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十二
關燈
小
中
大
出,并未交保雲。
運同銜江蘇即補知縣餘炳奎、副将銜福建補用遊擊陳文洪禀:為查勘台屬南北各路山木,禀請批示準辦,并給劄谕,俾得招商集資,次第開辦;并劄饬營汛及駐紮防營派勇實力保護由。
奉台灣鎮憲吳三月十四日批:據禀南北路内山地段寬廣,樹木最多;該員若能招集商股、自備工本,雇工前赴采伐,事尚可行。
惟南北内山多系生番住居,如能開辦,所有生番應由該員等善為招撫而免生事;且萬不準湊合洋股,以免另生枝節。
如有湊合洋股,即将所開之地取回,不準再開。
如有地段寬廣,該員集股未能砍伐之處,仍準别商承辦。
茲據具禀前情,自應準照先行招工試辦。
如招工到地,本鎮另再詳請饬遵。
仰遵照辦理。
繳。
又禀:為遵辦台屬南北各路山木招商集本,該定先由台北宜蘭縣以南蘇澳得其黎一帶設局采辦,并請準給劄委暨詳咨移行以便開辦由。
奉台灣鎮憲吳六月十五日批:『據禀招集商股在台北宜蘭縣屬之蘇澳大、小清濁水至得其黎一帶設局采取木料,現已招工購器,即日渡台試辦等情;仰候據情呈咨督部堂、鎮閩将軍暨撫部院察核示覆饬遵。
細閱清折所拟辦木章程第十五條内所稱「台屬各山木務既禀歸本局一手經理,陸續籌辦;他商隻能附股,不得另行設局,以緻紛歧」等語;該員現拟在蘇澳、得其黎、大小清濁水等處設局采木,則該處地方寬廣、出料實多,自應歸其一手經理,他商不得另行設局。
惟禀内牽及南路等處,未便即照準行。
該員商等如在蘇澳、得其黎等處辦有成效,欲再往别處開采,必須另行禀請酌核饬遵,方準舉辦。
至煤務、礦務能否準其開辦,俟該員招工到地之後,探有采取之處确有可據,另行禀報,聽候轉詳大憲核示饬遵。
至該員商等此次開局試辦木料應納官稅,俟開辦時另應請由大憲饬查章程酌核完納。
惟不準招集洋股,以免另生枝節;倘招商股份查出招有洋股,即饬停辦,該員商等不得異言。
另禀準雇募工匠壯丁三、四百名輪流用□防番,并請準購後膛洋鎗一百五十杆、藥彈三千個、帳篷八架;該處野番境内時需提防,若系上憲批準開采木料,其防番鎗刀自不可少,應準購買帶用。
惟須約束工匠,不準稍滋事端。
該員集股如已有成,似須聽候本鎮詳請上憲批準饬遵,方可招工到台舉辦,不必着速。
切切。
此繳。
九月初一日(公曆十月初一日——即禮拜一) 閩中近事 福州船局創設将及二十年,其前、後學堂所教學生将及百人。
除出洋之十餘名外,其在前學堂者,則司繪圖制造及管理繪事院事務;其在後學堂者,則随時派出輪船或為管駕之任、或為大副二副、或派赴天津差遣:似覺人才濟濟,可濟時艱。
但查各輪船管駕,均有吸食洋煙之弊;其成瘾者固有三、五人,即未成瘾而将成瘾者亦有五、六人。
下至司理各事人等及水手、炮手,無不如是。
查各輪船自駕弁以至水手,薪俸頗厚;原欲以鼓勵人才。
今乃以飽暖之故,而漸入于放辟邪侈,委靡不振;則是國家歲糜數十萬金錢,曾不收一船一人之效,可慨也夫! 九月十四日(公曆十月十四日——即禮拜日) 谕旨恭錄 九月初八日,奉上谕:『翰林院侍讀學士何如璋,着督辦福建船政事宜。
欽此』。
九月十七日(公曆十月十七日——即禮拜三) 上谕恭錄 九月十二日,奉上谕:『福建福甯鎮總兵員缺,着曹志忠補授。
欽此』。
九月二十一日(公曆十月二十一日——即禮拜日) 閩中近事 泉、漳、海、同交界之道,有長福鄉焉。
族皆李姓,不甚富強。
有李别者,年四十餘歲;其妻康氏,年四十一歲,生女年已十四歲矣。
去冬,李别以家貧無計謀生,由廈門搭輪船往台灣覓一枝之栖。
其妻不能安貧,遂于今春二月攜其女回母家,憑媒嫁于鳳尾山蘇大抛為繼室;其女亦偕往焉。
不料李别于八月初十日即由台灣返鄉,具悉其妻已攜女嫁于蘇家矣。
其妻以夫既回家,遂由鳳尾山赴長福鄉一行,以觀夫志。
李别見妻後,不禁怒發沖冠;其妻畏罪,即投井而死。
三日,屍始浮出;李别随即殓殡,以畢乃事。
無何,蘇姓已控于官,并請同安縣黃明府赴長福鄉起屍檢驗;驗得屍雖有傷,而非緻命。
想系先被李别毆打,遂羞憤而投井耳。
十月二十三日(公曆十一月二十二日——即禮拜四) 琉人可憫 甯波西人二十日來信登諸「字林西報」雲:二十九日,在途見有琉球難民十人,因操日本語,設法與之問詢。
據雲:『六月十五日下船,次日遭風,水汨汨而入,逐波逐浪而去者。
十八日,幸遇華船,救起十人;尚有兩人已溺而死、三人亦病而死。
我等十人至鎮海,為華官所收留;送至府城察問者,已二、三次矣。
在租界行過,西人或以銀錢相贈,而皆為官役等取去;無異于囹圄之中』。
甚至謂『若非華官相留,則我等尚可自行設法回國,不至過于稽延也』。
該難民等所言如此。
夫華官之視琉球,初不以為日本之屬,故待之無異于華民;竊願上海日本領事早為籌一善法也!彼該西人所言如果屬實,則大非懷柔遠人之道;恐日官越俎為謀,又将何以辭之耶? 十月二十六日(公曆十一月二十五日——即禮拜日) 書「甯波西人論琉球難民信」後(按信見十月二十三日所載) 日本強詞奪理,自以琉球為其所建之外藩。
維新以來,法秦始皇郡縣之制,盡廢封建。
遂借口以縣琉球,遷其王于東京,歲緻□糈,秩視三品,存尚氏之祀;而實取中山之土。
中國始以理争,繼知日人固執,将因此以敗兩國之盟,兵戎相見,人民塗炭,誠不免以小失大;是以暫置不問。
然在華人視之,則無異于進貢、遣封之日。
兩、三年來,琉球遭風難民漂入浙、閩洋面,被巡洋兵船帶歸撫恤,按名資遣,仍循舊例辦理,由該省督、撫奏報,頒諸邸鈔;俾中外諸人鹹曉然于中國之不忘琉球,而日本置縣設官,不過日本自以為是、無理取鬧,□可以示天下後世者也。
或曰:此掩耳盜鈴之計;迫于勢,不得已而然。
如謂日人已滅琉球,中國視若未滅,即所以存琉球、保屬國,不特贻笑他邦,抑無以對琉民! 顧此等些小處,關系亦不為輕。
當日人相争之始,華人皆曰:『琉球之屬中,自明以來,兩朝國史彰明較着;日本同文之國,讵未嘗見』!乃舍五百年中冊封、通貢之實迹,而取證于洪武以前不可考之記載。
欽差駐日京都,往複商辨,猶難判決;何況援救難民,區區小事!今日所不敢廢者,即可為後來索還之據乎!不知中國能以理争,則不需此為證佐;今既不理,則琉球之事,無非日人為政。
閱年已久,将謂全無與于中國;且并無以系琉人之心,而從此不能過問,故必存此舊例以待将來之機會也。
聖人□禮,特存告朔之饩羊;即此意也。
且前年日本之用兵于台灣,嘗謂台番戕殺琉人,日本理當問罪;是琉人遭風,日本宜救之矣。
其救之也,謂為其屬也。
今琉人遭風,而中國收回撫恤,亦謂是中國之屬而救之也。
以日本救琉人而可以廢國設縣,豈以中國救琉人而不可以置君複國乎?目前暫示寬大,使其逞意;而于些微之事,恪循舊章而不肯廢,固非無所為而為也。
所惜者,有撫恤之名,而受撫之人并無實惠耳。
中國風氣,不同泰西。
國家定制,凡官給銀、米,均極菲薄:官俸至百八十兩而止,米之斛數亦如之。
兵糧月給銀一兩,所謂「三分三」也;滿營七分,七月亦不過二兩有奇。
至于當差人役額給工食,尤為數末。
若泰西,則有數十倍于茲者。
常年例給之款,尚且如此;何況或有、或無,随時支銷者乎!嘗見浙閩奏報「朝鮮、琉球人民遇風漂入收養資遣」之案内雲:『地方官按口給發難民口糧每名一升、鹽菜銀三厘。
其米與銀,皆動支錢糧,作正開銷』。
夫果實給實領此數,不難餬口。
奈經過地方,僅于接解時由官點驗;或更委諸丞典,而縣令不親臨其□。
所給銀、米,均交差保分派;而實則差保并未派給,但于市中買飯食之,且不令飽。
展轉遞解及至修船工竣、護送放洋,該難民已苦累旬月,枯槁憔悴,不堪言狀。
如以西人之工役與罪系之囚相北,真覺判若霄壞。
故以西人見之,無怪其竊竊私該也。
仆于同治六年夏日,僦居杭城之鼓樓;取其高敞深邃,炎歊不能入,納涼、讀書其中。
一日,僧人皆出,惟餘與友對坐;突來異服者四、五輩人,入室探視。
見剩飯一盂、蔬菜兩簋,争前掬食;似饑甚者。
食已思飲,不解其意;彷徨四顧,見有淨面水盆,二人對捧以飲,态極慌張。
餘與友相顧駭愕,一人舉案頭筆濡墨以出,大書粉牆之上;逼視之,則雲『朝鮮國漢川人金某、樸某,于某日遭風漂至浙之乍浦,蒙送到此』;意其記遊也。
少頃,市上群兒哄然來觀。
而縣役、地保亦至,挈之下樓;口中喃喃,若有恨語。
餘因是而知官給銀、米之多被侵蝕也。
蓋由海口送省逐程護解,差役等不過一日辛苦——而難民言語不通,既無資斧、又不解饋送之禮,标得此差,空勞跋踄;官給盤費,又不甚豐:宜其蝕及無多之銀、米,而置難民口食于不顧也。
竊謂此次西人在甯波所見者,大都如此情形。
夫以此區區者而實給實領,尚為西人所不惬;況其為侵吞之餘耶!中國官員辦事,虛文大多。
吾意此事如務實在,莫若收留于海口,倍給口糧,不必解至省城,再行逐程遞送;庶地方官可免差使之煩,而該難民亦有速歸之樂。
舊例雖不可改,而因時制宜,督、撫何難入告!如再虛應故事,設因該西人之言,将來日本越殂代謀,是并魯廟告朔之羊棄而不用,而自此中國人之心竟不存保護琉球之見,烏乎可哉 十一月十八日(公曆十二月十七日——即禮拜一) 閩粵海防異同說 前報載西人郵信,言行經福州,見福州官憲亦
運同銜江蘇即補知縣餘炳奎、副将銜福建補用遊擊陳文洪禀:為查勘台屬南北各路山木,禀請批示準辦,并給劄谕,俾得招商集資,次第開辦;并劄饬營汛及駐紮防營派勇實力保護由。
奉台灣鎮憲吳三月十四日批:據禀南北路内山地段寬廣,樹木最多;該員若能招集商股、自備工本,雇工前赴采伐,事尚可行。
惟南北内山多系生番住居,如能開辦,所有生番應由該員等善為招撫而免生事;且萬不準湊合洋股,以免另生枝節。
如有湊合洋股,即将所開之地取回,不準再開。
如有地段寬廣,該員集股未能砍伐之處,仍準别商承辦。
茲據具禀前情,自應準照先行招工試辦。
如招工到地,本鎮另再詳請饬遵。
仰遵照辦理。
繳。
又禀:為遵辦台屬南北各路山木招商集本,該定先由台北宜蘭縣以南蘇澳得其黎一帶設局采辦,并請準給劄委暨詳咨移行以便開辦由。
奉台灣鎮憲吳六月十五日批:『據禀招集商股在台北宜蘭縣屬之蘇澳大、小清濁水至得其黎一帶設局采取木料,現已招工購器,即日渡台試辦等情;仰候據情呈咨督部堂、鎮閩将軍暨撫部院察核示覆饬遵。
細閱清折所拟辦木章程第十五條内所稱「台屬各山木務既禀歸本局一手經理,陸續籌辦;他商隻能附股,不得另行設局,以緻紛歧」等語;該員現拟在蘇澳、得其黎、大小清濁水等處設局采木,則該處地方寬廣、出料實多,自應歸其一手經理,他商不得另行設局。
惟禀内牽及南路等處,未便即照準行。
該員商等如在蘇澳、得其黎等處辦有成效,欲再往别處開采,必須另行禀請酌核饬遵,方準舉辦。
至煤務、礦務能否準其開辦,俟該員招工到地之後,探有采取之處确有可據,另行禀報,聽候轉詳大憲核示饬遵。
至該員商等此次開局試辦木料應納官稅,俟開辦時另應請由大憲饬查章程酌核完納。
惟不準招集洋股,以免另生枝節;倘招商股份查出招有洋股,即饬停辦,該員商等不得異言。
另禀準雇募工匠壯丁三、四百名輪流用□防番,并請準購後膛洋鎗一百五十杆、藥彈三千個、帳篷八架;該處野番境内時需提防,若系上憲批準開采木料,其防番鎗刀自不可少,應準購買帶用。
惟須約束工匠,不準稍滋事端。
該員集股如已有成,似須聽候本鎮詳請上憲批準饬遵,方可招工到台舉辦,不必着速。
切切。
此繳。
九月初一日(公曆十月初一日——即禮拜一) 閩中近事 福州船局創設将及二十年,其前、後學堂所教學生将及百人。
除出洋之十餘名外,其在前學堂者,則司繪圖制造及管理繪事院事務;其在後學堂者,則随時派出輪船或為管駕之任、或為大副二副、或派赴天津差遣:似覺人才濟濟,可濟時艱。
但查各輪船管駕,均有吸食洋煙之弊;其成瘾者固有三、五人,即未成瘾而将成瘾者亦有五、六人。
下至司理各事人等及水手、炮手,無不如是。
查各輪船自駕弁以至水手,薪俸頗厚;原欲以鼓勵人才。
今乃以飽暖之故,而漸入于放辟邪侈,委靡不振;則是國家歲糜數十萬金錢,曾不收一船一人之效,可慨也夫! 九月十四日(公曆十月十四日——即禮拜日) 谕旨恭錄 九月初八日,奉上谕:『翰林院侍讀學士何如璋,着督辦福建船政事宜。
欽此』。
九月十七日(公曆十月十七日——即禮拜三) 上谕恭錄 九月十二日,奉上谕:『福建福甯鎮總兵員缺,着曹志忠補授。
欽此』。
九月二十一日(公曆十月二十一日——即禮拜日) 閩中近事 泉、漳、海、同交界之道,有長福鄉焉。
族皆李姓,不甚富強。
有李别者,年四十餘歲;其妻康氏,年四十一歲,生女年已十四歲矣。
去冬,李别以家貧無計謀生,由廈門搭輪船往台灣覓一枝之栖。
其妻不能安貧,遂于今春二月攜其女回母家,憑媒嫁于鳳尾山蘇大抛為繼室;其女亦偕往焉。
不料李别于八月初十日即由台灣返鄉,具悉其妻已攜女嫁于蘇家矣。
其妻以夫既回家,遂由鳳尾山赴長福鄉一行,以觀夫志。
李别見妻後,不禁怒發沖冠;其妻畏罪,即投井而死。
三日,屍始浮出;李别随即殓殡,以畢乃事。
無何,蘇姓已控于官,并請同安縣黃明府赴長福鄉起屍檢驗;驗得屍雖有傷,而非緻命。
想系先被李别毆打,遂羞憤而投井耳。
十月二十三日(公曆十一月二十二日——即禮拜四) 琉人可憫 甯波西人二十日來信登諸「字林西報」雲:二十九日,在途見有琉球難民十人,因操日本語,設法與之問詢。
據雲:『六月十五日下船,次日遭風,水汨汨而入,逐波逐浪而去者。
十八日,幸遇華船,救起十人;尚有兩人已溺而死、三人亦病而死。
我等十人至鎮海,為華官所收留;送至府城察問者,已二、三次矣。
在租界行過,西人或以銀錢相贈,而皆為官役等取去;無異于囹圄之中』。
甚至謂『若非華官相留,則我等尚可自行設法回國,不至過于稽延也』。
該難民等所言如此。
夫華官之視琉球,初不以為日本之屬,故待之無異于華民;竊願上海日本領事早為籌一善法也!彼該西人所言如果屬實,則大非懷柔遠人之道;恐日官越俎為謀,又将何以辭之耶? 十月二十六日(公曆十一月二十五日——即禮拜日) 書「甯波西人論琉球難民信」後(按信見十月二十三日所載) 日本強詞奪理,自以琉球為其所建之外藩。
維新以來,法秦始皇郡縣之制,盡廢封建。
遂借口以縣琉球,遷其王于東京,歲緻□糈,秩視三品,存尚氏之祀;而實取中山之土。
中國始以理争,繼知日人固執,将因此以敗兩國之盟,兵戎相見,人民塗炭,誠不免以小失大;是以暫置不問。
然在華人視之,則無異于進貢、遣封之日。
兩、三年來,琉球遭風難民漂入浙、閩洋面,被巡洋兵船帶歸撫恤,按名資遣,仍循舊例辦理,由該省督、撫奏報,頒諸邸鈔;俾中外諸人鹹曉然于中國之不忘琉球,而日本置縣設官,不過日本自以為是、無理取鬧,□可以示天下後世者也。
或曰:此掩耳盜鈴之計;迫于勢,不得已而然。
如謂日人已滅琉球,中國視若未滅,即所以存琉球、保屬國,不特贻笑他邦,抑無以對琉民! 顧此等些小處,關系亦不為輕。
當日人相争之始,華人皆曰:『琉球之屬中,自明以來,兩朝國史彰明較着;日本同文之國,讵未嘗見』!乃舍五百年中冊封、通貢之實迹,而取證于洪武以前不可考之記載。
欽差駐日京都,往複商辨,猶難判決;何況援救難民,區區小事!今日所不敢廢者,即可為後來索還之據乎!不知中國能以理争,則不需此為證佐;今既不理,則琉球之事,無非日人為政。
閱年已久,将謂全無與于中國;且并無以系琉人之心,而從此不能過問,故必存此舊例以待将來之機會也。
聖人□禮,特存告朔之饩羊;即此意也。
且前年日本之用兵于台灣,嘗謂台番戕殺琉人,日本理當問罪;是琉人遭風,日本宜救之矣。
其救之也,謂為其屬也。
今琉人遭風,而中國收回撫恤,亦謂是中國之屬而救之也。
以日本救琉人而可以廢國設縣,豈以中國救琉人而不可以置君複國乎?目前暫示寬大,使其逞意;而于些微之事,恪循舊章而不肯廢,固非無所為而為也。
所惜者,有撫恤之名,而受撫之人并無實惠耳。
中國風氣,不同泰西。
國家定制,凡官給銀、米,均極菲薄:官俸至百八十兩而止,米之斛數亦如之。
兵糧月給銀一兩,所謂「三分三」也;滿營七分,七月亦不過二兩有奇。
至于當差人役額給工食,尤為數末。
若泰西,則有數十倍于茲者。
常年例給之款,尚且如此;何況或有、或無,随時支銷者乎!嘗見浙閩奏報「朝鮮、琉球人民遇風漂入收養資遣」之案内雲:『地方官按口給發難民口糧每名一升、鹽菜銀三厘。
其米與銀,皆動支錢糧,作正開銷』。
夫果實給實領此數,不難餬口。
奈經過地方,僅于接解時由官點驗;或更委諸丞典,而縣令不親臨其□。
所給銀、米,均交差保分派;而實則差保并未派給,但于市中買飯食之,且不令飽。
展轉遞解及至修船工竣、護送放洋,該難民已苦累旬月,枯槁憔悴,不堪言狀。
如以西人之工役與罪系之囚相北,真覺判若霄壞。
故以西人見之,無怪其竊竊私該也。
仆于同治六年夏日,僦居杭城之鼓樓;取其高敞深邃,炎歊不能入,納涼、讀書其中。
一日,僧人皆出,惟餘與友對坐;突來異服者四、五輩人,入室探視。
見剩飯一盂、蔬菜兩簋,争前掬食;似饑甚者。
食已思飲,不解其意;彷徨四顧,見有淨面水盆,二人對捧以飲,态極慌張。
餘與友相顧駭愕,一人舉案頭筆濡墨以出,大書粉牆之上;逼視之,則雲『朝鮮國漢川人金某、樸某,于某日遭風漂至浙之乍浦,蒙送到此』;意其記遊也。
少頃,市上群兒哄然來觀。
而縣役、地保亦至,挈之下樓;口中喃喃,若有恨語。
餘因是而知官給銀、米之多被侵蝕也。
蓋由海口送省逐程護解,差役等不過一日辛苦——而難民言語不通,既無資斧、又不解饋送之禮,标得此差,空勞跋踄;官給盤費,又不甚豐:宜其蝕及無多之銀、米,而置難民口食于不顧也。
竊謂此次西人在甯波所見者,大都如此情形。
夫以此區區者而實給實領,尚為西人所不惬;況其為侵吞之餘耶!中國官員辦事,虛文大多。
吾意此事如務實在,莫若收留于海口,倍給口糧,不必解至省城,再行逐程遞送;庶地方官可免差使之煩,而該難民亦有速歸之樂。
舊例雖不可改,而因時制宜,督、撫何難入告!如再虛應故事,設因該西人之言,将來日本越殂代謀,是并魯廟告朔之羊棄而不用,而自此中國人之心竟不存保護琉球之見,烏乎可哉 十一月十八日(公曆十二月十七日——即禮拜一) 閩粵海防異同說 前報載西人郵信,言行經福州,見福州官憲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