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安排日事迹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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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亦宜量斟以有待。

    聖祖于選官,賞绮布、道裡費及其父母妻子有差,着為令曰:「以養汝廉,奉公、無漁民也」。

    而于貪者必嚴法不宥,令追贓所得;不但有資充饷,亦可複厚□廉吏。

    抑揚之間,所關風勵非小矣』。

     授睢陽民李承胤錦衣衛指揮佥事。

     刑部尚書解學龍再以「從逆」六案上,兼請停刑。

    俱允之。

     學龍既奉前旨,将光時亨所駁等罪,各加一等。

    惟六等潘同春等以候選小臣受僞無據,仍歸原拟。

    疏末請停刑,蓋為時亨與锺緩須〔臾〕死也。

    恐閣臣士英不悅,或再駁;适士英援例乞罷,方注籍,學龍不往見,止過閣臣铎密商。

    疏上,批允;有「詳慎平允」之褒。

    待士英見揭,則旨已下矣;疑學龍欺己,怒。

    會訊僧大悲獄,阮大铖與張捷、楊維垣等言「旦晚當訊僧有疏」;學龍遂移病。

    大铖入,士英幕多微小輿,每學龍以和衷語進,大铖辄屬垣薦;乘機中之,有以也。

     加皇親都督李铖巨太子太保。

     清學田,輸銀入官。

     革方拱幹、雷躍龍、吳履中等職。

     工科都李清疏陳新政。

    命申饬行。

     疏言:『古帝壬中興,莫不改元渙号,與天下更始;則願皇上中天下而立、定四海之民,而無徒以南朝天子自況也!昔我高皇帝定鼎金陵,囊括南北,所手勒屏間、旦晚吟哦者,惟「南朝天子愛風流」為戒。

    臣願皇上力追高皇共勒斯民,無以賞花釣魚,遽侈宋宗太平之盛;且以卧薪嘗膽,時存越王辛苦之忠。

    異日恢複功成,與高皇開創并謂金陵有兩聖人焉,皆起東南而有西北,厥功懋哉!雖然,漢賈生不雲乎?「群下之衆,而王上至少也。

    所托财器、職業,萃于群下也。

    但無恥俱苟安,則王上最病」。

    詠斯言也,非群臣責而誰責哉!夫責諸臣以平奴、蕩寇,猶曰「斯事重大耳」;若責以賄賂無營、情面無徇、水火玄黃無過戰,惟兢兢整綱饬紀、信賞必罰,則又誰不能況乎!王,猶天也;乃甫經申饬,忽爾弁髦。

    如監軍、監紀不宜濫,設則有饬;而題請如故。

    希贈、希蔭不宜濫,乞則有饬;而封進如故。

    賞功、酬勞已極攸厚,不宜再三請,乞則又有饬;而上自勳戚重臣、下及護随冗員,幹冒無厭。

    聾聩耶、藐抗耶?大臣如此,何以責小臣;近臣如此,何以責外臣!若尤而效之,視為固然;則萬一敵、寇揚塵中外益急,而呼兵兵不應、呼饷饷不應、呼将若士又不應,天下事豈不可寒心哉!蓋以崇祯十七年為單□之初,則收拾人心,一大機括也。

    步太急則■〈盾〉故,當以兼容并包者予天下以風和濡之象;所謂「人言我愦愦,後人當思我愦愦」者以此。

    以弘光元年為中興之始,則又整頓人心一大機括也。

    水太濡則犯故,當以震厲奮迅者示天下以當烘電掣之象;所謂「不鳴則已,一鳴驚人」者以此』。

    疏奏,命通行申饬。

     鎮河總兵許定國叛,襲殺興平伯高傑于睢州。

     初,定國久據睢州,意憚他徙。

    會河南總兵王之綱開鎮歸德,内不自安;有言其送子渡河,招北兵南渡者。

    适傑至歸德,欲以威攝定國,招之會;不應。

    □複約撫臣越其傑、按臣陳潛夫等往睢,定國始郊迎。

    時其傑以為不可入城;傑心輕定國,縱馬入。

    酣飲,約定國十六日離睢,又取塘報通敵、送子事示定國;國愈疑,無離睢意。

    傑促之,怒;□遂于十二夜伏兵放炮,大呼。

    缙彥與〔其〕傑等皆倉皇走;惟傑卧未起,擁至定國所,被殺。

    先是,傑以定國将離睢,盡發兵駐縣,開封存者内丁數十人而已。

    定國先多覓妓,選四豔□傑,而以二妓偶一丁寝。

    及炮發,一丁已為二妓掣,竟敗。

    次日,傑部攻城,老弱無孑遺;〔定〕國走降北。

    傑為人淫毒,揚民聞其死,皆稱快。

    然此行志甚銳,故有惜其死者。

     戊戌,補原任禦史李瑞和貴州道。

     先是,瑞和為死難左都李邦華糾,削職——以按浙不檢也。

     升吏部主事葉廷秀光祿寺少卿。

     内臣高起潛請開丹陽練湖助饷。

    允行。

     謂開之為田,可變價五百兩(?)。

     庚子,升兵科左錢增刑科都給事中。

     癸卯,令汰内地監紀、贊畫等官與借名加級各武弁——從誠意伯劉孔昭言也。

     複已故閑住太子太保禮部尚書李思誠原官。

     工科都李清請也。

    丘志弘私賄崔呈秀為嫁禍,緻削奪、追贓。

    兩仆一死、一戍,猶坐住。

    故辨複。

     誠意伯劉孔昭疏糾禦史王孫蕃、劉憲章。

    命部看議。

     先是,禦史陳良弼等皆以定策功加銜,孫蕃因病不與。

    自辨決計,因闾者嗟向隅耳。

    憲章以巡關南歸,得還原官。

    而山東巡撫餘日新先下獄,故孔昭兩糾之。

    然情同法異,不止憲章;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