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示谕
關燈
小
中
大
,毋許地棍阻撓,藉端滋事。
倘敢抗違不遵,許該佃民指名具禀赴縣,以憑嚴拏究辦。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給。
按:碑在竹山鎮,豎于知溪厝舊路旁。
高一八七公分,寬八四公分;砂岩。
字迹稍剝泐;上端有「奉憲」兩大字,楷書。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雲龍。
文中所載前邑主韓,當為彰化知縣韓佐唐(乾隆二十二年任);前邑主胡,當為彰化知縣胡邦翰(乾隆二十六年任);前府憲蔣,當為台灣知府蔣允焄。
文述嚴禁裡差、地棍阻墾沙連保事;觀『乾隆三十年閏二月間,給各佃印照,準于山頭地角墾補二甲作一甲之額』等語,乃與乾隆三十九年彰化知縣張可傳豎于竹山鎮之「田園減則陞科谕示碑」(俗稱「二甲作一甲碑」)同屬一案。
蓋沙連地瘠租重,經減租後,大為促進漢人之開墾也。
官山義塚示禁碑(嘉慶二十年)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錢,為懇查原界,給示勒石,以垂永遠事。
案據職員王松、莊捷三、陳大用、廪生郭開榮、王有慶、陳大音、生員陳光輝、王瑞崗、楊名榜、劉開基、楊奎、監生潘大文等禀稱:竊豎碑原防于湮沒,施恩必計其萬全。
彰邑自建縣以來,東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塗崎山,北有辘沙坑山。
前因楊、林二家互相争控,以緻前主蘇勘定,一盡判作官山義塚,任民生樵死葬。
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謀,申詳示禁。
相沿至今,事久年湮。
上年九月間,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占,呈請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饬差查究等因。
伏查彰邑塚山原定界址,雖遭爽亂縣案焚失,而府卷猶存,曆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
不懇清厘勒石示禁,則奸民串番漫山墾園,營葬何地;遍處樹木,瘗朽安歸?甚有一種奸民盤踞坑仔内,綽号山鬼,私築窨堆,以索銀元;從則得葬,忤則行兇。
往往棺柩擡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貧者莫可如何。
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紅塗、挖賣山石,毋論縣龍過脈、人家墳茔,盡行挖壞。
曆年雖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
現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變為殺曜,龍體竟無完膚。
白骨橫鋪,奚堪暴露之慘!青磷化碧,盡成哭夜之悲。
聞者靡不傷心,見者為之下淚。
松等爰生恻隐,合再瀝陳。
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
至八卦亭落脈之處,亟應嚴加禁固,則縣龍無虞,合邑有賴。
仍懇劄饬該處坑仔内莊總董蔡雙林、蔡在、蔡竈、半線通土李璇玑、容仔、赤塗崎業戶施永昌各将所轄地段,傳谕占墾之家逐一歸荒。
再有抗延,随禀究辦。
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
将□與碑碣齊輝,盛德共山川不朽。
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查此案曆經示禁在案。
茲據前情,除劄饬各該總董等谕禁外,合行勒石示禁。
為此,仰合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後凡八卦山等處勘定義塚界内,加有奸徒私築窨堆、藉圖索詐,及掘取紅塗、山石,侵占開墾,緻礙縣治龍脈并傷人家墳墓者,許該總董指禀赴縣,以憑拏究。
該總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董事職員莊捷三、王松、陳大用、紳士鄭耀桢、張餘芳、袁啟俊、陳光弟、林開泰、詹捷能、鋪戶榮盛号、蘇文錦、李士梓、源源号、林天漢、許輝德、廖有綸、徐金英、開泰号、劉國直、林澤興、開春号、鄭捷登、許宛舍、洪益順、和茂号、敏芳号、餘碩隆、潘諸仡、胡覺、寶興号、泰源号、陳審觀、豐成号、集成号、長發号、錦源号、張芳遠、協珍号、泉興号、海利号、扶生号、林振隆、漳裕号、謝柳水同捐立。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給勒石。
按:碑在彰化市,原豎于八卦山義塚;後移于該市公園内。
高二○○公分,寬七八公分;花崗石。
字迹較整齊;上端陰刻「皇清」兩字,并有浮雕。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錢,當為錢燕喜。
文中所載前主蘇,當為彰化知縣蘇渭生(乾隆十三年任);前主胡,當為彰化知縣胡應魁(嘉慶元年任)。
「彰化縣志」「規制志」「義塚」有雲:『彰化縣各處官山,并無配納供課者。
前經縣主秦土望、劉辰駿、胡應魁、吳性誠曆任出示,聽民安葬在案。
又嘉慶十六年,神士王松、陳大用等禀稱,縣主楊桂森詣勘,清出各處官山義塚,嚴禁土豪勢惡侵占利墾,出示勒碑在案』。
所稱是否即指本碑,不得而知。
征收完課谕示碑(嘉慶二十二年)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斷繳清,勒石曉谕歸管,征收完課,以垂久遠事。
據業戶施繼善——即監生施嘉惠呈稱:緣惠祖戶施聚敬先後用價承典施長齡戶下施嘉鑄等馬芝保埔鹽莊草地田業,東至灣仔内南港溪墘為界,西至西勢湖南勢埔後灣仔溪墘□□莊水尾浸水莊邊為界,南至新莊尾角樹腳莊墘打廉莊園邊為界,北至台灣溝墘透好修莊擺宵溝底為界;公館、牛埔、水濫、■〈羽軍〉地、草埔地基,俱各在内。
因各房分居,生齒日繁,入不供出,将業先後割出,轉典多主,盈溢原典價三千六百餘元,緻施嘉鑄□贖二十餘載,蒙斷不能贖還,案懸莫結。
及仁爺莅治,清厘積課,而施嘉鑄懸欠供耗及海東書院膏火銀□計共數千,控就典業找洗清課,票傳聚敬戶下子孫施奧世暨惠等到案,俾令聽贖、别賣轉□抑或找價。
奈欲遵聽贖,則溢典之三千六百元,各房家貧,不能鸠出;且積欠供課一千五百餘元,亦在嚴追,無可征完。
是以蒙仁爺将施嘉鑄之業堂斷價銀一萬七千元,除原典價銀一萬一千四百元并貼埤圳銀一千元外,尚應找銀四千六百元,押令惠繼善戶承買歸管,□□溢典欠課之款,共銀五千餘元。
當據姻親吳希新等出勸,惠□□□以至親,久案莫結,積課繁累,不得不曲從聽勸,遵斷變業,代賠承□□,一結久案,而清兩□。
□□□□□□□□□□,公立找絕盡根契,當堂花押,□□□施奧世即監生施□琛暨各房應份子孫,佥立約據,付與惠繼善戶,過割入戶,永為子孫己業。
當□□典主,限期繳銀在案。
茲惠已遵限備足找價銀四千六百元,認清完聚敬戶内積欠供課;□承該各主并應完課租粟佃戶,未蒙示谕,難免觀望,緻稽延國課。
理合瀝情,伏乞始終全恩,照案出示曉谕各典主,□惠施繼善戶備價取贖歸管,及四至内田地一概應完課租各莊佃戶,向惠認稅納租,以便管業,國課不緻稽延等情。
據此,查此案先據施嘉鑄□禀施聚敬等抗贖,當經饬□,節次傳訊。
嗣據生員吳希新等具□□□施繼善遵斷備價四千六百元,找給施嘉鑄等清完課項;複經饬令施嘉鑄、施光選、施修□等當堂同立找絕杜賣契,畫押付執在案。
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谕該處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此項四至内産業田地,按照收成之□□□□□,交與施繼善收完供課。
倘有承典施聚敬名下者,一概聽憑施繼善備價取贖歸管。
均毋得刁難,緻幹查究。
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二年七月□□日立碑。
按:碑在埔鹽鄉,豎于南新村南勢埔路旁。
一碑兩面,此系北面者;南面為道光十五年埔鹽莊占墾短納谕示碑(見後)。
高一九○公分,寬九五公分;砂岩。
字迹剝泐既甚,每行字數不齊;上端有浮雕。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吳,當為吳性誠。
萬春宮廟産谕示碑(道光四年)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記大功二次紀錄十次李,為公捐成美,呈懇給示立案事。
道光四年二月初八日,據監生鄭卿雲、職員王雲鼎、監生張應喜、黃蘭慶、林開梅、林萬金、林永茂、林春魁、林■〈扌要〉觀等呈稱:竊雲等共捐佛番銀四百九十元内,雲己份多捐銀二十元,憑中置買蕭家祖遺阄分水田一處,坐落土名過溪仔莊,經丈一甲二分;東至直水溝、西至大溪、南至大岸田、北至路,界址明白;并帶埤圳水,通流灌溉。
年配納業戶吳大租粟五石,又配納大肚番租粟二石七鬥五升。
除将契據已赴房投稅外,雲等伏念拺東保藍興萬春宮崇祀天上聖母,溯自藍提憲開辟建蓋廟宇以來,計将百載;前年風雨漂刮傾頹,上年衆善士重修完竣,仍然巍峨,神德靈昭。
雲等公議,情願将公買之水田一處喜舍是廟,以作春秋祭祀并香燈之資。
年得租谷五十石發粜銀元内撥銀六元,交輔順将軍廟,以作香燈;又撥二元,交陣亡将軍廟香燈;又撥銀一元,交下新興街福德廟香資;而春秋二季,應祭無嗣故君子林益李爺孤墳。
其契據一切,俱交藍興萬春宮住持僧流傳掌管,辦理開除登數,以公服人;不得虛花濫開,契據亦不得私典私賣。
誠恐日久弊生,緻之鳥有;合瀝情佥懇,伏乞恩準,給示曉谕立案,以垂不朽等情。
據此,查鄭卿雲等公置田業,舍入各廟以為香燈祭祀之資,甚屬可嘉。
據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立案,給示曉谕。
為此,示仰拺東上、下保各村莊居民佃人等知悉:照得大墩過溪仔莊水田一處,系鄭卿雲等公置,喜舍各廟,以作祭祀香燈之業。
契□并稅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五号,年間應納租粟,該佃戶按照契據向萬春宮住持僧完納清楚。
不許私相典賣,緻幹拏究。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四年三月吉日給。
按:碑在台中市,豎于該市萬春宮牆外。
高一五○公分,寬七○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每行字數不齊;上端有浮雕。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振青。
和溪厝圳水份谕示碑(道光十一年) 特調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藐斷架翻等事。
案據沙連保和溪厝莊張九、曾南河、蔡武夷等呈稱:和溪厝莊田業,曆自乾隆二十八年間蒙前主韓勘明,詳請前憲鑿□嘉屬交界之清水溪,以資灌溉;并蒙前主□給勒碑記在案。
迨道光七年間,突有嘉邑九芎林莊張歐等恃為抄産管事,填塞九等圳道。
本莊埤長蔡令同九等各佃赴仁爺□□内呼控,經蒙會同前嘉邑陞憲王親臨詣勘,就地訊斷:該處圳道永照現勘情形,嘉屬得水六份、彰化得水四份,永着為例,毋許将來混争滋事等因;并取具二比依結,案卷煌煌确據。
不意本年三月間又旱,讵嘉邑蔡子張等竟以彼處抄田乏水,架赴嘉邑主張、府憲王控誣九等占埤奪水,□蒙府憲劄行仁爺會勘;□□□案經勘斷,九等凜遵,俱各照份得水,罔敢混争。
奈逢天旱,九等各田并皆灌溉無水,何獨張等抄田乏水,灌禾□□,膽敢藐斷架翻,□□□移,非蒙給示,竊恐将來遇旱乏水,勢必混争釀禍,九等贻□□□。
合亟遵照前斷,相率匍呼,并粘□前依結,叩乞始終全恩,賜準給示詳覆,以垂永遠,無贻後患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沙連保和溪厝莊等處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處圳水田園,務須遵照前斷,引水灌溉,毋許藉端滋事。
倘敢抗違混争,許該佃民具禀赴縣,以憑嚴究。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按:碑在竹山鎮,仆于和溪厝通往雲林坪舊路旁。
高一二五公分,寬七○公分;砂岩。
下段已殘,字迹稍剝泐;上端有「奉憲」二大字,楷書。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廷璧。
文中所載前主韓,當為彰化知縣韓琮;但其任職,「彰化縣志」「官秩志」作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待考。
沙辘牧埔示禁碑(道光十一年)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剀切示谕嚴禁事。
照得道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據沙辘大莊、陳厝莊、南簡莊、火燒橋、八張犁、海墘厝、三甲等呈稱上、下西勢牧埔,屢被民番占墾築田;前經呼蒙府憲汪、道憲糜、鎮憲武,均仰理番分憲張出示嚴禁,不許占築等情。
茲複相率呈稱嚴禁,立碑定界。
據此,除批準出示嚴禁外,合再剀切示谕嚴禁。
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照得牧埔乃系各莊課田牧養之地,經查界址,東抵課田界、西抵海界、南抵八張犁車路界、北抵小■〈冖八肙,上中下〉榔大溝界。
内有塚墳,屢被殘損。
自此示禁立界之後,毋許民番人等私墾侵占,殘損塚墳,緻害國課民生。
倘敢故違,許即拏解。
按法重究,決不寬貸。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辛卯年臘月□□日給業戶烏臘甘、總理王章松、甲首蔡素、吳玉心、謝迎、童華池、陳神助、陳捷元、李光喜、蔡春、白江河、卓益、翁卿、李廷、卓乞、蔡連、歐宋、黃元吉、陳溪水、張長泰、林長發、陳文德、尤宗明、羅墩厚、黃元意、鄭田美、蘇合源、何濯英、蔡對寶、邱癸丁、楊漢英、童吉、楊獻、歐合、楊扳良、李□河、紀先知、李光亮、□長、陳華、陳尚、蔡美、張出、郭萬、張标、潘□、陳諒、陳最、張順、卓寶、林洋、遷善南北社業戶、通土、差甲、社主暨衆番等同立。
按:碑在梧栖鎮,嵌于大莊浩天宮外右牆。
高一○五公分,寬六○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上端有「正堂嚴禁」四大字,似隸畫。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廷璧。
文中所載府憲汪,當為台灣知府汪楠;道憲糜,當為分巡台灣兵備道糜奇瑜。
觀乎文中『上下西勢牧埔,屢被民番占墾築田』等語及『業戶烏臘甘』等名,可見道光初平埔族遷徙後,沙辘一帶平原雖幾成漢莊,但仍有部份遺留故土,以業戶伍于漢人也。
沙辘牛埔示禁碑(道光十二年) 特援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王,為特示嚴禁,以杜争端事。
據遷善南、北社業戶烏臘甘、土目番差耆番暨衆社等及沙轅保總理王章松、南簡、八張犁、陳厝莊、大莊、火燒橋、海墘厝、三甲首衆等佥呈詞稱:竊甘等原配牛埔一所,址在大莊等處西勢一帶上下,原系各莊佃牧牛、死葬之埔,四至界址,各有定界。
因嘉慶十八年間被奸棍林生發(即林欉)恃強占墾,經前業戶蒲氏、牛罵六、萬眉等同社衆赴前憲張控蒙行縣,一體出示嚴禁各在案;奸棍始知斂迹,莊佃稍得安耕。
至道光十一年間,突有縣蠹王慎(即王漢珍)狼貪牛埔肥美,竟敢串謀糾匪,複行占墾。
甘等不已,赴縣主李呈控;蒙準谕止示禁,勒碑定界。
慎乃自恃身充戶總,僅知僥吞供銀,混開欠數,套縣承差,做案□□,捏番分陷。
甘等同社衆無奈,奔轅先後叩請提究;并懇恩威并行,賜準核照原案,先行出示嚴禁,以息狼貪。
仍懇勒提縣蠹王慎等到案,訊明究辦,庶蠹惡亦知斂迹,以杜争端,沾感不朽;切叩等情。
并據通土大宇海等佥告陳神明等謀占埔地,瞞禀請禁等情。
當經行縣,嚴提戶總王慎解究,并差拘集訊。
續據業戶烏臘甘先後具呈,複經分别嚴提暨催拘質究。
茲據前情,合行照案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被告王漢珍(即王慎)等暨附近該處沙辘大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屬農耕,無論漢、番,均屬良民,各守田地界址管耕,毋許倚勢蠹棍,影藉混占該莊社牧牛埔地,恃強占墾滋端。
況各佃農耕全賴牛力,牧埔最關緊要;讵可混占強墾!牛既絕食,耕将奚賴?自示之後,務各互相勸誡,各守安耕,不得倚恃蠹匪,強橫欺淩。
倘敢故違,一經查出或被指告,定即會縣嚴拏,按法究辦,決不姑寬。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二年六月□□日給。
按:碑在梧栖鎮,嵌于大莊浩天宮内牆壁。
高一三五公分,寬六○公分,花崗石;字迹尚明。
給示人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海防分府王,當為王蘭佩。
由此碑,可見當時沙辘一帶農業已臻發達,乃有保護牛隻之舉也。
東勢角義渡示禁碑(道光十四年) 即補分府直隸州彰化縣正堂加五級軍功加三級紀錄十次記大功十次李,為捐設義渡等事。
案據即用訓導羅桂芳、貢生劉章職、監生廖光祖禀稱:竊以徒扛輿梁,原為□□□,亦屬生民之恒情。
是以山深有人,多栖岩穴;水深無路,特藉□舟。
此義渡之設,念民艱而□□,□河澗絕潢,原有一葦津濟。
然當春夏之交,溪流暴漲,嘗苦喚渡無從。
況值行李之困,道阻且長。
欲渡□涯,誰為褰裳之涉;巨川有楫,鹹俟鼓枻之來?無如人心不古,恒肆鸱張;世路多艱,□眈虎視。
舟子心奢,征夫囊澀,莫填無底之壑。
斷橋喚渡,酷索欲罄其行裝;新漲寄航,劫奪直窮其資斧。
□哉過客,□命幾□夫狂瀾。
最冤枉者,持短棹以窮搜,橫逆莫甚于兇盜。
芳等目擊心傷,□溪風雨,祗見有□□,受虧于野渡。
日暮途窮,空嗟落拓;津迷路絕,苦喚奈何!爰邀各處紳耆鼎力鸠金,創設義渡;且訂立章程以勒石,垂永遠而不磨。
庶幾人占利濟,群免過涉之兇﹔衆喜通津,共受濟川之益。
□□水陸不塞,近村族惡,恐有觊觎之争。
合相率佥懇出示,嚴禁該處棍惡不得滋事生端,俾義渡□□。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處渡夫以及鄉村居民各色人等,務須遵照羅桂芳等□以利濟行旅,毋許滋生事端。
倘有不法棍徒藉端私索,許即按名指禀赴縣,以憑饬差拏究。
該職貢等于功竣之日,亦即将捐設義渡有各姓名、條規勒石。
道光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月給。
即補分府直隸州彰化縣正堂李廷璧捐銀一百員,貢生劉文進公捐銀三百員,莊耆郭鴻升捐銀二百員,監生廖光祖捐銀一百二十員,楊德赓公捐銀一百員,劉永秀公捐銀一百員,羅家尚公捐銀一百員,朱鴻義公捐銀一百員,尤宗記捐銀一百員,郭三錫捐銀一百員,貢生
倘敢抗違不遵,許該佃民指名具禀赴縣,以憑嚴拏究辦。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給。
按:碑在竹山鎮,豎于知溪厝舊路旁。
高一八七公分,寬八四公分;砂岩。
字迹稍剝泐;上端有「奉憲」兩大字,楷書。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雲龍。
文中所載前邑主韓,當為彰化知縣韓佐唐(乾隆二十二年任);前邑主胡,當為彰化知縣胡邦翰(乾隆二十六年任);前府憲蔣,當為台灣知府蔣允焄。
文述嚴禁裡差、地棍阻墾沙連保事;觀『乾隆三十年閏二月間,給各佃印照,準于山頭地角墾補二甲作一甲之額』等語,乃與乾隆三十九年彰化知縣張可傳豎于竹山鎮之「田園減則陞科谕示碑」(俗稱「二甲作一甲碑」)同屬一案。
蓋沙連地瘠租重,經減租後,大為促進漢人之開墾也。
官山義塚示禁碑(嘉慶二十年)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錢,為懇查原界,給示勒石,以垂永遠事。
案據職員王松、莊捷三、陳大用、廪生郭開榮、王有慶、陳大音、生員陳光輝、王瑞崗、楊名榜、劉開基、楊奎、監生潘大文等禀稱:竊豎碑原防于湮沒,施恩必計其萬全。
彰邑自建縣以來,東有快官山,西有八卦亭山,南有赤塗崎山,北有辘沙坑山。
前因楊、林二家互相争控,以緻前主蘇勘定,一盡判作官山義塚,任民生樵死葬。
旋蒙前主胡垂永久之謀,申詳示禁。
相沿至今,事久年湮。
上年九月間,松等以官山被奸民侵占,呈請勒石示禁;蒙批候查案勒石示禁,一面饬差查究等因。
伏查彰邑塚山原定界址,雖遭爽亂縣案焚失,而府卷猶存,曆奉各前主出示在案,昭昭可考。
不懇清厘勒石示禁,則奸民串番漫山墾園,營葬何地;遍處樹木,瘗朽安歸?甚有一種奸民盤踞坑仔内,綽号山鬼,私築窨堆,以索銀元;從則得葬,忤則行兇。
往往棺柩擡至山上,富者任其蹧索,貧者莫可如何。
又有不法之徒,掘取紅塗、挖賣山石,毋論縣龍過脈、人家墳茔,盡行挖壞。
曆年雖有山差,亦奉行故事而已。
現在八卦亭山左右,秀砂變為殺曜,龍體竟無完膚。
白骨橫鋪,奚堪暴露之慘!青磷化碧,盡成哭夜之悲。
聞者靡不傷心,見者為之下淚。
松等爰生恻隐,合再瀝陳。
伏望恩即查明原界,給示勒石,以垂久遠。
至八卦亭落脈之處,亟應嚴加禁固,則縣龍無虞,合邑有賴。
仍懇劄饬該處坑仔内莊總董蔡雙林、蔡在、蔡竈、半線通土李璇玑、容仔、赤塗崎業戶施永昌各将所轄地段,傳谕占墾之家逐一歸荒。
再有抗延,随禀究辦。
俾死葬有地,人鬼均安。
将□與碑碣齊輝,盛德共山川不朽。
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查此案曆經示禁在案。
茲據前情,除劄饬各該總董等谕禁外,合行勒石示禁。
為此,仰合邑各色人等知悉:嗣後凡八卦山等處勘定義塚界内,加有奸徒私築窨堆、藉圖索詐,及掘取紅塗、山石,侵占開墾,緻礙縣治龍脈并傷人家墳墓者,許該總董指禀赴縣,以憑拏究。
該總董等亦不得藉端滋事,自取重咎。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董事職員莊捷三、王松、陳大用、紳士鄭耀桢、張餘芳、袁啟俊、陳光弟、林開泰、詹捷能、鋪戶榮盛号、蘇文錦、李士梓、源源号、林天漢、許輝德、廖有綸、徐金英、開泰号、劉國直、林澤興、開春号、鄭捷登、許宛舍、洪益順、和茂号、敏芳号、餘碩隆、潘諸仡、胡覺、寶興号、泰源号、陳審觀、豐成号、集成号、長發号、錦源号、張芳遠、協珍号、泉興号、海利号、扶生号、林振隆、漳裕号、謝柳水同捐立。
嘉慶二十年四月□□日給勒石。
按:碑在彰化市,原豎于八卦山義塚;後移于該市公園内。
高二○○公分,寬七八公分;花崗石。
字迹較整齊;上端陰刻「皇清」兩字,并有浮雕。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錢,當為錢燕喜。
文中所載前主蘇,當為彰化知縣蘇渭生(乾隆十三年任);前主胡,當為彰化知縣胡應魁(嘉慶元年任)。
「彰化縣志」「規制志」「義塚」有雲:『彰化縣各處官山,并無配納供課者。
前經縣主秦土望、劉辰駿、胡應魁、吳性誠曆任出示,聽民安葬在案。
又嘉慶十六年,神士王松、陳大用等禀稱,縣主楊桂森詣勘,清出各處官山義塚,嚴禁土豪勢惡侵占利墾,出示勒碑在案』。
所稱是否即指本碑,不得而知。
征收完課谕示碑(嘉慶二十二年)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斷繳清,勒石曉谕歸管,征收完課,以垂久遠事。
據業戶施繼善——即監生施嘉惠呈稱:緣惠祖戶施聚敬先後用價承典施長齡戶下施嘉鑄等馬芝保埔鹽莊草地田業,東至灣仔内南港溪墘為界,西至西勢湖南勢埔後灣仔溪墘□□莊水尾浸水莊邊為界,南至新莊尾角樹腳莊墘打廉莊園邊為界,北至台灣溝墘透好修莊擺宵溝底為界;公館、牛埔、水濫、■〈羽軍〉地、草埔地基,俱各在内。
因各房分居,生齒日繁,入不供出,将業先後割出,轉典多主,盈溢原典價三千六百餘元,緻施嘉鑄□贖二十餘載,蒙斷不能贖還,案懸莫結。
及仁爺莅治,清厘積課,而施嘉鑄懸欠供耗及海東書院膏火銀□計共數千,控就典業找洗清課,票傳聚敬戶下子孫施奧世暨惠等到案,俾令聽贖、别賣轉□抑或找價。
奈欲遵聽贖,則溢典之三千六百元,各房家貧,不能鸠出;且積欠供課一千五百餘元,亦在嚴追,無可征完。
是以蒙仁爺将施嘉鑄之業堂斷價銀一萬七千元,除原典價銀一萬一千四百元并貼埤圳銀一千元外,尚應找銀四千六百元,押令惠繼善戶承買歸管,□□溢典欠課之款,共銀五千餘元。
當據姻親吳希新等出勸,惠□□□以至親,久案莫結,積課繁累,不得不曲從聽勸,遵斷變業,代賠承□□,一結久案,而清兩□。
□□□□□□□□□□,公立找絕盡根契,當堂花押,□□□施奧世即監生施□琛暨各房應份子孫,佥立約據,付與惠繼善戶,過割入戶,永為子孫己業。
當□□典主,限期繳銀在案。
茲惠已遵限備足找價銀四千六百元,認清完聚敬戶内積欠供課;□承該各主并應完課租粟佃戶,未蒙示谕,難免觀望,緻稽延國課。
理合瀝情,伏乞始終全恩,照案出示曉谕各典主,□惠施繼善戶備價取贖歸管,及四至内田地一概應完課租各莊佃戶,向惠認稅納租,以便管業,國課不緻稽延等情。
據此,查此案先據施嘉鑄□禀施聚敬等抗贖,當經饬□,節次傳訊。
嗣據生員吳希新等具□□□施繼善遵斷備價四千六百元,找給施嘉鑄等清完課項;複經饬令施嘉鑄、施光選、施修□等當堂同立找絕杜賣契,畫押付執在案。
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示谕。
為此,示谕該處佃戶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此項四至内産業田地,按照收成之□□□□□,交與施繼善收完供課。
倘有承典施聚敬名下者,一概聽憑施繼善備價取贖歸管。
均毋得刁難,緻幹查究。
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二年七月□□日立碑。
按:碑在埔鹽鄉,豎于南新村南勢埔路旁。
一碑兩面,此系北面者;南面為道光十五年埔鹽莊占墾短納谕示碑(見後)。
高一九○公分,寬九五公分;砂岩。
字迹剝泐既甚,每行字數不齊;上端有浮雕。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吳,當為吳性誠。
萬春宮廟産谕示碑(道光四年)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記大功二次紀錄十次李,為公捐成美,呈懇給示立案事。
道光四年二月初八日,據監生鄭卿雲、職員王雲鼎、監生張應喜、黃蘭慶、林開梅、林萬金、林永茂、林春魁、林■〈扌要〉觀等呈稱:竊雲等共捐佛番銀四百九十元内,雲己份多捐銀二十元,憑中置買蕭家祖遺阄分水田一處,坐落土名過溪仔莊,經丈一甲二分;東至直水溝、西至大溪、南至大岸田、北至路,界址明白;并帶埤圳水,通流灌溉。
年配納業戶吳大租粟五石,又配納大肚番租粟二石七鬥五升。
除将契據已赴房投稅外,雲等伏念拺東保藍興萬春宮崇祀天上聖母,溯自藍提憲開辟建蓋廟宇以來,計将百載;前年風雨漂刮傾頹,上年衆善士重修完竣,仍然巍峨,神德靈昭。
雲等公議,情願将公買之水田一處喜舍是廟,以作春秋祭祀并香燈之資。
年得租谷五十石發粜銀元内撥銀六元,交輔順将軍廟,以作香燈;又撥二元,交陣亡将軍廟香燈;又撥銀一元,交下新興街福德廟香資;而春秋二季,應祭無嗣故君子林益李爺孤墳。
其契據一切,俱交藍興萬春宮住持僧流傳掌管,辦理開除登數,以公服人;不得虛花濫開,契據亦不得私典私賣。
誠恐日久弊生,緻之鳥有;合瀝情佥懇,伏乞恩準,給示曉谕立案,以垂不朽等情。
據此,查鄭卿雲等公置田業,舍入各廟以為香燈祭祀之資,甚屬可嘉。
據呈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立案,給示曉谕。
為此,示仰拺東上、下保各村莊居民佃人等知悉:照得大墩過溪仔莊水田一處,系鄭卿雲等公置,喜舍各廟,以作祭祀香燈之業。
契□并稅布字一千二百三十五号,年間應納租粟,該佃戶按照契據向萬春宮住持僧完納清楚。
不許私相典賣,緻幹拏究。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四年三月吉日給。
按:碑在台中市,豎于該市萬春宮牆外。
高一五○公分,寬七○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每行字數不齊;上端有浮雕。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振青。
和溪厝圳水份谕示碑(道光十一年) 特調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藐斷架翻等事。
案據沙連保和溪厝莊張九、曾南河、蔡武夷等呈稱:和溪厝莊田業,曆自乾隆二十八年間蒙前主韓勘明,詳請前憲鑿□嘉屬交界之清水溪,以資灌溉;并蒙前主□給勒碑記在案。
迨道光七年間,突有嘉邑九芎林莊張歐等恃為抄産管事,填塞九等圳道。
本莊埤長蔡令同九等各佃赴仁爺□□内呼控,經蒙會同前嘉邑陞憲王親臨詣勘,就地訊斷:該處圳道永照現勘情形,嘉屬得水六份、彰化得水四份,永着為例,毋許将來混争滋事等因;并取具二比依結,案卷煌煌确據。
不意本年三月間又旱,讵嘉邑蔡子張等竟以彼處抄田乏水,架赴嘉邑主張、府憲王控誣九等占埤奪水,□蒙府憲劄行仁爺會勘;□□□案經勘斷,九等凜遵,俱各照份得水,罔敢混争。
奈逢天旱,九等各田并皆灌溉無水,何獨張等抄田乏水,灌禾□□,膽敢藐斷架翻,□□□移,非蒙給示,竊恐将來遇旱乏水,勢必混争釀禍,九等贻□□□。
合亟遵照前斷,相率匍呼,并粘□前依結,叩乞始終全恩,賜準給示詳覆,以垂永遠,無贻後患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沙連保和溪厝莊等處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處圳水田園,務須遵照前斷,引水灌溉,毋許藉端滋事。
倘敢抗違混争,許該佃民具禀赴縣,以憑嚴究。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一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按:碑在竹山鎮,仆于和溪厝通往雲林坪舊路旁。
高一二五公分,寬七○公分;砂岩。
下段已殘,字迹稍剝泐;上端有「奉憲」二大字,楷書。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廷璧。
文中所載前主韓,當為彰化知縣韓琮;但其任職,「彰化縣志」「官秩志」作乾隆二十九年十一月,待考。
沙辘牧埔示禁碑(道光十一年) 特調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軍功加一級記大功十次李,為剀切示谕嚴禁事。
照得道光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據沙辘大莊、陳厝莊、南簡莊、火燒橋、八張犁、海墘厝、三甲等呈稱上、下西勢牧埔,屢被民番占墾築田;前經呼蒙府憲汪、道憲糜、鎮憲武,均仰理番分憲張出示嚴禁,不許占築等情。
茲複相率呈稱嚴禁,立碑定界。
據此,除批準出示嚴禁外,合再剀切示谕嚴禁。
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照得牧埔乃系各莊課田牧養之地,經查界址,東抵課田界、西抵海界、南抵八張犁車路界、北抵小■〈冖八肙,上中下〉榔大溝界。
内有塚墳,屢被殘損。
自此示禁立界之後,毋許民番人等私墾侵占,殘損塚墳,緻害國課民生。
倘敢故違,許即拏解。
按法重究,決不寬貸。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辛卯年臘月□□日給業戶烏臘甘、總理王章松、甲首蔡素、吳玉心、謝迎、童華池、陳神助、陳捷元、李光喜、蔡春、白江河、卓益、翁卿、李廷、卓乞、蔡連、歐宋、黃元吉、陳溪水、張長泰、林長發、陳文德、尤宗明、羅墩厚、黃元意、鄭田美、蘇合源、何濯英、蔡對寶、邱癸丁、楊漢英、童吉、楊獻、歐合、楊扳良、李□河、紀先知、李光亮、□長、陳華、陳尚、蔡美、張出、郭萬、張标、潘□、陳諒、陳最、張順、卓寶、林洋、遷善南北社業戶、通土、差甲、社主暨衆番等同立。
按:碑在梧栖鎮,嵌于大莊浩天宮外右牆。
高一○五公分,寬六○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上端有「正堂嚴禁」四大字,似隸畫。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廷璧。
文中所載府憲汪,當為台灣知府汪楠;道憲糜,當為分巡台灣兵備道糜奇瑜。
觀乎文中『上下西勢牧埔,屢被民番占墾築田』等語及『業戶烏臘甘』等名,可見道光初平埔族遷徙後,沙辘一帶平原雖幾成漢莊,但仍有部份遺留故土,以業戶伍于漢人也。
沙辘牛埔示禁碑(道光十二年) 特援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王,為特示嚴禁,以杜争端事。
據遷善南、北社業戶烏臘甘、土目番差耆番暨衆社等及沙轅保總理王章松、南簡、八張犁、陳厝莊、大莊、火燒橋、海墘厝、三甲首衆等佥呈詞稱:竊甘等原配牛埔一所,址在大莊等處西勢一帶上下,原系各莊佃牧牛、死葬之埔,四至界址,各有定界。
因嘉慶十八年間被奸棍林生發(即林欉)恃強占墾,經前業戶蒲氏、牛罵六、萬眉等同社衆赴前憲張控蒙行縣,一體出示嚴禁各在案;奸棍始知斂迹,莊佃稍得安耕。
至道光十一年間,突有縣蠹王慎(即王漢珍)狼貪牛埔肥美,竟敢串謀糾匪,複行占墾。
甘等不已,赴縣主李呈控;蒙準谕止示禁,勒碑定界。
慎乃自恃身充戶總,僅知僥吞供銀,混開欠數,套縣承差,做案□□,捏番分陷。
甘等同社衆無奈,奔轅先後叩請提究;并懇恩威并行,賜準核照原案,先行出示嚴禁,以息狼貪。
仍懇勒提縣蠹王慎等到案,訊明究辦,庶蠹惡亦知斂迹,以杜争端,沾感不朽;切叩等情。
并據通土大宇海等佥告陳神明等謀占埔地,瞞禀請禁等情。
當經行縣,嚴提戶總王慎解究,并差拘集訊。
續據業戶烏臘甘先後具呈,複經分别嚴提暨催拘質究。
茲據前情,合行照案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被告王漢珍(即王慎)等暨附近該處沙辘大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屬農耕,無論漢、番,均屬良民,各守田地界址管耕,毋許倚勢蠹棍,影藉混占該莊社牧牛埔地,恃強占墾滋端。
況各佃農耕全賴牛力,牧埔最關緊要;讵可混占強墾!牛既絕食,耕将奚賴?自示之後,務各互相勸誡,各守安耕,不得倚恃蠹匪,強橫欺淩。
倘敢故違,一經查出或被指告,定即會縣嚴拏,按法究辦,決不姑寬。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二年六月□□日給。
按:碑在梧栖鎮,嵌于大莊浩天宮内牆壁。
高一三五公分,寬六○公分,花崗石;字迹尚明。
給示人北路理番同知兼鹿港海防分府王,當為王蘭佩。
由此碑,可見當時沙辘一帶農業已臻發達,乃有保護牛隻之舉也。
東勢角義渡示禁碑(道光十四年) 即補分府直隸州彰化縣正堂加五級軍功加三級紀錄十次記大功十次李,為捐設義渡等事。
案據即用訓導羅桂芳、貢生劉章職、監生廖光祖禀稱:竊以徒扛輿梁,原為□□□,亦屬生民之恒情。
是以山深有人,多栖岩穴;水深無路,特藉□舟。
此義渡之設,念民艱而□□,□河澗絕潢,原有一葦津濟。
然當春夏之交,溪流暴漲,嘗苦喚渡無從。
況值行李之困,道阻且長。
欲渡□涯,誰為褰裳之涉;巨川有楫,鹹俟鼓枻之來?無如人心不古,恒肆鸱張;世路多艱,□眈虎視。
舟子心奢,征夫囊澀,莫填無底之壑。
斷橋喚渡,酷索欲罄其行裝;新漲寄航,劫奪直窮其資斧。
□哉過客,□命幾□夫狂瀾。
最冤枉者,持短棹以窮搜,橫逆莫甚于兇盜。
芳等目擊心傷,□溪風雨,祗見有□□,受虧于野渡。
日暮途窮,空嗟落拓;津迷路絕,苦喚奈何!爰邀各處紳耆鼎力鸠金,創設義渡;且訂立章程以勒石,垂永遠而不磨。
庶幾人占利濟,群免過涉之兇﹔衆喜通津,共受濟川之益。
□□水陸不塞,近村族惡,恐有觊觎之争。
合相率佥懇出示,嚴禁該處棍惡不得滋事生端,俾義渡□□。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谕。
為此,示仰該處渡夫以及鄉村居民各色人等,務須遵照羅桂芳等□以利濟行旅,毋許滋生事端。
倘有不法棍徒藉端私索,許即按名指禀赴縣,以憑饬差拏究。
該職貢等于功竣之日,亦即将捐設義渡有各姓名、條規勒石。
道光十四年正月二十九月給。
即補分府直隸州彰化縣正堂李廷璧捐銀一百員,貢生劉文進公捐銀三百員,莊耆郭鴻升捐銀二百員,監生廖光祖捐銀一百二十員,楊德赓公捐銀一百員,劉永秀公捐銀一百員,羅家尚公捐銀一百員,朱鴻義公捐銀一百員,尤宗記捐銀一百員,郭三錫捐銀一百員,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