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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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裡羅東,十二裡猴猴社,十八裡蘇澳,二十裡東澳,三十裡大南澳,三十五裡大濁水,二十五裡大清水,三十五裡得其黎,十裡新城,五十裡花蓮港。
」)又二十裡吳全城,又沿山南行十五裡至象〔鼻〕嘴,又十五裡至鹿甲皮,又十二裡至大巴塱〔蘭〕,又十八裡至拔子莊,又十五裡至水尾。
(道裡表吳全城以下作三十九裡大巴壟,二十二裡周塱社,二十二裡水尾。
)此提督羅大春所開之道也。
以上六道,皆同治十三年秋冬以後,督辦台灣海防大臣沉公葆桢建議,用重兵、糜巨饷所開;穿番中以行,處處築堡設防,剿撫兼施,不遺餘力。
然兵甫撤,而道即為番所阻;今皆不複能通行,前功盡棄矣。
今前後山相通,隻三條侖一縷之道;乃光緒八年以後提督周大發、張兆連相繼開通者也。
自鳳山縣南三十裡之(冊無「縣南三十裡之」六字)東港東南行三十裡至三條侖,上嶺十五裡至歸化門,又東南七裡至六儀社,又南十三裡至大樹前,又南下嶺十五裡至(冊無至字)大樹林,又南下嶺十八裡至出水坡,又東七裡下嶺至溪底,沿溪東行七裡至海,曰巴塱衛,折而北,沿海行十五裡至大得吉(即大烏萬溪)(冊無小注。
),又北十五裡至蚶子侖,又北二十裡至大麻裡,又北二十裡至知本社,又北二十裡至埤南,即光緒元年移駐南路撫民理番同知、今台東州寄治之處也。
由埤南西北十裡至大溪口(冊作白石口),〔又〕沿溪行十五裡至擺那擺社,(此處兩本最不同。
我因下文有白石口以至擺那擺雲雲,故疑此本誤脫白石口。
冊本果有白石口而無大溪口。
但冊本「又」字使我猜想原文應是「至白石口,又十裡至大溪口,又沿溪行」。
但方先生替我參考了很多圖志,都不能對這一段有所補益。
)又北七裡至鹿寮,又八(冊作六)裡至鹿寮埔,又七裡至雷公火社,又十裡至新開園,又五裡至大陂,又十裡至公埔,又十五裡至大莊,又十二裡至璞石閣,又十裡至迪街,又北二十裡至水尾,即光緒十四年奏請築城設台東州治之處也。
自水尾而東(冊無東字)沿大港行,二十五裡至海,曰大港口;自大港口沿海而北,十五裡至石梯莊,又北十二裡至八裡環,又八裡至貓公社,又北六十五裡至花蓮港。
自大港口沿海南行,過納納社,十裡至開傘埔〔冊作鋪〕,五裡至水母丁,又十五裡至加早灣,又二十裡至彭仔村〔冊作存〕,又南十裡至烏石鼻,又十裡至阿哈姑買,又五裡至成廣澳,又南二裡至微沙鹿,又十三裡至馬老漏,十裡至莪力社,五裡至都律社(冊無社字),十裡至小馬武吻,三裡至大馬武吻,八裡至加裡猛甲,五裡至八裡芒,八裡至都巒,十八裡至基南,四裡至猴子山,過埤南溪(冊無此四字)〔五裡〕至埤南。
此台東内外沿山沿海道〔裡〕之全數也。
自巴塱衛以至埤南,皆沿海行沙碛中。
自白石口以至擺那擺,皆溯埤〔南〕溪行。
自擺那擺以北至新開園,皆溯新武洛溪行。
自大陂北至大莊,皆順網綢溪行。
自大莊以北過璞石閣至水尾,皆順大密北納河行。
自水尾北至拔子莊,則又溯挖鈴拗溪行。
皆無路,行石碛中;溪多石也。
自拔子莊以北達花蓮港,則皆(冊作又)順紅岩溪行。
亦無路(冊無此三字),行沙碛中;溪多沙也。
所有溪河,皆兩山夾之。
所有番社皆在山之麓,溪(冊作水)之濱。
所有荒地皆溪中沙灘稍高之處,稍挂淤泥,草生甚茂者也。
棄而不開,恐有水患也。
所有已開地畝,皆在近山稍遠溪流之處。
然亦難免于水患,以山甚陡峻,水漲猛而且暴也(此句冊作水易漲且猛而暴也)。
此由巴塱衛沿海以北,由埤南沿山以北,所有地段之大略情形也。
自埤南涉溪而北,逾猴子山,沿海北達成廣
」)又二十裡吳全城,又沿山南行十五裡至象〔鼻〕嘴,又十五裡至鹿甲皮,又十二裡至大巴塱〔蘭〕,又十八裡至拔子莊,又十五裡至水尾。
(道裡表吳全城以下作三十九裡大巴壟,二十二裡周塱社,二十二裡水尾。
)此提督羅大春所開之道也。
以上六道,皆同治十三年秋冬以後,督辦台灣海防大臣沉公葆桢建議,用重兵、糜巨饷所開;穿番中以行,處處築堡設防,剿撫兼施,不遺餘力。
然兵甫撤,而道即為番所阻;今皆不複能通行,前功盡棄矣。
今前後山相通,隻三條侖一縷之道;乃光緒八年以後提督周大發、張兆連相繼開通者也。
自鳳山縣南三十裡之(冊無「縣南三十裡之」六字)東港東南行三十裡至三條侖,上嶺十五裡至歸化門,又東南七裡至六儀社,又南十三裡至大樹前,又南下嶺十五裡至(冊無至字)大樹林,又南下嶺十八裡至出水坡,又東七裡下嶺至溪底,沿溪東行七裡至海,曰巴塱衛,折而北,沿海行十五裡至大得吉(即大烏萬溪)(冊無小注。
),又北十五裡至蚶子侖,又北二十裡至大麻裡,又北二十裡至知本社,又北二十裡至埤南,即光緒元年移駐南路撫民理番同知、今台東州寄治之處也。
由埤南西北十裡至大溪口(冊作白石口),〔又〕沿溪行十五裡至擺那擺社,(此處兩本最不同。
我因下文有白石口以至擺那擺雲雲,故疑此本誤脫白石口。
冊本果有白石口而無大溪口。
但冊本「又」字使我猜想原文應是「至白石口,又十裡至大溪口,又沿溪行」。
但方先生替我參考了很多圖志,都不能對這一段有所補益。
)又北七裡至鹿寮,又八(冊作六)裡至鹿寮埔,又七裡至雷公火社,又十裡至新開園,又五裡至大陂,又十裡至公埔,又十五裡至大莊,又十二裡至璞石閣,又十裡至迪街,又北二十裡至水尾,即光緒十四年奏請築城設台東州治之處也。
自水尾而東(冊無東字)沿大港行,二十五裡至海,曰大港口;自大港口沿海而北,十五裡至石梯莊,又北十二裡至八裡環,又八裡至貓公社,又北六十五裡至花蓮港。
自大港口沿海南行,過納納社,十裡至開傘埔〔冊作鋪〕,五裡至水母丁,又十五裡至加早灣,又二十裡至彭仔村〔冊作存〕,又南十裡至烏石鼻,又十裡至阿哈姑買,又五裡至成廣澳,又南二裡至微沙鹿,又十三裡至馬老漏,十裡至莪力社,五裡至都律社(冊無社字),十裡至小馬武吻,三裡至大馬武吻,八裡至加裡猛甲,五裡至八裡芒,八裡至都巒,十八裡至基南,四裡至猴子山,過埤南溪(冊無此四字)〔五裡〕至埤南。
此台東内外沿山沿海道〔裡〕之全數也。
自巴塱衛以至埤南,皆沿海行沙碛中。
自白石口以至擺那擺,皆溯埤〔南〕溪行。
自擺那擺以北至新開園,皆溯新武洛溪行。
自大陂北至大莊,皆順網綢溪行。
自大莊以北過璞石閣至水尾,皆順大密北納河行。
自水尾北至拔子莊,則又溯挖鈴拗溪行。
皆無路,行石碛中;溪多石也。
自拔子莊以北達花蓮港,則皆(冊作又)順紅岩溪行。
亦無路(冊無此三字),行沙碛中;溪多沙也。
所有溪河,皆兩山夾之。
所有番社皆在山之麓,溪(冊作水)之濱。
所有荒地皆溪中沙灘稍高之處,稍挂淤泥,草生甚茂者也。
棄而不開,恐有水患也。
所有已開地畝,皆在近山稍遠溪流之處。
然亦難免于水患,以山甚陡峻,水漲猛而且暴也(此句冊作水易漲且猛而暴也)。
此由巴塱衛沿海以北,由埤南沿山以北,所有地段之大略情形也。
自埤南涉溪而北,逾猴子山,沿海北達成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