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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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八年(壬午) 澎湖風災 閩撫岑(毓英)奏為查明覆奏折(十二月初十日京報) 閩撫岑(毓英)奏恭報渡台日期片 閩撫岑(毓英)奏武員送部引見片(十二月十一日京報) 閩撫駐工 壓壞船槽 查問兵額 華官照會 本館電音 論台灣拐案 辦赈中飽 運米災區 考官咨文 台瘴害人 雇匠□城 台疆傳述 東瀛雜錄 修船動工 中國輪船名 水土不服 福州官報 本館電音 風狂舟覆 琉事該妥 台澎近事 台灣地動 賞假調理 谕旨恭錄 台事彙錄 閩事瑣聞 東報雜錄 福州近事 閩省官報 琉球近聞 本館電音 創立學堂 台事雜錄 帆船遭風 風災續述 福州近聞 赴粵修船 閩省瑣聞 閩撫過淮 譯錄東報 釋問 船局瑣聞 籌捐助赈 閏省瑣聞 壬午科福建鄉試題名錄(節取) 不祀忽諸 福州雜事(二則) 船局瑣聞(一則) 台灣近信 閩省多疫 福州近事(一則) 連日地震 閩撫渡台 紀念碑 照譯日本時事新聞 正月初八日(公曆二月二十五日——即禮拜六) 澎湖風災 福建台灣府屬之澎湖,于去年八、九月間疊遭風災,為從來所未經見。

    緣飓風□播,海水□揚;愈激愈高,鹹水竟變為堿雨。

    連續堿雨數日,禾稻皆槁、草木盡雕;雜糧如番暮、芋、菱之類,□同□枯萎。

    閩省督、撫聞信,即饬□□□妥□赈濟;先由福州運米及番薯等項以赈人,複由台灣運草株、木葉、瓜藤等項以赈牛畜——因春□在即,非牛無以興東作之工也。

    至于一切食物,盡歸烏有;亦須由台灣陸續運去以資日用。

    是以「濟安」、「萬年清」兩船,疊次由福州往返澎湖。

    大憲之痌瘝在抱,于斯見矣。

    近有自台灣來者謂:去冬澎湖人之富者、貴者、壯者、健者,多避災于台郡;其留居澎湖不去者,大半是貧苦老弱者。

    然則籌赈者尚其早為之,所以急拯窮黎哉! 閩撫岑(毓英)奏為查明覆奏折(十二月初十日京報) 福建巡撫臣岑毓英跪奏:為查覆台澎各營裁兵案内餘剩兵榖每石□□籴銀六錢,并請将榖價銀兩仍留作台防善後經費;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照準戶部咨該覆前督臣李鶴年奏「福建台澎各營裁兵案内餘剩兵榖變價」一案,以此項裁剩兵米榖石,或應碾放現時留台兵勇口糧、或應照該就地變價備充經費,并在台地榖價是否每石祗可折銀六錢之處?逐□查明專案奏報,以憑核辦。

    若查系必須變價,其所有榖價銀兩自同治八年起每年除撥給台澎各營不敷俸饷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外、又同治十一年起每年扣除撥給台澎各營公費銀五千八百十七兩外,截至本年底止,每年各餘銀若幹兩?統共餘銀若幹兩?應□該□分晰查明,先行報部,以重款項。

    且查此項榖價既出于台兵裁剩之餘米,則此項銀兩即系台地之餘款;自應入于台灣撫番辟境案内善後項下就近動支,毋庸提解藩庫,以免路隔重洋、提解不前之慮。

    至光緒二年起每年所餘此項榖石變價銀兩,應俟該撫臣查明确實報部核辦。

    又,台澎水師各營添設舵炊工支銀米未奉部覆一節,查同治十三年十一月間據該督奏稱:閩省内地裁兵案内舵炊均照舊留存台澎各營漏未□□,請照舊□設等語。

    當經臣部檢查部存道光十七年台灣兵馬奏銷冊,并無舵工名目;行令該督、撫查明此項舵工設自何年?應支饷米□□何項動銷?□□聲覆等因。

    行司饬據台灣道、府确按台地情形查覆前來。

     伏查現在台灣各勇營應支糧饷,系照楚軍營制按月給發現□,本非支給米□。

    各營□分駐前後山□各口水陸崎岖,異常險阻;碾放米石轉運不易,所有餘剩兵榖,不得不就地變粜。

    至于台北榖價向系□□,從前林、戴各□軍需報銷案内每榖一石亦系銷銀六錢。

    即查近來鄉間榖價,每石亦不過值「六八」番銀九角内外。

    其離城稍遠之處,每番銀一元可易□一石。

    二、三年通勻核計,總不出六錢之數。

    台屬□價冊報,均照城内價值将碾工運費并計在内;如除運費等款,亦屬相仿。

    蓋前項裁兵餘榖,征自四鄉;若就地變價,每石原不過值銀六錢左右:台地榖價每石隻可折銀六錢之情形也。

     又,查台澎各營舵工饷米,從前系台屬營員捐□,□以道光十七年兵馬□饷奏銷案内未經開列。

    嗣因裁兵加饷,禁止攤捐,未便再令營員捐給。

    況查内地水師各營舵工饷米,已動兵饷正款□□;台澎舵工饷米事同一律,既有餘剩榖價,是以撥給。

    先經奏請于各營□船到營之日,分别起支;其所支銀米,奉部覆以□在于台澎裁剩兵米項下動支。

    又查台、澎營制系同治八年裁定,大小師船八年前後均未修制;今該自裁兵後□船到營者分别發給,以昭公允。

    此台、澎各營舵工□請支給饷米之情形也。

     再,查光緒四年間台灣豁除各項□饷案内請将餘剩兵榖變價酌撥不敷存留等款,并台北改設府□案内不敷□支□□先□□準撥給;現在自應就□提支。

    計裁兵案内應剩裁兵餘米二萬五千二十石八鬥,内除撥給台澎各營添設□書、字識、号令每年應支米七百二十八石,又台澎舵工年給米三百三十四石八鬥外,尚剩米二萬三千九百五十石——合榖四萬九千九百一十六石。

    每石變價銀六錢,共□銀一萬八千七百四十九兩六錢。

    自同治八年起、至光緒元年止,共折銀二十萬一千二百四十七兩二錢。

    内除同治八年起撥給台、澎各營不□□饷銀一千八百八十九兩九錢八分二厘四毫,又于十一年起每年加撥台澎各營公費銀五千八百一十七兩,又自同治八年□年支台澎各營舵工饷銀一千一百一十六兩——共支銀四萬四千三百九兩八錢七分六厘八毫外,截至光緒元年正月止,尚剩銀一十五萬六千九百三十七兩二錢二分三厘二毫。

    遵照部該,當作台防善後經費,就近解道撥用。

    其自光緒二年起,前項裁兵餘榖每年除撥給各款外,尚有應支台灣府屬光緒四年分起每年不敷留支銀一千八百六十五兩五錢七分五厘、又台北府屬光緒五年起每年不敷留支俸工銀二千三百四十三兩八錢二分七厘八毫,所有閏月應支不敷銀米在于閏月裁米款内撥湊。

    此外尚有餘剩榖價銀兩,事同一律;仍請留作台防善後經費,以免路隔重洋、提解不前之慮。

     據善後局司道會同署督糧道謝家瑞詳請奏咨前來,臣複核無異。

    除咨部外,謹會同閩浙總督臣何璟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敕部核覆施行!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該部知道。

    欽此』。

     閩撫岑(毓英)奏恭報渡台日期片 岑毓英片: 再,臣前拟兩、三月渡台一次,業經奏明在案。

    臣于九月初三日由台灣旋回省署辦理内地公事,今已兩月。

    拟于本月初一日複行渡台籌辦撫番事宜,并督修城池、炮台、河堤各工程。

    所有省署尋常事件,照例委藩司代行代印;如事緊要,仍送臣自行核辦。

    謹附件具陳,伏乞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正月初九日(公曆二月二十六日——即禮拜日) 閩撫岑(毓英)奏武員送部引見片(十二月十一日京報) 岑毓英片: 再,貴州松桃協副将楊國寶,前經臣奏調分帶黔軍來閩,聽候遣用。

    該員業已帶兵到閩,歸并成營;交記名提督楊國發統帶,駐防台北。

    惟查該員前請補松桃協副将,已奉部核準;例應送部引見,回黔到任,以重職守。

    又查随帶黔軍來閩各員内,有借補貴州威甯鎮右營都司黃泰、借補貴州大定協左營都司許占魁,均經奉部核準,亦應送部引見,回黔供職;庶免員缺久懸。

    除咨兵部查照外,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正月十九日(公曆三月初八日——即禮拜三) 閩撫駐工 閩撫岑宮保于去年十月渡台趕築大甲溪石岸,已列前報。

    嗣因冬晴水淺,可以猛施人力;故宮保即駐節台灣度歲,以便督視工程。

    現聞今春完工後,方能内渡;亦可見不辭勞瘁矣。

     壓壞船槽 福州船局設有鐵船槽,按照法國新式用木架钤以條鐵,安置水中;隙處碎石填滿,以取堅固。

    槽架四十二扇,合為一座;縱橫以鐵螺絲钤之。

    推移入水,配用四十匹馬力。

    水缸輪機一副,以便推動,即可拉船上槽。

    槽長英尺三十二丈中;分兩段,同時可上兩船;将兩段并合,則可上大船一号。

    嗣又蓋屋一區,長如槽式,為遮蓋機器之用;上瓦下闆,四面亦圍以木。

    去年因船局籌赈辦米數千擔,一時無船運去台灣;故黠者懇借船槽之後屋,暫為存儲。

    不料米榖較重,不及兼旬,竟已壓斷闆梁數根。

    刻下趕緊雇匠設法撐拄,以防欹倒。

    否則,以二十餘萬金之船槽,不難一旦壞之矣。

    籌事者安可徒取目前之便,而不深長思耶! 查問兵額 福州船政局各輪船人數不足,前隻将「齊安」船管駕撤委,其餘均無更動。

    茲聞黎星使因「揚武」輪船之管駕薪水最厚,而舵水人數所短至多,公論嘩然;故囑總稽查傳「揚武」管駕張成入署,面詢其故。

    據張弁面覆:『因粵省「安瀾」輪船于夏間借去水手二十名、炮勇十名、雜作數名,是以人數不足』。

    總稽查複詢:『斷無粵省輪船遠借閩船水手之理!即有借去,亦宜早為禀報,何以至點名後乃禀知乎』?張弁無詞可答。

    總稽查即将張弁之言據實禀明,黎星使亦無他語;聞此案已算了結矣。

     正月二十二日(公曆三月十一日——即禮拜六) 華官照會 去臘十三日,本報内有縣丞拐婦一條。

    當時祗錄其事而未着其名,蓋不欲揚其惡也。

    并據傳者稱:婦女等即被海關扣住,惟該縣丞則遠揚無蹤。

    乃昨閱「益聞錄」登有華官照會,則知此案實已告發,而在逃者并無一人拿獲。

    茲将照會備錄于後,以供衆覽。

    因以見持齋禮佛,實系異端;凡為家長者,理宜趁早禁止,慎毋謂我輩門第清高,必不如若輩行徑!試觀吳氏姊妹,其父兄、夫男皆讀書種子,卷逃衣飾等物至值八千金之多,自非蓬門之弱質可比。

    毛文藻雖未悉其出身,然既捐納縣丞,亦八品官也;乃竟串同妻室奸拐良家婦女!然則門第之說,尚可恃乎?抑東聞近有所謂「齋匪」者、有所謂「無為教」者,是一、是二?不得深知。

    惟聞專以茹素念經惑人,信者頗衆;則世之劣僧、村妪動勸人入廟燒香□□父取法名者,安知非即匪徒之爪牙散布其人,而使之肆其惡耶!故覽是事者,其各自省焉可!大清欽命布政使銜辦理通商事務福建□□兵備道署按察使司葉,為照會事。

     奉閩海關将軍穆照會開:『本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準據台灣吳鎮呈開:「竊照現查台灣府城内枋橋頭藍翎□□□人吳敦禮後裔生員吳倫言親妹吳氏,年約二十五六歲,即廪生施士沅之妻。

    次妹吳氏,年約二十一、二歲,尚未配人;向吃長齋奉佛,不願□□□。

    雇有外省婦人,稱為「李太太」,教作女工,亦系吃齋奉佛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