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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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犯,均于專案咨部後,入于軍流本内,年終一并彙題外,其餘無關人命,罪止拟徒之犯,雖系專案咨部,亦無庸入于彙題。
□系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通行。
照刷文卷一,各省彙奏事件,該督撫于毎年十月截數,咨報各部及軍機處,均限十二月初間咨齊。
即由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彙開清單,于年底先行具奏。
仍交部分别核議,照例具題。
如該督撫等逾限不報,交部察議。
此條系乾隆三十八年,大學士劉統勲等,欽奉谕旨,査辦彙奏事件,并四十二年,大學士舒赫徳等酌定限期,奏準并纂為例。
乾隆五十九年改定。
謹按。
此彙奏之定例也,處分例略同。
□此統指各部而言,與上條似不畫一。
□近來各省亦有年終具奏者,其名目亦不畫一。
如私設班館,査禁小錢之類。
□私入圍場打牲,砍木,犯徒流軍遣者,令熱河都統年終彙奏。
見盜田野谷麥,應參看。
此條及上條,與照刷文卷之義不符,似應移于事應奏不奏門。
照刷文卷一,各省軍流人犯,定地發配,及到配安置,倶聲明何司案呈,專咨報部。
此條系嘉慶二十四年,禦史蔣雲寛奏,申明減等章程一折,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道光二年改定。
謹按。
軍流年終造冊報部,以便稽考人犯數目多少,此冊似不可裁。
□此條似應移于徒流遷徙地方門内。
磨勘卷宗:巻首 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司、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征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受财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隐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毎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事幹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毎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吏(文書内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将吊査)旋補文案,(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増數,以虛出通關論。
刑名等以増減官文書論。
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
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同僚代判署文案:巻首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書名畫押)者,杖八十。
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一等。
若(于内事情)有増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同僚代判署文案一,各部司員有偷安、偏執、故意推诿,不行畫押者,該堂官即指名題參。
其實有患病事故吿假者,免其議處。
若堂官徇情枉法,逼勒畫押,該司員密掲都察院,将該堂官指名題參。
如有挾嫌誣吿情弊、将該司員照例治罪。
同僚代判署文案一,刑部遇有三法司會勘案件,即知會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帶同屬員至刑部衙門,秉公會審、定案畫題。
傥飾詞推故,竟無堂官到部者,即将該寺、院堂官交部議處。
此二條均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上條見《處分則例》。
□下條系會審之定例。
與此門律意不符,似應移于有司決囚等第門内。
同僚代判署文案一,各省承審參案,無論侵貪那移,以及濫刑枉法等項,倶由臬司主稿,會同藩司審勘,招解督撫衙門覆審。
傥藩司以事非己責,并不實心會鞫,或臬司因主稿在己編執自是,以緻罪有出入者,該督撫即行査參,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九年,安徽按察使闵鹗元條奏定例。
應移于職官有犯門。
□《處分則例》内無此專條。
増減官文書:巻首 凡増減官文書(内情節字樣)者,杖六十。
若有所規避(而増減者),杖罪以上(至流徒),各加(規避)本罪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未施行者,(于加罪上)各減一等。
規避死罪者,依常律。
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増減(原定)文案者,罪(與規避)同,若増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将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
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
首領官、失于對同,減一等。
(若洗改而有)幹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
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増減官文書論。
(各加本罪二等。
)未施行者,各(于規避加罪上)減一等。
(若因改補而官司渉疑,有礙應付,或至調撥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過失,并斬。
(監候。
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非軍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封掌印信:巻首 凡内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于印面上封記,倶各畫字。
若同僚佐貳官(公)差(事)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漏使印信:巻首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并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幹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
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亦以當該吏為首,經管首領官并承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漏使印信一,各部院稿案有應行添改之處,倶用印钤蓋。
如有疏忽,照例參處。
此條系雍正十一年,吏部議覆侍讀學士穆和琳奏準定例。
此專指部院而言,外省申詳文件亦應照辦。
《處分則例》。
□在外各衙門來往文移、及呈報上司事件,倶于正面用印,其有添注穵補及接扣之處,亦倶用印钤蓋。
傥有遺漏者,罰俸一年。
漏使印信一,奏銷冊内錢糧總數,遺漏印信及有洗補添注字樣,造冊之員交部議處,繕書冊吏按律治罪。
此條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謹按。
此指各省咨部冊籍而言。
□文書漏用印信,及全不用印者,倶罰俸。
□漏印者,杖六十,全不用印者,杖八十,此門律文也。
行移文書,誤将軍馬錢糧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増減官文書律文也。
此雲按律治罪,未審何指。
雍正十二年,工部議得禦史納奏稱,各省咨部工程冊籍,倶有關系等語,應令将冊内洗補添注字樣,蓋用印信。
并于冊尾将印信數目登注。
并于冊籍内錢糧總數之處,一體钤蓋印信。
傥造送冊内,洗補添注字樣,并錢糧總數有遺漏印信之處,将造冊之員題參,交部議處。
其繕寫書吏,按律治罪。
□玩此奏内将冊内洗補添注字樣蓋用印信等語。
則凡洗補等項,及錢糧總數有遺漏印信之處,自應按律治罪。
若非遺漏,即有洗補添注字樣,亦不科罪。
例分為兩層,似如有洗補添注字樣,即應治罪矣。
漏使印信一,陵寝重地采辦祭品,及一切有關錢糧行文出境等事,倶具稿呈堂,钤蓋堂印咨行。
此條系乾隆四十五年,承辦泰陵事務,散秩大臣宗室公承參奏奉祀禮部郎中阿敦,私用司印行査大興縣許祥,包辦祭魚舞弊案内,經刑部奏準定例。
謹按。
此專指一事而言,似應改為各部院通例。
《處分則例》。
在京各衙門應用堂印事件,誤用司印。
應用司印事件,誤用堂印。
罰俸三個月。
印信倒用者,亦罰俸三個月。
擅用調兵印信:巻首 凡統兵将軍及各處提督總兵官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使用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及為憑)照(防)送物貨(圖免稅)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罪其不能禀阻。
)正官奏聞區處。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條例 擅用調兵印信一,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員,有以官印用于私書者,照違制律治罪,有所求為,從重論。
此條系雍正年間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系乾隆五十三年十二月通行。
照刷文卷一,各省彙奏事件,該督撫于毎年十月截數,咨報各部及軍機處,均限十二月初間咨齊。
即由軍機大臣,會同該部彙開清單,于年底先行具奏。
仍交部分别核議,照例具題。
如該督撫等逾限不報,交部察議。
此條系乾隆三十八年,大學士劉統勲等,欽奉谕旨,査辦彙奏事件,并四十二年,大學士舒赫徳等酌定限期,奏準并纂為例。
乾隆五十九年改定。
謹按。
此彙奏之定例也,處分例略同。
□此統指各部而言,與上條似不畫一。
□近來各省亦有年終具奏者,其名目亦不畫一。
如私設班館,査禁小錢之類。
□私入圍場打牲,砍木,犯徒流軍遣者,令熱河都統年終彙奏。
見盜田野谷麥,應參看。
此條及上條,與照刷文卷之義不符,似應移于事應奏不奏門。
照刷文卷一,各省軍流人犯,定地發配,及到配安置,倶聲明何司案呈,專咨報部。
此條系嘉慶二十四年,禦史蔣雲寛奏,申明減等章程一折,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道光二年改定。
謹按。
軍流年終造冊報部,以便稽考人犯數目多少,此冊似不可裁。
□此條似應移于徒流遷徙地方門内。
磨勘卷宗:巻首 凡(照磨所官)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布政司、按察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糧不行追征足備者,提調(掌印)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毎一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改正而不改正者,(過一季)笞四十,(一季後)毎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受财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隐漏(已照刷過卷宗),不報磨勘者,一宗笞四十,毎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事幹錢糧者,一宗杖八十,毎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吏(文書内或有稽遲未行,或有差錯未改),聞知事發,(将吊査)旋補文案,(未完捏作已完未改正捏作已改正,以避遲錯者,錢糧計所増數,以虛出通關論。
刑名等以増減官文書論。
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扶同(旋補)作弊者,同罪。
不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同僚代判署文案:巻首 凡應行(上下)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判日)署(書名畫押)者,杖八十。
若因遺失(同僚經手)文案,而代為(判署以補卷宗)者,加一等。
若(于内事情)有増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同僚代判署文案一,各部司員有偷安、偏執、故意推诿,不行畫押者,該堂官即指名題參。
其實有患病事故吿假者,免其議處。
若堂官徇情枉法,逼勒畫押,該司員密掲都察院,将該堂官指名題參。
如有挾嫌誣吿情弊、将該司員照例治罪。
同僚代判署文案一,刑部遇有三法司會勘案件,即知會都察院、大理寺堂官,帶同屬員至刑部衙門,秉公會審、定案畫題。
傥飾詞推故,竟無堂官到部者,即将該寺、院堂官交部議處。
此二條均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上條見《處分則例》。
□下條系會審之定例。
與此門律意不符,似應移于有司決囚等第門内。
同僚代判署文案一,各省承審參案,無論侵貪那移,以及濫刑枉法等項,倶由臬司主稿,會同藩司審勘,招解督撫衙門覆審。
傥藩司以事非己責,并不實心會鞫,或臬司因主稿在己編執自是,以緻罪有出入者,該督撫即行査參,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系乾隆二十九年,安徽按察使闵鹗元條奏定例。
應移于職官有犯門。
□《處分則例》内無此專條。
増減官文書:巻首 凡増減官文書(内情節字樣)者,杖六十。
若有所規避(而増減者),杖罪以上(至流徒),各加(規避)本罪二等。
罪止杖一百,流三千裡。
未施行者,(于加罪上)各減一等。
規避死罪者,依常律。
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之罪),増減(原定)文案者,罪(與規避)同,若増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将軍馬錢糧刑名重事緊關字樣,傳寫失錯。
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
首領官、失于對同,減一等。
(若洗改而有)幹礙調撥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糧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八十。
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増減官文書論。
(各加本罪二等。
)未施行者,各(于規避加罪上)減一等。
(若因改補而官司渉疑,有礙應付,或至調撥軍馬不敷供給,錢糧不足,)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過失,并斬。
(監候。
以該吏為首,若首領及承發吏,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非軍馬、錢糧、刑名等事文書,而)無規避,及常行字樣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封掌印信:巻首 凡内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于印面上封記,倶各畫字。
若同僚佐貳官(公)差(事)故許首領官封印,違者,杖一百。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漏使印信:巻首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首領官并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若漏印及全不用印之公文)幹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糧者,各杖一百。
因(其漏使、不用,所司疑慮,不即調撥供給)而失誤軍機者,斬(監候。
亦以當該吏為首,經管首領官并承發,止坐杖一百,流三千裡。
●若倒用印信者,照漏用律,杖六十。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
條例 漏使印信一,各部院稿案有應行添改之處,倶用印钤蓋。
如有疏忽,照例參處。
此條系雍正十一年,吏部議覆侍讀學士穆和琳奏準定例。
此專指部院而言,外省申詳文件亦應照辦。
《處分則例》。
□在外各衙門來往文移、及呈報上司事件,倶于正面用印,其有添注穵補及接扣之處,亦倶用印钤蓋。
傥有遺漏者,罰俸一年。
漏使印信一,奏銷冊内錢糧總數,遺漏印信及有洗補添注字樣,造冊之員交部議處,繕書冊吏按律治罪。
此條系雍正十一年定例。
謹按。
此指各省咨部冊籍而言。
□文書漏用印信,及全不用印者,倶罰俸。
□漏印者,杖六十,全不用印者,杖八十,此門律文也。
行移文書,誤将軍馬錢糧緊關字樣,傳寫失錯,而洗補改正者,吏典笞三十,増減官文書律文也。
此雲按律治罪,未審何指。
雍正十二年,工部議得禦史納奏稱,各省咨部工程冊籍,倶有關系等語,應令将冊内洗補添注字樣,蓋用印信。
并于冊尾将印信數目登注。
并于冊籍内錢糧總數之處,一體钤蓋印信。
傥造送冊内,洗補添注字樣,并錢糧總數有遺漏印信之處,将造冊之員題參,交部議處。
其繕寫書吏,按律治罪。
□玩此奏内将冊内洗補添注字樣蓋用印信等語。
則凡洗補等項,及錢糧總數有遺漏印信之處,自應按律治罪。
若非遺漏,即有洗補添注字樣,亦不科罪。
例分為兩層,似如有洗補添注字樣,即應治罪矣。
漏使印信一,陵寝重地采辦祭品,及一切有關錢糧行文出境等事,倶具稿呈堂,钤蓋堂印咨行。
此條系乾隆四十五年,承辦泰陵事務,散秩大臣宗室公承參奏奉祀禮部郎中阿敦,私用司印行査大興縣許祥,包辦祭魚舞弊案内,經刑部奏準定例。
謹按。
此專指一事而言,似應改為各部院通例。
《處分則例》。
在京各衙門應用堂印事件,誤用司印。
應用司印事件,誤用堂印。
罰俸三個月。
印信倒用者,亦罰俸三個月。
擅用調兵印信:巻首 凡統兵将軍及各處提督總兵官印信,除調度軍馬、辦集軍務,行移公文使用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及為憑)照(防)送物貨(圖免稅)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罪其不能禀阻。
)正官奏聞區處。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條例 擅用調兵印信一,凡各省文武大小官員,有以官印用于私書者,照違制律治罪,有所求為,從重論。
此條系雍正年間定例,乾隆五年改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