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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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老聽、賴大健三犯聞拿赴營投首,連前已正法之首逆胡布等犯十二名,共獲匪犯六十四名。

    炮轟及跌斃者約計七十餘名。

    搜取大旗一杆、小旗八杆、木刻一個,起獲營餘鳥槍、牌刀等二十三件,焚毀賊巢三處。

    内山巢穴,業已掃清。

    其餘未獲匪犯無多。

     臣達洪阿,酌留弁兵義首人等,在于山内要隘處所,防守搜拿,遍查山東大王實在名字。

    随于二十八日出山,回至店仔口大營,将中左右三營、安平水師營兵丁九百名,同屯丁三百名,先行撤退,以節縻費。

     伏查臣未入山之先,匪類皆以内山負險,黨羽衆多為言,四處造謠煽惑,莫能測其虛實。

    及此次臣達洪阿親入内山搜剿,搗破賊巢,始皆知賊黨并無多人。

    民心大定。

    又本年嘉彰二縣遊民,經臣姚瑩遵照督臣锺祥,先事預防之策,督同府縣先期勸谕各莊收養八千餘名,造冊編入莊丁;匪徒糾邀,不相附和。

    南北中三路匪徒,現皆剿捕完竣,全台地方安谧,惟北路窵遠,誠恐時屆年終,或有宵小之徒勾邀餘匪,搶劫民商,具有積案要犯尚須督饬營縣認真緝拿。

    是以,臣達洪阿仍督同保芝琳、呂大升等及自練精兵六百名,暫駐大營,以資彈壓,俟來年正月間,察看情形,再行回郡。

    除将先後拿獲各犯,會同臣姚瑩及熊一本,督饬文員,逐一提訊确情,按律勘辦,再行具奏外,所有臣達洪阿入山搜捕逆匪、掃清巢穴、業已出山、酌撤弁兵及會同臣姚瑩督饬各路縣營獲犯情形,理合恭折具奏,仰祈皇上聖鑒,謹奏。

     道光十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奏。

     道光十九年七月十八日,奉到朱批,另有旨,欽此。

    同日,奉到上谕,達洪阿等奏搜捕逆匪、酌撤弁兵一折,前據锺祥等奏,台灣匪徒胡布聚衆滋事,搶餘戕兵,經達洪阿等帶兵捕獲首從各犯,審明正法,當有旨令該督即責成該鎮督兵搜捕内山餘匪,以淨根株。

    茲據該鎮等奏稱:督率弁兵,分路進剿,續獲匪犯多名,内山巢穴業已掃清,辦理尚屬迅速。

    達洪阿、姚瑩均着加恩交部從優議叙。

    其随同剿捕各員弁,着锺祥擇其尤為出力者,酌量保奏,候朕施恩,毋稍冒濫。

    欽此。

     剿捕中路匪徒完竣奏 奏為台灣中路匪徒滋事、剿捕完竣、審明拟辦、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照去冬台嘉交界地方,匪徒胡布等起意謀反,屢欲攻餘、攻城未逐,被拿逃散,複投商内山賊匪,分股起事,勾通店仔口街民為内應,搶餘、傷弁、殺兵一案,經臣達洪阿統兵剿捕,随饬各将弁暨右軍署守備練金聲、辭退外委葉占春及署台灣縣知縣裕祿,探獲該匪胡布等确蹤。

    臣達洪阿督帶各弁兵,前往圍捕,立捦胡布等首夥十三犯,即在軍前審明正法。

    臣姚瑩亦自彰化聯莊捕賊,馳回店仔口商辦一切。

    當撥道庫備貯銀二萬兩,發交台灣府撙節支用情形,會禀督撫臣具奏。

     嗣臣等又将入山搜捕、搗破賊巢三處、殲斃賊匪七十餘人、生捦鄭七即遊七等十一名、起獲山東大王遊木印旗械等件、暫駐大營彈壓、俟新正察看情形、再行撤兵回郡、并據鄭七承認山東大王系伊僞号緣由,恭折具奏各在案。

    臣等深以山東大主遊木印為案中最要關鍵,雖據鄭七供認系伊欲圖滋事刻就木印,而細察鄭七情甚刁猾,所供殊不可靠,或其間另有巨魁,鄭七護夥頂認,亦未可定。

    是以,臣達洪阿未敢遽信,若不澈底根究明确,恐緻巨匪漏網,後來滋蔓難圖。

    臣等據情馳奏,一面仍督留弁兵于深山窮谷,實力追拿去後。

    旋據拿獲鄭七之妻鄭張氏到案,當饬台灣府知府熊一本及委員托克通阿等研訊。

    據鄭張氏供出山東大王實系伊夫鄭七胞兄遊掽生僞号,複提鄭七對質,詞窮莫遁,如據供稱:伊兄遊掽生,于道光十二年張丙滋事,曾充股首吳允旗腳,被拿逃匿内山,此次胡布謀反未遂,找覓洪保投商伊兄分股起事。

    伊兄應允,僞稱山東大王,刻就木印,書寫旗号,以為糾衆憑信。

    同伊帶領匪夥至店仔口,助胡布等搶範、傷官、殺兵,伊兄待人素有恩信,匪黨皆不肯供出姓名,伊是以代兄頂認等語。

     臣等查遊掽生本系逆案漏匪。

    日久稽誅,以緻匪類恃為依歸。

    今又膽敢僞稱王号,複圖滋事,不法已極,必得獲辨,以除後患。

    惟内山處處生番,倘該匪因捕之過急,别行勾結滋事,轉難辦理。

    臣達洪阿,随于本年正月十五日,拔營回郡,示以怠緩,使該匪乘隙歸巢,密饬營縣派撥弁兵役勇,于各要隘嚴行把守,另派員弁各領兵勇,多備口糧,入山訪緝,并遣熟悉内山情形之葉占春,聯絡應援。

    臣等仍督同台灣府暨各營縣四路購拿逸犯,陸續據台灣、嘉義兩營縣拿獲蘇對等二十餘名。

    并據蕭石等五名自行投首,而巨匪遊掽生未獲。

    臣等不勝焦灼,複懸重賞,督饬各營縣嚴拿。

    據葉占春訪獲遊掽生繼父遊起、并妻遊曾氏、兩幼子、一女到案,供稱該犯身高力大,素結匪類謀逆屬實。

    現逃入十八重溪後内山生番界内吊橋坑地方。

     臣達洪阿,随饬護右營遊擊呂大升,統帶各弁率領精兵三百名,在該山四路埋伏。

    呂大升督派數弁,直入搜拿。

    該逆見官兵已至,膽敢開放鳥鎗,打傷義勇一人。

    該匪夥持械拼命抗拒。

    呂大升麾令弁兵一齊上山,格殺匪夥二人。

    遊掽生亦為兵勇格傷右臀,被葉占春首先将遊掽生捦住。

    嘉義縣營兵役幫同協獲,并經弁兵生捦吳葉一名。

    帶傷跳崖二人,未知生死。

    我兵均未受傷。

    不意押解遊掽生等來郡,行抵台灣縣屬之馬頭濑溪,用船過渡,遭大風雨,溪漲溜急,船被沖覆,兵丁落水者三十餘名,淹斃十五名,餘幸撈救得生。

    當将遊掽生等押解到郡,發交台灣府知府熊一本審訊去後。

    茲據該府及委員将遊掽生等審明,同先獲之胡布各犯,一并議拟詳解前來。

     臣等會同提勘,緣胡布住嘉義縣,不知祖籍,平日遊蕩,結交匪類。

    遊掽生原籍诏安,寄居嘉義縣,該犯本姓鄭,同弟鄭七随母改嫁遊起,即從其姓。

    後被遊起逐出另居。

    遊掽生即在内山棟仔頂一帶耕種度日。

    擄占民妻曾氏,并帶來一女,親生二子。

    道光十二年,遊掽生曾充正法之吳允旗腳,攻城拒敵,被拿逃入内山,潛與匪類往來。

    十八年十一月初間,胡布同陳參、楊丕即楊鄙,談及地方連年豐收,米賤,客販不至,業戶無處粜錢,盡停工作,窮民無可謀食,起意謀反。

    陳參、楊丕允從,胡布、陳參均稱僞元帥,以胡布為總大哥,楊丕為僞軍師,派已獲之葉泮、王雲、羅蛇、洪降為股首。

    洪降又自稱僞将軍。

    陳铨為僞先鋒。

    又派胡蔭、洪戆等三十四人為旗腳。

    又逼脅胡啟明、吳心婦仔等四十餘人亦為旗腳。

    均聽胡布、陳參兩人号令。

    又命葉泮等股首各自糾人,約定是月十四夜偷攻嘉義縣城,劫獄滋事。

    因各處遊民均已收養,葉泮等無人可糾。

    又探知城内巡防嚴緊,不敢動手。

    楊丕教令胡布于十六夜在番仔度溪底豎旗兩杆,吹螺放炮,号召匪徒,謀攻台灣縣灣裡街餘。

    經署大武壟巡檢丁啟忠、餘弁陳建章及該地莊民聞信準備。

    胡布又欲攻嘉義縣鹽水港餘。

    該處文武莊民巡防亦嚴。

    胡布等皆不敢前往。

     經臣等同台灣府知府熊一本、台灣縣城守營參将德謙、署台灣縣知縣裕祿,帶領兵勇往捕,胡布等聞拿逃散。

    當獲楊丕、陳铨、胡蔭三犯,匪首胡布謀反未遂,随令洪保引入内山,投見遊掽生,商約分股起事。

    遊掽生應允,僞稱山東大王,刻就木印一顆,書寫旗号,派洪保、陳水盛、胡斷、胡賜為股首。

    又派鄭七,同吳葉、方開花、胡朝等犯,及跳崖在逃之陳姜、黃達,并在山殲斃格殺及堕崖之李得、張三、毛仔等共八十餘人,并逼脅鄭番、張虎等多人,均為旗腳。

    遊掽生、胡布會議,先攻店仔口餘,搶取兵器,使各處遊民聞風附和,再攻縣城。

    當使洪保先約店仔口街民蕭紅、李明為内應,許蕭紅為股首。

    随于二十二日黎明,胡布、遊掽生各領衆匪,抵店仔口紮住田洋。

    蕭紅、李明偷開栅門。

    胡布、遊掽生帶領洪保、葉泮、王雲、羅蛇、洪降、陳水盛等五十餘人,直攻營餘。

    外委黃忠順率領兵丁,倉猝迎捕,緻被戕害。

    餘兵陳成龍、鄭和福、鄭國用三人,該外委黃忠順及兵丁林大成、黃朝恩,亦被拒傷,并搶去外委钤記一顆、鳥槍牌刀等件,附近各莊聞知,鳴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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