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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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琉球小國自明洪武五年——即一千三百七十二年,入貢中國。

    永樂二年——即一千三百九十九年,我前王武甯受明冊封為中山王,相承至今,向列外藩,遵用中國年号、曆朔、文字;惟國内政令,許其自治。

    大清以來,定例:進貢土物,二年一次。

    逢大清國大皇帝登極,專遣陪臣行慶賀之禮。

    敝國國王嗣位請膺封典,大清國大皇帝遣使冊封嗣王為中山王,又時召陪臣子弟入北京國子監讀書。

    遇有漂船遭風難民,大清國各省督、撫皆優加撫恤,給糧、修船,妥遣回國。

    自列中國外藩以來,至今五百餘年不改。

    前鹹豐九年——即一千八百五十九年、日本安政六年,大荷蘭國欽奉全權公使大臣加白良來小國互市,曾蒙許立條約七款;條約中即用漢文及大清國年号,諒貴公使有案可以查考。

    大合衆國、大法蘭西國,亦曾與敝國立約。

    其在日本,則舊與薩摩藩往來。

    同治十一年——即一千八百七十二年、日本明治五年,日本既廢薩摩藩,逼令敝國改隸東京,冊封我國主為藩王,列入華族;事與外務省交涉。

    同治十二年——即一千八百七十三年、日本明治六年,日本勒将敝國與大荷蘭國、大合衆國、大佛蘭西國所立條約原書送交外務省。

    同治十三年九月——即一千八百七十四年、日本明治七年,又強以琉球事務改附内務省。

    至光緒元年——即一千八百七十五年、日本明治八年,日本國太政官告琉球國曰:『自今琉球進貢清國及受清國冊封,即行停止』。

    又曰:『藩中宜用明治年号及日本律法;藩中職官,宜行改革』。

    敝國屢次上書,遣使泣求日本;無如國小力弱,日本決不允從。

    切念敝國雖小,自為一國,遵用大清國年号;大清國天恩高厚,許其自治。

    今日本國,乃迫令改革。

    查敝國與大荷蘭國立約系用大清國年号、文字,今若大清國封貢之事不能照舊舉行,則前約幾同廢紙;小國無以自存,即恐得罪大國,且無以對大清國,實深惶恐! 小國彈丸之地,當時大荷蘭國不行拒棄,待為列國、允與立約,至今感荷厚情。

    今事處危急,惟有仰仗大國勸谕日本,使琉球國一切照舊,阖國臣民戴德無極矣。

     除别備文禀求大清國欽差大臣及大法蘭西國全權公使、大合衆國全權公使外,相應具禀,求請恩準施行! 正月十五日(公曆二月初五日——即禮拜三) 面商機務 琉球自與日本通好以來,曾遣官數員前赴日本。

    茲聞已陸續回國,日本特遣内務侍郎麥蘇爹随同前往,欲與琉球國王面商機密要務,外人不得與聞。

    其所可知者,則将琉球所設縣官改為知府之職,兼設總督以專責成;另設輔政司二員,俾資襄助。

    又添置差館,多派差役,代為保護人民。

    然則琉球之設官分職,惟日本主之;琉球之除莠安良,惟日本操之。

    君子曰:琉球其不國矣!惟刻接續信又雲:日使之去,攜有絕交書一通。

    傳說兩歧,未知孰是? 正月十七日(公曆二月初七日——即禮拜五) 論日本要約琉球 琉球處亞細亞之東南,斜浮海面,統三部諸島,不及台灣之廣長;而形勢宜屬于中國,亦即宜附庸于日本。

    蓋日本西海道之外,島嶼萦回,直與琉球北部相接;且系以北臨南,大有包羅之象。

    然世世臣服本朝,朝貢不絕,未嘗有失臣事之義;本朝亦嘉其恭順,每于貢使到日,優禮以待之、厚賜以遣之。

    故日國多方伺釁,而琉球尚難為楚至從楚、晉至從晉之謀。

    然經日夕誘脅,國小民貧,勢蔣坐困,又不得不改轍而東。

    況日人曩年台灣一役,以琉球遭風難民被生番慘殺,藉詞诘問,以媚琉球。

    雖琉球守恭順之義,難民被殺,未嘗求恤于天朝;日本從中谀奉、代鳴不平,實為多事。

    而究之受恩不感,又易啟強鄰思逞之心,不得不感激而從之。

    自此與日本通好,使問往來;而于中朝則仍守曩義,恭順不渝:兩受其盟,大似春秋宋人合晉、楚之成之舉。

    當中國與日本和好之際,固無慮以從日本見責于中朝、以不背中朝見怒于日本也。

    而況日本自命強大,歐洲列國尚以與之通商為榮;則以海島小邦俨然廁衣裳之會,為許男可也、小邾子亦可也。

    然以今日所聞,則殊可慮焉;何也?自古通好之國,小役于大、弱役于強,歲時聘問,閱世相朝;征伐會師,會盟應召:亦曰至矣。

    斷未有舉其國之政治禁令,悉聽命于大國而更張之者。

    琉球雖小,亦世及相承,有祖宗之遺法可守也;今以日本之故而盡棄之,非所以為國也。

    中朝亦知「字小」之義,特以其孤懸海外,不與蒙古部落相似;不事苛求,一切任其自為,所以示寬大之體統也。

    乃日人獨好整以暇,甫與通好而一一為之處置,亦未免多事矣!試思設官之制而可以改也、差徭之派而可以增也,令其官有不肖者,則日人得而廢斥之矣;其民之安居者,日人又得而驅遣之矣。

    甚至國中境内一切諸事,日人曰「可」,其君莫敢非;日人曰「否」,其君亦莫敢是:則君亦徒擁虛位。

    假而曰國中可無事乎君,則宗社邱墟亦惟日人之言;彼其臣民,何敢與之争耶! 夫現在所傳聞之二事,特所商機務中之兩端;其它更有甚于此者,亦未可知。

    即以設官而論,三部之地并不若台灣之連屬,每部十數島,每島方裡不過二三十、五六十以至于百裡;假令一島為一縣,而每部各為一府,其規制尚善,以其有控馭之勢也。

    然島之小者,猶偪狹于大都之市鎮,氣局已屬太小;而況舉縣而皆郡之乎!縣皆為郡,而上設總督以要其成,又設輔政司以參贊之;區區彈丸乃建此大規模,亦殊不相稱矣。

    且派差設館,代為保護其人民;将安集之亦惟差館、苛虐之亦惟差館矣。

    日本初意如僅欲與之通商,則當令其為自主之國,而無庸如此更張也;今若是設施而謂無深意奢望存焉,吾不信也!豈其謂通商以後彼此必有交涉事件,日本遣駐之官,其職位必尊,嫌于與知縣敵體殊見亵越,故改令以知府易知縣乎?然又何難令琉球之君特派大員專辦通商事宜,而必出于改乎!至于派差一事,或者因通商之後日本商民聚處必多,恐土人性情不類,緻成隔閡之勢,故設差館以保護其民,藉以自衛;然究有似反客為主之勢!且孤島空懸、四面皆海,地土瘠薄、民力凋疲,日人通商于此,土人或仰息焉;苟日人不欺淩其民,琉球之人皆得安堵無患,而又何所用其保護乎!是二端者,皆日人得寸得尺之計,而琉球所不能不從者也。

    官制變更,不啻日人之建置之黜陟之權,朝廷不與;則自後衆官日惟以失歡于日人,遭其罷斥為慮,靡不竭誠事日人。

    而民間且感其保護之恩,傾心向之。

    然則上而庶司、下而百姓,皆日國之腹心手足矣;所孤立而無助者惟其君也,豈不有社稷之憂哉! 前者聞高麗以咨文達中國請示而行,而中國辭以不遑代謀;今日人竟有此舉,則琉球或請于中期亦将置之不顧,其無援可知矣。

    然而「字小」之道,固不若是也。

    倘以交歡日本之故而自棄與國以媚之,雖中國政尚寬大,其無乃示人以無能乎! 正月十八日(公曆二月初八日——即禮拜六) 類譯日本新聞紙論琉球事 琉球法司官上荷蘭公使一禀,本報早經登錄。

    茲聞日本各新聞紙該論紛纭,有以此禀為中國下第秀才所作者,又有以為下等官吏受賄而代筆者;且謂禀中字句全系中國官場習氣,一望而知出于華人之手也。

     又有論者,竟謂琉球乃日本之裔,言語、服飾無不相同。

    其屬于日本,本其素志;而日本亦覆之、翼之不遺餘力,琉球人受日本之恩如山如海。

    前年琉球人船隻漂至台灣為生番屠害,日本政府費不赀之糧饷代彼報仇;不料至今日而琉球不思報本,反怨日本,追慕中國。

    我日本政府務宜将琉球與中國之交永遠割絕,不至他日再為辮發之人從中唆作無由之禀遍呈各公使,有壞日本政府聲名也。

    又謂:現在中國内亂未靖,日本大可乘此機會,将琉球主廢去,将該國歸我政府。

    又曰:琉球宜歸附我朝;若琉球人有何負氣申觸之語,日廷已着鹿兒島縣令以後時時奏聞。

    蓋鹿兒島縣即薩摩藩,今改縣。

    ……又曰:宜廢琉球藩為琉球縣,選才大而能幹者一人為琉球縣知縣,以期得力。

    又曰:此次事件非〔尋〕常可比,故鹿兒島縣令已有奏定章程;今特派松田大書〔記〕官押遣琉球官吏歸藩,随廢藩置縣外,與琉球藩王約會三事:一、将藩王世子入質東京;二、禁其朝貢清國;三、年号、曆朔依奉日本。

    此三事若能盡行依該,則琉球唾手可得也。

    又曰:琉球人頑愚孤陋,防其與中國私謀,今宜先将琉球與中國交誼之事一概禁絕;日本乃施以厚恩,緩緩教導。

    再将日本人在琉球者無論官民召回東京,問其在彼實在情形;若久在彼國諸事熟悉、言語通達,可即使為彼國官吏——官之大小,量才選用。

    又曰:松田君此行辦理若成,實為我國之幸也!審若是,則日本恃強侵占,實貿已顯有明征。

     本館今又接橫濱友人來信雲:日本自将琉球據為己屬,改中山王為藩王,賜邸于東京,俾琉球官吏居住。

    然琉球外貌雖依順,心實不甘;故客歲十二月間,日本米加度派松田大書記官附「□島」戰艦押令歸國,數其在東□屢生事端,與清國公使私相來往及私上書于各國公使怨及日本之罪也。

     大臣染疾 前署福建巡撫船政大臣吳公贊誠,刻下政躬染恙,頗極沉重雲。

     正月二十一日(公曆二月十一日——即禮拜二) 書日本新聞紙各論後 前日因日本派員赴琉球與國王面商機務,内傳聞二事:一為更定其國中官制;一為多設差館,派差代為保護琉民。

    竊疑日本與琉球如但立約通商,何以出此二舉!故着一論,以明日本之居心正在欲有其國,是以如此要約也。

    此不過鄙人管見所及,拟該以為言。

    乃昨日見日本新報該論紛纭,果然不出鄙人意外。

    雖其言人人殊,有尚近理者、有全恃勢力以藐玩人者,更有無知而妄該者。

    然大要,舉其國之君若臣與民無不以臣服琉球為榮,亦無不以夷滅琉球為武;故新聞紙之該論如斯也。

     夫琉球之臣事中朝,自前代已然。

    通貢獻、奉正朔,其國雖小,亦有史冊可稽;何能以日人自誇大之言為據,謂本系東瀛藩屬乎!中朝柔遠字小,以其海外孤臣久矢不貳,特免朝觐;惟歲時貢方物,則遣陪臣一、二員恭赍以進。

    平常有遭風難民漂浮海面則救之,優給饩糧、修理船隻,送之回國。

    其嗣君新立,中朝遣正、副使冊封之為中山王而已。

    此外,□無往來。

    日本從旁窺之,因其與中國蹤迹疏遠,遂啟觊觎之心;始則代為興師問台灣生番慘殺難民之罪以媚之,繼則以該和通好誘之,而終則勸其不貢本朝、改轍向東、當為覆庇以脅之。

    乃琉球逐事□從;惟與中國絕,則非其所願,故尚遲疑未決。

    蓋日人不僅欲臣服琉球也,有中國通貢、通使之事不能惟其□欲為,是以力勸其與中國絕而後得而圖之。

    讵意琉球亦明知日人之奸,苟絕中國,必受大患;故不敢從也。

    然日人亦自此愈恨琉球,将使其必不能不□中國矣。

    其君臣相謀于朝,故□士民相論于野,而因而有此新聞紙之論也。

     然則琉球且危甚矣,世守臣節不能得中國之援,如之何其國也!夫日本地處東海西南之外,其屬島接連琉球北部,以形勢言,不啻其地之餘土也;固宜為其屏藩,世作附庸。

    然服人以德;本朝不失信于琉球、琉球亦不背恩于本朝,則地勢雖有所宜,而亦無可争之理也。

    且琉球亦未嘗有求于日人,而台番一役居然興無名之師,勝則台地有望、不勝亦市恩于琉球;譬如人不待我之恩而我故與以恩,欲其知感,不亦傎乎?似此施為,而其國人猶诩诩然自矜許以為覆之、翼之不遺餘力,亦足令人齒冷矣!故日本之能有琉球,止恃地勢。

    以言乎德,則本無需乎日人之切恤之;以言乎理,則謂素志在屬日本,又安有可據哉!至若乘中國内亂未靖,将琉球主廢去、改為縣地等語,則固無理已極!而又與前日面與商該之改縣為府、設總督輔政司者自相歧異,亦不深論可也。

    要之,要約琉球,已有顯證确據。

    中朝既受其貢獻,視若藩屬;當此之時,宜亦設法保全之。

    而況日人勸勿通使中朝,又大失中朝之體統;如之何其勿與争也!又謂其上荷蘭公使一禀詞内有中國官場習氣,疑為中國人捉刀;夫琉球通貢表文本由中官譯成文詞以進,茲之上荷使也,宜亦譯成之文傳觀于外。

    即使為中人捉刀,閩海、台峤之人與其往來,亦不足異;而乃指為下第之秀才、不肖之官吏,無端诋毀,抑又何取焉!蓋代作文詞,必先授意琉球;而果樂于服日人也,為文之人斷不能盡以己意筆之于書以取「言不由中」之诮。

    可知書中之意,即琉球全國臣民之意,而無事中人之教之也。

    要之,服人以德;日本所恃者,惟在地勢之順與兵力之足以威琉球耳,豈有德哉!不然,高麗亦嘗緻書于中國,以日本要約多端,請示而行;亦豈有中人從中主持其該,使高麗人不肯遽從乎! 日本上下諸人,日來皆以滅人之國、斬人之祀為快,故其所論于新聞者如此。

    殊不知中朝非不欲與之争,特以海外之事置為緩圖,故暫且不聞不問焉。

    假令日人果廢中山之主而收三島之地,則沿海諸省之兵力與日人争一彈丸之琉球,亦未必果弱于日人也;而況各國自有公論者哉! 正月二十七日(公曆二月十七日——即禮拜一) 論中朝宜加意保護東瀛各小國 東洋一水浩渺無涘,直抵阿墨利加之西水程數萬裡,别無大土。

    其與中國相毗連者,則朝鮮一國;而為神州之左翊者,則琉球各島。

    一則切輔車之依、一則備屏翰之列,固非得失無關輕重者也。

    我朝龍興遼渖,先服朝鮮,然後徐窺關、隴;是朝鮮之為東三省唇齒,莫不知之。

    而琉球孤懸海外,僅與越南、暹羅等國徒效貢職、受正朔,而王靈藉以廣播、國勢賴以恢宏,或未之知也。

    然琉球自紀載以來,一姓相傳,未或改步。

    自前明受冊封為中山王以迄于今,向列外藩,遵用中國年号、文字。

    我朝煦育寰瀛,體恤尤至。

    其貢舟三年一到,許販運中土之貨,免其關稅;舉國賴此為生。

    國王嗣位,則遣使請命;例遣文臣二人為正、副使,賜一品服、持節航海,冊封新君。

    又時召其陪臣子弟晉京,入國子監肄業。

    遇有船艘遭風漂至中土,地方大吏必循例恤其難民,優與賞給,妥遣回國。

    此非徒侈懷柔之道,行羁縻之術;亦謂同茲覆載,既為我不侵不叛之臣,應切同休共戚之誼也。

    顧其國僻處東瀛,貧小特甚;以視朝鮮之有險可守,似迥不相侔。

    而其與日本為鄰,實逼處此;時虞淩侮,則彼此如出一轍也。

     日本立國在大海之東,制仿周、漢,同文斯邈。

    自通中國以來,雖共球不時至,而未尚敢西向以一矢相加遺。

    元世祖雄心誇肆,忽欲強以臣仆;招谕不從,威以兵力,無端舉十萬之師坑之海外。

    輪台旋悔,不謀再舉,緻使有輕中國之心。

    有明一代,寇掠頻仍,而東南數省蹂躏幾無完宇矣。

    其時,朝鮮亦幾遭蠶食;幸天心悔禍,平秀吉遽死,故不罹其害。

    我朝王迹肇基,聲靈先播旸榖;又禁絕其貢舟,惟許我之估帆前往、不許彼之市舶前來。

    故二百年中,是詟是栗,靜守東隅,罔敢箕踞向漢;而朝鮮、琉球,得相安于無事。

    今自中外通商,時事一變;日本洞窺中國之少懦,遂借口以台灣生番,以售其伎倆。

    由是,威脅朝鮮、撫有琉球,在中國無如之何也。

    然二國雖勢力不敵,低首下心,莫敢與抗;而不甘為之臣仆,一心望中國援力相助,今固猶昔也。

    倘中國以馭遠為心、以保小為念,則代為籌劃,桑榆未晚;固不虞東隅之失也。

    何也?名義所在,曲直斯分;事無所難,力有可盡也。

     日本肆其雄心,龍骧虎視,久已目無二國。

    而二國臣民,亦非昏而且愚,罔知遠慮;特國小而貧,力虞不支耳。

    茲聞道路所傳說,朝鮮朝廷則遣有使臣前來中土,備訴日本诘聞于其國各事,請中朝代為調處;而中朝乃答以「國家于中外交涉之事已極煩劇,實無暇借箸代謀」。

    此信若确,則于懷保弱小之道,未免有缺矣!琉球又因日本止其進貢中朝、不許再受冊封、勒改用其國年号,明知赴訴中國無濟于事,特具文書禀諸荷蘭國公使;有謂『與貴國立約,系用中國年号、文字;曾蒙不棄,代為列國相保,以緻于今。

    若一旦不能照舊舉行,則前約幾同廢紙;在小國固無以自存,且恐得罪于貴大國。

    現事處危急,惟有仰仗大國勸谕日本,使敝國一切照舊,則舉國臣民感激無既矣』!夫琉球素托中國宇下,久荷帡幪。

    即日本恃強淩弱,亦宜前來中國控訴;乃舍之而傾心于荷國者,則其情事有可想也。

     竊思安内攘外之谟、遠撫長駕之術,雖非草茅下士所能窺乎其微而探乎其要;然準理以行、酌情以處,則大體所在,正當力為維持,而不得委諸時事多艱,難以兼顧也。

     蓋中原内地,猶之腹心;四境外藩,猶之手足:本同一體,不可使有隔閡也。

    在務本之圖,固當注意于腹心,而後徐及其手足;在強軒之計,又當培壯其手足,然後能衛其腹心。

    若鰓鰓然以腹心為憂,而操刀不計傷手、适履不惜截趾,則将痛徹于心,捧持而不得、踯躅而難行,人将侮之、擠之;即徐為之圖以期報複,亦必有所不能矣!朝鮮與琉球雖雲僻遠,固俨然中國之手足也。

    謀國是者,諒有以熟思而審處之也(選錄香港「循環日報」)。

     二月初一日(公曆二月二十一日——即禮拜五) 恭錄上谕 正月初四、五日,奉上谕:『何璟等奏「請将違例科罰、任性妄為之知縣革職查訊」一折,福建代理彰化縣知縣、候補通判锺鴻逵,于沿海居民擁搶金榮利遭風船隻及徐獻廷被控不遵堂斷、阮明舍傳捐晉米遲延各案,該員并不認真訊辦;乃敢違例科罰銀兩,以修理衙署為名,藉作開銷。

    又因生員吳垂昆之弟聚賭及縣差蕭源管犯不慎,辄将其家産查抄:實屬荒謬已極!锺鴻逵,着先行革職,交何璟等督饬台灣道夏獻綸澈底根究、嚴行懲辦,以儆官邪。

    欽此』。

     二月初九日(公曆三月初一日——即禮拜六) 水手被獲 前報記英船「及脫華脫司」由香港而至福州,在路時水手作亂,殺死船主、大副等。

    彼時知水手為華人也;今知錯誤,諸水手實系馬來人。

    既殺英人,又殺三華人;經香港巡理府通緝在案。

    今接新加坡電信雲:犯事之水手七名,由「太古」輪船将次來港;當以電音簡略,未知是否擒獲或系該犯搭船,遂日日防範。

    該船既至,即派防巡船四面兜泊,不準杉闆攏近。

    副總捕先上船查問,則知業已鎖铐并有拉婆而巡捕拘管,遂将七犯帶入捕房。

    查犯事者共有九人,另一他國人。

    十月間,由港出海,連日逆風,遂守候兩禮拜等風;繼而挂帆長往。

    船主以一水手頗有勞績,升為舵工。

    他水手悉含妒意,群聚索加工價;船主不允,各懷怨于心。

    出海一月,到台灣南境,即将船主等殺死,屍抛于水;将船南駛至拉婆而,登岸散走。

    然事機不密,即為人略得風聞,獲其七人;其餘三人,刻尚漏網拉婆而。

    英督解犯至新加坡,然後來港;今聞内有一人已肯承招矣。

     二月十二日(公曆三月初四——即禮拜二) 恭錄谕旨 正月二十五日,奉上谕:『福建巡撫,着李明墀補授。

    欽此』。

     二月十三日(公曆三月初五日——即禮拜三) 署閩撫吳(贊誠)奏恭報内渡日期片(元月二十日京報) 臣吳贊臣跪奏: 再,臣自後山回抵基隆後,于十月初九日饬派「永保」輪船将駐防吳全城之劉洪順一營撤勇全數到基隆,饬台灣道夏獻綸點驗,立即遣散。

    旋得吳光亮咨函,知姑乳士敏已經縛獻懲辦,番情大定;臣即由基隆出至艋舺,醫治旬餘。

    二十六日,起程陸行,道經竹塹、彰化、嘉義一帶。

    十一月初六日,抵台灣府城。

    所過各處,訪求利弊。

    查新開中路之埔裡社建築土城工程及半,士民及熟番均已相安。

    惟附近之北港高山番素稱兇悍,因有遊擊丁汝霖帶福銳新右營勇丁分扼要隘,未敢四出擾害;已饬催委署中路同知孫繼祖迅赴新任,以資彈壓。

    又,彰化縣屬之捒東保内山一帶,聞有生番伺殺土人之事;當饬該縣、營另選妥幹隘首、多設隘丁,随時防範。

    嘉、彰交界之西螺地方有積匪廖金幅素行不法,經該處汛弁率鄉衆圍拿,因拒捕登時格斃;及嘉義縣屬之查畝營毛、劉二姓争收田榖相鬥,互有殺傷:均經諄饬該縣、營就地嚴行查辦。

    其餘各處民情,均為安谧。

    在郡校閱鎮、道标左右兩翼練兵,操演陣法亦頗整齊。

    旋于十五日,展輪内渡。

    行次南日海面,風濤甚惡;仰托朝廷福庇,于十七日安抵馬尾工次,略将船政事務料理。

    現已于十一月二十日回省。

     所有微臣内渡日期,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二月十九日(公曆三月十一日——即禮拜二) 署閩撫吳(贊誠)奏為台灣文武獲盜懲辦分别該拟折(元月二十四日京報) 光祿寺卿署理福建巡撫臣吳贊臣跪奏:為台屬文武獲盜懲辦,分别該拟;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照台灣府彰化縣轄之邱厝莊、烏石莊匪徒乘夜恃強行劫一案,經前撫臣丁日昌會同兼署督臣文煜将副将樂文祥等分别奏參,奉旨:『樂文祥、彭鏊,均着摘去頂戴;趙品,暫行革職留任,勒限嚴緝。

    餘依該。

    該部知道。

    欽此』。

    轉行欽遵去後。

     嗣據彭鏊等督同兵役,于光緒三年三月初九等日先後拿獲匪犯林金受、張青秀、邱其萬、何深目、林汶尚、劉帼仔六名訊認,通報解由府、道訊鞫無異;禀經批饬将首犯林金受、夥犯張青秀、邱其萬、何深目四名就地正法,傳首示衆。

    茲據按察使盧士傑會同布政使李明墀核詳前來,臣覆加查核,緣林金受、張清秀、邱其萬、何深目、林汶尚、劉帼仔原籍漳州府暨廣東饒平縣,均寄歸彰化縣,遊蕩度日。

    光緒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林金受路遇獲案之張青秀、邱其萬、林汶尚、在逃之黃掌、楊豬肚河各道貧難,林金受稔知烏石莊楊姓鞋店、邱厝莊賴合順竹鋪積有銀錢,起意糾搶,邀允張青秀等入夥;黃掌轉邀在逃之莊阿得,一共七人。

    是晚在林金受家會齊,三更時候林金受、張青秀、邱其萬、黃掌分執器械,莊阿得攜帶扁挑、口袋,林汶尚、楊豬肚河俱各徒手;行至中途,林汶尚畏懼逃回。

    林金受等同至烏石莊楊姓鞋店門首,黃掌、楊豬肚河在外把風接贓,林金受等撬門進内;有寄宿之布客劉成驚覺喊叫,林金受上前吓唬,邱其萬用竹棍毆傷其額顱。

    林金受等搶得洋銀六十二圓、銅錢十八千文并布疋等物,交黃掌等挑回俵分(林汶尚并未分贓)一次。

    是月二十八日傍晚,林金受複邀張青秀、邱其萬、黃掌、楊豬肚河一共五人,三更時候分攜器械、口袋行至邱厝莊賴合順竹鋪門前,楊豬肚河在外把風;林金受等撬門進内,搶得洋銀七十三圓、銅錢十五千九百文并被帳等物。

    店夥廖明月、廖固驚覺喊捕,林金受用刀劃傷廖明月手指,并喝令張青秀砍傷廖固額角,攜贓逃回俵分一次。

    林金受又聞中橋仔頭何湧家道充裕,起意糾搶。

    三年正月二十八日,邀允獲案之何深目、在逃之許中和、不識姓矮仔一共四人,是夜分執力械,行至何湧家門首,矮仔在外把風接贓,許中和撬門一同進内,何湧之母驚醒喊救,林金受用力吓禁,搶得洋銀二十圓及衣飾等物逃回。

    次早,正在分贓,适林金受之妻兄劉帼仔走至看見,林金受告知情由,将贓俵分一次。

    先後由縣訪聞,會營勘驗;通報前撫臣丁日昌饬查外委吳拔高擅自離汛、縱賊殃民,按依軍法從事,将該管文武會折奏參留緝。

    旋據獲犯訊認,解由府、道訊明,分别正法、鎖礅,勒緝逸犯黃掌等無獲;應先該結。

    此案林金受疊次糾劫得贓、張青秀等聽糾上盜,殊屬不法!林金受、張青秀、邱其萬、何深目四犯,合依「強盜已行得财、不分首從皆斬」律,各拟斬立決;業已就地正法,應毋庸該。

    劉帼仔事後知情,分贓不及十兩;合依「知強盜後而分所盜之贓數在一百兩以下杖一百、徒三年」例,拟杖一百、徒三年,仍照「閩省搶匪拟徒」之例,在籍鎖礅五年。

    林汶尚中途畏懼逃回,事後亦無分贓;合依「共謀為盜臨行畏懼不行事後不分贓者杖一百」例,拟杖一百,亦照「閩省搶匪拟杖」之例,在籍鎖礅三年。

    未起贓物,查明各犯有無财産,分别變賠;不能約束子弟為匪之父兄并失察牌保,照例拘責發落。

    逸犯黃掌等,饬緝獲日另結。

     再,查烏石莊楊姓鞋店被搶一案,首夥七人,已獲四人;邱厝莊賴合順竹鋪被搶一案,首夥五人,已獲三人;中橋仔頭何湧家被搶一案,首夥四人,已獲二人:獲犯均已過半,兼獲盜首。

    所有疏防文武,尚知愧奮。

    相應請旨将署北路協副将樂文祥、署彰化縣知縣彭鏊原參頂戴,準予給還;北路中營都司趙品革職留任處分,并準予開複,昭激勸。

     除備錄供招咨部外,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臣何璟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樂文祥、彭鏊,均着賞還頂戴;趙品,着準其開複。

    餘着刑部該奏。

    欽此』。

     二月二十日(公曆三月十二日——即禮拜三) 署閩撫李(明墀)奏恭報接署撫篆日期折(二月初一日京報) 暫署福建巡撫布政使臣李明墀跪奏:為恭報暫署撫篆日期,叩謝天恩事。

     竊臣于十一月二十六日接督、撫臣行知,準吏部咨,光緒四年十月二十三日,内閣奉上谕:『福建巡撫,着裕寬補授;未到任以前,着李明墀暫行署理。

    欽此』。

    跪聆之下,欽感莫名!茲于十一月二十七日準署撫臣吳贊誠檄委福州府知府延楷、署撫标中軍參将莊鎮藩将「福建巡撫關防」并王命、文卷赍送前來,臣遵即恭設香案,望阙叩頭,祗領任事;即于是日交卸藩篆。

     伏念臣豫章下士,知識庸愚。

    溯自戶郡司員,出膺外任;曆湘、鄂而量移閩峤,由府、道而洊擢藩司。

    領重寄于旬宣,培小心于夙夜;涓埃未報,惶悚方深!茲複渥荷溫綸,暫權撫篆;拜隆施之寵被,彌非分以滋慚。

    竊查福建負山濱海,地瘠民貧;巡撫責任輯綏,舉凡察吏安民、練兵稽饷,在在均關緊要。

    且中外時有交涉事務,衡度尤貴持平;台防之布置宜周,吏治之積弊當振。

    如臣梼昧,時懼弗勝!幸督、撫臣擘畫經營,規模具備。

    惟有率循成法,勉竭愚忱,悉心經理;斷不敢以暫時攝篆稍涉因循,以期仰答高厚生成于萬一。

    除恭疏題報外,所有微臣暫署撫篆日期并感激下忱,謹繕折叩謝天恩,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署閩撫吳(贊誠)奏恭報卸署撫篆日期折 光祿寺卿署理福建巡撫臣吳贊誠跪奏:為恭報微臣卸署撫篆仍回船工日期,叩謝天恩;仰祈聖鑒事。

     竊臣前在台北因病奏懇恩施,準開署缺,回工醫調;準吏部咨,光緒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内閣奉上谕:『吳贊誠奏「疾勢增劇請開署缺」一折,光祿寺卿吳贊誠,着開福建巡撫署缺,仍督辦福建船政事宜。

    欽此』。

    并準咨開,同日奉上谕:『福建巡撫,着裕寬補授;未到任以前,着李明墀暫行署理。

    欽此』。

    當即恭設香案,望阙叩頭謝恩。

     伏念臣蒲柳寒姿,沐生成而頓回枯瘠;驽骀孱力,竭感奮而雞報高深。

    茲蒙曲予矜全,俾釋疆符之重寄;仍加鞭策,專司船務以觀成。

    臣自顧何人,渥邀恩眷;捧谕之下,感激涕零!臣先于十一月二十日由台航海回省,當将應辦事宜,上緊力疾清厘。

    茲已粗有端緒,于十一月二十七日将「福建巡撫關防」并王命、旗牌等項,派委福州府知府延楷、署理撫标中軍參将莊鎮藩赍交暫署福建撫臣李明墀接收署理。

    臣即于是日卸事,欽遵谕旨仍回船政局醫調;一面督辦工務,惟當專心經理、勉力籌維,藉收後效于涓埃、上答鴻茲于萬一。

    除将卸署撫篆日期循例題報外,謹專折叩謝天恩,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閩浙誓何(璟)奏為特參知縣折(二月初二日京報) 閩浙總督臣何璟、暫署福建巡撫布政使臣李明墀跪奏:為特參違例科罰、任性妄為之知縣,拟請先行革職,以憑訊究;恭折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訪問代理彰化縣知縣锺鴻逵于船戶金榮利遭風擱淺被沿海居民乘危擁搶一案,帶勇馳往查辦,因其拒補,将西港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