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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戸律之四婚姻之二
強占良家妻女
娶樂人為妻妾
僧道娶妻
良賤為婚姻
出妻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強占良家妻女:巻首
凡豪(強)勢(力)之人強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者,絞。
(監候)。
婦女給親。
(婦歸夫,女歸親。
)配與子孫弟侄家人者,罪(歸所主)亦如之。
(所配)男女不坐。
(仍離異給親。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強占良家妻女一,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勲戚勢豪之家者,倶拟絞監候。
此條系前明舊例,原例末句系倶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乾隆五年,按強奪良人妻女轉賣投獻,其情罪與強奪奸占者等,拟絞監候,洵屬允當,因将比照奏請等語删改。
(按,從前毎定一例必有照某律拟斬絞、流、徒之語,亦愼重之意也。
删去則似律外加重矣,此類甚多。
) 《輯注》雲,強奪良人妻女,或賣與人,或投獻與人,與自奸占及配子孫何異,其強奪同,其被奸占亦同也。
觀略賣者滿流,強奪者自應加重,故比照坐絞奏請,亦補律之未備也。
謹按。
雖非自行奸占,亦與奸占相等,故仍科絞罪。
強占良家妻女一,強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奸污者,照已被奸占律減一等定拟。
若已被奸污,而婦女自盡者,照強奸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拟斬監候。
未被奸污而自盡者,照強奸未成本婦羞忿自盡,拟絞監候。
若強奪良家妻女,其夫或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亦分别已成未成照本婦自盡之例問拟。
此條系乾隆五年,甘肅按察使趙城條奏定例。
(一雲系貴州巡撫張廣泗條奏,與此按語不符,自系錯誤。
)乾隆八年修改,嘉慶十四年増定。
謹按。
原定之例意在從寛,添入婦女自盡一層,又系從嚴。
既有婦女治罪之條,後又添入親屬自盡一層,死罪名目愈多,例文日益紛煩矣。
□緻其夫與父母親屬自盡與本婦自盡究有不同,強奸分别已成未成,問拟斬絞,已屬過當,又推廣及此例,似嫌未協。
與下聚衆搶奪婦女一條參看。
□下聚衆搶奪條内,一經搶獲出門,即屬已成,與此例不符。
解者謂下條重在聚衆,故未聚衆者引此條,已聚衆者即引下條矣。
強占良家妻女一,強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從之犯,應照為首絞罪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
如被誘随行,止于幇同扛擡,照未成婚減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其中途奪回及尚未奸污,為從者,審系助勢濟惡,減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如被逼誘随行,止于幇同扛擡,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此條系乾隆六年,刑部議覆四川按察使李如蘭條奏定例。
謹按。
此條與上條均在續定聚衆強奪婦女嚴例以前,是以與下條不符。
近來案件,如系聚衆,則引下條,未聚衆者,則引此條。
惟首從之外,又有逼誘幇同扛擡之人,則不止二人矣。
未免彼此參差。
強占良家妻女一,凡謀占資财,貪圖聘禮,期功卑幼用強搶賣伯叔母姑等尊屬者,拟斬監候。
期功卑幼搶賣兄妻、胞姉,及缌麻卑幼搶賣尊屬尊長,并疏遠無服親族,搶賣尊長、卑幼者,均拟絞監候。
如尊屬尊長圖财強賣卑幼,系期功,杖一百,流三千裡。
系缌麻,發附近充軍。
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一等。
若中途奪回,及娶主自行送回,未被奸污者,均以未成婚論。
如婦女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期功以下卑幼及疏遠親族,仍照本例,分别斬絞監候,缌麻尊屬尊長亦拟絞監候。
期功尊屬尊長,發近邊充軍。
(若已成婚,而婦女因他故自盡者,仍依圖财強嫁問拟,不在此例。
)娶主知情,同搶及用财謀買者,各減正犯罪一等。
不知者,不坐。
(如因家貧不能養贍,或慮不能終守,勸令改嫁,并非為圖财圖産起見,均仍照強嫁例定拟,不得濫引此例。
) 此條系乾隆六年,安徽巡撫陳大受題強賣伯母之董宮一案,附請定例。
(與搶奪路行婦女原系一條,後将下一段摘出另為此例。
)嘉慶六年修改。
謹按。
此伯叔姑是否無論出嫁在室尚未分明,期功拟斬,缌麻拟絞,究有分别。
□此處兄妻以尊長論,則弟妻自應以卑幼論矣。
第鬪毆門内,毆兄弟妻至死均以凡論,與此不符。
□既雲期功卑幼,則大小功兄妻均在其内矣。
缌麻兄妻似不在内。
下緊接缌麻卑幼,并無服親屬雲雲,則缌兄之妻,亦包舉在内矣。
小功,缌麻兄弟之妻,律皆無服,是否可作尊卑論斷,抑仍照凡人定拟。
若以夫之服制為斷,凡系尊長之妻即為尊長,系卑幼之妻即為卑幼,則搶賣缌麻侄婦緻令自盡,即應拟絞,搶賣大小功弟妻緻令自盡,反應拟軍,不特情罪大不允協,且與上文僅止搶賣而未釀命者,亦屬參差。
再故殺缌侄之婦,罪止拟絞,故殺兄弟之妻,無論期功,
(監候)。
婦女給親。
(婦歸夫,女歸親。
)配與子孫弟侄家人者,罪(歸所主)亦如之。
(所配)男女不坐。
(仍離異給親。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強占良家妻女一,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及投獻王府并勲戚勢豪之家者,倶拟絞監候。
此條系前明舊例,原例末句系倶比照強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妻妾,絞罪,奏請定奪。
乾隆五年,按強奪良人妻女轉賣投獻,其情罪與強奪奸占者等,拟絞監候,洵屬允當,因将比照奏請等語删改。
(按,從前毎定一例必有照某律拟斬絞、流、徒之語,亦愼重之意也。
删去則似律外加重矣,此類甚多。
) 《輯注》雲,強奪良人妻女,或賣與人,或投獻與人,與自奸占及配子孫何異,其強奪同,其被奸占亦同也。
觀略賣者滿流,強奪者自應加重,故比照坐絞奏請,亦補律之未備也。
謹按。
雖非自行奸占,亦與奸占相等,故仍科絞罪。
強占良家妻女一,強奪良家妻女中途奪回,及尚未奸污者,照已被奸占律減一等定拟。
若已被奸污,而婦女自盡者,照強奸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拟斬監候。
未被奸污而自盡者,照強奸未成本婦羞忿自盡,拟絞監候。
若強奪良家妻女,其夫或父母親屬羞忿自盡者,亦分别已成未成照本婦自盡之例問拟。
此條系乾隆五年,甘肅按察使趙城條奏定例。
(一雲系貴州巡撫張廣泗條奏,與此按語不符,自系錯誤。
)乾隆八年修改,嘉慶十四年増定。
謹按。
原定之例意在從寛,添入婦女自盡一層,又系從嚴。
既有婦女治罪之條,後又添入親屬自盡一層,死罪名目愈多,例文日益紛煩矣。
□緻其夫與父母親屬自盡與本婦自盡究有不同,強奸分别已成未成,問拟斬絞,已屬過當,又推廣及此例,似嫌未協。
與下聚衆搶奪婦女一條參看。
□下聚衆搶奪條内,一經搶獲出門,即屬已成,與此例不符。
解者謂下條重在聚衆,故未聚衆者引此條,已聚衆者即引下條矣。
強占良家妻女一,強奪良家妻女,奸占為從之犯,應照為首絞罪減一等,杖一百,流三千裡。
如被誘随行,止于幇同扛擡,照未成婚減絞罪五等,杖七十,徒一年半。
其中途奪回及尚未奸污,為從者,審系助勢濟惡,減為首流罪一等,杖一百,徒三年。
如被逼誘随行,止于幇同扛擡,各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此條系乾隆六年,刑部議覆四川按察使李如蘭條奏定例。
謹按。
此條與上條均在續定聚衆強奪婦女嚴例以前,是以與下條不符。
近來案件,如系聚衆,則引下條,未聚衆者,則引此條。
惟首從之外,又有逼誘幇同扛擡之人,則不止二人矣。
未免彼此參差。
強占良家妻女一,凡謀占資财,貪圖聘禮,期功卑幼用強搶賣伯叔母姑等尊屬者,拟斬監候。
期功卑幼搶賣兄妻、胞姉,及缌麻卑幼搶賣尊屬尊長,并疏遠無服親族,搶賣尊長、卑幼者,均拟絞監候。
如尊屬尊長圖财強賣卑幼,系期功,杖一百,流三千裡。
系缌麻,發附近充軍。
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一等。
若中途奪回,及娶主自行送回,未被奸污者,均以未成婚論。
如婦女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期功以下卑幼及疏遠親族,仍照本例,分别斬絞監候,缌麻尊屬尊長亦拟絞監候。
期功尊屬尊長,發近邊充軍。
(若已成婚,而婦女因他故自盡者,仍依圖财強嫁問拟,不在此例。
)娶主知情,同搶及用财謀買者,各減正犯罪一等。
不知者,不坐。
(如因家貧不能養贍,或慮不能終守,勸令改嫁,并非為圖财圖産起見,均仍照強嫁例定拟,不得濫引此例。
) 此條系乾隆六年,安徽巡撫陳大受題強賣伯母之董宮一案,附請定例。
(與搶奪路行婦女原系一條,後将下一段摘出另為此例。
)嘉慶六年修改。
謹按。
此伯叔姑是否無論出嫁在室尚未分明,期功拟斬,缌麻拟絞,究有分别。
□此處兄妻以尊長論,則弟妻自應以卑幼論矣。
第鬪毆門内,毆兄弟妻至死均以凡論,與此不符。
□既雲期功卑幼,則大小功兄妻均在其内矣。
缌麻兄妻似不在内。
下緊接缌麻卑幼,并無服親屬雲雲,則缌兄之妻,亦包舉在内矣。
小功,缌麻兄弟之妻,律皆無服,是否可作尊卑論斷,抑仍照凡人定拟。
若以夫之服制為斷,凡系尊長之妻即為尊長,系卑幼之妻即為卑幼,則搶賣缌麻侄婦緻令自盡,即應拟絞,搶賣大小功弟妻緻令自盡,反應拟軍,不特情罪大不允協,且與上文僅止搶賣而未釀命者,亦屬參差。
再故殺缌侄之婦,罪止拟絞,故殺兄弟之妻,無論期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