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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均應拟斬。
今搶賣緻令自盡,較故殺情節為輕,而以缌麻及期功強分生死,殊未平允。
再如缌麻姉妹出嫁,即降為無服,又當如何酌斷。
□例末小注雲雲,系指别于圖财而言。
即系居喪嫁娶門内,孀婦自願守志例文注腳,似應将此二條修并為一。
先叙圖财嫁賣罪者,下再叙,如因家貧不能養贍,強嫁雲雲,然上層罪名頗重,似應再行核減。
□董宮之案,原奏以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例内,已有拟絞明文,因系期親尊屬,是以加重拟斬。
至強娶之案,均屬凡人,除強奪良人妻女奸占為妻妾者,已有拟絞正條。
其中途奪回未及奸污者,亦有拟流正例外,若已被奸污而本婦自盡者,應照強奸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拟斬監候。
未被奸污而本婦羞忿自盡者,應照強奸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拟斬監候。
亦經分析,毋庸另議科條雲雲,是強賣與強娶,原奏系屬并舉,且有或系貪色,或系圖财,厥罪維均之語,則商同親屬強娶,緻婦女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豈得量從末減。
改定之例,嚴于責親屬,而寛以恕娶主,似嫌未協。
□且此例重在謀占資财,尤重在搶奪,其雲疏遠親屬者,即照凡論之意也。
凡由本婦家搶出嫁賣,除期親尊屬外,其餘倶絞罪。
若貪圖聘禮,則娶主一邊起意者居多,乃親屬概拟重罪,強娶者反減正犯罪一等,而置同搶及奸污之情于不問,殊與原奏不符。
査本婦之自盡既由于奸污,謀娶者又系知情同搶,坐以為首之罪,亦屬應得。
況用強求娶,逼受聘财,因而緻令自盡者,尚拟軍罪,豈有自行奸污反減親屬一等之理。
乃親屬則科罪從嚴,而娶主則曲意從寛,未知何故。
卑幼尚可言也,尊長則情理難通矣。
尤可異者,圖财者系疏遠親屬等項,強娶者即應拟流,圖财者系期功尊長,強娶者則祗拟徒,又何理也。
□謀占資财貪圖聘禮,用強搶賣期親伯叔母或大小功伯叔母,均拟斬候,胞姑出嫁降服仍系大功,拟以斬候,尚無出入。
小功姑出嫁則降服缌麻矣,毆死不問立決,強賣不問斬候,亦系情通理順,若胞姉出嫁降服,仍大功也,大功姉出嫁降服,亦小功也,毆死仍應斬決,強嫁不照伯叔姑拟斬,其義安在,此不可解者也。
□缌麻姑姉出嫁,即降為無服,以有服尊長論,強賣應絞,以疏遠無服親族論,強賣亦應絞,罪名亦無出入。
至缌麻侄女及妹出嫁,即降為無服,以缌麻尊長論,應附近充軍。
以無服親屬論,應拟絞候,此罪名生死攸關,不可不詳愼者也。
□缌麻伯叔母,缌麻伯叔姑及姉皆為尊屬尊長,搶賣拟絞,所以别于期功也。
期功卑幼搶賣兄妻,(胞兄大小功兄皆是)拟絞監候,而不言缌麻兄妻,惟期功兄妻,即以尊長論,則缌麻兄妻亦應拟絞矣。
若以為無服,則疏遠者尤應拟絞。
此拟罪之亦無參差者。
尊長強賣卑幼,期功,缌麻均無死罪,以名分較尊,故寛之也。
(凡由胞妹,胞侄女,胞侄之婦至缌妹,缌侄女,缌侄之婦皆是。
)所最難引斷者,惟期功及缌麻等項弟妻耳。
以凡人論,則應拟絞。
以有服卑幼論,則應分别拟以滿流,充軍。
是否照本婦之服定斷,抑或照律内服圖所載為準。
弟妻小功,堂弟妻缌麻,餘倶無服,此尤不可不詳為酌核者也。
□婦女不甘失節因而自盡,缌麻尊屬尊長,拟斬監候,期功,近邊軍。
小功侄女及妹之出嫁者,以小功論,則充軍,以缌麻論,則絞候。
期功侄婦則充軍,缌侄婦則絞候。
缌麻侄孫之婦亦絞候矣,似無區别。
至死系缌麻弟妻,無論應否以尊長論,與凡人,均拟絞候,罪名尚屬相等。
期親,大功弟妻按律圖科罪,一則小功,一則缌服,辦理已有參差。
若小功弟妻則無服矣,究應如何定斷,礙難懸拟。
生死出入,不可不愼也。
例文至此,繁瑣極矣。
乃愈繁瑣而愈窒礙,條例之不可増添也如是。
強占良家妻女一,凡聚衆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奴婢及被奸污者,并聚衆夥謀于素無瓜葛之家,入室搶奪婦女,(無論曾否媒說,)一經搶獲出門,即屬已成。
審實,不分得财與未得财,為首者,斬立決。
為從者,皆絞監候。
知情故買者,減正犯罪一等。
不知者,不坐。
如圖搶入室,未将婦女搶獲者,首犯,拟絞監候。
為從,實發極邊煙瘴充軍。
至因夥衆搶奪婦女,拒捕殺人者,無論已成未成,下手殺人之犯斬決枭示。
幇毆成傷,從犯,不論手足,他物,金刃,均拟絞監候。
其并未幇毆首從各犯,仍分别已未搶獲婦女本例問拟。
家奴搶奪,伊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買治罪。
該管官員不行嚴禁、査拏者,交部議處。
領催總甲,杖八十。
其有并非夥衆,但強賣與人為妻妾者,拟絞監候。
若于素有瓜葛之家(必實有戚誼者。
方以瓜葛論。
)先經媒說未允,因而糾衆強搶者,仍按強奪奸占已未成本律例科斷如有拒捕殺傷人者,照搶奪殺傷人例辦理。
此例原系二條,一條乾隆六年,
今搶賣緻令自盡,較故殺情節為輕,而以缌麻及期功強分生死,殊未平允。
再如缌麻姉妹出嫁,即降為無服,又當如何酌斷。
□例末小注雲雲,系指别于圖财而言。
即系居喪嫁娶門内,孀婦自願守志例文注腳,似應将此二條修并為一。
先叙圖财嫁賣罪者,下再叙,如因家貧不能養贍,強嫁雲雲,然上層罪名頗重,似應再行核減。
□董宮之案,原奏以強奪良人妻女賣與他人為妻妾例内,已有拟絞明文,因系期親尊屬,是以加重拟斬。
至強娶之案,均屬凡人,除強奪良人妻女奸占為妻妾者,已有拟絞正條。
其中途奪回未及奸污者,亦有拟流正例外,若已被奸污而本婦自盡者,應照強奸已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拟斬監候。
未被奸污而本婦羞忿自盡者,應照強奸未成本婦羞忿自盡例拟斬監候。
亦經分析,毋庸另議科條雲雲,是強賣與強娶,原奏系屬并舉,且有或系貪色,或系圖财,厥罪維均之語,則商同親屬強娶,緻婦女不甘失節,因而自盡者,豈得量從末減。
改定之例,嚴于責親屬,而寛以恕娶主,似嫌未協。
□且此例重在謀占資财,尤重在搶奪,其雲疏遠親屬者,即照凡論之意也。
凡由本婦家搶出嫁賣,除期親尊屬外,其餘倶絞罪。
若貪圖聘禮,則娶主一邊起意者居多,乃親屬概拟重罪,強娶者反減正犯罪一等,而置同搶及奸污之情于不問,殊與原奏不符。
査本婦之自盡既由于奸污,謀娶者又系知情同搶,坐以為首之罪,亦屬應得。
況用強求娶,逼受聘财,因而緻令自盡者,尚拟軍罪,豈有自行奸污反減親屬一等之理。
乃親屬則科罪從嚴,而娶主則曲意從寛,未知何故。
卑幼尚可言也,尊長則情理難通矣。
尤可異者,圖财者系疏遠親屬等項,強娶者即應拟流,圖财者系期功尊長,強娶者則祗拟徒,又何理也。
□謀占資财貪圖聘禮,用強搶賣期親伯叔母或大小功伯叔母,均拟斬候,胞姑出嫁降服仍系大功,拟以斬候,尚無出入。
小功姑出嫁則降服缌麻矣,毆死不問立決,強賣不問斬候,亦系情通理順,若胞姉出嫁降服,仍大功也,大功姉出嫁降服,亦小功也,毆死仍應斬決,強嫁不照伯叔姑拟斬,其義安在,此不可解者也。
□缌麻姑姉出嫁,即降為無服,以有服尊長論,強賣應絞,以疏遠無服親族論,強賣亦應絞,罪名亦無出入。
至缌麻侄女及妹出嫁,即降為無服,以缌麻尊長論,應附近充軍。
以無服親屬論,應拟絞候,此罪名生死攸關,不可不詳愼者也。
□缌麻伯叔母,缌麻伯叔姑及姉皆為尊屬尊長,搶賣拟絞,所以别于期功也。
期功卑幼搶賣兄妻,(胞兄大小功兄皆是)拟絞監候,而不言缌麻兄妻,惟期功兄妻,即以尊長論,則缌麻兄妻亦應拟絞矣。
若以為無服,則疏遠者尤應拟絞。
此拟罪之亦無參差者。
尊長強賣卑幼,期功,缌麻均無死罪,以名分較尊,故寛之也。
(凡由胞妹,胞侄女,胞侄之婦至缌妹,缌侄女,缌侄之婦皆是。
)所最難引斷者,惟期功及缌麻等項弟妻耳。
以凡人論,則應拟絞。
以有服卑幼論,則應分别拟以滿流,充軍。
是否照本婦之服定斷,抑或照律内服圖所載為準。
弟妻小功,堂弟妻缌麻,餘倶無服,此尤不可不詳為酌核者也。
□婦女不甘失節因而自盡,缌麻尊屬尊長,拟斬監候,期功,近邊軍。
小功侄女及妹之出嫁者,以小功論,則充軍,以缌麻論,則絞候。
期功侄婦則充軍,缌侄婦則絞候。
缌麻侄孫之婦亦絞候矣,似無區别。
至死系缌麻弟妻,無論應否以尊長論,與凡人,均拟絞候,罪名尚屬相等。
期親,大功弟妻按律圖科罪,一則小功,一則缌服,辦理已有參差。
若小功弟妻則無服矣,究應如何定斷,礙難懸拟。
生死出入,不可不愼也。
例文至此,繁瑣極矣。
乃愈繁瑣而愈窒礙,條例之不可増添也如是。
強占良家妻女一,凡聚衆夥謀搶奪路行婦女,或賣或自為妻妾、奴婢及被奸污者,并聚衆夥謀于素無瓜葛之家,入室搶奪婦女,(無論曾否媒說,)一經搶獲出門,即屬已成。
審實,不分得财與未得财,為首者,斬立決。
為從者,皆絞監候。
知情故買者,減正犯罪一等。
不知者,不坐。
如圖搶入室,未将婦女搶獲者,首犯,拟絞監候。
為從,實發極邊煙瘴充軍。
至因夥衆搶奪婦女,拒捕殺人者,無論已成未成,下手殺人之犯斬決枭示。
幇毆成傷,從犯,不論手足,他物,金刃,均拟絞監候。
其并未幇毆首從各犯,仍分别已未搶獲婦女本例問拟。
家奴搶奪,伊主知情不首者,照知情故買治罪。
該管官員不行嚴禁、査拏者,交部議處。
領催總甲,杖八十。
其有并非夥衆,但強賣與人為妻妾者,拟絞監候。
若于素有瓜葛之家(必實有戚誼者。
方以瓜葛論。
)先經媒說未允,因而糾衆強搶者,仍按強奪奸占已未成本律例科斷如有拒捕殺傷人者,照搶奪殺傷人例辦理。
此例原系二條,一條乾隆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