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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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律之一職制
官員襲蔭
大臣專擅選官
文官不許封公侯
濫設官吏
信牌
貢舉非其人
舉用有過官吏
擅離職役
官員赴任過限
無故不朝參公座
擅句屬官
奸黨
交結近侍官員
上言大臣徳政
官員襲蔭:巻首
謹按。
此古來世官世祿之遺意也。
冠于此門之首,似尚得體。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蔭者,并令嫡長子孫襲蔭。
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盜之類。
)嫡次子孫襲蔭。
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蔭。
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侄應合承繼者襲蔭。
若庶出子孫及弟侄不依次序,攙越襲蔭者,杖一百,徒三年。
(仍依次襲蔭。
) ○其子孫應承襲蔭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該部)奏請承襲、支俸。
如所襲子孫年幼,候年一十八歳方預朝參公役。
如委絶嗣無可承襲者,準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
若将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住罷。
他人教令(攙越、詐冒)者,并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而聽行,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
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條例 官員襲蔭一,武臣出征受傷,分别等第給賞。
陣亡者按品予恤,并給世職。
此條系前明洪武二十七年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
此例為優給軍官之妻而設。
謹按。
受傷給賞,與襲職無幹,此層似應删除。
官員襲蔭一,武職守城失機,贻患邊方,及臨陣退怯者,倶不準襲。
有犯不孝緻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襲職,本犯子孫不許。
此條系前明正統十四年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前半是不忠,故不準襲,是不複承襲也。
後半是不孝,不許本犯承襲,猶許以次子孫承襲也。
《輯注》雲,世職皆賞其先世之功也。
此例前半,是不忠之罪,而贻患國家,則先世之功不當繼矣,故不準襲。
後半,是不孝之罪,而止在一身,則先世之功不可沒也,故許以次子孫承襲。
謹按。
承繼,謂承繼祖父先業,系既應承繼,即應襲職之意,非為本犯承繼也。
□下條強盜、人命等項,似應修并于此條之内。
官員襲蔭一,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強盜,實犯死罪,及免死充軍,不分已決、已遣、監故并脫逃、自盡,本犯子孫倶不準承襲。
此條系前明嘉靖三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
犯人命、失機、強盜,眞犯死罪,子孫不準承襲,此以已襲之軍職犯罪言。
若應襲而未襲之舍人有犯,則如前條之例,準其弟侄降襲也。
謹按。
并字下似應添負罪二字。
官員襲蔭一,世職官亡故,戸無承襲,其父母(繼母、生母)在者,給半俸終身。
官員襲蔭一,凡世職官物故,無承襲之人,官冊注銷者,如無父母,其妻亦給半俸終身。
無妻者,査原立職之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
此例前條,系洪武十九年定。
後條,系雍正三年,将康熙年間世襲官員物故無人承襲,官冊注銷,妻母食半俸,舊例二條,修并一條,乾隆五年増定。
《集解》。
為恤軍官父母子女而設。
謹按。
世職官之父非原立職之官,即系曾經襲職之官,不應父在而其子孫承襲也。
或因老病,或因事降革,亦間有之。
□次條末段,査原立職之官二句,與上條複,似應删去。
官員襲蔭一,凡世襲官員,如有因罪革退,例不準本犯子孫承襲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
若無親兄弟,即襲與兄弟之子孫。
若無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竟至除革者,無論官之大小,倶将原立勲績之處,與被罪縁由,及原立官之子孫,一并査明,請旨定奪。
此系雍正二年,欽奉上谕,恭纂成例。
謹按。
與上取祖父次子孫承襲一條參看。
□本犯無親兄弟及其子孫,原立勲績之人另有次房、三房子孫,亦準承襲。
即上條取祖父次子孫之意也。
此例祗言本犯兄弟,及兄弟之子孫,而未及原立勲績人之子孫,與上條取祖父次子孫襲職之意不符。
官員襲蔭一,凡世職年老,戸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襲職之員。
未及年歳者,支給半俸。
此例本系二條,首條系前明舊例。
次條系康熙三十四年,戸部題準定例。
乾隆五年修并。
謹按。
老幼均支給俸,皆系優恤世職之意。
官員襲蔭一,凡世職将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詐冒承襲,或用财買囑冒襲,及受财賣與冒襲,已經到官襲過者,将朦混繼立之世職,與以子與世職為嗣之人,并其知情之義子,倶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遠充軍。
保勘之官罷職。
其世職永不得襲。
保勘官以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連名保結者,倶依律減等科斷。
有贓者并以枉法論。
若朦胧保送,違礙子孫弟侄者,倶照律發落。
此系前明舊例,雍正三年修改,嘉慶十九年改定。
《集解》。
此例凡分三項,一項冒襲之罪,一項保勘之罪,一項買襲之罪。
官員襲蔭一,應襲之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發近邊充軍。
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
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集解》。
此例為蔑父、欺君者設。
謹按。
以次兒男,即本犯之親兄弟也。
次房子孫,則祖之孫、父之侄也。
與上取祖父次子孫之例相符,而與因罪革除條不同,應參看。
官員襲蔭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及諸凡色目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争襲劫奪雠殺者,倶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乾隆五年改定。
《箋釋》雲。
不該承襲之人,依攙越襲蔭律,滿徒。
撥置人間教誘。
謹按。
撥置、謂挑唆、教誘也。
兵律漏洩軍情門,與外國人私通往來。
投托、撥置雲雲,應參看。
□土司匿犯,擇伊子弟承襲。
見盜賊捕限。
□以下五條,均言土司襲職之事。
應與《中樞政考》土番門參看。
官員襲蔭一,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并土司親供、宗圖及原領号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
若應襲之人,未滿十五歳者,許令本族土舍護理印務。
俟歳滿日,具題承襲。
如有事故遲誤,年久方吿襲者,宗圖、号紙有據,亦準襲替。
官員襲蔭一,凡土官故絶無子,許弟承襲。
如無子弟,而其妻或壻為其下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此二條,均系康熙年間,因律内并無土官襲職之例,査兵部現行例内,有土官襲職二條,因作為條例増入。
官員襲蔭一,凡土舍嫡妻護印,止令地方官査明,出具合例印給,咨部,準其護印。
此條系雍正三年,査照康熙五十四年,兵部議覆土舍嫡妻護印事理,纂為定例。
謹按。
土舍者,土官之子也。
似應修并于上條之内。
官員襲蔭一,凡土官病故,該督撫于題報之時,即査明應襲之人,取具宗圖冊結、鄰封甘結,并原領号紙,限六個月内具題承襲。
其未經具題之先,亦即令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
地方官如有勒掯、沈擱留難者,将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
其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倶許本土官詳報督撫具題,請旨酌量給與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
其所授職銜視本土官降二等。
文職,如本土官系知府,則所分者,給與通判銜。
系通判,則所分者,給與縣丞銜。
武職,如本土官系指揮使,則所分者,給與指揮佥事銜。
系指揮佥事,則所分者,給與正千戸銜。
照土官承襲之例,一體頒給敕印号紙。
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少則五分之一。
此後再有子孫可分者,亦再許某詳報督撫具題請旨,照例分管。
地方官再降一等給與職銜、印信、号紙。
此條系雍正年間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例所雲,亦即推恩分封之意也。
官員襲蔭一,銮儀衛校尉缺出,于見役校尉親生兒男弟侄内,選擇堪用者替補。
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
其養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
有朦胧冒替者,倶以違制論。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
校尉系朝廷執役之
此古來世官世祿之遺意也。
冠于此門之首,似尚得體。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蔭者,并令嫡長子孫襲蔭。
如嫡長子孫有故,(或有亡殁、疾病、奸盜之類。
)嫡次子孫襲蔭。
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子孫襲蔭。
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侄應合承繼者襲蔭。
若庶出子孫及弟侄不依次序,攙越襲蔭者,杖一百,徒三年。
(仍依次襲蔭。
) ○其子孫應承襲蔭者,(本宗及本部各官保勘明白,)移文(該部)奏請承襲、支俸。
如所襲子孫年幼,候年一十八歳方預朝參公役。
如委絶嗣無可承襲者,準令本人妻小,依例關請俸給,養贍終身。
若将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詐冒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發邊遠充軍。
本家所關俸給,(事發)截日住罷。
他人教令(攙越、詐冒)者,并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司知(其攙越、詐冒)而聽行,與同罪。
不知者,不坐。
(若受财,扶同保勘,以枉法從重論。
)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修改。
其小注,系順治三年添入,乾隆五年修改。
條例 官員襲蔭一,武臣出征受傷,分别等第給賞。
陣亡者按品予恤,并給世職。
此條系前明洪武二十七年定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
此例為優給軍官之妻而設。
謹按。
受傷給賞,與襲職無幹,此層似應删除。
官員襲蔭一,武職守城失機,贻患邊方,及臨陣退怯者,倶不準襲。
有犯不孝緻典刑者,取祖父次子孫襲職,本犯子孫不許。
此條系前明正統十四年例,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前半是不忠,故不準襲,是不複承襲也。
後半是不孝,不許本犯承襲,猶許以次子孫承襲也。
《輯注》雲,世職皆賞其先世之功也。
此例前半,是不忠之罪,而贻患國家,則先世之功不當繼矣,故不準襲。
後半,是不孝之罪,而止在一身,則先世之功不可沒也,故許以次子孫承襲。
謹按。
承繼,謂承繼祖父先業,系既應承繼,即應襲職之意,非為本犯承繼也。
□下條強盜、人命等項,似應修并于此條之内。
官員襲蔭一,世職有犯人命、失機、強盜,實犯死罪,及免死充軍,不分已決、已遣、監故并脫逃、自盡,本犯子孫倶不準承襲。
此條系前明嘉靖三十三年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集解》。
犯人命、失機、強盜,眞犯死罪,子孫不準承襲,此以已襲之軍職犯罪言。
若應襲而未襲之舍人有犯,則如前條之例,準其弟侄降襲也。
謹按。
并字下似應添負罪二字。
官員襲蔭一,世職官亡故,戸無承襲,其父母(繼母、生母)在者,給半俸終身。
官員襲蔭一,凡世職官物故,無承襲之人,官冊注銷者,如無父母,其妻亦給半俸終身。
無妻者,査原立職之官,有親生母,亦給半俸。
此例前條,系洪武十九年定。
後條,系雍正三年,将康熙年間世襲官員物故無人承襲,官冊注銷,妻母食半俸,舊例二條,修并一條,乾隆五年増定。
《集解》。
為恤軍官父母子女而設。
謹按。
世職官之父非原立職之官,即系曾經襲職之官,不應父在而其子孫承襲也。
或因老病,或因事降革,亦間有之。
□次條末段,査原立職之官二句,與上條複,似應删去。
官員襲蔭一,凡世襲官員,如有因罪革退,例不準本犯子孫承襲者,其世職與親兄弟承襲。
若無親兄弟,即襲與兄弟之子孫。
若無親兄弟及兄弟之子孫,竟至除革者,無論官之大小,倶将原立勲績之處,與被罪縁由,及原立官之子孫,一并査明,請旨定奪。
此系雍正二年,欽奉上谕,恭纂成例。
謹按。
與上取祖父次子孫承襲一條參看。
□本犯無親兄弟及其子孫,原立勲績之人另有次房、三房子孫,亦準承襲。
即上條取祖父次子孫之意也。
此例祗言本犯兄弟,及兄弟之子孫,而未及原立勲績人之子孫,與上條取祖父次子孫襲職之意不符。
官員襲蔭一,凡世職年老,戸無承襲者,支全俸優給襲職之員。
未及年歳者,支給半俸。
此例本系二條,首條系前明舊例。
次條系康熙三十四年,戸部題準定例。
乾隆五年修并。
謹按。
老幼均支給俸,皆系優恤世職之意。
官員襲蔭一,凡世職将乞養異姓與抱養族屬疏遠之人,詐冒承襲,或用财買囑冒襲,及受财賣與冒襲,已經到官襲過者,将朦混繼立之世職,與以子與世職為嗣之人,并其知情之義子,倶照乞養子冒襲律,發邊遠充軍。
保勘之官罷職。
其世職永不得襲。
保勘官以首先出與保結者為坐,連名保結者,倶依律減等科斷。
有贓者并以枉法論。
若朦胧保送,違礙子孫弟侄者,倶照律發落。
此系前明舊例,雍正三年修改,嘉慶十九年改定。
《集解》。
此例凡分三項,一項冒襲之罪,一項保勘之罪,一項買襲之罪。
官員襲蔭一,應襲之人,若父見在,詐稱死亡冒襲官職者,發近邊充軍。
候父故之日,許令以次兒男承襲。
如無以次兒男,令次房子孫承襲。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
雍正三年修改,乾隆三十二年改定。
《集解》。
此例為蔑父、欺君者設。
謹按。
以次兒男,即本犯之親兄弟也。
次房子孫,則祖之孫、父之侄也。
與上取祖父次子孫之例相符,而與因罪革除條不同,應參看。
官員襲蔭一,各處土官襲替,其通事及諸凡色目人等,有撥置土官親族不該承襲之人,争襲劫奪雠殺者,倶發極邊煙瘴地面充軍。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乾隆五年改定。
《箋釋》雲。
不該承襲之人,依攙越襲蔭律,滿徒。
撥置人間教誘。
謹按。
撥置、謂挑唆、教誘也。
兵律漏洩軍情門,與外國人私通往來。
投托、撥置雲雲,應參看。
□土司匿犯,擇伊子弟承襲。
見盜賊捕限。
□以下五條,均言土司襲職之事。
應與《中樞政考》土番門參看。
官員襲蔭一,凡土官襲職,由司、府、州、鄰具印甘各結,并土司親供、宗圖及原領号紙,詳送督撫具題襲替。
若應襲之人,未滿十五歳者,許令本族土舍護理印務。
俟歳滿日,具題承襲。
如有事故遲誤,年久方吿襲者,宗圖、号紙有據,亦準襲替。
官員襲蔭一,凡土官故絶無子,許弟承襲。
如無子弟,而其妻或壻為其下信服者,許令一人襲替。
此二條,均系康熙年間,因律内并無土官襲職之例,査兵部現行例内,有土官襲職二條,因作為條例増入。
官員襲蔭一,凡土舍嫡妻護印,止令地方官査明,出具合例印給,咨部,準其護印。
此條系雍正三年,査照康熙五十四年,兵部議覆土舍嫡妻護印事理,纂為定例。
謹按。
土舍者,土官之子也。
似應修并于上條之内。
官員襲蔭一,凡土官病故,該督撫于題報之時,即査明應襲之人,取具宗圖冊結、鄰封甘結,并原領号紙,限六個月内具題承襲。
其未經具題之先,亦即令應襲之人,照署事官例,用印管事。
地方官如有勒掯、沈擱留難者,将該管上司均交部議處。
其支庶子弟中,有馴謹能辦事者,倶許本土官詳報督撫具題,請旨酌量給與職銜,令其分管地方事務。
其所授職銜視本土官降二等。
文職,如本土官系知府,則所分者,給與通判銜。
系通判,則所分者,給與縣丞銜。
武職,如本土官系指揮使,則所分者,給與指揮佥事銜。
系指揮佥事,則所分者,給與正千戸銜。
照土官承襲之例,一體頒給敕印号紙。
其所管地方,視本土官多不過三分之一,少則五分之一。
此後再有子孫可分者,亦再許某詳報督撫具題請旨,照例分管。
地方官再降一等給與職銜、印信、号紙。
此條系雍正年間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例所雲,亦即推恩分封之意也。
官員襲蔭一,銮儀衛校尉缺出,于見役校尉親生兒男弟侄内,選擇堪用者替補。
如校尉子弟不足,移文五城,将身家殷實民人保送選補。
其養象校尉缺出,即以所生兒男替補。
有朦胧冒替者,倶以違制論。
此條系前明問刑條例,雍正三年改定。
《集解》。
校尉系朝廷執役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