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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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緒六年(庚辰)
大官過境
廣儲軍火
紀論辨琉球事
台灣近事
台灣郵報
閩浙督何(璟)奏為遵旨覆陳折(六月初二日京報)
琉球瑣記
閩水師彭(楚漢)奏出洋督緝日期并督操輪船緣由(六月十三日京報)
淡水地震
六月分教職單(六月二十六日京報)
恭錄上谕
恭錄上谕
閩浙督何(璟)奏揀員請欽定升補折(八月初一日京報)
閩浙督何(璟)奏委署知縣片
發抄旨一道(八月十五日京報)
發抄旨一道(九月初七日京報)
閩浙督何(璟)奏報京控未結各案片(補錄九月初六日京報)
發抄旨一道(九月十七日京報)
閩浙督何(璟)奏請建專祠片(九月三十日京報)
台番劫客
日使言旋
閩浙督何(璟)奏請改獎片(十月二十九日京報)
閩撫渡台
閩軍近狀
台北煙瘴說
調兵赴台
正月初九日(公曆二月十八日——禮拜三)
大官過境
新任福州将軍穆,昨午由蘇來滬,暫駐于法大馬路吉星公棧,所帶随從甚衆。
滬地文武印官,俱至行轅禀谒。
聞不日即由輪船赴閩雲。
正月二十五日(公曆三月初五日——禮拜五) 廣儲軍火 日本橫濱西報雲:今觀日本制造局趕造洋鎗及各項軍器,似與大局有關。
查東京制造局每日成鎗八十杆,他處尚不在内;而日本猶以為未足,又向花旗國購買:一似為琉球一役也者。
中國正不得不為留意也。
紀論辨琉球事 美國西字新聞,抄錄日本、中國論及琉球之事。
公曆去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本匿高埠來信雲:日本近與中國不協,其端則在于琉球。
琉球乃中國洋面海島,由數島相連而成一國者也;日本則謂屬于彼、中國又謂屬于此,兩國相持,未知孰是。
茲錄往還論辨之語,以供衆覽。
美國前任總統赫蘭之遊亞洲也,恭邸與之接見,于禮有加;又懇總統于到日本時,勸日本國家善行其交鄰之政,以保亞洲升平之局。
逮總統至日本江都時,中國駐紮日本欽使往谒總統,聲言承恭邸命,求為居間;乃将日本與中國不協之端,陳于總統。
總統答言:『此乃美國公使分中事也。
然在中國時,曾允恭親王、李中堂之請,将此事告知美國公使;如以為合,則又當告之日本官憲』。
乃請畢言其前後情節,俾知其詳。
中國欽使乃言曰:『中朝謂琉球為屬國,曆曆有據。
琉球王初即位,即請中國冊封,呈書閩浙總督轉達朝廷;皇帝乃诏禮部以該其事,定奪琉球所立嗣君,可否稱為中山王?可否準其頒發谕旨?可否準以二使臣攜往?——蓋一正使、一副使也。
若中朝新皇帝登極,琉球遣大官來賀;我國家每有喜慶事,遣使來賀亦如之。
琉球入貢,中國俱有定期,兩年一次;貢物由福建而達京師,其物則有硫磺、銅、白鐵及鉛。
其随從琉球使臣入京之年少人員,均準留在京師國子監肄業。
如琉球船艦遭風,中國官撫恤保護,為修理其船,給以船費回國。
以上規條,自公曆一千六百四十九年至今,行之不改;載在「大清會典」,在禮部規條之内。
又,日本人所撰「琉球史記」一書,亦有明文可考。
琉球與中國通,蓋自宋朝始——時公曆五百八十九年。
明洪武年間,琉球入貢中國,然後群島合為一國,而名之曰「琉球」,稱其君為「中山王」,中國賜其君為尚姓;又遣閩人三十六家住居其地,以興教化。
自大清立國以來至于今日,此規例未嘗有所變易。
琉球自明迄今,皆從中國紀年以奉正朔,月數、日數無不悉依;至文字,亦尚華文。
前者,一千八百五十四年琉球與美國立約、一千八百五十五年與法國立約、一千八百五十九年與荷蘭立約,皆用中國文字,年月日悉依中國紀年』。
已上系中朝星使對前任總統赫蘭之言也。
欽使言畢,又以今時日本所為,訴之總統;其言曰:『一千八百七十二年,日本行文與中山王,令其遣子入侍——中山王,即琉球君也。
日本自發此文後四閱月,即改琉球為日本名号,而稱之曰「漢」。
琉球回書不欲稱「漢」,而請複中山王号。
一千八百七十三年,日本傳令琉球須将前與合衆國、法國及荷蘭國所立之約交出,其約須交與日本理藩院官;琉球宰臣答書拒絕之。
日本自封琉球為「漢」之後,即将琉球國與泰西諸國相通各件交與理藩院;并告之曰;「所封「漢」名,爾無庸辭;蓋日本非欲廢爾琉球也。
爾幅員之疆界、政治之條例,悉仍其舊;我日本一無所侵犯。
即爾琉球向與中國相通,今亦如故,無所變更」。
琉球聞之,乃以禮緻謝。
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再行出谕,将琉球政事歸于日本京師;複謂琉球無庸更改各事。
一千八百七十五年,日本緻信于琉球,謂「聞琉球向于中國循例遣使入貢;中國新君登極,琉球亦遣使稱賀。
凡此所為,自後不得複行」。
且言曰:「自今以往,琉球漢宜用日本紀年。
所有從前政治規條,皆需更易」。
琉球聞此消息,大為驚異;自君王、大官下至臣庶,莫不驚駭。
上書自陳,前後凡十有四次;皆言「琉球向為中國藩服,已曆五百年;中國之待琉球,恩侔天地。
如琉球稍有背中國之心,則不複成為國矣;天下其謂我何」!于是至再而三,辭不受命。
日本既禁琉球不許入貢國,爰遣官徑往琉球,禁止琉球船艦不得出入中國。
琉球既為日本禁止不得入貢中朝,乃發公使往日本渡機澳,又自中國而至各友邦——如合衆國、法國、荷蘭國等皆遣使前往,冀得從中調停,仍複舊時和好。
惟至渡機澳之公使,日本驅之回國,不準入境;并命偕之同回,令其不複懇請各國居間調停。
琉球王乃上書,言入貢之事須中國與日本定奪。
其後日本遣武員至琉球,以兵弁二三百人、兵卒二百餘人随往;移文通知琉球,謂将廢「漢」之稱而立「幹」之号。
以一督撫管轄其地,追令琉球王至渡機澳;又将谕旨頒行國中,言自後琉球國改為日本一縣雲』。
按「漢」,意即列為内藩;「幹」,意即夷為一縣也。
于是,總統赫蘭深明此事之原委矣。
乃日本夷琉球為縣,中朝雖忿然不平,而日本人尚以為中朝未之或知也者。
及總統至長崎,具言中國因此大為不悅;又聞日本駐紮美邦公使約詩特其言亦然,或謂總統轉告之也。
然後日人始驚為奇事。
記日本橫濱埠七月二十一日日報其主筆雲:接日本渡基澳郵筒,言日本駐紮中國京師欽使來文言:中國朝廷因琉球一事,啧有煩言;聞不日将調回中國駐日公使,而日本駐中公使施詩度亦将先回上海以觀動靜。
日報又雲:中朝曾在歐洲購取大炮、軍火等物,又添置堅固炮船六艘——載大炮三十五尊。
若謂中國遽因日本之待琉球而即與日本啟釁興兵,雖未可深信;然觀中國情形,閩省之官及京師當道與日本深不相能,恐不複顧往來之交情而念輯睦之舊誼矣。
此橫濱日報之論也。
于時兩國公使時有文劄往還,皆言琉球事迹之見于史冊者,中國則謂琉球屬于天朝;日本則謂琉球屬于日本,實為日本之分地耳。
此等往還文劄,向未有刊諸日報者。
今為錄其要,以廣見聞。
最始一公文,系中國駐紮日都何、張二欽使寄與日本理藩院官之在打剌詩馬者也。
公文系寫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公曆十月七日呈日本理藩院官依度;依度謂此公文大辱日本國家,可以不容再該。
中國欽使公文,其略雲:『琉球,乃群小島之在中國海面者也。
其幅■〈巾員〉甚小,土産甚微;貪之何益、取之何利!居于洋海之中,寡弱寂寥,自為一國。
自明朝洪武年間,已臣服中國,受冊封、納貢物,久為中朝之屬國,而藉中國以保護覆翼之;惟中朝則常聽之自立政治。
我大清朝憐琉球之孤弱也,乃時加意撫恤之;琉球受中朝之深仁厚澤,其奉事我中朝更加誠敬。
琉球入貢中國,兩年一次,未嘗有廢;此成規,載在「大清會典」禮部規條。
我中朝遣公使前往冊封琉球,皇華紀程,恒有著書,皆班班可考。
又如「中山征信錄」、「中山實錄」、「喬陽志」等書,乃琉球人自著者;「遼苗志」,乃出于日本人手筆:言之朗若列眉。
況鹹、同年間,琉球與美洲合衆國立約,又與法國、荷蘭國立約,諸約皆以中國國号紀年月日,兼用中國文字;歐洲諸國無不知琉球乃中國藩服,而隸于我朝者也。
忽聞日本有禁止琉球不得入貢中國之示,我朝廷聞之,以為日本大國豈有不顧友邦之情,而強欺琉球小國者!且此舉也,無乃失于信、蔑于公,忘于人情、背于天理乎!故外間雖有謠言,中朝實未之信;爰遣某等來此作公使。
某等居此已數月矣,其中情形,某等亦已洞悉。
計我中朝與日本業有成言,稱為交好之邦;自立約而後,我中朝無日不以交好為心,而永敦其太平之局。
想貴邦亦深悉兩國之約,其首款則雲:「各安其疆土,以禮相待,毋得侵越」。
此兩國當守之條例也。
如欺琉球、制琉球以更改舊政,日本将何面目以見中國乎!将何面目以見琉球之友邦曾與之立約者乎!琉球雖蕞爾小國,等于黑子彈丸;然上自其君、下至其民,皆一心愛戴中朝。
日本必欲強制之,恐不勝其難耳!當今之時,萬國輯睦,皆有往還;所最要者,以理為首。
如背棄前盟,動不以理而強欺小國,則揆之達人之觀,質之于萬國公法,當必為各邦之所鄙!某等既為公使而來此,常欲保全和好,永敦輯睦;嘗二次與閣下相晤,即以此事剀切詳明,再三請命。
茲尚恐二國言語不相通,或未能宣其底蘊。
是以将此情節明晰直書,而望日本之待琉球,務為折衷為理。
聽琉球複其舊章,政治如故;聽琉球入貢中國,不複阻止:庶使日、中兩國猜嫌之迹頓消、和好之情如舊,庶幾不緻為各邦所哂笑!閣下職為藩院,躬秉大權;才識既高,
滬地文武印官,俱至行轅禀谒。
聞不日即由輪船赴閩雲。
正月二十五日(公曆三月初五日——禮拜五) 廣儲軍火 日本橫濱西報雲:今觀日本制造局趕造洋鎗及各項軍器,似與大局有關。
查東京制造局每日成鎗八十杆,他處尚不在内;而日本猶以為未足,又向花旗國購買:一似為琉球一役也者。
中國正不得不為留意也。
紀論辨琉球事 美國西字新聞,抄錄日本、中國論及琉球之事。
公曆去年七月二十三日,日本匿高埠來信雲:日本近與中國不協,其端則在于琉球。
琉球乃中國洋面海島,由數島相連而成一國者也;日本則謂屬于彼、中國又謂屬于此,兩國相持,未知孰是。
茲錄往還論辨之語,以供衆覽。
美國前任總統赫蘭之遊亞洲也,恭邸與之接見,于禮有加;又懇總統于到日本時,勸日本國家善行其交鄰之政,以保亞洲升平之局。
逮總統至日本江都時,中國駐紮日本欽使往谒總統,聲言承恭邸命,求為居間;乃将日本與中國不協之端,陳于總統。
總統答言:『此乃美國公使分中事也。
然在中國時,曾允恭親王、李中堂之請,将此事告知美國公使;如以為合,則又當告之日本官憲』。
乃請畢言其前後情節,俾知其詳。
中國欽使乃言曰:『中朝謂琉球為屬國,曆曆有據。
琉球王初即位,即請中國冊封,呈書閩浙總督轉達朝廷;皇帝乃诏禮部以該其事,定奪琉球所立嗣君,可否稱為中山王?可否準其頒發谕旨?可否準以二使臣攜往?——蓋一正使、一副使也。
若中朝新皇帝登極,琉球遣大官來賀;我國家每有喜慶事,遣使來賀亦如之。
琉球入貢,中國俱有定期,兩年一次;貢物由福建而達京師,其物則有硫磺、銅、白鐵及鉛。
其随從琉球使臣入京之年少人員,均準留在京師國子監肄業。
如琉球船艦遭風,中國官撫恤保護,為修理其船,給以船費回國。
以上規條,自公曆一千六百四十九年至今,行之不改;載在「大清會典」,在禮部規條之内。
又,日本人所撰「琉球史記」一書,亦有明文可考。
琉球與中國通,蓋自宋朝始——時公曆五百八十九年。
明洪武年間,琉球入貢中國,然後群島合為一國,而名之曰「琉球」,稱其君為「中山王」,中國賜其君為尚姓;又遣閩人三十六家住居其地,以興教化。
自大清立國以來至于今日,此規例未嘗有所變易。
琉球自明迄今,皆從中國紀年以奉正朔,月數、日數無不悉依;至文字,亦尚華文。
前者,一千八百五十四年琉球與美國立約、一千八百五十五年與法國立約、一千八百五十九年與荷蘭立約,皆用中國文字,年月日悉依中國紀年』。
已上系中朝星使對前任總統赫蘭之言也。
欽使言畢,又以今時日本所為,訴之總統;其言曰:『一千八百七十二年,日本行文與中山王,令其遣子入侍——中山王,即琉球君也。
日本自發此文後四閱月,即改琉球為日本名号,而稱之曰「漢」。
琉球回書不欲稱「漢」,而請複中山王号。
一千八百七十三年,日本傳令琉球須将前與合衆國、法國及荷蘭國所立之約交出,其約須交與日本理藩院官;琉球宰臣答書拒絕之。
日本自封琉球為「漢」之後,即将琉球國與泰西諸國相通各件交與理藩院;并告之曰;「所封「漢」名,爾無庸辭;蓋日本非欲廢爾琉球也。
爾幅員之疆界、政治之條例,悉仍其舊;我日本一無所侵犯。
即爾琉球向與中國相通,今亦如故,無所變更」。
琉球聞之,乃以禮緻謝。
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再行出谕,将琉球政事歸于日本京師;複謂琉球無庸更改各事。
一千八百七十五年,日本緻信于琉球,謂「聞琉球向于中國循例遣使入貢;中國新君登極,琉球亦遣使稱賀。
凡此所為,自後不得複行」。
且言曰:「自今以往,琉球漢宜用日本紀年。
所有從前政治規條,皆需更易」。
琉球聞此消息,大為驚異;自君王、大官下至臣庶,莫不驚駭。
上書自陳,前後凡十有四次;皆言「琉球向為中國藩服,已曆五百年;中國之待琉球,恩侔天地。
如琉球稍有背中國之心,則不複成為國矣;天下其謂我何」!于是至再而三,辭不受命。
日本既禁琉球不許入貢國,爰遣官徑往琉球,禁止琉球船艦不得出入中國。
琉球既為日本禁止不得入貢中朝,乃發公使往日本渡機澳,又自中國而至各友邦——如合衆國、法國、荷蘭國等皆遣使前往,冀得從中調停,仍複舊時和好。
惟至渡機澳之公使,日本驅之回國,不準入境;并命偕之同回,令其不複懇請各國居間調停。
琉球王乃上書,言入貢之事須中國與日本定奪。
其後日本遣武員至琉球,以兵弁二三百人、兵卒二百餘人随往;移文通知琉球,謂将廢「漢」之稱而立「幹」之号。
以一督撫管轄其地,追令琉球王至渡機澳;又将谕旨頒行國中,言自後琉球國改為日本一縣雲』。
按「漢」,意即列為内藩;「幹」,意即夷為一縣也。
于是,總統赫蘭深明此事之原委矣。
乃日本夷琉球為縣,中朝雖忿然不平,而日本人尚以為中朝未之或知也者。
及總統至長崎,具言中國因此大為不悅;又聞日本駐紮美邦公使約詩特其言亦然,或謂總統轉告之也。
然後日人始驚為奇事。
記日本橫濱埠七月二十一日日報其主筆雲:接日本渡基澳郵筒,言日本駐紮中國京師欽使來文言:中國朝廷因琉球一事,啧有煩言;聞不日将調回中國駐日公使,而日本駐中公使施詩度亦将先回上海以觀動靜。
日報又雲:中朝曾在歐洲購取大炮、軍火等物,又添置堅固炮船六艘——載大炮三十五尊。
若謂中國遽因日本之待琉球而即與日本啟釁興兵,雖未可深信;然觀中國情形,閩省之官及京師當道與日本深不相能,恐不複顧往來之交情而念輯睦之舊誼矣。
此橫濱日報之論也。
于時兩國公使時有文劄往還,皆言琉球事迹之見于史冊者,中國則謂琉球屬于天朝;日本則謂琉球屬于日本,實為日本之分地耳。
此等往還文劄,向未有刊諸日報者。
今為錄其要,以廣見聞。
最始一公文,系中國駐紮日都何、張二欽使寄與日本理藩院官之在打剌詩馬者也。
公文系寫一千八百七十八年公曆十月七日呈日本理藩院官依度;依度謂此公文大辱日本國家,可以不容再該。
中國欽使公文,其略雲:『琉球,乃群小島之在中國海面者也。
其幅■〈巾員〉甚小,土産甚微;貪之何益、取之何利!居于洋海之中,寡弱寂寥,自為一國。
自明朝洪武年間,已臣服中國,受冊封、納貢物,久為中朝之屬國,而藉中國以保護覆翼之;惟中朝則常聽之自立政治。
我大清朝憐琉球之孤弱也,乃時加意撫恤之;琉球受中朝之深仁厚澤,其奉事我中朝更加誠敬。
琉球入貢中國,兩年一次,未嘗有廢;此成規,載在「大清會典」禮部規條。
我中朝遣公使前往冊封琉球,皇華紀程,恒有著書,皆班班可考。
又如「中山征信錄」、「中山實錄」、「喬陽志」等書,乃琉球人自著者;「遼苗志」,乃出于日本人手筆:言之朗若列眉。
況鹹、同年間,琉球與美洲合衆國立約,又與法國、荷蘭國立約,諸約皆以中國國号紀年月日,兼用中國文字;歐洲諸國無不知琉球乃中國藩服,而隸于我朝者也。
忽聞日本有禁止琉球不得入貢中國之示,我朝廷聞之,以為日本大國豈有不顧友邦之情,而強欺琉球小國者!且此舉也,無乃失于信、蔑于公,忘于人情、背于天理乎!故外間雖有謠言,中朝實未之信;爰遣某等來此作公使。
某等居此已數月矣,其中情形,某等亦已洞悉。
計我中朝與日本業有成言,稱為交好之邦;自立約而後,我中朝無日不以交好為心,而永敦其太平之局。
想貴邦亦深悉兩國之約,其首款則雲:「各安其疆土,以禮相待,毋得侵越」。
此兩國當守之條例也。
如欺琉球、制琉球以更改舊政,日本将何面目以見中國乎!将何面目以見琉球之友邦曾與之立約者乎!琉球雖蕞爾小國,等于黑子彈丸;然上自其君、下至其民,皆一心愛戴中朝。
日本必欲強制之,恐不勝其難耳!當今之時,萬國輯睦,皆有往還;所最要者,以理為首。
如背棄前盟,動不以理而強欺小國,則揆之達人之觀,質之于萬國公法,當必為各邦之所鄙!某等既為公使而來此,常欲保全和好,永敦輯睦;嘗二次與閣下相晤,即以此事剀切詳明,再三請命。
茲尚恐二國言語不相通,或未能宣其底蘊。
是以将此情節明晰直書,而望日本之待琉球,務為折衷為理。
聽琉球複其舊章,政治如故;聽琉球入貢中國,不複阻止:庶使日、中兩國猜嫌之迹頓消、和好之情如舊,庶幾不緻為各邦所哂笑!閣下職為藩院,躬秉大權;才識既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