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九
關燈
小
中
大
智能素着。
即此事而以常理忖度,出之以信、持之以公,自然得其是非曲直之處、利害之明,了如指掌矣。
謹此上達聰聽,伏祈即賜玉音為盼』! 中朝欽使既以此書達于日本外務大臣依度,依度謂是書言詞過分,非酌商論理者也;且系用中國文字,歐洲、美洲等國公使不能盡識。
乃以書答之,時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也。
其略曰:『特喇詩馬外務大臣謹覆如左:接展來劄,言及琉球一事;其中情節,領悉一切。
夫琉球諸島,業于先二次與閣下晤對時,再三懇切言之;謂琉球系屬日本已數百年于茲矣,今已隸歸日本内諸侯之列。
不意來書雲雲,尚爾未喻内言。
日本今時禁止琉球不得入貢中國,而謂貴國聞之,不信日本以巍巍大國竟爾蔑視友邦,有忘交誼;強制小國,不顧人言:而為失信蔑義、背人情、忘天理之事。
又謂日本欺壓琉球,強其更改舊政,違背前盟,淩迫小國。
諸如此類,據如來書所言,則是貴國于我日本出示禁止之故,未嘗考察詳明;而遽造此訛言、出此惡語,此猶得曰睦鄰之道而具有保全和好之深意者乎?若此等語果出自貴國朝廷之意,則顯系貴國朝廷不欲兩國保太平之局而講輯睦之情者也。
敢請将此意,轉達貴國朝廷。
謹複不具』。
特剌詩馬既呈複音之後八日,中朝公使複緻第二函,時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也。
其略雲:『接讀華翰,反複辨論琉球一事,既已聆悉一切。
向者某等曾二次谒見,商論此事;懇請閣下于此事深加之意。
惟恐言語之間,未能通暢;故特呈一書,以期明白清晰,并無急遽之言。
書中所雲,亦未嘗過于率直,言詞皆極婉轉;所以然者,某等為慎重交好之情故也。
不意反謂措詞過當,不亦異乎!兩國曾立有成約,以修厥好;某等辱承簡命,前來貴邦承乏皇華,亦惟以永敦和好為願,而克保升平之大局而已。
如其洞察情形、默權形勢,有如輔車、唇齒之相依,遵守成約,一力一心務求兩國洽和,共樂厥利;則不特閣下所行能如我國之所願方得為利,即我國亦莫不然。
夫兩國前時所立之約,首款則為睦鄰之道;其文雲:「至于兩國所屬疆宇,彼此務必以禮相待」。
數年以來,兩國嘗有文書往還,亦有公使交際;而貴國朝廷發令于琉球,竟未嘗有一介行人告知我邦,恐非鄭重睦鄰之意者所宜出也。
夫兩國相交以禮,須出之以公義、要之以信實;至言詞之間,不宜故作吞吐,必以言由中出為主。
昨讀回書,謂貴國之待琉球,不背于理。
請将其事再三思之,為合于人情、順于公義乎?祈賜一音,不勝企望。
端此謹複,并候時安』。
此書既呈日本外務官月餘,日本外務官始行回音;時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也。
其略雲:『接誦瑤函,領悉一切。
琉球之事,業于前劄詳明回複。
茲複展讀來文,所言亦與本年十月七日一書無所區别。
吾既于前書奉覆,今來書又雲請将斯事洞察其情理,出之以公義——夫此中情理,吾已洞祭;此中公義,吾已審處:然則何庸再複。
端此複候時安』。
此書複後,約經兩月,中朝欽使以彼此往來文書寄回京師,中國朝廷恭親王及總理衙門大臣□論列其事,而仍移文與駐日欽使,使之再達日廷;時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也。
其略雲:『琉球一事,前曾接到來函,内稱曾以其情節及實事實理,幾經詳察,不憚勞苦,以書轉達日本外務大臣矣。
茲接到日本外務大臣回音,公同披閱。
夫琉球原屬中國,自前明迄今,依期入貢;曆代以來,盡忠愛戴于中朝,未嘗有怠。
琉球遣公使來京,為述其受困之狀;聞此情形,令人深為可憫!不得不為之拯救,所謂「義不容辭」者也。
日本嘗與中國立約,其約本為通商而設,又為兩國保太平、敦輯睦起見;則酌乎人情、準乎天理,亦不宜遽絕中國藩服之入貢。
接此書後,仍願與日本外務大臣再行定奪,使複琉球舊政,以保兩國交情而敦兩國和好;務為留意,即使照行』。
中國公使既接恭邸來書,乃以其書轉呈日本外務大臣;且雲:『讀此,則某等身為公使,義不容辭、責無旁貸,謹将此劄轉達台端;伏維顧念交情,酌量是事,俾得定奪,是所切禱焉』。
日本外務大臣既接是書,見其言詞懇切;乃于西曆三月十五日回文雲:『拜讀來函,内有由貴國外務大臣寄來公文所論琉球情節,領悉一切。
讀之,乃知我于去歲(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呈複函内中雲雲,貴國外務大臣見之,深為不悅。
惟我與公等親相接見,已将琉球之事委曲詳細以言,毋庸多贅。
且我國家近欲設立人員派往琉球,俾司其事;雖公等請以刻下不可遣往,而我國家特為保全琉球太平之局起見,此着斷不容緩。
今所請,似難允行。
數日後,與公等相見,自當言明;伏維鑒諒』! 此書複後,中國朝廷急欲為之剖白,乃于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再行敦促欽使;欽使複緻書于日本外務大臣曰:『某等今又接到我國外務大臣移文,其言曰:日本朝廷何故廢斥琉球而夷之為縣?夫自兩國和好以來,立有成言,恪相遵守,未嘗衍盟背約。
琉球見廢,我國家不明其故,故複命某等身為公使,再行詢問詳明。
既接此文,不敢不敬達左右;務祈早賜玉音,是所切禱』! 日本既接此書,見其和平溫厚,不得不答;而又不欲徑答,乃托詞以辭之,謂中國公使于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來文,言詞多不順理,是以置之不答也。
自五月二十日後,數月之間,本國或移文、或緻詞,皆和平入聽;即公使相見,言語亦複溫和。
惟每問及琉球一事,日本則每言作答而終未之答也。
至其卒不肯答之故,其辭如下。
日本外務大臣書複雲:『接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來函,問我日本何故廢琉球之政而夷為沖繩一縣?夫此乃國家主意,欲自行其便耳。
讀公等于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月十七日來函,言詞逆耳,殊令人氣不能平。
旋于是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曾已回音,請将此意上達中國朝廷。
惟後讀公等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三月十五來函,始知公等所以回告中朝者,未能如我所請也;請于此留意焉。
肅此敬複』。
中國公使既接日本外部覆音,乃再緻函辨論;時一千八百七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也。
其略雲:『接讀五月二十七日複函,言琉球見廢為沖繩縣,乃出自日本國家主意,自行其便。
所言情節,均經領悉。
夫琉球自數百年以來,至于今日。
溯自前明早已入隸中國,世代忠貞,列為藩侯;貢獻不絕,受冊、受封。
普天之下,何國不知。
今讀吾子來書,忽曰「琉球縣」、又曰「我國家」,我不知何年月日琉球入隸于日本也?豈在兩國未立約之先乎!抑在既立約之後乎!披覽日本地圖,日本國所有疆土,乃得稱之曰「我國家」。
惟琉球居于海洋之中,從古至今自成一國;雖其受中國冊封、世守共球之分,而中國亦未嘗改其政治、更其國制而奪其發号施令之權也。
若論其臣服之心、貢獻之儀,某等可得而稱之為屬于中國;若論其政治,實則自成一國者也。
今吾子遽曰「我國家」,是謂琉球為日本所固有也,夫豈充于道之言哉!前者,回函謂貴國之待琉球如此,别自有故。
然則既言有故,敢請将此一節詳細言之,某等将以之布告天下。
且吾子謂某等于前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月七日所呈之函,言詞不遜;夫此函中所言曰「不信日本堂堂大國而肯為此」,又曰「于理未順」。
此種字句,其意蓋度日本未必為此也。
然則某等之視日本,可謂出之以鄭重,而未敢忽焉者矣。
以中國文字言之,其意固毫無悖妄;而閣下仍以是為言,至于再、至于三,則是閣下于中國文字錯會其意耳。
惟琉球之事,我國必須吾子詳言。
某等前書,系仰體中國朝廷之心;乃今者中國朝廷既已知日本廢琉球之政而夷琉球為縣,特命某等敬達閣下,請即收回成命,斷勿出此。
再者,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五月十日,我國總理衙門曾行文于日本駐京公使施詩度,令其敬達閣下;想閣下亦必有所聞矣。
據施詩度公使則謂未獲日本朝廷成命,是以此事不能在京師調停;某等身膺公使之任,望閣下将此事澈底詳思、細力酌奪,速賜好音,是所切禱』!此書既發,嗣後兩國于琉球之事,未有提及。
至美國前任總統赫蘭至時,恭王乃再及此事;且雲:「已行文于日本駐京公使施詩度」。
文牍則書五月十日,蓋總統未到之前一月也。
其略雲:『恭王及總理衙門大臣緻書于日本駐京公使施詩度閣下:琉球一國,世受中國冊封;數百年來,至于今日;皆用中國法以紀年、貢獻于中國,天下萬邦無不知之。
中國自受其納款歸誠之外,發号施令,中國皆聽其自為,初無一毫幹涉。
諸國之曾與中國、日本、琉球三國立約者,無不知琉球自為一國,昭然共見。
琉球既輸誠于中國、又納款于日本,中國亦知之;而中國未嘗以此責琉球而罪之也。
何也?則以琉球為自成一國者也。
夫琉球之入貢中國,中國非以其貢物為重;惟琉球何罪于日本,而日本乃遽廢其國政而夷之為縣耶?此則顯與成約首款相背矣。
首款乃論兩國保存親鄰之道者也;其曰「兩國所有疆宇,兩國相待之以禮」雲雲。
況琉球既為中國稱之為國、又為他國稱之為國,日本無甚故而廢其國政、絕其貢使,其無乃失禮于中國并失禮于他國乎!琉球小國,乃能輸誠于我兩邦,且鄰于日本為尤近;則其奉日本為保護,何非在情理之内者。
惟至廢其政而夷其國,此等所為實傷日本之盛名;而揆之公義之邦,殊有相違者也。
閣下為國家簡命前來,原為輯睦鄰封起見;若夫廢琉球之政,甚有幹礙于兩國和好太平之局。
某等意此書所言,實為保全升平之常局,永敦輯洽于鄰邦,而實二國之利也。
用是請于閣下轉緻國家,琉球之政速止勿廢,則我兩國從此愈加親昵;而閣下來使于此,意圖和好,不
即此事而以常理忖度,出之以信、持之以公,自然得其是非曲直之處、利害之明,了如指掌矣。
謹此上達聰聽,伏祈即賜玉音為盼』! 中朝欽使既以此書達于日本外務大臣依度,依度謂是書言詞過分,非酌商論理者也;且系用中國文字,歐洲、美洲等國公使不能盡識。
乃以書答之,時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也。
其略曰:『特喇詩馬外務大臣謹覆如左:接展來劄,言及琉球一事;其中情節,領悉一切。
夫琉球諸島,業于先二次與閣下晤對時,再三懇切言之;謂琉球系屬日本已數百年于茲矣,今已隸歸日本内諸侯之列。
不意來書雲雲,尚爾未喻内言。
日本今時禁止琉球不得入貢中國,而謂貴國聞之,不信日本以巍巍大國竟爾蔑視友邦,有忘交誼;強制小國,不顧人言:而為失信蔑義、背人情、忘天理之事。
又謂日本欺壓琉球,強其更改舊政,違背前盟,淩迫小國。
諸如此類,據如來書所言,則是貴國于我日本出示禁止之故,未嘗考察詳明;而遽造此訛言、出此惡語,此猶得曰睦鄰之道而具有保全和好之深意者乎?若此等語果出自貴國朝廷之意,則顯系貴國朝廷不欲兩國保太平之局而講輯睦之情者也。
敢請将此意,轉達貴國朝廷。
謹複不具』。
特剌詩馬既呈複音之後八日,中朝公使複緻第二函,時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也。
其略雲:『接讀華翰,反複辨論琉球一事,既已聆悉一切。
向者某等曾二次谒見,商論此事;懇請閣下于此事深加之意。
惟恐言語之間,未能通暢;故特呈一書,以期明白清晰,并無急遽之言。
書中所雲,亦未嘗過于率直,言詞皆極婉轉;所以然者,某等為慎重交好之情故也。
不意反謂措詞過當,不亦異乎!兩國曾立有成約,以修厥好;某等辱承簡命,前來貴邦承乏皇華,亦惟以永敦和好為願,而克保升平之大局而已。
如其洞察情形、默權形勢,有如輔車、唇齒之相依,遵守成約,一力一心務求兩國洽和,共樂厥利;則不特閣下所行能如我國之所願方得為利,即我國亦莫不然。
夫兩國前時所立之約,首款則為睦鄰之道;其文雲:「至于兩國所屬疆宇,彼此務必以禮相待」。
數年以來,兩國嘗有文書往還,亦有公使交際;而貴國朝廷發令于琉球,竟未嘗有一介行人告知我邦,恐非鄭重睦鄰之意者所宜出也。
夫兩國相交以禮,須出之以公義、要之以信實;至言詞之間,不宜故作吞吐,必以言由中出為主。
昨讀回書,謂貴國之待琉球,不背于理。
請将其事再三思之,為合于人情、順于公義乎?祈賜一音,不勝企望。
端此謹複,并候時安』。
此書既呈日本外務官月餘,日本外務官始行回音;時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也。
其略雲:『接誦瑤函,領悉一切。
琉球之事,業于前劄詳明回複。
茲複展讀來文,所言亦與本年十月七日一書無所區别。
吾既于前書奉覆,今來書又雲請将斯事洞察其情理,出之以公義——夫此中情理,吾已洞祭;此中公義,吾已審處:然則何庸再複。
端此複候時安』。
此書複後,約經兩月,中朝欽使以彼此往來文書寄回京師,中國朝廷恭親王及總理衙門大臣□論列其事,而仍移文與駐日欽使,使之再達日廷;時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也。
其略雲:『琉球一事,前曾接到來函,内稱曾以其情節及實事實理,幾經詳察,不憚勞苦,以書轉達日本外務大臣矣。
茲接到日本外務大臣回音,公同披閱。
夫琉球原屬中國,自前明迄今,依期入貢;曆代以來,盡忠愛戴于中朝,未嘗有怠。
琉球遣公使來京,為述其受困之狀;聞此情形,令人深為可憫!不得不為之拯救,所謂「義不容辭」者也。
日本嘗與中國立約,其約本為通商而設,又為兩國保太平、敦輯睦起見;則酌乎人情、準乎天理,亦不宜遽絕中國藩服之入貢。
接此書後,仍願與日本外務大臣再行定奪,使複琉球舊政,以保兩國交情而敦兩國和好;務為留意,即使照行』。
中國公使既接恭邸來書,乃以其書轉呈日本外務大臣;且雲:『讀此,則某等身為公使,義不容辭、責無旁貸,謹将此劄轉達台端;伏維顧念交情,酌量是事,俾得定奪,是所切禱焉』。
日本外務大臣既接是書,見其言詞懇切;乃于西曆三月十五日回文雲:『拜讀來函,内有由貴國外務大臣寄來公文所論琉球情節,領悉一切。
讀之,乃知我于去歲(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呈複函内中雲雲,貴國外務大臣見之,深為不悅。
惟我與公等親相接見,已将琉球之事委曲詳細以言,毋庸多贅。
且我國家近欲設立人員派往琉球,俾司其事;雖公等請以刻下不可遣往,而我國家特為保全琉球太平之局起見,此着斷不容緩。
今所請,似難允行。
數日後,與公等相見,自當言明;伏維鑒諒』! 此書複後,中國朝廷急欲為之剖白,乃于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再行敦促欽使;欽使複緻書于日本外務大臣曰:『某等今又接到我國外務大臣移文,其言曰:日本朝廷何故廢斥琉球而夷之為縣?夫自兩國和好以來,立有成言,恪相遵守,未嘗衍盟背約。
琉球見廢,我國家不明其故,故複命某等身為公使,再行詢問詳明。
既接此文,不敢不敬達左右;務祈早賜玉音,是所切禱』! 日本既接此書,見其和平溫厚,不得不答;而又不欲徑答,乃托詞以辭之,謂中國公使于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來文,言詞多不順理,是以置之不答也。
自五月二十日後,數月之間,本國或移文、或緻詞,皆和平入聽;即公使相見,言語亦複溫和。
惟每問及琉球一事,日本則每言作答而終未之答也。
至其卒不肯答之故,其辭如下。
日本外務大臣書複雲:『接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五月二十日來函,問我日本何故廢琉球之政而夷為沖繩一縣?夫此乃國家主意,欲自行其便耳。
讀公等于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月十七日來函,言詞逆耳,殊令人氣不能平。
旋于是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曾已回音,請将此意上達中國朝廷。
惟後讀公等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三月十五來函,始知公等所以回告中朝者,未能如我所請也;請于此留意焉。
肅此敬複』。
中國公使既接日本外部覆音,乃再緻函辨論;時一千八百七十九年六月十四日也。
其略雲:『接讀五月二十七日複函,言琉球見廢為沖繩縣,乃出自日本國家主意,自行其便。
所言情節,均經領悉。
夫琉球自數百年以來,至于今日。
溯自前明早已入隸中國,世代忠貞,列為藩侯;貢獻不絕,受冊、受封。
普天之下,何國不知。
今讀吾子來書,忽曰「琉球縣」、又曰「我國家」,我不知何年月日琉球入隸于日本也?豈在兩國未立約之先乎!抑在既立約之後乎!披覽日本地圖,日本國所有疆土,乃得稱之曰「我國家」。
惟琉球居于海洋之中,從古至今自成一國;雖其受中國冊封、世守共球之分,而中國亦未嘗改其政治、更其國制而奪其發号施令之權也。
若論其臣服之心、貢獻之儀,某等可得而稱之為屬于中國;若論其政治,實則自成一國者也。
今吾子遽曰「我國家」,是謂琉球為日本所固有也,夫豈充于道之言哉!前者,回函謂貴國之待琉球如此,别自有故。
然則既言有故,敢請将此一節詳細言之,某等将以之布告天下。
且吾子謂某等于前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十月七日所呈之函,言詞不遜;夫此函中所言曰「不信日本堂堂大國而肯為此」,又曰「于理未順」。
此種字句,其意蓋度日本未必為此也。
然則某等之視日本,可謂出之以鄭重,而未敢忽焉者矣。
以中國文字言之,其意固毫無悖妄;而閣下仍以是為言,至于再、至于三,則是閣下于中國文字錯會其意耳。
惟琉球之事,我國必須吾子詳言。
某等前書,系仰體中國朝廷之心;乃今者中國朝廷既已知日本廢琉球之政而夷琉球為縣,特命某等敬達閣下,請即收回成命,斷勿出此。
再者,一千八百七十九年五月十日,我國總理衙門曾行文于日本駐京公使施詩度,令其敬達閣下;想閣下亦必有所聞矣。
據施詩度公使則謂未獲日本朝廷成命,是以此事不能在京師調停;某等身膺公使之任,望閣下将此事澈底詳思、細力酌奪,速賜好音,是所切禱』!此書既發,嗣後兩國于琉球之事,未有提及。
至美國前任總統赫蘭至時,恭王乃再及此事;且雲:「已行文于日本駐京公使施詩度」。
文牍則書五月十日,蓋總統未到之前一月也。
其略雲:『恭王及總理衙門大臣緻書于日本駐京公使施詩度閣下:琉球一國,世受中國冊封;數百年來,至于今日;皆用中國法以紀年、貢獻于中國,天下萬邦無不知之。
中國自受其納款歸誠之外,發号施令,中國皆聽其自為,初無一毫幹涉。
諸國之曾與中國、日本、琉球三國立約者,無不知琉球自為一國,昭然共見。
琉球既輸誠于中國、又納款于日本,中國亦知之;而中國未嘗以此責琉球而罪之也。
何也?則以琉球為自成一國者也。
夫琉球之入貢中國,中國非以其貢物為重;惟琉球何罪于日本,而日本乃遽廢其國政而夷之為縣耶?此則顯與成約首款相背矣。
首款乃論兩國保存親鄰之道者也;其曰「兩國所有疆宇,兩國相待之以禮」雲雲。
況琉球既為中國稱之為國、又為他國稱之為國,日本無甚故而廢其國政、絕其貢使,其無乃失禮于中國并失禮于他國乎!琉球小國,乃能輸誠于我兩邦,且鄰于日本為尤近;則其奉日本為保護,何非在情理之内者。
惟至廢其政而夷其國,此等所為實傷日本之盛名;而揆之公義之邦,殊有相違者也。
閣下為國家簡命前來,原為輯睦鄰封起見;若夫廢琉球之政,甚有幹礙于兩國和好太平之局。
某等意此書所言,實為保全升平之常局,永敦輯洽于鄰邦,而實二國之利也。
用是請于閣下轉緻國家,琉球之政速止勿廢,則我兩國從此愈加親昵;而閣下來使于此,意圖和好,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