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示谕

關燈
何連進捐銀五十員,劉文貢公捐銀五十員,徐泰俊公捐銀五十員,邱逢美捐銀五十員,廖衍隆捐銀五十員,廖玉賜捐銀五十員,王立源捐銀五十員,林時明捐銀五十員,林時德捐銀五十員,林迪祥捐銀三十員,李朝文捐銀三十員,陳欽華捐銀三十員,連肇基公捐銀三十員,詹玉秀捐銀三十員,監生曾超華捐銀二十六員,吳德文公捐銀二十四員,張龍生捐銀二十四員,曾百念公捐銀二十員,詹來财捐銀二十員,紳耆許奕馨捐銀二十員,廖德秀捐銀二十員,李協英捐銀二十員,張衍勞捐銀十六員,劉□桃捐銀十六員,葉德星捐銀十五員,劉中立捐銀十四員,詹來道捐銀十二員,林兆魁捐銀十二員,黃生元捐銀十二員,郭鳳儀捐銀十二員,羅來桂、劉朝宗、劉□光、張仁來、邱毓義、劉仕□、陳日陽、朱五□、林正裕、黃揚鳳、邱□雲、張□标、徐兩儀、馬庚麟、王良舉、張聰□(五十六員)、林成□、管□□、楊□□、廖□溫、郭宏開、賴發盛、李□奮,以上捐銀十二員。

     按:碑在東勢鎮,嵌于該鎮三山國王廟内左牆。

    高一三四公分,寬八九公分;花崗石。

    字迹上段尚明,下部多阙;上端有「樂助義渡」四大字,楷書。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即李廷璧。

     埔鹽莊占墾短納谕示碑(道光十五年) 署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特示勒石曉谕,以垂永遠事。

     案據馬芝遴社番都來明等佥告業戶施繼善等藉界占墾隐匿短納一案,業經前任丈量示谕,□□在案。

    茲傳集原、被,覆訊勘明。

     緣埔鹽等莊課業,前系施嘉鑄給墾,典與施聚敬管業,配完供耗,納番口糧。

    後施嘉鑄積欠正供膏夥,施聚敬無力承找,而且亦欠供耗,經呈前縣着将此業絕賣施繼善,清完積欠供課膏夥,當堂立契報稅,給示管掌,四至界址分明。

    業戶施繼善照界管業,界外均屬業戶課稅,并無餘埔溪埧浮複可以占墾。

    因社番以過戶要索花紅不遂,藉端混控;今既經悔過,退呈到案供明,從寬免究。

    其業戶施繼善戶下貢生施占魁憑契界址管業,供耗清款,勘訊并無占墾短納情事,應無庸議。

    案内人證,概免提質,以省拖累。

     除取具二比依結,分别詳移将案注銷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埔鹽等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業戶施繼善課業應納大租谷者,務須按甲仍向施繼善交納;所有莊場、牛埔、圳掘,應聽該業戶管掌。

    該莊佃不得藉端私向社番給墾抗霸。

    如敢抗違,一經察出或被指禀,定行拏究。

    該社番倘再藉端索控,一并拘究不貸。

    該業戶亦宜秉公收租,完課納糧,不得藉欠短納,緻幹□□。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五年五月□□日立碑。

     按:碑在埔鹽鄉,豎于南新村南勢埔路旁。

    一碑兩面,此系南面者;北面為嘉慶二十二年征收完課論示碑(見前)。

    高一九○公分,寬九五公分;砂岩。

    字迹尚明,每行字數不齊;上端有浮雕。

    給示人陳,當為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海防同知陳盛韶。

     武廟擡棄病人示禁碑(道光二十四年) 調署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魏,為勒石示禁事。

     據職員吳春□、生員王廷輝、楊學周、吳璋、監生黃隆錫、陳世輝、劉文輝暨南門街耆李彭等及衆鋪戶呈稱:台灣乃閩、粵雜處,彰邑又系南北當途,前因本街武廟以及龍王廟檐前每有無依羁旅患病莫栖,投卧其處,直僵橫偃,露體亵身;不特渎侮聖神,而且穢濁街衢、雨陽蒸濕,十無一生。

    道光十二年間,有街耆吳圭晉倡邀監生黃隆錫、鋪鄰許再生、許贻謀等出首捐赀,就于廟右隙地蓋造瓦屋兩間,名曰「善養所」。

    嗣因栖止者多,屋室窄隘;上年春複再勸捐,翻蓋添造,共有一廳四房,内并備設床蓆被鋪以及粗用器皿,收養孤苦病民。

    誠恐混淆,故左居安養病人、右系危險孤客,使其生死異處,穢濁不得相侵。

    仍雇老成一人在彼看管,應接湯水;遇有病故,即知會街耆,捐赀棺殓擡埋。

    又有鋪戶許寶源資助瓦磚,镌刻死者籍貫、姓名;如渠親人到處尋覓,可以拾骸歸裡。

    并有王以義堂、吳祝豐館、蔡合和、陳益源等施舍棺木,俾窮途孤客生死有所,不緻瞑目濕露,立法不為不周。

    不料迩有不法奸徒,暮夜将不明來曆之人混行擡進,不伺看守之人詢問,急棄而走。

    揆厥行徑,或系該親懼死贻累開費;或有被毆服毒,暧昧不清情弊,恐釀事端,以卸其罪。

    幾緻養生之所,反為奸徒卸禍之門。

    若不佥懇示禁,将來贻害非淺。

    伏乞恩準出示,勒石嚴禁,使奸惡知所儆畏。

    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除批準外,合行勒石示禁。

    為此,示仰合邑士庶兵民人等知悉:爾等務宜恪遵禁令,毋許暮夜将病人擡棄于善養所内,計圖卸禍。

    即使窮乏無依、患病孤客欲行投止,須照舊章,先向看所之人報明來曆,登記入簿,然後再準進宿。

    自示之後,倘敢故違,再行強擡病人棄置或不報明來由強橫投栖者,許該看所之人密報街耆拏解赴縣,以憑從重究辦,決不姑寬。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四年八月□□日給。

    泉郡石室居镌。

     按:碑在彰化市,嵌于該市關帝廟外右牆。

    高七○公分,寬四三公分,闆岩;字迹完整。

     誣控肆毒示禁碑(鹹豐二年)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随帶軍功加一級紀錄十次高,為誣控肆毒等事。

     上年十二月初六日,據樸仔裡保舉人利鵬程、職員劉章職、廪生劉森栾、謝瓊枝、監生黃熙光、邱青雲、許朝清、楊于榮、劉玉華、張隽英、生員黃豫林、劉及鋒、林錫光、劉國馨、邱育楠、張式金、田利見、劉廷揚、鄉耆連作文、楊辛義、林成章、李榮光、謝琪芳、謝昌喜、謝季鋒等佥呈:竊思民風由主術為轉移,故官清則民樂。

    然亦有官清而民不樂者,何也?良由奸民較捏欺上,肆毒橫行,此風氣所由日蹙而日窮也。

    程等住樸仔裡保,俗尚刁橫,弊端日出。

    即如人命一案,自有正兇,亦有親疏;茲則不分親疏,株連一姓、誣捏莊鄰,懸指殷實為正兇、為幫兇、為主謀、為喝殺。

    又有健訟之徒,或唆使廢疾無賴之人,死而吓詐;或夜擡路傍水流之屍,移而索詐。

    又或妻孩病故,藉埋墳墓,□造犯斃。

    凡此,皆始則謀同保甲具禀,繼則較串書差□□;人命之虛實未究,株連之陷害難言。

    他若藉命而抄掠家赀,因仇而紊供善,局賭子弟,妒酷善良,勒寫僞契,肆行霸占:種種弊端,難以枚舉,程等傷心太息者久之。

    嘗有世家數代累積、農民半生辛勤,一遭荼毒,家業盡破,可不痛哉!欣逢視民如傷,通邑素仰。

    但害深草野,情壅上聞,勢得瀝陳流弊。

    佥懇出示預禁,嗣後若仍循惡習,在莊公正理應遵谕佥名禀明,拟究□□,庶刁風可息,強橫知儆。

    差役不得乘隙橫噬,良民亦得無事安業。

    将見人懷孔迩,愛若甘棠,雍雍乎一盛世也。

    切呈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樸仔裡保紳衿、士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藉命索詐、誣告株累,律幹反坐。

    自此勒碑示禁之後,倘敢仍蹈前轍,或經訪聞、或被告發,本縣言出法随,定即嚴究懲辦,決不寬貸。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鹹豐壬子二年二月□□日給。

     按:碑在東勢鎮,豎于該鎮三山國王廟前左側。

    高一四○公分,寬六○公分;砂岩。

    字迹尚明;上端有「告示」二大字,楷書。

     頂下圳私行墾築示禁碑(鹹豐二年) 特調彰化縣正堂加十級随帶軍功加一級紀錄十次高,為出示嚴禁事。

     本年三月初一日,據大肚保業戶□正王初□、□□□□□□□□□□□□□等呈稱:竊維供課賦稅,全□□功力役;而春耕夏耘,惟惜□□□□□□□□□□□。

    惟□□、龜山二課圳,此自雍正年間給墾戶于大肚溪中渡頭莊□□□□□□西條,引水灌溉。

    該埤頭埔地□□十餘裡,東至土□腳,西至溪,南至□□,北至□樓圳外。

    先墾戶王錦□□向番給買,廣留餘埔,以便遷□圳道,給□□□,□□□民番,屢滋事端,贻害埤圳。

    故前業戶楊振元、王錦□、林元吉、鄭文□、□□□于乾隆五十六年間赴前邑主宋佥懇,出示嚴禁在案。

    近因洪水□□□□□□移不一,而中渡頭莊楊眼、楊信記等因而争抉浮地,以緻滋□□□□□□□□。

    茲有楊來成、陳安、張連喜、楊流水等出為公親,□處息事,□□□□□□□□□築,引水灌田,不得藉□生端,均各悅服聽從。

    經公親楊來成等□□□□□□□前主示禁,各□□今久□。

    若不禀蒙再行出示嚴禁,誠恐□□□□□□□□□,贻害正非淺鮮。

    合亟抄粘前示□各佥叩,伏乞□□,國課民命□□□□□□再行出示嚴禁,俾免滋生事端,以累國課而害民命,合保均沾□□□□□。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大肚保附近莊民人等知悉:爾等□□□□□示禁,毋許在于圳埔私行墾築,緻壞圳岸,滋生事端。

    如散故違,許□□□□□赴縣,以憑拘究,決不寬貸。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鹹豐二年三月初八日給貼大肚保(下阙)。

     按:碑在大肚鄉,豎于該鄉大肚圳排水門旁。

    高一○○公分,寬六五公分,砂岩;字迹多剝泐;上端有「頂下圳」三大字,楷書。

    下端埋入砂地。

     筏夫勒索示禁碑(鹹豐七年) 即補分府攝理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狄,為勒石嚴禁筏夫酷索,以安行旅事。

     照得東螺西保北鬥街為南北通衢,寶鬥大溪及三條圳等處不得不藉筏夫渡載。

    但筏夫皆貪婪成性,需索多費;以緻行旅維艱,為害不淺。

    若不明定章程,何以昭劃一? 本攝縣下車以來,痛除積弊,當經谕饬聯安局紳士總理,着令召集筏夫,籌議給赀條款;毋許仍蹈前轍,再行濫索。

    該紳士總理業已妥議定規,禀覆前來。

    合将各條款開列于後,勒石示禁,以垂不朽。

    該筏夫務須常川駕撐,随到随渡。

    如尚敢勒索,着投明該局總董送案究懲,庶不負本攝縣保衛行旅之苦心也。

    特示。

     計開: 一、禁公差往來,不準鸩索,違者拏究。

     一、定大水:篙每把清錢一百文,次錢一百五十文。

    定小水:篙每把清錢五十文,次錢七十五文。

     一、定大水:客商行旅摃擔,每把清錢五十文,次錢七十五文。

    定小水:客商行旅摃擔,每把清錢二十文,次錢三十文。

     一、定大水:販擔每擔清錢三十文,次錢五十文。

    定小水:販擔每擔清錢十五文,次錢二十五文。

     一、定大水:行人每人清錢十六文,次錢二十五文。

    定小水:行人每人清錢八文,次錢十二文。

     鹹豐七年十月□□日,率聯安局紳士總理林建準、陳招賢、陳如璧、居步元、陳景福、謝後盈、張貴、楊貞元、王國珍、經管吳志仁、筏夫陳林同、許蘇莊、李謝江、楊守同立。

     按:碑在北鬥鎮,豎于該鎮媽祖廟奠安宮前左側。

    高一三五公分,寬六七公分;花崗石。

    字迹尚明;上端有「嚴禁筏夫勒索示碑」八大字,楷書。

     漳泉械鬥谕示碑(鹹豐八年) 候選府正堂調補淡水分府恩,為谕立碑示,随勸勉事。

     本年七月十二日,據竹南三保、四保總理謝秋、林衛文、王崑崗、謝玉麟、林文輝、陳文□、□□□□□□□□周天靈、貢生蔡學禮、董事張燕、莊正康鶴、黃連、邱卑綢、對保蔡照鄉、地保蔡光明、陳正道暨大甲街莊□□□□□□□□□□,無分氣類,懇請示谕立碑,以垂永遠事:竊謂幹稱為父,坤稱為母;□□□天地者,曰□覆載,即因此。

    彰□□□以□□□□□□□,為分氣類之秦、越;自内地而觀之,漳、泉、粵、廣各籍俱屬天家之版圖,疆界毗連,尤若友邦之兄弟。

    今即□□□□□□□□,有閩、粵、福、廣合志同方,奚至東西朔南隔膜相視?曾亦念聖朝保赤深心,原欲舉世成濟仁壽;官司□□至意,更願□共享升平緬被。

    率土之濱,莫非王臣;曷不仰體天朝恺恻之隐,而猥以逞分類也。

    且原漳、泉未□,□□□□□□始□□侶,及兩藉既開之際,恍若諸伯仲分釁之端。

    嗣後任志遷移,亦既各行其便,曷黨彼居漳,非我泉之□□;彼居泉,非我漳之□□。

    既俗情未化,嫌隙互生。

    試問若者為漳,乃祖乃父已在漳,豈無高、曾而在泉乎?若者為泉,乃祖乃父已在泉,豈無高、曾而在漳乎?淵源衍派,即百世之本支;更烏可骨肉相殘,大傷厥祖考心!然不特此地,鳥獸不可同群,斯人胥可□□□□□□配耦列□□閑,豈無父漳、母泉者乎?豈無父泉母漳者乎?若以分類而論,則父與母已不能一朝居矣子與親已□□□□□□。

    彰、泉非□□分,而且有難于分,此理甚明。

    何世人自昧有如此?究之,皆由奸人造謠,良善之蠱惑。

    子弟蔽锢、父兄□□,□□□□□□□□交界,悉歎流連。

    遂見殷實者囊傾橐倒,遊民者右有左宜;所謂鹬蚌相持,漁人得利者此耶!最可傷者,殺人之父,人亦殺其父;殺人之兄,人亦殺其兄。

    報複無已,而國法寬。

    迨至大兵剿捕,賊匪驚途,或就父兄而是問、或就戚族而牽連,是幹戈未定,而□□□□勝言;法紀欲伸,被累者莫可悉數。

    我等同人既非草木,曷可誤聽讒言而墜歹人術中哉!自今伊始,竊願兩籍之人,必□□□□其弟子,勸農工商賈,開以并生之理而擴充之,恃以受治之道而切指之。

    以同氣之情,而感其天性;以三尺之□,而□其□□。

    以敬無失,恭有禮共;相安于縻盡,相樂于無窮,豈不懿哉! 鹹豐八年十月□□日立。

     按:碑在大甲鎮,豎于該鎮貞節坊内。

    高一六○公分,寬五五公分;砂岩。

    下端字迹剝泐殆盡;上端有「奉憲漳泉牌記」六大字,楷書。

    給示人,當為淡水同知恩煜。

     大甲義學租谷谕示碑(同治七年) 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加十級紀錄十次嚴,為出示勒石,以垂永久事。

     照得本分府莅任之初,察訪地方風俗,知淡屬文風丕振,城鄉市鎮皆家弦戶誦,大有鄒魯之風。

    惟鄉僻處所,小民不知讀書之樂。

    當即出示曉谕:凡有窮鄉僻壤,均應設立義學,使貧寒子弟無力栽培者,皆入義學讀書;使其鹹知孝弟忠信、禮義廉恥,漸消其桀驚犯上之氣。

     本分府到大甲時,傳集紳耆王崑崗、蔡學禮、陳大賓、生員何清霖、張際文、童生王輯圭、陳福祺等,商議在大甲設義學一處,延師一人,月送修脯銀四元,生徒以十六人為限。

    查出前大甲巡檢黃,有捐題義學租谷二十五石;又在德化社番租内,提充義學租五十石,充作大甲義學師修脯。

    如有不敷,随時再行酌量題捐。

    茲已查出大甲巡檢署舊設義學租并德化社番租田畝坐落、界址、佃戶姓名,勒石碑示,以垂永久。

    特将該田畝坐落、界址,均開列于左。

    計開: 一、查大甲巡檢署提出之舊設義學租谷二十五石,址在竹南四保番仔寮前西畔;東至大溝為界,西至王媽田為界,南至小溝為界,北至大溝為界。

    佃人王榮、王朝。

     一、林祥記、張旦老下大安田二分三厘,應納大租谷三石。

    又承陳修文三十甲莊田一甲,應納大租谷八石。

    又承陳修文下大安田二甲五分,應納大租谷十三石二鬥。

    又承林盼下龜殼莊田二甲七分,應納大租谷二十二石二鬥四升。

    又承陳修文下大安田五分,應納大租谷四石。

    以上五條,林祥記戶下,應納大租谷共五十石零四鬥四升。

     同治七年三月初五日給。

     按:碑在大甲鎮,豎于該鎮媽祖廟鎮瀾宮右廂。

    高一二○公分,寬七三公分;砂岩。

    字迹尚明,但每行字數不齊。

    給示人,當為淡水同知嚴金清。

    文中田畝面積,有用舊式碼子字者;茲改之。

     德化社番租谕示碑(同治八年) 署台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富,為出示曉谕征收交納事。

     照得淡轄各屯番社之□□□□□□□□□□□□□□□□□□□□□□□□大社可收千餘石,小社亦有數百石。

    是為番社公業,由來既□□□□□□□□□□□□□□□□□□□正供錢糧開銷,社中公費,按給番衆口糧,□收支各□,均轉該業主,□□□□□□□□□□□□□□□□經充,當即希圖中飽,任意侵漁。

    如大甲德化社,原設業戶□□□□□□□□□□□□□□□□□□□□□出當,經改立新章,将業戶改為佃首,責成催收。

    某出納各款,由□□□□□□□□□□□□□□□□□□紳董等佥禀稱:大甲德化社番租業戶,曆年纏訟不休,先□□□□□□□□□□□□□□□□□□□□印串,每年征收租谷,準給發番丁口糧支用諸費以外,付□作□墊公□足□□□□□□□□□□。

    □恐複滋弊端,佥懇每年由塹城明善堂公刊□糧征收,□乞□□定案,以垂久遠。

    □□□□□□□□□□□,督同大甲明善堂紳董,妥為經理。

    嗣該紳等禀稱公選□人,招佃坐地收租,給□□□□□□□□□□□,□饬大甲紳董,會同協理。

     茲據禀稱,由該紳董公同刊□,征收支放,□司其事,□□可行。

    除給示□□□□□□押納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德化社佃首管下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曆年應納租谷,務須□□□納,制□執憑,以抵課項諸費;不準仍向該佃首等私相□受,欲圖短折拖延。

    倘敢故違,定即嚴拏究辮。

    □□毋違!特示。

     又奉憲谕:為立定條款,谕饬遵照,以垂久遠事。

    查□條款,經前分府□□□□□□□□責成催收。

    其收納各款
0.144075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