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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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徒流人逃門,與此參看。
□遣犯有無脫逃,從前均系年終彙奏。
後于乾隆五十九年,改為毎年十月截數,咨報軍機處、刑部,均限十二月咨齊,即由軍機大臣會同刑部,于年底具奏。
仍交部照例具題,纂入例冊。
是通緝人犯,并不由外省彙奏。
似應将通緝已屆四十年一層,與捕亡門逃犯以年逾七十一層,修并為一。
官文書稽程一,刑部議覆斬絞監候本章,于科抄到部之日為始,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内具題。
其立決本,限七十日内具題。
有行査會議事故,亦仍照例扣限。
毎日進呈決本,不得過八件,務須按日均勻搭配。
如遇實在科抄到部擁擠之時,臨時奏明,酌量加増。
其科抄到部月日、并是否依限具題,統于本尾逐一聲明。
傥有逾限,随本附參。
此條系嘉慶二十年,欽奉上谕,纂輯為例。
謹按。
立決本不得過八件,尋常不得過若幹件,亦應添入。
□現在辦法,總不得過三十三件。
□此例監候者八十日,立決者七十日,與上三十日、五十日一條,限期不符。
現在刑部辦法,題本則按照此條,議奏則按照上條,似應修改詳明。
且奏案内,亦有奉旨速議者。
其限期仍應叙明。
《處分則例》。
□吏、禮、兵三部專題案件,呈堂定議後,限二十日交本,本房限十日内具題。
□戸部題本,于交本後,限二十五日内具題。
□刑部專題、彙題案件,于交本後,限五十日内具題。
□工部于交本後,限三十日具題。
官文書稽程一,各處專咨報部,由刑部改題之案,如系漢字咨文到部者,以文到之日為始,斬絞監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題,立決案件,限八十日具題。
系清文咨部者,監候案件,加譯漢限期二十日,立決案件,加譯漢限期十日。
有行査會議事故,亦照科抄本章之例扣限。
仍将咨文到部月日及是否依限具題,統于本尾逐一聲明。
傥有逾限,随本附參。
此條系道光十四年,刑部具奏酌定,由咨改題限期一折,纂輯為例。
謹案,此專指各處将軍都統咨部,由部具題而言。
故限期稍寛。
此門刑部專例四條,各部院通例二條。
其餘四條,均與此律無渉。
又處分例二條, 一,各部院衙門,毎月将已結未結科抄事件,造冊分送六科。
科抄并現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對限期。
其各部院會稿,即于注銷冊内,将行査會議更改事故,及出本日期,并限内難以完結縁由,逐一詳開,移會科道査核。
遇有逾限,該科道即行査參。
至各部設立督催所,酌派司員專管,令承辦各司,将已結未結事件,毎月造送該所司員,就近調取号簿査對明确,畫押、钤印。
至科道注銷之期,令該經承赴科道衙門注銷。
□此通例也,應參看(又見後照刷文卷)。
一,刑部現審尋常事件,如遇反複推鞫,難以速結之案,堂畫未全,适屆限滿,該司即将未曾畫全縁由,于注銷冊内預行聲明,俟下次注銷知照該科道査核。
□此刑部專條,例内轉無明文,似應添入。
照刷文卷:巻首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
三宗至五宗,笞二十。
毎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
○失錯(漏使印信,不佥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
二宗、三宗笞三十。
毎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
其府州縣正官、巡檢(非首領官之比)。
一宗至五宗,罰俸一月。
毎五宗加一等,罪止三月。
○若(文卷刷出)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條例 照刷文卷一,各部院衙門,毎月将已結未結科抄事件,造冊分送六科,科抄并見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對限期。
其各部注銷會稿事件,即于注銷冊内,将會稿衙門定議日期,逐一詳開,移會科道査核。
傥有遲延違誤者,察參。
照刷文卷一,在京各衙門,凡關錢糧、刑名案件,毎年八月内彙造印冊送京畿道刷卷,有遲誤者,察參。
此系雍正三年,以律内并無在京稽察刷卷之文,査照康熙年間現行例,纂為二例。
首條乾隆五年修改。
此條系各部院衙門通例。
照刷文卷一,各省彙題事件,統限開印後兩月具題,如有遲延,刑部随本査參,交部議處。
此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準定例。
清單 各省一例通行按年題報之案, 過失殺人彙題。
□此例定于雍正十三年。
監犯病故彙題。
□此例定于乾隆二十年,議歸秋審本内彙題。
決過重犯彙題。
□此例定于康熙十七年。
以上三項,各省畫一辦理,并無岐誤。
各就本省事宜,專設名目,按年題報之案, 駐防旗人脫逃彙題。
□此駐防将軍、都統省分所有。
外遣人犯脫逃彙題。
□此奉天船廠、黒龍江等處所有。
拏獲刨參人犯彙題。
□此奉天甯古塔等處所有。
私鹽變價彙題。
□此設立鹽法衙門省分所有。
以上四項并非直省通有之案,現在各照成例辦理,并無遲誤。
同為一事,或分合不同,題咨互異之案, 誣吿反坐彙題。
尊長毆死有服卑幼等項彙題。
□以上二項。
定于雍正五年。
□又見質疑盜馬牛畜産。
四年原奏,査各省軍流案件,或題或咨,因無一定章程,是以有特疏具題者,有年終彙題者,亦有咨部完結者,辦理殊未畫一。
査軍流案内,有誣吿反坐,教唆、假命、緻死卑幼等項,及積匪誘拐。
三次竊盜等案,倶于年終彙題,已經着有成例。
原例見有司決因等第門。
此外軍流罪名,條目尚多,若一例倶題,則頭緒紛煩,徒滋案牍。
一例咨結,又恐移重就輕,開遷就之端,出入之弊。
積匪猾賊彙題。
□此例定于雍正七年。
和同奸拐彙題。
□此例定于乾隆二年。
(約) 平常軍流彙題。
□此例定于乾隆四年。
(約) 以上五項,定例之始,月日先後不同,事由又多區别。
是以直省辦理,有照各本例分案彙題者,亦有因罪名統屬軍流,并案彙題者,未免紛岐,似宜均令并為一本,以昭畫一。
行追贓罰彙題。
□此通行舊例。
自理贖锾彙題。
□此例定于雍正十三年。
以上二項,各省有分案彙題者,亦有并案彙題者,伏思行追贓銀,與自理贖锾,同一贓贖均有承追考成,似可無庸區别。
應令各督撫,分晰款項造冊,統為一本彙題,以便査核。
遞解軍流口糧。
支給獄囚口糧。
以上二項,有彙題報銷者,有彙咨核銷者,應請嗣後分款造冊,統令彙成一本具題。
臣部按照清冊,會同戸部核銷,以昭畫一。
謹按。
此彙題之定例也。
所開各目,自系爾時辦法。
近來多有不同之處,似應修改詳明。
将應行彙題各款,叙明添入例内。
(下條同) □有司決囚等第門,不拘件數,随結随題一條,亦系彙題之意,應參看。
刑部為申明定例通行畫一辦理事,査,例載外省徒罪案件,如有關系人命者,均照軍流人犯解司審轉督撫,專案咨部,核覆,仍令年終彙題。
其尋常徒罪,各督撫批結後,即詳叙供招,按季報部査核,等語。
又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内,本部議覆直隸總督周元理咨,有關人命徒犯,并入軍流人犯一體彙題。
仍分别另造清冊送部等因。
通行各省遵照,在案。
是徒罪人犯應照軍流一例彙題者,系專指有關人命之案而言,若尋常徒罪,例應督撫批結後按季報部,自不在彙題之列。
定例以來,各省辦理有關人命拟徒之案,均系遵例單咨,年終彙題,并無岐誤。
査,無關人命拟徒案件,除督撫造入季冊報部者,均不彙題外,其餘單咨之案,各省有因無關人命,并不聲叙彙題者,亦有因咨内聲明彙題,即行照覆者,又有咨部時并未行令彙題,而督撫于彙題軍流人犯内,仍行列入者,又人命案内續獲餘犯,有因原案關系人命,仍行彙題者,有因本犯并非緻死人命,正犯并不彙題者,辦理均未能畫一。
自應聲明定例,以昭詳愼而示區别。
應通行各督撫,嗣後除有關人命拟徒,及命案内續獲拟徒
□遣犯有無脫逃,從前均系年終彙奏。
後于乾隆五十九年,改為毎年十月截數,咨報軍機處、刑部,均限十二月咨齊,即由軍機大臣會同刑部,于年底具奏。
仍交部照例具題,纂入例冊。
是通緝人犯,并不由外省彙奏。
似應将通緝已屆四十年一層,與捕亡門逃犯以年逾七十一層,修并為一。
官文書稽程一,刑部議覆斬絞監候本章,于科抄到部之日為始,仍照定例限八十日内具題。
其立決本,限七十日内具題。
有行査會議事故,亦仍照例扣限。
毎日進呈決本,不得過八件,務須按日均勻搭配。
如遇實在科抄到部擁擠之時,臨時奏明,酌量加増。
其科抄到部月日、并是否依限具題,統于本尾逐一聲明。
傥有逾限,随本附參。
此條系嘉慶二十年,欽奉上谕,纂輯為例。
謹按。
立決本不得過八件,尋常不得過若幹件,亦應添入。
□現在辦法,總不得過三十三件。
□此例監候者八十日,立決者七十日,與上三十日、五十日一條,限期不符。
現在刑部辦法,題本則按照此條,議奏則按照上條,似應修改詳明。
且奏案内,亦有奉旨速議者。
其限期仍應叙明。
《處分則例》。
□吏、禮、兵三部專題案件,呈堂定議後,限二十日交本,本房限十日内具題。
□戸部題本,于交本後,限二十五日内具題。
□刑部專題、彙題案件,于交本後,限五十日内具題。
□工部于交本後,限三十日具題。
官文書稽程一,各處專咨報部,由刑部改題之案,如系漢字咨文到部者,以文到之日為始,斬絞監候案件,限九十日具題,立決案件,限八十日具題。
系清文咨部者,監候案件,加譯漢限期二十日,立決案件,加譯漢限期十日。
有行査會議事故,亦照科抄本章之例扣限。
仍将咨文到部月日及是否依限具題,統于本尾逐一聲明。
傥有逾限,随本附參。
此條系道光十四年,刑部具奏酌定,由咨改題限期一折,纂輯為例。
謹案,此專指各處将軍都統咨部,由部具題而言。
故限期稍寛。
此門刑部專例四條,各部院通例二條。
其餘四條,均與此律無渉。
又處分例二條, 一,各部院衙門,毎月将已結未結科抄事件,造冊分送六科。
科抄并現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對限期。
其各部院會稿,即于注銷冊内,将行査會議更改事故,及出本日期,并限内難以完結縁由,逐一詳開,移會科道査核。
遇有逾限,該科道即行査參。
至各部設立督催所,酌派司員專管,令承辦各司,将已結未結事件,毎月造送該所司員,就近調取号簿査對明确,畫押、钤印。
至科道注銷之期,令該經承赴科道衙門注銷。
□此通例也,應參看(又見後照刷文卷)。
一,刑部現審尋常事件,如遇反複推鞫,難以速結之案,堂畫未全,适屆限滿,該司即将未曾畫全縁由,于注銷冊内預行聲明,俟下次注銷知照該科道査核。
□此刑部專條,例内轉無明文,似應添入。
照刷文卷:巻首 凡照刷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可完不完)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十。
三宗至五宗,笞二十。
毎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非吏典之比)各減一等。
○失錯(漏使印信,不佥姓名之類)及漏報(卷宗本多而不送照刷)一宗,吏典笞二十。
二宗、三宗笞三十。
毎三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場、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
其府州縣正官、巡檢(非首領官之比)。
一宗至五宗,罰俸一月。
毎五宗加一等,罪止三月。
○若(文卷刷出)錢糧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删定。
條例 照刷文卷一,各部院衙門,毎月将已結未結科抄事件,造冊分送六科,科抄并見理事件,造冊分送各道勘對限期。
其各部注銷會稿事件,即于注銷冊内,将會稿衙門定議日期,逐一詳開,移會科道査核。
傥有遲延違誤者,察參。
照刷文卷一,在京各衙門,凡關錢糧、刑名案件,毎年八月内彙造印冊送京畿道刷卷,有遲誤者,察參。
此系雍正三年,以律内并無在京稽察刷卷之文,査照康熙年間現行例,纂為二例。
首條乾隆五年修改。
此條系各部院衙門通例。
照刷文卷一,各省彙題事件,統限開印後兩月具題,如有遲延,刑部随本査參,交部議處。
此系乾隆二十三年,刑部奏準定例。
清單 各省一例通行按年題報之案, 過失殺人彙題。
□此例定于雍正十三年。
監犯病故彙題。
□此例定于乾隆二十年,議歸秋審本内彙題。
決過重犯彙題。
□此例定于康熙十七年。
以上三項,各省畫一辦理,并無岐誤。
各就本省事宜,專設名目,按年題報之案, 駐防旗人脫逃彙題。
□此駐防将軍、都統省分所有。
外遣人犯脫逃彙題。
□此奉天船廠、黒龍江等處所有。
拏獲刨參人犯彙題。
□此奉天甯古塔等處所有。
私鹽變價彙題。
□此設立鹽法衙門省分所有。
以上四項并非直省通有之案,現在各照成例辦理,并無遲誤。
同為一事,或分合不同,題咨互異之案, 誣吿反坐彙題。
尊長毆死有服卑幼等項彙題。
□以上二項。
定于雍正五年。
□又見質疑盜馬牛畜産。
四年原奏,査各省軍流案件,或題或咨,因無一定章程,是以有特疏具題者,有年終彙題者,亦有咨部完結者,辦理殊未畫一。
査軍流案内,有誣吿反坐,教唆、假命、緻死卑幼等項,及積匪誘拐。
三次竊盜等案,倶于年終彙題,已經着有成例。
原例見有司決因等第門。
此外軍流罪名,條目尚多,若一例倶題,則頭緒紛煩,徒滋案牍。
一例咨結,又恐移重就輕,開遷就之端,出入之弊。
積匪猾賊彙題。
□此例定于雍正七年。
和同奸拐彙題。
□此例定于乾隆二年。
(約) 平常軍流彙題。
□此例定于乾隆四年。
(約) 以上五項,定例之始,月日先後不同,事由又多區别。
是以直省辦理,有照各本例分案彙題者,亦有因罪名統屬軍流,并案彙題者,未免紛岐,似宜均令并為一本,以昭畫一。
行追贓罰彙題。
□此通行舊例。
自理贖锾彙題。
□此例定于雍正十三年。
以上二項,各省有分案彙題者,亦有并案彙題者,伏思行追贓銀,與自理贖锾,同一贓贖均有承追考成,似可無庸區别。
應令各督撫,分晰款項造冊,統為一本彙題,以便査核。
遞解軍流口糧。
支給獄囚口糧。
以上二項,有彙題報銷者,有彙咨核銷者,應請嗣後分款造冊,統令彙成一本具題。
臣部按照清冊,會同戸部核銷,以昭畫一。
謹按。
此彙題之定例也。
所開各目,自系爾時辦法。
近來多有不同之處,似應修改詳明。
将應行彙題各款,叙明添入例内。
(下條同) □有司決囚等第門,不拘件數,随結随題一條,亦系彙題之意,應參看。
刑部為申明定例通行畫一辦理事,査,例載外省徒罪案件,如有關系人命者,均照軍流人犯解司審轉督撫,專案咨部,核覆,仍令年終彙題。
其尋常徒罪,各督撫批結後,即詳叙供招,按季報部査核,等語。
又乾隆四十二年七月内,本部議覆直隸總督周元理咨,有關人命徒犯,并入軍流人犯一體彙題。
仍分别另造清冊送部等因。
通行各省遵照,在案。
是徒罪人犯應照軍流一例彙題者,系專指有關人命之案而言,若尋常徒罪,例應督撫批結後按季報部,自不在彙題之列。
定例以來,各省辦理有關人命拟徒之案,均系遵例單咨,年終彙題,并無岐誤。
査,無關人命拟徒案件,除督撫造入季冊報部者,均不彙題外,其餘單咨之案,各省有因無關人命,并不聲叙彙題者,亦有因咨内聲明彙題,即行照覆者,又有咨部時并未行令彙題,而督撫于彙題軍流人犯内,仍行列入者,又人命案内續獲餘犯,有因原案關系人命,仍行彙題者,有因本犯并非緻死人命,正犯并不彙題者,辦理均未能畫一。
自應聲明定例,以昭詳愼而示區别。
應通行各督撫,嗣後除有關人命拟徒,及命案内續獲拟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