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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虛出通關朱鈔一,各省屬官虧空,上司明知故縱者,令徇隐之上司各賠一分。
此條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査州縣虧空錢糧,上司有分賠之例,蓋因或系徇隐于平日,或由疏忽于盤査,故令賠補。
且慮本犯業已花銷,無力全完,若非上司分賠,則錢糧終無着落,然不過追足原虧之數而止,今照此例,州縣虧空一千,上司各賠一千。
州縣虧空一萬,上司各賠一萬。
知府所屬或數縣,或數十餘縣不止,至督撫司道則統轄全省,若遇有虧空令其逐案照數全賠,力有不能,于錢糧終屬無益。
現經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請停止,此條無庸纂入。
黃冊進呈後,奉旨仍行纂入。
謹按。
戸部例同。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知府、直隸州知州失察屬員虧空,及本犯實系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辦理外,其知府、直隸州知州通同徇隐州縣欺侵倉庫錢糧者,着落代賠之項,若三限已滿,尚未賠完,該督撫取具家産全無印甘各結保題,即将革職代賠之知府、直隸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數治罪。
以十分為率,如未完之數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
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
毎一分加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準納贖。
如能依限賠完,仍照例準其分别開複、降調。
此條系乾隆十五年,欽奉上谕議定條例。
此專指虧空而言,原載那移出納門,鹹豐二年移改。
謹按。
屬員虧空徇隐之上司,例止勒限追賠,并無治罪之文,以贓未入己,無從計算科罪也。
若以屬員侵虧之數,科該上司以入己之條,似屬未協,故罪止于革職責賠。
此例于限滿未完之後,加重拟徒,是原例已重,此例又加嚴矣,殊未平允。
□再代賠之贓,如統計一萬,已完過五千,未完仍在五分,自應照此例拟杖一百。
傥統計系一千、二千已完過四百及七八百,未完者尚在六分以上,即應拟徒。
或十分無完,雖贓數較少,亦拟滿徒,尤未平允。
再爾時侵虧之案,辦理最嚴,本員因此伏法者甚多,即分賠獨賠之上司,如限滿不能完交,即分别拟徒,立法最為嚴歴。
嘉慶四年改章以後,非特本員并無死罪,即分賠代賠之例,亦倶成具文矣。
即有奏明按限監追者,而倶系通融辦理,本人非特不在監獄,久之亦并不在本省,官款悉化為烏有。
本門所載各條,從無引用者,物極必反,其理然也。
附餘錢糧私下補碼:巻首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數(支銷)。
若監臨主守,将増出錢糧私下銷補别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不分首從)并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其虧折追賠還官。
) ○若内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附簿寄庫。
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戸部作數。
若(解戸)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斬。
(雜犯準徒五年。
)守門官失于盤獲搜檢者,杖一百。
(金帛等物追還官。
)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私借錢糧:巻首 凡監臨主守,将系官錢糧等物,(乃金帛之類,非下條衣服之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文字兼文約、票批、簿籍)并計(所借之)贓,以監守自盜論。
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
(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原物還官)。
○若将自己對象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
(自己對象入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條例 私借錢糧一,凡管民地方官員,借用官銀,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離任,限一年還完,開複。
若限内不完,革職。
着落家産還完。
旗員交與該旗催追,漢宮交與該督撫催追。
此條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私借官錢糧,律有專條,此例特為一年還完,準予開複而設。
與那移正自相類,第那移之項,均指還充官用,不入己而言。
若因私事借用官銀,似當有别。
□《處分則例》略同。
私借錢糧一,凡州縣、衛所虧空錢糧,如果民欠未完,捏報全完,或私自借給百姓倉糧,其私借錢糧之員及捏報官員,應照虛出通關、朱鈔律,計所虛出之數并贓,皆以監守自盜論。
其實在民欠民借,仍着落原借欠之人完納。
其那移錢糧有項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征補項。
若捏報、私借、那移之項,該員情願一年内代民全完者,準其複還原職。
此條系康熙五十六年,戸部議準定例。
謹按。
此例亦因其并未入己,故仍準開複也。
□那移另是一項,與借欠無幹。
□定例之意。
本為虧空案多,錢糧不能完結而設,故于虧空項内摘出民欠民借及那移等項,分别言之,原其與侵盜不同故也。
私借錢糧一,府州縣春間借出倉谷,秋收後勒限征比,務于十月中全完,造具冊收,送戸部査核。
如有紳衿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戸姓名影射,零星領出入己,積至二、三十石者,紳衿斥革,牙行、蠹役枷号一個月,責四十闆,倶照追入倉。
其代為造冊之郷保地方,有無受贓,分别治罪。
該管上司不行掲參,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五年,戸部議覆河南總督田文鏡奏準定例。
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專為出借倉谷而設,本為出陳易新,遂緻諸多流弊。
始則弊在紳衿、牙行人等,近則弊不在紳衿,而在官府矣。
□紳衿等黜革、枷責,與《戸部則例》同。
惟戸部例,有吏胥捏領,州縣失察者,所領米各着落州縣賠還,仍照例議處,刑例無。
□又《戸部則例》,常平倉谷,毎歳春借秋還,嚴禁州縣毋許按戸勒派、克扣、浮收,及常平各倉出借、平粜各事宜,備極詳晰,應參看。
《處分則例》,粜借倉谷各條,亦應參看。
私借錢糧一,虧空人員,除査明家産盡數追賠外,如有屬員借支、借領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領者,将所有借欠之項,責令追還,以抵該員虧空。
仍分别議處。
至平日債負,或幇助親友及同官私借,雖有文約、書劄、記簿,并無印領,止許自行取讨。
若混請開抵虧空者,無論遠近年分,概不準行。
仍将本人照圖頼、誣扳治罪。
地方有司聽從開抵,妄拏無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
受賄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因規避處分,指引開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将親族濫行着落追賠例問拟。
該管上司官,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系乾隆元年,刑部議覆禦史福徳條奏定例。
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則例》完欠門,官員一切應賠庫項,開欠抵追,如所開之欠,査明實系公帑,其借欠之人當日具有借欠印領者,應照數追還。
并将借欠之員,分别議處。
若系平日私債、或系己資幇助親友,以及同官私借,雖有文約,并無印領者,無論遠年近年,有無确據,一概不準私抵。
謹按。
此開抵欠項,分别公私之例。
□照圖頼誣扳例,即系隐瞞入官家産第一條例文也。
第彼條祗雲從重治罪,亦未叙明。
□借端将親族濫行着追,系照違制律,亦見彼門,均應參看。
私借錢糧一,凡遇地方荒歉,借給貧民米石谷麥,或開墾田土,借給牛具籽種,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辦公銀兩,原系題明咨部,行令出借,傥遇人亡産絶,确査出結,題請豁免。
如有捏飾侵漁,以及未經報明,私行借動者,即行題參,按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元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分别豁免之例。
私借錢糧一,凡支銷錢糧,均有一定款項額數,如有違例開銷、着落擅動濫給之員賠補。
傥上司官因為數繁多,一人不能歸結,派令屬員公捐還項。
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賠,将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此條系乾隆元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分别不應追繳等項,防攤派之弊也。
□應治何罪,并未叙明。
私借官物:巻首 凡監臨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氈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計借物)坐贓論、減二等。
(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還官。
)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賠。
(有心緻損,依棄毀官物、計贓,準竊盜論,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誤毀及遺失者,減棄毀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三年,并追賠。
)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
此條系雍正五年例,乾隆五年査州縣虧空錢糧,上司有分賠之例,蓋因或系徇隐于平日,或由疏忽于盤査,故令賠補。
且慮本犯業已花銷,無力全完,若非上司分賠,則錢糧終無着落,然不過追足原虧之數而止,今照此例,州縣虧空一千,上司各賠一千。
州縣虧空一萬,上司各賠一萬。
知府所屬或數縣,或數十餘縣不止,至督撫司道則統轄全省,若遇有虧空令其逐案照數全賠,力有不能,于錢糧終屬無益。
現經河南巡撫尹會一奏請停止,此條無庸纂入。
黃冊進呈後,奉旨仍行纂入。
謹按。
戸部例同。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知府、直隸州知州失察屬員虧空,及本犯實系因公那移者,仍照原例辦理外,其知府、直隸州知州通同徇隐州縣欺侵倉庫錢糧者,着落代賠之項,若三限已滿,尚未賠完,該督撫取具家産全無印甘各結保題,即将革職代賠之知府、直隸州知州,按其已未完交分數治罪。
以十分為率,如未完之數在五分以内者,杖一百。
至六分者,杖六十,徒一年。
毎一分加一等,十分無完者,杖一百,徒三年,均不準納贖。
如能依限賠完,仍照例準其分别開複、降調。
此條系乾隆十五年,欽奉上谕議定條例。
此專指虧空而言,原載那移出納門,鹹豐二年移改。
謹按。
屬員虧空徇隐之上司,例止勒限追賠,并無治罪之文,以贓未入己,無從計算科罪也。
若以屬員侵虧之數,科該上司以入己之條,似屬未協,故罪止于革職責賠。
此例于限滿未完之後,加重拟徒,是原例已重,此例又加嚴矣,殊未平允。
□再代賠之贓,如統計一萬,已完過五千,未完仍在五分,自應照此例拟杖一百。
傥統計系一千、二千已完過四百及七八百,未完者尚在六分以上,即應拟徒。
或十分無完,雖贓數較少,亦拟滿徒,尤未平允。
再爾時侵虧之案,辦理最嚴,本員因此伏法者甚多,即分賠獨賠之上司,如限滿不能完交,即分别拟徒,立法最為嚴歴。
嘉慶四年改章以後,非特本員并無死罪,即分賠代賠之例,亦倶成具文矣。
即有奏明按限監追者,而倶系通融辦理,本人非特不在監獄,久之亦并不在本省,官款悉化為烏有。
本門所載各條,從無引用者,物極必反,其理然也。
附餘錢糧私下補碼:巻首 凡各衙門及倉庫,但有附餘錢糧,須要盡實報官,明白(立案,于)正收(簿内,另)作數(支銷)。
若監臨主守,将増出錢糧私下銷補别項事故虧折之數,瞞官作弊者,(不分首從)并計贓,以監守自盜論。
(其虧折追賠還官。
) ○若内庫收受金帛,當日交割未完者,(不許帶出)許令附簿寄庫。
若有餘剩之物,本庫明白立案正收,開申戸部作數。
若(解戸)朦胧擅将金帛等物出外者,(不分多少)斬。
(雜犯準徒五年。
)守門官失于盤獲搜檢者,杖一百。
(金帛等物追還官。
)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私借錢糧:巻首 凡監臨主守,将系官錢糧等物,(乃金帛之類,非下條衣服之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者,雖有文字,(文字兼文約、票批、簿籍)并計(所借之)贓,以監守自盜論。
其非監守之人借者,以常人盜倉庫錢糧論。
(監守坐以自盜,非監守止以常人盜,追出原物還官)。
○若将自己對象抵換官物者,罪亦如之。
(自己對象入官)。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條例 私借錢糧一,凡管民地方官員,借用官銀,初次逾限不能完者,即令離任,限一年還完,開複。
若限内不完,革職。
着落家産還完。
旗員交與該旗催追,漢宮交與該督撫催追。
此條系康熙四十六年,刑部議準定例。
謹按。
私借官錢糧,律有專條,此例特為一年還完,準予開複而設。
與那移正自相類,第那移之項,均指還充官用,不入己而言。
若因私事借用官銀,似當有别。
□《處分則例》略同。
私借錢糧一,凡州縣、衛所虧空錢糧,如果民欠未完,捏報全完,或私自借給百姓倉糧,其私借錢糧之員及捏報官員,應照虛出通關、朱鈔律,計所虛出之數并贓,皆以監守自盜論。
其實在民欠民借,仍着落原借欠之人完納。
其那移錢糧有項可抵者,即令接任官催征補項。
若捏報、私借、那移之項,該員情願一年内代民全完者,準其複還原職。
此條系康熙五十六年,戸部議準定例。
謹按。
此例亦因其并未入己,故仍準開複也。
□那移另是一項,與借欠無幹。
□定例之意。
本為虧空案多,錢糧不能完結而設,故于虧空項内摘出民欠民借及那移等項,分别言之,原其與侵盜不同故也。
私借錢糧一,府州縣春間借出倉谷,秋收後勒限征比,務于十月中全完,造具冊收,送戸部査核。
如有紳衿及牙行、蠹役,将家人、佃戸姓名影射,零星領出入己,積至二、三十石者,紳衿斥革,牙行、蠹役枷号一個月,責四十闆,倶照追入倉。
其代為造冊之郷保地方,有無受贓,分别治罪。
該管上司不行掲參,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五年,戸部議覆河南總督田文鏡奏準定例。
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專為出借倉谷而設,本為出陳易新,遂緻諸多流弊。
始則弊在紳衿、牙行人等,近則弊不在紳衿,而在官府矣。
□紳衿等黜革、枷責,與《戸部則例》同。
惟戸部例,有吏胥捏領,州縣失察者,所領米各着落州縣賠還,仍照例議處,刑例無。
□又《戸部則例》,常平倉谷,毎歳春借秋還,嚴禁州縣毋許按戸勒派、克扣、浮收,及常平各倉出借、平粜各事宜,備極詳晰,應參看。
《處分則例》,粜借倉谷各條,亦應參看。
私借錢糧一,虧空人員,除査明家産盡數追賠外,如有屬員借支、借領及同官那借,出有印領者,将所有借欠之項,責令追還,以抵該員虧空。
仍分别議處。
至平日債負,或幇助親友及同官私借,雖有文約、書劄、記簿,并無印領,止許自行取讨。
若混請開抵虧空者,無論遠近年分,概不準行。
仍将本人照圖頼、誣扳治罪。
地方有司聽從開抵,妄拏無辜追比者,照故勘平人律治罪。
受賄得贓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因規避處分,指引開欠者,承追官照借端将親族濫行着落追賠例問拟。
該管上司官,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系乾隆元年,刑部議覆禦史福徳條奏定例。
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則例》完欠門,官員一切應賠庫項,開欠抵追,如所開之欠,査明實系公帑,其借欠之人當日具有借欠印領者,應照數追還。
并将借欠之員,分别議處。
若系平日私債、或系己資幇助親友,以及同官私借,雖有文約,并無印領者,無論遠年近年,有無确據,一概不準私抵。
謹按。
此開抵欠項,分别公私之例。
□照圖頼誣扳例,即系隐瞞入官家産第一條例文也。
第彼條祗雲從重治罪,亦未叙明。
□借端将親族濫行着追,系照違制律,亦見彼門,均應參看。
私借錢糧一,凡遇地方荒歉,借給貧民米石谷麥,或開墾田土,借給牛具籽種,以及一切吏役、兵丁人等辦公銀兩,原系題明咨部,行令出借,傥遇人亡産絶,确査出結,題請豁免。
如有捏飾侵漁,以及未經報明,私行借動者,即行題參,按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元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分别豁免之例。
私借錢糧一,凡支銷錢糧,均有一定款項額數,如有違例開銷、着落擅動濫給之員賠補。
傥上司官因為數繁多,一人不能歸結,派令屬員公捐還項。
或逼令接任官按股分賠,将抑勒之上司官,照例治罪。
此條系乾隆元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此分别不應追繳等項,防攤派之弊也。
□應治何罪,并未叙明。
私借官物:巻首 凡監臨主守,将系官什物、衣服、氈褥、器玩之類,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過十日,各(計借物)坐贓論、減二等。
(罪止杖八十,徒二年,各追所借還官。
)若有損失者,依毀失官物律坐罪,追賠。
(有心緻損,依棄毀官物、計贓,準竊盜論,加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誤毀及遺失者,減棄毀之罪三等,杖八十,徒三年,并追賠。
)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