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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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律之二公式
講讀律令
制書有違
棄毀制書印信
上書奏事犯諱
事應奏而不奏
出使不複命
官文書稽程
照刷文卷
磨勘卷宗
同僚代判署文案
増減官文書
封掌印信
漏使印信
擅用調兵印信
講讀律令:巻首
凡國家律令,參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遵守。
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
毎遇年終,在内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緻罪,不問輕重,并免一次。
其事幹謀反叛逆,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
書則載其言者,如诏赦、谕勅之類。
若奏準施行者,不在此内):巻首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故)違(不行)者,杖一百。
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
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棄毀制書印信:巻首 凡(故意)棄毀制書及各衙門印信者,斬(監候)。
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事幹軍機錢糧者,絞(監候。
)(事幹軍機恐緻失誤,故雖無錢糧亦絞。
若侵欺錢糧、棄毀欲圖規避,以緻臨敵吿乏,故罪亦同科。
)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一等。
)不知者,不坐。
誤毀者,各減三等。
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迹者,不坐。
○若遺失制書,聖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官文書,杖七十。
事幹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倶停俸責尋。
三十日得見者,免罪。
(限外不獲,依上科罪。
)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緻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
(亦住俸、責尋)限内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役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而不立案交付)者,杖(舊吏)八十。
首領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給照(起送離役)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條例 棄毀制書印信一,凡直省州縣,無論正、署,倶于離任時(按,于離任時應删。
已結卷宗均應钤印,原不必在交代時也),将任内自行審理戸婚、田土、錢債等項(按,自行審理一層)一切已結卷宗,及犯證、呈狀、供詞(按,供詞下添結案後黏連成帙)。
均于接縫處钤印,照依年月編号登記,注明經承姓名,造冊交代。
(按,姓名下添于離任交代時。
交代二字可删)。
并将歴任遞交之案(按,歴任遞交一層)。
一并檢齊,加具并無藏匿、抽改甘結,交代接任之員,報明上司査核。
其未結各案,分别内結、外結及上司批審、鄰省咨査并自理各項(按,未結者,并無用印明文,似應于各項下添亦于卷内钤印),倶開注事由、月日,造冊交代。
接任官,限一個月,按冊査核(按,此處接任官限一個月,下條臬司交代,并無限期)。
如并無隐匿、遺漏,即出具印結,照造款冊,由知府、直隸州、知州核明加結,詳赍巡道、臬司存核査催。
臬司査明,仍将印結移送蕃司,入于交代案内,彙詳知府。
直隸州、知州交代,亦照此辦理。
傥有不肖胥吏,不行査明交代者,杖八十。
其有乘機隐匿、添改作弊等情,各按其所作之弊,悉照本條治罪。
受财者,以枉法從重論。
其州縣官失察,及造冊遲延、遺漏、隐匿并希圖省事,或卷不黏連(按,上文并無黏連字樣,此處忽然添入),或黏連不用印,以緻胥吏舞弊者,該管上司査參,照例分别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戸部議準定例。
乾隆二十九年,左副都禦史羅源漢條奏,将黏連卷宗之處,加入通案,犯證、供詞,于接縫處钤印。
并将希圖省事,不行黏連卷宗之州縣,加以議處。
并三十年,湖北按察使雷暢條奏,州縣無論正署,倶于離任時,将一切已結未結各案,造冊交代,接任官査核,照造款冊由府核明,申送道司存査。
府州縣交代,一例辦理。
各等語,經刑部増入例内。
鹹豐二年,又添直隸州、知州一層。
謹按。
此條于州縣之外、兼及知府、直隸州,下條于臬司之外兼及道府、廳員,未免煩雜,似應并于一條之内。
此交代之通例,近則專重錢谷一邊矣。
□府州縣交代,自行審理事件,已結者,卷宗钤蓋印信。
未結者,造冊,并不钤印,似不畫一。
與下臬司交代一條參看。
□再,原例有黏連卷宗钤蓋印信等句,改定之例,上層将黏連字删去,則接縫處便說不去矣。
下層忽添入或卷不黏連,看去殊不明晰。
《處分則例》 □一,凡審理詞訟衙門,無論正署官員,于結案後,即令該吏将通案犯證、呈狀、口供、勘語黏連成帙,于接縫處钤蓋印信。
遇離任時,将一應已結卷宗,造具印冊交存外,其未結各案,分别内結外結及上司批審,鄰省咨査、并自理各案,彙録印簿,逐一開具事由,照依年月編号登記,注明經承姓名,造入交盤冊内。
并将歴任遞交之案檢齊,加具并無藏匿,抽改甘結,交與接任官。
限一個月内,按冊査對,出具印文。
将各項件數,照造款冊,申送該管上司核明,詳赍巡道臬司存核。
仍由臬司移送藩司,入于交代案内彙詳。
若造送遲延,照各項錢糧文冊遲延例議處。
傥不将卷宗黏連,降一級留任。
已黏連而不用印者,罰俸一年。
其已經黏連用印,而失察書吏隐匿、添改者,罰俸一年。
若未黏連用印緻書吏滋事舞弊者,降二級調用。
□此例較覺詳明。
棄毀制書印信一,縁事降調及病故之員,凡有從前未繳朱批奏折,令本身及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旗都統代繳。
傥有隐匿收存者,一經發覺,降調之本身,交部議處,故員之家屬,照違制律,杖一百。
系官亦交部議處,仍令呈繳。
此條系雍正十一年,大學士等議覆副都統祖條奏定例。
乾隆五年修改,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朱批奏折,從前多系私事,故此例專言降調及病故之員。
近則公事均用奏折,與此例不符。
《中樞政考》。
□一提督總兵等官,恭奉朱批谕旨,将折内事宜遵奉後,即于下次奏事之便,随時封繳。
如未及恭繳之先,縁事降革、休緻、病故者,或本身或伊随任子孫,呈請原任省分就近總督、巡撫、提督、總兵代為恭繳。
伊子孫在他省者,即呈送現在省分就近督、撫、提、鎮代為恭繳。
如隐匿收存,從重治罪。
□應參看。
棄毀制書印信一,大小衙門将奉行條例彙齊造冊,于新舊交盤之時,一體交盤。
如有遺漏,将典吏照遺失官文書律治罪(按,杖七十)。
該管官交部議處(按,罰俸兩個月)。
此條系乾隆九年,刑部議覆湖北按察使石去浮條奏定例。
謹按。
此良法也。
乾隆以後之案,尚可稽査者,此例之力也。
雍正以上,則無可稽考者多矣。
棄毀制書印信一,凡将诰命舊軸售賣及轉賣者,照違制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十年,刑部奏準定例。
謹按。
賣及诰命舊軸,玩亵極矣。
故拟滿杖。
買者應否免議,記核。
處分例, □官員将诰敕質當者,革職(私罪)。
破壞染污者,罰俸六個月(公罪)。
其因被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迹者,免其處分。
仍準題請補給。
棄毀制書印信一,各省臬司交代,無論正署,離任時,将一應卷宗及自理詞訟,無論已結未結,倶造冊钤印、封固,一體移交。
其接任臬司,将交代清楚情由,自行陳奏。
一面具結詳明督撫報部。
并将在班書吏加緊防閑,不許藉端出署。
如有遲延、朦混,即行嚴究。
如因離任事故,不及親辦者,責成首領關防造冊封固呈辦。
其道、府、廳員一切卷宗,各照州縣钤印造冊交代例,報明上司存案。
此條乾隆二十九年,廣西布政使淑寶條奏定例。
謹按。
與州縣交代一條參看。
□自行陳奏,系仿照藩司之例辦理,現在已不行矣。
□新舊交代時,最易舞弊,況臬司文卷尤關緊要,故特定此例。
□大小衙門均有交代,此例祗言臬司,而未及藩司、各道府州縣,祗言審理案件,而未及錢谷,以别
百司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
毎遇年終,在内在外各從上司官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官罰俸一月,吏笞四十。
○其百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曉律意者,若犯過失及因人連累緻罪,不問輕重,并免一次。
其事幹謀反叛逆,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擅為更改變亂成法(即律令)者,斬(監候)。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修改。
制書有違(天子之言,曰制。
書則載其言者,如诏赦、谕勅之類。
若奏準施行者,不在此内):巻首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故)違(不行)者,杖一百。
違皇太子令旨者,同罪。
失錯旨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旨者,一日笞五十,毎一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棄毀制書印信:巻首 凡(故意)棄毀制書及各衙門印信者,斬(監候)。
若棄毀官文書者,杖一百。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事幹軍機錢糧者,絞(監候。
)(事幹軍機恐緻失誤,故雖無錢糧亦絞。
若侵欺錢糧、棄毀欲圖規避,以緻臨敵吿乏,故罪亦同科。
)當該官吏知而不舉,與犯人同罪。
(至死減一等。
)不知者,不坐。
誤毀者,各減三等。
其因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迹者,不坐。
○若遺失制書,聖旨、印信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若官文書,杖七十。
事幹軍機錢糧者,杖九十,徒二年半。
倶停俸責尋。
三十日得見者,免罪。
(限外不獲,依上科罪。
)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緻錢糧數目錯亂者,杖八十。
(亦住俸、責尋)限内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役滿替代者,明立案驗,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而不立案交付)者,杖(舊吏)八十。
首領官吏不候(吏典)交割,扶同給照(起送離役)者,罪亦如之。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雍正三年删定。
條例 棄毀制書印信一,凡直省州縣,無論正、署,倶于離任時(按,于離任時應删。
已結卷宗均應钤印,原不必在交代時也),将任内自行審理戸婚、田土、錢債等項(按,自行審理一層)一切已結卷宗,及犯證、呈狀、供詞(按,供詞下添結案後黏連成帙)。
均于接縫處钤印,照依年月編号登記,注明經承姓名,造冊交代。
(按,姓名下添于離任交代時。
交代二字可删)。
并将歴任遞交之案(按,歴任遞交一層)。
一并檢齊,加具并無藏匿、抽改甘結,交代接任之員,報明上司査核。
其未結各案,分别内結、外結及上司批審、鄰省咨査并自理各項(按,未結者,并無用印明文,似應于各項下添亦于卷内钤印),倶開注事由、月日,造冊交代。
接任官,限一個月,按冊査核(按,此處接任官限一個月,下條臬司交代,并無限期)。
如并無隐匿、遺漏,即出具印結,照造款冊,由知府、直隸州、知州核明加結,詳赍巡道、臬司存核査催。
臬司査明,仍将印結移送蕃司,入于交代案内,彙詳知府。
直隸州、知州交代,亦照此辦理。
傥有不肖胥吏,不行査明交代者,杖八十。
其有乘機隐匿、添改作弊等情,各按其所作之弊,悉照本條治罪。
受财者,以枉法從重論。
其州縣官失察,及造冊遲延、遺漏、隐匿并希圖省事,或卷不黏連(按,上文并無黏連字樣,此處忽然添入),或黏連不用印,以緻胥吏舞弊者,該管上司査參,照例分别議處。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戸部議準定例。
乾隆二十九年,左副都禦史羅源漢條奏,将黏連卷宗之處,加入通案,犯證、供詞,于接縫處钤印。
并将希圖省事,不行黏連卷宗之州縣,加以議處。
并三十年,湖北按察使雷暢條奏,州縣無論正署,倶于離任時,将一切已結未結各案,造冊交代,接任官査核,照造款冊由府核明,申送道司存査。
府州縣交代,一例辦理。
各等語,經刑部増入例内。
鹹豐二年,又添直隸州、知州一層。
謹按。
此條于州縣之外、兼及知府、直隸州,下條于臬司之外兼及道府、廳員,未免煩雜,似應并于一條之内。
此交代之通例,近則專重錢谷一邊矣。
□府州縣交代,自行審理事件,已結者,卷宗钤蓋印信。
未結者,造冊,并不钤印,似不畫一。
與下臬司交代一條參看。
□再,原例有黏連卷宗钤蓋印信等句,改定之例,上層将黏連字删去,則接縫處便說不去矣。
下層忽添入或卷不黏連,看去殊不明晰。
《處分則例》 □一,凡審理詞訟衙門,無論正署官員,于結案後,即令該吏将通案犯證、呈狀、口供、勘語黏連成帙,于接縫處钤蓋印信。
遇離任時,将一應已結卷宗,造具印冊交存外,其未結各案,分别内結外結及上司批審,鄰省咨査、并自理各案,彙録印簿,逐一開具事由,照依年月編号登記,注明經承姓名,造入交盤冊内。
并将歴任遞交之案檢齊,加具并無藏匿,抽改甘結,交與接任官。
限一個月内,按冊査對,出具印文。
将各項件數,照造款冊,申送該管上司核明,詳赍巡道臬司存核。
仍由臬司移送藩司,入于交代案内彙詳。
若造送遲延,照各項錢糧文冊遲延例議處。
傥不将卷宗黏連,降一級留任。
已黏連而不用印者,罰俸一年。
其已經黏連用印,而失察書吏隐匿、添改者,罰俸一年。
若未黏連用印緻書吏滋事舞弊者,降二級調用。
□此例較覺詳明。
棄毀制書印信一,縁事降調及病故之員,凡有從前未繳朱批奏折,令本身及家屬呈明本省督撫、本旗都統代繳。
傥有隐匿收存者,一經發覺,降調之本身,交部議處,故員之家屬,照違制律,杖一百。
系官亦交部議處,仍令呈繳。
此條系雍正十一年,大學士等議覆副都統祖條奏定例。
乾隆五年修改,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朱批奏折,從前多系私事,故此例專言降調及病故之員。
近則公事均用奏折,與此例不符。
《中樞政考》。
□一提督總兵等官,恭奉朱批谕旨,将折内事宜遵奉後,即于下次奏事之便,随時封繳。
如未及恭繳之先,縁事降革、休緻、病故者,或本身或伊随任子孫,呈請原任省分就近總督、巡撫、提督、總兵代為恭繳。
伊子孫在他省者,即呈送現在省分就近督、撫、提、鎮代為恭繳。
如隐匿收存,從重治罪。
□應參看。
棄毀制書印信一,大小衙門将奉行條例彙齊造冊,于新舊交盤之時,一體交盤。
如有遺漏,将典吏照遺失官文書律治罪(按,杖七十)。
該管官交部議處(按,罰俸兩個月)。
此條系乾隆九年,刑部議覆湖北按察使石去浮條奏定例。
謹按。
此良法也。
乾隆以後之案,尚可稽査者,此例之力也。
雍正以上,則無可稽考者多矣。
棄毀制書印信一,凡将诰命舊軸售賣及轉賣者,照違制律治罪。
此條系乾隆十年,刑部奏準定例。
謹按。
賣及诰命舊軸,玩亵極矣。
故拟滿杖。
買者應否免議,記核。
處分例, □官員将诰敕質當者,革職(私罪)。
破壞染污者,罰俸六個月(公罪)。
其因被水火盜賊毀失,有顯迹者,免其處分。
仍準題請補給。
棄毀制書印信一,各省臬司交代,無論正署,離任時,将一應卷宗及自理詞訟,無論已結未結,倶造冊钤印、封固,一體移交。
其接任臬司,将交代清楚情由,自行陳奏。
一面具結詳明督撫報部。
并将在班書吏加緊防閑,不許藉端出署。
如有遲延、朦混,即行嚴究。
如因離任事故,不及親辦者,責成首領關防造冊封固呈辦。
其道、府、廳員一切卷宗,各照州縣钤印造冊交代例,報明上司存案。
此條乾隆二十九年,廣西布政使淑寶條奏定例。
謹按。
與州縣交代一條參看。
□自行陳奏,系仿照藩司之例辦理,現在已不行矣。
□新舊交代時,最易舞弊,況臬司文卷尤關緊要,故特定此例。
□大小衙門均有交代,此例祗言臬司,而未及藩司、各道府州縣,祗言審理案件,而未及錢谷,以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