分别辦理、立法雖屬周詳,惟是此等應追之項,國帑攸關,案難久懸,若俟原籍無追始行移査任所,未免多需時日。
且隔省咨査事件,向無例限處分,承辦各官,或以無關考成,不即速為査辦,而該管上司,又以非本省事件,不加督催,以緻經年未覆,原籍無憑辦理者,誠所不免。
□并恐該員離任之後,或有财産隐寄任所地方,該地方官瞻徇情面,故意遷延,易滋串匿,此等情弊均不能保其必無。
應如該撫所奏,嗣後承追一切案件,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即行査該員歴過任所,分咨各省嚴査有無隐寄,照例辦理。
毋庸俟本籍無追,始行咨査任所,以免輾轉遷延。
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起,勒限三個月據實査明,申詳督撫,咨明原籍辦理。
并令該督撫嚴加督催,如有逾違,即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
至該撫又稱,本員或有托故逗遛,由所在地方官押令回籍,等語。
査官員離任後,例應于三月限内勒令回籍,如有逗遛,即予議處,定例綦嚴。
況此等欠帑人員,尤宜即行押令回籍,以憑原籍着追,亦應如所奏辦理等因。
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 謹按。
上條言任所、原籍,此條并及歴過任所,應一并參看。
此例現在遵行。
惟坊刻本例,注雲,嘉慶七年六月,戸部奏準修改。
其例文亦與此不符,而與戸部修改之例文相同。
勒追門一條雲,凡承追一切欠項,除現任官即在任所著追外,其離任官,系漢員,令該管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即行査該員歴過任所,有無隐寄。
旗員,由部行知該員原任省分其任所地方。
自文到日,限三個月査明取結,申詳該督撫咨明原籍,咨部辦理。
違者,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
(査嘉慶七年,戸部因條例彼此多有互異之處,奏請修改一律。
内原例二條雲,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即行査該員歴過任所,有無隐寄。
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個月査明取結,申詳該督撫咨明原籍辦理。
違者,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
至欠帑人員離任逗遛,即由所在地方官勒限三個月,備文押回原籍。
□一,承追各項銀兩,按銀數多寡分别定限。
如行追、扣限尚短一二月,而欠項人員或升調他省,或縁事回籍,令其将此一限應完銀兩按數完交,準離原任,以專責成。
□査前條既稱欠帑,人員離任,勒限三個月押回原籍,後條又稱縁事回籍,令其将此限銀兩完交,方準離原任。
二條未免矛盾。
査吏部新定《處分則例》,将前條末數句節删,後條則未經纂載。
臣部亦應査明訂正。
今請将前條修改,亦将末數句節删,後條全删。
) 此嘉慶七年,戸部修改之例文也。
惟刑部現行例文,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議覆安徽巡撫裴宗錫條奏,知照刑部纂為定例。
戸部于嘉慶七年,并未聲明此條例文應否删改,以緻戸部所行者,系嘉慶七年修改之例,刑部所行者,猶是乾隆三十七年之例,彼此不無參差。
且戸部于乾隆三十七年定準之案,何以并不纂入例冊,而所修改者,仍系從前舊例,殊不可解。
謹按。
此二冊内所載各條例,康熙、雍正年間纂定者居多。
乾隆年間次之,嘉慶以後則寥寥無幾。
庫款倉儲國用民命攸關,最為緊要。
前則力加整頓,後乃一味因循,法令倶成具文,此亦可以觀世變矣。
拟斷贓罰不當:巻首 凡拟斷贓罰财物,應入官而給主,及應給主而入官者,坐贓論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
《處分則例》。
□一,承審官将應追應賠之贓失斷追賠,應給還原主銀兩,失斷給主者,罰俸一年。
轉詳官罰俸六個月戸。
謹按。
追贓各例,有載在名例給沒贓物門者,亦有載在戸律各門者。
虛出通關、朱砂、那移出納,私借錢糧,拟斷贓罰不當,隐瞞入官家産五門,均有追贓條例,而監守自盜亦有三條。
(一,凡侵盜應追之贓,着落犯人妻及未分家之子名下追賠。
如果家産全無,不能賠補,在旗參佐領骁騎校,在外地方官取具甘結,申報都統、督撫保題,豁免結案,傥結案後,别有田産、人口,發覺者,盡行入官。
将承追、申報各官革職。
所欠贓銀、米谷,着落賠補。
督催等官,照例議處。
内外承追、督催武職,倶照文職例議處。
再,一應贓私,察果家産全無,力不能完者,概予豁免,不得株連親族。
傥濫行着落親族追賠,将承追官革職。
其該管上司,如有逼迫申報、取據甘結之事,屬官不行出首,從重治罪。
□一,凡侵貪之案,如該員身故,審明實系侵盜庫帑,圖飽私嚢者,即将伊子監追。
□又本犯身死,實無家産可以完交者,照例取結豁免。
)均應參看。
監守盜、虛出通關、那移出納、私借錢糧,均指以贓入罪之本犯而言。
拟斷贓罰不當,隐瞞入官家産,均指承追之員而言。
給沒贓物,則分别入官、給主,應征與不應征之通例也。
例文則系随便纂入,有事本相類而載在兩處者,有此處與彼處參差者。
□唐律除名例外,惟廄庫門及斷獄門二條,此外無文。
條例 拟斷贓罰不當一,凡査、估、追、變之員,勘報不實,瞻徇延緩,以緻帑項懸缺者,着令代賠,若査勘本無不實,催追本無縱,祗因變抵不敷,以緻公帑懸缺,仍在本人名下歸結,不得向査估追變之人勒令代賠。
違者以違制論。
此條系乾隆元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專指代賠而言。
勘報不實,希圖弊混,也指査估言。
瞻徇延緩,以多報少,也指追變言。
□《戸部則例》與此略同,《處分則例》,并無此條。
《戸部則例》變抵門。
□一,官員承査、承估、承變、承追各錢糧,如系査估不實,追變侵隐,緻虧帑項者,将所虧之數,着落按照賠償。
仍将該員嚴參治罪。
若勘估本無不實,催追并無徇縱,委因變抵不敷,査無情弊,其不敷之數,仍在欠項本員名下歸結,不得勒令承估、追賠、承變官代賠。
其延遲不力,仍報參議處。
拟斷贓罰不當一,凡承追各款贓罰銀兩,着落本犯勒追完結,其有律應身死勿征者,仍照定例免征。
緻年遠贓私,必确査實據方可着追,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賠補。
違者,以違制論。
此條系乾隆元年定例(同上)。
謹按。
此言本犯身死,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賠補也。
□不得株連親族,見監守自盜。
□給沒贓物律雲,以贓入罪,正贓已費用者,犯人身死勿征。
此追贓之正律也。
唐律系死及配流勿征。
疏議謂,因贓斷死及以贓配流,贓已費用,矜其死及流,故不征也。
《明律》雖無配流一層,然犯人身死,似亦在勿征之例。
此例正與律文相符。
惟後又有侵虧官項,令上司分賠、獨賠及監迫其妻子之條,此例自成虛設。
究竟何項方可免追,何項仍應着追之處,記參。
□此條例文,吏、戸二部所無,應與上條均移入給沒贓物門。
守掌在官财物:巻首 凡官物當應給付與人,已出倉庫而未給付。
若私物當供官用,已送在官而未入倉庫。
(均為官物)但有人守掌在官,(官司委佥守掌之人)若有侵欺借貸者,并計(入己)贓,以監守自盜論。
(若非守掌之入侵欺者,依常人盜倉庫律論。
其有未納而侵用者,經催裡納保歇,各照隐匿包攪、欺官取财科斷,不得概用此律)。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守掌在官财物一,凡八旗參領、佐領、骁騎校、領催等,将一切收貯公所幹系錢糧,并交庫銀兩侵蝕者。
照監守自盜律例,分别問拟。
一萬兩以内,遇赦,準其緩免。
有逾此數,不準寛免。
此條系乾隆元年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監守自盜律例,無論中外文武均包舉在内,此處所雲,與監守盜條例重複,似應删除。
□此旗員監守自盜之專條,較本例為嚴,既改照本律例,自可删除。
隐瞞入官家産:巻首 凡抄沒人口、财産,除謀反、謀叛及奸黨,系在十惡依律抄沒,其餘有犯,律不該載者,妻子财産不在抄沒入官之限,違者,依故入人流罪論。
(抄沒尚未入官,作未入官,各減一等)。
○若抄劄入官家産。
而隐瞞人口不報者,計口,以隐瞞丁口論。
若隐瞞田土者,計田,以欺隐田糧論。
若隐瞞财物、房屋、孳畜者,坐贓論。
各罪止杖一百。
所隐人口财産并入官,罪坐供報之人。
(所隐之人口,不坐、不加重者,以自己之丁口财産也。
) ○若裡長同情隐瞞,及當該官吏知情者,并與同罪。
計所隐贓重(于杖一百)者,坐贓論。
全科。
○受财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
(以枉法之重罪論,分有祿、無祿。
)失覺舉者,減(供報人)三等,罪止笞五十。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罪犯入官财産,止應着落正犯追取,傥正犯将無幹之人肆行誣頼者,從重治罪。
仍着落伊身追取。
承審察追各官,如徇庇正犯,拖累無幹之人,亦交與該部嚴加議處。
此條系康熙五十七年,刑部議覆兩江總督常鼐,題副都統兪章言隐匿罪犯兪文言入官财産一案。
經九卿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從重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應修改明晰。
說見私借錢糧門。
□将無幹之人肆行誣頼,即私借錢糧門之混請開抵虧空也。
徇庇正犯拖累無幹之人,即彼門内之聽從開抵,妄拏無辜追比也。
亦與拟斷贓罰不當門,不得于本犯之外,混追賠補之意相同。
似應修并為一,以免重複。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欠帑人員将地畝入官之後,其本人及本人之子孫,概不準其認買。
傥有混行承買,将官兵人等分别議處治罪。
準其承買之該管各官,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定例。
謹按。
給沒贓物門有,不準原主勒索找價一層,并無不準本人及子孫認買之語,應參看。
□《戸部則例》并無此條,《處分則例》亦不載,似應删除。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欠帑人員,或因獨力難賠,或因産盡無着,遂将分居别業之弟兄親族,并不知情之親友旁人,巧借認幇名目轉輾株連,勒令賠補者,将承審承追各官,均照違制治罪。
此條系乾隆元年戸部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與私借錢糧門條例參看。
□再監守自盜門,産盡豁免,不得株累親族,亦應參看。
《戸部則例》。
□一,拖欠官項錢糧,本員力不能完者,在于承産之兄弟子侄、分肥之僚友、上司,經手之冢奴吏役,及寄頓财産之人,确査屬實,均應着賠。
若分居析産之兄弟族屬,并不知情之親友奴仆旁人,于公帑并未侵漁,私财又非寄頓,該州縣官巧借認幇等項名色,勒令賠補,或藉稱嚴査寄頓,紛紛票傳刑求、吓詐等弊,準受累之人,赴上司控吿參究。
傥上司不為準理,照徇庇例議處。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虧空入官房地内,如有墳地及墳園内房屋,看墳人口,祭祀田産,倶還給本人,免其入官變價。
此條系乾隆元年,刑部議覆侍讀學士積徳條奏定例。
明令,凡籍沒家産,除反叛外,其餘罪犯止沒田産孳畜,田地内有祖先墳茔者,不在抄沒之限。
謹按。
此良法美意也。
亦系入官之款,似應移于給沒贓物門。
應與《戸部則例》參看。
《戸部則例》田賦門、存留墳地條, □一,凡八旗及漢員應行入官地内,有墳園祭田數在三頃以下者,免其入官。
若在三頃以上,除給還三頃外,餘地悉行入官。
隐瞞入官家産一,除隐匿那移案内之家産,仍照隐匿本律治罪外,如隐匿侵盜案内之家産,不論原案未完之數,計所隐家産價値之多寡,照坐贓律分别定拟。
十兩以下,笞二十。
毎十兩加一等。
一百兩杖六十,徒一年。
毎一百兩加一等。
五百兩至一千兩,滿徒。
一千兩以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系旗人,折枷号,鞭責,倶罪坐隐瞞之人,所隐财産倶行入官。
保題各官,照例治罪追賠。
此條系乾隆三年,刑部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此隐匿之贓,如果追出交官,本犯是否以完贓論。
完贓,本犯例得減免,隐匿之人,是否免其科罪。
一并俟參。
□律無論丁口、土田、财物均罪止杖一百,例加至徒流,不特較本律加重,較坐贓律亦加重矣。
□坐贓律系折半科罪,此例自亦應折半計算。
□原奏系指已經豁免後査出隐匿者而言,故治罪從嚴。
若未經豁免。
仍應勒限監追,能将隐匿之贓交出,即可免罪,豈有仍科隐匿之理。
似應将此層添入。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應追官員贓賠各項銀兩,若原籍任所査明财産盡絶,實在無可着追者,任所官出具切實印結,由原籍加結,題請豁免。
旗員亦照此,由本旗具結,咨部辦理。
如旗籍任所,或有隐匿寄頓,一經發覺,除财産入官外,出結各員照例議處、分賠。
隐寄家屬照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十九年,刑部議覆江蘇巡撫莊有恭條奏定例。
嘉慶七年,戸部修例折内,奉旨令将議賠各例,分别妥修具奏。
經刑部議請,于例内任所題豁之處,照戸例修改由原籍題豁等因,奏準改定。
謹按。
那移出納門,一面于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嚴査家産雲雲。
與此條參看。
彼條雲州縣虧空,此雲官員贓賠各項。
為不同耳。
□無贓可追之案,均歸任所題請豁免。
以虧案既在任所,故題豁亦歸任所完結也。
後因戸部例文,系由原籍題豁,遂改歸一律。
乃此條修改,而下條仍不畫一,亦嫌參差。
隐瞞入官家産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行査該員歴過任所有無隐寄,毋庸俟本籍無追,始行咨査。
其任所地方官,自文到日起,勒限三個月,據實査明申詳督撫,咨明原籍辦理。
并令該督撫,嚴加督催,如有逾違。
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
其欠帑官員離任者,或有托故逗遛,即押令回籍着追。
此條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議覆安徽巡撫裴宗錫條奏定例。
(査離任官員,應追核減分賠各項銀兩,例由任所先行咨回原籍,分别銀數多寡,責令地方官依限催追。
逾限未完,即予議處。
間有原籍産盡無追,複行移咨該員歴過任所,査明有無财産隐寄,分别辦理、立法雖屬周詳,惟是此等應追之項,國帑攸關,案難久懸,若俟原籍無追始行移査任所,未免多需時日。
且隔省咨査事件,向無例限處分,承辦各官,或以無關考成,不即速為査辦,而該管上司,又以非本省事件,不加督催,以緻經年未覆,原籍無憑辦理者,誠所不免。
□并恐該員離任之後,或有财産隐寄任所地方,該地方官瞻徇情面,故意遷延,易滋串匿,此等情弊均不能保其必無。
應如該撫所奏,嗣後承追一切案件,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即行査該員歴過任所,分咨各省嚴査有無隐寄,照例辦理。
毋庸俟本籍無追,始行咨査任所,以免輾轉遷延。
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起,勒限三個月據實査明,申詳督撫,咨明原籍辦理。
并令該督撫嚴加督催,如有逾違,即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
至該撫又稱,本員或有托故逗遛,由所在地方官押令回籍,等語。
査官員離任後,例應于三月限内勒令回籍,如有逗遛,即予議處,定例綦嚴。
況此等欠帑人員,尤宜即行押令回籍,以憑原籍着追,亦應如所奏辦理等因。
具奏,奉旨,依議,欽此。
) 謹按。
上條言任所、原籍,此條并及歴過任所,應一并參看。
此例現在遵行。
惟坊刻本例,注雲,嘉慶七年六月,戸部奏準修改。
其例文亦與此不符,而與戸部修改之例文相同。
勒追門一條雲,凡承追一切欠項,除現任官即在任所著追外,其離任官,系漢員,令該管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即行査該員歴過任所,有無隐寄。
旗員,由部行知該員原任省分其任所地方。
自文到日,限三個月査明取結,申詳該督撫咨明原籍,咨部辦理。
違者,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
(査嘉慶七年,戸部因條例彼此多有互異之處,奏請修改一律。
内原例二條雲, □一,凡一切承追案件,該督撫一面督屬嚴追,一面即行査該員歴過任所,有無隐寄。
其任所地方,自文到日,限三個月査明取結,申詳該督撫咨明原籍辦理。
違者,照欽部事件遲延例議處。
至欠帑人員離任逗遛,即由所在地方官勒限三個月,備文押回原籍。
□一,承追各項銀兩,按銀數多寡分别定限。
如行追、扣限尚短一二月,而欠項人員或升調他省,或縁事回籍,令其将此一限應完銀兩按數完交,準離原任,以專責成。
□査前條既稱欠帑,人員離任,勒限三個月押回原籍,後條又稱縁事回籍,令其将此限銀兩完交,方準離原任。
二條未免矛盾。
査吏部新定《處分則例》,将前條末數句節删,後條則未經纂載。
臣部亦應査明訂正。
今請将前條修改,亦将末數句節删,後條全删。
) 此嘉慶七年,戸部修改之例文也。
惟刑部現行例文,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議覆安徽巡撫裴宗錫條奏,知照刑部纂為定例。
戸部于嘉慶七年,并未聲明此條例文應否删改,以緻戸部所行者,系嘉慶七年修改之例,刑部所行者,猶是乾隆三十七年之例,彼此不無參差。
且戸部于乾隆三十七年定準之案,何以并不纂入例冊,而所修改者,仍系從前舊例,殊不可解。
謹按。
此二冊内所載各條例,康熙、雍正年間纂定者居多。
乾隆年間次之,嘉慶以後則寥寥無幾。
庫款倉儲國用民命攸關,最為緊要。
前則力加整頓,後乃一味因循,法令倶成具文,此亦可以觀世變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