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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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直隸州知州獨賠。
勒限一年完補。
若能于限内全完,準其開複。
限滿不完,再限一年完補,若能于二限内賠補全完,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
如二限内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于三限内全完,照伊原職降二級調用。
三限既滿之後,雖照數賠補全完,亦不準其開複。
此條系乾隆五年修例時,以此即第一條奏銷例内獨賠之知府勒限嚴追之例,其照刑律監守自盜本犯勒限三年之處,已于前條改定,此條自應為分晰,因照原例修改。
(其原例系何年纂定,并未叙明。
)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
此專指徇隐之府州獨賠而言。
革職勒賠,即所以治其徇隐之罪也。
一年限内全完者,準其開複,二三限内全完者,分别降調,限滿,雖照數全完,不準開複,已足蔽辜,是以并不科罪。
原其代人徇隐,究與自行侵虧不同也。
後又定有分别科罪之例,未免太嚴,似亦應照上條修改。
專言侵虧,不必牽及那移一層,以免混淆。
律既分列兩門,而例仍一體同科,亦嫌未協。
再直隸州亦有經征錢糧,如有侵那徇隐之該管道,是否照此辦理之處,戸部例有專條,刑例無。
處分例,州縣侵欺錢糧,府、州扶同出結者,盡數賠補,分别全完、不完為一條。
州縣侵欺錢糧,府州失于覺察,分别全完,不全完為一條。
道員徇隐、失察為一條。
州縣那移錢糧,府、州扶同出結,盡數賠補為一條。
道員另為一條,似較明晰,應參看。
虛出通關朱鈔一,各府倉庫錢糧,于毎年奏銷時,責成各該道盤査,直隸州錢糧,責成分巡道盤査。
糧驿道錢糧,責成布政使盤査。
藩庫錢糧,該省有總督者,督撫會同盤査。
無總督者,巡撫盤査。
其總督有管轄兩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于題明巡査地方事情之便,會同盤査。
出具印結,于奏銷本内一并保題。
傥有扶同徇隐,及盤査不實,不行掲報,倶照州縣倉庫例行。
如有抑勒、那借、濫動,以緻虧空者,許據實通詳掲送各部院奏聞,嚴加議處,責令賠補。
此條系乾隆五年修例時,以前條已将盤査州縣倉庫之例詳載,則司、道、府、州盤査之例,亦應備列于後。
雍正五年刻本,皆未經加載,因将現在遵行各條彙纂為例。
謹按。
上條專言盤査州縣倉庫錢糧,而未及别衙門,故另立此條,與《戸部則例》同。
□戸部例又有州縣等倉庫錢糧實存數目。
毎三月申報一次一條,刑例無。
□照州縣倉庫例行,亦應分别通同徇隐及盤査不實,着落獨賠分賠矣。
□藩庫錢糧一層,系雍正元、二年定。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州縣那移虧空,審明系知府、直隸州知州不行掲報,應着落分賠之項,将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
其虧空銀米,仍依那移虧空年限,先于本犯名下盡數着落嚴追。
一年限内全完,将本犯及不行掲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倶照例準其開複。
二限、三限補完,本犯照例分别發落。
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拟治罪。
(按,與上條重複)査實果系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将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着落不行掲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五成,其餘五成,着落失察道員分賠二成,藩司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
其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銀兩,勒限一年完補。
限内全完,準其開複。
不完,再限一年補完,若能于二限内全完者,準其開複。
于補官日罰俸一年。
如二限内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于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
如三次限滿不完,不準開複。
未完銀兩,仍着落追賠。
至巡撫司道,分賠銀兩,均照代賠例銀,按銀數多寡分年完繳。
傥有兩案着賠,準将前案銀兩依限繳完,再行續接追繳。
此條系雍正三年例。
(按此專言知府分賠者)乾隆五年修改,道光七年改定。
《戸部則例》庫藏門,分成賠補二條可與此互相發明,一,州縣虧空銀米,無論侵那,査明實系家産盡絶不能完交者,将未完銀數,作為十分,照例着落不行掲報之知府,分賠五成。
其歸入無着項下之五成,令失察之道員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均照代賠例,按限銀數多寡,分年完交。
若有兩案着賠,前案銀兩依限交清之後,再行按續完交。
按此條與刑律同。
一,直隸州虧空倉庫,限滿無完,作為十成,該管道員,照知府例,分賠五成。
藩司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
其餘二成,歸入無着項下完結。
□按此條刑例所無。
謹按。
此專言那移一項,欺侵并不在内。
那移出納門,追賠拖欠各項銀兩,分别銀數,(三百兩至五千兩以上)按限完交。
(半年至五年)此例不分銀數多寡,統限三年追完。
《戸部則例》則雲,按銀數多寡,按年完交,與彼門内所載,八旗直隸應交欠項人員,如事屬因公,核減分賠、代賠一條相符。
刑例此條,未将按銀數多寡二層列入,而彼條又祗言拖欠各項,并未添入分賠代賠字樣,遂不免彼此參差,不如《戸部則例》之明顯。
似應删改為,州縣侵虧,知府并非徇隐,止系盤察不實,不行掲報及失于覺察者,将知府革職離任雲雲。
仍删去那移一層。
□其虧空銀米,先于本犯名下盡數着追。
限滿不能完足,査實果系家産全無,将未完銀米确數,着知府雲雲。
□府州分賠即系那移之項,與徇隐案内獨賠之項不同。
□下又雲,無論侵那,似未明晰。
□此處按成分賠,與前條不符。
分别開複、降調之處,亦與上條互相參差。
□未完銀兩仍着追賠,并無治罪之語,與下條亦屬不符。
□戸部例,知府分賠一半,其餘一半,入于無着項下完結,而分成賠補條下,又載明令司道、巡撫按成分賠,亦與此例相同。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順天府所屬二十五州縣衛錢糧事件,倶令該府尹稽察,仍于報銷時,直督會同府尹互相査核,列銜具題。
其督征完欠分數考成,與直督一例辦理。
此條系乾隆十三年,戸部欽奉上谕議定條例。
謹按。
此條專為順天錢糧,府尹會同直督具題而設,至刑名事件,向歸直督具題,而例無專條,似應補入。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新舊交代,如果米谷收存不愼,官物遺失不全,(按專指此二項而言,與損壞倉庫财物條參看。
)立即掲報題參。
于舊官名下着追。
如已經後官接受出結,米谷黴變、官物短少,着落接任出結之官按數賠補。
此條系乾隆二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此交代之所以不易出結也。
與那移門州縣交代一條參看。
□《戸部則例》,庫藏門盤査條。
典守倉庫錢糧官物,于接收交代後,有黴變失少者,即着落接收交代官及徇庇之上司,按數分賠。
不得因黴失數多,攤派舊任官賠。
□交代各條,《戸部則例》言之最詳,亦應參看。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該年奏銷錢糧,各上司照例盤査出結外,再将各屬現年已征一切正耗、雜項、錢糧、谷價等銀,一體清査,如無缺少,一并出具結狀,申送督撫査核。
如有那移抵飾,據實掲參。
該管上司扶同徇隐,照例參處。
其知府有經征之項。
盤査道員,亦照守牧盤察州縣之例,一體査辦。
各省督撫于奏銷錢糧清査司庫時,将本年新收各項錢糧一并盤査,聲明并無那新補舊情弊,出結保題。
此條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議準湖北巡撫彭澍葵條奏定例。
謹按。
此為防那新掩舊情弊而設。
□甲年錢糧,例應乙年五月奏銷。
而乙年已經開征,遇有舊糧拕欠,規避處分,那新掩舊事所不免,故定立此例。
然既恐那新掩舊,似應移入那移門内。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各省虧空案件,審系侵貪入己者,本犯無力完交,令該上司等分賠。
其那移及倉谷黴變等項,祗将該員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攤賠。
此條系乾隆十六年,欽奉谕旨,恭纂為例。
謹按。
與第一條例文不符,應參看。
□上條例文在先,此條在後,且系奉旨纂定,自應将上條删改畫一。
爾時未經改正,以緻披此參差,反有高下其手之弊。
□此後分賠代賠之例,仍不一而足,均不照此辦理,吏、戸等部,亦各有專條,倶與此例互相參差。
然例文愈嚴,而分賠代賠者愈少,亦具文耳。
虛出通關朱鈔一,各省督撫,毎于年終,将所轄屬員内通行査察,有無虧空之處,據實彙奏。
此條系乾隆二十二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戸部則例》同。
□彙奏後,如有虧空若何議處,例無明文,自應仍照前例參辦矣。
勒限一年完補。
若能于限内全完,準其開複。
限滿不完,再限一年完補,若能于二限内賠補全完,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
如二限内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于三限内全完,照伊原職降二級調用。
三限既滿之後,雖照數賠補全完,亦不準其開複。
此條系乾隆五年修例時,以此即第一條奏銷例内獨賠之知府勒限嚴追之例,其照刑律監守自盜本犯勒限三年之處,已于前條改定,此條自應為分晰,因照原例修改。
(其原例系何年纂定,并未叙明。
)嘉慶十九年改定, 謹按。
此專指徇隐之府州獨賠而言。
革職勒賠,即所以治其徇隐之罪也。
一年限内全完者,準其開複,二三限内全完者,分别降調,限滿,雖照數全完,不準開複,已足蔽辜,是以并不科罪。
原其代人徇隐,究與自行侵虧不同也。
後又定有分别科罪之例,未免太嚴,似亦應照上條修改。
專言侵虧,不必牽及那移一層,以免混淆。
律既分列兩門,而例仍一體同科,亦嫌未協。
再直隸州亦有經征錢糧,如有侵那徇隐之該管道,是否照此辦理之處,戸部例有專條,刑例無。
處分例,州縣侵欺錢糧,府、州扶同出結者,盡數賠補,分别全完、不完為一條。
州縣侵欺錢糧,府州失于覺察,分别全完,不全完為一條。
道員徇隐、失察為一條。
州縣那移錢糧,府、州扶同出結,盡數賠補為一條。
道員另為一條,似較明晰,應參看。
虛出通關朱鈔一,各府倉庫錢糧,于毎年奏銷時,責成各該道盤査,直隸州錢糧,責成分巡道盤査。
糧驿道錢糧,責成布政使盤査。
藩庫錢糧,該省有總督者,督撫會同盤査。
無總督者,巡撫盤査。
其總督有管轄兩三省者,或隔二三年,或隔三四年,于題明巡査地方事情之便,會同盤査。
出具印結,于奏銷本内一并保題。
傥有扶同徇隐,及盤査不實,不行掲報,倶照州縣倉庫例行。
如有抑勒、那借、濫動,以緻虧空者,許據實通詳掲送各部院奏聞,嚴加議處,責令賠補。
此條系乾隆五年修例時,以前條已将盤査州縣倉庫之例詳載,則司、道、府、州盤査之例,亦應備列于後。
雍正五年刻本,皆未經加載,因将現在遵行各條彙纂為例。
謹按。
上條專言盤査州縣倉庫錢糧,而未及别衙門,故另立此條,與《戸部則例》同。
□戸部例又有州縣等倉庫錢糧實存數目。
毎三月申報一次一條,刑例無。
□照州縣倉庫例行,亦應分别通同徇隐及盤査不實,着落獨賠分賠矣。
□藩庫錢糧一層,系雍正元、二年定。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州縣那移虧空,審明系知府、直隸州知州不行掲報,應着落分賠之項,将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
其虧空銀米,仍依那移虧空年限,先于本犯名下盡數着落嚴追。
一年限内全完,将本犯及不行掲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倶照例準其開複。
二限、三限補完,本犯照例分别發落。
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仍照原拟治罪。
(按,與上條重複)査實果系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将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着落不行掲報之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五成,其餘五成,着落失察道員分賠二成,藩司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
其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銀兩,勒限一年完補。
限内全完,準其開複。
不完,再限一年補完,若能于二限内全完者,準其開複。
于補官日罰俸一年。
如二限内完不足數,再限一年完補,若能于三限内全完者,照伊原職降一級調用。
如三次限滿不完,不準開複。
未完銀兩,仍着落追賠。
至巡撫司道,分賠銀兩,均照代賠例銀,按銀數多寡分年完繳。
傥有兩案着賠,準将前案銀兩依限繳完,再行續接追繳。
此條系雍正三年例。
(按此專言知府分賠者)乾隆五年修改,道光七年改定。
《戸部則例》庫藏門,分成賠補二條可與此互相發明,一,州縣虧空銀米,無論侵那,査明實系家産盡絶不能完交者,将未完銀數,作為十分,照例着落不行掲報之知府,分賠五成。
其歸入無着項下之五成,令失察之道員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均照代賠例,按限銀數多寡,分年完交。
若有兩案着賠,前案銀兩依限交清之後,再行按續完交。
按此條與刑律同。
一,直隸州虧空倉庫,限滿無完,作為十成,該管道員,照知府例,分賠五成。
藩司分賠二成,巡撫分賠一成。
其餘二成,歸入無着項下完結。
□按此條刑例所無。
謹按。
此專言那移一項,欺侵并不在内。
那移出納門,追賠拖欠各項銀兩,分别銀數,(三百兩至五千兩以上)按限完交。
(半年至五年)此例不分銀數多寡,統限三年追完。
《戸部則例》則雲,按銀數多寡,按年完交,與彼門内所載,八旗直隸應交欠項人員,如事屬因公,核減分賠、代賠一條相符。
刑例此條,未将按銀數多寡二層列入,而彼條又祗言拖欠各項,并未添入分賠代賠字樣,遂不免彼此參差,不如《戸部則例》之明顯。
似應删改為,州縣侵虧,知府并非徇隐,止系盤察不實,不行掲報及失于覺察者,将知府革職離任雲雲。
仍删去那移一層。
□其虧空銀米,先于本犯名下盡數着追。
限滿不能完足,査實果系家産全無,将未完銀米确數,着知府雲雲。
□府州分賠即系那移之項,與徇隐案内獨賠之項不同。
□下又雲,無論侵那,似未明晰。
□此處按成分賠,與前條不符。
分别開複、降調之處,亦與上條互相參差。
□未完銀兩仍着追賠,并無治罪之語,與下條亦屬不符。
□戸部例,知府分賠一半,其餘一半,入于無着項下完結,而分成賠補條下,又載明令司道、巡撫按成分賠,亦與此例相同。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順天府所屬二十五州縣衛錢糧事件,倶令該府尹稽察,仍于報銷時,直督會同府尹互相査核,列銜具題。
其督征完欠分數考成,與直督一例辦理。
此條系乾隆十三年,戸部欽奉上谕議定條例。
謹按。
此條專為順天錢糧,府尹會同直督具題而設,至刑名事件,向歸直督具題,而例無專條,似應補入。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新舊交代,如果米谷收存不愼,官物遺失不全,(按專指此二項而言,與損壞倉庫财物條參看。
)立即掲報題參。
于舊官名下着追。
如已經後官接受出結,米谷黴變、官物短少,着落接任出結之官按數賠補。
此條系乾隆二年,戸部會同刑部遵旨議準定例。
謹按。
此交代之所以不易出結也。
與那移門州縣交代一條參看。
□《戸部則例》,庫藏門盤査條。
典守倉庫錢糧官物,于接收交代後,有黴變失少者,即着落接收交代官及徇庇之上司,按數分賠。
不得因黴失數多,攤派舊任官賠。
□交代各條,《戸部則例》言之最詳,亦應參看。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該年奏銷錢糧,各上司照例盤査出結外,再将各屬現年已征一切正耗、雜項、錢糧、谷價等銀,一體清査,如無缺少,一并出具結狀,申送督撫査核。
如有那移抵飾,據實掲參。
該管上司扶同徇隐,照例參處。
其知府有經征之項。
盤査道員,亦照守牧盤察州縣之例,一體査辦。
各省督撫于奏銷錢糧清査司庫時,将本年新收各項錢糧一并盤査,聲明并無那新補舊情弊,出結保題。
此條系乾隆十三年,戸部議準湖北巡撫彭澍葵條奏定例。
謹按。
此為防那新掩舊情弊而設。
□甲年錢糧,例應乙年五月奏銷。
而乙年已經開征,遇有舊糧拕欠,規避處分,那新掩舊事所不免,故定立此例。
然既恐那新掩舊,似應移入那移門内。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各省虧空案件,審系侵貪入己者,本犯無力完交,令該上司等分賠。
其那移及倉谷黴變等項,祗将該員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攤賠。
此條系乾隆十六年,欽奉谕旨,恭纂為例。
謹按。
與第一條例文不符,應參看。
□上條例文在先,此條在後,且系奉旨纂定,自應将上條删改畫一。
爾時未經改正,以緻披此參差,反有高下其手之弊。
□此後分賠代賠之例,仍不一而足,均不照此辦理,吏、戸等部,亦各有專條,倶與此例互相參差。
然例文愈嚴,而分賠代賠者愈少,亦具文耳。
虛出通關朱鈔一,各省督撫,毎于年終,将所轄屬員内通行査察,有無虧空之處,據實彙奏。
此條系乾隆二十二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戸部則例》同。
□彙奏後,如有虧空若何議處,例無明文,自應仍照前例參辦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