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聞錄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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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兄飛熊家。

    飛熊死,又徙其弟飛豹家。

    其年八月,龍氏生男,九德等名之曰神保。

    王耀祖反,使段尚賢以衣币迎之;及戰不利,縱之法沖白乃家,已又令君愛匿之滕老五家。

    耀祖敗,得其聯絡諸酋書,有「今沐氏有子在,事成奉以為主」之語;三桂始知土酋之反,為神保也。

    令新興知州楊彥格捕獲神保母子,斬九德、君愛及滕老五、楊騰龍,磔王耀祖、沈應麟于市。

    忠顯先在都,無恙;妻子至,遣戍甯古塔。

     是年,作新府。

    三桂居劉文秀故宅,以其狹小。

    是年填萊海子之半作新府。

    萊海子者,三桂缢永曆既死、複焚其屍,揚灰之處也。

     五年,雲南鄉試,平西藩下中式者一百六十三名,後奉旨準三名附雲南舉人末。

    三桂自誇藩下子弟彬彬多文學之才,主司迎合其意,有口尚乳臭、未入棘院,填榜叙名而登賢書者。

    初,三桂入滇,羽書旁午,朝廷假以便宜,不複中制。

    用人,吏、兵二部不得掣肘;用财,戶部不得稽遲。

    是年,截其用人題補之權,遷除悉歸部選;轉饷雖如故額,不得仍前之多。

    除吏亦具疏詳謝,中實怨望。

    至部選官,皆指為外人雲。

     六年三月,奏蒙古幹都台吉聚兵麗江、北勝,請移兵捍禦。

     閏四月,诏圈撥雲南府屬州縣衛所給平西藩下兵丁口糧。

    圈地之役,百姓例應他徙開墾。

    明年,巡撫袁懋功奏稱:滇報極薄,百姓極貧,今一旦驅往别境,窮困颠連,不可盡狀。

    請令其佃種原田,照業主例納租,免其遷移。

    疏上,報可。

     五月,奏蒙古幹都台吉遣人至北勝洲乞赴滇省通省。

     六月,蒙古據麗江中甸地,西番二寶法王哈馬、臨清、搭丁等來奔,令居南關外古城。

     九月,巡邊。

     疏稱:蒙古移兵奪的,離麗江、北勝否遠,另自中甸出麗江,或由永甯走北勝,偪我門戶,一舉足而入堂簾。

    我兵既少,萬難捍禦,若待蒙番壓境,方議發兵,相去一千四、五百裡,安能救危疆于一日乎?萬一事出意外,敵人闌入邊境,□惟省城動搖,全滇土司未免各懷幸亂之心。

    一旦變從中起,内外受敵,兼辦殊難。

    計宜先發制人,庶幾事當有濟。

    今拟留在都統胡應期固守省城,臣親到彼中酌形勢,相機堵剿。

     二十八日,啟行。

    十一月,至大理,奏稱:蒙古撤兵奪的,分劄三道。

    隆冬冰雪已深,敵人料不能至,已分布各營官兵固守門戶,臣暫旋師。

    十七日,班師洱海。

     七年,請以原賜沐民莊田七百頃并入圈内。

     七月,奏蒙古據中甸。

    執麗江土知府木懿,奏其受蒙古僞封,遷赴省城,以其長子請嗣職,人以為冤。

     八年,營新城。

     九年,巡撫都禦史朱公國治莅任,遼東(?)。

     十年,巡邊,北勝鎮将趙報西番人入寇雲南。

    自土酋平後,内地甯谧,諸番部落治兵構怨,不過自相仇殺,初無有犯中國心。

    邊将生事挑釁,番人遊騎間至邊外,亦未嘗大舉深入也。

    趙某輩(?)吳三桂意,妄報邊警。

    三桂挾封疆以重,張皇邊事,自負萬裡長城。

    鎮将欺督撫、三桂欺朝廷,懷「藏弓烹狗」之慮,深「市權固位」之念;重勞王師,傷财所不顧矣。

     十一年,先中憲公以束鹿知縣擢雲南府同知。

    十一月,莅任。

    新任官,知縣以上,例谒王府;有才望素着及儀表偉顯者,百計羅緻,令投身藩下,蓄為私人。

    先中憲受事三日後,循例入谒。

    待便坐,細問家世履曆,已而默然,目矚先公,不轉瞬顧。

    謂胡國柱曰:科甲中有此一人,大奇。

    命具飲馔。

    坐踰二十刻,乃出。

    明日,國柱代王報谒,随遣客道意。

    先公曰:我投身久矣,若不知耶?客愕然問故。

    先公曰:己亥年,廷試之日,太和殿中投身矣。

    客掩耳走。

    當客來時,袖出馮某投身契一紙雲:立賣身婚書楚雄府知府馮某,本藉浙江臨海縣人。

    今同母某買賣到平西王藩下,當日得受身價銀一萬七千兩。

    後署媒人胡國柱。

     先公未至滇,馮某等已先以才品告三桂,故禮待優異。

    凡賣身者,皆師事國桂;先公嘗言:滇中有三好,吳三桂好為人主、士大夫好為人奴、胡國柱好為人師。

     冬至後三日,雷電、雨雹、風雪一時兼作。

    西北方天門開,中有人馬紛紛格戰之狀。

     十二月,按察使李公興元莅,遼東人。

     十二年正月,奉旨:平西藩下逃人,俱歸有司審理,章京不得幹預。

    平西勳莊碁布,管莊員役盡屬豺狼,殺人奪貨毫無畏忌。

    訟牒命、盜兩案,甲兵居其大半,有司不敢問。

    又勒平民為餘丁,不從,則曰:是我逃人也。

    誘人稱貸,責重息;稍有毫發負,亦以逃人誣之。

    有司俱不敢問。

    中丞朱公欲大振作,而屬吏因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