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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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令上司分賠,似嫌太過。

     □代賠虧空之例,知府分賠五成,道員二成,藩司二成,巡撫一成。

    若不能賠交,應否豁免之處,未經叙明。

    立法總期必行,此法果能行否耶。

     □代賠虧空,有藩司而無臬司。

    疏防處分,有臬司而無藩司。

    照虧空之例,則有藩司,而臬司反無事矣。

     □與倉庫不覺被盜條例參看。

     □饷鞘失事一條,分賠之法與此不同,而亦無限期。

    其實上司又何嘗分賠耶。

    不過仍攤諸各屬,甚且有攤至數年者。

    立一法即有一法以破之,果何益乎。

     給沒贓物一,凡追贓人犯,除侵貪官吏仍照例限監追外,其搶奪竊盜之贓,着地方官于定案之日嚴行比追,如果力不能完,即将本犯治罪,随時取結詳報,分别題咨豁免。

     此條系乾隆二十年奉旨酌歸簡易案内,據江蘇巡撫莊有恭條奏定例。

     謹按,此無庸彙題者,所以别于各項給主之贓也。

    惟并無限期,則嚴行比追一句,亦成具文矣。

     □此亦給主之贓,并無彙題,其餘給主各項似亦應無庸彙題。

    入官贓物亦然,應與前條參看。

     □此例行而搶竊等項,除現獲之贓外,其餘遂無給主具領之事,亦無追贓之事矣。

    此等賊犯,均系藐法之徒,照前例分别贓數多寡,監追一年半年,有何不可。

    乃急欲放出,勢必仍複偷竊,否則在配脫逃耳,何益之有。

     給沒贓物一,參革漢軍官員有應完款項,具照定限着追,如為數多者,酌量展限完納,如逾限不完,即将該員解旗治罪。

     此條系乾隆二十七年江蘇巡撫陳宏謀奏,參革海州知州邬承顯之子邬圖靈等因伊父任内有私折漕糧及借貸所屬等項,應追未完銀兩,逗遛外省,久未歸旗一案,欽奉谕旨,恭纂為例。

     謹按。

    與上歸旗人員一條參看。

    上條系限五個月。

    此雲照定限着追,又雲逾限不完,是否以五個月為限,抑系照侵那扣限一年之處記參。

     □現在虧空人員無論滿漢,均系一體辦理,并無解旗治罪之例。

    此例亦系虛設。

     給沒贓物一,縁事獲罪,應行査抄赀産,而兄弟未經分産者,将所有産業査明,按其兄弟人數分股計算。

    如家産値銀十萬,兄弟五人,毎股應得二萬,祗将本犯名下應得一股入官,其餘兄弟名下,應得者概行給予。

     此條系乾隆四十九年,廣西巡撫孫士毅奏永安州知州葉道和與岑照科場舞弊,藐法營私,請将葉道和家産査抄入官一案,欽奉谕旨,恭纂為例。

     謹按。

    此條與隐瞞入官家産墳地祀田一條均系寛典,不以本犯累及兄弟先人也。

     □《戸部則例》,一有縁事,應査抄家産,及呈出田房抵交官項。

    而兄弟未經分産者,将産業按兄弟人數分股計算。

    如家産値銀十萬,兄弟五人,毎股應得二萬,祗将本犯名下應得一股入官,其餘兄弟名下應得者,概令照業。

    該管官不得勒令一概呈出。

    其兄弟亦不得托詞家産未分,任意隐匿。

    此例祗雲縁事獲罪,其侵那之案是否一體照辦之處記考。

    如侵那官帑而兄弟等倶知情分用,似應不在此例。

     給沒贓物一,凡内外官員名下應追因公核減借欠等項,及該員本系分賠,代賠,經地方官査明結報家産盡絶,無力完繳者,倶照例題豁,毋庸再于同案各員名下攤追。

     此條系乾隆五十九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謹按。

    此并非侵蝕入己者,與工律内工程核減,并戸律内虛出通關那移出納各條參看。

    即上條盜劫庫項分賠之款,亦均在豁免之列矣。

     □《戸部則例》完欠門二條,與此相同,應參看。

     律言給沒贓物,蓋言給主入官也,而亦兼言還官之項。

    例則分列三層,款項雖多,此三者盡之矣。

    此門内所載各條,不過大略言之,其餘均分載各門,且有彼此參差者,參看自明。

     □盜犯家産變賠及無主贓物賠補,見強盜門。

     □侵盜贓着落犯人妻子追賠,及一年。

    二年、三年限期,見監守自盜門。

     □審無入已各贓及不枉法、準枉法等贓,分别一年、二年、三年限期,見官吏受财門。

     □埋葬及過失殺并免罪應追銀兩,見戲殺、誤殺門。

     □工程核減銀兩,本身無力完交,見工律擅造作門。

     □此外則均載在戸律倉庫各門,倶應參看。

     給沒贓物一,盜劫之案,査出盜犯名下資财什物,倶給事主收領。

    其有已經獲犯,而原贓未能起獲,數在一百兩以内者,着落地方官罰賠。

    如數百兩至千兩以上者,令地方官罰賠十分之一二。

    尋常竊案,不在此例。

     此條系乾隆五十七年,刑部議覆直隸總督梁肯堂奏拏獲盜犯曹先等審拟治罪案内,并五十八年山西巡撫蔣兆奎奏盜案原贓未能起獲,地方官賠給分數一折。

    欽奉谕旨,并輯為例,嘉慶六年改定。

     謹按。

    強竊盜贓均載賊盜門内,此條及上搶竊追贓一條,又列入此門,似不畫一。

     □盜犯到案,将各犯家産封記,候題結之日變賠,與此相類,應修并一條。

     □地方官罰賠盜贓,系歸年終彙題之件,乃盜案各省倶有地方官賠贓之案,百無一二,平情而論,未免太嚴,然已成虛設矣。

     □被竊與被劫,均屬失财,均系受害,乃強盜之資财悉給事主,而竊盜則否,殊屬參差。

    至雲恐啟事主觊觎捏陷之弊,豈盜案内即無此弊乎。

    此等議論,未免因咽廢食,殊不可通。

     □再,査律稱以贓入罪,已費用者,犯人身死勿征,雖不專言盜賊,而盜賊已包舉在内。

    已死勿征,則盜犯業經正法,應亦在勿征之列矣。

    例将其家産封記變賣,資财什物給主,自系從嚴之意。

    乃辦案者一味含糊,不肯認眞,在已經正法之犯,尚非失之寛縱,流徒以下,則與律意全不相符矣。

    舍律言例,無怪乎諸多抵牾也。

     給沒贓物一,凡州縣自理贖锾,歳底造冊申報按察司。

    布按自理贖锾,歳底冊報督撫。

    督撫歳底彙造清冊、題報刑部察核。

    其承問各官,應開明罰贖人姓名,及所罰數目,曉示各該地方。

    如有以多報少及隐漏者,督撫參奏,以貪贓治罪。

     此條系康熙年間現行例(《會典》系七年)。

     謹按。

    此贖锾自系指收贖、納贖各項而言,罰項似不在内。

    下又雲開明罰贖人姓名及的所罰數目曉示,則有過犯者罰令出錢充公,亦屬例所不禁。

    與因公科斂條例參看。

     □《戸部則例》蠲恤門。

    矜恤罪犯事例内一條,與《處分則例》同。

     □漏稅,田房貨物一半入官,律有明文,似不在罰款之内。

    贖款亦有一定數目,不能弊混。

    至罰款系酌量示懲,容有以多報少及隐漏情弊,是以定有此條,并無将罰款概行禁止之文。

    至因公科斂,原例系為分外罰取,及不分有無罪犯用強科罰而設,亦無罰及有罪,一概議處之文。

    此條既雲贖锾,又雲罰贖及所罰數目,例意昭然若掲,蓋謂罰款原所不禁,特不準少報隐漏耳。

     給沒贓物一,刑部現審案内,違例入官,住房、鋪面各項房屋,于定案後徑咨戸部辦理,刑部毋庸估變。

     此條系道光三年戸部咨準定例。

     謹按。

    前條刑部現審案内行追贓、罰贓、變贓贖銀兩定限一年,系統言各項贓銀,此則專指入官房屋而言,故雲刑部毋庸估變。

    其實贓變等贓,均系交該犯旗籍行追,并非由刑部估變也,均系現審,均系交戸部之件,似應并入下竊盜案内,無主贓物一條之内。

     給沒贓物一,虧空貪贓官吏,一應追賠銀兩,該督撫委清査官産之員,會同地方官,令本犯家屬将田房什物呈明時價,當堂公同确估,詳登冊記申報上司,仍令本犯家屬眼同售賣完項。

    如有侵漁需索等弊,許該犯家屬并買主首吿,将侵漁需索之官吏照侵盜錢糧及受枉法贓律治罪。

     給沒贓物一,地方官吏有将入官田房私租于人者,除照數追賠外,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

    其一應變賣什物,倶勒限一年。

    (按,與戸部例文不符)眼同本犯家屬照數變賣。

    如逾限未變,器皿衣服,仍于本地方勒變。

    一應金銀珠玉等物,兌明分兩數目,造具清冊,眼同本犯家屬封固,取具并無更換甘結具文,解交藩庫。

    遇有便員,附搭解部,轉交崇文門變價。

    若有竊換等弊,許家人及旁人首吿,加倍追賠,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

     給沒贓物一,田房産業已經入官,即令本犯家屬,将契券呈堂出業,該管官眼同原主,秉公估定,開明價値出示速售。

    有願買者,即給與印照,不許原主勒索找價,仍令買主出具并無假冒影射甘結存卷。

    如該管官縱容原主,據占影射,将據占之家屬,影射之父兄,倶照隐瞞入官财物律坐贓治罪。

    該管官并該上司倶照例分别議處。

    如并無影射等弊,首吿之人捏詞陷害,按律反坐。

    至所典房地及質當對象,勒限令原主取贖,歸還原本。

    如逾限不贖,即開明原本價値,出示招賣。

     此三條倶系雍正七年刑部議覆本部尚書勵廷儀條奏定例,乾隆五年以此例三條,事同一例,因删并一條,進呈後遵旨仍照舊例改正,分列三條。

     謹按。

    此例三條,乾隆五年删并為一,甚屬簡當。

    既經欽奉谕旨,仍列三條,以後稍經修改,大半仍系舊例。

    此外呈進黃冊時聲明删除,奉旨仍行纂入者,不一而足,皆此類也。

     入官地畝,本犯子孫不準認買,見隐瞞入官家産。

    州縣虧空,題參時,一面于任所嚴追,一面行文原籍,将伊家産嚴査存案。

    見那移出納。

    此例所雲,即原籍家産也。

     《戸部則例》。

     □一,官吏承變入官田房什物,或将田房私租,或将什物易換,許本犯家屬及旁人首吿,査照追賠,仍照侵盜錢糧例治罪。

     □一,地方承變入官房屋什物,于估定價値後,限半年内将田房什物照估變完,逾限照例處分。

    其逾限未變之什物,除器皿衣服仍責成招變外,至金銀珠玉等物,承變官眼同犯屬封固,開造清冊,出具并無易換印甘各結,解交崇文門變價。

     □一,承變入官田房産業價値一千兩以内者,于半年限内變完。

    至于僻小州縣,有一千兩以上之産,或無有力之家及雖系大邑通都,而田房價値至數千兩以上,一時不能即售者,令該督撫酌量定限一年,或分作二年完解,逾限不完,分别査參議處。

    一,承變入官田房出示招售,願買者官給印照。

    照内開明,不準原主勒索找價字樣,取具買主并無假冒影射甘結。

    傥犯屬影射踞占,照隐瞞入官财産律坐贓論罪。

    承變官知情縱容,照徇隐例治罪。

    該管上司照徇庇例議處。

     □一,入官田房内如有活典及當存物件,該承變官責成原主具限取贖,逾限不贖,照價出示招變。

     □《處分則例》亦同,均應參看。

     給沒贓物一,八旗催追侵貪銀兩,如逾限不完,将伊家産變價交官。

    若承變限滿,尚無售主,照虧欠之數将家産估價入官抵項。

    其家産不能抵完者,該參佐領等據實呈報,管旗都統等具奏,将本犯交部,照原拟發落,現在家産盡行入官。

     此條系雍正七年定例,乾隆五年査估變家産前例,已經明晰。

    八旗事同一體,不應另立例款,毋庸纂入。

    進呈後,遵旨仍照舊例改正編輯。

     謹按。

    與上歸旗人員一條參看。

     給沒贓物一,竊盜案内無主贓物,及一切不應給主之贓,如系金珠人參等物,交内務府。

    銀錢及銅鐵鉛錫等項有關鼓鑄者,交戸部。

    硫磺、焔硝及磚石、木植等項有關營造者,交工部。

    洋藥及鹽、酒等項有關稅務者,交崇文門。

    其餘器皿、衣飾及馬騾牲畜一應雜貨,均行文都察院,劄行該城禦史,督同司坊官,當堂估値變價,交戸部彙題,并将變價數目報都察院、及刑部査核。

    傥有弊混及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