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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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三年。
六兩至十兩,發邊遠充軍。
十兩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照指稱掣批名色勒索例,拟絞監候。
為從各減一等。
如計贓重于從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親老丁單,不準留養。
若甫經影射辦事,尚未得贓,即在該倉門首枷号一個月,杖一百。
現充花戸,有心容隐、朋比為奸者,均革役,與首犯同罪,其筲頭夫役及不應入倉人等,稱為花戸。
身後辦事勒索得财者,均照前例問拟。
如随同花戸及身後辦事之人,知情分贓者,亦以為從論。
至積年匪徒在倉滋事,仍照打攪倉場本例懲辦。
此條系嘉慶十九年,刑部奏準定例,二十五年修改,鹹豐二年改定。
謹按。
此條專指在京各倉而言。
向關米之人勒索一層,與下收支留難條例重複。
轉解官?物門,結黨盤踞把持,積年吃倉分肥者,照打攪倉場例,加一等。
此處之積年匪徒,與上條所雲正是一類,亦即積年吃倉者也。
此處均不加等,似嫌參差。
各倉管事之人,謂之花戸,未知起于何時。
收支留難門亦祗言書役人等,并無花戸字樣,是否起于嘉慶年間,記考。
然自定有此例以後,花戸舞弊之案層見疊出。
伊等積年盤踞,世代相傳,倉務皆為其把持,幾成牢不可破之勢。
近數十年來,此輩亦迥異從前,其殆物極必返之理乎。
隐匿費用稅糧課物:巻首 凡(本戸自運)送本戸應納稅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追)入官之物,(已給文運送)而隐匿(肥己、私自)費用,不納或詐作(水火盜賊)損失,欺罔(經收)官司者,并計所虧欠物數,(為贓),準竊盜論。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免剌。
其部運官吏,知(隐匿詐妄之)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此系公罪,各留職役,若受财故縱,以枉法從重論。
小戸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準竊盜。
)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條例 隐匿費用稅糧課物一,石壩大通橋設立經紀剝船,轉運京倉糧米,倉場及坐糧廳各差妥役,沿閘稽査,如剝船回空搜査無米藏匿者,其掣欠仍責經紀賠補。
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将掣欠之米,令船戸代役、照數攤賠。
枷責革役。
其失察之經紀一并責懲。
此條系雍正三年定例 謹按。
專為剝船匿米而設。
□此船戸代役攤賠之例,亦經紀等掣欠之例也。
似應移并于彼門。
□并與《戸部則例》參看。
攬納稅糧:巻首 凡攬納(他人)稅糧者,杖六十,着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
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
○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
(仍追罰一半入官)。
○其小戸畸(殘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戸)米麥,因便湊數,(于本裡)納糧人戸處附納者,勿論。
(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诓騙論。
若侵欺,以監守自盜論。
包與者。
不應杖罪。
)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攬納稅糧一,凡内府錢糧及内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诓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責限三個月以内完納者,照常發落。
過期不完者,盡其财産賠納,發近邊充軍。
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随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究拟,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拟。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則例》。
地方應納地丁銀兩稅糧,如貢監生員借儒戸、官戸名目包攬侵收入己者,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拟罪。
包攬而尚無拖欠者,八十兩以上,照不應為律,斥革治罪。
八十兩以下,照攬納稅糧律定拟。
仍令照數納足雲雲。
謹按。
禮部例同。
□刑例并無此條,似應添入。
□銀一百、糧二百石并舉,系明時通例,今不然矣。
照常發落未明。
□似否照本律拟杖,記考。
攬納稅糧一,内外各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将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托監收官員收受者,拏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起處原作京通并馬房倉場等處。
雍正三年奉禦批改定。
虛出通關朱鈔(凡錢糧通完,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
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朱鈔):巻首 凡倉庫收受,一應系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給發)者,計所虛出之數,并贓(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
○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
(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并贓。
)受财者,計(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折收财物,虛出朱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
納戸知情,減二等,免刺。
原與之贓入官。
不知者,不坐。
其贓還主。
○(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以失覺察論)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州縣倉庫錢糧,責成知府、直隸州知州嚴行盤査,于毎年奏銷時,出具所管州縣倉庫實貯無虧印結,造冊申詳保題。
仍令不時盤査,一有虧空,無論幾時察出,立即列掲請參,免其治罪、分賠。
如知府、直隸州知州通同徇隐,别經發覺,将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離任。
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
如果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将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倶着落知府、直隸州知州獨賠。
如止盤査不實,不行掲報,審系州縣侵欺,将知府、直隸州知州照失察侵盜本例議處,免其分賠。
審系州縣那移,亦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将未完銀米等項,責令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一半。
如知府、直隸州知州査出虧空,掲報司道,司道不即轉掲,及司道已經轉掲,督撫不即題參,許知府、直隸州知州竟掲部院,将不轉不參之督撫、司道議處,着令分賠。
如督撫、司道明知州縣虧空,不即報參,反為設法彌補,于本犯勒追限滿之日,着落督撫、司道分賠,仍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系康熙年間定例,原載給沒贓物門,乾隆五年移入此門,并将康熙四十四年、五十九年,雍正六年先後定例彙纂増删,道光九年増修。
謹按。
此條與《戸部則例》同。
似應點明侵盜二字,将第二層無論侵那一語及第三層自如止盤査不實至分賠一半等語,全行删去,修改明晰,列為一條。
下條再将失察侵盜,不行掲報者,分出另為一例,那移免其分賠者另為一例,較覺分明。
列掲請參,州縣虧空免議,徇隐州縣,着落獨賠,盤査不實,不行掲報。
獨非徇隐乎。
再此處明言失察,例内并未将失察二字列入,止雲盤査不實,不行掲報,殊未明晰。
□那移罪輕,侵盜罪重,失察侵盜之知府議處,免其分賠。
失察那移之知府,反令分賠一半,似未允協。
且此條原例,止令分賠,并無處分,下條添入革職勒限着追之文,又有三限不完,不準開複,仍着落追賠銀兩之語,較失察侵盜之案,辦理反嚴。
□再此段系雍正六年定例。
乾隆十六年又有那移等項,止将該員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攤賠之例,系欽奉谕旨纂定。
則失察分賠之例,即不得複行引用。
爾時未将此層删除,以緻彼此抵牾。
□通同徇隐,是否指已經出結而言。
其未經盤査,出結之時即行發覺,自應以失察論矣。
例内盤査不實,不行掲報,不以徇隐論,未知何解。
或系盤出情弊尚未出結,亦未掲報,是以與失察一體同論。
若盤査不實,已經出結,尚得謂之失察乎。
從前虧空之案,有将數多者畫出,作為那移,數少者作為侵呑,故嚴定條例所以防此弊也。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州縣侵那虧空,審明确系知府、直隸州知州徇隐,應着落獨賠之項,将徇隐之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離任。
其州縣虧空銀米,仍依侵那等贓年限,先于本犯名下盡數着落嚴追。
一年限内全完。
除侵盜之案,照監守自盜本例,分别年限完繳數目辦理外,若系那移之項,至二萬兩以上者,本犯照例釋免。
未至二萬兩者,本犯照例準其開複。
其徇隐之知府、直隸州知州,亦一體準其開複。
如二限、三限補完者,本犯照例分别減等發落。
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照現在未完之數治罪,査實果系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将未完銀米等項,着落徇隐之
六兩至十兩,發邊遠充軍。
十兩以上,實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
贓至一百二十兩以上,照指稱掣批名色勒索例,拟絞監候。
為從各減一等。
如計贓重于從罪者,仍各從其重者論,親老丁單,不準留養。
若甫經影射辦事,尚未得贓,即在該倉門首枷号一個月,杖一百。
現充花戸,有心容隐、朋比為奸者,均革役,與首犯同罪,其筲頭夫役及不應入倉人等,稱為花戸。
身後辦事勒索得财者,均照前例問拟。
如随同花戸及身後辦事之人,知情分贓者,亦以為從論。
至積年匪徒在倉滋事,仍照打攪倉場本例懲辦。
此條系嘉慶十九年,刑部奏準定例,二十五年修改,鹹豐二年改定。
謹按。
此條專指在京各倉而言。
向關米之人勒索一層,與下收支留難條例重複。
轉解官?物門,結黨盤踞把持,積年吃倉分肥者,照打攪倉場例,加一等。
此處之積年匪徒,與上條所雲正是一類,亦即積年吃倉者也。
此處均不加等,似嫌參差。
各倉管事之人,謂之花戸,未知起于何時。
收支留難門亦祗言書役人等,并無花戸字樣,是否起于嘉慶年間,記考。
然自定有此例以後,花戸舞弊之案層見疊出。
伊等積年盤踞,世代相傳,倉務皆為其把持,幾成牢不可破之勢。
近數十年來,此輩亦迥異從前,其殆物極必返之理乎。
隐匿費用稅糧課物:巻首 凡(本戸自運)送本戸應納稅糧課物,(如蠶絲銅鐵之類,)及應(追)入官之物,(已給文運送)而隐匿(肥己、私自)費用,不納或詐作(水火盜賊)損失,欺罔(經收)官司者,并計所虧欠物數,(為贓),準竊盜論。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免剌。
其部運官吏,知(隐匿詐妄之)情,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此系公罪,各留職役,若受财故縱,以枉法從重論。
小戸附搭侵匿者,仍依此律,準竊盜。
)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改定。
條例 隐匿費用稅糧課物一,石壩大通橋設立經紀剝船,轉運京倉糧米,倉場及坐糧廳各差妥役,沿閘稽査,如剝船回空搜査無米藏匿者,其掣欠仍責經紀賠補。
若船底搜出有米藏匿,即将掣欠之米,令船戸代役、照數攤賠。
枷責革役。
其失察之經紀一并責懲。
此條系雍正三年定例 謹按。
專為剝船匿米而設。
□此船戸代役攤賠之例,亦經紀等掣欠之例也。
似應移并于彼門。
□并與《戸部則例》參看。
攬納稅糧:巻首 凡攬納(他人)稅糧者,杖六十,着落(本犯)赴倉(照所攬數)納足。
再于犯人名下(照所納數)追罰一半入官。
○若監臨主守(官役挾勢)攬納者,加罪二等。
(仍追罰一半入官)。
○其小戸畸(殘田)零(零丁不足以成一戸)米麥,因便湊數,(于本裡)納糧人戸處附納者,勿論。
(包攬侵費正數,及多科費用,以诓騙論。
若侵欺,以監守自盜論。
包與者。
不應杖罪。
)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攬納稅糧一,凡内府錢糧及内外倉場糧草,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诓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事發責限三個月以内完納者,照常發落。
過期不完者,盡其财産賠納,發近邊充軍。
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随交結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究拟,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拟。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删改,乾隆五年改定。
《戸部則例》。
地方應納地丁銀兩稅糧,如貢監生員借儒戸、官戸名目包攬侵收入己者,照常人盜倉庫錢糧律拟罪。
包攬而尚無拖欠者,八十兩以上,照不應為律,斥革治罪。
八十兩以下,照攬納稅糧律定拟。
仍令照數納足雲雲。
謹按。
禮部例同。
□刑例并無此條,似應添入。
□銀一百、糧二百石并舉,系明時通例,今不然矣。
照常發落未明。
□似否照本律拟杖,記考。
攬納稅糧一,内外各處收受草束,若兜攬之徒,恃強将不堪水濕小草充數,囑托監收官員收受者,拏送問罪,枷在本處倉場門首,三個月發落。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起處原作京通并馬房倉場等處。
雍正三年奉禦批改定。
虛出通關朱鈔(凡錢糧通完,出給印信長單,為通關。
倉庫截收,則暫給紅批照票,為朱鈔):巻首 凡倉庫收受,一應系官錢糧等物,(原數本)不足,而監臨主守通同有司提調官吏,虛出通關(給發)者,計所虛出之數,并贓(不分攤各犯)皆以監守自盜論。
○若委官盤點錢糧,數本不足,扶同(監臨提調官)申報足備者,罪亦如之。
(亦計不足數,以監守自盜論,并贓。
)受财者,計(入己)贓,以枉法從重論。
○其監守不收本色,(詐言奉文)折收财物,虛出朱鈔者,亦以監守自盜論。
納戸知情,減二等,免刺。
原與之贓入官。
不知者,不坐。
其贓還主。
○(通上)同僚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等)不知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以失覺察論) 此仍明律,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州縣倉庫錢糧,責成知府、直隸州知州嚴行盤査,于毎年奏銷時,出具所管州縣倉庫實貯無虧印結,造冊申詳保題。
仍令不時盤査,一有虧空,無論幾時察出,立即列掲請參,免其治罪、分賠。
如知府、直隸州知州通同徇隐,别經發覺,将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離任。
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
如果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将未完銀米等項,無論侵那,倶着落知府、直隸州知州獨賠。
如止盤査不實,不行掲報,審系州縣侵欺,将知府、直隸州知州照失察侵盜本例議處,免其分賠。
審系州縣那移,亦先于本犯名下着追,勒限三年,如果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将未完銀米等項,責令知府、直隸州知州分賠一半。
如知府、直隸州知州査出虧空,掲報司道,司道不即轉掲,及司道已經轉掲,督撫不即題參,許知府、直隸州知州竟掲部院,将不轉不參之督撫、司道議處,着令分賠。
如督撫、司道明知州縣虧空,不即報參,反為設法彌補,于本犯勒追限滿之日,着落督撫、司道分賠,仍交部照例議處。
此條系康熙年間定例,原載給沒贓物門,乾隆五年移入此門,并将康熙四十四年、五十九年,雍正六年先後定例彙纂増删,道光九年増修。
謹按。
此條與《戸部則例》同。
似應點明侵盜二字,将第二層無論侵那一語及第三層自如止盤査不實至分賠一半等語,全行删去,修改明晰,列為一條。
下條再将失察侵盜,不行掲報者,分出另為一例,那移免其分賠者另為一例,較覺分明。
列掲請參,州縣虧空免議,徇隐州縣,着落獨賠,盤査不實,不行掲報。
獨非徇隐乎。
再此處明言失察,例内并未将失察二字列入,止雲盤査不實,不行掲報,殊未明晰。
□那移罪輕,侵盜罪重,失察侵盜之知府議處,免其分賠。
失察那移之知府,反令分賠一半,似未允協。
且此條原例,止令分賠,并無處分,下條添入革職勒限着追之文,又有三限不完,不準開複,仍着落追賠銀兩之語,較失察侵盜之案,辦理反嚴。
□再此段系雍正六年定例。
乾隆十六年又有那移等項,止将該員拟罪着追,不必概令上司攤賠之例,系欽奉谕旨纂定。
則失察分賠之例,即不得複行引用。
爾時未将此層删除,以緻彼此抵牾。
□通同徇隐,是否指已經出結而言。
其未經盤査,出結之時即行發覺,自應以失察論矣。
例内盤査不實,不行掲報,不以徇隐論,未知何解。
或系盤出情弊尚未出結,亦未掲報,是以與失察一體同論。
若盤査不實,已經出結,尚得謂之失察乎。
從前虧空之案,有将數多者畫出,作為那移,數少者作為侵呑,故嚴定條例所以防此弊也。
虛出通關朱鈔一,凡州縣侵那虧空,審明确系知府、直隸州知州徇隐,應着落獨賠之項,将徇隐之知府、直隸州知州革職離任。
其州縣虧空銀米,仍依侵那等贓年限,先于本犯名下盡數着落嚴追。
一年限内全完。
除侵盜之案,照監守自盜本例,分别年限完繳數目辦理外,若系那移之項,至二萬兩以上者,本犯照例釋免。
未至二萬兩者,本犯照例準其開複。
其徇隐之知府、直隸州知州,亦一體準其開複。
如二限、三限補完者,本犯照例分别減等發落。
若三年限滿不能完足,本犯照現在未完之數治罪,査實果系家産全無,無力完帑,将未完銀米等項,着落徇隐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