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示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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端索騙,違者重處。
仰縣遵行,勒石永守,以杜争端,以昭平允;慎無陽奉陰違,緻幹察出題參可也各等因。
□奉此,除備錄批斷緣由,報明本道、本府外,後移分縣就近勘定,繪圖貼說,移覆去後。
續遵移覆:親臨該處,會同東、西兩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
原定汴之處大溪中央,已經淤成石壩,南北分流,難以定汴。
就處相度情形,将西保原開小圳,着令填塞;即于下□□流寬窄相等處所,通丈一十四丈,東保分出七分計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計四丈二尺,于汴口兩旁堆積石仔為界。
仍當場面谕,嗣後毋許混争,緻生事端。
現在流灌兩平,民番相安等因。
遵此,合饬勒石遵守,以杜争端。
為此,示仰貓霧拺大肚東、西保民番遵奉憲行批斷事理,立即勒石,永遠遵守。
嗣後,毋論溪路變遷廣狹、水源盈涸,總以第一埤源頭處所照斷,東七西三,淺深均平,分流灌溉。
倘敢陽奉陰違,□防遮欄塞絕,或被告發,立節嚴拏,通詳治罪。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立。
按:碑原在神岡鄉岸裡村望寮,已失。
文載「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第一卷下二○頁,但不無舛錯失實之處,茲參酌前揭乾隆二十七年「水圳杜訟碑」而錄之。
給示人雖不得而知,而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中卷六三三頁)拟為彰化知縣成履泰。
文述嚴禁大肚東、西兩堡民番分争大甲溪水利,則可謂舊之餘波;其颠末詳見前揭台灣舊慣調查會報告書「關于五福圳碑文」條下及「台灣文化志」等書,茲不再贅。
感恩社民番業佃谕示碑(乾隆四十三年) 特調台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五級紀錄五次記大功二次沈,為業蒙清丈等事。
據感恩社佃民林元璸、盧永清、曾式鴻、洪紹澤、林勳臣、楊賢、陳鑽、張乃成等呈稱:竊事經公必有一定之章程,法必垂永久,方杜絕後之混擾。
痛璸等共處一十三莊,原屬感恩社番佃。
自雍正十一年開墾以來,須耕斯土,與他處曠土堪墾者不同、與平洋安耕者實異:東迫峻山,難免崩沖之虞;西界大海,實受風飓之慘;南接沙辘番田以及朱、楊世業;北抵大甲,鴻溪波濤,淹沒五谷。
僅彈丸蕞爾之區,并無荒埔可墾,曷有隐匿情弊。
璸等各佃穿山鑿圳,枵腹唏饑來作番佃,遵照台例,按甲八石輪納番租,前業戶蒲氏悅父子遞受,數十年業佃相安。
迨四十一年冬,業戶、通土等因北勢田畝水沖沙壓,急請清丈等事,即經蒙前憲朱清厘給冊,配租在案,但未蒙審訊。
□□通六拟佃權歸掌握,串謀土目蒲氏吧禮等朋黨為奸:飲鴉宿娼,酗酒逞兇;藉事黨為爪牙,逐佃橫派;縱刁番為羽翼,任意苛求。
從即暫處相安,逆則立見禀害。
膽敢蔽埋前案,以誣匿請丈等事,诳禀天聽,冀圖藉索。
欣際憲轅除弊如神,蒙嚴押通土、佃民按坵細丈,毫厘載入冊簿,與前案逐一相符。
奈通土不遂其欲,奸惡相濟,誓必疊禀陷害,番愈為狼為虎,佃愈為魚為肉。
若不急叩審訊,發給番民墾冊,将來葛藤難斷,輿情鼎沸。
合亟相率奔号仁憲,恩準嚴拘審究,佃民得以奉□勒石,杜絕奸番之害,永沐鐵案之惠;八方沾恩,全台載德,甘棠興頌。
上叩等情到分府。
據此,案照先據該社通土、業戶六拟佃等具禀:王孫合等各佃田甲朦混不明,懇請清丈等情;業經按佃逐段查丈,并□通土、業戶查無遺漏隐匿,□結前來。
并據前情,除拘訊發冊外,合行給示勒石。
為此,示仰感恩社業佃人等知悉:爾等管耕田園,業經本分府丈定甲數,立成檔案,給爾業、佃墾冊各一本;務須遵照,永遠相安。
田每甲八石、園四石,交收番租。
該通土、業戶,嗣後毋再生枝節,混禀莊佃隐匿,擾害農民。
該佃林元璸等務于早季收成之後,即照冊完納番租,取具業戶戳記、完單執照,不得拖欠減少,緻缺番糧。
均毋自罹法網,永息訟端。
各宜凜遵,毋得抗違!特示。
乾隆四十三年七月□□日給發。
感恩社民番業佃秀水莊、橋頭莊、社口莊、上湳莊、三座莊、田寮莊、山下莊、青埔莊、客莊、後莊、水碓莊、下湳莊、碑頭莊勒石遵谕。
按:碑在清水鎮,嵌于該鎮觀音亭紫雲岩前右牆。
高一八○公分,寬七五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每行字數不齊,下部深埋。
給示人北路理番分府沈,當為沈榮勳。
文述嚴禁感恩社番業戶藉端勒索,漢佃亦不得短少番租,俾漢番和平相處;觀乎『自雍正十一年開墾以來,須耕斯土』等語,可知雍正九年大甲西社番叛後,漢人入墾,至乾隆末年已臻相當發展矣。
燕霧全保界址碑(乾隆五十四年)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宋,為□□□□□□事。
據燕霧保業戶施長齡、施殿邦、施永昌、施垂裕等呈稱:□□□□□□□□□□□曆管營汛,因遭逆亂,棍徒黃慶、蔡蔭等率夥□□□□□□□□□□□□□奉□□□□□。
齡等于六月二十七日(下阙)文廟祠壇應備供棹等器,均需雜□置□□□□□□□□□□□□□□□□。
昨據總甲具禀,業經明白批示,□□□□□□□□□□□□□□□□□□一座,即将此禀批示,一并列入□□□□□□□□□□□□□□□□□□□立。
誠恐民番無知,□非官□□□□□□□□□□□□□□□□□□□縣。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示□□□□□□□□□□□□□□□□□□□界之處,現于□上豎立石碑,□□□□□□□□□□□□□□□□□□□越□□□□滋争。
倘有民番□□□□□□□□□□□□□□□□□□□□具禀(下阙)。
乾隆五十四年(下阙)。
按:碑在彰化市南郊,豎于北沙坑通往大埔公路旁田畔,半埋地下。
高約一五○公分,寬七三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上端有「燕霧全保界址」六大字,楷書。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宋,當為宋學灏。
因埋沒過甚,全文雖不得而知,仍可為當時施長齡等漢人業戶大規模開墾燕霧堡之一證也。
鹿仔港船隻勒索示禁碑(乾隆五十五年) 欽命福建提刑按察使司管台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帶加二級紀錄四次萬,為呈懇示禁等事。
據彰化縣粵籍監生徐道□、□□、徐□、廖霖、監生徐英和、邱子标等呈稱:穰往熙來,開津有符節之典;柔遠甯迩,仁政無疆界之□。
□□離府,窵遠郡南,府城較近。
緣四十八年鹿港開設口岸,原議船隻商客往來章程,□□鹿□□□,例無異□。
南路粵民回籍,由鹿耳門出海,經郡城鋪民鐘國文、□監賴九隆等上年十一月間呈蒙撫憲徐□□□仁憲給示,谕饬各口書,依照□例,止得□張銅錢二百文,不得多索,勒石郡治在案。
而鹿港口書以該處未會勒石示禁,粵民給照回籍,每名索銀六七□□□□□□,北路粵民回籍重費,情景□慘,難□□□。
□□□□請鹿港開口,原為利商便民起見,是□一切章程,悉依鹿耳門舊例,□□□□□□□□□□循持守,敢于重索照費,殊非大憲奉□開口本意。
理合抄黏郡治镌□告示,瀝情禀□□□,□念南北粵民鈞屬一體,恩□示禁,以□鹿港□石,永垂遺愛,感戴不朽等情。
□□□查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奉巡撫□□□□□監賴九隆、鋪民鐘國文等呈請,粵民由鹿耳門回籍,□□挂驗,乞準示禁日書加索照費等情,□□□道給示永禁等因。
業經出示嚴禁,并準其勒石永禁在案。
茲據該生等具呈前情,除□準照鹿耳門一體勒石示禁外,合行出示勒石□□。
為此,示仰鹿港廳日胥船鋪人等知悉:嗣後凡閩、粵民由鹿仔港回籍,謄給□□,遵照鹿耳門舊例,無論士庶搭配,一概不許藉端留□,捐索規□。
倘有不法口胥,敢于示禁之後,複萌故智,□索□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立即嚴行拏究,按法重治,決不寬貸。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初□日,給台府總理職員賴九隆、邱子标等。
按:碑在鹿港鎮。
仆于該鎮三山國王廟内。
高一四五公分,寬七○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上端有「奉憲示禁」四大字,楷書。
給示人台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萬,當為萬鐘傑。
文述嚴禁鹿港口書胥役對于回籍墾民,不得多索規費。
按乾隆初,民人潛渡偷航日甚;四十九年,福建陸路提督将軍永慶乃上「請設鹿港正口疏」切陳開津,以謀交通泉州府晉江縣蚶江口。
五十年,始設北路海防同知,由北路理番同知兼掌。
由此,可知經時不久,即見弊窦叢生之一端。
喪事過莊示禁碑(嘉慶二年) 立禁,舊社莊紳耆貢生蘇志文、董事陳勤和等。
為□□莊□立禁勒石,以垂永久事。
緬維本莊原屬番社,康熙年間業主施□□佃□□,我漳、泉、閩、粵之衆,□禁于斯。
嗣是生齒日繁,□□□□□人乃□劄舊社,此本莊命名所由來也。
迄今既有□□□,往來□□,地屬東南通衢,風俗淳良,号稱武東堡。
運□□□□賴有可□,所未□善者,凡一切喪事,皆由莊内往來,必□□□□□□□,□聲與哭聲相聞,尤屬□□之事。
□□□□□□□□□□□□□□□□□,莊口大路崩曲,□□築造,□□□□□□□□□田頭,刻日自□整理坦平。
一面□請□□□通土、地保,當公□□□□□□,迎喪送葬者,由莊外經□,不得□在莊内經過,莊外□□□□。
如有不遵,公同禀究,□□□□□□□□□□□□□□□□□□□□禁。
嘉慶二年仲冬月□□日立。
按:碑在社頭鄉。
高一○五公分,寬五四公分;花崗石。
字迹剝泐幾半;上端有「禁碑」二大字,楷書。
東勢角圳谕示碑(嘉慶九年)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吉,為據情轉請勒石以垂永久事。
嘉慶八年十二月,蒙準臬道憲遇、台灣府慶劄查彰屬東勢角民番争開水圳一案,妥為查辦馳覆等因。
本分府經于本年新正巡查莊社,行抵東勢角途次,據該處社番土目馬下六四老、阿多罕、郡乃那鳥、甲首潘學文、馬下六郡乃、阿沐阿馬轄、莊民林時猷、蘇幹萬、吳龍生、劉金英、張孟新、謝思赓、葉振旺、賴德永等為蒙導兩情協洽等事佥呈詞稱:竊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
隻因舊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損,兼之水源長遠,難以流通;即極力修整,遇農忙,水亦有缺。
以緻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
是以籌議另擇地勢,開鑿新圳透合舊圳,接濟分流,番民均有裨益。
莊民林時猷等先經禀明縣主,蒙批候饬該通土協力興工修築等因;并蒙前憲着差,協同通土查覆在案。
茲蒙仁憲親臨開導,足見恤愛民番至意。
惟是新圳,要由番田開鑿。
茲遵導,願照圳道澗狹,按一甲應補番之損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
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莊民應即協同社番共築原舊陂圳,以資灌溉,不緻番田缺水失收。
現在六等番民相安,兩情協洽,公同立約,以垂永久。
理合各具依結并約三紙呈叩,懇恩将約蓋印,給發民番執照,留約一紙備案;據情詳明大憲給示勒石,并懇行銷懸案。
民番戴德,永頌甘棠等情,并呈繳合約。
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
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
祗因舊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緻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
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鸠資另開新陂圳一條透合舊圳,授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要在番田之内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田不無缺水之虞。
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
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照。
據此,業經據情轉禀臬道憲遇牒呈台灣府慶,準批來移:查辦彰屬東勢角開圳一案,已據該處社番馬下六等及莊民林時猷等妥議息争,合具結約,呈請給示勒石銷案各緣由;具見辦理妥洽,希即由廳給示勒石,以垂永久,并将呈繳合約,蓋印分别給執存案。
一面饬縣将控案注銷,務期民番兩相和輯,勿緻再有争端,仍候臬道憲批示,此複等因。
除行縣注銷外,合行錄批示谕,并令摹寫勒石,以垂永久。
為此,示仰東勢角社番、莊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番民耕種番田、屯田,所有新舊灌溉陂圳,務宜遵照本府批示及印發條議約規,協力修築;俾水澤沾足,各資灌溉田園,仍須守望相助,樂業安耕。
倘有民番違例越規以及竊挖水汴,滋生事端,許該通土、鄉保立時解官究辦,決不稍為寬貸。
仍将頒給示谕端楷照繕,镌勒上石;并印揚碑摹四本繳送,以憑分别申送發行備案。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須至碑摹者。
嘉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給發勒石。
按:碑原在東勢鎮,已失。
文載「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一六二頁;而該書四六頁并載『嘉慶九年正月,因鑿圳經過東勢角地方番田,故須繳番租之契字』一則,其前文與本碑中段後半幾乎相同;即先行呈請豎碑、訂立台約,各執為照者。
以此,可見當時在東勢地方漢番勢力隆替之一斑。
給示人北路理番兼鹿港海防分府吉,當為吉壽;文中臬道憲遇,當為分巡台灣兵備道遇昌;台灣府慶,當為慶保。
三塊厝義塚示禁碑(嘉慶十八年) 署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卓異候陞加一級李,為佥懇碑示,以安幽魂事。
本年二月初八日,據燕霧保貢生曾文風、監生施書聖、總董楊應迪、總理張雄才、鄧芳瑞、呂名山、盧旺宸、約正洪文光、街耆張祥麟、楊國振、張光耀、莊耆曾輝煌、江步青、張月明、甲首江永昌等呈稱:保内三塊厝牛埔頭、東山黃厝莊、犁頭厝埤仔頭、鑼钹蒂、赤塗崎等處荒山,自古設立義塚,以為附近民人埋葬之地。
屢因不法之徒,奸貪漁利,盜挖赤塗、砂土、樹頭,以緻山崩石墜,骨骸暴露,不可勝數。
近有一種惡習,樵牧孩童每逢清明,伺人祭掃,群讨粿物;分給不周,辄縱牛羊踐踏墳墓,或污穢基碑、或鑿毀墳手。
又有棍番,逢人埋葬,藉索花紅等弊:種種不法。
迪于上年四月二十五日以禀請示禁等事,赴前主楊呈禀,蒙給示禁在案。
稽今日久,告示經被風雨損壞;無知之徒,仍蹈故轍。
迪等目睹心傷,不忍坐視。
爰是佥墾示禁立碑,以垂永遠,并舉三塊厝莊甲首江永昌就近巡查。
理合瀝情禀懇,伏乞恩準示禁,庶奸貪知儆,幽魂得安,甘棠永詠。
切呈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
為此,仰民番各色人等知悉:爾等當思幽魂以土為安,務須共相防護;乃有貪圖微利,挖掘赤塗、沙石、樹頭,以緻山崩石墜,骨骸暴露,如此不法奸徒,聞之殊堪痛恨!自示之後,毋許棍徒在于三塊厝等處塚山掘取赤塗、沙石、樹頭;值祭掃之日,毋許孩童索取粿物;埋葬之時,毋許棍番勒索花紅。
倘有愚頑不遵,許該地總董、莊耆扭解;如強弱不敵,許即指名具禀赴縣,以憑嚴拏重究,決不姑寬。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給,街莊紳耆等勒石。
按:碑在員林鎮,豎于該鎮東郊之東山鎮興廟前樹旁。
高一一八公分,寬六五公分;花崗石,字迹尚明。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雲龍。
此外,相傳往時尚有平埔番勒索花紅之習俗;不但埋葬之時,每逢收割後,便挨戶索之,不拘給予多少,均欣然而去。
後來此風漸廢。
沙連保地棍阻墾示禁碑(嘉慶十九年) 署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卓異候陞加一級記功一次李,為乞準照案示禁等事。
本年正月二十三日,據沙連保和溪厝莊蔡顯等呈稱:竊顯等佃耕沙連瘠土,配納租饷耗銀兩。
乾隆二十八年間,佃民石子言等以向隅疾苦事簽呈,蒙前邑主韓、前府憲蔣批:查沙連地瘠租重,準二甲作一甲完納;詳請憲示,奉文如詳饬遵。
于乾隆三十年閏二月間,給各佃印照,準于山頭地角墾補二甲作一甲之額。
緣各■〈羽軍〉園負山頻溪,并無另有餘地可以墾補;又屢被水沖、地震崩陷,疊報未豁。
各佃仍按甲輸納,賠累萬慘。
爰計于溪旁築圳,遠引溪流,改園種稻,稍得收成。
裡差、地棍架以欺隐田糧,大題哄索;不從,混禀布害。
顯等不敢引水種稻,仍作旱園耕種,有種無收;緻此積欠累累,佃人星散,□□□□。
嘉慶五年、生員蔡振聲、佃民石诰等抄黏印繪圖,赴前邑主胡佥呈,蒙準出示嚴禁,永不許裡差、地棍阻撓滋事在案。
茲突于嘉慶十六年間,林圯埔林民山等藉稱圳路從伊園邊經過,勒索不遂,黨衆填塞圳道。
埤長蔡天賜等率同衆佃并帶驿前主印照,黏呈報訴;蒙前邑主楊訊斷林昆山恃強屬實,押令開通圳道,報陞水田。
伏思顯等承耕此項園業,經蒙各前主相土定則,詳準咨題,案卷煌煌;又經示禁,給有印照,付佃為憑。
今經承不查原卷,禀請銷案,混行票差吵擾,孱農奚安?情亟匍呼,伏乞電核咨題原案,恩準照□出示嚴禁。
嗣後毋許裡差、地棍複萌故智,藉端滋擾。
仍懇将此差票蔡吊銷。
并将原繳印照發還,以解倒懸之苦。
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照案示禁。
為此,示仰沙連保和溪厝莊蔡顯、冷水坑莊賴廉、柯仔坑蔡朝聘及各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該處■〈羽軍〉園,聽憑築圳引水、改田種稻,輸納□□
仰縣遵行,勒石永守,以杜争端,以昭平允;慎無陽奉陰違,緻幹察出題參可也各等因。
□奉此,除備錄批斷緣由,報明本道、本府外,後移分縣就近勘定,繪圖貼說,移覆去後。
續遵移覆:親臨該處,會同東、西兩保及通土、民人等查勘。
原定汴之處大溪中央,已經淤成石壩,南北分流,難以定汴。
就處相度情形,将西保原開小圳,着令填塞;即于下□□流寬窄相等處所,通丈一十四丈,東保分出七分計九丈八尺,西保分出三分計四丈二尺,于汴口兩旁堆積石仔為界。
仍當場面谕,嗣後毋許混争,緻生事端。
現在流灌兩平,民番相安等因。
遵此,合饬勒石遵守,以杜争端。
為此,示仰貓霧拺大肚東、西保民番遵奉憲行批斷事理,立即勒石,永遠遵守。
嗣後,毋論溪路變遷廣狹、水源盈涸,總以第一埤源頭處所照斷,東七西三,淺深均平,分流灌溉。
倘敢陽奉陰違,□防遮欄塞絕,或被告發,立節嚴拏,通詳治罪。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四月□□日立。
按:碑原在神岡鄉岸裡村望寮,已失。
文載「臨時台灣舊慣調查會第一部調查第三回報告書」第一卷下二○頁,但不無舛錯失實之處,茲參酌前揭乾隆二十七年「水圳杜訟碑」而錄之。
給示人雖不得而知,而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中卷六三三頁)拟為彰化知縣成履泰。
文述嚴禁大肚東、西兩堡民番分争大甲溪水利,則可謂舊之餘波;其颠末詳見前揭台灣舊慣調查會報告書「關于五福圳碑文」條下及「台灣文化志」等書,茲不再贅。
感恩社民番業佃谕示碑(乾隆四十三年) 特調台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五級紀錄五次記大功二次沈,為業蒙清丈等事。
據感恩社佃民林元璸、盧永清、曾式鴻、洪紹澤、林勳臣、楊賢、陳鑽、張乃成等呈稱:竊事經公必有一定之章程,法必垂永久,方杜絕後之混擾。
痛璸等共處一十三莊,原屬感恩社番佃。
自雍正十一年開墾以來,須耕斯土,與他處曠土堪墾者不同、與平洋安耕者實異:東迫峻山,難免崩沖之虞;西界大海,實受風飓之慘;南接沙辘番田以及朱、楊世業;北抵大甲,鴻溪波濤,淹沒五谷。
僅彈丸蕞爾之區,并無荒埔可墾,曷有隐匿情弊。
璸等各佃穿山鑿圳,枵腹唏饑來作番佃,遵照台例,按甲八石輪納番租,前業戶蒲氏悅父子遞受,數十年業佃相安。
迨四十一年冬,業戶、通土等因北勢田畝水沖沙壓,急請清丈等事,即經蒙前憲朱清厘給冊,配租在案,但未蒙審訊。
□□通六拟佃權歸掌握,串謀土目蒲氏吧禮等朋黨為奸:飲鴉宿娼,酗酒逞兇;藉事黨為爪牙,逐佃橫派;縱刁番為羽翼,任意苛求。
從即暫處相安,逆則立見禀害。
膽敢蔽埋前案,以誣匿請丈等事,诳禀天聽,冀圖藉索。
欣際憲轅除弊如神,蒙嚴押通土、佃民按坵細丈,毫厘載入冊簿,與前案逐一相符。
奈通土不遂其欲,奸惡相濟,誓必疊禀陷害,番愈為狼為虎,佃愈為魚為肉。
若不急叩審訊,發給番民墾冊,将來葛藤難斷,輿情鼎沸。
合亟相率奔号仁憲,恩準嚴拘審究,佃民得以奉□勒石,杜絕奸番之害,永沐鐵案之惠;八方沾恩,全台載德,甘棠興頌。
上叩等情到分府。
據此,案照先據該社通土、業戶六拟佃等具禀:王孫合等各佃田甲朦混不明,懇請清丈等情;業經按佃逐段查丈,并□通土、業戶查無遺漏隐匿,□結前來。
并據前情,除拘訊發冊外,合行給示勒石。
為此,示仰感恩社業佃人等知悉:爾等管耕田園,業經本分府丈定甲數,立成檔案,給爾業、佃墾冊各一本;務須遵照,永遠相安。
田每甲八石、園四石,交收番租。
該通土、業戶,嗣後毋再生枝節,混禀莊佃隐匿,擾害農民。
該佃林元璸等務于早季收成之後,即照冊完納番租,取具業戶戳記、完單執照,不得拖欠減少,緻缺番糧。
均毋自罹法網,永息訟端。
各宜凜遵,毋得抗違!特示。
乾隆四十三年七月□□日給發。
感恩社民番業佃秀水莊、橋頭莊、社口莊、上湳莊、三座莊、田寮莊、山下莊、青埔莊、客莊、後莊、水碓莊、下湳莊、碑頭莊勒石遵谕。
按:碑在清水鎮,嵌于該鎮觀音亭紫雲岩前右牆。
高一八○公分,寬七五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每行字數不齊,下部深埋。
給示人北路理番分府沈,當為沈榮勳。
文述嚴禁感恩社番業戶藉端勒索,漢佃亦不得短少番租,俾漢番和平相處;觀乎『自雍正十一年開墾以來,須耕斯土』等語,可知雍正九年大甲西社番叛後,漢人入墾,至乾隆末年已臻相當發展矣。
燕霧全保界址碑(乾隆五十四年)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宋,為□□□□□□事。
據燕霧保業戶施長齡、施殿邦、施永昌、施垂裕等呈稱:□□□□□□□□□□□曆管營汛,因遭逆亂,棍徒黃慶、蔡蔭等率夥□□□□□□□□□□□□□奉□□□□□。
齡等于六月二十七日(下阙)文廟祠壇應備供棹等器,均需雜□置□□□□□□□□□□□□□□□□。
昨據總甲具禀,業經明白批示,□□□□□□□□□□□□□□□□□□一座,即将此禀批示,一并列入□□□□□□□□□□□□□□□□□□□立。
誠恐民番無知,□非官□□□□□□□□□□□□□□□□□□□縣。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示□□□□□□□□□□□□□□□□□□□界之處,現于□上豎立石碑,□□□□□□□□□□□□□□□□□□□越□□□□滋争。
倘有民番□□□□□□□□□□□□□□□□□□□□具禀(下阙)。
乾隆五十四年(下阙)。
按:碑在彰化市南郊,豎于北沙坑通往大埔公路旁田畔,半埋地下。
高約一五○公分,寬七三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上端有「燕霧全保界址」六大字,楷書。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宋,當為宋學灏。
因埋沒過甚,全文雖不得而知,仍可為當時施長齡等漢人業戶大規模開墾燕霧堡之一證也。
鹿仔港船隻勒索示禁碑(乾隆五十五年) 欽命福建提刑按察使司管台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帶加二級紀錄四次萬,為呈懇示禁等事。
據彰化縣粵籍監生徐道□、□□、徐□、廖霖、監生徐英和、邱子标等呈稱:穰往熙來,開津有符節之典;柔遠甯迩,仁政無疆界之□。
□□離府,窵遠郡南,府城較近。
緣四十八年鹿港開設口岸,原議船隻商客往來章程,□□鹿□□□,例無異□。
南路粵民回籍,由鹿耳門出海,經郡城鋪民鐘國文、□監賴九隆等上年十一月間呈蒙撫憲徐□□□仁憲給示,谕饬各口書,依照□例,止得□張銅錢二百文,不得多索,勒石郡治在案。
而鹿港口書以該處未會勒石示禁,粵民給照回籍,每名索銀六七□□□□□□,北路粵民回籍重費,情景□慘,難□□□。
□□□□請鹿港開口,原為利商便民起見,是□一切章程,悉依鹿耳門舊例,□□□□□□□□□□循持守,敢于重索照費,殊非大憲奉□開口本意。
理合抄黏郡治镌□告示,瀝情禀□□□,□念南北粵民鈞屬一體,恩□示禁,以□鹿港□石,永垂遺愛,感戴不朽等情。
□□□查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初三日,奉巡撫□□□□□監賴九隆、鋪民鐘國文等呈請,粵民由鹿耳門回籍,□□挂驗,乞準示禁日書加索照費等情,□□□道給示永禁等因。
業經出示嚴禁,并準其勒石永禁在案。
茲據該生等具呈前情,除□準照鹿耳門一體勒石示禁外,合行出示勒石□□。
為此,示仰鹿港廳日胥船鋪人等知悉:嗣後凡閩、粵民由鹿仔港回籍,謄給□□,遵照鹿耳門舊例,無論士庶搭配,一概不許藉端留□,捐索規□。
倘有不法口胥,敢于示禁之後,複萌故智,□索□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立即嚴行拏究,按法重治,決不寬貸。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五年二月初□日,給台府總理職員賴九隆、邱子标等。
按:碑在鹿港鎮。
仆于該鎮三山國王廟内。
高一四五公分,寬七○公分;花崗石。
字迹稍剝泐;上端有「奉憲示禁」四大字,楷書。
給示人台灣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萬,當為萬鐘傑。
文述嚴禁鹿港口書胥役對于回籍墾民,不得多索規費。
按乾隆初,民人潛渡偷航日甚;四十九年,福建陸路提督将軍永慶乃上「請設鹿港正口疏」切陳開津,以謀交通泉州府晉江縣蚶江口。
五十年,始設北路海防同知,由北路理番同知兼掌。
由此,可知經時不久,即見弊窦叢生之一端。
喪事過莊示禁碑(嘉慶二年) 立禁,舊社莊紳耆貢生蘇志文、董事陳勤和等。
為□□莊□立禁勒石,以垂永久事。
緬維本莊原屬番社,康熙年間業主施□□佃□□,我漳、泉、閩、粵之衆,□禁于斯。
嗣是生齒日繁,□□□□□人乃□劄舊社,此本莊命名所由來也。
迄今既有□□□,往來□□,地屬東南通衢,風俗淳良,号稱武東堡。
運□□□□賴有可□,所未□善者,凡一切喪事,皆由莊内往來,必□□□□□□□,□聲與哭聲相聞,尤屬□□之事。
□□□□□□□□□□□□□□□□□,莊口大路崩曲,□□築造,□□□□□□□□□田頭,刻日自□整理坦平。
一面□請□□□通土、地保,當公□□□□□□,迎喪送葬者,由莊外經□,不得□在莊内經過,莊外□□□□。
如有不遵,公同禀究,□□□□□□□□□□□□□□□□□□□□禁。
嘉慶二年仲冬月□□日立。
按:碑在社頭鄉。
高一○五公分,寬五四公分;花崗石。
字迹剝泐幾半;上端有「禁碑」二大字,楷書。
東勢角圳谕示碑(嘉慶九年) 特授台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吉,為據情轉請勒石以垂永久事。
嘉慶八年十二月,蒙準臬道憲遇、台灣府慶劄查彰屬東勢角民番争開水圳一案,妥為查辦馳覆等因。
本分府經于本年新正巡查莊社,行抵東勢角途次,據該處社番土目馬下六四老、阿多罕、郡乃那鳥、甲首潘學文、馬下六郡乃、阿沐阿馬轄、莊民林時猷、蘇幹萬、吳龍生、劉金英、張孟新、謝思赓、葉振旺、賴德永等為蒙導兩情協洽等事佥呈詞稱:竊六等番田民田,俱共陂圳水,照汴分流灌溉。
隻因舊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損,兼之水源長遠,難以流通;即極力修整,遇農忙,水亦有缺。
以緻田禾失收,番民均受其苦。
是以籌議另擇地勢,開鑿新圳透合舊圳,接濟分流,番民均有裨益。
莊民林時猷等先經禀明縣主,蒙批候饬該通土協力興工修築等因;并蒙前憲着差,協同通土查覆在案。
茲蒙仁憲親臨開導,足見恤愛民番至意。
惟是新圳,要由番田開鑿。
茲遵導,願照圳道澗狹,按一甲應補番之損田大小租粟一十六石。
至有番田在新圳之上,未得接灌新陂圳水,莊民應即協同社番共築原舊陂圳,以資灌溉,不緻番田缺水失收。
現在六等番民相安,兩情協洽,公同立約,以垂永久。
理合各具依結并約三紙呈叩,懇恩将約蓋印,給發民番執照,留約一紙備案;據情詳明大憲給示勒石,并懇行銷懸案。
民番戴德,永頌甘棠等情,并呈繳合約。
竊思耕農必盡乎溝洫,規約當遵守而勿墜。
茲東勢角原有民番舊築陂圳一座,照汴分流,灌溉番民田業。
祗因舊陂深入内山,常被生番破挖,若遇農忙,即拚命整理,水亦有缺;以緻田禾失收,課命兩懸,番民均為受慘。
是以相議,量度地勢,鸠資另開新陂圳一條透合舊圳,授濟通流;以助不足,惟是開鑿新圳,要在番田之内疏通,且間有番田又在新圳之上,社番懷疑,恐立新圳,莊民棄舊圳而不行合力修築,番田不無缺水之虞。
茲番民等耕食斯土,原屬比鄰;務宜一視同仁,守望相助,籌議妥協,民番均有裨益。
爰即議列規條,同立合約,呈請備案,勒碑垂遠;日後永不得背約,各執為照。
據此,業經據情轉禀臬道憲遇牒呈台灣府慶,準批來移:查辦彰屬東勢角開圳一案,已據該處社番馬下六等及莊民林時猷等妥議息争,合具結約,呈請給示勒石銷案各緣由;具見辦理妥洽,希即由廳給示勒石,以垂永久,并将呈繳合約,蓋印分别給執存案。
一面饬縣将控案注銷,務期民番兩相和輯,勿緻再有争端,仍候臬道憲批示,此複等因。
除行縣注銷外,合行錄批示谕,并令摹寫勒石,以垂永久。
為此,示仰東勢角社番、莊民、佃戶人等知悉:爾等番民耕種番田、屯田,所有新舊灌溉陂圳,務宜遵照本府批示及印發條議約規,協力修築;俾水澤沾足,各資灌溉田園,仍須守望相助,樂業安耕。
倘有民番違例越規以及竊挖水汴,滋生事端,許該通土、鄉保立時解官究辦,決不稍為寬貸。
仍将頒給示谕端楷照繕,镌勒上石;并印揚碑摹四本繳送,以憑分别申送發行備案。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須至碑摹者。
嘉慶九年五月二十一日,給發勒石。
按:碑原在東勢鎮,已失。
文載「台灣私法附錄參考書」第一卷下一六二頁;而該書四六頁并載『嘉慶九年正月,因鑿圳經過東勢角地方番田,故須繳番租之契字』一則,其前文與本碑中段後半幾乎相同;即先行呈請豎碑、訂立台約,各執為照者。
以此,可見當時在東勢地方漢番勢力隆替之一斑。
給示人北路理番兼鹿港海防分府吉,當為吉壽;文中臬道憲遇,當為分巡台灣兵備道遇昌;台灣府慶,當為慶保。
三塊厝義塚示禁碑(嘉慶十八年) 署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卓異候陞加一級李,為佥懇碑示,以安幽魂事。
本年二月初八日,據燕霧保貢生曾文風、監生施書聖、總董楊應迪、總理張雄才、鄧芳瑞、呂名山、盧旺宸、約正洪文光、街耆張祥麟、楊國振、張光耀、莊耆曾輝煌、江步青、張月明、甲首江永昌等呈稱:保内三塊厝牛埔頭、東山黃厝莊、犁頭厝埤仔頭、鑼钹蒂、赤塗崎等處荒山,自古設立義塚,以為附近民人埋葬之地。
屢因不法之徒,奸貪漁利,盜挖赤塗、砂土、樹頭,以緻山崩石墜,骨骸暴露,不可勝數。
近有一種惡習,樵牧孩童每逢清明,伺人祭掃,群讨粿物;分給不周,辄縱牛羊踐踏墳墓,或污穢基碑、或鑿毀墳手。
又有棍番,逢人埋葬,藉索花紅等弊:種種不法。
迪于上年四月二十五日以禀請示禁等事,赴前主楊呈禀,蒙給示禁在案。
稽今日久,告示經被風雨損壞;無知之徒,仍蹈故轍。
迪等目睹心傷,不忍坐視。
爰是佥墾示禁立碑,以垂永遠,并舉三塊厝莊甲首江永昌就近巡查。
理合瀝情禀懇,伏乞恩準示禁,庶奸貪知儆,幽魂得安,甘棠永詠。
切呈等情。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禁。
為此,仰民番各色人等知悉:爾等當思幽魂以土為安,務須共相防護;乃有貪圖微利,挖掘赤塗、沙石、樹頭,以緻山崩石墜,骨骸暴露,如此不法奸徒,聞之殊堪痛恨!自示之後,毋許棍徒在于三塊厝等處塚山掘取赤塗、沙石、樹頭;值祭掃之日,毋許孩童索取粿物;埋葬之時,毋許棍番勒索花紅。
倘有愚頑不遵,許該地總董、莊耆扭解;如強弱不敵,許即指名具禀赴縣,以憑嚴拏重究,決不姑寬。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八年三月十三日給,街莊紳耆等勒石。
按:碑在員林鎮,豎于該鎮東郊之東山鎮興廟前樹旁。
高一一八公分,寬六五公分;花崗石,字迹尚明。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李,當為李雲龍。
此外,相傳往時尚有平埔番勒索花紅之習俗;不但埋葬之時,每逢收割後,便挨戶索之,不拘給予多少,均欣然而去。
後來此風漸廢。
沙連保地棍阻墾示禁碑(嘉慶十九年) 署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卓異候陞加一級記功一次李,為乞準照案示禁等事。
本年正月二十三日,據沙連保和溪厝莊蔡顯等呈稱:竊顯等佃耕沙連瘠土,配納租饷耗銀兩。
乾隆二十八年間,佃民石子言等以向隅疾苦事簽呈,蒙前邑主韓、前府憲蔣批:查沙連地瘠租重,準二甲作一甲完納;詳請憲示,奉文如詳饬遵。
于乾隆三十年閏二月間,給各佃印照,準于山頭地角墾補二甲作一甲之額。
緣各■〈羽軍〉園負山頻溪,并無另有餘地可以墾補;又屢被水沖、地震崩陷,疊報未豁。
各佃仍按甲輸納,賠累萬慘。
爰計于溪旁築圳,遠引溪流,改園種稻,稍得收成。
裡差、地棍架以欺隐田糧,大題哄索;不從,混禀布害。
顯等不敢引水種稻,仍作旱園耕種,有種無收;緻此積欠累累,佃人星散,□□□□。
嘉慶五年、生員蔡振聲、佃民石诰等抄黏印繪圖,赴前邑主胡佥呈,蒙準出示嚴禁,永不許裡差、地棍阻撓滋事在案。
茲突于嘉慶十六年間,林圯埔林民山等藉稱圳路從伊園邊經過,勒索不遂,黨衆填塞圳道。
埤長蔡天賜等率同衆佃并帶驿前主印照,黏呈報訴;蒙前邑主楊訊斷林昆山恃強屬實,押令開通圳道,報陞水田。
伏思顯等承耕此項園業,經蒙各前主相土定則,詳準咨題,案卷煌煌;又經示禁,給有印照,付佃為憑。
今經承不查原卷,禀請銷案,混行票差吵擾,孱農奚安?情亟匍呼,伏乞電核咨題原案,恩準照□出示嚴禁。
嗣後毋許裡差、地棍複萌故智,藉端滋擾。
仍懇将此差票蔡吊銷。
并将原繳印照發還,以解倒懸之苦。
切叩等情到縣。
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照案示禁。
為此,示仰沙連保和溪厝莊蔡顯、冷水坑莊賴廉、柯仔坑蔡朝聘及各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該處■〈羽軍〉園,聽憑築圳引水、改田種稻,輸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