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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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滬,均言十四、十五兩日在廈門遇風頗為猛厲雲。

     閏七月二十四日(公曆九月十七日——禮拜六) 發抄旨二道(閏七月初五日京報) 岑毓英奏「接任閩撫篆務日期并謝恩」,奉旨:『知道了。

    欽此』。

     勒方锜奏「交卸閩撫篆務日期」,奉旨:『知道了。

    欽此』。

     閏七月二十五日(公曆九月十八日——禮拜日) 調授閩撫岑(毓英)奏恭報接印日期折(閏七月十三日京報) 福建巡撫臣岑毓英跪奏:為恭報微臣抵閩接印日期,叩謝天恩;仰祈聖鑒事。

     竊臣于光緒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欽奉谕旨調補福建巡撫,即赴新任辦理台灣防務等因,欽此。

    當即恭折謝恩,專弁領赍北上,并将交印日期由驿奏明在案。

    臣于五月十七日自黔省起程,由廣西、廣東水路航海赴閩;茲于七月初五日行抵閩省。

    初六日,即準調任貴州撫臣勒方锜委福州府知府解煜、撫标中軍參将莊鎮藩将欽頒「巡撫關防」暨王命、旗牌、文卷等項赍送前來。

    臣恭設香案,望阙叩頭,祗領任事訖。

     伏查福建為海濱重地,政務殷煩;舉凡吏治、刑名、錢榖,皆系巡撫責成。

    加以渡台籌防,尤關緊要。

    如臣梼昧,懼勿克勝。

    惟有彈竭愚忱,随事會商将軍臣穆圖善、總督臣何璟督饬司道妥為籌辦,仰答高厚鴻慈于萬一。

    所有微臣抵閩接印日期及感激下忱,除恭疏具題外,謹繕折叩謝天恩,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再,臣經過廣西、廣東兩省地方,雨旸時若,百姓乂安,堪以上慰宸廑;合并陳明。

    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九月初二日(公曆十月二十四日——禮拜一) 岱參将陳台灣事宜 (上缺)……且所開處,仍任生番駐欤?不若勿開。

    抑令民番聚居欤?始終難保其無事,勢必強民遷徙;是以安民者擾民。

    人情安土重遷,誠非易動。

    不見夫殷民有魚鳌之憂,遷殷一役,數千百載下猶聞其咨嗟?今欲無故使民離鄉土、棄田園,攜老幼、載貨物而置諸不測之地,何可得也!強民而民不從,猶可言也;設激成變亂,一波未息、一波複興,然後以法繩之,是罔民也。

    總之,開山一役,毫無益而大有損。

    一誤于沈總制輕信人言,不能慎其始;再誤于王中丞多疑不決,不能正其中。

    迨至丁前撫憲,縱才智足以有為,然大錯已成,亦不能善其後矣。

    為今之計,除城郭已具、人民已安之處不必深求外,餘此大工、大役,莫善于即日奏停。

    諸凡仍前故制,勿遂前人之過,勿蹈覆車之轍。

    果能失之東隅、收之桑榆,則免開辟之勞、戰征之苦,少糜國帑,鞏固藩籬;民番相安、華洋無事,台灣幸甚,天下幸甚!必不得已,則有從權大興數萬之師,分道有直搗其巢穴,痛加撻伐;俾知王命之不可違,待其力竭勢窮、膽寒心服,或留其餘孽、或淨其根株,為我欲為,一勞永逸。

    所謂威之使畏,然後可以使恩;制之有方,然後可以向化。

    馭番良法,如此其庶幾乎!若仍前池洩洩沓沓,希冀僥幸;不惟示以怯懦,且養成其驕恣,徒勞罔功,竊謂非計!伏惟憲台鴻才礦世,必有上智奇謀、成竹在胸,自無不盡善盡美;誠非卑職所能窺測于萬一。

    然而區區愚衷,不能自已;罔揣狂昧,拟陳事宜八條,聊以補夫涓埃,仰副憲台殷勤海疆之至意。

    管蠡之見,是否能合機宜?則非卑職所敢知。

    謹列條陳于後: 一、選任良将,以專責成。

    兵者,國之大事也;所以衛民,所以戡亂。

    将兵者,将也;□得其人是棄其兵,又何衛民戡亂之有哉!故古之善将将者,遇有征伐,必先慎選其将之良者;任而專之,舉無不當、功無不就。

    所謂良将,智、仁、敬、信、勇、嚴足備者是也。

    當今之世,未見其人;降格以求,則惟智、勇知兵者,庶足一當斯選。

    智則慮無不周,勇則果敢有為;雖曰如此,仍非易易。

    今之所稱名将者,不惟分數形名、奇正虛實——兵之秘要,詢之茫然;即使整齊隊伍、操演弓刀——至淺至微,亦複不曉。

    類多貪鄙劣懦,幹進夤緣;惟知名利是圖,置軍國于不問。

    一旦将兵,盜賊聞而笑之、士卒見而鄙之;安能使畏而服之乎!然而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将帥紛紛,豈無智、勇之人!特未嘗誠心求之耳。

    既已求之,見其勇易、知其智難;何則?勇發乎外,戰野攻城,炮矢如雨;武夫犯難,不死必傷。

    豈有自士卒至将帥時閱數十年、身經百十仗而身無半創!何世多福将耶?然此猶為匹夫小勇也;徇義不懼、臨難不苟,剛毅果斷,是為真勇。

    智蘊于中,何由而識!是必舉軍機要務不決難明之處商詢一二,縱能權變通達,不過衆人所知,非智也;必也先知不惑,而識見絕人,斯可矣。

    誠得智、勇之将如此,任而專之,許其便宜從事,勿使掣肘于其間;久無成效,未之有也。

    現台灣已有南、中、北三統領,想必才勝其任;何又以鎮、道為總統,事權不一,無所适從!夫兵事傾刻萬變,督、撫大帥尚不便從中禦之。

    而地方文武,未必各無所私,遙遙牽制;而欲責以成效,難矣。

    況未必皆智、勇知兵之良将哉! 一、續募土勇,以節糜費。

    招募壯丁,古今常有未聞一定其地、一定其人也。

    營中兵必須土著者,以其地方熟悉,深知情形;且有身家舉保,不敢為非而免逃亡也。

    招勇之義,原補兵額之不足,非謂兵必不如人也。

    土著不多招之他方,非他方必勝于土著也。

    台之營兵,雖必皆由内地換班;亦因得台之初,人民死亡流散;無可應募。

    且恐新附之心難測,故暫時從權,遂成定例,牢不可破;非至當不易之舉。

    觀其額設一隊之中,必有土著一名名□「招募」,以為鄉導;即可盡知前人之用心苦、立法難,出于萬不得已也。

    今諸将多外省人,專為一己之私起見,遇有招募,必曰招勇。

    楚人為楚、粵人為粵,無不慫恿于上憲之前曰:以台勇在台地戡台亂,必不盡心竭力,猶恐其易于叛己。

    否則曰:台勇庸懦,不若他方精強,糜饷無用。

    衆口同聲,□三至再,必聽己而後巳,以遂其便于侵漁之計。

    被其甘言危詞所愚者,亦不察情理之是否,竟信而從之。

    獨不思台灣之入版圖也,二百餘年矣;深仁厚澤,凡食毛踐土、安享樂利,孰非我大清之良民!土匪滋事,疑而慮之、置而不用,猶可言也;生番梗化以為民害,台人豈不有妻拏、物産而欲□衛其鄉梓,奈何獨不使其食糧效力,義切同仇也。

    況昔台屬多事,皆以台之兵勇鄉團平之,未嘗一借客軍于他省;且發逆數次竄擾江西、閩□□,台灣兵勇援剿之功居多,著名已久:豈獨私言安在其勇必勝于兵、台必不如他方乎!現今已募之外省勇,姑勿庸該。

    此後遇有更換加增,請即□募士着,精強熟悉,速而且多;聚則為勇、散則為民,既免重洋隔省招募之苦,且無送歸原籍糜費之煩。

    未識有當否也? 一、認真訓練,以濟實用。

    訓練為将士極要之務,而積習等諸具文,相沿已久。

    近來練卻有之,蓋将士各有功名、性命,練技藝以保其身、練行陣備上司操演,攸關利害;不期然而然。

    「訓」之一字,終未嘗聞。

    然而雲易亦難。

    其病在文人将兵,多以訓為文告,深奧冗繁;兵士愚魯者多,安能盡曉,訓猶無訓。

    武人訓兵雖多出于口授,而病在粗略,則詞不達意,且不自解;其所訓者何?略則一、二番而罷,不得再聞矣。

    若以訓為迂論常談,不切于務則已;必欲訓之,則當認真,不可虛應故事。

    訓之之法,須于入伍之初,一一耳提面命,如父兄之勉其子弟、嚴師之督責生徒,諄諄誡谕、時時教誨,由漸以至久、由淺而之深,則未有不明之義理而或忘于心懷;故軍法有三令五申也。

    但為論不可過高,不可間斷;即閑談俗語感發懲創,亦足以化其驕悍之心、啟其忠義之志。

    訓練既就,有勇知方,無不可用者矣。

     一、講究戰守,以□固強。

    将士莫不知戰守,而不知所以為戰守。

    戰守如何?是宜講究。

    今之将士曰戰,非逞其血氣之勇浪戰,即因置之無所往不得已而戰,縱使獲勝,亦幸勝也;稍一挫折,輕則奔北,重則覆沒。

    曰守,無非怠于攻擊,以息肩為守;否則,亦系畏敵之強,不敢出頭而守。

    幸其勿劫我營、勿挑我戰,老師糜饷,名曰不敗,實無所謂之敗也。

    變患忽乘,束手坐視;晝戰則曳兵而逃亡,夜守則棄營而踐踏:是皆不明戰守之道。

    夫戰與守雖曰兩歧,而其所以為法,則一也。

    故善戰守者,戰中寓守、守中寓戰;運智為先,小心為主:所以能聞變不亂、在夜不驚也。

    然兵事頃刻萬變,随時權變,因地制宜,亦難盡言;尤不可先傳。

    惟有擇其常見時聞、曾親經其耳目者,每為講究,多方指導。

    如我之陣宜如何列,而不畏其戰;營如何安,方能固吾守?彼之營何處有隙,無益于其守;陣何處不齊,可以利吾戰?習慣自然,久而愈熟;心有成見,膽亦自雄:斯則守無不勝矣。

    至于保隘把關、出奇設伏以及瞭導深哨、巡防圍攻,其類雖多,總不外乎戰守;為将者,貴能以身先之也。

     一、截留課稅,以助饷糈。

    行軍以食與用為先,則籌饷助糈,不可緩矣。

    台營額兵不計外,駐防各軍将帥、士卒不下萬人;贈賞、薪糧、衣、旗、鍋、帳以及零星瑣碎,年費數十萬金。

    如此巨款,捐輸于台,不可、亦不能;取給于内,不敷、亦不便。

    然則如之何?誠不若就地取材之為愈也。

    查台之鹽饷、關稅、正雜課款,年計數十萬金;除在台每年例用率照舊章交銷外,餘項掃數截留,承辦軍需。

    縱有不敷,則為數無幾;或籌于台、或請于内,尚易為力。

    以國帑辦國事,即台項供台軍;既可免往來解請之勞,複可節消耗資費之用:便于國、便于軍、便于官、便于民,一舉而數便,于事無所不便。

    惜惟不便于經胥,勢必從中阻撓;即暫準行,久亦不遵也。

    除此諸費,别無可籌;非此為籌,别無良策。

    在阻撓者,不過曰此正供也,分毫不可挪移;此大事也,萬萬不可改易。

    不知事更有大于軍務者乎?供更有正于軍需者乎?何其不思之甚!然此僅屬為萬人籌助饷糈也,欲圖大舉,尚難措置妄該耳。

     一、酌增兵械,以濟短長。

    械之于兵,猶虎之有爪牙也;無此不可以搏噬。

    兵無械是以予敵也。

    故兵必配械,制械必堅利;然後可以大有為。

    今之兵械,固無論其堅利與否,而猶有不當者,其故在拘而不變、約而不齊。

    夫古人制兵,其法甚備:長以衛短,短以救長,狹巷則接短兵、原野則施長技;互濟互用、五兵五當,未有徒恃一門即操必勝者。

    試觀江、楚諸軍,多旗鎗、刀叉之類,以壯觀瞻;閩、廣兵勇,則有線鎗營、洋鎗營、大炮營,盡炮火矣,利于此未必利于彼、工于彼則不工于此。

    近聞兵勇與生番接仗,為所傷亡者甚多,而傷亡生番者甚少;雖皆由将領不察地理、不識兵情所緻,而未始非由器械不适用所誤。

    生番之兵械,約皆與我同,勿論;此外,更有竹箭、镖刀為最工。

    善其技者,傷人于百步之外;兵勇無甲,不能禦。

    閩、廣之士,且多裸體為戰,取身便捷;則莫如用藤牌,禦鎗炮雖不足、禦镖箭則有餘。

    但欲制镖箭,為物甚多;而獨舉藤牌者,以其勢低氣固,刀盾相兼、輕巧而堅,易進易退。

    且營伍中所常有,教習亦多;見之者不為異,學之者不為難。

    鈎鐮鎗,亦系深林茂草間要械;台之内山,尤所必需。

    二械為價亦甚廉,為用則甚巨;惜諸軍皆忽而棄之。

    凡如此類,所缺尚多,不能一一該及;要在将兵者随時随地留意留心,酌量增添,以期濟用也可。

     一、禁絕鹽鐵,以困生番。

    大軍通剿,則生番無暇耕種,不便市易;趁此絕其器用、資糧甚易。

    蓋深山出産甚少,縱有蓄積亦不多。

    無事時,全仗通事與熟番——即屯番不時貨售圖其重利,以濟其緩急有無。

    茲欲禁絕,最宜嚴防,則莫過于鹽與鐵矣。

    鹽不過令其不耐淡食,小病而已;尚無大損。

    鐵之一物,為用甚多。

    有如刀铳、镖箭種種兵器暨鋤犁、鍋釜日用所需以及零星器件,無不賴乎鐵。

    此二物,為内山之所無而必用者。

    其餘雖不能一一杜絕,果能于鹽、鐵嚴禁緊防,立條重懲,勿使奸人少有接濟;數月之間,或能盡絕,則必不能持久:亦困生番之一切要務也。

    此計為生番所不料,幸勿以略而忽之! 一、〔信〕明賞罰,以勵功罪。

    賞有功、罰有罪,國之要典、軍之常經也。

    賞以勵其志,懲以警其心;不可不明且信矣。

    今也,不然。

    罪因親而免,功為仇而除;罰或有時信,賞則多未明。

    是以賞罰為報怨酬恩之具,欲其令無不行、禁無不止,烏乎可!當賞而賞,不失為賞;當罰而罰,不失為罰:謂之「明」、謂之「信」。

    當賞而不賞,當罰而不罰;不當賞而賞,不當罰而罰:則謂之「不明」、「不信」。

    至于賞其所當罰、罰其所當賞,賞之不知恩、罰之不知畏,不惟難乎其為上,亦難乎其為下矣。

    微勞亦酬之,有大功,施不次之賞,□賞者愈思賞以立功;小過則宥之,有大罪行不測之誅,未罰者亦畏罰而遠罪。

    為将帥者,果能不以恩怨為功罪賞明罰信于其下,為之士卒者而不畏威懷德以□效于其上,未之有也。

    況夫兵兇戰危,存亡呼吸;要非高爵厚祿勉于前、嚴刑峻法繩于後,其孰樂與盡心竭力,置死生于不顧乎!由是觀之,則賞罰為有志于報國安民、将兵殄寇者,尤當究心者焉。

     以上八條計劃,目前一、二而已。

    蓋由卑職武人,不學無術,短于文辭;縱心有所能明而言之維艱——尤難筆之于書,故不能周詳至盡耳。

     該者,多有屯田一說。

    夫屯田,固古今來有敵國外患之相持,必因糧于人而欲久于用兵之極要首務。

    今生番在封域之中,服化仍吾赤子、梗化則滅此朝食;屯田何為!故兵聞拙速,未睹巧久也。

    時勢有不同、人地有相異,安可一概而論!此不過泥讀成書、罔知變法,見其利、不見其害,能為言而不能行;剽竊前人之唾餘,自以為武、苴、頗、牧之良策;故卑職不敢贅及者也。

     除列條恭陳外,伏祈鑒察!須至條陳者。

     九月初八日(公曆十月三十日——禮拜日) 八月分教職單(八月二十六日京報) ……訓導,……福建永福,鄭蘭(台灣)。

     九月十四日(公曆十一月初五日——禮拜六) 劫饷案破獲 台北煤務局被劫饷銀三千餘金一案,已列前報。

    前月,上憲谕令煤局委員鄧君、淡水縣沈君、奎隆廳徐君三人分賠此款,以免追究;各人賠畢,作為了結。

    惟淡水縣沈明府心有不甘,暗中購線拿獲劫賊一名,嚴刑審訊,供系煤局工人因鄧委員卸辦在即,賄囑工人三十名入局搶銀,實搶得銀千餘元,捏報三千餘金耳。

    得供後,立将工人等拘齊研訊,悉照前供。

    刻下水落石出,已由淡水縣通禀各憲:各人可免處分。

    惟鄧委員之事,未知如何過去也。

    俟有續信,再為錄之。

     九月十五日(公曆十一月初六日——禮拜日) 恭錄谕旨 九月初六日,奉上谕:『彭玉麟先後陳奏「請開兩江總督署缺』并「開巡閱江海差使」各一折,覽奏,情詞懇切,自應俯如所請,準開兩江總督署缺。

    至該侍郎巡閱江海有年,不辭勞瘁;整頓水師,深資倚任。

    仍着照舊巡閱,毋許推诿。

    劉坤一,着即開缺;大學士左宗棠,着補授兩江總督兼充辦理通商事務大臣。

    劉坤一,着俟左宗棠到任後再行交卸,來京陛見。

    欽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