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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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此應請沈大臣或潘大臣如期駕至該地,與我西鄉中将會晤,以便彼此料理交代事宜。

    所派兵員,不過充為交代,彼此照應,猶可不必多員。

     一、從來兩國大臣一切往來公文,彼此撤回注銷,永為罷論。

    則其沈、潘兩位大臣與西鄉中将曩日所有一切來往公文,亦宜就琅相會交代之便,兩相交換。

     一、我國人民,在生番被殺死者,遺骸現就當時收埋之舊址,更建墓碑表之。

    将來如有親戚朋友人等航客就近港口,若欲藉便登岸掃祭者,務望使伊即日登岸拜奠而歸。

     一、所有交代事宜完訖之後,即望貴道立将其由飛劄及電信捷報上海道台處,以便轉申北京總理衙門查照。

     一、本國現在廈門派設領事,将來如在貴台所轄之地,傥有交涉事件,務望貴道速即照會敝領事,以便照辦其事。

     朱批:覽。

     ——以上見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九十八。

     十一月辛醜(初二日)福州将軍文煜、閩浙總督李鶴年、福建巡撫王凱泰奏 竊臣鶴年于同治十三年十月初七日,在泉州府防次,承準軍機大臣寄密,九月二十日奉上谕:前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上海新聞紙刊刻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密寄沈葆桢等谕旨,請饬查究等因,欽此。

    跪聆之下,惶悚莫名。

    查此案前于七月間欽奉六月二十日谕旨:沈葆桢等片奏,近閱香港新聞紙,将該大臣等四月十九日奏片刊刻等語等因,欽此。

    欽遵在案。

    伏查閩省洋務,向由督臣主槁,臣鶴年到任後,凡洋務密件,皆由信函往來,不經書吏之手。

    遇有要事,與臣煜、臣凱泰面商辦理,非但新聞紙不能道其隻字,即同城司道不經管洋務者,亦未嘗得聞其詳。

    惟與外國官員照會,彼此皆知無所用其機密,此外臣等所奉密谕及各處鈔寄密折、密函,皆系内署封存,秘之又秘,并無一字外播者。

    此臣等衙門辦理洋務密件之實在情形也。

     及先後接到李宗羲來咨并沈葆桢鈔寄折槁,始知前項密件、有刊入香港新聞紙者,殊深詫異。

    當即購到閱看。

    所有三月二十九日谕旨及四月二十九日奏片,均刊在一紙,其系同時流播,已可概見。

    若不确究主名,恐此風仍難禁絕。

    即派委同知文紹榮前往香港密查所刊前件,畢竟得自何處,傳自何人,以期水落石出。

    旋據該員禀稱:查香港華字月報,發端于德臣洋行之新聞紙館,平日京報等件俱其首錄。

    詢諸該館西人,以為出自主筆之人。

    續查出主筆陳賢,即陳叆亭,廣東新會縣屬潮連司人,自幼入天主教。

    于六月間已到福建,而停留福建何處,當時再三追求,無從得實等情具禀前來。

    嗣據該員回省面稱:訪聞陳賢,即陳叆亭,現在台灣府城等語。

    正在查辦間,欽奉此次谕旨。

    臣等現複密咨廣東撫臣,并檄台灣道、福州府徹查根究。

    俟查陳賢下落,獲案訊究洩漏根由,另行具奏。

     朱批:該衙門知道。

     十一月壬寅(初三日)升任兩廣總督英翰、安徽巡撫裕祿奏 竊臣等恭奉九月二十七日密谕: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海防亟宜密籌,将緊要應辦事宜,撮叙數條,請饬詳議一折等因,欽此。

    伏查海防本為今日全局第一要務。

    溯自庚申以後,各省或因腹地未靖,兵力被分,或因協款過多,饷力較绌,是以各求戒備之策,而尚未臻久遠之謀,以緻小醜跳粱,上勞廑慮。

    今幸詞窮理绌,暫就範圍,正是事機萬緊之時,宜圖奮發振興之計。

    恭奉密谕垂詢,凡在臣工,應如何振刷精神,妥籌熟議,以策實效。

     竊維自古制敵之要,不外戰守兩端。

    而戰守之機,尤在審度彼我情形,以為經畫。

    有專利于戰者,外洋窺中國之情形也;有專利于守者,中國禦外洋之情形也。

    有以戰為守者,外海口岸之情形也;有以守為戰者,長江防務之情形也。

    長江地亘五省,而皖、鄂為居中門戶,海口有事,則金陵首當其沖,皖、鄂與上遊亦同受其患。

    是以言江防者,未先籌戰,宜先籌守,防江口即所以防金陵,固金陵即所以固皖、鄂,合上下遊之力以固長江,則财力易集,合長江之力以防海口,則事機易赴。

    此臣英翰曆陳防江宜通力合作,鰓鰓之見,正為此也。

    但使各疆臣竭群策群力之用,為可久可大之圖,不避疑難,不存畛域,同心戮力,積久弗懈,仰體皇上幹行不息之心,共持堅卓自強之局,所以籌防者在此,所以持久者亦在此。

    臣等皆官皖有年,長江情形,略知一、二,謹就耳目所及,并各條内應辦事宜,有居最要者,有應行并籌者,謹拟列先後次序,約陳三條,據實密奏,誠不敢謂一得之見遽中事理,然審度時勢,竊謂用人、籌饷二條,尚屬着實,即練兵、簡器、造船一條,雖謹就長江而言,亦期能言能行,未敢空談塞責。

    應懇天恩,俯賜轉饬通商中外全局,悉心妥議,以臻盡善,聽候聖明采擇施行。

     酌拟防務應辦緊要事宜: 一、拟因才器使,破格用人也。

    自來有治人,始有治法。

    惟有破格用人,方足以見成功而責實效。

    特人才不同,用之者亦必因才制宜,始收指臂之助。

    非但統将内善戰者不必善守,習水者不必習陸,未可相強,即通籌并計,籌饷有籌饷之能,治軍有治軍之略,其心思謀慮,措置施為,亦各具專長。

    用之得宜,則世無棄才,用不得當,則立形竭蹶。

    固須慎之于始,尤須力責其成。

    除統兵重臣,出自特簡,非臣下所敢妄拟,其餘需用之才,拟請旨饬令中外大臣、督撫,就平日真知灼見之人,切實保奏,内而卿貳部曹,外而大小文武,不論資格,不限官階,但系才具出衆、确實可靠者,一一出具切考:某人知兵事,可膺将領之選;某人善籌劃,可膺理财之任;或熟悉洋情,能測虛實,或谙練機器,能精制造;其現在旗綠勇隊各營,将領中某人善守,某人可以獨當一面,某人僅能分守一隅,均将所能據實密陳聽候簡擇錄用。

    如果确系真才能任艱巨者,準予破格拔擢,以勵群倫。

    傥有才不勝任之員,除公罪處分外,其犯有貪私劣迹者,即将原保官員一并治罪,以昭儆戒。

    如此切實辦理,庶真才可出,冀收得人之效。

     一、拟籌有着巨款,以符原奏籌饷之效也。

    自來理财之法,不外盡人事、籌地利二端,而盡人事于招徕,不若盡人事于固有;籌地利于創造,不若籌地利于自然。

    至今日而求一應急經久之捷法,以收自然固有之大利,以臣等愚見,舍加收鹽厘一策,别無可圖。

    蓋鹽厘一項,産于地者經久不竭,取于民者為數甚少,而濟于公者其利最大。

    近日如絲、茶等項,何嘗不為中國之利?然皆産自一隅,售之外洋,出産偶歉,外洋不售,則銷路立竭。

    是以近年已有壅滞之勢。

    鹽利則為中國自生、自運之利。

    通計沿江、沿海産鹽數省,雖綱票情形各殊,盈绌亦難一緻,然場竈所出,與民食所用,則自肅清以後,有增無減,可以按省核計。

    而其系于民食,則如水火之賴以生活,尤為日用之不可少。

    即以兩準一處而論,自曾國藩定章另辦以來,每年淮南之西皖湘楚四岸,共約銷三十六、七萬引,每引八包,每包計八十斤,皆系按引抽收厘銀。

    淮北共約銷二十九萬餘引,每引四包,每包百餘斤,皆系按包抽收厘錢。

    其淮南所抽銀數,各岸多寡不同。

    淮北所收錢數,則均按每包一千文為準。

    當時定章之始,皆就至為減少者酌定。

    彼時原以示體恤而廣招徕,又慮川、浙等處鄰私之侵越,是以未能加多。

    近則商販日衆,較之兵燹以前,行鹽者無不收獲厚利。

    若就兩淮現在南北引鹽,按包加收,每八十斤一包者加收八百文,每百餘斤一包者加收一千文,計每斤均加十文,每歲實可加收錢三百四、五十萬串,約合銀一百七、八十萬兩。

    以一處計之,利已如此,以各省計之,利更可知。

    臣再四熟思,似實為籌饷之要計。

    拟請專設海防鹽厘一項,即由兩淮先行開辦。

    除原有厘金仍照舊抽收外,每斤加收十文,專備防務要需。

    其各省鹽務情形,雖有不同,而食鹽則一,亦拟請一律照辦。

    統計每歲總不止數百萬金。

    取于民者甚少,濟于公者甚巨。

    果能認真舉辦,三年之内,治兵造器,當不至于缺乏。

    雖然,利之所在,散則不覺,聚則生怨。

    臣等明知此議一興,為商販所不樂,必有以病商、病民為言,起而力争者。

    然無事而加征課則不可,籌饷而加鹽厘則無不可。

    議加厘而一省獨加則不可,議加厘而各省一律溥加則無不可。

    蓋正稅乃經久之規,既加難以議減,收厘系權宜之計,事定仍可悉裁。

    一省獨辦,有此疆彼界之分,難保鄰私浸灌,各省通辦,則無畸輕畸重之慮,仍可銷路暢通。

    若謂病商,則商将本圖利,本既加則利亦增,實有益無損。

    若謂病民,查民間每日計口食鹽,向以三十錢為率,每鹽一斤可供五十三、四人之食,以所取之十文分攤于五十三、四人之多,是每日五人僅攤錢一文,即至貧之家,亦不難辦。

    一言道破,人所共曉,實屬無病于民。

    臣英翰在淮北帶兵時,目擊肅清以前,凡淮北鹽船,每包沿途所抽厘金,皆至四千餘文不等。

    彼時原未可執以為法。

    然當兵氛未靖、道路阻隔之時,商賈尚擇利争趨,往來不絕,未見折本而歇業者,亦未見民間因鹽貴而缺食者。

    今以原定之數及所加之數合計,尚不及彼時之半。

    且分衆人之涓滴以歸公家,名為酌加鹽厘,實則量增售價,此尤無病商民、當日目擊之實在情形也。

    以上各節,臣等詳加籌酌,誠為有利無弊。

    在今日而欲籌巨款數百萬,求其簡捷易行,除此策而外,取效未有如是之速者,籌款亦未有如是之多者。

    應懇饬下中外臣工,就現在鹽務大局,悉心妥議。

    如邀議準之後,仍拟請另設海防鹽厘經費總局,由各省督撫請旨,專派司道大員總司其事。

    所收之款,專留為江海防費,由統兵大臣會同各省督撫斟酌緩急,随時派撥。

    除防務外,無論何項要需,不得擅請動用。

    其收厘之時,或于領運時先行豫繳,或于售鹽時由局抽收,亦随地體察情形,詳議妥辦。

    仍按兩淮鹽厘章程,每半年将收解數目報部查核。

    其經手各員,傥有侵蝕,即從重治罪,以防弊端而昭核實。

     又臣更有請者:自議開禁以來,洋貨入口最多,實以洋藥為大宗,每歲約在八、九萬箱内外。

    在海關交納稅銀,無論華、洋各商,每箱收稅五十兩。

    嗣因饷需緊要,每箱加收厘銀三十兩,以充軍饷,系在洋藥捐局交納,專取之華商,并與洋商無涉。

    查洋藥每箱約重一千數百兩,售價約以實銀五百兩為率。

    以所收厘稅之數,合以所售價銀之數,每洋藥一兩,所加不過五分。

    今拟每箱加厘銀三十兩,專備海防之款。

    每歲即可得銀款二百五、六十萬,仍系取之華商,與通商大局亦無窒礙。

    即或有人口稀少之時,以七成計之,仍可得一百八、九十萬兩,實與要款有裨。

    拟請饬下一并妥議施行。

     一、拟籌江防,即合原奏練兵、簡器、造船之要,通而言也。

    海口之防,以水戰為先。

    長江之防,應水陸并用。

    防海之船,以長大鐵甲為要,取其厚重攻堅。

    防江之船,以輕利兵船為要,取其轉掉靈便。

    臣英翰自七年凱旋後,挑留勁旅以防皖北,名為扼守要隘,實為留備不虞。

    所以當饷項萬難,與臣裕祿左支右绌,卒未敢輕議減撤。

    以安徽一省言之,現在馬步萬數千人,加以西征金運昌所部全隊,皆精銳百戰之衆,以之越海遠攻,誠未敢懸揣,以之協守江口,則力尚足恃。

    若分屯險隘,與水師兵船相為犄角,可以自固藩籬,防其抄襲。

    至購辦鐵甲一節,内地既一時未能仿造,自須購之外洋。

    惟鐵甲船笨重,于長江防務,俱非所宜。

    今拟籌辦江防,除各省原有之船不計外,拟專力購造輪船二十隻,以備水師之用。

    其船隻大小丈尺,每船宜以十一二丈、十五六丈為度,船身不必過大,機器務求精固。

    其式樣則悉仿照外海兵輪,可以防剿兼資。

    其分配水師之法,應每船各配二百人,計輪船二十隻,共配水師四千人。

    每一船立一營官管帶,每十船立一統将統轄,皆選熟谙水性、練習洋器、久經戰事之員充補,均隸統兵大臣節制調遣。

    傥慮經費維艱,一時招募未能遽集,查五省長江水師共萬餘人,若于其中挑選四成改補,既無需加饷,且系節制之師,尤為簡捷。

    至于制造輪船之法,在内地設廠自制,固為久遠之計,特恐為數太多,同時并辦,工費需時,且求其堅利可恃,仍須兼向外洋購辦。

    聞英國造船,多照制造炮台之法,造成時本船所用之炮,先擊本船之船,能禦炮始稱堅固。

    應拟一面由船廠自造,一面由外洋購買。

    或造或購,統限兩年内辦齊,不準逾限。

    其購買之船,如果結實可靠,仍可為内地仿造之式,似覺一舉兩得。

    至于駐紮訓練之法,應将二十營之兵,先聚之一處,與統領營官互相親熟。

    俟每成二隻,即先配二隻之兵。

    造購齊全,分配足數之後,以十隻駐紮焦山一帶,為江防第一路,以十隻駐紮江皖之東西粱山一帶,為江防第二路。

    無事則分起巡駛,往來訓練,講求口岸險易情形,沙水長落節候,務期精熟。

    有事則将第一路師船駛赴江陰,作為前敵,将第二路移前接應,皆與陸路炮台、守隘防軍,聯絡一氣,互為策應。

    陸路之兵,亦分先後二路,每路兩岸各十餘營,兼資戰守。

    傥有敵船進口,則兵船力扼要沖,如或登岸窺伺,則陸師并力攻擊。

    某船訓練不精,某營防守不嚴,即惟該統将營官是問。

    至水陸各營,需用炮械:水師各船,每船計需後門大小炮位約以十二尊至十五、六尊為率,視船之大小為分配,後進各項洋槍,亦約一百餘杆為率;其陸路各營,除炮台應設大炮不計外,每一處亦應添購新出之格林洋炮十餘尊,其餘仍各分用洋槍、長矛,以資守禦。

    蓋水師能守而後可言戰,宜炮位為先,以期攻堅緻遠,而槍械居其次;陸師能戰而後可言守,宜槍矛并用,以期短兵相接,而炮守扼其沖。

    是以必須合水陸戰守之要而兼籌,始可言防,始可以言備。

    其兵數船數既有大概,所需購器之數,應俟定議後,再由沿江各省妥為會籌制辦,以資應用。

    至吳淞口江身較窄較淺,多加陸營炮台,輔以現有兵船,亦尚可守。

    此籌辦江防一隅,合練兵、簡器、造船通而言之大略情形也。

     再查各省練兵之要,今日之兵勇,已判然兩途,萬不能使之合一。

    而綠營兵勢之所以積弱,不如勇隊之可恃者,非盡由人才之難得,實由分汛太多,處分加密,糧饷過少,糊口無資,跬步皆有考成,遇事須循則例,雖有才器出衆之弁,奮勇能戰之兵,亦迫于黔束而不得盡其所長。

    是以現在各省皆有調練新兵之舉,即于積重難返之中,為急求變通之策。

    現在各省所練者,雖未敢信為一律精熟,然參加以勇制,逐日教練,似較之分汛駐防者,已漸有效。

    臣英翰于九年調練新兵之時,加以津貼之費,而未敢輕議補複營全額者,正有鑒于此。

    今以各省兵費綜計,分之則每兵所得尚不敷用,合之則帑項已為甚多。

    與其徒事虛糜,養無益之疲弱,曷若減兵增饷,集勁旅為大枝。

    拟請饬下各省,就現在綠營兵額通籌妥酌,将可裁之冗額,一概裁汰,挑精弁兵若幹,按舊營之制,歸并一處,聚集訓練。

    每營額缺多者,挑留五、六百人或三、四百人,額缺本少者,挑留二、三百人,皆參仿練兵之法,按照勇制,随同營官駐營,逐日合操,用備調遣。

    其所轄有劫盜各案,并可就近捕拿。

    其有不守營規滋事之兵,亦照勇營治以軍法。

    一切因公處分,量為變通,并加以津貼,俾令俯畜有資,可以專心操練。

    其所加津貼之數,即于所減兵額之内,通計分撥。

    遇有軍事,可以自成一營,得與勇隊同資防禦。

    如此辦理,則不必另加練饷,亦不必改勇為兵,而自可就目前之饷力,化無用為有用。

    誠知此議,事屬更張,辦理諸多費手,然窮則變,變則通,當此積久疲敝之時,不能不如此設法,變通之策,正未可憚其煩難而中止。

    若再因循遲誤,日複一日,必緻饷需益糜,行伍益弱,徒有養兵之名,而未得一兵之用。

     臣更有私慮者:現在津、閩、滬機器各局,當時皆設立海口,取其運造便捷,取材較易。

    然平居無事之時,或可耦俱無猜,而閱時既久,成效既着,彼族之心,難以輕測,亦不能不豫求變通,以防意外之事。

    此次拟設江防兵輪,除外洋購辦外,其内地設廠自制之船,或由閩、滬各局挑選精熟匠役,在沿江寬闊之處,如武昌之漢口等鎮,另設一局,專為制造江防兵輪之用。

    抑或将上海各局,酌量内遷,合并一處興造,以昭簡造而籌戒備。

    此又臣等思患豫防,慎之又慎,不禁為過慮之舉,亦請饬下妥議辦理,大局幸甚! 十一月癸卯(初四日)大學士直隸總督李鴻章奏 同治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承準軍機大臣密寄,奉上谕: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海防亟宜切籌,将緊要應辦事宜撮叙數條,請饬詳議一折等因,欽此。

    旋又準總理衙門鈔奏知照丁日昌續拟海洋水師章程六條。

    臣查各國條約已定,斷難更改,江海各口,門戶洞開,已為我與敵人公共之地。

    無事則同居異心,猜嫌既屬難免,有警則我虞爾詐,措置更不易周。

    值此時局,似覺防無可防矣。

    惟交涉之事日繁,彼族恃強要挾,在在皆可生釁。

    自有洋務以來,疊次辦結之案,非無委曲将就。

    至本年日本興兵台灣一事,經總理衙門王大臣與該使多方開谕,幾于管秃唇焦,猶賴聖明主持于上,屢饬各疆臣嚴密籌防,調兵集船,購利器、築炮台,一時并舉,雖未即有把握,而虛聲究已稍壯。

    該酋外怵公論,内攝兵威,乃漸帖耳就款,于國計民情,尚無窒礙,未必非在事諸臣挽救之力。

    臣于台事初起時,即函商總理衙門,謂明是和局,而必陰為戰備,庶和可速成而經久。

    洋人論勢不論理,彼此兵事相壓,我第欲以筆舌勝之,此必不得之數也。

    夫臨事籌防,措手已多不及,若先時備豫,倭兵亦不敢來,烏得謂防務可一日緩哉? 茲總理衙門陳請六條,目前當務之急,與日後久遠之圖,業經綜括無遺,洵為救時要策。

    所未易猝辦者,人才之難得,經費之難籌,畛域之難化,故習之難除。

    循是不改,雖日事設防,猶畫餅也。

    然則今日所急,惟在力破成見,以求實際而已。

    何以言之?曆代備邊,多在西北,其強弱之勢,客主之形,皆适相埒,且猶有中外之限。

    今則東南海疆萬餘裡,各國通商傳教,來往自如,麇集京師及各省腹地,陽托和好之名,陰懷吞噬之計,一國生事,諸國構煽,實為數千年來未有之變局。

    輪船電報之速,瞬息千裡,軍器機事之精,工力百倍,炮彈所到,無堅不摧,水路關隘,不足限制,又為數千年來未有之強敵。

    外患之乘,變幻如此,而我猶欲以成法制之,譬如醫者療疾,不問何症,概投之以古方,誠未見其效也。

     庚申以後,夷勢骎骎内向,薄海冠帶之倫,莫不發憤慷慨,争言驅逐,局外赀議,既不悉局中之艱難,及詢以自強何術,禦侮何能,則茫然靡所依據。

    自古用兵,未有不知己知彼而能決勝者。

    若彼之所長,己之所短,尚未探讨明白,但欲逞意氣孤注之擲,豈非視國家如兒戲耶?臣雖愚闇,從事軍中十餘年,尚不敢畏縮自甘,贻憂君父。

    惟洋務涉曆頗久,聞見稍廣,于彼己長短情形之處,知之較深,而環顧當世,饷力人才,實有未逮,又多拘于成法,牽于衆議,雖欲振奮而未由。

    易曰:窮則變,變則通;蓋不變通則戰守皆不足恃,而和亦不可久也。

    謹就總理衙門原議,逐條詳細籌拟切實辦法,附以管見,略為引伸。

    丁日昌所陳,間有可采,一并彙入核拟,以備刍荛之獻。

    仍請饬下在廷王大臣詳晰謀議,請旨定奪。

     總之,居今日欲整頓海防,舍變法與用人,别無下手之方。

    伏願我皇上顧念社稷生民之重,時勢艱危之極,常存欿然不自足之懷,節省冗費,講求軍實,造就人才,皆不必拘執常例,而尤以人才為極要。

    使天下有志之士,無不明于洋務,庶練兵、制器、造船各事,可期逐漸精強。

    積誠緻行,尤需歲月遲久,乃能有濟。

    目前固須力保和局,即将來器精防固,亦不宜自我開釁。

    彼族或以萬分無禮相加,不得已而一應之耳。

     條陳清單: 一、原奏練兵一條:内稱若求實在可禦外患,事較辦發、撚諸賊為更難,兵亦較辦發、撚諸賊宜更精、洵是不刊之論。

    蓋發、撚、苗、回諸賊,皆内地百姓,雖有勇銳堅忍之氣,而器械不及官軍之精備,可以剿撫兼施。

    外洋本為敵國,專以兵力強弱角勝,彼之軍械強于我,技藝精于我,即暫勝必終敗。

    敵從海道内犯,自須亟練水師,惟各國皆系島夷,以水為家,船炮精練已久,非中國水師所能驟及,中土陸多于水,仍以陸軍為立國根基。

    若陸軍訓練得力,敵軍登岸後,尚可鏖戰,炮台布置得法,敵船進口時,尚可拒守。

    但用旗綠營弓箭、刀矛、擡鳥槍舊法,斷不足以制洋人,并不足以滅土寇。

    即直隸練軍屢經挑選整頓,近始兼習洋槍、小炸炮。

    以剿内寇,尚屬可用,以禦外患,實未敢信。

    各省抽練之兵,大率類此。

    用洋槍者已少,用後門槍及炸炮者更少。

    其勢隻可加練,而不可減練,隻可添練洋器以求制勝,而不可拘執舊制以圖省費。

    前督臣曾國藩于同治十年正月覆奏籌備海防折内,謂沿海之直隸、奉天、山東三省,江蘇、浙江兩省,廣東、福建兩省,沿江之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各應歸并設防。

    沿海七省,共練陸兵九萬;沿江三省,共練陸兵三萬;統計每年需饷八百萬兩。

    因無款可籌,議遂中止。

    茲總理衙門拟以曾經制勝之洋槍隊,練習水戰;丁日昌拟選練陸軍,合天下得精兵十萬人;與曾國藩前奏用意略同。

    惟陸軍與水師,用法各殊,練法亦異。

    水師猶可上岸擊賊,陸軍未便強令操舟,似不宜兩用以緻兩誤。

    臣愚,以謂沿海、沿江各省,現有練兵槍隊,雖不及曾國藩、丁日昌所拟十餘萬之多,然與其多而無用,不若少而求精。

    但就現有陸軍,認真選汰,一律改為洋槍炮隊。

    凡綠營額兵疲弱,勇營酌加裁減,其饷即加給新練之隊。

    沿海防營,并換用後門進子槍。

    于緊要口岸附近之處,屯紮大枝勁旅。

    無事時專講操練,兼築堡壘。

    有事時專備遊擊,不準分調。

    各海口仿照洋式修築沙土炮台,以地步寬展堅厚為要。

    炮位宜間用口徑八寸至十餘寸者,擇将擇兵演習之,務在及遠,愈遠愈妙,務在能中,不中不發。

    即所謂藥能對症,有備無虞者矣。

     一、原奏簡器一條:西國各水陸戰守利器,以槍炮水雷為大宗。

    炮有前後門、生熟鐵、純鋼之分,槍有前後門、滑堂、來福之異,水雷有用觸物磨物、電氣發火之别。

    竊常考究其圖與器,而得其大略。

    洋槍一項,各國改用後門,以其手法靈捷,放速而及遠。

    其舊制前門槍賤售于中國,每為外人所輕。

    英、俄、德、法、美,泰西五大強國也。

    其後門槍名目,英之至精者曰亨利馬梯呢,其次曰士乃得,俄曰俾爾打呶,德曰呢而根,法曰沙土缽,美曰林明登。

    以利鈍遲速較之,則英之亨利馬梯呢,精于俄之俾爾打呶,精于美之林明登,又精于英之士乃得及德、法諸槍也。

    林明登、士乃得二種,近年已運入中國。

    臣處及沈葆桢均購存林明登數千枝。

    上海機器局亦能仿造。

    惟兵勇粗疏者多,士乃得機簧較簡,購價較省,修改較便,現拟令各營酌換士乃得槍,而間以林明登認真操習,由漸而精。

    并令津、滬各局,先購林明登造子機器,仿制子藥銅卷,以便接濟。

    仍與總理衙門商購英國亨利馬梯呢槍若幹枝。

    又與俄領事訂購俾爾打呶槍千枝,以備将士選鋒者操用。

    至炮位一項,英、德兩國新式最精。

    德國克鹿蔔後門鋼炮,擊敗法兵,尤為馳名。

    臣逐年購到克鹿蔔大小炮五十餘尊,分置大沽炮台、天津防營。

    其最大者兩尊,口徑八寸,足抵前門炮口徑十一、二寸之子力。

    然每尊價約二萬元,苦于無力多購。

    或謂鋼炮過大,藥力過猛,用久或緻損裂,故英國多用前門熟鐵來福長彈大炮,曰烏理治、曰阿墨斯得郎、曰回德活特,三家尤着。

    大者口徑十一寸至十五寸,身重至八萬斤以上,子彈重至六百磅,能打穿二十餘寸厚之鐵甲。

    惟起運維艱,價值尤貴,中國尚無購用者。

    陸路行仗小炮,則以德國克鹿蔔四磅彈後門鋼炮、美國格林連珠炮為精捷。

    臣又各定購數十尊,以備遊擊要需。

    目下滬、甯各局,止能仿造十二磅至六十八磅之圓彈銅鐵炸炮,淮軍習用已久,遠勝中國舊制,而不及西洋新式之精。

    仍拟仿照烏理治、阿墨斯得郎之式,箝以熟鐵,而機器未備。

    外國每造槍炮機全副,購價須數十萬金。

    再由洋購運鋼鐵等料,殊太昂貴。

    須俟中土能用洋法自開煤鐵,再添購大爐滊錘壓水櫃等機器,仿造可期有成。

    若克鹿蔔之鋼炮,回德活特之熟鐵炮,系用生鋼生鐵鑄成,該廠自有秘法,更未易學步矣。

     至水雷一項,轟船破敵最猛。

    從前南北花旗之戰,南兵獲水雷力居多。

    德法之戰,法國兵艘十倍于德,而波羅的海法艘未敢深入,全仗水雷之功。

    其法分為兩類。

    一為定而不動之水雷,或連于木樁木排之間,或用錨定其方位,使沉水中,或陸地城堡被攻時,于缺口要路安置,此專為自守而設。

    一為能行動之水雷,或浮水面,順風力飄動,或用機器自行,或于鐵船首伸出長竿置之,或專作拖帶水雷之船,此可為攻敵之用。

    近來格緻之學日精,水雷之法亦日精,多以強水觸物磨物及電線發火。

    其觸而發火,比用法點放者尤佳。

    用藥僅五、六十磅,無論何種兵船,皆可轟破其底。

    聞各國皆講究此物,制存極多。

    其用時必于水中排列數行,每口安放數十具,使敵船疑畏不敢進。

    滬、津各局,現止能仿造其粗者。

    而電機、銅絲、鐵繩、漿皮等件,仍購自外洋。

    須訪募各國造用水雷精藝之人,來華教演,庶易精進。

    至火器盡用洋式,炮子、火藥兩項,亦系要需。

    津局有造藥機器四副,日出二千餘磅,已可敷用。

    惟槍炮多而子彈尚少。

    滬局僅造藥機器一副,日出無幾,宜添購機器,在蘇、甯推廣制造。

    各省防江、防海,需用洋槍炮之子藥,均宜設局在内地仿造。

    否則,事事購自洋商,殊無以備緩急。

    且閩、滬、津各機器局偪近海口,原因取材外洋就便起見,設有警變,先須重兵守護,實非穩着。

    嗣後各省籌添制造機器,必須設局于腹地通水之處,海口若有戰事,後路自制儲備,可源源運濟也。

     一、原奏造船一條:查布國防海新論有雲:凡與濱海各國戰争者,若将本國所有兵船,徑往守住敵國各海口,不容其船出入,則為防守本國海岸之上策。

    其次莫如自守。

    如沿海數千裡,敵船處處可到,若處處設防,以全力散布于甚大之地面,兵分力單,一處受創,全局失勢。

    故必聚積精銳,止保護緊要數處,即可固守等語。

    所論極為精切。

    中國兵船甚少,豈能往堵敵國海口?上策固辦不到,欲求自守,亦非易言。

    自奉天至廣東,沿海袤延萬裡,口岸林立,若必處處宿以重兵,所費浩繁,力既不給,勢必大潰。

    惟有分别緩急,擇尤為緊要之處。

    如直隸之大沽、北塘、山海關一帶,系京畿門戶,是為最要。

    江蘇吳淞至江陰一帶,系長江門戶,是為次要。

    蓋京畿為天下根本,長江為财賦奧區,但能守此最要、次要地方,其餘各省海口邊境,略為布置,即有挫失,于大局尚無甚礙。

    惟既欲固守,必須将所有兵馬、炮位、軍械、辎重并工局物力,儲備堅厚,雖軍情百變而不離其宗。

    廟謀阃算,平昔之經營,臨事之調度,皆不可一毫錯亂。

    道光二十一年,夷船入長江,而全局始震;鹹豐十年,夷兵犯津、通,而根本遂危。

    彼族實能觇我要害,制我命脈。

    而我所以失事者,由于散漫設防,東援西調,未将全力聚于緊要數處。

    今議防海,則必鑒前轍,揣敵情。

    其防之法,大要分為兩端。

    一為守定不動之法。

    如口内炮台壁壘格外堅固,須能抵禦敵船大炮之彈,而炮台所用炮位,須能擊破鐵甲船,又必有守口巨炮鐵船,設法阻擋,水路并藏伏水雷等器。

    一為那移泛應之法。

    在兵船與陸軍,多而且精,随時遊擊,可以防敵兵沿海登岸。

    是外海水師鐵甲船與守口大炮鐵船,皆斷不可少之物矣。

    現計閩廠造成輪船十五号,内有二号已在台灣遭風損壞。

     滬廠造成輪船六号,内有二号馬力五百匹,配炮二十六尊,與外國大兵船相等。

    其餘各船,皆僅與外國小兵船根缽相等。

    然已費銀數百萬有奇,物料匠工,多自外洋購緻。

    是以中國造船之銀,倍于外洋購船之價。

    今急欲成軍,須在外國定造為省便。

    但不可轉托洋商,誤買舊船,徒糜巨款。

    訪聞兵船及鐵甲船,以英國為最精。

    英之官廠、公司廠,均以造鐵甲之優劣,相與争衡,日新月異。

    應揀派明于制造、略知兵事之員,選帶學生工匠前往。

    由總理衙門會商住京使臣,移知該國,俾得親赴各廠,考究何等船制,最為堅緻靈捷,并宜于中國水道者,與其議價定造。

    即将帶去華匠兵士,附入該廠及武備院學習造工,并講求駕駛操練之法。

    俟成船後,配齊炮位,随船回華,庶有實濟。

    而中國船廠,仍量加開拓,以備修船地步。

    至拟設兵船數目,如丁日昌所稱,北、東、南三洋各設大兵輪船六号,根缽輪船十号,合共四十八号,自屬不可再少。

    除将中國已造成二十号抵用外,尚短二十八号。

    竊謂北、東、南三洋,須各有鐵甲大船二号。

    北洋宜分駐煙台、旅順口一帶,東洋宜分駐長江外口,南洋宜分駐廈門、虎門,皆水深數丈,可以停泊。

    一處有事,六船聯絡,專為洋面遊擊之師,而以餘船附麗之,聲勢較壯。

    約計定造鐵甲船,每隻需銀百萬兩内外,費已不赀。

    隻有先購此項,分年籌辦,其有餘力,再置他船,或由閩、滬各廠陸續仿造兵船。

    總以足成四十八号為度。

    惟守口大炮鐵船,即所謂水炮台船,亦系西洋新制利器。

    以小船配極重之炮,輔助岸上炮台,四面伏擊,阻遏中流,能自行動,最為制勝。

    凡要口須添設一、二艘。

    聞在外國定購,每船連炮約價銀十餘萬兩。

    但笨滞不能涉海,須将炮位鐵甲,分拆運載,來華裝配。

    應俟委員到彼,一并察辦。

    如價省運便,陸續購造二十号分布南北各口。

    或由外洋購大炮,由華廠照式仿造鐵船,更可次第添置。

    至丁日昌奏稱,裁并五十号艇船,可養給一号大兵輪船;裁并十号闊頭舢闆,可養給一号根缽輪船。

    計省沿海水師舊制各船糜費,以之供給大小四十八号輪船,尚覺有盈無拙等語。

    查同治十一年五月,臣于覆奏船政事宜折内,拟請裁撤各省艇船,即以各船修造養兵之費,抵給輪船月費,經總理衙門議令各該督撫奏辦,迄今并未議覆。

    今添購鐵甲等船,巨款必須另行籌集。

    俟購回時,養船練兵一切費用,應如丁日昌所議,請旨饬下江蘇、山東、浙江、福建、廣東沿海各省,将舊置及新添紅單拖罟艇船舢闆等項,分别裁并,專養輪船,以免虛糜而資實用。

     一、原奏籌饷一條:近日财用極绌,人所共知。

    欲圖振作,必統天下全局,通盤合籌,而後定計。

    新疆各城,自乾隆年間始歸版圖,無論開辟之難,即無事時歲需兵費尚三百餘萬,徒收數千裡之曠地,而增千百年之漏卮,已為不值。

    且其地北鄰俄羅斯,西界土耳其、天方、波斯各回國,南近英屬之印度,外日強大,日内侵削,今昔異勢,即勉圖恢複,将來斷不能久守。

    屢閱外國新聞紙及西路探報,喀什噶爾回酋,新受土耳其回部之封,并與俄、英兩國立約通商。

    是已與各大邦勾結一氣,不獨伊犁久踞已也。

    揆度情形,俄先蠶食,英必分其利,皆不願中國得志于西方。

    而論中國目前力量,實不及專顧西域,師老财痡,尤慮别生他變。

    曾國藩前有暫棄關外、專清關内之議,殆老成謀國之見。

    今雖命将出師,兵力、饷力萬不能逮,可否密谕西路各統帥,但嚴守現有邊界,且屯且耕,不必急圖進取。

    一面招撫伊犁、烏噜木齊、喀什噶爾等回酋,準其自為部落,如雲、貴、粵屬之苗猺土司,越南、朝鮮之略奉正朔可矣。

    兩存之則兩利。

    俄、英既免各懷兼并,中國亦不至屢煩兵力,似為經久之道。

    況新疆不複,于肢體之元氣無傷;海疆不防,則心腹之大患愈棘。

    孰重孰輕,必有能辨之者。

    此議果定,則已經出塞及尚未出塞各軍,似須略加核減,可撤則撤,可停則停。

    其停撤之饷,即勻作海防之饷。

    否則,祗此财力,既備東南萬裡之海疆,又備西北萬裡之饷運,有不困窮颠蹶者哉?至此時開辦海防,約計購船、練兵、簡器三項,至少先需經費一千餘萬兩。

    本年八月間,戶部奏覆文祥寬籌饷需折内,議請暫停内府不急之需,而海防用項,似無可籌,姑令各省先盡各項存款,移緩就急,抵充防費。

    究之各省留支奉撥之數,視歲入之數,無不浮溢數倍,更有何款可以存留借抵?必不得已,應仍照總理衙門五年奏案,專提部存及各海關四成洋稅一款,為目前開辦之需。

    除津海、東海關四成奏歸天津機器局,江海關四成内之二成奏歸上海機器局,山海、江漢兩關四成内奏明撥充奉兵及淮軍月饷,淡水一關奏留台防軍需,均為海防而設,毋庸置議外,其餘各海關四成洋稅及部庫曆年提存四成,應請專備總理衙門及海防統帥大員會商撥用。

    此後即責令各關另款封存徑行報解,不準本省借留,亦不必再解部庫,緻多轉折。

    此項每年計可得銀百數十萬兩,加以部庫另存三百餘萬,其有不敷,拟仍暫借洋款,由續收四成項下撥還,或另行設法歸楚,以應急需。

    其息銀以七、八厘為度,歸本以十年、八年為度,亦各國常有之事,無足詫慮也。

    至于日後久遠之費,當于開源節流求之。

    現在丁漕課稅正供之外,添出厘金、捐輸二款,百方羅拙,仍不足用。

    捐輸所得無幾,流弊甚大。

    而内地厘金,又為半稅所绌。

    如銅鐵羽呢洋布等類,皆關民生日用,洋船轉運迅捷,輸納又僅半稅,于是奸民包攬冒騙,大宗貨物,皆免完厘,因稅則載在和約,無可議加,以至彼此輕重懸殊,商民交困。

    叢雀淵魚之喻,何堪設想!丁日昌拟設廠造耕織機器,曾國藩與臣疊請開煤鐵各礦,試辦招商輪船,皆為内地開拓生計起見。

    蓋既不能禁洋貨之不來,又不能禁華民之不用。

    英國呢布運至中國,每歲售銀三千餘萬,又銅鐵鉛錫售銀數百萬,于中國女紅、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