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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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例律下之三 徒流遷徙地方 充軍地方 徒流遷徙地方:巻首 凡徒役各照應徒年限,并以到配所之日為始,限滿釋放。

    流犯照依本省地方計所犯應流道裡,定發各處荒蕪及瀕海州縣安置。

    應遷徙者,遷離郷土一千裡外。

     徒五等。

     發本省驿遞。

     流三等。

     直隸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江南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安徽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陝西。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浙江。

     陝西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甘肅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北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湖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貴州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雲南布政司府分流四川。

     此仍明律,雍正三年改定。

     條例 徒流遷徙地方一,直省軍流遣犯及實發新疆,并由新疆條款改發内地,人犯未起解者,十月至正月終及六月倶停其發遣。

    若已至中途,初冬十月,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準停遣,俟次年二月轉解。

    如遇六月,照前停遣。

    傥抵配不遠并發往東南省分各項人犯,有情願前進赴配者,取具本犯确供,一體起解。

    并将不行停遣縁由,移咨前途接遞,仍報刑部。

    惟雲南省并無盛暑嚴寒,各省解往軍流遣犯,已入該省邊境者,不必停遣。

    其起解之時,有情願前進者,亦照解往東南省分之例辦理。

    其軍流遣犯在配脫逃,例應解回原配及改調他省者,雖遇隆冬盛暑,不準停遣。

    其民人在外省犯徒,例應遞回原籍發配之犯,若離籍在一千裡外者入時遇隆冬盛暑亦準停解。

    其起解及接遞州縣,如有将應行停解之犯而不停解及将不應停解之犯擅行停解者,均交吏部照例議處。

    (按,例内其字太多,似應修改)。

     此軍流遣犯,隆冬盛暑停遣之例。

    舊例原系五條。

    一系乾隆五年欽遵康熙九年上谕恭纂為例。

    一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十六年、三十二年修改。

    一系乾隆十年議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條奏定例。

    一系乾隆二十七年,雲南廵撫呉達善及二十八年,刑部侍郎兼管順天府府尹錢汝誠條奏并纂為例。

    一系乾隆二十六年,陝西巡撫锺音條奏定例,五十三年修并,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宋神宗熙甯時,呉充建請,流人冬寒被創上道多凍死,請自今,非情理巨蠹,冬月請留役本處,至春遣之。

    奏可。

    隆冬停遣,古時已有行之者矣。

     □從前流配人犯,倶杖而後解,故此雲,冬寒被創上道,多凍死者。

    本朝定制,不準先責後解,又何被創上道之有。

    而隆冬猶複停遣,體恤可謂至矣。

     □解犯如値隆冬,例應停遣,所以昭轸恤也。

    惟停遣即應監禁,亦多不便。

    設有随行之妻子,必緻羁留,轉不如早到配所之為愈也。

    善政亦有不便于人者,此類是矣。

     □新疆及改發内地二項,已包于遣犯之内矣,言新疆而不及黒龍江等處,未免挂漏。

    且例内亦有由黒龍江改發内地者,未便兩岐,似應删去。

    蓋軍流尚停遣,則外遣之必應停遣明矣。

     □隆冬停遣,本系指發邊外而言,若内地似不應停發。

    況死罪解勘人犯,并不因隆冬盛暑稍緩時日,軍流遣犯獨有停解之例,似覺無謂。

    且十月停遣,亦系專指邊外而言。

    中途照常接遞,内地則可,邊外似覺不宜。

    今不分邊外内地,但以已未起解為斷,設如發往黒龍江等處人犯已至山海關以外,時當十月,仍應起解,不準停遣,豈例意固應如是耶。

     □康熙九年上谕,專指流徙甯古塔等處而言,以該處寒冷逾于内地故也。

    是以十正等月亦準停遣。

    現行之例改為已至中途,經過州縣照常接遞,與此上谕不符。

    且内地未起解者,十月即停其發遣,已解至邊外者,十月仍不準停發,彼此相較,終覺未盡允協。

     □本犯情願赴配,即行起解,不願者聽,系屬體貼人情之意。

    蓋久羁囹圄,亦有愁苦之處故也。

    弟專言東南省分,則發往西北省分之犯,雖情願赴配,亦在不準之列矣。

    至東南西北省分,亦有難強為區分者,似不如不分何省,總以本犯是否情願赴配為斷。

     □順治十二年題準,一應流犯,倶照律例所定地方發遣,其解部流徙者,改流尚陽堡。

    十八年定,凡反叛案内應流人犯,倶流徙甯古塔。

    爾時之流徙,即後來之外遣也。

    甯古塔即吉林也。

    外遣者祗此二處,嗣後則有三姓、索倫達呼爾,即黒龍江等處也。

    乾隆二十四年以後,遂有發遣新疆者矣。

     徒流遷徙地方一,凡發遣人犯,酌定名數,分起解送。

    如案内人犯衆多至五名以上者,毎五名作一起。

    先後解送。

    至起解時務必如法鎖铐,将年貌鎖铐填注批内。

    接遞官必按批驗明鎖铐完全,于批内注明完全字樣,钤蓋印信,轉遞前途。

    傥解役人等有受賄開放者,計贓照枉法律治罪。

    若轉解之該地方官,因前途未曾鎖铐,不複行査,不補加鎖铐,聽其散行,将該地方官與前途未曾鎖铐官,均按罪犯輕重,交部分别議處。

     此條系雍正三年定例,原載徒流人又犯罪門。

    乾隆五年将雍正九年定例節删増入并為一條。

    嘉慶六年以此例前半段系發遣人犯起解章程,與徒流人又犯罪律意無渉,因修改為二條,一仍歸彼門,一移附此律。

     謹按。

    此例應與主守不覺失囚條、中途開放鎖鐐一條參看。

     □此專言發遣,未及軍流徒者,以從前發遣人犯,均系解送刑部轉發,是以有酌定名數之例。

    現在系由各省發往,即與此例不符。

     □地方官交部議處,系指未脫逃而言。

    《處分則例》雲,解役受賄開放鎖铐,原解官與添解官,系遣犯降一級留任,軍流徒以下罰俸一年。

    此例有遣犯而無軍流徒,似嫌未盡赅括,亦與處分例不合。

    此解送發遣人犯之例,與此律意不相符合,似應移入稽留囚徒門或修并于主守不覺失囚例内亦可。

     徒流遷徙地方一,凡土蠻猺獞苗人雠殺劫虜及聚衆捉人靴禁者,所犯系死罪,将本犯正法,一應家口、父母、兄弟、子侄,倶令遷徙。

    如系軍流等罪,将本犯照例枷責,仍同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遷徙。

    系流官所轄者,發六百裡外之土司安插。

    系土司所轄者,發六百裡外之營縣安插。

    其兇惡未甚者,初犯照例枷責,姑免遷徙。

    若仍不改惡,将本人仍照原拟枷責,親屬家口亦遷徙别地安插。

    仍嚴饬文武官稽査約束,出具印結,并年貌清冊,于年底報部。

    如安插十年後,果能改惡遷善,有情願回籍者,査明咨報,準予回籍。

    若本犯并各家口,仍在安插地方行兇生事,照已徒已流而又犯罪律,再科後犯之罪。

    傥地方官不盡心約束,以緻疏脫者,即将該管文武各官照例參處。

    其本犯審無别情,照例治以逃罪。

    如有生事不法情由,照平常遣犯逃後為匪例,分别治罪。

    至蠻撞頭目犯法,必根究句引之人,審明确實,照誘人犯法律加等治罪,遇赦不宥。

    失察句引之地方官,交部議處。

     此條系雍正五年例(原例虜下有兇慘已甚四字)。

    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土蠻猺獞及苗人,有犯軍流徒罪,均應折枷,而例無專條,附見于此。

    似應于化外人有犯門,特立專例,将本門各條,均分别修并,纂入彼門。

     □恐吓取财門,苗人伏草捉人勒索,首犯斬候,從犯枷号三個月,刺字,并無遷徙明文,與此不同,應參看。

    此條所雲自系專指雠殺劫虜矣。

     □枷責後仍同家口遷徙,與下文免其遷徙不同。

    蓋以兇慘已甚與兇惡未甚為折枷、遷徙之分也。

    若以兇慘已甚為無所指實,其兇惡未甚者又何指耶。

    改定之例删去兇慘已甚一句,似嫌未協。

     □原例止雲加倍治罪,雖未指明治以何罪,自系多枷一月二月之意。

    以此等人犯,原不必定照刑律科斷也。

    家口、父母、兄弟、子侄一并遷徙,民人能照此辦理否乎。

    改定之例殊覺無謂。

    脫逃生事,照平常遣犯分别治罪。

    而在安插地方,行兇生事,又照已徒已流又犯律科斷,似嫌參差。

    且家口與本犯亦有區别,一體治罪,尤覺未協。

    即如平常遣犯,脫逃為匪,如犯該軍流,即應拟絞矣。

    遷徙之家口有犯似應斟酌。

     □教誘苗猺■【犬合】獞犯法,見詐教誘人犯法,較此條治罪為嚴,應參看。

     徒流遷徙地方一,雲南、貴州苗人犯該徒流軍遣,仍照舊例枷責完結。

    其情節較重或再犯不悛,将本犯照例折枷後,仍同家口各就土流所轄,一并遷徙安插。

    至苗人中有薙髪衣冠與民人無别者,犯罪到官悉照民例治罪。

     此條系乾隆二十七年,雲貴總督呉達善條奏,及二十九年雲南按察使良卿條奏,并纂為例。

     謹按。

    原例指貴州一省,故專言苗人。

    添入雲南,則土蠻夷猓等類似應一并添入,況原奏本有夷猓等字樣耶。

     徒流遷徙地方一,凡苗疆地方,如軍流徒遣等内民人,有捏稱土苗,希圖折枷免徙者,事發之日,除按其本律治罪外,仍先于本地方枷号一個月,再行充發。

    其捏結之鄰保人等,照證佐不言實情律。

    減囚罪二等科斷。

    受賄重者計贓,以枉法論。

    如犯該斬絞者,亦令承審官于定案時,査取保鄰切實甘結存案。

    如有捏結,亦照例分别治罪。

    其失察官員,倶視本犯之罪,分别察議。

     此條系乾隆二十五年,刑部議覆廣西按察使申夢玺條奏定例,乾隆二十八年修改,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原奏既有土苗,搖撞字樣,似應添入。

    與上條參看。

     □折枷雖免發遣,究未全出罪名,捏結之鄰保,似應于減二等律上再減一等。

     徒流遷徙地方一,凡土司有犯徒罪以下者,仍照例遵行外,其改土為流之土司,本犯系斬絞者,仍于各本省分别正法監候。

    其家口應遷于遠省者,系雲南遷往江甯,系貴州遷往山東,系廣西遷往山西,系湖南遷往陝西,系四川遷往浙江,在于各該省城安插。

    如犯軍流罪者,其土司并家口應遷于近省安插,系雲南、四川遷往江西,系貴州、廣西遷往安慶,系湖南遷往河南,在于省城及駐劄提督地方分發安插。

    該地方文武各官不時稽査,毋許生事、擾民、出境。

    如疏縱土司本犯及疏脫家口者,交部分别議處。

    其犯應遷之土司及伊家口,該督撫确査人數多寡,毎親丁十口帶奴婢四口。

    造具清冊,一并移送安插之省,仍具冊并取該地方官并無隐漏印結,咨報刑部。

    其安插地方,毎十口撥給官房五間,官地五十畝,俾得存養。

    獲所官地,照例輸課。

    于毎年封印前将安插人口及所給房産數目造冊送戸部査核。

     此條系雍正五年,遵旨議準定例,乾隆五年改定。

     謹按。

    此專指改土為流之土司而言。

    死罪及軍流人犯家口,均遣于别省,蓋恐其雠殺相尋也。

    撥給田房,俾得存養,又所以示體恤也。

     □土司改流,雍正及乾隆年間頗多,近則絶無僅有。

    且從前改土為流之土司,已經數世,均與民人無異,有犯亦不照此科斷。

     徒流遷徙地方一,各省遷徙土司,若本犯身故,該管地方即行文原籍,該督撫将該犯家口應否回籍之處,酌量奏聞,請旨定奪。

    其本犯身故無子,及雖有子而幼小者,其妻子并許回籍,不在此例。

     此例原系二條,一系乾隆十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一系乾隆五年,廣西巡撫楊超曾條奏定例,原載流囚家屬門,嘉慶六年修并。

     謹按。

    此專指遣徙土司家屬而言,似仍應并入流囚家屬門内,然近來亦無此等案件矣。

     徒流遷徙地方一,各省佥發軍流人犯,除廣西土司所屬地方不得撥發安置,并廣東瓊連二屬及四川、湖南有苗民州縣令解巡撫衙門,就地方情形通融派撥,不得與苗民聚處外,餘倶按照軍流道裡表内應發省分,毋庸指定府州,悉聽該省督撫,按其所犯罪名,査照軍流道裡表,酌量州縣大小遠近,在配軍流多寡,均勻撥發。

    起解省分,預行咨明應發省分督撫,先期定地。

    饬知入境首站州縣,随到随發。

    其解犯兵牌内,填明解赴某省,入境首站某州縣,遵照定地轉解配所投收申繳字樣。

     此例原系五條,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議覆貴州按察使孫紹武條奏定例。

    (按,此苗疆省分之通例,原系貴州省奏準,而未專指貴州一省。

     □修并之例祗有廣西土司、廣東瓊連二屬、四川、湖南等處而反無貴州,其雲南亦無明文,明系遺漏。

    )一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議覆廣西巡撫鄂昌條奏定例。

    (按,上段專指廣西土司而言,下段專指煙瘴而言。

     □土司所屬地方不得安置軍流等犯,各省均應照辦,不獨廣西為然也。

    因廣西省奏請特定此例,後遂與廣東、四川等省修并為一,而獨無雲貴二省,何也。

    )一系乾隆二十六年,九卿議覆山西按察使拕木齊圖條奏,并刑部議覆廣東巡撫周人骥條奏定例。

    (按,此專指廣東瓊連二屬言,以瓊州有黎人,連州有猺人也。

    )一系乾隆三十六年,刑部議覆廣西按察使朱椿并山西巡撫鄂寶條奏,并纂為例。

    一系乾隆十八年,刑部議覆四川按察使周琬,并十九年湖南按察使夔舒,及四川總督黃廷桂條奏,并纂為例。

    (按,第三條原例,照四川、湖南有苗省分例,即此條例文也。

    )五十三年删并。

     謹按。

    廣東、廣西、四川、湖南應發人犯,因不便與苗猺等聚處,倶解巡撫衙門,與别省不同。

    惟别省軍流人犯,均系咨明該督撫先期定地,無庸指定府州,則此數省之督撫,獨不能通融派撥乎。

     □将四條例文修并為一,本為删繁就簡,轉緻多所挂漏。

    似應分作兩條,将苗疆地方列為一條,其餘軍流列為一條。

    一系解赴巡撫衙門,一系無庸解赴巡撫衙門也。

     □從前軍流均系佥妻發配,後将佥妻之例停止,此處佥發二字亦應酌改。

     徒流遷徙地方一,各省民人流寓在京,在外犯該軍流徒罪,并免死減等之犯,其有應追銀兩,訊明本犯,原籍有産可賠者,移査明确,将該犯解回原籍,追銀完交後,照應配地方發配。

    将所完銀兩移交犯事地方,分别給主。

    如無應追銀兩,或贓項已經追完,及移査原籍并無産業者,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定地充徒,軍流人犯,于犯事地方按本犯原籍應配地方,起解發配。

    若計原籍應配之地,即系該犯流寓之所,令各該督撫按所犯應流應軍道裡遠近分别改發,仍回避原籍相近之地。

     此例原系四條,一系康熙四十一并四十五年定例。

    (系分别有無妻室及應追銀兩而言。

    )一系律後總注,乾隆五年另纂為例。

    (專指流寓之人犯徒罪而言。

    )一系乾隆七年,刑部議覆福建按察使王丕烈條奏定例。

    (專為應流之地,即系該犯流寓之所而設。

    )一系乾隆九年,刑部議覆江西按察使翁藻條奏定例。

    (專為并無妻室及無應追銀兩而設。

    )五十三年修并。

     謹按。

    此流寓在外犯徒流以上之例,與在京問拟徒罪人犯,不許出境一條參看。

    彼條專言徒犯,此則兼及軍流,亦有不同。

    至還官、入官、給主各贓及埋葬銀兩,均有監追限期,見給沒贓物門。

    此處專為往返移査、解回追交有需時日而設,是免其往返跋渉,反緻多加監禁,亦屬未便。

     □追銀、佥妻二者并重,是以轉發原籍。

    後佥妻之例停止,則解回原籍專為追銀一層矣。

     □流犯,按原籍應配地方起解發配,徒犯,即在犯事地方充徒。

    是徒犯幾與流犯相等矣。

     徒流遷徙地方一,民人在京犯該徒罪者,順天府尹務于離京五百裡州縣定地充配,至外省徒罪人犯,該督撫于通省州縣内核計道裡遠近,酌量人數多寡,均勻酌派,倶不拘有無驿站,交各州縣嚴行管束,俟徒限滿日釋放回籍安插。

     此條系乾隆五十二年,刑部議覆雲南巡撫譚尚忠條奏定例,五十六年増在京犯徒之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此徒罪之通例。

     □在京徒犯以離京五百裡地為準,外省并無此語,是不拘五百裡内外矣。

     □徒犯系在配所拘役,即古城旦鬼薪之類。

    前明改為煎鹽、炒鐵,雍正年間改為發本省驿遞,均系拘役之意,是以有徒囚不應役分别治罪之律。

    此例改為嚴加管束,并無拘役字樣,殊與律意不符。

    蓋徒流原系古法,近倶有名而無實,而各州縣倶以此輩為苦累之事,不加管束,在配脫逃者遂比比皆是,而兇頑者益無所忌憚矣。

     □流犯既無安插之法,徒犯亦無應役之事,僅有徒流之名而己。

    吏治之不如古,此其一也。

    以下條軍台之例兩相比較,待官員者何其過嚴,治徒囚者何其過寛耶。

     徒流遷徙地方一,奉天所屬民人,有犯軍流徒罪者,倶照各省民人犯罪例,一體問發,均不準折枷完結。

     此條系乾隆十二年,刑部議覆盛京刑部侍郎介福條奏,并乾隆十三年議覆奉天府尹蘇昌條奏定例。

     謹按。

    奉天雖有民人亦準折枷之例,後經奏準改正。

    此例即可删除,似無庸另立專條。

     國初例一條, 一,盛京所招之民有犯罪者,照民人例分别責治,其徒流照旗下分别枷号。

    乾隆五年改為盛京所招之民,有犯徒流軍罪者,照旗人例分别枷号,應得笞杖,仍照民例分别折責。

    載在犯罪免發遣門。

     謹按。

    似即刑部議覆奉天府尹佟奏準之例(國初時奉天府尹佟奏,盛京地方皆系新設,人民盡屬關西招徕。

    今犯賭博,請照旗下例枷責發落。

    刑部査盛京州縣皆系新設,原未立有驿站,難與内地同論,應依旗下人徒流折枷例遵行,奉旨依議。

    )乾隆十六年删除。

     徒流遷徙地方一,奉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