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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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論死。
若主婚人,雖系為首,罪不入于死,故并減一等,男女已科從罪,至死亦是滿流,不得于主婚人流罪上再減。
此數語更覺明顯,因増入注内。
《集解》。
此乃婚姻諸條之通例,所以補諸條之未備,而權其輕重之宜也。
條例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一,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緻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系民的決,紳衿依律納贖,令其擇配。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刑部議覆雲南巡撫張題準定例。
謹按。
原奏以二十五歳為斷,似尚得平,部改為不行婚配緻令孤寡,則并無年限矣。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一,福建,台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
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
該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題參交部議處。
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往來。
番社違者。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此條系乾隆二年定例,光緒元年,大臣沈葆桢奏準删除。
謹按。
滇省客民不許與擺夷結親,見盤诘奸細。
擅娶回婦,見謀叛。
散髪改裝擅娶生番婦女,見違禁下海。
均應參看。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一,湖南省所屬未薙髪之苗人,與民人結親,倶照民俗以禮婚配。
須憑媒妁寫立婚書,仍報明地方官立案稽査。
如有奸拐,販賣,嫁妻,逐壻等事,悉照民例治罪。
其商賈客民,未經入籍苗疆,蹤迹無定者,概不許與苗民結親。
如有私相連結滋事者,按例治罪。
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議處。
到溪峒深居苗謠,有願與民人結親者,亦聽其自便,悉照前例辦理。
此條系乾隆二十九年,吏部尚書陳宏謀條奏定例。
謹按。
民人與外夷有準結親者,亦有不準結親者,乾隆二十五年,曾将湖南民苗結親之例一概停止。
越數年而複有此例,亦曲體人情之意也。
惟專言湖南而未及别省,蓋由各督撫未經奏請耳。
修例時,自應通行有苗夷省分。
體察情形,畫一辦理,庶不緻彼此岐異。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一,凡嫁娶違律,應行離異者,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如系先奸後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買休,雖有媒妁婚書,均依凡人科斷。
若止系同姓及尊卑,良賤為婚,或居喪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将妻嫁賣,娶者果不知情,實系明媒正娶者,雖律應離異,有犯,仍按服制定例。
此條系嘉慶十三年,四川總督勒保題,彭韋氏毆傷彭世徳身死一案,議準定例。
謹按。
《唐律疏議》。
夫者依禮有三個月廟見,有未廟見或就婚等三種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并同凡人。
應與此例參看。
□律無先奸後娶之文,蓋本于元律。
(諸先通奸被斷複娶以為妻妾者,雖有所生男女猶離之。
□按此指因奸被斷複娶而言,如未經斷,似不在内。
) □尊卑為婚門内,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一條,斟酌情節定拟。
已有明文,何得謂無專條。
前例特渾言之耳。
此例極為分晰,遂緻有窒礙不通之處。
□此祗言卑幼幹犯尊長之罪,若尊長殺傷卑幼,是否亦照凡論。
買休之婦毆死翁姑,既例從凡人論,則翁姑殺傷買休等項子婦,自應亦以凡人論矣。
若翁姑并不知系買休及奸情,是否亦以凡人論。
一并記參。
□此條同姓為婚各項,果系明媒正娶,有犯,仍應按服制定拟。
惟尊卑為婚律内指明,父母之姑舅,兩姨姉妹各項,似難與居喪嫁?娶等類同論。
如娶母之姑為妻,則母反以姑為媳矣。
父母之姨亦然。
娶女壻之姉妹為妻,則伊女即以夫家之姉妹為繼母矣。
娶子孫婦之姉妹為妻,則子孫之婦反以姉妹為繼姑,繼祖姑矣。
名之不正,莫此為甚。
如有幹犯殺傷等類,殊難科罪。
此雖絶無之事,惟既載之律書,即不可随便添纂。
再如娶父母之表姉,則伊妻,即父母之外姻缌麻尊長也,若幹犯伊之父母,則伊父母将所娶之妻殺傷,其将如何拟斷。
父母之姨,則較父母之表姉更尊矣,本尊于己之父母一輩者,而屈之卑于父母一輩,可乎。
此例之所以不易修改也。
□尊卑為婚,系名分之大不正者,與同姓等項不同,《唐律疏議》已詳言之矣。
修例時未加詳核以類列入,殊覺不妥。
此層似應删去。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一,八旗内務府三旗人,如将未經挑選之女許字民人者,将主婚人照違制律,杖一百。
若将已挑選及例不入選之女,許字民人者,照違令律,笞五十。
其聘娶之民人一體科罪。
此條系道光十六年,刑部審奏。
鑵白旗漢軍馬甲徳恒之母陳陳氏,将次女許配與民人高袆保為妻一案,經戸部奏準定例。
謹按。
此專為旗民結婚而設。
□《戸部則例》尚有民人之女嫁與旗人為妻,及旗人娶長随家奴之女為妻妾,并旗人在外落業,準與該處民人互相嫁娶各層,應參看。
若主婚人,雖系為首,罪不入于死,故并減一等,男女已科從罪,至死亦是滿流,不得于主婚人流罪上再減。
此數語更覺明顯,因増入注内。
《集解》。
此乃婚姻諸條之通例,所以補諸條之未備,而權其輕重之宜也。
條例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一,凡紳衿庶民之家,如有将婢女不行婚配,緻令孤寡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系民的決,紳衿依律納贖,令其擇配。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刑部議覆雲南巡撫張題準定例。
謹按。
原奏以二十五歳為斷,似尚得平,部改為不行婚配緻令孤寡,則并無年限矣。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一,福建,台灣地方民人不得與番人結親,違者離異,民人照違制律,杖一百。
土官通事減一等,各杖九十。
該地方官,如有知情故縱,題參交部議處。
其從前已娶生有子嗣者,即安置本地為民,不許往來。
番社違者。
照不應重律,杖八十。
此條系乾隆二年定例,光緒元年,大臣沈葆桢奏準删除。
謹按。
滇省客民不許與擺夷結親,見盤诘奸細。
擅娶回婦,見謀叛。
散髪改裝擅娶生番婦女,見違禁下海。
均應參看。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一,湖南省所屬未薙髪之苗人,與民人結親,倶照民俗以禮婚配。
須憑媒妁寫立婚書,仍報明地方官立案稽査。
如有奸拐,販賣,嫁妻,逐壻等事,悉照民例治罪。
其商賈客民,未經入籍苗疆,蹤迹無定者,概不許與苗民結親。
如有私相連結滋事者,按例治罪。
失察之地方官,照例議處。
到溪峒深居苗謠,有願與民人結親者,亦聽其自便,悉照前例辦理。
此條系乾隆二十九年,吏部尚書陳宏謀條奏定例。
謹按。
民人與外夷有準結親者,亦有不準結親者,乾隆二十五年,曾将湖南民苗結親之例一概停止。
越數年而複有此例,亦曲體人情之意也。
惟專言湖南而未及别省,蓋由各督撫未經奏請耳。
修例時,自應通行有苗夷省分。
體察情形,畫一辦理,庶不緻彼此岐異。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一,凡嫁娶違律,應行離異者,與其夫及夫之親屬有犯,如系先奸後娶,或私自苟合,或知情買休,雖有媒妁婚書,均依凡人科斷。
若止系同姓及尊卑,良賤為婚,或居喪嫁娶,或有妻更娶,或将妻嫁賣,娶者果不知情,實系明媒正娶者,雖律應離異,有犯,仍按服制定例。
此條系嘉慶十三年,四川總督勒保題,彭韋氏毆傷彭世徳身死一案,議準定例。
謹按。
《唐律疏議》。
夫者依禮有三個月廟見,有未廟見或就婚等三種之夫,并同夫法,其有克吉日及定婚夫等,惟不得違約改嫁,自餘相犯,并同凡人。
應與此例參看。
□律無先奸後娶之文,蓋本于元律。
(諸先通奸被斷複娶以為妻妾者,雖有所生男女猶離之。
□按此指因奸被斷複娶而言,如未經斷,似不在内。
) □尊卑為婚門内,男女親屬尊卑相犯重情一條,斟酌情節定拟。
已有明文,何得謂無專條。
前例特渾言之耳。
此例極為分晰,遂緻有窒礙不通之處。
□此祗言卑幼幹犯尊長之罪,若尊長殺傷卑幼,是否亦照凡論。
買休之婦毆死翁姑,既例從凡人論,則翁姑殺傷買休等項子婦,自應亦以凡人論矣。
若翁姑并不知系買休及奸情,是否亦以凡人論。
一并記參。
□此條同姓為婚各項,果系明媒正娶,有犯,仍應按服制定拟。
惟尊卑為婚律内指明,父母之姑舅,兩姨姉妹各項,似難與居喪嫁?娶等類同論。
如娶母之姑為妻,則母反以姑為媳矣。
父母之姨亦然。
娶女壻之姉妹為妻,則伊女即以夫家之姉妹為繼母矣。
娶子孫婦之姉妹為妻,則子孫之婦反以姉妹為繼姑,繼祖姑矣。
名之不正,莫此為甚。
如有幹犯殺傷等類,殊難科罪。
此雖絶無之事,惟既載之律書,即不可随便添纂。
再如娶父母之表姉,則伊妻,即父母之外姻缌麻尊長也,若幹犯伊之父母,則伊父母将所娶之妻殺傷,其将如何拟斷。
父母之姨,則較父母之表姉更尊矣,本尊于己之父母一輩者,而屈之卑于父母一輩,可乎。
此例之所以不易修改也。
□尊卑為婚,系名分之大不正者,與同姓等項不同,《唐律疏議》已詳言之矣。
修例時未加詳核以類列入,殊覺不妥。
此層似應删去。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一,八旗内務府三旗人,如将未經挑選之女許字民人者,将主婚人照違制律,杖一百。
若将已挑選及例不入選之女,許字民人者,照違令律,笞五十。
其聘娶之民人一體科罪。
此條系道光十六年,刑部審奏。
鑵白旗漢軍馬甲徳恒之母陳陳氏,将次女許配與民人高袆保為妻一案,經戸部奏準定例。
謹按。
此專為旗民結婚而設。
□《戸部則例》尚有民人之女嫁與旗人為妻,及旗人娶長随家奴之女為妻妾,并旗人在外落業,準與該處民人互相嫁娶各層,應參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