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示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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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大甲司及塹城明善堂紳董監□給發在案。
嗣據該紳董佥禀,複經饬□□□□□□經本分府确查,德化社年額收支存剩項下尚有餘資,亟應核實開銷,以杜侵蝕。
即據紳董公禀前來,□□谕饬,永遠遵辦。
為此,谕仰明善堂紳董等即便遵照,務将年額收支存剩項下開條款,各□□認真辦理□□;毋許以私冒公,有名無實。
□辦理外,赢餘若幹,如數核實,彙造清冊,禀繳赴縣,以憑察核。
該前□□□□□為至要。
切切!特谕。
同治八年九月。
按:碑在大甲鎮,豎于該鎮媽祖廟鎮瀾宮前右側。
高一四三公分,寬七二公分;砂岩。
下端字迹剝泐殆盡;上端有「碑記」二大字,楷書。
給示人,當為淡水同知富樂賀。
至其年額收支存剩項下之應開支條款,即見後碑。
水沙連社丁首索詐示禁碑(光緒元年) 欽加知府銜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級□□加六級紀錄八次石,為遵劄示禁事。
本年六月二十二日,蒙本道憲夏劄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奉欽差大臣沈□□:彰屬水沙連水裡六社總社丁黃天肥、總通事毛□、草地主目改旦、屯丁首已農觀、莊□黃□仲等禀稱:緣水社化番□乾隆五十三年獲解林逆家屬,蒙欽憲福奉準,賞給頭社、水社屯番九十名,各配屯饷,就嘉義縣給□洋銀七百二十元,曆領無異。
至道光年間,或發或不發,番苦饑寒。
鹹豐六年,蒙邑主再發給三季以□,□知書吏作何吞漁,分支不發。
水沙連六社番經肥保結,首先歸化,實有功朝廷,乃□加獎,給發屯饷。
□水沙連社丁首石天開,膽将六社所産青苎、茶心、筍幹、材木、牛隻,勒向打□,抽費甚多;番社内物件、園畲,擅行出彲占收。
番民倍加困苦,每向肥等□乞禁止,無如卵石不敵,莫奈他何!況原理番廳□□社丁首□,遂敢□□□□不息,例外勒番;将來欲招歸化,觀此心驚,必至裹足不前。
是□□強抽,而□□不□□□。
若肥等□□□□□視不忍,欲較釀禍,進退維谷。
幸逢欽憲大人臨莅斯土,正民番得見青天,□工□□□乞□□□□□□蘇,奉批台灣道查明石天開派充社首,是□□抽費,系奉公□□入□□□□□□□裁□,系侵□□□□辦理,毋任朦混等因。
奉此,查石天開派充社首及嘉義縣發給屯饷,定例若幹,均未□該廳縣報明□□□核辦。
共抽費系屬私收,亟應查明,先行禁革,以除積弊。
合亟劄饬□到該廳,立即遵照示禁。
一面□□□□,系何時派充社首,如何藉官索詐?克日澈究,革辦具報,毋稍朦混□延。
切切!此劄等因。
奉此,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水沙連社民番人等知悉:凡有頭水社、貓囒、沈樂等社□□□□□□物件、牛隻,一概不準石天開□單抽費;并社内物件、園畲,亦不準石天開擅行出彲占收,困苦民番。
自示之後,倘石天開仍敢故犯,爾等立即具控,定即嚴拏,從重究辦。
其各遵照,毋違!特示。
光緒元年六月二十四日給。
按:碑在集集鎮,仆于該鎮媽祖廟廣盛宮前。
高一一八公分,寬五七公分;砂岩。
字迹剝泐既甚;中央穿凹一孔,經約四公分。
給示人北路理番同知石,待考。
文中所載道憲夏,當為台灣兵備道夏獻綸;欽差大臣沈,當為沈葆桢。
私人番境撤禁告示碑(光緒元年) 欽命提督銜福建台澎挂印總鎮振勇巴圖魯張、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地現在開辟後山,舊例應行弛禁;經欽差大臣沈奏奉上谕:福建台灣全島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習俗□異,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
現經規制,自宜因時變通。
所有從前不準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與開除。
其販買鐵、竹兩項,并着一律弛禁,以廣招徕。
該部知道。
欽此。
轉行到道。
除移行欽遵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合屬紳商、士庶、軍民人等知悉:從前不準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各例禁,現已一律開除,不複禁止。
台地所産大小竹竿以及打造農器等項生熟鐵斤,均聽民間販運。
其内山所産藤條,并由本司道通行開禁,将藤行裁革。
如所轄文武、汛口員弁、兵役及通事、匠首人等仍有藉端扣留勒索情事,官則撤參,兵役、通事、匠首即立提究辦,決不姑寬。
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八日給,告示。
按:碑在鹿谷鄉,豎于該鄉新寮公路旁。
高一三三公分,寬六○公分;砂岩。
字迹尚明,但每行字數不齊。
給告示人台澎兵備道夏,當為夏獻綸。
文述撤禁民人私入番境事,足證清末開山撫番議起,中部山地水沙連一帶人文景象頓呈活躍;則本碑實為珍貴史料也。
買補倉糧示禁碑(光緒二年) 欽命總理船政大臣福建巡撫部院丁,為示禁事。
照得各屬買補倉糧,例應在于粜谷處所按照時值,就市公平采購,現買現交,不準指派累民;久經通饬在案。
茲本部院訪聞台灣府屬各縣往往藉買補為名,苛派業戶承辦;縣中并未給價,遞年就田勻攤,分上下忙,折價完繳。
甚因收不足數,減折列抵交代;病國殃民,深堪發指! 除一面查追外,合亟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台屬吏民人等知悉:嗣後買補倉谷,毋論數目多寡,由官自行采辦,不準顆粒累民。
倘有承行吏書敢再勒派業戶按照田畝繳價,許受累者指名禀究;除将該管官查參外定當饬提該衙蠹,立斃杖下。
本部院言出法随,幸勿以身嘗試。
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二年二月□□日給。
按:碑在北鬥鎮,仆于該鎮媽祖廟奠安宮左廂。
高九七公分,寬五四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上端有浮雕,下端左角已殘。
遷善社番勒索示禁碑(光緒十二年)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示禁事。
照得案據大肚堡欽加道銜蔡占鳌、訓導楊清珠、生員蔡為章、林青、楊富年、楊崧嶽、陳增培、監生陳如海、蔡瑞源等禀稱:本堡八張犁莊與該處遷善社比連,番民雜處。
每有棍番相傳套語,藉以民間置買田園,無論何地,概屬番墾;是以勒索習以常,名日社規。
凡遇莊民喪喜等事,疊自呼男喚女,聚黨呵聲,到處藉索。
富者任其取攜,免受蹧躂;貧者告以困乏,每被橫行。
遷善社番首添敏星,挾衆控陳肚允占葬黨毆等語一案:伏查陳肚允即陳道蘊,殡埋父棺在祖墳邊,址在鹿寮山後;系承伊祖遺業,曆今五十餘載,字據可稽,與遷善社毫無幹涉。
讵棍番添敏星不思故轍淩夷,反敢粧飾倒誣,希圖得計。
而該處莊民被勒,原非一次;如陳道蘊等家貧莫措,籌葬維艱,奚堪遭此狼毒。
倘從此而不洗除惡習,贻害胡底!叩乞示禁止等情到案。
據此,前縣未及示禁卸篆,本縣莅任接準移交,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仰大肚保遷善社各屯街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凡遇莊民有喜慶喪葬等事,不準仍前率黨任意勒索花紅、酒禮,以免滋生事端。
倘敢故違,複蹈前轍,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當拘案,從嚴究辦,決不姑寬。
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給貼大肚堡沙輔街曉谕。
按:碑在沙鹿鎮,仆于該鎮天公廟前。
高一○五公分,寬四八公分,花崗石。
字迹尚明,但每行字數不齊。
據『本堡八張犁莊與該處遷善社比連,番民雜處。
每有棍番相傳套語,籍以民間置買田園,無論何地,概屬番墾。
是以勒索習以常,名曰社規』等語,可見道光初平埔族遷徙後,仍有部份沙辘番留住故土與漢人為伍以迄清末也。
興安宮公業示禁碑(光緒十三年) 賞戴花翎即補清軍府代理中路撫民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龍,為刊立石碑事。
案據鹿港興安宮董事王坤生等禀稱:竊興安宮者,建自開台之初,曆有年所。
落成之後,置有厝屋七座,為宮内公業;租賃之款,以作年間祭祀之資。
先人設立,後輩相傳,辦理無異。
該厝屋基址坐落、四至,前有墾單契據;因戴逆亂後,遺失無餘,僅存簿據為憑。
惟近年來,宮内公業,多被土人觊觎,生心圖占。
已往者實難追究;現存七間,開單呈電。
若不急行禀請給照,恐将來被占,則祭祀将廢耳。
生等均居海外,無不仰沾恩澤。
伏乞俯念天上聖母祭祀之公業,恩準給予執照;并乞饬承存案,以垂永遠。
俾土惡不敢生心觊觎,生等不勝感激之至。
切叩等情。
據此,當經饬據差查禀覆前來,除給發執照外,合立石碑。
為此,碑仰合屬軍民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稅應納興安宮公置地基店屋租稅,遵照認向本宮值年董事承稅;毋得私授短折,藉端阻撓以及持強抗霸。
該董事亦宜秉公收稅,辦理宮内春秋祭祀;不許侵漁克扣,緻廢公事。
自立碑之後,倘敢不遵,一經察出或被指禀,即嚴拏追賠,決不姑寬。
凜之,毋違!此碑。
董事王坤生、陳山、陳興旺、□□□等。
計開店屋住址: 廟後對面店屋一座,直進至尾,天井具全。
廟後左畔店屋一座,二進;天井、樓具全。
廟後右畔店屋一座,二進;天井、廚房具全。
廟前右邊店屋一座,二進。
豬仔市店屋,三■〈木間〉毗連;内有勒碑為據。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給。
按:碑在鹿港鎮,嵌于該鎮興安宮内左牆。
高一八五公分,寬八五公分;花崗石。
字迹尚明;人名阙三字,系加以剜取,非天然剝泐者。
上端有「奉憲勒碑」四大字,似隸書。
長濟義橋田産谕示碑(光緒十八年) 補用直隸州即補縣正堂代理埔裡社撫民分府劉,為勒石示谕事。
案據集集街紳董林天龍、吳玉振、黃東绮、陳長江、董鐘奇、黃達理簽禀稱:集集草嶺山腳有溪河一條,遇春夏之間,久雨纏綿,山水暴至,行人出入甚是為艱。
幸逢列憲大人親見斯苦,不忍坐視,願為倡捐;遂邀同集集紳董等出為捐題,共成義舉。
茲已先買劉烏番水田一段,經丈二甲零三□□□八絲,時值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全年共計小租粟四十石,以為逐年倩工開費之資。
謹繳契書丈單五紙呈上,懇請存案出示等情,計繳單契五紙到廳。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所屬士庶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立義橋,系為地方便民起見;置買田産,以資經費。
簰夫人等,由該紳董等雇用,給發工資,不取民間分文渡費;該簰夫等,亦不得籍端勒索,緻幹查究不貸。
各宜凜遵!特示。
簡放總鎮餘保元為興起義舉,設立草嶺、風空二處簰橋;曾定記兼監修造。
分府劉威喜捐三十五兩,總鎮餘保元捐二十一兩,委員李烇喜捐七兩,委員程邦基捐七兩,委員王錫圭捐七兩,北協吳光忠捐四兩二錢,曾定記捐七兩,林天龍捐七兩,陳長江捐九兩,吳合用捐七兩,同□号捐七兩,黃隆旺捐七兩,陳經邦捐二十兩,陳紹道捐十五兩,鄭占魁捐十五兩,黃再興捐十兩,鄭阿聆捐十兩,瑞元号捐十八兩,陳萬福捐十四兩,陳達聰十兩,陳川離捐十兩,王元利捐七兩,原記号捐四兩一錢,陳宗英捐七兩,何合順捐四兩二錢,杜乞食捐三兩,張德行捐三兩,劉德元捐二兩一錢,陳坤号捐二兩一錢,黃興号捐六兩,吳振坤捐一兩四錢,陳合源捐一兩四錢,陳連欉捐一兩四錢,林有泰捐一兩四錢,張智号捐一兩四錢,廖正和捐一兩,蔡老色絹一兩,吳振順捐七錢,楊謙益捐七錢,林泉利捐七錢,陳長源捐七錢,陳源興捐七錢,吳振美捐七錢,陳海瑞捐七錢,陳金春捐七錢,張媽成六錢,楊永春六錢。
開買田共平一百七十八兩,開石牌橋費五十二兩。
光緒壬辰十八年二月□□日立。
按:碑在集集鎮,原豎于該鎮公園内,今仆于媽祖廟廣成宮前。
高一一九公分,寬五九公分;砂岩。
稍殘,宇迹下段剝泐尤甚;上端有「長濟義橋」四大字,楷書。
喜捐銀兩,多用舊式碼子字,茲悉改之。
給示人,當為埔裡社通判劉威。
五福圳結狀谕示碑(光緒二十年) 特授台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台令葉、苗令沈勘谕具遵依甘結狀。
本年亢旱,台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照舊章程,樸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
不意,中途被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戆)在枋寮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緻台邑大肚保水田,更益幹涸,紛紛争控,緻令填塞圳道。
今經台、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戆)所開兩圳,已曆二千餘年之久。
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
且當年溪流充足,以其有餘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于此無損、于彼有益,有何不可?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舊引灌。
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幹渴;斷令于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複引灌一晝夜。
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準,俾資渴飲。
兩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時引灌,無得争多競寡,緻滋事端。
張廷材(即張戆)等須知樸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台邑大肚堡應有之水份,現系情讓;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為例。
務亟自覓水源,開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
着各具結完案,自此定斷以後,永不準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埤圳等情;并着遵照大肚保衆業戶等遵照。
合具遵依結是實。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三月谕示,九月勒碑)。
按:原碑已失。
文載「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并雲:『在大肚中堡大莊』。
五福圳争水示禁碑(光緒二十年)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台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
案據台屬大肚西堡業戶蔡源順等禀控苗屬墩仔腳莊張程材等争水滋鬧一案,當經劄饬台、苗兩縣會同勘訊禀覆。
旋據蔡源順以張程材違斷糾衆絕流等情覆控并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并着張程材抱告陳逢源傳谕息事。
台、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堡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
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盡可設法開浚引灌,兼可□□;豐疇之水,何必圖占肇釁!姑念因旱争水,亦非故意苛求。
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龃龉。
除立案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啟争端,緻幹咎戾。
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十年九月□□日給。
按:碑在梧栖鎮,嵌于該鎮大莊浩天宮内牆。
高一三五公分,寬五○公分;花崗石。
字迹尚明;上端有「五福圳告示」五大字,楷書。
給示人,當為台灣知府陳文騄。
小險圳水份谕示碑(光緒二十一年) 台灣縣邑主葉堂谕: 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系嘉慶十六年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衆業戶李寝等所立。
言明十四園内水份之人,照份鸠銀一百二十六元,交與圳長收入,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
所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阄内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衆分。
至該圳水汴,原有定處分流;有後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内之額。
雖有分汴水份,須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槔等語。
訊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系灌草鞋墩一帶高田。
舊時圳水不敷灌溉,隻可布種單季;自十四阄内開浚以後,始得布種兩季。
但水源不盛,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歲,僅足敷十四阄份内之業。
常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布種早冬,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獲豐收,習為固然。
茲值舊、今兩年俱憂天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則計圖自利,公然布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攔阻,轉被呈控,殊屬刁健可惡!并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阄份内之業,得種早季;□□水租以份内先已各出重資也。
至晚季時,天必多雨,則不論份内、份外,任共布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
今斷令李定邦仍照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無水份,隻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損人,緻幹衆怒。
至匏仔寮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種晚季,仍應照常完納圳租,毋得藉口違抗,重啟釁端。
着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年三月間約字,着即照抄一紙付卷;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
此谕。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按:碑在草屯鎮,豎于該鎮公園内。
高九七公分,寬五四公分,花崗石;字迹整齊。
按「馬關條約」訂立于是年三月二十三日(公曆四月十七日),而台灣民主國獨立于四月二十七日(域曆五月二十一日);直可謂系清代最後之石碑也。
岸裡社西界址碑 東保岸裡等社界址:至大甲溪南感恩社交界大坪頂分水為界。
西保大甲溪南感恩社界址:至大坪頂與岸裡等社交界分水為界。
按:碑在清水鎮,豎于該鎮東郊大肚丘陵分水嶺上大突寮附近(土名石碑仔)旱田中。
高六五公分,寬四二公分;花崗石,字迹剝泐殆盡。
一碑兩面,前條向西、後條朝東。
前段與上端,均雕「奉憲」二大字,楷書。
字數雖寥寥無幾,但系表示岸裡、感恩二社境域交界,實為珍貴文物。
其成立年代,或即在岸裡社極盛期之乾隆末年欤?
嗣據該紳董佥禀,複經饬□□□□□□經本分府确查,德化社年額收支存剩項下尚有餘資,亟應核實開銷,以杜侵蝕。
即據紳董公禀前來,□□谕饬,永遠遵辦。
為此,谕仰明善堂紳董等即便遵照,務将年額收支存剩項下開條款,各□□認真辦理□□;毋許以私冒公,有名無實。
□辦理外,赢餘若幹,如數核實,彙造清冊,禀繳赴縣,以憑察核。
該前□□□□□為至要。
切切!特谕。
同治八年九月。
按:碑在大甲鎮,豎于該鎮媽祖廟鎮瀾宮前右側。
高一四三公分,寬七二公分;砂岩。
下端字迹剝泐殆盡;上端有「碑記」二大字,楷書。
給示人,當為淡水同知富樂賀。
至其年額收支存剩項下之應開支條款,即見後碑。
水沙連社丁首索詐示禁碑(光緒元年) 欽加知府銜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級□□加六級紀錄八次石,為遵劄示禁事。
本年六月二十二日,蒙本道憲夏劄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奉欽差大臣沈□□:彰屬水沙連水裡六社總社丁黃天肥、總通事毛□、草地主目改旦、屯丁首已農觀、莊□黃□仲等禀稱:緣水社化番□乾隆五十三年獲解林逆家屬,蒙欽憲福奉準,賞給頭社、水社屯番九十名,各配屯饷,就嘉義縣給□洋銀七百二十元,曆領無異。
至道光年間,或發或不發,番苦饑寒。
鹹豐六年,蒙邑主再發給三季以□,□知書吏作何吞漁,分支不發。
水沙連六社番經肥保結,首先歸化,實有功朝廷,乃□加獎,給發屯饷。
□水沙連社丁首石天開,膽将六社所産青苎、茶心、筍幹、材木、牛隻,勒向打□,抽費甚多;番社内物件、園畲,擅行出彲占收。
番民倍加困苦,每向肥等□乞禁止,無如卵石不敵,莫奈他何!況原理番廳□□社丁首□,遂敢□□□□不息,例外勒番;将來欲招歸化,觀此心驚,必至裹足不前。
是□□強抽,而□□不□□□。
若肥等□□□□□視不忍,欲較釀禍,進退維谷。
幸逢欽憲大人臨莅斯土,正民番得見青天,□工□□□乞□□□□□□蘇,奉批台灣道查明石天開派充社首,是□□抽費,系奉公□□入□□□□□□□裁□,系侵□□□□辦理,毋任朦混等因。
奉此,查石天開派充社首及嘉義縣發給屯饷,定例若幹,均未□該廳縣報明□□□核辦。
共抽費系屬私收,亟應查明,先行禁革,以除積弊。
合亟劄饬□到該廳,立即遵照示禁。
一面□□□□,系何時派充社首,如何藉官索詐?克日澈究,革辦具報,毋稍朦混□延。
切切!此劄等因。
奉此,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水沙連社民番人等知悉:凡有頭水社、貓囒、沈樂等社□□□□□□物件、牛隻,一概不準石天開□單抽費;并社内物件、園畲,亦不準石天開擅行出彲占收,困苦民番。
自示之後,倘石天開仍敢故犯,爾等立即具控,定即嚴拏,從重究辦。
其各遵照,毋違!特示。
光緒元年六月二十四日給。
按:碑在集集鎮,仆于該鎮媽祖廟廣盛宮前。
高一一八公分,寬五七公分;砂岩。
字迹剝泐既甚;中央穿凹一孔,經約四公分。
給示人北路理番同知石,待考。
文中所載道憲夏,當為台灣兵備道夏獻綸;欽差大臣沈,當為沈葆桢。
私人番境撤禁告示碑(光緒元年) 欽命提督銜福建台澎挂印總鎮振勇巴圖魯張、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台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夏,為出示曉谕事。
照得台地現在開辟後山,舊例應行弛禁;經欽差大臣沈奏奉上谕:福建台灣全島自隸版圖以來,因後山各番習俗□異,曾禁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以杜滋生事端。
現經規制,自宜因時變通。
所有從前不準民人渡台各例禁,着悉與開除。
其販買鐵、竹兩項,并着一律弛禁,以廣招徕。
該部知道。
欽此。
轉行到道。
除移行欽遵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合屬紳商、士庶、軍民人等知悉:從前不準内地民人渡台及私入番境各例禁,現已一律開除,不複禁止。
台地所産大小竹竿以及打造農器等項生熟鐵斤,均聽民間販運。
其内山所産藤條,并由本司道通行開禁,将藤行裁革。
如所轄文武、汛口員弁、兵役及通事、匠首人等仍有藉端扣留勒索情事,官則撤參,兵役、通事、匠首即立提究辦,決不姑寬。
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八日給,告示。
按:碑在鹿谷鄉,豎于該鄉新寮公路旁。
高一三三公分,寬六○公分;砂岩。
字迹尚明,但每行字數不齊。
給告示人台澎兵備道夏,當為夏獻綸。
文述撤禁民人私入番境事,足證清末開山撫番議起,中部山地水沙連一帶人文景象頓呈活躍;則本碑實為珍貴史料也。
買補倉糧示禁碑(光緒二年) 欽命總理船政大臣福建巡撫部院丁,為示禁事。
照得各屬買補倉糧,例應在于粜谷處所按照時值,就市公平采購,現買現交,不準指派累民;久經通饬在案。
茲本部院訪聞台灣府屬各縣往往藉買補為名,苛派業戶承辦;縣中并未給價,遞年就田勻攤,分上下忙,折價完繳。
甚因收不足數,減折列抵交代;病國殃民,深堪發指! 除一面查追外,合亟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台屬吏民人等知悉:嗣後買補倉谷,毋論數目多寡,由官自行采辦,不準顆粒累民。
倘有承行吏書敢再勒派業戶按照田畝繳價,許受累者指名禀究;除将該管官查參外定當饬提該衙蠹,立斃杖下。
本部院言出法随,幸勿以身嘗試。
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二年二月□□日給。
按:碑在北鬥鎮,仆于該鎮媽祖廟奠安宮左廂。
高九七公分,寬五四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上端有浮雕,下端左角已殘。
遷善社番勒索示禁碑(光緒十二年)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示禁事。
照得案據大肚堡欽加道銜蔡占鳌、訓導楊清珠、生員蔡為章、林青、楊富年、楊崧嶽、陳增培、監生陳如海、蔡瑞源等禀稱:本堡八張犁莊與該處遷善社比連,番民雜處。
每有棍番相傳套語,藉以民間置買田園,無論何地,概屬番墾;是以勒索習以常,名日社規。
凡遇莊民喪喜等事,疊自呼男喚女,聚黨呵聲,到處藉索。
富者任其取攜,免受蹧躂;貧者告以困乏,每被橫行。
遷善社番首添敏星,挾衆控陳肚允占葬黨毆等語一案:伏查陳肚允即陳道蘊,殡埋父棺在祖墳邊,址在鹿寮山後;系承伊祖遺業,曆今五十餘載,字據可稽,與遷善社毫無幹涉。
讵棍番添敏星不思故轍淩夷,反敢粧飾倒誣,希圖得計。
而該處莊民被勒,原非一次;如陳道蘊等家貧莫措,籌葬維艱,奚堪遭此狼毒。
倘從此而不洗除惡習,贻害胡底!叩乞示禁止等情到案。
據此,前縣未及示禁卸篆,本縣莅任接準移交,合行出示嚴禁。
為此,仰大肚保遷善社各屯街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凡遇莊民有喜慶喪葬等事,不準仍前率黨任意勒索花紅、酒禮,以免滋生事端。
倘敢故違,複蹈前轍,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當拘案,從嚴究辦,決不姑寬。
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日給貼大肚堡沙輔街曉谕。
按:碑在沙鹿鎮,仆于該鎮天公廟前。
高一○五公分,寬四八公分,花崗石。
字迹尚明,但每行字數不齊。
據『本堡八張犁莊與該處遷善社比連,番民雜處。
每有棍番相傳套語,籍以民間置買田園,無論何地,概屬番墾。
是以勒索習以常,名曰社規』等語,可見道光初平埔族遷徙後,仍有部份沙辘番留住故土與漢人為伍以迄清末也。
興安宮公業示禁碑(光緒十三年) 賞戴花翎即補清軍府代理中路撫民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龍,為刊立石碑事。
案據鹿港興安宮董事王坤生等禀稱:竊興安宮者,建自開台之初,曆有年所。
落成之後,置有厝屋七座,為宮内公業;租賃之款,以作年間祭祀之資。
先人設立,後輩相傳,辦理無異。
該厝屋基址坐落、四至,前有墾單契據;因戴逆亂後,遺失無餘,僅存簿據為憑。
惟近年來,宮内公業,多被土人觊觎,生心圖占。
已往者實難追究;現存七間,開單呈電。
若不急行禀請給照,恐将來被占,則祭祀将廢耳。
生等均居海外,無不仰沾恩澤。
伏乞俯念天上聖母祭祀之公業,恩準給予執照;并乞饬承存案,以垂永遠。
俾土惡不敢生心觊觎,生等不勝感激之至。
切叩等情。
據此,當經饬據差查禀覆前來,除給發執照外,合立石碑。
為此,碑仰合屬軍民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稅應納興安宮公置地基店屋租稅,遵照認向本宮值年董事承稅;毋得私授短折,藉端阻撓以及持強抗霸。
該董事亦宜秉公收稅,辦理宮内春秋祭祀;不許侵漁克扣,緻廢公事。
自立碑之後,倘敢不遵,一經察出或被指禀,即嚴拏追賠,決不姑寬。
凜之,毋違!此碑。
董事王坤生、陳山、陳興旺、□□□等。
計開店屋住址: 廟後對面店屋一座,直進至尾,天井具全。
廟後左畔店屋一座,二進;天井、樓具全。
廟後右畔店屋一座,二進;天井、廚房具全。
廟前右邊店屋一座,二進。
豬仔市店屋,三■〈木間〉毗連;内有勒碑為據。
光緒十三年十月□□日給。
按:碑在鹿港鎮,嵌于該鎮興安宮内左牆。
高一八五公分,寬八五公分;花崗石。
字迹尚明;人名阙三字,系加以剜取,非天然剝泐者。
上端有「奉憲勒碑」四大字,似隸書。
長濟義橋田産谕示碑(光緒十八年) 補用直隸州即補縣正堂代理埔裡社撫民分府劉,為勒石示谕事。
案據集集街紳董林天龍、吳玉振、黃東绮、陳長江、董鐘奇、黃達理簽禀稱:集集草嶺山腳有溪河一條,遇春夏之間,久雨纏綿,山水暴至,行人出入甚是為艱。
幸逢列憲大人親見斯苦,不忍坐視,願為倡捐;遂邀同集集紳董等出為捐題,共成義舉。
茲已先買劉烏番水田一段,經丈二甲零三□□□八絲,時值田價銀二百五十大員;全年共計小租粟四十石,以為逐年倩工開費之資。
謹繳契書丈單五紙呈上,懇請存案出示等情,計繳單契五紙到廳。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仰所屬士庶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立義橋,系為地方便民起見;置買田産,以資經費。
簰夫人等,由該紳董等雇用,給發工資,不取民間分文渡費;該簰夫等,亦不得籍端勒索,緻幹查究不貸。
各宜凜遵!特示。
簡放總鎮餘保元為興起義舉,設立草嶺、風空二處簰橋;曾定記兼監修造。
分府劉威喜捐三十五兩,總鎮餘保元捐二十一兩,委員李烇喜捐七兩,委員程邦基捐七兩,委員王錫圭捐七兩,北協吳光忠捐四兩二錢,曾定記捐七兩,林天龍捐七兩,陳長江捐九兩,吳合用捐七兩,同□号捐七兩,黃隆旺捐七兩,陳經邦捐二十兩,陳紹道捐十五兩,鄭占魁捐十五兩,黃再興捐十兩,鄭阿聆捐十兩,瑞元号捐十八兩,陳萬福捐十四兩,陳達聰十兩,陳川離捐十兩,王元利捐七兩,原記号捐四兩一錢,陳宗英捐七兩,何合順捐四兩二錢,杜乞食捐三兩,張德行捐三兩,劉德元捐二兩一錢,陳坤号捐二兩一錢,黃興号捐六兩,吳振坤捐一兩四錢,陳合源捐一兩四錢,陳連欉捐一兩四錢,林有泰捐一兩四錢,張智号捐一兩四錢,廖正和捐一兩,蔡老色絹一兩,吳振順捐七錢,楊謙益捐七錢,林泉利捐七錢,陳長源捐七錢,陳源興捐七錢,吳振美捐七錢,陳海瑞捐七錢,陳金春捐七錢,張媽成六錢,楊永春六錢。
開買田共平一百七十八兩,開石牌橋費五十二兩。
光緒壬辰十八年二月□□日立。
按:碑在集集鎮,原豎于該鎮公園内,今仆于媽祖廟廣成宮前。
高一一九公分,寬五九公分;砂岩。
稍殘,宇迹下段剝泐尤甚;上端有「長濟義橋」四大字,楷書。
喜捐銀兩,多用舊式碼子字,茲悉改之。
給示人,當為埔裡社通判劉威。
五福圳結狀谕示碑(光緒二十年) 特授台灣府知府在任候補道陳,仰台令葉、苗令沈勘谕具遵依甘結狀。
本年亢旱,台灣縣大肚保之人循照舊章程,樸仔籬地方決三分之水。
不意,中途被苗栗縣民張廷材(即張戆)在枋寮地方之下鑿圳兩道,橫截溪流;緻台邑大肚保水田,更益幹涸,紛紛争控,緻令填塞圳道。
今經台、苗兩縣會勘定斷:查張廷材(即張戆)所開兩圳,已曆二千餘年之久。
其上流穿山數十丈,所費工資尤屬不輕;以兩圳須令填塞,實有為難。
且當年溪流充足,以其有餘分潤墩仔腳等處各莊之旱田,于此無損、于彼有益,有何不可?斷令不必填塞,常年溪水充足,仍照舊引灌。
至現時圳道不通,墩仔腳等處各莊人民牲畜皆憂幹渴;斷令于四月初三日引灌一晝夜,如再不雨,四月十一日複引灌一晝夜。
嗣後每隔八日,引灌一次,仍以一晝夜為準,俾資渴飲。
兩邑之民,各宜遵照,按時引灌,無得争多競寡,緻滋事端。
張廷材(即張戆)等須知樸仔籬所決三分之水,本屬台邑大肚堡應有之水份,現系情讓;以後如再遇旱歲,不得援以為例。
務亟自覓水源,開浚疏通,令其充沛,以防備災;庶乎利己而不損人,方臻妥當。
着各具結完案,自此定斷以後,永不準在大甲溪濱另穿山洞及另開埤圳等情;并着遵照大肚保衆業戶等遵照。
合具遵依結是實。
光緒二十年(歲次甲午年)九月□□日立置(三月谕示,九月勒碑)。
按:原碑已失。
文載「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并雲:『在大肚中堡大莊』。
五福圳争水示禁碑(光緒二十年) 欽加二品銜候補道辦理中路營務處兼統彰化防軍屯兵水勇等營台灣府正堂加四級陳,為勒石示禁事。
案據台屬大肚西堡業戶蔡源順等禀控苗屬墩仔腳莊張程材等争水滋鬧一案,當經劄饬台、苗兩縣會同勘訊禀覆。
旋據蔡源順以張程材違斷糾衆絕流等情覆控并據甲首蔡畜等來府具呈,即經本府親提訊斷,并着張程材抱告陳逢源傳谕息事。
台、苗兩縣人民皆為赤子,本府一視同仁,何分厚薄?第查西堡三分之水,從前涉訟斷定,有案可稽。
墩仔腳十三莊本無水份,且毗鄰大安溪,盡可設法開浚引灌,兼可□□;豐疇之水,何必圖占肇釁!姑念因旱争水,亦非故意苛求。
嗣後,惟當恪守舊規,勿得再有龃龉。
除立案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前定斷案,毋得再啟争端,緻幹咎戾。
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二十年九月□□日給。
按:碑在梧栖鎮,嵌于該鎮大莊浩天宮内牆。
高一三五公分,寬五○公分;花崗石。
字迹尚明;上端有「五福圳告示」五大字,楷書。
給示人,當為台灣知府陳文騄。
小險圳水份谕示碑(光緒二十一年) 台灣縣邑主葉堂谕: 查驗李定邦等繳合約十四紙,系嘉慶十六年三月間草鞋墩山腳莊衆業戶李寝等所立。
言明十四園内水份之人,照份鸠銀一百二十六元,交與圳長收入,資需工食,得便用力疏決。
所有上季圳流與十四阄内出銀者輪灌,下季照原通洋衆分。
至該圳水汴,原有定處分流;有後辟埔田,不在本圳水份内之額。
雖有分汴水份,須灌汴下額田;不許順便混藉上截及濫踏水車、擅用吊槔等語。
訊悉所控之水份,名曰「小險圳」,系灌草鞋墩一帶高田。
舊時圳水不敷灌溉,隻可布種單季;自十四阄内開浚以後,始得布種兩季。
但水源不盛,天時多雨,尚可分灌他田;若遇旱歲,僅足敷十四阄份内之業。
常年李妙等雖無水份,亦或布種早冬,以望時雨;如雨水充足,亦獲豐收,習為固然。
茲值舊、今兩年俱憂天旱,去年猶未滋口舌,至今歲則計圖自利,公然布種早季,截水灌溉;有水份者出而攔阻,轉被呈控,殊屬刁健可惡!并訊悉小險圳所溉之田,惟十四阄份内之業,得種早季;□□水租以份内先已各出重資也。
至晚季時,天必多雨,則不論份内、份外,任共布種,令佃各出水租,以備修圳之資。
今斷令李定邦仍照舊約,秉公辦理圳務;李妙本無水份,隻得專種單季,不得利己損人,緻幹衆怒。
至匏仔寮地方之田,李妙等布種晚季,仍應照常完納圳租,毋得藉口違抗,重啟釁端。
着各具結完案,所繳嘉慶十六年三月間約字,着即照抄一紙付卷;原約及契據,均各發還。
此谕。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按:碑在草屯鎮,豎于該鎮公園内。
高九七公分,寬五四公分,花崗石;字迹整齊。
按「馬關條約」訂立于是年三月二十三日(公曆四月十七日),而台灣民主國獨立于四月二十七日(域曆五月二十一日);直可謂系清代最後之石碑也。
岸裡社西界址碑 東保岸裡等社界址:至大甲溪南感恩社交界大坪頂分水為界。
西保大甲溪南感恩社界址:至大坪頂與岸裡等社交界分水為界。
按:碑在清水鎮,豎于該鎮東郊大肚丘陵分水嶺上大突寮附近(土名石碑仔)旱田中。
高六五公分,寬四二公分;花崗石,字迹剝泐殆盡。
一碑兩面,前條向西、後條朝東。
前段與上端,均雕「奉憲」二大字,楷書。
字數雖寥寥無幾,但系表示岸裡、感恩二社境域交界,實為珍貴文物。
其成立年代,或即在岸裡社極盛期之乾隆末年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