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季申報台灣紀事輯錄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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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曆俸一年以上者揀選,保題實授;又,水師遊擊缺出,于隔府别營人員揀選題補各等語。
浙江省額設外海水師都司三員,内除激浦營都司沈鎮藩病故、遺缺現尚未補有人,瑞安協左營都司朱荷恩業經奏請補授浙江提标右營遊擊外,惟查有浙江石浦營都司葉肇封,年五十四歲,浙江黃岩縣人,由行伍兼襲騎都尉世職,曆在浙省剿匪着績,薦升石浦營都司,于同治十年内領劄任事,曆俸早滿一年。
該員年力尚健,鎗炮亦娴,任内并無違礙事故;以之升補斯缺,洵堪勝任,與輪補例章亦屬相符。
合無仰懇天恩,俯念外海水師遊擊員缺緊要,準以該員葉肇封升補浙江定海鎮标右營遊擊,于營伍、洋防均有裨益。
如蒙俞允,該員引見已滿三年,俟覆到日,再行給咨送部引見,恭候欽定。
除饬取履曆另行咨部外,所有石浦營都司員缺系外海水師題補之缺,浙省現有應補人員容俟奉到部覆再行按照定章揀員請補;臣會同浙江巡撫臣楊昌浚、浙江提督臣黃少春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敕部該覆施行!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兵部該奏。
欽此』。
将軍文(煜)奏閩省内地續添水陸練營以資分布折 福州将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跪奏:為閩省内地續添水陸練營,以期純熟而資分布;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閩省自裁兵加饷後,營伍雖節經整頓,而訓練究未見精純。
同治十三年間,經前督臣李鶴年将通省内地陸路各營挑出精兵五千四百四十八名,戰守各半;每四百五十四人為一營,共成十二營。
每營什長三十八名、親兵護兵共八十名、正兵三百三十六名,外募雇夥夫四十二人;營分四哨。
以将備一員為營帶,千、把、外、額八人為正副哨長,以隊目為什長,查照勇營章程成軍練習。
所有一切辦理緣由,業已分别奏咨、奉到部覆,即經分饬各營仿照舉行在案。
惟查福州省垣為根本重地,五方雜處,商賈雲集,在在需兵防範;原設全福左、右二練營,不敷分布。
茲經督饬省标各營将備在于存營兵内再挑四百五十四名,合練一營,名全福中營;俾壯聲威。
其水師提标五營,亦仿照陸路章程挑兵四百五十四名,合練一營,名靖海中營。
又因整頓海防,經水師提督臣彭楚漢在于提标五營内挑兵四百五十四名,合練一營,名靖海左營。
又金門營挑兵二百六十名,合練三哨;閩安協标左、右營挑兵二百名,海壇鎮标左、右營挑兵二百名,福甯鎮标左營、烽火營挑兵一百八十六名,湄洲營挑兵一百八十二名,均各合練二哨;督标水師營、南澳鎮标左營、銅山營各挑兵一百名,合練一哨:均已先後成軍紮營,實力訓練,俾成勁旅。
仍随時察看情形,互相屯紮,并與存營之兵更番替換,以均勞逸。
所有月需公費及營官、哨長、夥夫薪糧,循照定章歸人「善後」案内領銷。
其練兵饷銀,各按該營情形,與存營之兵彼此自行勻給,不另加增。
修制軍裝、器械一切需用,亦即仿照前章參酌核辦。
總期兵歸實用、饷不虛糜,以仰副聖主整饬戎行之至意。
至于台灣各營應作何設籌挑練?現在撫臣丁日昌赴台查辦生番,應由撫臣就近察看情形,再行酌辦。
除咨部臣查照立案外,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彭楚漢、署陸路提督臣關鎮國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再,福建撫臣丁日昌現在台灣,未經會銜;合并聲明。
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該部知道。
欽此』。
四月初七日(公曆五月十九日——即禮拜六) 雞籠煤礦近聞 台灣之雞籠山,用西法開煤,近聞又挖深好許。
前曾用鐵錾打入深處,知有一層最好之煤;上月十二日已開至此層,計去地皮二百七十尺。
雖挖出之煤,刻下尚不見多;然與火船應用,極相合也。
從前用錾試探時,本打至三百二十六尺為止。
現挖之煤井已費六閱月工程,幸地中之水不多;然須再開深數十尺以洩水,方可大挖煤也。
從西國購來之各機器,早經運到。
自礦至海濱約有四裡,均一律鋪設鐵條;現則以運機器至礦,日後則便運煤落海船也。
大約再閱兩、三月,俟尚有數件機器到齊,即可極力從事矣。
四月初九日(公曆五月二十一日——即禮拜一) 閩省近聞 昨得福建遞來西字新聞紙,悉丁中丞已由台灣回省。
計在台共有數月,故政躬為之違和也。
四月十三日(公曆五月二十五日——即禮拜五) 恭錄上谕 三月二十六日:奉旨:『這會試,滿洲取中八名、蒙古取中三名、漢軍取中六名、直隸取中二十四名、奉天取中三名、山東取中二十一名、山西取中十名、河南取中十七名、陝西取中十五名、甘肅取中九名、江蘇取中二十六名、安徽取中十八名、浙江取中二十五名、江西取中二十二名、湖北取中十四名、湖南取中十四名、四川取中十四名、福建取中二十名、台灣取中二名、廣東取中十六名、廣西取中十三名、雲南取中十二名、貴州取中十一名。
欽此』。
四月十四日(公曆五月二十六日——即禮拜六) 論丁中丞整頓台灣各事 前日福建巡撫丁雨生中丞之移駐台灣也,道路傳聞,謂有帶勇武員克扣勇糧,中丞誅之以警衆。
又謂有一營官晏起,緻誤操;時中丞亦誅之。
傳者謂其實确,餘則深以為疑。
夫克扣勇糧,大幹例禁;中丞誅之,實屬情真罪當。
至晏起誤操,不比出兵後期;責之可也、再重革之亦可也。
此而即誅,何以處夫出兵後期者!大約因中丞治尚嚴厲,故傳者有是過甚之說。
然中丞雖精明強幹,亦斷不至好殺若此,使人畏之如虎也。
今觀中丞所奏,可以見中丞辦事,亦非僅以殺戮為能者可比也。
奏中所雲『台屬彰化縣盜賊橫行,自設縣至今,叛案屢出;固由地險民玩、風俗強悍,亦因地方文武洩沓相承,釀成積習。
其汛官則除收受陋規、克扣兵糧之外,毫無所事;尤堪痛恨!臣去冬路過該縣,閱視營伍,見兵皆老弱不堪、鎗則朽舊無比;當将該營弁嚴加申饬,屬以如再不能整頓、地方仍出劫案,當以軍法從事。
乃本年正月十一日,據北路協彰化縣會禀:「上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該縣所轄之邱厝莊、烏石莊俱有匪徒乘夜恃強行劫之案;該汛外委黃成得暨管帶練兵之外委吳拔高,當時皆不在防所,以緻盜匪橫行。
業由該營上緊緝拿,一面将黃成得、吳拔高撤委棍責;禀請核辦」前來。
當即咨行鎮、道饬委馳赴彰化會同營、縣确查,如該弁有縱賊殃民情節,即以軍法從事。
旋據會禀:查訊黃成得供:駐防犁頭店,原管汛兵五名;彼時緣有面禀營将事宜,回至縣城。
是夜距犁頭店八裡之邱厝莊,适有被搶之案;次早聞報,趕回勘驗,現已購線協拿:實不敢無故擅離汛地。
其烏石莊搶案,不在該汛界内。
又據吳拔高供: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奉委帶練兵三十三名,在犁頭店一帶駐紮巡緝。
到防數日,私回縣城,并未禀明營官;以緻兩處搶案,不及防護。
該委員會同營、縣查核外委吳拔高,系因歲暮巡防吃緊,該營、縣專饬督帶練兵多名駐紮該處,以資保衛;乃該弁兵力足以衛民,辄竟棄而不顧、到防數日擅自離汛,以緻劫案疊出:實屬縱賊殃民。
當即遵照臣前次劄饬,将吳拔高一名押赴烏石莊失事地方,接依軍法從事。
其黃成得,汛兵僅有五名,情節稍輕;已劄饬營務處、台灣道訊詳咨革等語。
奏中大略如此。
夫同一疏防搶案而一死、一革,亦足見中丞不一例而辦也;安得有動辄軍法從事之理乎! 第據疏中所陳,台灣各事之廢弛可知;若非中丞和盤托出,朝廷又何從而知之!雖然,吳拔高僅帶練兵三十三人,而巡緝十數裡之地面;一夜兩處盜賊同發,亦有力難兼顧之處。
其所以取死者,不應私行回城度歲,置所事于不顧耳。
故古者欲收守望相助之效,必須寓兵于農。
今台灣盜賊橫行如此,尚望中丞于守望相助之道加意焉,庶幾有補于事也! 四月十七日(公曆五月二十九日——即禮拜二) 論整頓台灣吏治以化生番 新疆八城自隸版圖以後,屢緻叛逆;說者皆謂未能以治各直省之法治之耳。
乃關東三省為國朝根本重地,亦未以治各直省之法治之。
雖關東三省之人世受國恩,未嘗叛逆;然寇盜橫行,吏治不肅,未必不由于此。
方今變通章程,而盛京一省已更舊章,增置督、撫、道、府、廳、縣各官;惟吉林、黑龍江二省尚仍舊貫耳。
雖然,事亦未可一概而論也。
台灣一島,自康熙年間歸化之後,固已早設郡、縣,以治各直省之法治之矣。
乃因遠隔海外,而守令等官均未能各盡厥職,是以亦緻屢有悖叛之事;至尚未歸化之生番,更無論矣。
茲閱福建巡撫丁雨生中丞片奏有雲:『再,台灣遠隔重洋,吏治黯無天日,衙役倚恃官勢,吓詐鄉裡;所欲不遂,辄即私押勒索。
被害者,往往賣妻鬻子,破産傾家;實堪痛恨!臣訪查台灣縣役林升,從前本系賊黨,充役後遇事索詐,衆怨切齒;當饬該縣密拘到案訊辦。
旋據台灣府禀複:以林升充役有年,鄉民被詐者指不勝屈;且查其家資頗富,自系索詐民财以填欲壑。
應即盡法懲辦,以儆其餘。
随經批饬台灣道提訊明确後,即将蠹役林升一名立斃杖下。
其時萬衆聚觀,鹹謂地方從此除一巨害,無不同聲稱快。
其台灣知縣白鸾卿,莅任十有餘年,一任差役妄為,毫無聞見;實屬不勝首要之職!應即一并撤任;如查有故縱情弊,再行嚴參』等語。
以台灣一府言之,大抵蠹役亦不止于林升一名;中丞所以有「盡法懲辦以儆其餘」之語,亦可謂極力整頓矣。
嘗聞閩人有言:「台灣地多瘴氣,昔之官場視為畏途,今皆視為樂土」;其故可知矣。
故緻民不堪擾之時,常有謀叛之舉。
再加以營務之廢弛,以之除盜則不足,以之虐民則有餘;客民、土著、熟番諸人受其害者,安得不有怨言!是以生番聞之:歸化之後如此約束、如此荼毒,反不如不歸化得以自如;故常願作化外之民也。
不然,生番亦猶夫人耳,同有知覺,共此嗜欲;豈有見各色人等鮮衣美食,而能毫不生羨慕之心乎!今中丞果能如此整頓吏治、營務,俾在治之各色人等均能常享樂利之休、承平之福,皆以得歸王化為榮。
生番見之,亦必能有感動于中者;從此漸能歸化,亦未可知也。
若徒恃兵力以行剿伏之計,吾恐生番愈生畏懼之心,益為逃匿之衆矣!試觀海島各國,或數千年前、或數百年前,其人民均與生番相似;或有一國、或有一人結之以恩、教之以法而後化為聲明文物之區者,指不勝屈。
何以獨台灣之生番,竟若是之難化也!大抵亦由于二百年來之各官,未有能如華盛頓之治美國,并未有能如荷蘭之治台灣者耳。
吾前嘗論欲化生番,必須如諸葛之伏孟獲,當先伏其心也。
故曰欲伏生番,亦當先伏其心。
欲伏生番之心,必須善待台灣之人,而後可以令生番生歆羨之心、而後可以望生番有歸順之日也。
否則,恐難奏效耳!有識者,以為如何? 丁醜科會試題名(節取) 丁壽泉(福建)、黃登瀛(福建)。
閩撫丁(日昌)奏為參地方文武玩視捕務縱賊殃民擢(三月二十五日京報) 福建巡撫臣丁日昌跪奏:為地方文武員弁玩視捕務、縱賊殃民,分别革職、摘頂、正法,以示懲儆;恭折陳明,仰祈聖鑒事。
竊台屬彰化縣盜賊橫行,自設縣至今,叛案屢出;固由地險民玩、風俗強悍,抑亦因地方文武洩杳相承,釀成積習。
其汛官則除收受陋規、克扣兵糧之外,毫無所事;尤堪痛恨!非加以重賞、重罰,不足以除民害而挽頹風。
臣去冬路過該處,閱視營伍,見兵皆老弱不堪、鎗則朽舊無比;當将該營弁嚴加申饬,囑以如再不能整頓、地方仍出劫案,即當以軍法從事。
方冀其實力梭巡,洗除積習;乃本年正月十一日,據署北路協副将樂文祥、署彰化縣知縣彭鏊會禀:『上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該縣所轄之邱厝莊、烏石莊,俱有匪徒乘夜恃強行劫之案。
雖估贓尚屬無多,而該汛外委黃成得暨管帶練兵之外委吳拔高,當時皆不在防所,以緻盜匪橫行。
業由該營上緊緝拿,一面将黃成得、吳拔高撤委棍責;禀請核辦』前來。
臣接閱之餘,不勝駭異!查生番正當蠢動,彰化逼近内山;時屆歲闌,霄小尤易竊發。
該弁等宜如何加意巡防,乃辄敢擅離汛地,以至搶案疊出!臣初履台疆,出令之始,若不嚴行整辦,何以肅軍政而儆效尤!當即咨行鎮、道,饬委候補知縣陳祚馳赴彰化會同營、縣确查;如該弁有縱賊殃民情節,即以軍法從事。
旋據會禀:查訊黃成得供:駐防犁頭店,原管汛兵五名;上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緣有面禀營将事宜,回至縣城。
是夜,距犁頭店八裡之邱厝莊,适有被搶之案;次早聞報趕回勘驗,現已購線協拿:實不敢無故擅離汛地。
其烏石莊搶案,不在該汛界内。
又據吳拔高供: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奉委帶練兵三十三名,在犁頭店一帶駐紮巡緝。
到防數日,私回縣城,并未禀明營官;以緻烏石莊、邱厝莊兩處搶案,不及防護各等語。
該委員會同營、縣查核外委吳拔高,系因歲暮巡防吃緊,該營、縣專饬督帶練兵多名駐紮該處,以資保衛;乃該弁兵力足以衛民,辄竟棄而不顧,到防曾數日擅自離汛,以緻劫案疊出:實屬縱賊殃民。
當即遵照臣前次劄饬,将吳拔高一名押赴烏石莊失事地方,按依軍法從事。
其黃成得,汛兵僅有五名,情節稍輕;已劄饬營務處、台灣道夏獻綸訊詳咨革。
至該管地方之署北路協副将樂文祥、署彰化縣知縣彭鏊,不能先事預防;相應請旨,一并摘去頂戴。
北路中營都司趙品,不能認真緝捕;相應請旨,暫行革職留任,勒限購緝盜犯。
屆期如能悉數擒獲,容再由臣仰乞恩施,準予開複。
所有縱賊殃民之外委從嚴懲辦并文武員弁分别摘頂、革職緣由,謹會同兼署閩浙督臣文煜專折陳明,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樂文祥、彭鏊,均着摘去頂戴;趙品,着暫行革職,留任勒限嚴緝。
餘依該。
該部知道。
欽此』。
閩撫丁(日昌)奏為參知縣并懲辦蠹役片 丁日昌片: 再,台灣遠隔重洋,吏治黯無天日,衙役倚恃官勢,吓詐鄉裡;所欲不遂,辄即私押勒索。
被害者往往賣妻鬻子,破産傾家;實堪痛恨!臣頃巡視台南回郡,沿途訪聞台灣縣役林升,從前本系賊黨,充役後遇事索詐,衆怨切齒;當饬該縣密拘到案訊辦。
又據台防同知兼理台灣府事孫壽銘禀複:以林升充役有年,鄉民被詐者指不勝屈;且查其家資頗富,自系索詐民财以填欲壑。
應即盡法懲辦,以儆其餘。
随經批饬台灣道夏獻綸提訊明确後,即将該蠹役林升一名立斃杖下。
其時萬衆聚觀,鹹謂地方從此除一巨害,無不同聲稱快。
其台灣縣知縣白鸾卿,莅任十有餘年,一任差役妄為,毫無聞見;實屬不勝首要之職!應即一并撤任;如查有故縱情弊,再行嚴參。
臣為鋤暴安良起見,所有懲辦蠹役并将知縣撤任緣由,謹附片陳明,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閩撫丁(日昌)奏為參鹽務委員片 丁日昌片: 再,臣去冬、今春親曆全台南北兩路,沿途詢訪各屬鹽務,均有流弊。
正在饬查間,據台灣道夏獻綸詳:『淡水大甲鹽務委員、試用從九品劉俨,于各場運鹽到局,用重秤量收,以緻各船戶畏累不前,用數短少;經饬艋舺鹽局撥鹽接濟,該委員仍行克扣:實屬貪鄙不職!詳請咨革』前來。
臣查鹽務厘課,有關撥濟饷需;疊饬各局員力籌整頓,不容稍有弊混。
該從九品劉俨肆行克扣,并敢私用重秤;殃民利己,實非革職所能了事。
除饬将革員提郡嚴訊,克扣若幹勒令賠繳,再行分别嚴辦外,仍饬該道通饬各廳、縣就近查訪:如所屬鹽務有弊而地方官不舉發者,嗣經查出,一并科罪。
臣為整頓積弊、期裕饷需而蘇民困起見,是否有當?謹附片陳明,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四月十八日(公曆五月三十日——即禮拜三) 谕旨(三月二十六日京報) 上谕:『丁日昌奏「台灣府屬各項雜饷苦累,開單懇請豁除」一折,福建台灣府屬各項雜饷征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灣府廳、縣港潭等項雜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着自光楮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征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谕;務使實惠及民,毋任吏胥中飽,用副朝廷加惠闾閻至意。
餘着照所該辦理。
該部知道。
單并發。
欽比』。
四月十九日(公曆五月三十一日——即禮拜四) 恭錄谕旨 四月初七日,旨:『文煜着留京供職,福州将軍着慶春調補。
欽此』。
四月二十日(公曆六月初一日——即禮拜五) 重印官闆丁醜科會試題名(節取) 丁壽泉(福建台灣)、黃登瀛(福建台灣)。
四月二十三日(公曆六月初四日——即禮拜一) 論西班牙人訛詐中國 去歲西班牙有遣兵舶來華與中國索賠之事,本館曾經列之于報。
後聞奉旨饬交福建巡撫丁中丞辦理,此事尚未停妥。
茲聞西班牙又欲以此恫喝中國,遣船來華;并聞總理衙門欲請局外各國調處,西班牙又不允從。
且有傳說:西班牙人無論在京、在外與在其國者來見中國各官,一手持辦理古巴華傭條約、一手持該國索賠款項字樣。
故該者均謂西班牙此事,實因中國查辦古巴之事,伊知理屈,無法以難中國;又因日本征讨生番之事,中國給銀五十萬兩:是以亦有此舉。
否則,事已隔久,何以複理前說,且作此不情之事也!籲!西班牙之實情果系如此,是位雖國君,未免行同無賴矣。
夫古巴,西班牙之屬地也;虐待華傭,全無情理。
英人不忍,始将其事詳告中國。
中國遣使往查,盡得底細;伊亦自知其平日所為為諸國之所不容,不得已始另立條約。
乃旋立旋悔,于虐侍華傭一事不能強辨;故将從前伊國有船曾在台灣沈溺一事,欲與中國為難,特遣兵舶來華索賠。
第從前伊船失事,果系強盜、抑系生番、或系風沙,伊亦不能指實;且已查察數年,亦未得其原委:故此事業已停止。
不料忽有此舉,适值查辦古巴事後,謂非因古巴事可乎?然宇宙之人,必須以禮自待,而後他人始可以禮待之。
若古巴之虐待華傭,直非人類;而西班牙猶袒護之,是先不以禮自待矣。
故論者謂西班牙如此行為,大失國體,中國原不應與之立約通商。
前雖苦于不知,後則既已知之,亦當退還原約,令伊出境;并令中國之人,以後不準再往古巴:庶幾可以勸有禮之國、懲無禮之人。
即使西班牙遣兵舶來華,中國近日之武備整頓,船台、鎗炮實非西班牙所能及;伊縱來華,又何畏彼之有哉!且最可痛恨者,中國欲延局外各國與之理論,伊又不從!是伊亦明知理绌,不能辨論;動則兩手各執一據,是又明知古巴無禮,故爾如此以要挾中國。
如此無禮之人,豈尚可約為與國!及此不與之絕,後患尚堪問哉!吾嘗聞之英人有言:西班牙昔與英國立約,亦系随立随背;嗣後不願與之往來交接。
英國以通商為本務,多結與國,商務更旺,尚且如此;何況中國不重通商,何必結無賴之人為與國哉! 至說者謂其欲學日本,不知亦非也。
蓋日本之征生番,實知琉球船人确系生番所害,且已詢明中國然後動兵;其辭亦尚正,其情猶可原也。
今西班牙人,何為乎?雖其船之失事,實非虛假;然已查辦多年,尚不知其緻害之由。
且事隔既久,并無異說。
一旦稱兵索償,又不願各國調停,果何意乎?如此無賴之人,若不嚴拒,尚待之與有禮之國相等,恐未免為他國所笑也! 為今之計,惟有外與相絕、内嚴海防,靜觀其如何來犯,使之片甲不回;庶幾可以勸有禮之國而懲無禮之人也。
四月二十五日(公曆六月初六日——即禮拜三) 将軍文(煜)奏為審明前署總兵濫委營缺等事折(四月初三日京報) 福州将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跪奏:為已革副将、前署總兵時有濫委營缺等事,現已審明該拟完結;恭折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查前署台灣鎮總兵、已革副将楊在元,前因查有濫委營缺、侵吞營饷各情,經臣在前次兼署篆時,會同前撫臣王凱泰具奏請旨饬調來閩。
旋據楊在元禀到,并由前署台灣鎮林宜華查明楊在元短給虛報細數,經前督臣李鶴年會奏請旨革職勒追。
嗣據楊在元供稱濫委林謙署理大甲汛守備,由北路協副将林珠禀請,始行批委;又經李鶴年将林珠奏參革職,歸案審訊。
複因楊在元供詞狡展,經臣會同撫臣丁日昌奏請奉旨刑訊監追各在案。
茲據署福建按察使定保會同布政使葆亨、候補道林慶贻等确核卷冊,逐加查訊。
以楊在元冊報給台灣鎮标等十三營各兵舊饷、盤費等項,計短給銀三千六百五十四兩零;又短給艋舺、滬尾兩營舊饷共銀六千三百六十二兩零,并嘉義等營盤銀一百八十三兩零,又短給兵饷銀七千四百四十二兩零。
經現任台灣鎮張其光、台灣道夏獻綸調齊楊在元辦理裁兵加饷案内擡發台灣鎮标等十三營并艋舺、滬尾兩營舊饷盤費等項及嘉義等營盤費銀兩細數各冊逐款複核,并無侵吞短給;惟有未還各營墊饷一款,共銀二千九百七十二兩零。
造送細冊,核與前署鎮林宜華原查數目,相去懸殊。
現任鎮、道既非本任之事,無所用其回護;第饷項關重,自應核實辦理。
複經詳明移調台灣各營冊卷到省,督同谳局委員按照台灣鎮、道冊造款目查對,均屬相符;自應以現任鎮、道查覆為準。
此項墊饷銀兩,因何延不發還?究竟作何侵用?诘據楊在元供稱:系各營預墊兵饷應行給還之款,因各營延不請領,未經給還;嗣因操練精兵、添修各營旗幟号褂等件,又于同冶九年間天津洋案奉文籌防緊要、修理鎗炮添制矛械一時無款可籌,即将未還前款銀兩暫時挪用,委無侵冒。
又原參楊在元提收截礦未還各營俸饷補平銀六千六百十八兩零,訊據供稱:代理台灣府祝永清任内自同治八年三月起、至九月止,應給各營補平洋銀六千七百四十一圓零,節據各協、營禀催未給;迨戍兵班滿,急欲内渡,不得不通融辦理,以免逗遛生事。
當經報明,就于鎮标等十三營及噶瑪蘭營應解府庫同治七年分截礦項下扣收,先由各營提給各兵,移府照數劃抵。
楊在元僅提噶瑪蘭營截礦洋銀一千五十八圓零,分撥艋舺、滬尾、北路各營散給。
其鎮标等十三營,均系饬自行提給劃銷。
是各營與府庫以款抵款,并無經手現銀,無從染指。
移行現任台灣道及前署台灣府周懋琦,查覆相符。
又原參在台經營之林廷璋——改名林謙委署大甲汛守備曾向楊在元引薦之幕友李元蕃交割銀項,訊據楊在元供稱:當時因大甲汛守備懸缺,委鎮标右營守備葉定國接署,因交代未清尚未赴任;據林珠禀保林謙暫時代理,缺已奉委有人,不過暫代,當予批準;旋即交卸。
李元蕃素無交往,亦無引薦情事;作何與林謙交涉銀項,實不知情。
質之林謙,供稱:同在鹿港等處開行,同治三年間因軍功得有六品功牌,續捐都司職銜;七年五月,林珠渡台認識,适大甲汛無人,保由楊在元批準暫委代理:實無賄求,亦無與李元蕃交往。
提訊林珠、李元蕃等,各供相同。
又奉參台灣道标都司鄧熙林被楊在元提扣洋銀三百四十圓以作練兵貼費,訊據楊在元供稱:鎮标三營、道标一營,各有派兵操練;如果私收貼費,不僅道标一營。
查道标與鎮标中營多有款項交涉,自系鄧熙林别有轇轕;且為數無多,不緻觊觎及此。
現無案卷可稽、又無證據可質,事與楊在元無幹;應請剔出另辦。
又奉參虛報留台戍兵、冒銀二百四十六兩零,訊據楊在元供稱:台灣戍兵皆由内地配撥,原營有冊可稽,無從虛報冒銷;核與曆辦章程相符。
此案楊在元訊無侵吞各營截礦抵收短平等款,亦無私收練兵貼費及虛報留台戍兵情事。
惟将應發還營墊兵饷共銀二千九百七十一兩零,據稱挪作操練精兵及天津洋案修理鎗炮、軍械之用,并非侵冒入己;但當時并未報案,應不準其報銷。
現經饬将前項銀兩照數賠繳清楚,可否準予完結?請奏咨等情前來。
臣查楊在元原參短給兵饷等項,現據該司、道等查訊明确,并無侵吞入己;其營墊兵饷一款,訊系因公挪移,第當時未據禀明,究屬擅專。
且楊在元、林珠均系鎮将大員,于海外守備要缺,辄令在台開行之林謙代理;雖據該司、道等訊無賄弊重情,實屬徇私背謬!業已參革,均請毋庸置該。
至代理該守備之林謙,雖訊無賄詐情事,究屬不合;仍應将捐職斥革,以示懲儆。
除饬司遵辦并咨部查核外,是否有當?謹恭折具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敕部該覆施行! 再,福建巡撫臣丁日昌現在台灣,未經會銜;合并陳明。
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該奏。
欽此』。
五月初三日(公曆六月十三日——即禮拜三) 丁醜科金榜題名錄(節取) 第二甲,賜進士出身:黃裳華(福建台灣)。
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黃登瀛(福建嘉義)。
五月初五日(公曆六月十五日——即禮拜五) 閩省郵聞 得廈門來信,謂唐君景星拟用火船往來于福州、香港之間;嗣後,再欲赴台灣也。
至台郡與雞籠山拟設電線一舉、丁中丞近發電線公司人前去察勘地勢,業已興工。
又聞寄電信至美國,請彼油井公司内一人來華教開油井之法。
緣台之亞蘭及金得利兩處,均有油井并硫磺礦須開挖也。
五月初九日(公曆六月十九日——即禮拜二) 閩撫丁(日昌)奏為核實征額片(四月十九日京報) 丁日昌片: 再,查台灣府屬于百十年來抄封逆匪翁雲寬、林爽文等各案叛産年額征收租榖變繳價銀五萬四千九百九十餘兩,内除先後奉部準豁台、彰兩屬水沖無征銀一千一百六十餘兩外,計實尚應征銀五萬三千八百三十餘兩,均撥充台、澎各營戍兵加饷;曆經辦理在案。
臣到台後,詳查前項叛産分隸各屬,或近于海、或比于山;其中礦野水田固堪樹藝稼穑,亦有旱園埔地隻能栽種雜糧。
肥瘠既屬不同,征收向非易事。
矧數十年來未經厘查,佃戶逃亡故絕,不堪枚舉。
且台灣多屬沙地,遇雨沖瀉,熟地即變荒田;其附近海濱者,偶值暴風,則海潮湧入,必侍數年鹹味去盡,始可耕耘。
各佃散處鄉隅,艱于禀報;各縣因無圖冊,礙難具詳。
因而租額虛懸,田畝日短;有額則官不能不催,無田則佃斷不能納。
追呼既苦,必緻于流亡;流亡之餘,必均之鄰保,差役則于其間藉端訛詐。
故在官雖無顆粒之收,在民仍有需索之累。
其舊案所充叛産,世遠年湮;有無冤抑,無從查考。
若如近年逆首戴萬生案内所充叛産,竟有毫無幹涉之人,亦一律抄封在内;情同瓜蔓,實可憫憐!小民呼籲無門,惟有散四方而填溝壑。
臣此次巡查北路,有攔輿老婦聲訴及此,不禁為之涕零。
至原充佃首,近皆倒退死亡,無人承應。
或由府遴派委員、或由縣選舉紳董——名為總理分段催繳;核稽征數,均不過七分上下。
幸自同治八年裁兵以後,各營加饷減少;現征之數,尚敷交放。
惟時闾閻既多贻累,□帑項又複虛懸;若不設法清厘,則陳陳相因,官民俱困,贻累伊于胡底!計每年田業之坍塌、佃戶之故絕者固多,而新墾壅複,匿不報升與夫侵占欺隐者當亦不少;必須認真查辦,方有裨于國計民生。
現除淡水廳所轄年額尚無短缺外,其餘分隸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嘉慶八年以前本系各縣就近分征;若仍由府派撥委員、紳董前往清查征繳,不特稽查難周,轉恐益滋流弊。
查各廳、縣于每案叛租之内均有征收供榖饷銀,應請嗣後即由各廳、縣征收折解府庫;并将缺征田額逐一厘查,如系坍塌、抛荒實在無著者,詳請豁除。
其在近
浙江省額設外海水師都司三員,内除激浦營都司沈鎮藩病故、遺缺現尚未補有人,瑞安協左營都司朱荷恩業經奏請補授浙江提标右營遊擊外,惟查有浙江石浦營都司葉肇封,年五十四歲,浙江黃岩縣人,由行伍兼襲騎都尉世職,曆在浙省剿匪着績,薦升石浦營都司,于同治十年内領劄任事,曆俸早滿一年。
該員年力尚健,鎗炮亦娴,任内并無違礙事故;以之升補斯缺,洵堪勝任,與輪補例章亦屬相符。
合無仰懇天恩,俯念外海水師遊擊員缺緊要,準以該員葉肇封升補浙江定海鎮标右營遊擊,于營伍、洋防均有裨益。
如蒙俞允,該員引見已滿三年,俟覆到日,再行給咨送部引見,恭候欽定。
除饬取履曆另行咨部外,所有石浦營都司員缺系外海水師題補之缺,浙省現有應補人員容俟奉到部覆再行按照定章揀員請補;臣會同浙江巡撫臣楊昌浚、浙江提督臣黃少春合詞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敕部該覆施行!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兵部該奏。
欽此』。
将軍文(煜)奏閩省内地續添水陸練營以資分布折 福州将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跪奏:為閩省内地續添水陸練營,以期純熟而資分布;恭折具奏,仰祈聖鑒事。
竊閩省自裁兵加饷後,營伍雖節經整頓,而訓練究未見精純。
同治十三年間,經前督臣李鶴年将通省内地陸路各營挑出精兵五千四百四十八名,戰守各半;每四百五十四人為一營,共成十二營。
每營什長三十八名、親兵護兵共八十名、正兵三百三十六名,外募雇夥夫四十二人;營分四哨。
以将備一員為營帶,千、把、外、額八人為正副哨長,以隊目為什長,查照勇營章程成軍練習。
所有一切辦理緣由,業已分别奏咨、奉到部覆,即經分饬各營仿照舉行在案。
惟查福州省垣為根本重地,五方雜處,商賈雲集,在在需兵防範;原設全福左、右二練營,不敷分布。
茲經督饬省标各營将備在于存營兵内再挑四百五十四名,合練一營,名全福中營;俾壯聲威。
其水師提标五營,亦仿照陸路章程挑兵四百五十四名,合練一營,名靖海中營。
又因整頓海防,經水師提督臣彭楚漢在于提标五營内挑兵四百五十四名,合練一營,名靖海左營。
又金門營挑兵二百六十名,合練三哨;閩安協标左、右營挑兵二百名,海壇鎮标左、右營挑兵二百名,福甯鎮标左營、烽火營挑兵一百八十六名,湄洲營挑兵一百八十二名,均各合練二哨;督标水師營、南澳鎮标左營、銅山營各挑兵一百名,合練一哨:均已先後成軍紮營,實力訓練,俾成勁旅。
仍随時察看情形,互相屯紮,并與存營之兵更番替換,以均勞逸。
所有月需公費及營官、哨長、夥夫薪糧,循照定章歸人「善後」案内領銷。
其練兵饷銀,各按該營情形,與存營之兵彼此自行勻給,不另加增。
修制軍裝、器械一切需用,亦即仿照前章參酌核辦。
總期兵歸實用、饷不虛糜,以仰副聖主整饬戎行之至意。
至于台灣各營應作何設籌挑練?現在撫臣丁日昌赴台查辦生番,應由撫臣就近察看情形,再行酌辦。
除咨部臣查照立案外,謹會同福建水師提督臣彭楚漢、署陸路提督臣關鎮國恭折具奏,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 再,福建撫臣丁日昌現在台灣,未經會銜;合并聲明。
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該部知道。
欽此』。
四月初七日(公曆五月十九日——即禮拜六) 雞籠煤礦近聞 台灣之雞籠山,用西法開煤,近聞又挖深好許。
前曾用鐵錾打入深處,知有一層最好之煤;上月十二日已開至此層,計去地皮二百七十尺。
雖挖出之煤,刻下尚不見多;然與火船應用,極相合也。
從前用錾試探時,本打至三百二十六尺為止。
現挖之煤井已費六閱月工程,幸地中之水不多;然須再開深數十尺以洩水,方可大挖煤也。
從西國購來之各機器,早經運到。
自礦至海濱約有四裡,均一律鋪設鐵條;現則以運機器至礦,日後則便運煤落海船也。
大約再閱兩、三月,俟尚有數件機器到齊,即可極力從事矣。
四月初九日(公曆五月二十一日——即禮拜一) 閩省近聞 昨得福建遞來西字新聞紙,悉丁中丞已由台灣回省。
計在台共有數月,故政躬為之違和也。
四月十三日(公曆五月二十五日——即禮拜五) 恭錄上谕 三月二十六日:奉旨:『這會試,滿洲取中八名、蒙古取中三名、漢軍取中六名、直隸取中二十四名、奉天取中三名、山東取中二十一名、山西取中十名、河南取中十七名、陝西取中十五名、甘肅取中九名、江蘇取中二十六名、安徽取中十八名、浙江取中二十五名、江西取中二十二名、湖北取中十四名、湖南取中十四名、四川取中十四名、福建取中二十名、台灣取中二名、廣東取中十六名、廣西取中十三名、雲南取中十二名、貴州取中十一名。
欽此』。
四月十四日(公曆五月二十六日——即禮拜六) 論丁中丞整頓台灣各事 前日福建巡撫丁雨生中丞之移駐台灣也,道路傳聞,謂有帶勇武員克扣勇糧,中丞誅之以警衆。
又謂有一營官晏起,緻誤操;時中丞亦誅之。
傳者謂其實确,餘則深以為疑。
夫克扣勇糧,大幹例禁;中丞誅之,實屬情真罪當。
至晏起誤操,不比出兵後期;責之可也、再重革之亦可也。
此而即誅,何以處夫出兵後期者!大約因中丞治尚嚴厲,故傳者有是過甚之說。
然中丞雖精明強幹,亦斷不至好殺若此,使人畏之如虎也。
今觀中丞所奏,可以見中丞辦事,亦非僅以殺戮為能者可比也。
奏中所雲『台屬彰化縣盜賊橫行,自設縣至今,叛案屢出;固由地險民玩、風俗強悍,亦因地方文武洩沓相承,釀成積習。
其汛官則除收受陋規、克扣兵糧之外,毫無所事;尤堪痛恨!臣去冬路過該縣,閱視營伍,見兵皆老弱不堪、鎗則朽舊無比;當将該營弁嚴加申饬,屬以如再不能整頓、地方仍出劫案,當以軍法從事。
乃本年正月十一日,據北路協彰化縣會禀:「上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該縣所轄之邱厝莊、烏石莊俱有匪徒乘夜恃強行劫之案;該汛外委黃成得暨管帶練兵之外委吳拔高,當時皆不在防所,以緻盜匪橫行。
業由該營上緊緝拿,一面将黃成得、吳拔高撤委棍責;禀請核辦」前來。
當即咨行鎮、道饬委馳赴彰化會同營、縣确查,如該弁有縱賊殃民情節,即以軍法從事。
旋據會禀:查訊黃成得供:駐防犁頭店,原管汛兵五名;彼時緣有面禀營将事宜,回至縣城。
是夜距犁頭店八裡之邱厝莊,适有被搶之案;次早聞報,趕回勘驗,現已購線協拿:實不敢無故擅離汛地。
其烏石莊搶案,不在該汛界内。
又據吳拔高供: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奉委帶練兵三十三名,在犁頭店一帶駐紮巡緝。
到防數日,私回縣城,并未禀明營官;以緻兩處搶案,不及防護。
該委員會同營、縣查核外委吳拔高,系因歲暮巡防吃緊,該營、縣專饬督帶練兵多名駐紮該處,以資保衛;乃該弁兵力足以衛民,辄竟棄而不顧、到防數日擅自離汛,以緻劫案疊出:實屬縱賊殃民。
當即遵照臣前次劄饬,将吳拔高一名押赴烏石莊失事地方,接依軍法從事。
其黃成得,汛兵僅有五名,情節稍輕;已劄饬營務處、台灣道訊詳咨革等語。
奏中大略如此。
夫同一疏防搶案而一死、一革,亦足見中丞不一例而辦也;安得有動辄軍法從事之理乎! 第據疏中所陳,台灣各事之廢弛可知;若非中丞和盤托出,朝廷又何從而知之!雖然,吳拔高僅帶練兵三十三人,而巡緝十數裡之地面;一夜兩處盜賊同發,亦有力難兼顧之處。
其所以取死者,不應私行回城度歲,置所事于不顧耳。
故古者欲收守望相助之效,必須寓兵于農。
今台灣盜賊橫行如此,尚望中丞于守望相助之道加意焉,庶幾有補于事也! 四月十七日(公曆五月二十九日——即禮拜二) 論整頓台灣吏治以化生番 新疆八城自隸版圖以後,屢緻叛逆;說者皆謂未能以治各直省之法治之耳。
乃關東三省為國朝根本重地,亦未以治各直省之法治之。
雖關東三省之人世受國恩,未嘗叛逆;然寇盜橫行,吏治不肅,未必不由于此。
方今變通章程,而盛京一省已更舊章,增置督、撫、道、府、廳、縣各官;惟吉林、黑龍江二省尚仍舊貫耳。
雖然,事亦未可一概而論也。
台灣一島,自康熙年間歸化之後,固已早設郡、縣,以治各直省之法治之矣。
乃因遠隔海外,而守令等官均未能各盡厥職,是以亦緻屢有悖叛之事;至尚未歸化之生番,更無論矣。
茲閱福建巡撫丁雨生中丞片奏有雲:『再,台灣遠隔重洋,吏治黯無天日,衙役倚恃官勢,吓詐鄉裡;所欲不遂,辄即私押勒索。
被害者,往往賣妻鬻子,破産傾家;實堪痛恨!臣訪查台灣縣役林升,從前本系賊黨,充役後遇事索詐,衆怨切齒;當饬該縣密拘到案訊辦。
旋據台灣府禀複:以林升充役有年,鄉民被詐者指不勝屈;且查其家資頗富,自系索詐民财以填欲壑。
應即盡法懲辦,以儆其餘。
随經批饬台灣道提訊明确後,即将蠹役林升一名立斃杖下。
其時萬衆聚觀,鹹謂地方從此除一巨害,無不同聲稱快。
其台灣知縣白鸾卿,莅任十有餘年,一任差役妄為,毫無聞見;實屬不勝首要之職!應即一并撤任;如查有故縱情弊,再行嚴參』等語。
以台灣一府言之,大抵蠹役亦不止于林升一名;中丞所以有「盡法懲辦以儆其餘」之語,亦可謂極力整頓矣。
嘗聞閩人有言:「台灣地多瘴氣,昔之官場視為畏途,今皆視為樂土」;其故可知矣。
故緻民不堪擾之時,常有謀叛之舉。
再加以營務之廢弛,以之除盜則不足,以之虐民則有餘;客民、土著、熟番諸人受其害者,安得不有怨言!是以生番聞之:歸化之後如此約束、如此荼毒,反不如不歸化得以自如;故常願作化外之民也。
不然,生番亦猶夫人耳,同有知覺,共此嗜欲;豈有見各色人等鮮衣美食,而能毫不生羨慕之心乎!今中丞果能如此整頓吏治、營務,俾在治之各色人等均能常享樂利之休、承平之福,皆以得歸王化為榮。
生番見之,亦必能有感動于中者;從此漸能歸化,亦未可知也。
若徒恃兵力以行剿伏之計,吾恐生番愈生畏懼之心,益為逃匿之衆矣!試觀海島各國,或數千年前、或數百年前,其人民均與生番相似;或有一國、或有一人結之以恩、教之以法而後化為聲明文物之區者,指不勝屈。
何以獨台灣之生番,竟若是之難化也!大抵亦由于二百年來之各官,未有能如華盛頓之治美國,并未有能如荷蘭之治台灣者耳。
吾前嘗論欲化生番,必須如諸葛之伏孟獲,當先伏其心也。
故曰欲伏生番,亦當先伏其心。
欲伏生番之心,必須善待台灣之人,而後可以令生番生歆羨之心、而後可以望生番有歸順之日也。
否則,恐難奏效耳!有識者,以為如何? 丁醜科會試題名(節取) 丁壽泉(福建)、黃登瀛(福建)。
閩撫丁(日昌)奏為參地方文武玩視捕務縱賊殃民擢(三月二十五日京報) 福建巡撫臣丁日昌跪奏:為地方文武員弁玩視捕務、縱賊殃民,分别革職、摘頂、正法,以示懲儆;恭折陳明,仰祈聖鑒事。
竊台屬彰化縣盜賊橫行,自設縣至今,叛案屢出;固由地險民玩、風俗強悍,抑亦因地方文武洩杳相承,釀成積習。
其汛官則除收受陋規、克扣兵糧之外,毫無所事;尤堪痛恨!非加以重賞、重罰,不足以除民害而挽頹風。
臣去冬路過該處,閱視營伍,見兵皆老弱不堪、鎗則朽舊無比;當将該營弁嚴加申饬,囑以如再不能整頓、地方仍出劫案,即當以軍法從事。
方冀其實力梭巡,洗除積習;乃本年正月十一日,據署北路協副将樂文祥、署彰化縣知縣彭鏊會禀:『上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該縣所轄之邱厝莊、烏石莊,俱有匪徒乘夜恃強行劫之案。
雖估贓尚屬無多,而該汛外委黃成得暨管帶練兵之外委吳拔高,當時皆不在防所,以緻盜匪橫行。
業由該營上緊緝拿,一面将黃成得、吳拔高撤委棍責;禀請核辦』前來。
臣接閱之餘,不勝駭異!查生番正當蠢動,彰化逼近内山;時屆歲闌,霄小尤易竊發。
該弁等宜如何加意巡防,乃辄敢擅離汛地,以至搶案疊出!臣初履台疆,出令之始,若不嚴行整辦,何以肅軍政而儆效尤!當即咨行鎮、道,饬委候補知縣陳祚馳赴彰化會同營、縣确查;如該弁有縱賊殃民情節,即以軍法從事。
旋據會禀:查訊黃成得供:駐防犁頭店,原管汛兵五名;上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緣有面禀營将事宜,回至縣城。
是夜,距犁頭店八裡之邱厝莊,适有被搶之案;次早聞報趕回勘驗,現已購線協拿:實不敢無故擅離汛地。
其烏石莊搶案,不在該汛界内。
又據吳拔高供:去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奉委帶練兵三十三名,在犁頭店一帶駐紮巡緝。
到防數日,私回縣城,并未禀明營官;以緻烏石莊、邱厝莊兩處搶案,不及防護各等語。
該委員會同營、縣查核外委吳拔高,系因歲暮巡防吃緊,該營、縣專饬督帶練兵多名駐紮該處,以資保衛;乃該弁兵力足以衛民,辄竟棄而不顧,到防曾數日擅自離汛,以緻劫案疊出:實屬縱賊殃民。
當即遵照臣前次劄饬,将吳拔高一名押赴烏石莊失事地方,按依軍法從事。
其黃成得,汛兵僅有五名,情節稍輕;已劄饬營務處、台灣道夏獻綸訊詳咨革。
至該管地方之署北路協副将樂文祥、署彰化縣知縣彭鏊,不能先事預防;相應請旨,一并摘去頂戴。
北路中營都司趙品,不能認真緝捕;相應請旨,暫行革職留任,勒限購緝盜犯。
屆期如能悉數擒獲,容再由臣仰乞恩施,準予開複。
所有縱賊殃民之外委從嚴懲辦并文武員弁分别摘頂、革職緣由,謹會同兼署閩浙督臣文煜專折陳明,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樂文祥、彭鏊,均着摘去頂戴;趙品,着暫行革職,留任勒限嚴緝。
餘依該。
該部知道。
欽此』。
閩撫丁(日昌)奏為參知縣并懲辦蠹役片 丁日昌片: 再,台灣遠隔重洋,吏治黯無天日,衙役倚恃官勢,吓詐鄉裡;所欲不遂,辄即私押勒索。
被害者往往賣妻鬻子,破産傾家;實堪痛恨!臣頃巡視台南回郡,沿途訪聞台灣縣役林升,從前本系賊黨,充役後遇事索詐,衆怨切齒;當饬該縣密拘到案訊辦。
又據台防同知兼理台灣府事孫壽銘禀複:以林升充役有年,鄉民被詐者指不勝屈;且查其家資頗富,自系索詐民财以填欲壑。
應即盡法懲辦,以儆其餘。
随經批饬台灣道夏獻綸提訊明确後,即将該蠹役林升一名立斃杖下。
其時萬衆聚觀,鹹謂地方從此除一巨害,無不同聲稱快。
其台灣縣知縣白鸾卿,莅任十有餘年,一任差役妄為,毫無聞見;實屬不勝首要之職!應即一并撤任;如查有故縱情弊,再行嚴參。
臣為鋤暴安良起見,所有懲辦蠹役并将知縣撤任緣由,謹附片陳明,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閩撫丁(日昌)奏為參鹽務委員片 丁日昌片: 再,臣去冬、今春親曆全台南北兩路,沿途詢訪各屬鹽務,均有流弊。
正在饬查間,據台灣道夏獻綸詳:『淡水大甲鹽務委員、試用從九品劉俨,于各場運鹽到局,用重秤量收,以緻各船戶畏累不前,用數短少;經饬艋舺鹽局撥鹽接濟,該委員仍行克扣:實屬貪鄙不職!詳請咨革』前來。
臣查鹽務厘課,有關撥濟饷需;疊饬各局員力籌整頓,不容稍有弊混。
該從九品劉俨肆行克扣,并敢私用重秤;殃民利己,實非革職所能了事。
除饬将革員提郡嚴訊,克扣若幹勒令賠繳,再行分别嚴辦外,仍饬該道通饬各廳、縣就近查訪:如所屬鹽務有弊而地方官不舉發者,嗣經查出,一并科罪。
臣為整頓積弊、期裕饷需而蘇民困起見,是否有當?謹附片陳明,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
欽此』。
四月十八日(公曆五月三十日——即禮拜三) 谕旨(三月二十六日京報) 上谕:『丁日昌奏「台灣府屬各項雜饷苦累,開單懇請豁除」一折,福建台灣府屬各項雜饷征收日久,弊窦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轸念!所有台灣府廳、縣港潭等項雜饷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着自光楮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
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征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谕;務使實惠及民,毋任吏胥中飽,用副朝廷加惠闾閻至意。
餘着照所該辦理。
該部知道。
單并發。
欽比』。
四月十九日(公曆五月三十一日——即禮拜四) 恭錄谕旨 四月初七日,旨:『文煜着留京供職,福州将軍着慶春調補。
欽此』。
四月二十日(公曆六月初一日——即禮拜五) 重印官闆丁醜科會試題名(節取) 丁壽泉(福建台灣)、黃登瀛(福建台灣)。
四月二十三日(公曆六月初四日——即禮拜一) 論西班牙人訛詐中國 去歲西班牙有遣兵舶來華與中國索賠之事,本館曾經列之于報。
後聞奉旨饬交福建巡撫丁中丞辦理,此事尚未停妥。
茲聞西班牙又欲以此恫喝中國,遣船來華;并聞總理衙門欲請局外各國調處,西班牙又不允從。
且有傳說:西班牙人無論在京、在外與在其國者來見中國各官,一手持辦理古巴華傭條約、一手持該國索賠款項字樣。
故該者均謂西班牙此事,實因中國查辦古巴之事,伊知理屈,無法以難中國;又因日本征讨生番之事,中國給銀五十萬兩:是以亦有此舉。
否則,事已隔久,何以複理前說,且作此不情之事也!籲!西班牙之實情果系如此,是位雖國君,未免行同無賴矣。
夫古巴,西班牙之屬地也;虐待華傭,全無情理。
英人不忍,始将其事詳告中國。
中國遣使往查,盡得底細;伊亦自知其平日所為為諸國之所不容,不得已始另立條約。
乃旋立旋悔,于虐侍華傭一事不能強辨;故将從前伊國有船曾在台灣沈溺一事,欲與中國為難,特遣兵舶來華索賠。
第從前伊船失事,果系強盜、抑系生番、或系風沙,伊亦不能指實;且已查察數年,亦未得其原委:故此事業已停止。
不料忽有此舉,适值查辦古巴事後,謂非因古巴事可乎?然宇宙之人,必須以禮自待,而後他人始可以禮待之。
若古巴之虐待華傭,直非人類;而西班牙猶袒護之,是先不以禮自待矣。
故論者謂西班牙如此行為,大失國體,中國原不應與之立約通商。
前雖苦于不知,後則既已知之,亦當退還原約,令伊出境;并令中國之人,以後不準再往古巴:庶幾可以勸有禮之國、懲無禮之人。
即使西班牙遣兵舶來華,中國近日之武備整頓,船台、鎗炮實非西班牙所能及;伊縱來華,又何畏彼之有哉!且最可痛恨者,中國欲延局外各國與之理論,伊又不從!是伊亦明知理绌,不能辨論;動則兩手各執一據,是又明知古巴無禮,故爾如此以要挾中國。
如此無禮之人,豈尚可約為與國!及此不與之絕,後患尚堪問哉!吾嘗聞之英人有言:西班牙昔與英國立約,亦系随立随背;嗣後不願與之往來交接。
英國以通商為本務,多結與國,商務更旺,尚且如此;何況中國不重通商,何必結無賴之人為與國哉! 至說者謂其欲學日本,不知亦非也。
蓋日本之征生番,實知琉球船人确系生番所害,且已詢明中國然後動兵;其辭亦尚正,其情猶可原也。
今西班牙人,何為乎?雖其船之失事,實非虛假;然已查辦多年,尚不知其緻害之由。
且事隔既久,并無異說。
一旦稱兵索償,又不願各國調停,果何意乎?如此無賴之人,若不嚴拒,尚待之與有禮之國相等,恐未免為他國所笑也! 為今之計,惟有外與相絕、内嚴海防,靜觀其如何來犯,使之片甲不回;庶幾可以勸有禮之國而懲無禮之人也。
四月二十五日(公曆六月初六日——即禮拜三) 将軍文(煜)奏為審明前署總兵濫委營缺等事折(四月初三日京報) 福州将軍兼署閩浙總督臣文煜跪奏:為已革副将、前署總兵時有濫委營缺等事,現已審明該拟完結;恭折具陳,仰祈聖鑒事。
竊查前署台灣鎮總兵、已革副将楊在元,前因查有濫委營缺、侵吞營饷各情,經臣在前次兼署篆時,會同前撫臣王凱泰具奏請旨饬調來閩。
旋據楊在元禀到,并由前署台灣鎮林宜華查明楊在元短給虛報細數,經前督臣李鶴年會奏請旨革職勒追。
嗣據楊在元供稱濫委林謙署理大甲汛守備,由北路協副将林珠禀請,始行批委;又經李鶴年将林珠奏參革職,歸案審訊。
複因楊在元供詞狡展,經臣會同撫臣丁日昌奏請奉旨刑訊監追各在案。
茲據署福建按察使定保會同布政使葆亨、候補道林慶贻等确核卷冊,逐加查訊。
以楊在元冊報給台灣鎮标等十三營各兵舊饷、盤費等項,計短給銀三千六百五十四兩零;又短給艋舺、滬尾兩營舊饷共銀六千三百六十二兩零,并嘉義等營盤銀一百八十三兩零,又短給兵饷銀七千四百四十二兩零。
經現任台灣鎮張其光、台灣道夏獻綸調齊楊在元辦理裁兵加饷案内擡發台灣鎮标等十三營并艋舺、滬尾兩營舊饷盤費等項及嘉義等營盤費銀兩細數各冊逐款複核,并無侵吞短給;惟有未還各營墊饷一款,共銀二千九百七十二兩零。
造送細冊,核與前署鎮林宜華原查數目,相去懸殊。
現任鎮、道既非本任之事,無所用其回護;第饷項關重,自應核實辦理。
複經詳明移調台灣各營冊卷到省,督同谳局委員按照台灣鎮、道冊造款目查對,均屬相符;自應以現任鎮、道查覆為準。
此項墊饷銀兩,因何延不發還?究竟作何侵用?诘據楊在元供稱:系各營預墊兵饷應行給還之款,因各營延不請領,未經給還;嗣因操練精兵、添修各營旗幟号褂等件,又于同冶九年間天津洋案奉文籌防緊要、修理鎗炮添制矛械一時無款可籌,即将未還前款銀兩暫時挪用,委無侵冒。
又原參楊在元提收截礦未還各營俸饷補平銀六千六百十八兩零,訊據供稱:代理台灣府祝永清任内自同治八年三月起、至九月止,應給各營補平洋銀六千七百四十一圓零,節據各協、營禀催未給;迨戍兵班滿,急欲内渡,不得不通融辦理,以免逗遛生事。
當經報明,就于鎮标等十三營及噶瑪蘭營應解府庫同治七年分截礦項下扣收,先由各營提給各兵,移府照數劃抵。
楊在元僅提噶瑪蘭營截礦洋銀一千五十八圓零,分撥艋舺、滬尾、北路各營散給。
其鎮标等十三營,均系饬自行提給劃銷。
是各營與府庫以款抵款,并無經手現銀,無從染指。
移行現任台灣道及前署台灣府周懋琦,查覆相符。
又原參在台經營之林廷璋——改名林謙委署大甲汛守備曾向楊在元引薦之幕友李元蕃交割銀項,訊據楊在元供稱:當時因大甲汛守備懸缺,委鎮标右營守備葉定國接署,因交代未清尚未赴任;據林珠禀保林謙暫時代理,缺已奉委有人,不過暫代,當予批準;旋即交卸。
李元蕃素無交往,亦無引薦情事;作何與林謙交涉銀項,實不知情。
質之林謙,供稱:同在鹿港等處開行,同治三年間因軍功得有六品功牌,續捐都司職銜;七年五月,林珠渡台認識,适大甲汛無人,保由楊在元批準暫委代理:實無賄求,亦無與李元蕃交往。
提訊林珠、李元蕃等,各供相同。
又奉參台灣道标都司鄧熙林被楊在元提扣洋銀三百四十圓以作練兵貼費,訊據楊在元供稱:鎮标三營、道标一營,各有派兵操練;如果私收貼費,不僅道标一營。
查道标與鎮标中營多有款項交涉,自系鄧熙林别有轇轕;且為數無多,不緻觊觎及此。
現無案卷可稽、又無證據可質,事與楊在元無幹;應請剔出另辦。
又奉參虛報留台戍兵、冒銀二百四十六兩零,訊據楊在元供稱:台灣戍兵皆由内地配撥,原營有冊可稽,無從虛報冒銷;核與曆辦章程相符。
此案楊在元訊無侵吞各營截礦抵收短平等款,亦無私收練兵貼費及虛報留台戍兵情事。
惟将應發還營墊兵饷共銀二千九百七十一兩零,據稱挪作操練精兵及天津洋案修理鎗炮、軍械之用,并非侵冒入己;但當時并未報案,應不準其報銷。
現經饬将前項銀兩照數賠繳清楚,可否準予完結?請奏咨等情前來。
臣查楊在元原參短給兵饷等項,現據該司、道等查訊明确,并無侵吞入己;其營墊兵饷一款,訊系因公挪移,第當時未據禀明,究屬擅專。
且楊在元、林珠均系鎮将大員,于海外守備要缺,辄令在台開行之林謙代理;雖據該司、道等訊無賄弊重情,實屬徇私背謬!業已參革,均請毋庸置該。
至代理該守備之林謙,雖訊無賄詐情事,究屬不合;仍應将捐職斥革,以示懲儆。
除饬司遵辦并咨部查核外,是否有當?謹恭折具陳,伏乞皇太後、皇上聖鑒,敕部該覆施行! 再,福建巡撫臣丁日昌現在台灣,未經會銜;合并陳明。
謹奏。
軍機大臣奉旨:『該部該奏。
欽此』。
五月初三日(公曆六月十三日——即禮拜三) 丁醜科金榜題名錄(節取) 第二甲,賜進士出身:黃裳華(福建台灣)。
第三甲,賜同進士出身:黃登瀛(福建嘉義)。
五月初五日(公曆六月十五日——即禮拜五) 閩省郵聞 得廈門來信,謂唐君景星拟用火船往來于福州、香港之間;嗣後,再欲赴台灣也。
至台郡與雞籠山拟設電線一舉、丁中丞近發電線公司人前去察勘地勢,業已興工。
又聞寄電信至美國,請彼油井公司内一人來華教開油井之法。
緣台之亞蘭及金得利兩處,均有油井并硫磺礦須開挖也。
五月初九日(公曆六月十九日——即禮拜二) 閩撫丁(日昌)奏為核實征額片(四月十九日京報) 丁日昌片: 再,查台灣府屬于百十年來抄封逆匪翁雲寬、林爽文等各案叛産年額征收租榖變繳價銀五萬四千九百九十餘兩,内除先後奉部準豁台、彰兩屬水沖無征銀一千一百六十餘兩外,計實尚應征銀五萬三千八百三十餘兩,均撥充台、澎各營戍兵加饷;曆經辦理在案。
臣到台後,詳查前項叛産分隸各屬,或近于海、或比于山;其中礦野水田固堪樹藝稼穑,亦有旱園埔地隻能栽種雜糧。
肥瘠既屬不同,征收向非易事。
矧數十年來未經厘查,佃戶逃亡故絕,不堪枚舉。
且台灣多屬沙地,遇雨沖瀉,熟地即變荒田;其附近海濱者,偶值暴風,則海潮湧入,必侍數年鹹味去盡,始可耕耘。
各佃散處鄉隅,艱于禀報;各縣因無圖冊,礙難具詳。
因而租額虛懸,田畝日短;有額則官不能不催,無田則佃斷不能納。
追呼既苦,必緻于流亡;流亡之餘,必均之鄰保,差役則于其間藉端訛詐。
故在官雖無顆粒之收,在民仍有需索之累。
其舊案所充叛産,世遠年湮;有無冤抑,無從查考。
若如近年逆首戴萬生案内所充叛産,竟有毫無幹涉之人,亦一律抄封在内;情同瓜蔓,實可憫憐!小民呼籲無門,惟有散四方而填溝壑。
臣此次巡查北路,有攔輿老婦聲訴及此,不禁為之涕零。
至原充佃首,近皆倒退死亡,無人承應。
或由府遴派委員、或由縣選舉紳董——名為總理分段催繳;核稽征數,均不過七分上下。
幸自同治八年裁兵以後,各營加饷減少;現征之數,尚敷交放。
惟時闾閻既多贻累,□帑項又複虛懸;若不設法清厘,則陳陳相因,官民俱困,贻累伊于胡底!計每年田業之坍塌、佃戶之故絕者固多,而新墾壅複,匿不報升與夫侵占欺隐者當亦不少;必須認真查辦,方有裨于國計民生。
現除淡水廳所轄年額尚無短缺外,其餘分隸台灣、鳳山、嘉義、彰化四縣,嘉慶八年以前本系各縣就近分征;若仍由府派撥委員、紳董前往清查征繳,不特稽查難周,轉恐益滋流弊。
查各廳、縣于每案叛租之内均有征收供榖饷銀,應請嗣後即由各廳、縣征收折解府庫;并将缺征田額逐一厘查,如系坍塌、抛荒實在無著者,詳請豁除。
其在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