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日記與禀啟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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翼練軍滿七成,安平炮隊及鎮海前軍右營在六成以上;用前門槍者,惟鎮海後軍中營、台南屯軍正營五哨中靶能及五成,左翼練軍中哨之三、五、七、八隊能及六成;餘皆中靶不多。

    雖技有一日之短長,而大概可見。

    觀其中靶之少,即知其訓練之疏。

    此次中靶數少各營哨,應請暫行從寬免議一次;并請通饬各該統領管帶務須認真訓練,無論分防何處,概不準以無地設靶藉口卸責。

    操後門槍以中靶七成為率,操前門槍以中靶五成為率。

    能多中過一成者賞;若少過一成,必分别記過撤委,以示勸懲而激勵之。

    俾各營屯不敢視閱操為具文,方能有益操防,緩急可恃。

    本司等遵劄督同胡牧統籌全局,詳悉核議;所見略同。

    理合據實詳覆。

    至各路防軍應裁何營何哨,歸并何處,未敢拟定;伏乞憲台酌量裁奪。

    再查胡牧疊次申禀文内尚有應請照準分饬事宜;另繕清摺,并請憲監訓示施行。

     謹将胡牧查閱各營疊次申禀應請照準分饬事宜,暨樸道禀請派員統轄一節,分晰繕具清摺,恭呈憲核: 一、南番屯軍一哨,分駐南勢湖、獅頭山等處,勢本單弱,而其第八隊複另駐恒春城内,每隊複有一、兩、三人在城差操,殊不以防務為重。

    應請照該牧所請,饬恒春遊擊速遣該隊及在城差操者歸防,以資守禦。

     一、恒春隘勇之第三隊系屬番勇,臨點無一人應名。

    應請分饬恒春營縣查明該番勇因何缺額、月饷系何人承領、現在曾否歸伍,據實禀複,以憑核辦。

     一、左翼練軍中哨哨官千總陳連陞分帶該哨之五、七、八隊駐防楠仔坑、阿公店,訓練獨勤,操用前門槍,中靶能及六成。

    應請照該牧所請,從優給與獎叙,以示鼓勵。

     一、中路屯兵中哨哨官千總劉得雲所領駐防雲林縣各隊,據該牧稱有隊伍不實之弊。

    其冊中簽出奉雲林縣差之十一人,據稱後接雲林謝令來函雲,隻帶出四人。

    是缺額複有七人。

    應請饬該管帶餘守備步青速将劉得雲撤委,另選妥員接帶具報。

     一、統帶台南屯軍李總兵勝才病情,據該牧查驗,現在已愈,應候憲台酌定該軍應否調裁,再行核議。

     一、彰化縣轄應防地段,據該牧查察,目前不能不暫恃營勇駐防,系屬實在情形。

    定海後營現在議調,應候派定何營填紮之時,饬照向例,自十月以後,酌派營勇分防各處,至本年正月底調回操練。

    并請饬該縣地方文武官預籌編查保甲及清莊聯莊事宜,以弭盜賊,不可專恃營勇駐防。

     一、查定海後營及武毅右軍右營現經議調,定海右營已調台北。

    林道所請派員統轄一節,應無庸議。

    嘉義營縣請勇兩哨分紮之處,俟議定調數若幹,另行陳明。

     附錄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奉營務處饬知撫軍批 光緒十八年六月禀為條陳補益營務四端稿 附錄光緒十八年七月二十四日奉營務處饬知撫軍批 劄饬事:案奉撫憲邵批本處詳遵饬核議胡牧申複巡閱各營,暨林道禀請派員統轄各緣由,奉批:『據詳巳悉。

    此次胡牧查閱後山及南路、中路,以萬鎮一軍及張提督所帶坐營最為得力,足征平日訓練有方,深堪嘉尚。

    此外各營哨布置不能盡合,打槍中靶至有不及二、三成者。

    本應分别懲處。

    第念整頓伊始,姑寬免議一次,巳饬該處嚴定弁勇功過賞罰章程,仍候通饬各該統領管帶官督率弁勇認真操練,務臻精熟。

    無論分防何處,概不準以無地設靶藉口卸責。

    以後如再不娴操法,中靶短少,定幹參辦。

    左翼練兵哨官陳連陞分帶隊伍,操用前門槍,中靶能至六成,即由該處存記,從優給獎。

    中路屯兵哨官劉得雲勇額不實,即行撤委,迅由該管帶餘步青另選妥員接帶,以示勸懲。

    前據嘉義鄧署令請派營勇扼要分防,昨台灣吉守轉據彰化羅令請勇防哨,現在恒春又值用兵之際,其應如何裁并移調之處,候随時察度情形,次第辦理。

    李勝才據報病癒,現經嚴催撥隊赴恒協剿,視其能否得力,再行核奪。

    仰即分别移行遵照,并饬胡牧知照繳。

    摺并各件均存。

    』等因。

    奉此,除移行外,合就抄詳劄行。

    為此劄仰該牧即便查照。

    此劄。

     光緒十八年六月禀為條陳補益營務四端稿 敬禀者:竊卑職遵奉憲劄巡閱全台防營,業已周曆中,南、東三路。

    所至之處,仰體憲台整頓營務之至意,凡軍政所關,不敢不詳詢審察,務悉知其利弊而求整饬之方。

    謹就目之所見、思慮之所及者,條陳四端;伏乞憲監。

    一則炮台員弁宜教以測算也。

    竊查安平之三鲲身、鳳山之旗後,為南路海防最要之區;所築炮台頗稱堅固,所有前門後門大小炮位均系外洋上等之選。

    而查現駐安平之炮隊、旗後炮台之鎮海前軍右營,均無能測量海面遠近、炮線高下之人。

    平日操演,僅恃目力之凝注,不求算法之精詳,雖幸中靶,究非确有把握。

    中國之炮隊遜于外洋,實由于此。

    竊聞天津、福州、金陵等處,均設水師學堂及武備館,講求測算之法,已曆多年;必有精于此者。

    如蒙憲台咨調一、二員渡海來台。

    以教二處炮台員弁,俾各知測算之法,炮不虛發,發必命中而摧堅,似于戰守二者均有裨益。

    一則前門舊槍宜時使修換也。

    竊查東路後山三營六哨、南路台南屯軍一營二哨、南番屯軍一哨、恒春隘勇一哨、中路屯兵營、棟字隘勇副營,皆用前門舊槍。

    卑職巡至其營,校閱槍靶,見勇丁所持,屢更互換,饬令各執各槍,不準更換,以緻隊伍參差。

    則雲損壞者多不能打靶。

    诘以何不随時修整,則雲屢修屢損,甚且不能複修。

    營中槍匠手藝不高,欲大修而不得。

    禀明軍械所,欲求領換,未蒙批準。

    是以槍不敷用。

    卑職詳加察看,系屬實在情形。

    伏思器械不利,兵志所戒。

    宜令軍械所及各營速行查明前門、來複等舊槍,現在堪用者究有若幹,損壞不堪用者究有若幹,禀請憲核數目,或令全行領換,或分起領換。

    務使營勇人人有可恃之槍,庶幾有備無患。

    又查前門、來複等槍損壞之處,不過引火之眼、發火之機;槍身固無恙也。

    庸匠不能修整者,發交機器局修之,必能整舊如新。

    如果随換随修,一轉移間,軍械所所存者不緻生鏽,各營勇所用者一律整齊,似亦整頓之急務也。

    一則後門槍子宜預令儲惜也。

    竊查外洋新出雲者思得、哈氣開士、林明敦、毛瑟、黎意、必拔敵等槍,均系軍中制勝必需之具。

    惟名目不一,槍子之大小亦各不同,必子合膛,斯機應手。

    而各種槍子有機器局能自制者,有自制而不及外洋之良者。

    平日不預儲,有事何能取給?伏乞饬令軍械所統查各路軍營月季所報,共有某槍若幹、某子若幹,核其有餘不足,預為籌備,以待不時之需。

    并請通饬各營愛惜後門各種槍子,不準濫用。

    平時操練手法、眼法,仍用前門舊槍。

    蓋前門舊槍,其身較重,其機較鈍,發時須用暗勁;非平日練習功深,左手托槍穩而不動,右手發機正而不偏,不能命中。

    如能發三而中一、二,便是高手。

    改用後門,機之靈者,自無虛發。

    卑職前在東北邊防,曾親習練,略知其核要。

    此次校閱各營槍靶,如鎮海中軍正副等營,打靶用後門槍,而平日實習前門槍,則中數多。

    如定海後營、武毅右軍右營,打靶用後門槍,而平日不習前門槍,則中數少。

    其明效大驗也。

    且前門槍一發,火藥、銅帽、鉛丸之所值,計錢不過五、六文。

    後門槍一發,一子之所值,必須二、三十文。

    令軍中平日皆習前門槍,不但技精而且費省,兩利之道也。

    一則番勇入伍宜教以禮法也。

    竊查恒春隘勇、南番屯軍、後山南路屯軍、埤南屯軍、中路屯兵等營,皆有化番充當營勇,或冊中姓名因番舊俗,四、五、六、七字不等,或頭巾、衣裙、佩刀仍用番式,或不知上下之分、跪拜之儀,殊乖體制。

    查番人姓名字多,系連其祖父及本身之名而書之,平日自稱仍隻其下二字;何必用此煩文,淆我冊籍!頭巾、衣裙、佩刀之類,均屬外貌之末;此而不改,何能革心!拜跪雖虛文,上下名分之等差于此分辨;此而未習,何名化番!既名為化番,且入我伍,食我饷,若不遵我法度,将焉用之!乞伏憲台通饬各路防營:如有番勇,必須令改姓名,至多不得過三字;令變服色,不準頭巾有紅綠等色;不準短衣短裙、下不穿褲;不準佩刀、靶頭垂挂羽毛;令守營規,不準不跪不拜、亂行亂坐。

    此等雖系軍容未務,而軍政之修、軍禮之肅,必自此始。

    故敢并以為請。

    以上四條,惟咨調精于測算人員,須求諸内地,并須略加薪水之費。

    餘皆軍中平日應辦之事。

    但期實事求是,必然補益良多。

    卑職管見所及,是否有當?伏乞憲台訓示施行。

     附錄光緒十八年六月二十五日奉到撫軍批 據禀各條,深得機要。

    仰候咨請福建船政大臣調取測算學生一、二人來台分派教習;暨饬軍械所移會各軍統領營官查明前門、來複等槍,分别完好損壞,核實繳送修整,以備操練。

    并将各營所用槍杆、子彈查核分配,務令各足各用,毋緻子不合腔。

    仍由各營官督饬弁勇,将子彈随時愛惜,不準濫用。

    至化番充當勇丁,禮法、營規均應整肅。

    并候通饬沿山各營查照辦理。

    此繳。

     〔适按:日記五月二十五日以後,阙略甚多。

    六月全無日記。

    閏六月隻有三條。

    七月、八月的日記也很簡略。

    今将閏六月、七月、八月三個月的日記編在一塊。

    閏六月初八日以後的申報文件也編在一塊。

    〕 日記(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三日迄八月十九日) 閏六月初三,初四日,随道憲顧赴基隆查閱銘字三營。

    又于初六、初七日,随赴滬尾查閱定海前、中二營炮隊二哨;由道憲給發炮台及營勇獎賞,兼雇小輪船往返水腳費,共計洋銀八十三元。

     十六日,遣鎮海中軍借用親兵四名回營,每名賞給洋銀六元,共計二十四元。

     二十八日,由台北趁火車赴基隆,搭飛捷輪船往澎湖。

    火車、轎夫、挑夫、渡船,共計洋銀三元三角八分。

     七月初一日,随飛捷赴台南。

     初七日,回抵滬尾。

    賞飛捷廚房及雇渡船、趁小輪船、轎夫、挑夫,共計洋銀八元二角。

     十四日,由台北雇轎夫四名、挑夫二名赴三角湧,每夫一名,每日洋銀四角。

     十五日,赴雙溪口。

     十六日,回抵公館侖;遇風台。

     十七日,由隘路折回三角湧;共四日,每日夫價洋銀二元四角,又十六日宿雙溪口撫墾局,賞廚房洋銀二元,共計洋銀十一元六角。

     十八日,由隘路經白石腳、青寮、五結、大窩以達水流東,複由夾闆山隘路赴阿拇坪;因路崎岖甚,加夫二名,共八名,每名洋四角,共計洋銀三元二角。

     二十日,由阿拇坪赴馬武督;夫八名,每名四角。

     二十一日,赴五指山;計山路六十五裡,夫八名,每名洋銀六角,共計洋銀八元。

     二十三日,由五指山回抵中坜;計程六十五裡,夫八名,每名洋銀六角,是夜宿火車票房,賞廚夫洋一元,共計洋銀五元六角。

     二十四日,由中坜趁火車回台北。

    五人,行李二挑,轎一頂,車價洋銀一元七角六分;進城挑夫、轎夫力錢洋銀三角;又此次在途共過渡七次,每次賞渡船一角,共七角:共計二元七角六分。

     三十日,赴滬尾勘估營房工程。

     八月初二日,回台北;輪舶、轎夫、挑力,共計洋銀一元一角。

     初七日,由台趁火車赴水返腳。

    五人,行李二挑,轎一頂,車價洋銀八角八分;挑力一角二分,由水返腳雇轎夫四名、挑夫二名赴基隆,夫價洋銀二元四角:共計三元四角。

    由基隆廳代雇夫六名赴宜蘭;計程二站半,每站每夫洋銀七角,共計洋銀十四元五角。

    是夜宿瑞芳店金沙厘局,賞廚夫洋二元。

     初八日,至雙溪店飯,洋一元。

     初九日,至頭圍店飯,洋一元。

     十一日,由宜蘭赴蘇澳:計四十五裡。

    由宜蘭遣銘軍護送親兵四名回營,給路費二元。

     十二日,回宜蘭。

    賞蘇澳定海中軍左營勇丁用後門槍校靶能中三槍者八名,洋銀一兩六錢,合計洋銀二元二角二分二厘。

     十三日,赴以哩沙一帶巡查。

     十四日,複回宜蘭。

    夫六名,每日每夫洋銀四角五分,共四日,共計夫洋銀十元八角。

     十六日,由宜蘭縣代雇夫六名,回水返腳;每夫洋銀二元一角,共計洋銀十二元六角。

    此次往返共過渡八次,每次渡船一角,共計八角。

     十八日,由瑞芳店遣賴營護送親兵四名回營,給路費洋銀二元。

     十九日,由水返腳趁火車回台北。

    五人,行李二挑,轎一頂,車價洋八角八分;進城挑夫、轎夫五名,貳角五分:共計洋銀一元一角三分。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初八日申 為申報事:竊卑職于閏六月初四日奉總理營務處道憲顧谕,令随從赴基隆查閱銘字中軍副、左、右三營。

    于初五日回省。

    初七日奉谕複随赴滬尾查閱定海前、中二營及炮隊三哨。

    于初八日回省。

    查二處各營哨勇丁額數,除簽出、空曠、假革、逃故及現在出差、患病外,均與名冊相符;抽驗箕鬥,亦屬相符。

    詳察二處海口所築大小各炮台,地勢頗為扼要,演放各炮亦尚得法。

    其司炮弁勇均已由道憲顧酌與獎賞,以示鼓勵。

    惟據統領銘字中軍各營參将劉朝焯稱,所部三營,實因築炮台、開鐵路、造營房,工作累年,久營未息,無暇訓練;據統領定海前、中等營已革提督李定明稱,該部中營及炮隊,前因抽調赴大嵙崁剿番,前營因抽赴龜侖嶺一帶開路,均屬久勞,該統領接帶未久,未及整練;均請暫行免操一次。

    比由道憲顧察系實在情形,分别饬令各該統領營哨等官趕緊訓練,以重防務。

    又以銘軍工作尤久,姑暫免操;令定海前、中二營,每挑百名試打槍靶,因其中者無幾,凡能中一槍及二槍、三槍者,皆酌數多寡給賞,以倡導而激勵之。

    兼饬卑職将點名打靶各冊封送呈營務處憲台查核,并申報查閱情形。

    為此具申;伏乞憲核。

    再查基隆、滬尾所有防軍,惟銘字中軍副營左營之前哨、右營之左哨,奉調赴金沙局彈壓礦丁者,未曾查閱;餘均查竣。

    合并聲明。

    須至申者。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二十二日申 為申報事:竊卑職于閏六月二十一日赴大隴東定海右營所駐營壘,查點該營人數。

    除簽出外,尚能及額;抽驗箕鬥,亦屬相符。

    惟槍法生疏;由該營管帶王遊擊起勝挑選一百一十名,各打三槍,通計中靶之數不滿三成。

    該營系操後門黎意槍;内三槍全中者隻有五人,已由卑職各給賞銀二錢,以示獎勵。

    除将點名、打靶冊各一本封呈營務處憲台查核外,所有查閱該營情形,理合據實申報。

    伏乞憲監。

    須至申者。

     光緒十八年閏六月二十五日上撫軍稿 敬禀者:竊查全台沿海形勢,北重于南。

    憲台行轅暫駐台北,而基隆、滬尾二海口,輪船、火車直達城下,調兵轉饷,呼吸通靈,策應全台,無往不便。

    是台北為全台根本重地,而基、滬二口為台北出入咽喉,關系大局,非他處可比也。

    現以銘字副、左、右三營駐基隆,以定海前、中二營及炮隊二哨駐滬尾,以定海右營駐台北府城外之大隴東。

    防海則将恃以為長城,剿番則将恃以為指臂,亦非尋常設戍可比也。

    而守禦遊擊僅有此數,即令練之極精,尚嫌力有未厚。

    乃查此六營二哨,皆久未訓練。

    卑職随從總理營務處道憲顧及自行巡閱所至,銘字三營至以免操為請;定海前、中、右三營僅各挑選百餘人操槍,而中靶皆不及三成。

    觀其所用,均系毛瑟、黎意、開士等後門靈巧之槍;而臨操進子、挂線、引機每不得法,遲之又久而後發,複不中靶。

    選鋒如此,其餘可知。

    以重價購利器,以钜饷養防軍,使駐極重極要之地,而不訓不練至于如此。

    無論将來使守、使戰、使援他處,難期得力;即目前外洋各國兵輪遊曆至此,見我營務如此,不但贻笑,且恐生心。

    卑職竊查全台形勢惟此三處為最重,整頓軍務惟此三處為最急。

    雖據各統領管帶,或稱向事工作,或稱内山剿番甫回,或稱接統未久,均有藉詞,而營務處廢弛已至如此,卑職不敢徇隐,辜負委任。

    為此,不避嫌怨,據實禀陳。

    應如何饬速嚴定章程,勤加訓練,俾緩急可恃之處,伏乞憲台監核訓示施行。

    敬請鈞安。

     同日禀撫軍 謹再禀者:竊查海口堅築炮台,扼守要害,使敵船不得深入,為海防第一要義。

    然我以巨炮禦敵,敵亦以巨炮攻我。

    外防壘摧,内防彈炸。

    必須兩面兼顧,乃可無慮。

    炮台外禦敵炮,不過堅築基址及垣牆外加厚護而已。

    内防彈炸,務須相度地勢,掘深坎,開水池,多為甬道重垣,使敵彈堕而不能炸,炸而不能傷人,始能固我守台弁勇之心志,而不患其遽緻驚潰。

    所謂善戰者先自立于不敗之地也。

    今查基隆、滬尾所築炮台,外垣、護垣均頗堅固,惟弁勇站立之處,均無矮牆以護其後;台内平寬地所,均不知掘坎開池以防彈落而炸裂。

    或轉于中築地使堅,以便馳騁;或造客廳、卧室其間,以圖便逸。

    猶之燕雀處堂,不知棟焚禍烈,已為失算。

    尤可怪者,基隆射寮炮台官弁勇丁所居之房屋,建于兩山夾縫逼窄之處,地勢旁高,中下,如釜底。

    房屋排比鱗次,衡宇相接,無有空隙。

    倘有一彈飛堕,便恐糜爛無餘。

    該處為基隆第一重門戶,尤關緊要。

    該台弁勇自陷于絕地,尤可寒心。

    卑職奉劄巡閱,軍情地勢、炮台營壘,均應詳細察看。

    苟有所見,不敢不言。

    未雨綢缪,今猶未晚。

    海口關系甚大;炮台工本不少。

    或因舊貫;或須改作。

    基隆、滬尾,路均不遠;敢請憲駕親臨察酌訓示施行。

    再請鈞安! 附錄光緒十八年閏六月二十九日奉營務處劄饬撫軍批 又奉撫軍批閏六月二十七日奉到 附錄光緒十八年閏六月二十九日奉營務處劄饬撫軍批 劄行事:案奉撫憲邵批據該委員申報赴定海左營查點人數,并考驗打靶各緣由,奉批:『該營挑選勇丁打靶,僅一百一十名,中靶又不滿三成,其平日毫無訓練可知。

    此次姑寬,王管帶起勝暨各哨哨官,均着記大過三次,以示薄懲。

    此後務宜督率勇丁勤加操練。

    如槍法再似此生疏,定将該管官撤參不貸。

    仰營務處轉饬遵照。

    仍行該委員胡牧知照,繳文抄發。

    』等因。

    奉此,除分行外,合就劄行。

    為此劄仰該委員即便查照。

    切切。

    此劄。

     又奉撫軍批閏六月二十七日奉到 據禀已悉。

    該牧不避嫌怨,據實陳明,尚屬不負委任。

    已将劉統帶朝焯、王管帶起勝暨哨弁等各記大過三次,并饬全台營務處明定弁勇功過賞罰章程矣。

    另禀炮台情形,不為無見。

    洋炮猛烈;必先求避之之法,而後可言守。

    候再從長相度,次第辦理。

    此繳。

     光緒十八年七月初八日申 為申報事:竊卑職于閏六月二十九日趁火車赴基隆,登飛捷輪船;于七月初一日行抵澎湖。

    查記名提督署澎湖鎮總兵統領宏字各營王鎮芝生自統宏字正營及果毅軍練營,駐澎湖城内及金龜頭炮台,為守城之兵;宏字左營及前營親兵前、左、右哨駐澎湖東門外之紅木埕,為守海岸及策應陸路之兵;宏字前營後哨駐城東十五裡之大埕北炮台,則防敵以小舟載兵登岸襲我路之處也。

    澎湖之西隔海水程約二十裡,有島曰西嶼。

    其北曰哮門,水淺,大船不能入。

    其南曰花嶼,其東南曰八罩,皆大船通行之路。

    而西嶼為二路入澎必經之總口。

    宏字副營于嶼之外灣築炮台,曰西炮台,駐親兵及前哨、左哨。

    于嶼内灣之北築炮台,曰東炮台,駐右哨;并分後哨駐内灣,則又守海口之兵也。

    卑職查點宏字正、副、前、左四營及果毅軍練營人數,除因事簽出及已報空缺外,尚能足額,亦頗強壯。

    合操陣法雖未精熟,而步伐亦尚整齊。

    惟據該統領稱,軍中所存黎意槍子大半因積久受潮,不堪使用;其堪使用者為數無多,未及續領;故今年暫停操槍。

    卑職竊思軍中槍子關系非小,既所存不多,理合留備不虞,亦遂未令校靶。

    又查該處所築炮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