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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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系以不應重治罪,雍正五年系照偷盜議罪,其因何改定之處,并無修改按語。
謹按。
此條專指京倉而言。
□偷盜必計數議罪,末句尚未明晰。
□原例治以不應謂違期。
中途寄放也照偷盜議罪,似未妥協。
《處分則例》并無此條。
收支留難一,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當該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査收,掣給批回。
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照律即日治罪。
至書役人等,指稱估驗、掣批、挂号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于該衙門首吿,交送刑部治罪。
一兩以下,杖一百。
一兩至五兩,杖一百,枷号一個月。
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
至一百二十兩者,拟絞監候。
為從分贓,并減一等。
系官革職問罪。
該管官失察者,交部議處。
如解官預先囑托,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與受财人一體治罪。
此條系康熙二十八年,刑部議準定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
解官一體治罪,未免過嚴。
準以與受同科之例,則出銀六兩及十兩以上,即拟以軍徒等罪,可乎。
收支留難一,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内将米起完。
如起米違限,以緻回空船隻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
若受财,并衙役人等交刑部,計贓,依枉法律治罪。
其漕糧運至京、通各倉,若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掯勒不令入倉者,許運丁首吿,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審系無故留難,依律科斷。
有贓者,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
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運官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一兩以下,杖一百。
一兩至五兩,杖一百,枷号一個月。
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
至一百二十兩者,拟絞監候,為從分贓,并減一等。
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監守自盜律,計贓治罪。
有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财者,照指稱掣批等項名色,計贓論罪。
因而打死人命者,拟斬監候。
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吿,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
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交部嚴加議處。
知情故縱者,革職,交部治罪,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系康熙三十九年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
上條指解部錢糧物料而言,此條指糧船抵壩而言。
二條與上《處分則例》大略相同,應參看。
前二段受财,即勒索也。
下一層系總承上二層而言,謂無贓依本律科斷,有贓應别論也。
乃前二層以枉法論,與下文計贓治罪之法不同,殊覺參差。
上二層均明言衙役人等,與下文書役有何分别,而科罪均各不同,何也。
□原例無計贓依枉法律治罪句,其漕糧以下一段,亦無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之語,如坐糧廳以下一段方有計贓分别拟以軍徒之語,此二層何故又以枉法論。
枉法固重,蠹役詐贓,則較枉法尤重也。
□勒掯不令入倉,與下指稱掣批等項名色何異,而科罪不同,未知何故。
□支放米石以下雲雲,另是一事,以上倶言收,此數語專言支也。
與多收稅糧斛面條例,亦有重複之處。
□再,攙和沙土,及向關米之人勒索,各倉花戸犯者最多,此例祗雲各倉書役人等,并無花戸字樣,可知爾時尚無此名色。
起解金銀足色:巻首 凡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貸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
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賠還官。
(官有侵欺問監守盜。
知情通同故收不足色,坐贓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損壞倉庫财物:巻首 凡倉庫及積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緻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價),坐贓論。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着落均賠還官。
○若卒遇雨水沖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
)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迹明白,免罪不賠。
其監臨主守(官吏),若将欺侵、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希圖幸免本罪)者,并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損壞倉庫财物一,凡各府州縣倉廒,倶造入交盤項内,新舊交代,若有木植毀爛、傾圯、滲漏,即行掲報,将原任官交部議處。
徇情濫受,接任官亦交部議處。
其黴爛虧空谷石,着接任官勒限賠補,不完治罪。
此條系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
此愼重倉廒之意,與那移出納門參看。
□徇情濫受,即将接任官議處,勒令賠補,與出結後黴變、短少,着落接任官按數賠補之例相符。
轉解官物:巻首 凡各處征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
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戸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
(公罪)。
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
(若原行佥定長解,不用此律。
)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緻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着落均賠還官。
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或盜賊竊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吿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迹明白,免罪不賠。
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若起運官物,不運(原)本色,而辄赍财貨于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謹按。
律文前段系前明之法,現在倶佥定長解矣。
條例 轉解官物一,漂沒船糧,着落沿途催攅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員,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狀,該督撫确察,具題豁免。
(按,此實在漂沒者)若漕運官軍,水次折幹,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雖系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幇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吿首督運官司察實,給賞輕赍銀十兩,官軍侵盜至六百石者,拟斬。
不及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按,此捏報漂沒者。
)沿途催攅及汛地文武各官,不親臨确勘的實,遽出保結者,革職。
督撫不嚴察确實,遽行題豁,事發,交部議處。
所虧米數,仍行原衛所将故失侵捏之人家産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别軍月糧。
前後幇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
仍于正犯所欠錢糧内責令幇賠十分之三。
(按,原衛所雲雲,系爾時辦法)。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前明舊例。
(《集解》。
此項情弊,前後幇船易于覺察,故立首吿之賞,并重連坐幇賠之罰。
)一系雍正三年,以吏部例内載有诓報損失,及不行确察保題者治罪之語,因纂為條例。
乾隆五年删并。
謹按。
此專指漕運米船而言,與鹽船失風一條參看。
□漂沒至豁免一段,即律内船行卒遇風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吿所在官司,顯迹明白,免罪不賠之意也。
□若漕運以下一段,即律内有侵欺者,以監守自盜論之意也。
□幇賠十分之三,本犯祗賠十分之七矣。
監守自盜門内,又有完贓減等之例。
設本犯祗完七分,自應以全完論矣,幇船未完将如之何。
□《處分則例》漕運門,漂沒沈溺糧船一條,與此大略相同。
革職下有,如不将情由申報者,降一級調用。
督撫不嚴査确實,遽行題豁,亦系降一級調用,而無追賠之法。
惟盤査門,漂沒糧石條,各省采買撥運糧石。
乘機侵盜等弊,委員辦運之督撫,不嚴査确實,遽行請豁,降二級調用。
所豁糧石,仍着落辦運官及出結各員名下按數分賠。
與此責令前後幇船幇賠,亦不相符。
《戸部則例》,亦無前後幇船分賠一層。
均應參看。
□此條專言漕米,别項自應一體照辦。
銅船鹽船亦有風火事故,及盜賣沈溺等類,刑律不載,應參看處分及《戸部則例》。
轉解官物一,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軍人等,即便提問。
其餘一切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
此條系前明舊例,原載犯罪免發遣門,雍正三年移附此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重罪拘系提問,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總不使稍有遲滞之意。
如本案内人證過多,即不免有拖累之處矣。
宜于此而不宜于彼,例固無兩全之法也。
□應與下糧船被竊一條參看。
轉解官物一,空重漕船,沿途州縣、衛所,照定限時日,驅令出境。
如有違限,将專催、督催、押運、領運官,倶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
随幇百總、旗頭,違限一次,笞五十。
二次,杖六十。
三次,杖七十。
毎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督撫不行査參,照隐匿不參催糧官例議處。
設有非常風阻、冰凍、淺滞,倶令査實報明,免其議處。
此條康熙十七年,戸部題漕船違限事理,雍正三年纂輯為例。
謹按。
重,謂漕船重運北上也。
空,謂回空漕船也。
自某處至某,及順流、逆流,均有一定限期。
吏、戸二部例言之最詳,應參看。
轉解官物一,凡運解饷鞘到汛,不照撥定兵丁名數護送,或兵丁有于中途私回者,解官即報明該督撫題參,将該汛專、兼将弁,照少撥解役例議處。
中途私回之兵丁,責革名糧。
此條系雍正五年,刑部會同九卿議準定例。
謹按。
中途私回之兵丁,較潛行小路情節為重,僅止責革,似覺太寛。
此言未失事者。
下管押饷鞘一條,系言失事者,應參看。
□一鞘二夫,銀一萬兩,撥防護兵二名,戸役四名。
二萬兩以上,酌量加派。
吏、戸二部例文,言之最詳。
刑例無文,且專言兵丁,而無戸役,亦嫌未能詳備。
轉解官物一,糧船到淮,米色黴變,運弁出有米色結狀者,虧折之米着落該幇旗丁賠補。
運弁未經出有結狀者,着落縣幇各半均賠。
此條系雍正五年定例。
《戸部則例》。
□一,漕糧過淮盤驗,如米色不純,先經地方督撫奏明有案者,抵通驗兌。
傥有黴變,應着落原兌各州縣分賠六成,旗丁分賠四成。
如水次兌漕時,并未據該督撫奏明米色不純,于過淮時,經總漕驗出者,到通驗兌,傥有黴變,着落弁丁賠補,以示區别。
轉解官物一,衛所運弁正丁雇覓頭船水手,倶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令前後十船互相稽査,取具正丁甘結,十船連環保結,如一船生事,十船連坐。
押運糧道等官,在途稽査,傥有生事者,會同地方官審訊懲治,仍将生事情由報明總漕。
其未經開兌之先,責成本省巡撫及糧道等官。
開運出境之後,責成漕運總督及沿途該管文武等官。
到津以後責成倉場侍郎,坐糧廳并天津總兵、通州副将,天津、通州府、縣,各按該管地方,嚴行稽査。
一經事犯,協同押運官立即擒拏,按律懲治。
傥押運官弁或有徇縱,地方官不行査拏,該督撫即行題參。
除徇縱之押運官,照例革職外,其該管道員及沿途之該管文武官弁,并各處之該管上司,倶分别議處。
若申報而各處該管上司不行題參者,照例議處。
此條系雍正七年,刑部會同吏、兵等部,議覆浙江總督李衛奏準定例。
謹按。
此專為稽査水手而設。
此等人有犯搶劫人命、鬪毆,另見别條。
□頭船本系頭舵二字,戸部例及處分例均系頭舵。
頭謂在船首者,舵謂在船尾者,舵工頭工也,其餘皆水手也。
改為頭船自系錯誤。
□與下隐匿腰牌一條參看。
此雲各給腰牌,下雲隐匿腰牌,情事亦正相類,似應修并為一。
戸部例, □一,糧船頭舵、水手,責成各衛所及運弁正丁,雇募,擇其谙錬老成有家室之人,取具本籍鄰佑及本船頭舵,水手互保各結,并地方官印結,造具年貌花名清冊,轉報糧道査存。
仍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糧道押運等官,沿途稽査。
如中途或有事故,更換押運官弁,移行該地方官,選擇土著良民添補。
仍取據冊結,申報存査。
轉解官物一,委解銅斤,照解饷之例,按運更換,如有遞年長令管解者,将原委之上司交部議處。
傥局内書役、爐頭人等,于收銅之時任意輕重,及勒索情弊,査明按律治罪。
失察之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
其各省委解顔料等項,亦照此例按批更換。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謹按。
此例凡分三層,上下二層指運員言,中一層指收銅者言。
□按律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即收支留難之律也。
應歸彼門。
□解饷例刑律無文。
《戸部則例》錢法門,運員事宜,及遴員采買各條,極倶詳備,應參看。
□又庫藏門解饷條雲,凡起解錢糧、顔料,其解員按批更換。
不準長年遞委,違者,将委解之上司官議處。
與此例末一段同。
而委解銅斤,并無明文。
《處分則例》。
保送運員各條,大略謂,先于現任内遴派,後于試用人員内擇其曾經委署正印幹練能事者,一體派委。
如甫經分發到省,未經委署之員,概不準其濫派。
又保送運員,先由府州縣出考,再由道員加考移司,詳送督撫驗看。
如所保之員,不勝委解之任,令其掣回另保,并無遞年長令管解作何處分明文。
此條原例,解員革職似系優差,恐有營謀而得者。
改定之例,似又以為苦差矣。
吏部既無明文,如何議處,記核。
轉解官物一,鹽課銀兩,起解京協各饷,所需水腳,向系商人自備應用,并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
毎逢起解之期,該管官預先移會前途督撫,撥兵護送。
務由大路近站而行。
夜宿州縣照例撥給人夫巡守。
如有疏虞,經過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賠。
如該管官不移會督撫,解官不知會地方官,潛行小路,緻有疏失,着落解官名下追賠。
解官不能完項,即着差委之上司賠補。
此條系雍正六年,戸部議覆河南總督田文鏡條奏定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謹按。
此條特為水腳系商人自備應用,并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
謹按。
此條專指京倉而言。
□偷盜必計數議罪,末句尚未明晰。
□原例治以不應謂違期。
中途寄放也照偷盜議罪,似未妥協。
《處分則例》并無此條。
收支留難一,凡錢糧物料等項解送到部,當該官吏,限文到三日内即行査收,掣給批回。
如無故不收完給批者,照律即日治罪。
至書役人等,指稱估驗、掣批、挂号等項費用名色,借端包攬索詐者,許解官、解役即于該衙門首吿,交送刑部治罪。
一兩以下,杖一百。
一兩至五兩,杖一百,枷号一個月。
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
至一百二十兩者,拟絞監候。
為從分贓,并減一等。
系官革職問罪。
該管官失察者,交部議處。
如解官預先囑托,和同行賄,聽其包攬者,與受财人一體治罪。
此條系康熙二十八年,刑部議準定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
解官一體治罪,未免過嚴。
準以與受同科之例,則出銀六兩及十兩以上,即拟以軍徒等罪,可乎。
收支留難一,凡糧船運抵石壩、土壩,限十日内将米起完。
如起米違限,以緻回空船隻守凍者,坐糧廳監督革職。
若受财,并衙役人等交刑部,計贓,依枉法律治罪。
其漕糧運至京、通各倉,若米到不即令過壩、過閘,掯勒不令入倉者,許運丁首吿,将衙役人等交刑部,審系無故留難,依律科斷。
有贓者,計贓,以枉法,從其重者論。
如坐糧廳及各倉書役人等,向運官運丁指稱掣批等項名色勒索者,一兩以下,杖一百。
一兩至五兩,杖一百,枷号一個月。
六兩至十兩,杖一百,徒三年。
十兩以上,發近邊充軍。
至一百二十兩者,拟絞監候,為從分贓,并減一等。
若支放米石,攙和沙土者,亦交刑部,照監守自盜律,計贓治罪。
有向關米之人勒索得财者,照指稱掣批等項名色,計贓論罪。
因而打死人命者,拟斬監候。
關米人等,米色不堪,不行首吿,或私給錢者,與受同科。
以上各項,監督失察者,交部嚴加議處。
知情故縱者,革職,交部治罪,失察之倉場侍郎,亦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系康熙三十九年例,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三十二年修改,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
上條指解部錢糧物料而言,此條指糧船抵壩而言。
二條與上《處分則例》大略相同,應參看。
前二段受财,即勒索也。
下一層系總承上二層而言,謂無贓依本律科斷,有贓應别論也。
乃前二層以枉法論,與下文計贓治罪之法不同,殊覺參差。
上二層均明言衙役人等,與下文書役有何分别,而科罪均各不同,何也。
□原例無計贓依枉法律治罪句,其漕糧以下一段,亦無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之語,如坐糧廳以下一段方有計贓分别拟以軍徒之語,此二層何故又以枉法論。
枉法固重,蠹役詐贓,則較枉法尤重也。
□勒掯不令入倉,與下指稱掣批等項名色何異,而科罪不同,未知何故。
□支放米石以下雲雲,另是一事,以上倶言收,此數語專言支也。
與多收稅糧斛面條例,亦有重複之處。
□再,攙和沙土,及向關米之人勒索,各倉花戸犯者最多,此例祗雲各倉書役人等,并無花戸字樣,可知爾時尚無此名色。
起解金銀足色:巻首 凡收受(納官)諸色課程,變賣貸物,起解金銀,須要足色。
如成色不及分數,提調官吏,(及估計、煎銷)人匠,各笞四十,着落均賠還官。
(官有侵欺問監守盜。
知情通同故收不足色,坐贓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損壞倉庫财物:巻首 凡倉庫及積聚财物,主守之人安置不如法,曬晾不以時,緻有損壞者,計所損壞之物(價),坐贓論。
(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着落均賠還官。
○若卒遇雨水沖激,失火延燒,(若倉庫内失火,自依本律,杖八十,徒二年。
)盜賊(分強、竊)劫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委官保勘覆實,顯迹明白,免罪不賠。
其監臨主守(官吏),若将欺侵、借貸、那移之數,乘其水火、盜賊,虛捏文案,及扣換交單籍冊,申報瞞官,(希圖幸免本罪)者,并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同僚知而不舉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損壞倉庫财物一,凡各府州縣倉廒,倶造入交盤項内,新舊交代,若有木植毀爛、傾圯、滲漏,即行掲報,将原任官交部議處。
徇情濫受,接任官亦交部議處。
其黴爛虧空谷石,着接任官勒限賠補,不完治罪。
此條系雍正六年定例。
謹按。
此愼重倉廒之意,與那移出納門參看。
□徇情濫受,即将接任官議處,勒令賠補,與出結後黴變、短少,着落接任官按數賠補之例相符。
轉解官物:巻首 凡各處征收錢帛、買辦軍需,成造軍器等物,所在州縣交收,差有職役人員,陸續類解本府。
若本府不即交收,差人轉解,勒令(州縣)人戸就解布政司者,當該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各杖八十。
(公罪)。
若布政司不即交收,勒令各府解部者,提調正官、首領官、吏典,罪亦如之。
(若原行佥定長解,不用此律。
)其起運(前項)官物,長押官及解物人安置不如法,緻有損失者,計所損失之物,坐贓論,着落均賠還官。
若船行卒遇風浪,及(外人)失火延燒,或盜賊竊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吿所在官司,委官保勘覆實,顯迹明白,免罪不賠。
若有侵欺者,(不論有無損失事故)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若起運官物,不運(原)本色,而辄赍财貨于所納去處收買納官者,亦計(所買餘利為)贓,以監守自盜論。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謹按。
律文前段系前明之法,現在倶佥定長解矣。
條例 轉解官物一,漂沒船糧,着落沿途催攅各官,及汛地文武官員,親臨勘實,各出保結,取具運官結狀,該督撫确察,具題豁免。
(按,此實在漂沒者)若漕運官軍,水次折幹,沿途盜賣,自度糧米短少,故将船放失漂流,及雖系漂流,損失不多,乘機侵匿,捏作全數,賄囑有司官吏,扶同奏勘者,前後幇船及地方居民,有能覺察,吿首督運官司察實,給賞輕赍銀十兩,官軍侵盜至六百石者,拟斬。
不及六百石者,發邊遠充軍(按,此捏報漂沒者。
)沿途催攅及汛地文武各官,不親臨确勘的實,遽出保結者,革職。
督撫不嚴察确實,遽行題豁,事發,交部議處。
所虧米數,仍行原衛所将故失侵捏之人家産變賣抵償,不許輕扣别軍月糧。
前後幇船知而不舉,一體連坐。
仍于正犯所欠錢糧内責令幇賠十分之三。
(按,原衛所雲雲,系爾時辦法)。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前明舊例。
(《集解》。
此項情弊,前後幇船易于覺察,故立首吿之賞,并重連坐幇賠之罰。
)一系雍正三年,以吏部例内載有诓報損失,及不行确察保題者治罪之語,因纂為條例。
乾隆五年删并。
謹按。
此專指漕運米船而言,與鹽船失風一條參看。
□漂沒至豁免一段,即律内船行卒遇風浪,事出不測而有損失者,申吿所在官司,顯迹明白,免罪不賠之意也。
□若漕運以下一段,即律内有侵欺者,以監守自盜論之意也。
□幇賠十分之三,本犯祗賠十分之七矣。
監守自盜門内,又有完贓減等之例。
設本犯祗完七分,自應以全完論矣,幇船未完将如之何。
□《處分則例》漕運門,漂沒沈溺糧船一條,與此大略相同。
革職下有,如不将情由申報者,降一級調用。
督撫不嚴査确實,遽行題豁,亦系降一級調用,而無追賠之法。
惟盤査門,漂沒糧石條,各省采買撥運糧石。
乘機侵盜等弊,委員辦運之督撫,不嚴査确實,遽行請豁,降二級調用。
所豁糧石,仍着落辦運官及出結各員名下按數分賠。
與此責令前後幇船幇賠,亦不相符。
《戸部則例》,亦無前後幇船分賠一層。
均應參看。
□此條專言漕米,别項自應一體照辦。
銅船鹽船亦有風火事故,及盜賣沈溺等類,刑律不載,應參看處分及《戸部則例》。
轉解官物一,運糧官員,旗軍人等,犯該人命、強盜等項重罪者,官拘系奏提,旗軍人等,即便提問。
其餘一切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
此條系前明舊例,原載犯罪免發遣門,雍正三年移附此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重罪拘系提問,小事候交糧畢日審結,總不使稍有遲滞之意。
如本案内人證過多,即不免有拖累之處矣。
宜于此而不宜于彼,例固無兩全之法也。
□應與下糧船被竊一條參看。
轉解官物一,空重漕船,沿途州縣、衛所,照定限時日,驅令出境。
如有違限,将專催、督催、押運、領運官,倶交該部照例分别議處。
随幇百總、旗頭,違限一次,笞五十。
二次,杖六十。
三次,杖七十。
毎一次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督撫不行査參,照隐匿不參催糧官例議處。
設有非常風阻、冰凍、淺滞,倶令査實報明,免其議處。
此條康熙十七年,戸部題漕船違限事理,雍正三年纂輯為例。
謹按。
重,謂漕船重運北上也。
空,謂回空漕船也。
自某處至某,及順流、逆流,均有一定限期。
吏、戸二部例言之最詳,應參看。
轉解官物一,凡運解饷鞘到汛,不照撥定兵丁名數護送,或兵丁有于中途私回者,解官即報明該督撫題參,将該汛專、兼将弁,照少撥解役例議處。
中途私回之兵丁,責革名糧。
此條系雍正五年,刑部會同九卿議準定例。
謹按。
中途私回之兵丁,較潛行小路情節為重,僅止責革,似覺太寛。
此言未失事者。
下管押饷鞘一條,系言失事者,應參看。
□一鞘二夫,銀一萬兩,撥防護兵二名,戸役四名。
二萬兩以上,酌量加派。
吏、戸二部例文,言之最詳。
刑例無文,且專言兵丁,而無戸役,亦嫌未能詳備。
轉解官物一,糧船到淮,米色黴變,運弁出有米色結狀者,虧折之米着落該幇旗丁賠補。
運弁未經出有結狀者,着落縣幇各半均賠。
此條系雍正五年定例。
《戸部則例》。
□一,漕糧過淮盤驗,如米色不純,先經地方督撫奏明有案者,抵通驗兌。
傥有黴變,應着落原兌各州縣分賠六成,旗丁分賠四成。
如水次兌漕時,并未據該督撫奏明米色不純,于過淮時,經總漕驗出者,到通驗兌,傥有黴變,着落弁丁賠補,以示區别。
轉解官物一,衛所運弁正丁雇覓頭船水手,倶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令前後十船互相稽査,取具正丁甘結,十船連環保結,如一船生事,十船連坐。
押運糧道等官,在途稽査,傥有生事者,會同地方官審訊懲治,仍将生事情由報明總漕。
其未經開兌之先,責成本省巡撫及糧道等官。
開運出境之後,責成漕運總督及沿途該管文武等官。
到津以後責成倉場侍郎,坐糧廳并天津總兵、通州副将,天津、通州府、縣,各按該管地方,嚴行稽査。
一經事犯,協同押運官立即擒拏,按律懲治。
傥押運官弁或有徇縱,地方官不行査拏,該督撫即行題參。
除徇縱之押運官,照例革職外,其該管道員及沿途之該管文武官弁,并各處之該管上司,倶分别議處。
若申報而各處該管上司不行題參者,照例議處。
此條系雍正七年,刑部會同吏、兵等部,議覆浙江總督李衛奏準定例。
謹按。
此專為稽査水手而設。
此等人有犯搶劫人命、鬪毆,另見别條。
□頭船本系頭舵二字,戸部例及處分例均系頭舵。
頭謂在船首者,舵謂在船尾者,舵工頭工也,其餘皆水手也。
改為頭船自系錯誤。
□與下隐匿腰牌一條參看。
此雲各給腰牌,下雲隐匿腰牌,情事亦正相類,似應修并為一。
戸部例, □一,糧船頭舵、水手,責成各衛所及運弁正丁,雇募,擇其谙錬老成有家室之人,取具本籍鄰佑及本船頭舵,水手互保各結,并地方官印結,造具年貌花名清冊,轉報糧道査存。
仍開明姓名籍貫,各給腰牌,糧道押運等官,沿途稽査。
如中途或有事故,更換押運官弁,移行該地方官,選擇土著良民添補。
仍取據冊結,申報存査。
轉解官物一,委解銅斤,照解饷之例,按運更換,如有遞年長令管解者,将原委之上司交部議處。
傥局内書役、爐頭人等,于收銅之時任意輕重,及勒索情弊,査明按律治罪。
失察之該管官,交部嚴加議處。
其各省委解顔料等項,亦照此例按批更換。
此條系雍正十二年例,乾隆五年删定。
謹按。
此例凡分三層,上下二層指運員言,中一層指收銅者言。
□按律治罪,并未叙明治以何罪,似即收支留難之律也。
應歸彼門。
□解饷例刑律無文。
《戸部則例》錢法門,運員事宜,及遴員采買各條,極倶詳備,應參看。
□又庫藏門解饷條雲,凡起解錢糧、顔料,其解員按批更換。
不準長年遞委,違者,将委解之上司官議處。
與此例末一段同。
而委解銅斤,并無明文。
《處分則例》。
保送運員各條,大略謂,先于現任内遴派,後于試用人員内擇其曾經委署正印幹練能事者,一體派委。
如甫經分發到省,未經委署之員,概不準其濫派。
又保送運員,先由府州縣出考,再由道員加考移司,詳送督撫驗看。
如所保之員,不勝委解之任,令其掣回另保,并無遞年長令管解作何處分明文。
此條原例,解員革職似系優差,恐有營謀而得者。
改定之例,似又以為苦差矣。
吏部既無明文,如何議處,記核。
轉解官物一,鹽課銀兩,起解京協各饷,所需水腳,向系商人自備應用,并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
毎逢起解之期,該管官預先移會前途督撫,撥兵護送。
務由大路近站而行。
夜宿州縣照例撥給人夫巡守。
如有疏虞,經過之地方文武各官,照例分賠。
如該管官不移會督撫,解官不知會地方官,潛行小路,緻有疏失,着落解官名下追賠。
解官不能完項,即着差委之上司賠補。
此條系雍正六年,戸部議覆河南總督田文鏡條奏定例,道光十四年改定。
謹按。
此條特為水腳系商人自備應用,并不按站給與夫馬供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