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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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律之六倉庫下
那移出納
庫秤雇役侵欺
冒支官糧
錢糧互相覺察
倉庫不覺被盜
守支錢糧及擅開官封
出納官物有違
收支留難
起解金銀足色
損壞倉庫财物
轉解官物
拟斷贓罰不當
守掌在官财物
隐瞞入官家産
那移出納:巻首
凡各衙門收支錢糧等物,已有文案(以備照)勘合,(以行移典守者,自合依奉出納,)若監臨主守不正收正支,(如不依文案勘合)那移出納,還充官用者,并計(所那移之)贓,準監守自盜論。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系公罪)免刺。
○若(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宜票)帖(關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
(各衙門及典守者,并計支放之贓,準監守自盜論。
) ○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處,(合付)行糧草料,明立文案,實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幹上司準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那移出納一,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本官自行首吿者,審實,上司照貪官例治罪,下屬免議。
逼勒至死者,家屬赴控上司,如不行準理,許赴通政司鼓廳衙門具吿。
審實,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
不行準理之上司,革職。
此條系雍正三年,以康熙年間吏部例内,有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一條,作為條例増入。
謹按。
逼勒那移,應分别饋送及辦别項公務,此雲照貪官例,則勒令饋送矣。
似應點明。
□從前赴通政司鼓廳呈吿者最多,近則并無此事矣。
□吏部《處分則例》,系在京衙門,并無通政司字樣,餘略同。
那移出納一,凡那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仍照律拟雜犯、流,總徒四年。
其那移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者,拟實犯杖一百,流三千裡,不準折贖。
若那移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近邊充軍。
二萬兩以上者,雖屬那移,亦照侵盜錢糧例拟斬監候。
統限一年,果能盡數全完,倶免罪。
其未至二萬兩者,仍照例準其開複。
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二等發落。
二年限滿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一等發落。
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完過若幹之外,照見在未完之數治罪。
此條系康熙三十九年,直隸巡撫李光地奏請,并雍正二年刑部議準定例。
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定例之意,蓋恐以侵為那,及以多者作為那移,少者作為侵欺,故嚴立專條。
惟那移究與侵欺不同,那移律準監守自盜論,并無死罪。
例以為數過多,至二萬兩以上者,即拟斬罪,與稱準者罪止滿流之律意不符。
然其實限内全完,即準免罪,則又大有區别。
至五千兩以下仍拟總徒,二萬兩祗拟軍罪,則較監守律又寛矣。
總因其未經入己而原之也。
那移出納一,州縣虧空題參時,一面于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産嚴査存案。
如任所無完,即變價補完。
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系雍正元年,戸部議覆右通政錢以垲奏準定例。
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門專言那移之罪,而此條所雲虧空侵盜,均在其内,且與下隐瞞入官家産條例,所稱行査原籍、任所,亦複相類,分列三門,未免煩複。
□《處分則例》査抵虧空條,與此略同。
首句系州縣虧空錢糧、倉谷,則非專指那移矣。
□嘉慶年間又有條例,見隐瞞入官家産門。
惟彼雲贓賠各項銀兩,與此虧空又似不同。
均應參看。
那移出納一,除侵盜虧空仍照定例辦理,并戸屬工程項下應追各款,戸部、工部定有專條者,應聽各照本例辦理外,其追賠拖欠各項銀兩,如數在三百兩以下者,限半年完繳。
三百兩以上者,限一年完繳。
如數在一千兩至五千兩者,定限四年。
五千兩以上者,定限五年。
均按所定年限陸續完繳,毋庸拘定毎年應完若幹。
如統限已滿,無力完繳,請豁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核計已、未完數目,即照工程核減銀兩未完例,交刑部分别治罪。
如數不及一千兩者,照例請豁,免其治罪。
若本身已故,而子孫無力完繳者,亦照例請豁,毋庸治罪。
此條系雍正五年,原任直隸總督利瓦伊鈞,動用俸工銀兩案内,經總督蔡挺奏參,因纂為定例。
乾隆五年,以承追勒限處分倶各有定例可循,毋庸另立條款,此條應删。
進呈黃冊後,遵旨仍行纂入。
嘉慶七年修改。
《處分則例》承追門, □一,官員應完戸屬項下攤賠、分賠、代賠等項銀兩,均于文到日起,如數在三百兩以下之案,限半年完交。
逾限不完,罰俸一年。
(公罪)另行起限。
三百兩以上至一千兩之案,限一年完交,逾限不完,降二級留任,(公罪)另行起限。
完日開複。
一千兩以上至五千兩,統作十分計算,勒限四年,毎年以完交二分五厘為率,完者免其處分。
完不及數,初參降俸二級,二參罰俸一年,三參降一級留任,四參降三級留任。
(公罪)另行起限,完日開複。
五千兩以上之案,勒限五年,毎年以完交二分為率。
如毎年能完至二分者,免其處分。
若遞年毎案完不及數,初參降俸二級,二參罰俸一年,三參降一級留,四參降二級留,五年限滿,能完至七分者,将降留之案開複。
按其未完銀兩,另作分數,再行按年完納。
如完不及七分者,五參降二級調用,(倶公罪)仍勒限嚴追。
《戸部則例》勒追門, □一,八旗各直省應完戸屬項下追交一切銀兩。
除欽奉谕旨,定有限期專令完交外,其餘采買腳價,解送運腳,驿站車需及預發墊支,事竣核減追交等項銀兩,均于文到日起,數在三百兩以下者,定限半年完交。
三百兩以上者,限一年。
一千兩至五千兩者,限四年。
五千兩以上者,限五年。
一萬兩以上,限六年。
二萬兩再加一年。
十萬兩者,限十五年。
限滿不完,査系現任人員,或雖非現任,其原案系由該員一人贻誤,情節較重者,咨部査參,按例辦理。
若査系離任,或已故人員,(或行追時系現任,屆限未完業已身故)其欠項又事屬因公核減,情節較輕,或上司下屬及前後任攤賠、分賠,或同案官代賠,或上司代屬員賠,本官代吏役賠,子孫代祖父賠,而銀又多至五千兩以上者,以十分計算,于限滿日能完至七分,其餘準其另照未完銀數,按年起交。
□一,八旗直省應繳欠項人員,如事屬因公核減,分賠、代賠等項,除數在一千兩以下者,按限完交外,其數在一千兩以上者,均按所定限期,陸續完交,無庸拘定毎年應交若幹。
如統限已滿。
仍未完清者,由部査明已、未完各數,據實奏參,請旨照例辦理。
其或為數過多,或本無産業,或産業已全行呈出,査無隐匿寄頓者,該旗籍査明結報,由部按其情節應否再予展限幾年,奏明請旨遵行雲雲。
□又完欠門, □一,因公着賠,分賠各員,罷職及身故,後經該旗籍及任所査明,實在并無資财隐匿寄頓,人亡産絶,取結請豁者,即應準其題豁。
□一,凡罷職及身故人員,未完因公欠帑,應于本員家屬名下着追者,倶令按限完交,如實系赤貧力不能完,該旗籍査明,具結報部題豁,毋得率請監追。
《戸部則例》完欠門二條,與名例給沒贓物門,内外官員名下應追因公核減一條同,應參看。
謹按。
吏、戸二部之例,頗覺明顯。
刑例祗雲拖欠各項,并未指明系何贓款,而又雲戸、工部定有專條者,聽各照本例辦理,看去殊不分明。
且銀數在千兩以上,仍照工程核減例治罪,尤與吏、戸二例不符。
侵盜那移及分賠、代賠之贓均有限期還官、入官,各贓亦有監追日期,此條倶未叙明。
必系何等款項方可照此辦理,例文系專言追賠拖欠各項銀兩,而刑律内并無此等名目,《戸部則例》又系指分賠、代賠等項而言。
虛出通關門分賠一條,與此系屬一款,特未修改詳明,而又分别兩門,遂緻彼此混淆不清耳。
說見虛出通關門。
□工程核減一條,本照知府分賠屬員侵欺不完之例定拟罪名,因案系扶同徇隐。
又系侵欺,是以按其未完分數治罪。
此例既非侵欺,亦照此治罪,究竟拖欠系何款項,殊未分明。
且工程核減,系照刑律定例,此例又照工程核減定拟,尤嫌未協。
此條本應在删除之例。
雖奉旨仍行纂入,亦應修改詳明,似不應仍如此含混也。
□再承追一切賠項銀兩,均載在《戸部則例》,有與刑例相同者,亦有彼此互異者,且有此有而彼無,彼有而此無者,縁修改舊例時未能會同具奏,是以諸多參差也。
似應将有關罪名者存入例内,其無關罪名各條,酌加删并,以免混淆挂漏諸弊。
那移出納一,凡州縣虧空倉谷,以谷一石照銀五錢定罪。
(麥豆膏粱青稞等雜糧并同)系侵蝕入己者,照侵欺錢糧例拟斷。
系那移者,照那移庫銀例拟斷。
其倉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賤時申詳督撫藩司,酌動何項錢糧,照時價先行買補。
該州縣出具倉收,道、府、直隸州知州加結報部。
于虧空人員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将動用銀兩照數追補還項。
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庫銀例,分别治罪。
其有倉廒州縣,傥因循怠玩,于滲漏處既不黏補,應蓋造處又不詳請,以緻米谷黴爛者,革職,動帑買補,勒限一年,照數追賠。
一年限内全完,免罪開複原官。
一年以外賠完,免其治罪,不準開複。
二年之内不完,即照損壞倉庫财物律治罪,仍着落家屬賠繳。
若有将倉谷侵盜入己,捏稱黴爛虧空者,仍照侵蝕例治罪。
此條系雍正年間例,乾隆五年,道光六年修改,鹹豐二年改定。
謹按。
此條前半系虧空谷倉,照侵那庫銀治罪之例,後半系米谷黴變之例,因均系倉糧,是以并作一條。
然黴變與侵那究有不同,似應将下層移入損壞倉庫财物門,上層另立一條,或修并于下州縣官交代存倉米谷例内亦可。
□既已治罪,仍着落賠繳,雖系照律,亦屬太嚴。
照律治罪,系治以徒罪也。
家屬如不能賠繳,應否豁免,及本犯徒滿以後,如何辦法,均無明文。
那移出納一,州縣交代,除實在民欠外,将已征錢糧侵蝕虧空,捏稱民欠,令後官接受者,後官即掲報該管上司。
如該管上司庇護離任之員,及該管府州畏慮分賠,因而抑勒交盤者,被勒之員直掲部、科代為陳奏。
其所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該督撫據實确審定拟,如有幹連督撫,将倶掲及虧空之員,押赴來京,交都察院确審。
将抑勒之督撫,一并從重議處。
或系誣捏枉掲,交與刑部治罪。
傥前官虧空,後官容隐不報,出結接受,至本身離任,始稱前任虧空者,将欠項追賠外,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
其掲報之員,照例赴部于别省調補。
傥調補省分該管上司,因前掲報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誣陷者,許該員于都察院呈辯,果系冤抑,将該上司交部議處。
如該員借名誣辯者,從重治罪。
此條系雍正年間例。
康熙十二年例略同,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抑勒接收交代之例,與《處分則例》同。
□不交刑部而交都察院,自系爾時辦法。
□此條明言侵欺、虧空,則非那移可知。
似應移于虛出通關門,修并于新舊交代一條之内。
《戸部則例》交代門, □一,司、道、府州縣新舊官交代,如前任官内有侵蝕、透支、那移、墊解、拖欠未清等弊,接任官無論實任、署任,如有徇隐不行掲報,及交代後始行査出者,該督撫題參,将虧空之員革職治罪。
接任官照例議處。
欠項照例賠補。
如有侵那等弊,接任官已經通詳,而上司不行詳報題參,徇庇舊任,抑勒新任接受者,許被勒之員直掲部科,部科據掲代奏、請旨,饬交嚴審。
審實,将抑勒各上司及虧空之本員,從重治罪。
審虛,将誣掲之員加等問拟。
□一,州縣交代倉糧,倶令按限徹底清査。
如有胥役冒領、侵呑、捏稱民借,照數分别賠完。
新任官不行査出,遽行出結,即着新任官賠補還項雲雲。
應參看。
那移出納一,凡州縣官交代,其存倉米谷,除實應出粜,存價未買之銀,照例準其接收外,如有私行出粜及倉糧虧缺折銀交代者,照例題參。
仍留任所按數買補。
并令接任之員査明,出具并無粜多報少、籴少報多、折銀抵交确實印結申報,違者,一并題參究追。
該管上司不能査出,照徇庇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十二年,戸部議覆江西布政使彭家屏條奏定例。
謹按。
此愼重倉谷之意,故不準折銀交代。
現在已成具文矣,與上州縣虧空倉谷一條參看。
《戸部則例》。
□一,交代倉谷,毎谷一石驗舂米五鬥者,新任按數接收,不準篩揚。
其以谷價交代者,核明舊任原系奉文出粜。
粜價無虧,運買有案者,準令新任詳明接受。
俟價平采買,毋得勒掯推诿外,其系舊任私粜短價,及雖系奉文出粜,而于應買時因循不買,價値存庫者,新任即據實具報,舊任照例參處。
仍留任所,勒限買還。
報部。
□一,交代倉谷虧缺,新任實時掲報,仍一面詳請動項照數買補。
一面在舊任名下勒限一年,照追歸項。
限滿無完,即移査該員家産,按數變抵。
《處分則例》。
一,各省倉谷交代,前任官有折價存庫者,除實系應行出粜存價未買之銀,準接任官照例接收,并出具印結詳報外,如前任官私出粜折銀移交,接任官即據實結報,不許收受。
該上司将前官照例題參,留于任所,按數買補交倉。
如接任官接收折價結報不實,照買補倉谷遲延例,革職留任。
亦應參看。
乾隆元年,戸部議覆山東布政使王慕條奏案内。
各州縣存倉米谷,奉有明文減粜,令該府、州査明,實無買多報少情弊,遇有升遷事故離任,所存價銀未屆秋收,市價昂貴未及買補,交代之際,新官将價銀兌明接收,照數采買還倉。
如有不奉明文私行出粜,以及短報價値等弊,并臨買之時無故因循,即行照例參追。
仍将該員留于任所,如數買交等因,通行在案。
□此條所雲,實應出粜存價未買之銀雲雲,即本于此。
那移出納一,各省倉谷減價平粜,其價値解存司庫,或就近之道府庫,至秋收務依原粜之數領價買補。
其買補倉谷時價不敷,于本邑粜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系公罪)免刺。
○若(各衙門)不給半印勘合,擅出權(宜票)帖(關支),或給勘合,不立文案放支,及倉庫(但據權帖)不候勘合,或已奉勘合,不附簿放支者,罪亦如之。
(各衙門及典守者,并計支放之贓,準監守自盜論。
) ○其出征鎮守軍馬經過處,(合付)行糧草料,明立文案,實時應付,具數開申,合幹上司準除,不在擅支之限,違(而不即應付)者,杖六十。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那移出納一,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本官自行首吿者,審實,上司照貪官例治罪,下屬免議。
逼勒至死者,家屬赴控上司,如不行準理,許赴通政司鼓廳衙門具吿。
審實,以逼勒至死之上司抵罪。
不行準理之上司,革職。
此條系雍正三年,以康熙年間吏部例内,有上司逼勒所屬那移庫銀一條,作為條例増入。
謹按。
逼勒那移,應分别饋送及辦别項公務,此雲照貪官例,則勒令饋送矣。
似應點明。
□從前赴通政司鼓廳呈吿者最多,近則并無此事矣。
□吏部《處分則例》,系在京衙門,并無通政司字樣,餘略同。
那移出納一,凡那移庫銀五千兩以下者,仍照律拟雜犯、流,總徒四年。
其那移五千兩以上,至一萬兩者,拟實犯杖一百,流三千裡,不準折贖。
若那移一萬兩以上,至二萬兩者,發近邊充軍。
二萬兩以上者,雖屬那移,亦照侵盜錢糧例拟斬監候。
統限一年,果能盡數全完,倶免罪。
其未至二萬兩者,仍照例準其開複。
若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二等發落。
二年限滿不完,再限一年追完,減一等發落。
若三年限滿,不能全完者,除完過若幹之外,照見在未完之數治罪。
此條系康熙三十九年,直隸巡撫李光地奏請,并雍正二年刑部議準定例。
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定例之意,蓋恐以侵為那,及以多者作為那移,少者作為侵欺,故嚴立專條。
惟那移究與侵欺不同,那移律準監守自盜論,并無死罪。
例以為數過多,至二萬兩以上者,即拟斬罪,與稱準者罪止滿流之律意不符。
然其實限内全完,即準免罪,則又大有區别。
至五千兩以下仍拟總徒,二萬兩祗拟軍罪,則較監守律又寛矣。
總因其未經入己而原之也。
那移出納一,州縣虧空題參時,一面于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産嚴査存案。
如任所無完,即變價補完。
若承追地方官不行査出,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系雍正元年,戸部議覆右通政錢以垲奏準定例。
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門專言那移之罪,而此條所雲虧空侵盜,均在其内,且與下隐瞞入官家産條例,所稱行査原籍、任所,亦複相類,分列三門,未免煩複。
□《處分則例》査抵虧空條,與此略同。
首句系州縣虧空錢糧、倉谷,則非專指那移矣。
□嘉慶年間又有條例,見隐瞞入官家産門。
惟彼雲贓賠各項銀兩,與此虧空又似不同。
均應參看。
那移出納一,除侵盜虧空仍照定例辦理,并戸屬工程項下應追各款,戸部、工部定有專條者,應聽各照本例辦理外,其追賠拖欠各項銀兩,如數在三百兩以下者,限半年完繳。
三百兩以上者,限一年完繳。
如數在一千兩至五千兩者,定限四年。
五千兩以上者,定限五年。
均按所定年限陸續完繳,毋庸拘定毎年應完若幹。
如統限已滿,無力完繳,請豁銀數在一千兩以上者,核計已、未完數目,即照工程核減銀兩未完例,交刑部分别治罪。
如數不及一千兩者,照例請豁,免其治罪。
若本身已故,而子孫無力完繳者,亦照例請豁,毋庸治罪。
此條系雍正五年,原任直隸總督利瓦伊鈞,動用俸工銀兩案内,經總督蔡挺奏參,因纂為定例。
乾隆五年,以承追勒限處分倶各有定例可循,毋庸另立條款,此條應删。
進呈黃冊後,遵旨仍行纂入。
嘉慶七年修改。
《處分則例》承追門, □一,官員應完戸屬項下攤賠、分賠、代賠等項銀兩,均于文到日起,如數在三百兩以下之案,限半年完交。
逾限不完,罰俸一年。
(公罪)另行起限。
三百兩以上至一千兩之案,限一年完交,逾限不完,降二級留任,(公罪)另行起限。
完日開複。
一千兩以上至五千兩,統作十分計算,勒限四年,毎年以完交二分五厘為率,完者免其處分。
完不及數,初參降俸二級,二參罰俸一年,三參降一級留任,四參降三級留任。
(公罪)另行起限,完日開複。
五千兩以上之案,勒限五年,毎年以完交二分為率。
如毎年能完至二分者,免其處分。
若遞年毎案完不及數,初參降俸二級,二參罰俸一年,三參降一級留,四參降二級留,五年限滿,能完至七分者,将降留之案開複。
按其未完銀兩,另作分數,再行按年完納。
如完不及七分者,五參降二級調用,(倶公罪)仍勒限嚴追。
《戸部則例》勒追門, □一,八旗各直省應完戸屬項下追交一切銀兩。
除欽奉谕旨,定有限期專令完交外,其餘采買腳價,解送運腳,驿站車需及預發墊支,事竣核減追交等項銀兩,均于文到日起,數在三百兩以下者,定限半年完交。
三百兩以上者,限一年。
一千兩至五千兩者,限四年。
五千兩以上者,限五年。
一萬兩以上,限六年。
二萬兩再加一年。
十萬兩者,限十五年。
限滿不完,査系現任人員,或雖非現任,其原案系由該員一人贻誤,情節較重者,咨部査參,按例辦理。
若査系離任,或已故人員,(或行追時系現任,屆限未完業已身故)其欠項又事屬因公核減,情節較輕,或上司下屬及前後任攤賠、分賠,或同案官代賠,或上司代屬員賠,本官代吏役賠,子孫代祖父賠,而銀又多至五千兩以上者,以十分計算,于限滿日能完至七分,其餘準其另照未完銀數,按年起交。
□一,八旗直省應繳欠項人員,如事屬因公核減,分賠、代賠等項,除數在一千兩以下者,按限完交外,其數在一千兩以上者,均按所定限期,陸續完交,無庸拘定毎年應交若幹。
如統限已滿。
仍未完清者,由部査明已、未完各數,據實奏參,請旨照例辦理。
其或為數過多,或本無産業,或産業已全行呈出,査無隐匿寄頓者,該旗籍査明結報,由部按其情節應否再予展限幾年,奏明請旨遵行雲雲。
□又完欠門, □一,因公着賠,分賠各員,罷職及身故,後經該旗籍及任所査明,實在并無資财隐匿寄頓,人亡産絶,取結請豁者,即應準其題豁。
□一,凡罷職及身故人員,未完因公欠帑,應于本員家屬名下着追者,倶令按限完交,如實系赤貧力不能完,該旗籍査明,具結報部題豁,毋得率請監追。
《戸部則例》完欠門二條,與名例給沒贓物門,内外官員名下應追因公核減一條同,應參看。
謹按。
吏、戸二部之例,頗覺明顯。
刑例祗雲拖欠各項,并未指明系何贓款,而又雲戸、工部定有專條者,聽各照本例辦理,看去殊不分明。
且銀數在千兩以上,仍照工程核減例治罪,尤與吏、戸二例不符。
侵盜那移及分賠、代賠之贓均有限期還官、入官,各贓亦有監追日期,此條倶未叙明。
必系何等款項方可照此辦理,例文系專言追賠拖欠各項銀兩,而刑律内并無此等名目,《戸部則例》又系指分賠、代賠等項而言。
虛出通關門分賠一條,與此系屬一款,特未修改詳明,而又分别兩門,遂緻彼此混淆不清耳。
說見虛出通關門。
□工程核減一條,本照知府分賠屬員侵欺不完之例定拟罪名,因案系扶同徇隐。
又系侵欺,是以按其未完分數治罪。
此例既非侵欺,亦照此治罪,究竟拖欠系何款項,殊未分明。
且工程核減,系照刑律定例,此例又照工程核減定拟,尤嫌未協。
此條本應在删除之例。
雖奉旨仍行纂入,亦應修改詳明,似不應仍如此含混也。
□再承追一切賠項銀兩,均載在《戸部則例》,有與刑例相同者,亦有彼此互異者,且有此有而彼無,彼有而此無者,縁修改舊例時未能會同具奏,是以諸多參差也。
似應将有關罪名者存入例内,其無關罪名各條,酌加删并,以免混淆挂漏諸弊。
那移出納一,凡州縣虧空倉谷,以谷一石照銀五錢定罪。
(麥豆膏粱青稞等雜糧并同)系侵蝕入己者,照侵欺錢糧例拟斷。
系那移者,照那移庫銀例拟斷。
其倉谷令接任官于秋成谷賤時申詳督撫藩司,酌動何項錢糧,照時價先行買補。
該州縣出具倉收,道、府、直隸州知州加結報部。
于虧空人員及妻子名下勒限一年,将動用銀兩照數追補還項。
如逾限不完,亦照勒追庫銀例,分别治罪。
其有倉廒州縣,傥因循怠玩,于滲漏處既不黏補,應蓋造處又不詳請,以緻米谷黴爛者,革職,動帑買補,勒限一年,照數追賠。
一年限内全完,免罪開複原官。
一年以外賠完,免其治罪,不準開複。
二年之内不完,即照損壞倉庫财物律治罪,仍着落家屬賠繳。
若有将倉谷侵盜入己,捏稱黴爛虧空者,仍照侵蝕例治罪。
此條系雍正年間例,乾隆五年,道光六年修改,鹹豐二年改定。
謹按。
此條前半系虧空谷倉,照侵那庫銀治罪之例,後半系米谷黴變之例,因均系倉糧,是以并作一條。
然黴變與侵那究有不同,似應将下層移入損壞倉庫财物門,上層另立一條,或修并于下州縣官交代存倉米谷例内亦可。
□既已治罪,仍着落賠繳,雖系照律,亦屬太嚴。
照律治罪,系治以徒罪也。
家屬如不能賠繳,應否豁免,及本犯徒滿以後,如何辦法,均無明文。
那移出納一,州縣交代,除實在民欠外,将已征錢糧侵蝕虧空,捏稱民欠,令後官接受者,後官即掲報該管上司。
如該管上司庇護離任之員,及該管府州畏慮分賠,因而抑勒交盤者,被勒之員直掲部、科代為陳奏。
其所抑勒之司、道、府、州等官,該督撫據實确審定拟,如有幹連督撫,将倶掲及虧空之員,押赴來京,交都察院确審。
将抑勒之督撫,一并從重議處。
或系誣捏枉掲,交與刑部治罪。
傥前官虧空,後官容隐不報,出結接受,至本身離任,始稱前任虧空者,将欠項追賠外,仍治以瞻徇私受之罪。
其掲報之員,照例赴部于别省調補。
傥調補省分該管上司,因前掲報之故,多方搜求,借端誣陷者,許該員于都察院呈辯,果系冤抑,将該上司交部議處。
如該員借名誣辯者,從重治罪。
此條系雍正年間例。
康熙十二年例略同,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抑勒接收交代之例,與《處分則例》同。
□不交刑部而交都察院,自系爾時辦法。
□此條明言侵欺、虧空,則非那移可知。
似應移于虛出通關門,修并于新舊交代一條之内。
《戸部則例》交代門, □一,司、道、府州縣新舊官交代,如前任官内有侵蝕、透支、那移、墊解、拖欠未清等弊,接任官無論實任、署任,如有徇隐不行掲報,及交代後始行査出者,該督撫題參,将虧空之員革職治罪。
接任官照例議處。
欠項照例賠補。
如有侵那等弊,接任官已經通詳,而上司不行詳報題參,徇庇舊任,抑勒新任接受者,許被勒之員直掲部科,部科據掲代奏、請旨,饬交嚴審。
審實,将抑勒各上司及虧空之本員,從重治罪。
審虛,将誣掲之員加等問拟。
□一,州縣交代倉糧,倶令按限徹底清査。
如有胥役冒領、侵呑、捏稱民借,照數分别賠完。
新任官不行査出,遽行出結,即着新任官賠補還項雲雲。
應參看。
那移出納一,凡州縣官交代,其存倉米谷,除實應出粜,存價未買之銀,照例準其接收外,如有私行出粜及倉糧虧缺折銀交代者,照例題參。
仍留任所按數買補。
并令接任之員査明,出具并無粜多報少、籴少報多、折銀抵交确實印結申報,違者,一并題參究追。
該管上司不能査出,照徇庇例議處。
此條系乾隆十二年,戸部議覆江西布政使彭家屏條奏定例。
謹按。
此愼重倉谷之意,故不準折銀交代。
現在已成具文矣,與上州縣虧空倉谷一條參看。
《戸部則例》。
□一,交代倉谷,毎谷一石驗舂米五鬥者,新任按數接收,不準篩揚。
其以谷價交代者,核明舊任原系奉文出粜。
粜價無虧,運買有案者,準令新任詳明接受。
俟價平采買,毋得勒掯推诿外,其系舊任私粜短價,及雖系奉文出粜,而于應買時因循不買,價値存庫者,新任即據實具報,舊任照例參處。
仍留任所,勒限買還。
報部。
□一,交代倉谷虧缺,新任實時掲報,仍一面詳請動項照數買補。
一面在舊任名下勒限一年,照追歸項。
限滿無完,即移査該員家産,按數變抵。
《處分則例》。
一,各省倉谷交代,前任官有折價存庫者,除實系應行出粜存價未買之銀,準接任官照例接收,并出具印結詳報外,如前任官私出粜折銀移交,接任官即據實結報,不許收受。
該上司将前官照例題參,留于任所,按數買補交倉。
如接任官接收折價結報不實,照買補倉谷遲延例,革職留任。
亦應參看。
乾隆元年,戸部議覆山東布政使王慕條奏案内。
各州縣存倉米谷,奉有明文減粜,令該府、州査明,實無買多報少情弊,遇有升遷事故離任,所存價銀未屆秋收,市價昂貴未及買補,交代之際,新官将價銀兌明接收,照數采買還倉。
如有不奉明文私行出粜,以及短報價値等弊,并臨買之時無故因循,即行照例參追。
仍将該員留于任所,如數買交等因,通行在案。
□此條所雲,實應出粜存價未買之銀雲雲,即本于此。
那移出納一,各省倉谷減價平粜,其價値解存司庫,或就近之道府庫,至秋收務依原粜之數領價買補。
其買補倉谷時價不敷,于本邑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