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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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律之五倉庫上(收米谷曰倉,收财帛曰庫)
律目小注雍正三年添入。
錢法 收糧違限 多收稅糧斛面 隐匿費用稅糧課物 攬納稅糧 虛出通關朱鈔 附餘錢糧私下補碼 私借錢糧 私借官物 錢法:巻首 謹按。
《戸部則例》錢法門各條,倶極詳備。
刑例所載,寥寥數條,殊嫌挂漏。
似應将有罪名者,酌留一二,無關罪名,而與戸部例文不符者,全行删除,以免參差。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制錢,内外倶要遵照戸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
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并依時値,聽從民便(使用),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軍民之家,(私畜銅器)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锺、磬、铙、鏺外,其餘應有廢銅,并聽赴官賣,毎斤官給銀七分。
増減随時。
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此條順治三年,就明律删定,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條例 錢法一,各省開采銅鉛,令道員、總理府佐官分理,州縣官專管其事。
凡産銅鉛之處,聽民采取,稅其二分,造冊季報。
所剩八分,任民照時價發賣。
有墳墓處所,不許采取。
如有不得銅鉛及不便采取之處,該督撫題明停其采取。
其各州縣産銅鉛之山,令地主報名采取。
地主無力開采,聽本州島縣報名采取。
州縣無匠役,許于鄰近州縣雇募。
該州縣自行稽察。
如有别州縣民人夥衆越境采取,聚至三十人以上,為首者,發近邊充軍。
為從,枷号三個月,杖一百。
不及三十名者,為首、枷号三個月,杖一百。
為從、滿杖。
衙役恣意攪擾緻人裹足者,為首、枷号兩個月,發附近充軍,為從、減一等。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專為開采銅鉛而設,應與《戸部則例》内各條參看。
□别州縣民下似應添并不報明。
□越境下添私自。
□傥系有主之山,經山主租給外人,似應勿論。
錢法一,承辦銅商,逾限并無貨物出口,或非采易銅斤之貨,嚴拏究處,着落追賠。
其進口之時,或非原出口地方,該汛地方官立速査報,并知照原出口之該汛官弁,勒催起解。
傥有侵那隐匿之弊,将該商從重治罪。
傥辦員侵欺扣克,串通蒙混,以緻奸商那新掩舊,督撫據實題參治罪。
上司循隐,一并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謹按。
此專為銅商舞弊而設,均無如何治罪之處,語意亦未明顯。
査戸部例内并無此條,似應删除。
錢法一,雲南等省銅廠,經放預給工本銀兩,如課長、爐戸有克扣分肥,侵呑入己情弊,審究确實,即照常人盜倉庫錢糧例,計贓科罪。
将家産査封,變估抵補。
仍責成該管之員,實力稽査,傥該管各員徇隐不究,察出,即行指名題參。
此條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議覆雲南巡撫李湖條奏定例。
謹按。
此專為雲南銅廠而設,與《戸部則例》錢法門、雲南銅廠章程參看。
錢法一,京城銅鋪私造五斤以上銅器售賣者,照收匿廢銅不赴官律,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彜樂器等件外,如私藏五斤以上銅器者,系民,與私造同罪。
系官,交部照例議處。
銅器倶入官。
其官員銅器在三斤以上,民人銅器在一斤以上,査出一并入官,免其治罪議處。
傥胥役藉端訛詐,照蠹役詐贓例治罪。
此條系鹹豐二年,刑部議覆禦史張銘謙條奏,并三年戸部奏變通繳銅章程,請饬吏刑等部會議藏匿銅斤處分罪名等因。
經刑部會同吏部、兵部酌議,纂為定例。
謹按。
此專為京城改鑄大錢而設,然亦成具文矣。
康熙雍正年間銅禁最嚴,京城及各省錢倶足用。
乾隆年間,戸部覆尚書海望奏請将收買黃銅器皿及禁用黃銅之處悉行停止。
嗣後民間買賣悉聽其便。
爾時以為不必禁,迄今遂緻不能禁矣。
此錢法門一大關鍵也。
戸部例載。
戸工兩局,歳需銅斤,由雲南省辦運。
抵京之日,除餘銅不計外,實應交戸工兩局正耗銅六百一十六萬三百餘斤。
寶泉局毎年七十二卯,毎卯鑄錢一萬二千四百八十串。
共享銅四百三十一萬九千二十斤。
加以白鉛黒鉛,共七百四十萬五千七百餘斤。
除折耗外,共鑄錢八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串。
工局并不在内。
現在滇銅運京者,寥寥無幾。
戸局名曰鑄錢,亦屬有名無實。
即此一端而論,上下交困,已有岌岌可危之勢。
餘說見私鑄門。
收糧違限:巻首 凡收夏稅,(所收小麥)于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
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開倉,十二月終齊足。
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
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裡長,欠糧人戸,各以(稅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
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官吏裡長)受财(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贓,似枉法從重論。
(分别受贓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戸、裡長,杖、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拟斷。
此系順治三年,就明律改定,并添入小注。
條例 收糧違限一,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間革為民。
貢監生員并黜革,杖六十。
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
貢監生員黜革,枷号一個月,杖一百。
欠至十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一百。
貢監生員倶黜革,枷号兩個月,杖一百。
以上倶以次年四月奏銷以前為限。
不足分數者,照例治罪。
仍嚴催未完錢糧。
其文武進士及在籍有頂帶人員,并與舉人同。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則例》、征收門一條,各省紳衿地糧,經征官于冊内注明,奏銷時将所欠分數另冊詳報,該督撫指名題參。
革後全完,準予開複雲雲。
應與此條及下紳衿所欠分數一條參看。
奏銷限期,一、地丁奏銷,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限次年四月。
奉天、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江南之蘇州藩司,限次年五月。
福建、四川,廣東、廣西、貴州、江南之江甯藩司,限次年六月。
山西之大同、朔平二府經征米豆,于次年底奏銷。
謹按。
革黜後仍應枷杖,與别項有犯不同,應參看名例贖刑門。
□完納後是否準予開複,亦應叙明。
應參看多收稅糧斛面門一條。
□此例,因其例倚恃紳衿,抗糧不納,是以嚴定專條。
但革黜後仍應嚴催未完錢糧,似不必實行杖責。
仍酌量加枷,将杖罪均改為枷号,俟完糧後再行放免。
并酌核情節輕重,準予開複。
□今則紳衿拖欠錢糧者,比比皆是,從無照此辦理者,此例亦具文矣。
收糧違限一,運弁,以通幇糧米計算,但有挂欠,即革職責懲,發南追比。
不完者,分别治罪。
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還職。
不完滿杖。
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
不完,徒一年。
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
不完,徒二年。
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
不完,徒三年。
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滿杖。
不完,發附近充軍。
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
不完者,發邊遠充軍。
欠至六分者,絞。
六分以上者,斬。
倶監候。
照例以其家産抵償。
如仍不足,令原佥衙門各官代賠。
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但有挂欠,即革運責懲,拏交運官,發南追完,不完治罪。
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并與運弁同。
承追官嚴加議處。
如家産抵償不足,令佥丁衛所糧道各官代賠。
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聽回空時沿途粜賣。
此條系康熙四十三年,戸部議覆漕運總督桑額題準定例。
與漕糧過淮後盜賣盜買系屬一條。
原載監守自盜門,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本門律例各有以十分為率之語,通幇糧米共計若幹石,并未叙明。
若系一萬石則應以一千為一分矣。
然萬石内欠至千石以下,(八九百石皆是)僅拟滿杖,似嫌太輕。
亦無萬石内竟至挂欠(五千六千)之理。
欠至五六分拟以絞斬之處,例文亦系虛設。
□再偷竊盜賣,均有治罪專條,挂欠似系别于偷盜而言。
轉解官物門内、掣欠逾額一條,與此互相發明,應參看。
□轉解官物門掣欠之例,較此處為嚴。
惟彼條系指由通至京倉而言,故專言丁舵腳夫等項,未及運弁,亦無分賠代賠之文。
此條系指由南抵通而言,是以各不相同。
然均系虧短漕米之例,分别兩門究嫌未
錢法 收糧違限 多收稅糧斛面 隐匿費用稅糧課物 攬納稅糧 虛出通關朱鈔 附餘錢糧私下補碼 私借錢糧 私借官物 錢法:巻首 謹按。
《戸部則例》錢法門各條,倶極詳備。
刑例所載,寥寥數條,殊嫌挂漏。
似應将有罪名者,酌留一二,無關罪名,而與戸部例文不符者,全行删除,以免參差。
凡錢法設立寶源、寶泉等局,鼓鑄制錢,内外倶要遵照戸部議定數目,一體通行。
其民間金銀米麥布帛諸物價錢,并依時値,聽從民便(使用),若阻滞不即行使者,杖六十。
○其軍民之家,(私畜銅器)除鏡子軍器及寺觀庵院锺、磬、铙、鏺外,其餘應有廢銅,并聽赴官賣,毎斤官給銀七分。
増減随時。
若私相買賣及收匿在家不赴官者,笞四十。
此條順治三年,就明律删定,并添入小注,雍正三年删改。
條例 錢法一,各省開采銅鉛,令道員、總理府佐官分理,州縣官專管其事。
凡産銅鉛之處,聽民采取,稅其二分,造冊季報。
所剩八分,任民照時價發賣。
有墳墓處所,不許采取。
如有不得銅鉛及不便采取之處,該督撫題明停其采取。
其各州縣産銅鉛之山,令地主報名采取。
地主無力開采,聽本州島縣報名采取。
州縣無匠役,許于鄰近州縣雇募。
該州縣自行稽察。
如有别州縣民人夥衆越境采取,聚至三十人以上,為首者,發近邊充軍。
為從,枷号三個月,杖一百。
不及三十名者,為首、枷号三個月,杖一百。
為從、滿杖。
衙役恣意攪擾緻人裹足者,為首、枷号兩個月,發附近充軍,為從、減一等。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專為開采銅鉛而設,應與《戸部則例》内各條參看。
□别州縣民下似應添并不報明。
□越境下添私自。
□傥系有主之山,經山主租給外人,似應勿論。
錢法一,承辦銅商,逾限并無貨物出口,或非采易銅斤之貨,嚴拏究處,着落追賠。
其進口之時,或非原出口地方,該汛地方官立速査報,并知照原出口之該汛官弁,勒催起解。
傥有侵那隐匿之弊,将該商從重治罪。
傥辦員侵欺扣克,串通蒙混,以緻奸商那新掩舊,督撫據實題參治罪。
上司循隐,一并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謹按。
此專為銅商舞弊而設,均無如何治罪之處,語意亦未明顯。
査戸部例内并無此條,似應删除。
錢法一,雲南等省銅廠,經放預給工本銀兩,如課長、爐戸有克扣分肥,侵呑入己情弊,審究确實,即照常人盜倉庫錢糧例,計贓科罪。
将家産査封,變估抵補。
仍責成該管之員,實力稽査,傥該管各員徇隐不究,察出,即行指名題參。
此條系乾隆三十七年,戸部議覆雲南巡撫李湖條奏定例。
謹按。
此專為雲南銅廠而設,與《戸部則例》錢法門、雲南銅廠章程參看。
錢法一,京城銅鋪私造五斤以上銅器售賣者,照收匿廢銅不赴官律,笞四十,官民人等除鼎彜樂器等件外,如私藏五斤以上銅器者,系民,與私造同罪。
系官,交部照例議處。
銅器倶入官。
其官員銅器在三斤以上,民人銅器在一斤以上,査出一并入官,免其治罪議處。
傥胥役藉端訛詐,照蠹役詐贓例治罪。
此條系鹹豐二年,刑部議覆禦史張銘謙條奏,并三年戸部奏變通繳銅章程,請饬吏刑等部會議藏匿銅斤處分罪名等因。
經刑部會同吏部、兵部酌議,纂為定例。
謹按。
此專為京城改鑄大錢而設,然亦成具文矣。
康熙雍正年間銅禁最嚴,京城及各省錢倶足用。
乾隆年間,戸部覆尚書海望奏請将收買黃銅器皿及禁用黃銅之處悉行停止。
嗣後民間買賣悉聽其便。
爾時以為不必禁,迄今遂緻不能禁矣。
此錢法門一大關鍵也。
戸部例載。
戸工兩局,歳需銅斤,由雲南省辦運。
抵京之日,除餘銅不計外,實應交戸工兩局正耗銅六百一十六萬三百餘斤。
寶泉局毎年七十二卯,毎卯鑄錢一萬二千四百八十串。
共享銅四百三十一萬九千二十斤。
加以白鉛黒鉛,共七百四十萬五千七百餘斤。
除折耗外,共鑄錢八十九萬九千八百五十六串。
工局并不在内。
現在滇銅運京者,寥寥無幾。
戸局名曰鑄錢,亦屬有名無實。
即此一端而論,上下交困,已有岌岌可危之勢。
餘說見私鑄門。
收糧違限:巻首 凡收夏稅,(所收小麥)于五月十五日開倉,七月終齊足。
秋糧,(所收糧米)十月初一開倉,十二月終齊足。
如早收去處,預先收受者,不拘此律。
若夏稅違限至八月終,秋糧違限至次年正月終,不足者,其提調部糧官吏典,分催裡長,欠糧人戸,各以(稅糧)十分為率,一分不足者,杖六十。
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官吏裡長)受财(而容拖欠)者,計(所受)贓,似枉法從重論。
(分别受贓違限輕重)若違限一年之上不足者,人戸、裡長,杖、百,提調部糧官吏典,照例拟斷。
此系順治三年,就明律改定,并添入小注。
條例 收糧違限一,應納錢糧,以十分為率,欠至四分以下者,舉人間革為民。
貢監生員并黜革,杖六十。
欠至七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八十。
貢監生員黜革,枷号一個月,杖一百。
欠至十分以下者,舉人問革為民,杖一百。
貢監生員倶黜革,枷号兩個月,杖一百。
以上倶以次年四月奏銷以前為限。
不足分數者,照例治罪。
仍嚴催未完錢糧。
其文武進士及在籍有頂帶人員,并與舉人同。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則例》、征收門一條,各省紳衿地糧,經征官于冊内注明,奏銷時将所欠分數另冊詳報,該督撫指名題參。
革後全完,準予開複雲雲。
應與此條及下紳衿所欠分數一條參看。
奏銷限期,一、地丁奏銷,直隸、山東、山西、河南、陝西、甘肅限次年四月。
奉天、安徽、浙江、江西、湖南、湖北、江南之蘇州藩司,限次年五月。
福建、四川,廣東、廣西、貴州、江南之江甯藩司,限次年六月。
山西之大同、朔平二府經征米豆,于次年底奏銷。
謹按。
革黜後仍應枷杖,與别項有犯不同,應參看名例贖刑門。
□完納後是否準予開複,亦應叙明。
應參看多收稅糧斛面門一條。
□此例,因其例倚恃紳衿,抗糧不納,是以嚴定專條。
但革黜後仍應嚴催未完錢糧,似不必實行杖責。
仍酌量加枷,将杖罪均改為枷号,俟完糧後再行放免。
并酌核情節輕重,準予開複。
□今則紳衿拖欠錢糧者,比比皆是,從無照此辦理者,此例亦具文矣。
收糧違限一,運弁,以通幇糧米計算,但有挂欠,即革職責懲,發南追比。
不完者,分别治罪。
如欠不及一分,笞五十,追完還職。
不完滿杖。
欠至一分,杖六十,追完免罪。
不完,徒一年。
欠,至二分,杖七十,追完免罪。
不完,徒二年。
欠至三分,杖八十,追完免罪。
不完,徒三年。
欠至四分,杖九十,追完仍滿杖。
不完,發附近充軍。
欠至五分,杖一百,追完徒一年。
不完者,發邊遠充軍。
欠至六分者,絞。
六分以上者,斬。
倶監候。
照例以其家産抵償。
如仍不足,令原佥衙門各官代賠。
旗丁,以一船糧米計算,但有挂欠,即革運責懲,拏交運官,發南追完,不完治罪。
其按照分數定罪之處,并與運弁同。
承追官嚴加議處。
如家産抵償不足,令佥丁衛所糧道各官代賠。
至糧船起交足額外,原有餘米,聽回空時沿途粜賣。
此條系康熙四十三年,戸部議覆漕運總督桑額題準定例。
與漕糧過淮後盜賣盜買系屬一條。
原載監守自盜門,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本門律例各有以十分為率之語,通幇糧米共計若幹石,并未叙明。
若系一萬石則應以一千為一分矣。
然萬石内欠至千石以下,(八九百石皆是)僅拟滿杖,似嫌太輕。
亦無萬石内竟至挂欠(五千六千)之理。
欠至五六分拟以絞斬之處,例文亦系虛設。
□再偷竊盜賣,均有治罪專條,挂欠似系别于偷盜而言。
轉解官物門内、掣欠逾額一條,與此互相發明,應參看。
□轉解官物門掣欠之例,較此處為嚴。
惟彼條系指由通至京倉而言,故專言丁舵腳夫等項,未及運弁,亦無分賠代賠之文。
此條系指由南抵通而言,是以各不相同。
然均系虧短漕米之例,分别兩門究嫌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