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示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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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業戶張嗣徽、秦張江、張承祖、張振萬、廖盛、陳用文、□□順等具呈前事,詞稱:緣彰邑貓霧拺等保農民,動力耕種田園,上供國課,下養父母。

    □□□被畜鴨之徒,在于各莊田□搭蓋,□□遍野,每□聚數十人、□人不等;甚至藏奸窩匪,夜則流散,盜□莊民牛隻家赀,進則□将養鴨踐食禾苗為由,贻害不淺,疊蒙仁爺出示嚴禁。

    又于乾隆十年,□察院憲□□□民簽呈,恩準據行嚴拏,□□出示,嚴禁在案。

    本年九月間,鴨寮夥黨截搶銀兩一案,幸蒙爺台密訪,通詳嚴拏、□在口口月又蒙府憲方行文出示嚴禁,□□鴨□林禹等回籍,餘夥□□、盧□□、□□二、陳贊芝、陳全等限一月内□将鴨寮逐一拆毀。

    如有抗違,□鄉保□甲,立禀嚴究逐出,□□仁爺加□出示,□□各保莊合邑男婦老幼,道路無不讴歌誦德。

    但告示經□日久,不無□□損□。

    □等□思太老爺指日□陞□□,呈懇叩乞恩準給示,并賜碑□,勒碑永禁□□養鴨之徒除□□□□□□□,合邑民番。

    感戴鴻慈,□德□□等情。

    并據陳輝、劉蘭俊等呈□前情,各到縣。

     據此。

    為□養鴨之徒,每□成群,踐食田禾,□□□□□□,随處搭寮,藏奸窩匪。

    無惡不作,更屬禍魁。

    茲奉憲□,除将林□□、□□,并将餘夥□□□□□□□□□□。

    茲據前情,合行出示勒禁。

    為此,示仰合屬莊民人等知悉,務宜遵照。

    嗣後如有□□□出□養鴨于□□□□□□赤身□□□□□□複起害□。

    敢有故違,許爾□□保甲,立即拏究。

    □□□□□□不報,一經察出,定□□保甲□□□不貸。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十三年十二月□□日給。

     按:碑在台中市西屯區,豎于福安裡第六水掘頭橋将爬登大肚丘陵途中南邊蔗園内。

    高一五四公分,寬六七公分;花崗石。

    字迹剝泐殆盡,非谛視不能見;後段有人名,悉皆磨滅,故從略。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陸,當為陸廣霖;府憲方,當為台灣知府方邦基。

    文述嚴禁養鴨之徒縱使牲畜,踐食禾苗;并随處搭寮,藏奸窩匪;可見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亂後,官憲嚴加取締之一端。

    惟本碑成立于岸裡社番蓬勃時期,且有張承祖、張振萬、廖盛等當時主要業戶等名,可為Pazeh部族境域,南界曾披及台中盆地西緣大肚丘陵山麓之傍證也。

     侵墾牛埔谕示碑(乾隆十九年) 特授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紀錄三次劉,為□處率懇恩準永息事。

     據王明禀稱:緣顔疇以幫橫阻搶等事,具控吳蔭等阻墾伊給施業主埔地;而吳蔭、何蔡等以籍占牛埔等事具訴。

    二比诘控互争、提訊。

    于乾隆十六年間,蒙業主施長齡以遵查調處等事,勸令吳蔭、何蔡等出銀二十兩,給顔疇收領,以作墾資;地為莊衆仍作牛埔,給示立界等情。

    蒙前老爺蘇批:如果處明允願,即送二比。

    遵依呈繳,以憑消案;原詞畫圖存。

    緣二比一以明給有主之地、一以原屬牛埔,俱不遵行□,再控□□蒙拘訊。

    茲恤體愛民無訟,從中勸處;仍照施長齡原處,令吳蔭等出銀二十兩,給顔疇收領,地仍為牛埔,給示立界,求杜争端。

    二比俱已允服,現處遵依率同當堂呈繳。

    伏乞恩準消案。

    給示立界,以息訟端,民各安業,均沾鴻仁無□等情;并繳遵依二紙到縣。

     據此,查此案業據二比控争拘訊,未經審結。

    茲據前情,除聽其立石為界息消外,合再出示曉谕□禁。

    為此,示仰燕霧保□□中莊、田美莊附近莊村佃民人等知悉:嗣後如有外方以及本莊附近棍徒侵墾者,許該莊農佃民赴縣指禀,以憑拏究。

    該莊佃亦不得藉端滋事,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十九年十二月廿一日,給□□□□中莊、田美莊挂曉。

     按:碑在大村鄉,原豎于該鄉過溝埔;坍毀後,移置鄉公所。

    高一二○公分,寬六○公分,花崗石;字迹稍剝泐。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劉,當為劉辰駿。

    由此,可見乾隆初台灣中部西平原為施長齡等漢人業戶急速開墾之一端。

     勒買番谷示禁碑(乾隆二十四年) 遵立奉禁,不許社番采谷。

    岸裡社通事敦仔、貓霧拺社通事阿甲。

     縣主福建台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三級紀錄四次記大功六次□功□次張、府憲福建台灣府正堂加三級紀錄六次覺羅四明、道憲福建分巡台灣道兼理提督學政加二級紀錄四次楊,轉□督憲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禦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饷楊,為嚴禁硬派社番買谷之陋習,以裕窮番生計事。

     照得台郡孤懸海外,民番錯處;倉儲谷石,既須本地之□歉,更須供内地之接濟,最關緊要。

    是以每年動銀谷石,均須乘時就地買補還倉,以裕積貯。

    從前該廳縣多視買補為利薮,報少買多,假名巧取。

    将部定六錢之價,任意短發或四錢、或五錢;無論民番,一概發銀硬派。

    及至收倉時,谷價昂貴,又令交倉一半,其一半照貴價折交。

    出入之間,牟利無算;□人賠累難堪,怨聲載道。

    經前部當嚴切饬禁,責成該道府實力稽查,近來積弊少除。

    惟是勒令社番領買之弊,未經申明禁令,則□□之困,尚未盡蘇。

    查各社番向化有年,與漢民同屬赤子,原無區别。

    爾等素來不谙耕鑿,所有名下田園地畝,均彲與漢民墾種;每□□遇貼□公租,以資該社各番口食,地方官理應加意體恤。

    無如利令智昏之員,祗知藉采買漁利,絕不計及社番生計。

    □于買谷之時,擇租多之社,亦照民戶一例,發價勒買。

    蚩蚩番衆,迫于官勢,不得不将價領歸。

    為胥役、通事人等,即從而欺弄百般,□□□□。

    □□谷有限,無可繳倉,即押令向他處貴價買交,或令将所領短價照市值加足折交。

    收繳之時,胥役、通事又複任意刁難,籍稱□□,□□□□,而索陋規,以肥己囊。

    一領一繳,賠累奚止加倍。

    該廳縣明知弊累,祗因有利于己,亦複故為徇縱。

    哀此愚番,何堪睃剝若此!在該廳縣非不饬行禁止,無如該廳縣率多陽奉陰違,各社番又未必家喻戶曉;迩來縱不敢明目張膽,而弊端終未盡絕。

     本部堂躬膺節制,志在安輯海疆,撫綏番衆,合亟出示嚴禁。

    為此,示仰台郡各廳縣官吏及社番通事人等知悉:嗣後各廳縣買補倉谷,先報明該道府,将某廳縣應買谷若幹?發價若幹?明白出示曉谕□。

    然後将應買額谷,照依部定價值,将谷多民戶公平采買,永不許發價社番,勒買顆粒。

    倘敢任信胥役、通土等仍蹈前轍,向社番勒買谷石者,該道府一經訪查、或遇告發,立即□□嚴究。

    如胥役、通事等瞞官舞弊,私向社番指稱免派,講貫□索,許該社番即赴官喊禀,立即嚴拏,從重究處。

    該廳縣如或徇縱不究,即屬通同弊混,許赴該管上司衙門具控,即行提拏究辦,毋稍姑貸。

    務使勒買番谷之積弊,從此永除,各社番生計充裕,以副本部堂安輯海疆至意。

    各宜永遠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二十四年九月□□日奉谕,敦仔、阿甲、土目阿六萬、馬下六、盟績、辘仔等同遵立勒石。

     按:碑在神岡鄉國民學校内,豎于該校門東側。

    高一七七公分,寬六九公分;花崗石。

    字迹明晰;但已殘,由基底約三分之一處,截成兩段。

    給示人彰化縣正堂張,當為張世珍;分巡台灣道楊,當為楊景素。

    文述嚴禁胥役、通事等于岸裡社瞞官舞弊,勒買番谷事。

    由此,可見岸裡社番經康熙三十八年協助清軍進讨吞霄社、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之亂時擒獲有功、雍正九年大甲西社叛變時随軍進剿後,漸為清廷所器重與傾心歸附、官府保護有加之趨勢也。

     勘定民番地界碑(乾隆二十六年) 勘定樸仔籬處,南北計長二百八十五丈五尺,共堆土牛一十九個。

    每土牛長二丈,底闊一丈,高八尺,頂寬六尺。

    每溝長一十五丈,闊一丈二尺,深六尺。

    永禁民人逾越私墾。

     乾隆二十六年正月□□日,彰化縣知縣張立。

     按:碑在石岡鄉土牛村(土名下土牛),豎于土牛國民學校後面八仙山林場鐵路由和盛站通往梅子站線路旁。

    高一六七公分,寬四七公分;花崗石。

    字迹尚明;上端有「奉憲勘定地界」六大字,橫排,而「憲」字擡高一格。

    立碑人彰化縣知縣張,當為張世珍。

    溯乾隆三年,閩浙總督郝玉麟條奏查明民番境域,請劃界立石;翌年,付諸實施。

    未幾,弊窦叢生,形同具文。

    乾隆十七年雖曾為厘正,再行立石;而民人逾越私墾,仍不可遏止。

    至是乃更立石,再厲行禁制。

     水圳杜訟碑(乾隆二十七年) 候補分州□理台灣府彰化縣貓霧拺司加三級記大功三次戴,為抄案饬遵,以杜後訟事。

     案蒙本縣正堂胡,□□□委勘呂必安具控蕭希旦等強拆□□埤、蕭希旦具控敦仔等違斷複築一案等因,本司遵即親詣該處,随同兩造及埤長、番漢人等查勘情形,并訊各供:緣廖盛等水圳勢近大甲溪,其源從樸仔籬山口而出。

    該處水源泛散,廖盛等有圳一條,設埤一座,決水引灌東邊一帶田畝。

    距千餘步之下,又有圳一條,設埤一座,決水引灌西邊一帶田畝。

    兩埤俱存,蕭希旦等并無強拆。

    其二埤之下,最後添築一埤,先蒙前憲張勘訊押拆,廖盛等已經遵拆;現有埤迹可考,亦無複築。

    惟蕭希旦之田在下坵,□上流灌溉禾苗;如遇天□久旱,廖姓佃民若将草蓆遮阻,□水絕流,未免受累,釁端□由此起。

    茲同兩造酌議,除前憲斷拆一埤永不許廖盛等複築外,其二埤□用□石砌成,□水由縫道流出。

    嗣後旱歲,不得阻以草蓆,聽水自流,以資分灌等緣由;繪圖詳覆縣憲。

    蒙批:據勘訊明,該兩造均已允服,□□饬遵依□□送繳原卷、繪圖□等因。

     據此,除饬遵依申送外,合亟出示饬遵。

    為此,示仰東保業戶廖盛、張振萬、敦仔及埤長、佃民呂必安等、西保業戶蕭希旦、佃民鄭日省等知悉:嗣後爾等務遵本司詳奉批案,除前憲張勘谕拆去最後一埤,永不許廖盛等複築;其□二埤,遇有旱年,不得用草蓆遮阻石縫之水,聽其自流。

    蕭希旦亦不得藉端強拆廖盛等□埤,永息訟端。

    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幹陸二十七年五月□□日給。

    業戶張振萬、王昆清、賴成勝、陳元秀、張文□同立石。

     按:碑在神岡鄉岸裡村;原豎該村望寮水田中,後移于岸裡國民學校校門西側。

    高一六七公分、寬七四公分,花崗石;已殘,由上端截成兩段,且字迹剝泐過半。

    民國二十四年八月十七日「台灣日日新報」副刊「台日畫報」曾載其碑文,雖舛錯失實在所難免,但仍可供參考;茲據而錄之。

    碑末之立石業戶人名本多,隻因剝泐過甚,幾無從辨認,故僅錄其字迹較為明晰者。

    給示人貓霧拺司戴,當為戴宏度;彰化縣正堂胡,當為胡邦翰。

    至其成立年代,原碑「乾隆二十」之下,經剝泐而阙一字,緻無從确定。

    惟「台日畫報」所載,作乾隆二十七年五月。

    按乾隆二十四年六月戴宏度任貓霧拺巡檢,迨乾隆二十七年閏五月始由程镗取代;且胡邦翰任彰化知縣,在乾隆二十六年六月。

    則職官任卸與碑之成立,并無矛盾;姑仍之,待考。

     阻滞圳道示禁碑(乾隆三十年) 護理福建分巡台灣道兼提督學政台灣府正堂加七級紀錄八次蔣,為乞憲示禁,以肅軍工事。

     據彰化縣詳覆匠首曾文琬具禀水沙連大坪頂采制軍工,放運水道,被該處通土、埤甲人等阻滞一案。

    内開:查濁溪之發源内山,勢甚浩瀚湍急。

    施姓用石磊砌截其來勢,使歸圳道。

    故施圳不患無水,特患沖崩圳頭,因□設閘,以防決□。

    凡遇放樟木,必于水大之時,從圳頭而入,其中設閘之處,必須悉行起放,不能阻塞源流;則沖決之患,斷不能免。

    且查虎溪□□□□兩條亦屬圳道,乾隆七年間圳頭沖決,水勢歸圳西流,曾沖去三十餘莊,損壞人口、□□無算。

    詢之老民,皆曆曆可指。

    今若以施圳放運樟木,不久立見崩壞;萬一水勢直趨而北,則受害者恐不僅三十餘莊矣。

    況軍工樟料,現有溪□,曆來放運,并無盼誤;豈可圖便,□改水圳行運,有礙農田:此斷難如該匠首之所請也。

    平時仰體憲贻念切民瘼至意,悉心查勘實在情形,縷悉聲叙;詳請俯賜示禁。

    凡運放軍工料件,務須照舊從大溪放運,毋許橫放圳道,損壞小埤;俾水利無妨、農田有賴,合邑萬民鹹沐慈恩于無□矣。

    理合繪圖貼說,詳候察核示遵,行□到道。

     據此,除批發外,合行示禁。

    為此,示仰該處匠夫人等知悉:嗣後軍工料件,照舊由溪放運,直運海口;不得圖便藉運圳道,緻妨農田水利。

    如敢故違,一經被害告發,立即嚴拏究革,仍即着賠圳道,斷不姑寬。

    該通土、埤甲人等亦不得藉端滋事,緻幹察究。

    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年二月□□日抄。

     按:碑在名間鄉濁水村,豎于該村同源圳頭;原置于濁水溪畔頭前園水田中,民國四十二年發現後移建現址。

    高一八○公分,寬七五公分,砂岩;已殘,由下部截成三塊。

    字迹稍剝泐,每行字數不齊。

    上端有「奉道憲禁示」五大字,陽刻,似隸書;下端已殘。

    給示人分巡台灣道兼提督學政台灣府正堂蔣,當為蔣允焄。

    文述采制軍工木料放運埤圳,不得妨礙農田水利:由此,可見水沙連大坪頂采制軍工樟木為期頗早,且曾盛行。

    惟考原碑址以及文中『施姓用石磊砌截其來勢,使歸圳道,故施圳不患無水』、『今若以施圳放運樟木』等語,所謂施圳,當指施厝圳(即八堡圳)。

    而該圳之沿革,贊與台灣中部平原之開發,息息相關。

    按伊能嘉矩「台灣文化志」中卷六二九頁所引施家收藏「水圳圖考」所雲『「郡志」載:康熙五十八年,施長齡■〈名戶〉築;乾隆三十年署觀察蔣金笑史(允焄)勒碑溪岸;舊雲施厝圳,又曰八堡圳』一節,系指本碑,似無庸置疑。

    然則伊能所謂『分巡台灣道蔣允焄建于濁水溪岸碑,今不存,亦未見諸「彰化縣志」,可能道光年間業已湮滅』雲雲,蓋因當時搜集未周,緻有此誤也。

     分争水利示禁碑(乾隆三十三年) 為瀝陳苦情等事,案蒙欽命巡按台灣按察戶科掌印給事中覺羅■〈女月〉、工科掌印給事中朱批:據傳興球、李鼎耀、英文和、紀文環、黃若彩、蕭元登等具控張鳳華、墩仔、秦廷監等違斷絕流,奉批仰縣查案,詳報核奪等因。

    經本縣備錄周元良、楊士揵等原斷控案詳:看得貓霧拺大肚東、西保民番分争水利一案,緣該處水道由大甲溪發源,流經樸仔籬口分流灌溉東、西保民番田地,向來三七得水。

    及東保墩仔、秦廷監、張享生等經就樸仔籬口砌塞源流,故西保周元良等具詞。

    仰縣集訊之下,悉得前情;當将該犯分别押枷□□,□令流通,定汴三七分灌。

    随據差保會同二比,前往樸仔籬首埤開圳處所公同執索量明共十五丈,照斷三七。

    東保民番應得水汴十丈零五尺、西保民番應得水汴四大五尺,淺深均分,各投具結,定過水汴分灌,具依存卷外,嗣後毋論溪流變遷盈涸,永遠定以三七為汴,分流灌溉,毋許奸番、奸民抗斷滋事,複起争端,緻幹嚴究,此判。

    奉批:該業戶等均于雍正年間開墾水田,共享灌溉,東西相安久矣。

    自東埤各業佃倚居上遊,忽于舊有二埤之外,添築第三埤,遏絕西保下流分灌,緻起争端。

    前任張令親勘,實有三埤,押令拆毀,是肇畔固由來矣。

    訊斷後、不得翻案添築;又于第二埤用草蓆遮斷,泥填石縫。

    每逢歲旱,辄肆□防,較計其□固在東保。

    若仍照前斷草率了事,不但構訟不休,而且西保民番實有旱患。

    況□之歲旱欠水,東埤自救不暇,焉有盈餘,以濟西保?使果有餘水賣人接濟,則其從前之添埤草欄泥填,種種橫毒,在張達京、呂必安、墩仔等原為霸占賣灌起見,并非自己灌田之不足,其獲罪更無可貸矣。

    本院秉公查核,遵上谕有「興建水利」之文,念皇朝無「令農買水」之例;嗣後應定汴三七分灌,就樸仔籬第一埤圳處照斷估量十五丈之數,令東保民番得水汴十丈五尺,西保民番得水汴四丈五尺,以便分溉田地。

    至定汴以後,遇有修浚埤圳工程,俱照東七、西三分數,出力公辦;不得推诿,亦不許埤長人等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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