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聞錄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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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以接濟;有銀到滇召買,不一而足。

    民室苦于懸磬,市中米價日增。

    公私交困,措饷之難如此。

    凡召買糧草,民間須搬運交納;如此年年交納、歲歲輸将,民力盡用官糧,耕作半荒于南畝。

    人無生趣,勢必逃亡:培養之難又如此也。

    臣澈底打算,惟有及時進兵,早收全局。

    誠使外憂一淨,則邊境無伺隙之患、土司無簧惑之端,降人無觀望之志,地方漸得蘇息,民力稍可寬舒,一舉而數利存焉。

    竊謂救時之方,計在如此。

    謂臣言可采,敕行臣等遵奉行事。

    臣拟今歲八月間同固山額真卓羅統兵到邊養馬,待霜降瘴息,大舉出邊,直進緬國。

    明年二月,百草萌芽,即須旋師還境。

    但自省城邊上一路糧草,應于雲南設法支給。

    又在邊上養馬,必得四、五十日盡力喂養圓膘,須供得兩月路程,方可行動。

    出邊之日,每人自捐一月口糧。

    臣通計大兵、綠旗兵、投誠兵、土司猓鑼兵及四項苦特勒約共十萬餘口,以在邊養馬、出邊捐糧作八、九十日算各支不等,約該米七萬餘石。

    此内如投誠官兵與随帶人口,先于安插之日已給月米,節次題明,又經戶部撥給官兵十六年饷銀在案,今應一例随軍支給糧饷。

    其餘綠旗苦特勒,原不支糧,令出兵遠征,官兵必帶苦特勒随往邊外,無糧何以養活?應予出邊之日為始,将苦特勒照例給米,俟回到滇省,再行停支。

    又有土司猓猡目兵,原未食糧饷,應于調到之日,照例給米,并酌給鹽菜銀兩與所帶苦特勒一例給米,以勵其行,回日方行停支。

    此兩項雖算在十萬口之内,但原非食糧之數;米系外增,自出兵之日起支之糧,又在到邊七萬石之外:此蓋就出邊外而言也。

    如明春回兵,除馬匹仍須牧放,積下一月口糧在邊接濟,大約前後共得十萬石;此項糧米不取外,請發銀專待。

    戶部原議撥給雲南十六年買米銀兩并十七年俸饷豆草銀兩,催解到滇,臣分發邊上召買以備支給另行開銷外,至于滿漢約有馬六萬餘匹,作喂養五十日算,以米、豆、大麥三色兼搭,每日得倉升八升,共該二十四萬石。

    若以今市價論,需銀無數。

    如谷熟收之日,市價稍平,臣大約酌量米、豆、大麥各價不等,多牽算每鬥約作八、九分,該銀二十餘萬兩。

    又馬日支草二束,共該六百萬束。

    若以今日市價論,每該七八分、一錢不等,需銀甚多。

    俟秋成後,臣鼓勵士民召買,每束量給草價、腳銀二三分,約該銀十、七八萬兩。

    大約此舉共得銀二百二十三萬餘兩,乃可以告成事。

    雖所費如此,然一勞永逸,宜無不可也雲雲。

     又請給印劄邊外土司,收為我用。

    又請錄用投誠将官總兵十員,以馬寶、李如璧、黃起龍、劉之複、塔新策、王會、劉稱、馬惟興、吳子聖、楊威等充之;遊擊十員,以曹福德、蔡得春、劉國泰、王然、羅思忠、韓天福、王朝興、張善、張從仁,鄧望功等充之;守備十員,以賈文學、顧進升、餘應俸、高明、何祥圖、鄭啟明、孫志高、江瓊、田可久、馬之貞等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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