偏安排日事迹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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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釘(?)上下為深溝。

    傑升高望,知不可攻,頓兵善慶庵焚掠,城外煙火蔽日;而無賴居民,間亦乘機為利。

    淮揚撫黃家瑞聞變來揚,百姓遮道訴狀;家瑞集有司、紳衿、父老于城樓,軍民環堵聽。

    元勳曰:『高總鎮何害,不令入城?』衆嘩曰:『城外殭屍遍野,惡得無害』!元勳大聲曰:『亦有揚人自相殺者,豈盡高鎮』!衆聞,嘩益甚。

    有被傷百姓在城中者解衣前,示傷;萬衆俱怒,指元勳為傑黨。

    元勳恐,疾趨下城;社兵持刀及之,碎其屍。

    傑益怒,力攻城;守益堅。

    閣部可法自請督師至揚州,詣傑營;傑必欲得鳴騄甘心,為元勳報仇。

    可法為之解釋;且曰:『朝廷守土官,豈可擅殺』!乃館可法于福緣庵。

    閣部之行也,以川兵三百自随,傑疑之;即分與二百人,然傑疑如故。

    時鳴騄避泰州任所;而傑防可法甚嚴,一切出入文移,必呈傑始達可法。

    尋以亂民橫殺,鄉紳疏參鳴騄;衆皆以為傑強之也。

    可法留傑營月餘,不得要領,而揚人亦苦于城守;乃以瓜洲宅傑。

     授福府書堂官陶瀚等六人各錦衣衛指揮佥事,子孫世襲本衛千戶。

     河南鄉官丁啟睿俘僞官陳奇等以獻。

    命解京正法。

     啟睿,故總督兵部尚書;疏言伊弟參将啟光等所獲也。

    計歸德府同知、知縣等官凡七人,俱一日擒之;恢複全郡。

    然啟光塘報雲:闖賊脅上中箭,至真定府固關死——皆訛也。

     命勘議原任總督王永吉。

     禦史周元泰言:『永吉侈談方略,釣譽獵聲;先帝超級升遷,授之東撫。

    及北兵東向,堵禦無術;不閱月,連陷七十餘城。

    登撫曾櫻偏一隅,兵單将弱;陷一城,則一城報。

    永吉擁有全齊,兵權在握;敵走于前,兵尾于後,不報陷城而報複城。

    故同一失陷也,櫻則為罪,永吉則為功;居然改撫為督矣。

    十七年正月,逆賊過河,據有三晉;所望卷甲前來保衛神京者,永吉也。

    乃三月十九之報哄傳,而永吉安在?夫邊督擁有重兵,當真、保告急時,調度各撫、聯絡諸帥奮臂入援,神京固金瓯無恙矣。

    即不然,當京城失守後,亦宜協同吳三桂迅掃逆氛,以報先帝深仇。

    胡乃削發被缁,望風鼠竄,以羞朝廷而誤中國,負先帝特達之知;此其罪豈尋常逃難比』!時永吉亦自疏待罪。

    诏責以不同吳三桂殺賊,乃削發先回,罪無所逃;命速勘議。

     兵科陳子龍言:『守江之策,莫過水師;海舟之議,更不容緩。

    請委兵部主事何剛訓練』。

    從之。

     命法司及巡城禦史蘇獄,分應釋、應豁為三等,從公舉行。

     工部尚書程注乞緻仕。

    允之。

     命議殉難、從逆諸臣。

     禦史宗敦一言:『先帝之變,九廟飲痛;而傳聞在廷諸臣仗義死節者,自範景文、李邦華而下,僅得十餘人。

    其餘拷者拷、逃者逃,甚至為逆賊草诏、屈節稱臣者,大半皆讀書中秘、蕊榜特達之人;真犬彘不食其餘矣。

    乞敕九卿、科道博訪死難諸臣,從優議恤;或錫以谥蔭,或建祠旌表。

    至從逆稱臣輩,或比之畔逆之律,籍其身家、捕其苗裔。

    使薄海内外,曉然知殺身成仁者,不但垂芳百世,而且隆及子孫;忘君事賊者,不但身名不保,而且巢卵俱盡:不人鼓忠義,捐軀讨賊者哉!臣又聞在内、在外各官,臨難偷生、塗形逋逃者,益複不少;雖與從逆有間,而官守、臣誼兩難俱容。

    或概行削奪,處以考工之法;或酌量情罪,治以士師之條。

    統惟敕部察行』!疏上,得旨速議。

    時吏部主事夏允彜憂居,着「降賊大議」;其言曰:『或問「唐肅宗安祿山之亂六等定罪,首大辟,次賜自盡,次重杖一百,次三等流貶;今可彷否」?曰:「是不同。

    唐長安雖破,玄、肅猶存;先帝何在?君崩臣活,較玄、肅時宜加一等」。

    或問:「唐德宗于朱泚破城,先斬降泚罷任官崔宣、洪經綸等;德宗至鳳翔,又斬喬琳、蔣鎮、張光晟等。

    今可彷否」?曰:「是亦不同。

    泚初起,止姚令言諸逆黨耳;非崔宣等助之,豈能橫行若此!今闖勢久成,諸降賊者自負恩喪節,而非闖逆同起事;則盡法中有差等」。

    或問:「先帝嘗有欽定「逆案」,可彷否」?曰:「是又不同。

    魏逆雖危宗社、殺害妃嫔、屠戮忠良,而非僭位弒主也。

    今逆賊,豈魏逆比。

    從逆當加等,何疑」!或曰:「視唐之六等空加一等是矣;何以定之」?曰:「重者辟而加籍,次辟,次自盡,次重杖乃戍,次遠戍,最輕者流近地;無貶法也」。

    或曰:「加罪一等,實仍六等也。

    今之降賊者,以何等罪,定何等刑」?曰:「宋企郊、張嶙然、黎志升、韓琳、安伸、白廣恩、陳永福等,從賊攻陷城池,或為搜宮、或為用刑,皆大逆,非從逆;不在此數。

    所謂「從賊」者,皆都城破後屈節者耳。

    其最重者,如何瑞征、楊觀光、韓四維、黨崇雅、薛所蘊等受賊寵任,為賊僞大臣者也。

    周锺手草僞诏,指先帝為「獨夫」,稱逆賊為「堯、舜」者也。

    楊枝起本無官,而投身請降,且僞任文選者也。

    光時亨,阻先帝南遷,身又降賊者也。

    楊廷鑒、陳名夏、魏學濂,或獻條陳、或定儀注、或請催漕,此彌天罪也:為首等。

    降逆為要秩,且視舊加升——如庶吉士徑受僞編簡、科道改為弘文、少卿改為正卿等職,非投順最先、谄佞最深,何以至此!為二等。

    如降賊仍為僞官,要雖不改其舊,亦是受賊寵用——尊如僞卿寺、要如僞弘文、僞吏政、僞谏議、僞漕院、直指等官,何容末減!為第三等。

    如已受僞官,為所疏遠、不甚著名者,為第四等。

    初曾受拷,不能自固而降、又不甚著名者,為第五等。

    獻金、獻女以媚賊求免者,而北故未受僞官者,為六等:似亦至平矣。

    内有已受賊官,于五月十四日以未聞賊敗,先自逃回者,視本等或減一、或減二等;又有非五月十四以前為北複竄歸者,身投司憲、良心未減,或于本等議減等。

    惟至今未歸、歸而不出、雖雲逃歸實受賊差委将為内應,此無論逃于何時,斷難減也」。

    或又曰:「唐以早定六等,緻從逆益堅,再召史思明亂。

    今刑章太峻,無乃激之叛乎」?曰:「臣子所論者,一法而已矣,或誅亂而亂定,或養亂而亂滋。

    諸降賊者,皆誤國庸臣,非縱檢橫才也。

    賊之滅亡,豈附逆者能支!然國家不可不立一法,以待殺賊歸國者。

    凡諸從逆未歸之家,羁其妻子、錄其家産;俟之三年,有能擒賊巨魁、建功于國者,赦。

    雖極重如宋企郊等,苟能斬闖賊并劉、牛等賊,亦赦之可也。

    惟終于不歸,即加等誅族、沒籍,又非六等可論矣」』。

     乙醜,召原任大學士蔣德璟入閣。

    不至。

     德璟疏言:『臣負先帝大恩,有大罪三。

    臣于諸臣中獨受先帝非常知遇,而今先帝安在乎!佐理無狀,誤主辜恩:大罪一也。

    臣雖班次在後,遇事妄言,同官每為咋舌;而先帝每優容之。

    即兵饷一事,各邊虛冒甚多;先帝令臣與戶部堂司商核厘汰,意在蠲加派以恩恤窮民;而兵日虛、民日困、饷亦日绌,臣因循不效,坐緻鞠兇:大罪二也。

    同官七人,範景文等皆能殉難;而臣以獨存,臣愧六臣矣!臣與陳演同時罷官,演被拷死;而臣以先出獨存,臣又愧演矣!臣潛蹤水次,隐忍迂延;既不能如屈原抱石自沈,又不能如虞允文借兵督戰。

    徒托恢複之虛詞,以自文其苟全性命之實迹,臣又愧部院諸臣矣:大罪三也。

    臣負三大罪,而尚可腼顔陛見,以廁足于中興佐命名賢森布之目哉』!疏奏,上俞之;命回籍,候召用。

     大學士高弘圖請罷。

    不允。

     弘圖,先為禦史,曾疏诋東林;及再經起補,又以不附魏珰罷。

    至是,阮大铖召對,曆辨冤狀,言弘圖素知臣者。

    弘圖乃力言「逆案」不可翻,士英與大铖俱怒;故乞罷。

     起張肇林為通政司使左參議。

     命勘議原任戶部侍郎吳履中。

     履中自北歸,具疏待罪。

    時金壇士紳檄雲:『先帝焦勞十七年,無日不卧薪茹膽;諸臣世恩三百載,何人不食稅衣租!賊入宮而莫救,焉用股肱!臣賣主而乞降,是何心肺!既已攀龍髯而莫逮,即當奮螳臂以争先。

    平時乏嫠婦之憂天,百身莫贖;此際倘厲鬼以殺賊,九死如饴。

    奈何周锺以名宿之士口談忠、許大節不奪,乃授僞職弘文館學士;呂兆龍本獧薄小兒濫登科甲、當思感恩獨深,乃受僞職成都府同知。

    漢司隸依然仍舊,莽大夫向遽美新!不歌文山之「正氣」,君子固所含羞;更聞危素之履聲,賊黨亦應起憎。

    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