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例存疑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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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喪,匿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 《示掌》雲,律重倫常,首嚴十惡,但不孝條内居喪嫁娶、從吉,亦有不得已者。
《箋釋》、《集解》雲,法重情輕,似應酌拟。
唐律注無夫之祖父母、父母句。
《疏議》曰,本條直雲吿祖父母、父母,此注兼雲吿言者,文雖不同,其義一也。
詛,猶咒也。
詈,猶罵也。
依本條詛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謀殺論,自當惡逆。
惟詛求愛媚,始入此條。
問曰,依賊盜律,子孫于祖父母,父母求愛媚而厭咒者,流二千裡。
然魇魅咒詛,罪無輕重。
今詛為不孝,未知厭入何條。
答曰,厭咒雖複同文,理乃詛輕厭重。
但厭魅凡人,則入不道,若咒詛者,不入十惡。
名例雲,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然咒詛是輕,尚入不孝,明知厭魅是重,理入此條。
謹按。
造畜蠱毒,律祗載有厭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其子孫于祖父母、父母各不減等語,而無直求愛媚而厭咒流二千裡之文。
此處所雲咒祖父母、父母,未知本于何條。
若謂即指欲以殺人,欲令疾苦而言,則應入惡逆矣。
豈僅不孝雲乎哉。
□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财,唐律滿徒,是以入于十惡。
明律改為滿杖,殊嫌未協。
奉養有缺,居喪嫁娶及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并同。
□匿不舉哀,明律祗徒一年,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僅杖八十,亦嫌未協。
□唐律,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
明律祗雲無喪詐稱有喪,注添父母現在字,與此處亦不相符合。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缌麻以上親,毆吿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 《唐律疏議》曰,依禮,男子無大功尊,唯婦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
大功長者,謂從父兄姉,是也。
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姉之類。
小功尊屬者,謂從祖父母、姑、從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類。
《疏議》又曰,謀殺及賣缌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
若謀殺期親尊長等,殺訖即入惡逆。
今直言謀殺,不言故鬪。
若故鬪殺訖,亦入不睦。
舉謀殺未傷是輕,明故鬪已殺是重。
輕重相明,理同十惡。
謹按。
此注祗言謀殺缌麻以上親,而無尊卑故鬪字樣。
《疏議》特為分晰叙明,是謀殺及毆故殺死有服卑幼,亦應在十惡之列矣。
至夫毆故殺妻并無明文。
鬪訟門毆傷妻妾條有殺妻仍為不睦語。
《疏議》謂妻即是缌麻以上親,準例自當不睦也。
應彼此參看。
明律專指尊長言,各不相同。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殺本管官,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若殺見受業師。
及聞夫喪,匿不舉哀。
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 唐律注系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
十曰,内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妄,及與和者。
) 《示掌》雲,内亂注奸小功以上親句,此專指服屬小功以上者言。
如兄妻小功,再從姉妹、侄孫女小功,母之姉妹小功之類,是也。
若小功親之妻則無服,應不在此限。
惟父祖妾雖無服,以分親義重,故特着其文。
査奸小功親之妻,拟罪本與奸缌麻親之妻同。
此注現無之妻字樣,則小功親之妻之不在此限也明甚。
梁溪秦司寇批本主之,而《集注》謂内亂,未言小功以上親之妻,然可以赅載,不必拘泥等語非是。
存參。
《唐律疏議》曰,奸小功以上親者,謂據禮,男子為婦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婦人為男夫雖有小功之服,男子為報服缌麻者,非謂外孫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類。
□祖父妾者,有子無子并同,媵亦是。
及與和,謂婦人共男子和奸者。
并應與親屬相奸律參看。
謹按。
内亂一條,《示掌》以小功以上親句下并無之妻二字,有犯,不應以内亂論最是。
宜詳玩。
此條律目、律文及注倶唐律之文。
明仍用之,小有異同。
國初及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律例通考》。
査漢制九章,雖并湮沒,惟不道、不敬之目尚存。
原夫厥初,蓋起諸漢。
陳梁已往,略有其條。
周齊雖具十惡之名,而無十惡之目。
隋開皇創制,始備此科,酌于舊章,數存其十。
唐遵其制,無所損益,至今因之。
□此倶系《唐律疏議》中語,特稍為節删耳。
八議:巻首 總注。
八議者,乃國家優待親、賢、勲、舊之典,應于法外優容,故凡有所犯,另加拟議。
所以使應議之人,鹹知自重,而不輕于犯法也。
《唐律疏議》曰,《周禮》雲,八辟麗邦法。
今之八議,周之八辟也。
《禮》雲,刑不上大夫,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也。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後、皇太後缌麻以上親,皇後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 鄭司農雲,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唐律無末句,而見于請章。
《疏議》雲,袒免者,據禮有五,高祖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身之四從兄弟是也。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 三曰,議功(謂能斬将奪旗,摧鋒萬裡。
或率衆來歸,安濟一時。
或開拓疆宇,有大勲勞,銘功太常者。
) 唐律第五,謂有大功勲。
四曰,議賢(謂有大徳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 唐律第三。
周禮亦第三。
鄭司農雲,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良輔佐者。
) 唐律第四。
周禮亦第四。
六曰,議勤(謂有大将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渉艱難,有大勤勞者。
) 唐律第七。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 唐律第六。
周禮亦第六。
鄭司農雲,若今時吏墨绶有罪先請是也。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 此條律文及注,悉仍唐律,明并纂《疏議》語入注。
雍正三年,乾隆二十九年及道光年間修改。
雍正六年三月丙子上谕,朕覽律例舊文,于名例内載有八議之條,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勤、議能、議貴、議賓,此歴代相沿之文,其來已久。
我朝律例,于此條雖具載其文而實未嘗照此例行者,蓋有深意存焉。
夫刑法之設,所以奉天罰罪,乃天下之至公至平,無容意為輕重者也。
若于親故功賢人等之有罪者,故為屈法以示優容,則是可意為低昂,而律非一定者矣,尚可謂之公平乎。
且親故功賢等人,或効力宣勞,為朝廷所倚眷,或以勲門戚畹,為國家所優祟,其人既異于常人,則尤當制節謹度。
秉禮守義,以為士民之倡率,乃不知自愛而緻罹于法,是其違理道而蹈愆,尤非蚩蚩之氓,無知誤犯者可比也。
傥執法者又曲為之宥,何以懲惡而勸善乎。
如所犯之罪,果出于無心而情有可原,則為之臨時酌量,特予加恩,亦未為不可。
若預着為律,是于親故功賢等人未有過之先,即以不肖之人待之,名為從厚,其實乃出于至薄也。
且使恃有八議之條,或任意為匪,漫無顧忌,必有自幹大法而不止者。
是又以寛容之虛文而轉陷之于罪戻,姑息之愛,尤不可以為優恤矣。
令修輯律例各條,務倶詳加斟酌,以期至當。
惟此八議之條,若概為删去,恐人不知其非理而害法,故仍令載入。
特為頒示谕旨,俾天下曉。
然于此律之不可為訓而親故人等亦各知儆惕而重犯法,是則朕欽恤之至意也。
□《示掌》雲,按《會典》載,八議之條不可為訓,雖仍其文而實未嘗行者,蓋即谕旨之意也。
應議者犯罪:巻首 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
議定(将議過縁由)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實封奏聞,依律議拟)不用此律。
(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
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
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康熙年間及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條例 應議者犯罪一,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拏問,不得遽用刑夾。
有不得不刑訊之事,請旨遵行。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欽奉上谕,纂為定例。
應議者犯罪一,已革宗室之紅帶、已革覺羅之紫帶,除有犯習教等重情,另行奏明辦理外,其有犯尋常杖、枷、徒、流、軍及斬絞等罪,交刑部照旗人例一體科斷。
應銷檔者,免其銷檔,仍準系本身帶子。
此條系乾隆四年,已革宗室趙清亮,行使假銀,經宗人府議準定例,原載八議之末。
乾隆四十二年,以八議為律例總論綱目,未便續入例條,因移附此律。
道光十九年改定。
康熙五十二年上谕,宗室革退者,向皆不入玉碟。
其子孫若不及今表着,日後年遠必至湮沒,所關甚大,應査明載入玉碟,酌量給帶為記。
覺羅等原系同祖所生,其犯罪革退者,若不査明,亦将湮沒。
所生子女,皆應査明記載,選秀女時勿令混入。
着詳議具奏,欽此。
遵旨議準,革退宗室,給以紅帶,附入黃冊。
革退覺羅,給以紫帶,附入紅冊。
于恭修玉牒時附名冊後雲雲。
(此例所雲紅帶、紫帶是也。
) 應議者犯罪一,凡宗室覺羅,除犯笞杖枷及初軍流徒,或再犯徒罪或先經犯徒,後犯流罪,仍由宗人府照例,分别折罰責打圈禁外,如有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軍,或三次犯徒者,均拟實發盛京。
如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軍者,均拟實發吉林。
如二次犯軍或三次犯流,或犯至遣戍之罪者,均拟實發黒龍江。
若宗室釀成命案,按律應拟斬絞監候者,宗人府會同刑部,先行革去宗室頂戴,照平人一律問拟斬絞,分别實緩,仍由宗人府進呈黃冊。
此條系道光四年定例,九年修改,十九年改定。
應議者犯罪一,凡宗室犯案到官,該衙門先訊取大概情形,罪在軍流以上者,随時具奏。
如在徒、杖以下,咨送宗人府會同刑部審明,照例定拟。
罪應拟徒者,歸入刑部,按季彙題。
罪應笞杖者,即照例完結,均毋庸具奏。
若到官時未經具奏之案,審明後,罪在軍流以上者,仍奏明請旨。
此條系嘉慶十三年,欽奉上谕,纂輯為例。
應議者犯罪一,宗室縁事發遣遇赦減釋,如系由盛京釋回者,即令回京。
若由吉林、黒龍江釋回者,即令其在盛京,移居宗室公所,酌給房屋居住。
此條系嘉慶十九年,刑部具奏査辦發遣黒龍江等處宗室應否減等一折,奉旨恭纂為例。
應議者犯罪一,宗室犯事到官,無論承審者何官,倶先将該宗室摘去頂戴,與平民一體長跪聽審。
俟結案時,如實系無幹,仍分别奏咨,給還頂戴。
此條系嘉慶二十四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應議者犯罪一,凡宗室覺羅,犯罪時系黃紅帶者,依宗室覺羅例辦理。
若系藍帶及不系帶者,即照常人例治罪。
此條系乾隆四十一年,欽奉谕旨,纂為定例。
謹按。
與毆宗室各條例參看。
應議者犯罪一,凡宗室覺羅婦女,出名具控案件,除系呈送忤逆照例訊辦外,其餘概不準理。
如有擅受,照例參處。
傥實有冤抑,許令成丁弟兄子侄或母家至戚抱吿。
無親丁者,令其家人抱吿。
官為審理,如審系虛誣,罪坐抱吿之人。
若婦女自行出名刁控,或令人抱吿後覆自行赴案,逞刁拟結後涜控者,無論所控曲直,均照違制律治罪。
有夫男者,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身,折罰錢糧。
此條系道光六年宗人府具奏,饬禁宗室覺羅婦女呈控,并酌定懲處專條一折,纂輯為例。
應議者犯罪一,凡宗室覺羅人等吿讦之案,察其事不幹己,顯系詐騙不遂者,所控事件立案不行,仍将該原吿咨送宗人府,照違制律杖一百,實行重責四十闆。
如妄捏幹己情由聳準,迨提集人證質審,仍系訛詐不遂,串結捏控者,将該原吿先行摘去頂戴,嚴行審訊,并究迫【これは追?】主使教誘之犯。
傥狡辯不承,先行闆責訊問,審系控款虛誣,罪應斬絞者,照例請旨辦理。
其餘,無論詐贓多寡,已未入手,但經商謀捏控,不分首從,懼【これもおかしい】實發吉林安置,到配重責四十闆。
) 《示掌》雲,律重倫常,首嚴十惡,但不孝條内居喪嫁娶、從吉,亦有不得已者。
《箋釋》、《集解》雲,法重情輕,似應酌拟。
唐律注無夫之祖父母、父母句。
《疏議》曰,本條直雲吿祖父母、父母,此注兼雲吿言者,文雖不同,其義一也。
詛,猶咒也。
詈,猶罵也。
依本條詛欲令死及疾苦者,皆以謀殺論,自當惡逆。
惟詛求愛媚,始入此條。
問曰,依賊盜律,子孫于祖父母,父母求愛媚而厭咒者,流二千裡。
然魇魅咒詛,罪無輕重。
今詛為不孝,未知厭入何條。
答曰,厭咒雖複同文,理乃詛輕厭重。
但厭魅凡人,則入不道,若咒詛者,不入十惡。
名例雲,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重。
然咒詛是輕,尚入不孝,明知厭魅是重,理入此條。
謹按。
造畜蠱毒,律祗載有厭魅符書咒詛欲以殺人者,各以謀殺論,欲令人疾苦者減二等,其子孫于祖父母、父母各不減等語,而無直求愛媚而厭咒流二千裡之文。
此處所雲咒祖父母、父母,未知本于何條。
若謂即指欲以殺人,欲令疾苦而言,則應入惡逆矣。
豈僅不孝雲乎哉。
□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财,唐律滿徒,是以入于十惡。
明律改為滿杖,殊嫌未協。
奉養有缺,居喪嫁娶及詐稱祖父母、父母死并同。
□匿不舉哀,明律祗徒一年,釋服從吉,忘哀作樂,僅杖八十,亦嫌未協。
□唐律,詐稱祖父母、父母死,以求假及有所避者徒三年。
明律祗雲無喪詐稱有喪,注添父母現在字,與此處亦不相符合。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缌麻以上親,毆吿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 《唐律疏議》曰,依禮,男子無大功尊,唯婦人于夫之祖父母及夫之伯叔父母是大功尊。
大功長者,謂從父兄姉,是也。
以上者,伯叔父母、姑、兄姉之類。
小功尊屬者,謂從祖父母、姑、從祖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舅姨之類。
《疏議》又曰,謀殺及賣缌麻以上親,無問尊卑長幼。
若謀殺期親尊長等,殺訖即入惡逆。
今直言謀殺,不言故鬪。
若故鬪殺訖,亦入不睦。
舉謀殺未傷是輕,明故鬪已殺是重。
輕重相明,理同十惡。
謹按。
此注祗言謀殺缌麻以上親,而無尊卑故鬪字樣。
《疏議》特為分晰叙明,是謀殺及毆故殺死有服卑幼,亦應在十惡之列矣。
至夫毆故殺妻并無明文。
鬪訟門毆傷妻妾條有殺妻仍為不睦語。
《疏議》謂妻即是缌麻以上親,準例自當不睦也。
應彼此參看。
明律專指尊長言,各不相同。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
軍士殺本管官,吏卒殺本部五品以上長官。
若殺見受業師。
及聞夫喪,匿不舉哀。
若作樂、釋服從吉及改嫁。
) 唐律注系殺本屬府主、刺史、縣令。
十曰,内亂(謂奸小功以上親、父祖妄,及與和者。
) 《示掌》雲,内亂注奸小功以上親句,此專指服屬小功以上者言。
如兄妻小功,再從姉妹、侄孫女小功,母之姉妹小功之類,是也。
若小功親之妻則無服,應不在此限。
惟父祖妾雖無服,以分親義重,故特着其文。
査奸小功親之妻,拟罪本與奸缌麻親之妻同。
此注現無之妻字樣,則小功親之妻之不在此限也明甚。
梁溪秦司寇批本主之,而《集注》謂内亂,未言小功以上親之妻,然可以赅載,不必拘泥等語非是。
存參。
《唐律疏議》曰,奸小功以上親者,謂據禮,男子為婦人着小功服而奸者,若婦人為男夫雖有小功之服,男子為報服缌麻者,非謂外孫女于外祖父及外甥于舅之類。
□祖父妾者,有子無子并同,媵亦是。
及與和,謂婦人共男子和奸者。
并應與親屬相奸律參看。
謹按。
内亂一條,《示掌》以小功以上親句下并無之妻二字,有犯,不應以内亂論最是。
宜詳玩。
此條律目、律文及注倶唐律之文。
明仍用之,小有異同。
國初及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律例通考》。
査漢制九章,雖并湮沒,惟不道、不敬之目尚存。
原夫厥初,蓋起諸漢。
陳梁已往,略有其條。
周齊雖具十惡之名,而無十惡之目。
隋開皇創制,始備此科,酌于舊章,數存其十。
唐遵其制,無所損益,至今因之。
□此倶系《唐律疏議》中語,特稍為節删耳。
八議:巻首 總注。
八議者,乃國家優待親、賢、勲、舊之典,應于法外優容,故凡有所犯,另加拟議。
所以使應議之人,鹹知自重,而不輕于犯法也。
《唐律疏議》曰,《周禮》雲,八辟麗邦法。
今之八議,周之八辟也。
《禮》雲,刑不上大夫,犯法則在八議,輕重不在刑書也。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後、皇太後缌麻以上親,皇後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 鄭司農雲,若今時宗室有罪先請是也。
唐律無末句,而見于請章。
《疏議》雲,袒免者,據禮有五,高祖兄弟、曾祖從父兄弟、祖再從兄弟、父三從兄弟、身之四從兄弟是也。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蒙恩待日久者。
) 三曰,議功(謂能斬将奪旗,摧鋒萬裡。
或率衆來歸,安濟一時。
或開拓疆宇,有大勲勞,銘功太常者。
) 唐律第五,謂有大功勲。
四曰,議賢(謂有大徳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 唐律第三。
周禮亦第三。
鄭司農雲,若今時廉吏,有罪先請是也。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良輔佐者。
) 唐律第四。
周禮亦第四。
六曰,議勤(謂有大将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或出使遠方,經渉艱難,有大勤勞者。
) 唐律第七。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 唐律第六。
周禮亦第六。
鄭司農雲,若今時吏墨绶有罪先請是也。
八曰,議賓(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賓者。
) 此條律文及注,悉仍唐律,明并纂《疏議》語入注。
雍正三年,乾隆二十九年及道光年間修改。
雍正六年三月丙子上谕,朕覽律例舊文,于名例内載有八議之條,曰,議親、議故、議功、議賢、議勤、議能、議貴、議賓,此歴代相沿之文,其來已久。
我朝律例,于此條雖具載其文而實未嘗照此例行者,蓋有深意存焉。
夫刑法之設,所以奉天罰罪,乃天下之至公至平,無容意為輕重者也。
若于親故功賢人等之有罪者,故為屈法以示優容,則是可意為低昂,而律非一定者矣,尚可謂之公平乎。
且親故功賢等人,或効力宣勞,為朝廷所倚眷,或以勲門戚畹,為國家所優祟,其人既異于常人,則尤當制節謹度。
秉禮守義,以為士民之倡率,乃不知自愛而緻罹于法,是其違理道而蹈愆,尤非蚩蚩之氓,無知誤犯者可比也。
傥執法者又曲為之宥,何以懲惡而勸善乎。
如所犯之罪,果出于無心而情有可原,則為之臨時酌量,特予加恩,亦未為不可。
若預着為律,是于親故功賢等人未有過之先,即以不肖之人待之,名為從厚,其實乃出于至薄也。
且使恃有八議之條,或任意為匪,漫無顧忌,必有自幹大法而不止者。
是又以寛容之虛文而轉陷之于罪戻,姑息之愛,尤不可以為優恤矣。
令修輯律例各條,務倶詳加斟酌,以期至當。
惟此八議之條,若概為删去,恐人不知其非理而害法,故仍令載入。
特為頒示谕旨,俾天下曉。
然于此律之不可為訓而親故人等亦各知儆惕而重犯法,是則朕欽恤之至意也。
□《示掌》雲,按《會典》載,八議之條不可為訓,雖仍其文而實未嘗行者,蓋即谕旨之意也。
應議者犯罪:巻首 凡八議者犯罪,(開具所犯事情)實封奏聞取旨,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旨推問者,開具所犯(罪名)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
議定(将議過縁由)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者,(實封奏聞,依律議拟)不用此律。
(十惡,或專主謀反叛逆言非也。
蓋十惡之人,悖倫、逆天、蔑禮、賊義,乃王法所必誅。
故特表之,以嚴其禁。
) 此仍明律,其小注系康熙年間及雍正三年、乾隆五年修改。
條例 應議者犯罪一,三品以上大員革職拏問,不得遽用刑夾。
有不得不刑訊之事,請旨遵行。
此條系雍正十三年欽奉上谕,纂為定例。
應議者犯罪一,已革宗室之紅帶、已革覺羅之紫帶,除有犯習教等重情,另行奏明辦理外,其有犯尋常杖、枷、徒、流、軍及斬絞等罪,交刑部照旗人例一體科斷。
應銷檔者,免其銷檔,仍準系本身帶子。
此條系乾隆四年,已革宗室趙清亮,行使假銀,經宗人府議準定例,原載八議之末。
乾隆四十二年,以八議為律例總論綱目,未便續入例條,因移附此律。
道光十九年改定。
康熙五十二年上谕,宗室革退者,向皆不入玉碟。
其子孫若不及今表着,日後年遠必至湮沒,所關甚大,應査明載入玉碟,酌量給帶為記。
覺羅等原系同祖所生,其犯罪革退者,若不査明,亦将湮沒。
所生子女,皆應査明記載,選秀女時勿令混入。
着詳議具奏,欽此。
遵旨議準,革退宗室,給以紅帶,附入黃冊。
革退覺羅,給以紫帶,附入紅冊。
于恭修玉牒時附名冊後雲雲。
(此例所雲紅帶、紫帶是也。
) 應議者犯罪一,凡宗室覺羅,除犯笞杖枷及初軍流徒,或再犯徒罪或先經犯徒,後犯流罪,仍由宗人府照例,分别折罰責打圈禁外,如有二次犯流,或一次犯徒一次犯軍,或三次犯徒者,均拟實發盛京。
如二次犯徒一次犯流,或一次犯流一次犯軍者,均拟實發吉林。
如二次犯軍或三次犯流,或犯至遣戍之罪者,均拟實發黒龍江。
若宗室釀成命案,按律應拟斬絞監候者,宗人府會同刑部,先行革去宗室頂戴,照平人一律問拟斬絞,分别實緩,仍由宗人府進呈黃冊。
此條系道光四年定例,九年修改,十九年改定。
應議者犯罪一,凡宗室犯案到官,該衙門先訊取大概情形,罪在軍流以上者,随時具奏。
如在徒、杖以下,咨送宗人府會同刑部審明,照例定拟。
罪應拟徒者,歸入刑部,按季彙題。
罪應笞杖者,即照例完結,均毋庸具奏。
若到官時未經具奏之案,審明後,罪在軍流以上者,仍奏明請旨。
此條系嘉慶十三年,欽奉上谕,纂輯為例。
應議者犯罪一,宗室縁事發遣遇赦減釋,如系由盛京釋回者,即令回京。
若由吉林、黒龍江釋回者,即令其在盛京,移居宗室公所,酌給房屋居住。
此條系嘉慶十九年,刑部具奏査辦發遣黒龍江等處宗室應否減等一折,奉旨恭纂為例。
應議者犯罪一,宗室犯事到官,無論承審者何官,倶先将該宗室摘去頂戴,與平民一體長跪聽審。
俟結案時,如實系無幹,仍分别奏咨,給還頂戴。
此條系嘉慶二十四年,欽奉上谕,恭纂為例。
應議者犯罪一,凡宗室覺羅,犯罪時系黃紅帶者,依宗室覺羅例辦理。
若系藍帶及不系帶者,即照常人例治罪。
此條系乾隆四十一年,欽奉谕旨,纂為定例。
謹按。
與毆宗室各條例參看。
應議者犯罪一,凡宗室覺羅婦女,出名具控案件,除系呈送忤逆照例訊辦外,其餘概不準理。
如有擅受,照例參處。
傥實有冤抑,許令成丁弟兄子侄或母家至戚抱吿。
無親丁者,令其家人抱吿。
官為審理,如審系虛誣,罪坐抱吿之人。
若婦女自行出名刁控,或令人抱吿後覆自行赴案,逞刁拟結後涜控者,無論所控曲直,均照違制律治罪。
有夫男者,罪坐夫男,無夫男者,罪坐本身,折罰錢糧。
此條系道光六年宗人府具奏,饬禁宗室覺羅婦女呈控,并酌定懲處專條一折,纂輯為例。
應議者犯罪一,凡宗室覺羅人等吿讦之案,察其事不幹己,顯系詐騙不遂者,所控事件立案不行,仍将該原吿咨送宗人府,照違制律杖一百,實行重責四十闆。
如妄捏幹己情由聳準,迨提集人證質審,仍系訛詐不遂,串結捏控者,将該原吿先行摘去頂戴,嚴行審訊,并究迫【これは追?】主使教誘之犯。
傥狡辯不承,先行闆責訊問,審系控款虛誣,罪應斬絞者,照例請旨辦理。
其餘,無論詐贓多寡,已未入手,但經商謀捏控,不分首從,懼【これもおかしい】實發吉林安置,到配重責四十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