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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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據刊系由香港華字報中鈔來。

    饬據蘇松太道沈秉成查覆,香港華字日報内有台灣消息一條,已載明由福州寄來字樣,即經咨會閩省密查洩漏緣由,嚴行根究,未準覆到。

    八月初七日,複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稱,片奏上海新聞紙内刊刻密谕,行令饬屬嚴查具奏等因。

    又經分别咨行在案。

    現據蘇松太道将上海林華書院新報、上海彙報、并香港華字日報各樣原紙禀送前來。

    臣複加查核,上海林華書院新報、上海彙報,一系五月二十三日刊發,一系五月二十八日刊發,均系照鈔香港華字日報。

    至香港華字日報則系五月十二日刊刻,并已載明消息來自福州。

    雖所言未可盡信,而此次漏洩并非由于上海,已無疑義。

    嗣後辦理交涉事宜,自當遵旨格外嚴密,以昭慎重。

     谕軍機大臣等 前據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上海新聞紙刊刻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密寄沈葆桢等谕旨,請饬查究,當谕李宗羲嚴密确查。

    茲據該督奏稱,查核上海林華書院新報、上海彙報,均系照欽香港華字日報。

    至香港華字日報内有台灣消息一條,已載明由福州寄來字樣等語。

    此次密寄谕旨,究由何人洩漏,着文煜等嚴行查究,即将洩漏根由,确切查明,據實具奏,不準稍涉含混。

     九月辛酉(二十二日)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 臣等于本月初十日具奏,日本國續派使臣來京與臣等屢次晤論台灣番社用兵一事,未有端倪,将大概情形密陳一折,欽奉朱批,知道了,欽此。

    查日本使臣大久保利通自九月初二日呈遞照會,執意狡辯,謂數日内如無辦法,即欲回國。

    經臣等照覆駁辯。

    并因該使臣照會中有兩便辦法等語,另函告以如真欲求兩便辦法,自可詳細熟商去後,旋經該使臣函訂期日面議。

    至期,臣等與之會晤。

    該使臣欲由中國開議。

    臣等以該使臣照會有兩便辦法,應由該國先說兩便辦法。

    彼此推迫,至再至三。

    該使臣不覺真情流露,謂日本初意,本以生番為無主野蠻,要一意辦到底。

    因中國指為屬地,欲行自辦,日本苦照前辦去,非和好之道。

    拟将本國兵撤回,由中國自行辦理。

    惟日本國民心、兵心,難以壓服,必須得有名目,方可退兵。

    該國于此事費盡财力,欲台番償給,台番無此力量,中國如何令日本兵不緻空手而回等語。

     先是日本中将西鄉從道在台,與藩司潘霨面議,即有索償費用之說。

    自該國駐京使臣柳原前光到京,臣等屢與剀切開谕,該使臣亦有日本不至徒勞之請,雖未明言,意亦猶是。

    迨聞日本續派大久保利通前來,各新聞紙每以該大臣此來,必欲索兵費四百萬兩,方能退兵,否則以兵擾中國各海口,或徑攻天津等詞,無稽遊談,不可枚舉。

    臣等惟期理折力争,從不稍予遷就。

    至大久保利通到津時,曾經美副領事畢德格(WNPethick)向李鴻章密陳該使來意,甚不平和,必須由中國先給照會,準予查辦,将該國所謂屬民被害之處,量加撫恤,随後再相機開導,經李鴻章錄述畢德格所議,密緻臣等備酌。

     至該使臣到京,則以中國緻教施于番境者若何為問,千回百折,至此乃吐出真款。

    臣等當以兵費一層,關系體制,萬萬無此辦法。

    與兩便之說,亦毫不相符。

    該使臣則謂非此不能告其本國退兵。

    旋又問中國所謂兩便辦法若何。

    遂告以中國敦念和好,止能不責日本此舉不是,該國兵退之後,由中國自行查辦,其被害之人酌量撫恤。

    該使臣仍執兵費為詞。

    臣等亦即決絕駁之。

    越日函詢晤期,則複以該使臣所拟辦法有礙難之處,并與定期再議。

    該使臣屆期來署,面加曉谕,始據稱中國礙難之處,已經會意,而于撫恤,必欲問明數目。

    臣等告以必須日本退兵,中國方為查辦。

    又恐其誤會以撫恤代兵費之名,當以告中國實在祇能辦到撫恤,并非以此代兵費之名。

    複将前議中國自行查辦各節,撮要示之,謂祇能就此結案。

    該使臣請于此外給予另單,叙入撫恤銀數,要求甚堅。

    并訂于一、二日内示知确音而去。

     臣不知該使臣所欲若何,因令該國書記官鄭永甯來署問話,诘問實情。

    及該書記來署,不待詳诘,即謂該使臣之意,須索銀洋五百萬圓,至少亦須銀二百萬兩,不能再減。

    當經駁覆如前。

    該使臣于十五日赴臣衙門相晤,仍切切于允給銀數,而所言皆指費用,殆已觑破撫恤二字之不能取盈矣。

    臣等嚴切回複。

    該使臣臨行,謂議無成緒,即欲回國。

    仍歸到台番為無主野蠻,日本一意要辦到底。

    臣等仍謂台番是中國地方,應由中國自主。

    彼此不合而散。

     自大久保利通到京以來,該國駐京使臣柳原前光,于議台事則同在座中,旁參其說,遇議台事不合,則必于次日呈遞照會,或來署面論,專以觐見為辭。

    此次大久保利通議論不合之次日,該使臣複詣臣衙門,以不準請觐為拒絕來使,即欲與大久保利通一同回國。

    嗣又據兩使臣各遞照會,皆作決裂之辭。

    其意由前之說,為日本永踞台番境地張本;由後之說,為日後稱兵有名,擾我海口張本。

    臣等一切聽之,任其去留。

    誠以該國貪狡無厭,其欲萬不能償。

    雖就撫恤辦理,而為數過多,是無兵費之名,而有兵費之實,亦無容通融遷就也。

     是役也,沈葆桢以聯外交為要義,李鴻章于法國使臣熱福理由津來京,亦經面加撫谕,該使臣有願從中調停之說,上海道沈秉成呈寄滬上官紳所上刍言,亦以邀請各國使臣評論曲直為計,而英國使臣威妥瑪尤于此事始終關說,意欲居間。

    臣等亦曾将日本來往文信,通行鈔錄照會各國使臣,與之委蛇虛與,在若離若即之間。

    即使各使臣欲為調停,亦系彼國所求,而非出自中國之意。

     十六、十七等日,日本兩使臣已悻悻然作登車之計。

    威妥瑪來臣衙門,初示關切,繼為恫喝之詞,并謂日本所欲二百萬兩,數并不多,非此不能了局。

    臣等一以鎮靜處之。

    直至威妥瑪辭去時,堅欲問中國允給之數,臣等權衡利害重輕,揣其情勢迫切,若不稍予轉機,不獨日本铤而走險,事在意中,在我武備未有把握,随在堪虞。

    且令威妥瑪無顔而去,轉足堅彼之援,益我之敵。

    遂告以中國既允撫恤,祇能實辦撫恤,即使加優,數不能逾十萬兩。

    該國于此事輕舉妄動,現時無以回國,自亦實在苦情,中國不乘人之急,再允将該國在番社所有修道造房等件,留為中國之用,給銀四十萬兩,總共不得逾五十萬兩之數。

    願否聽之。

    威妥瑪旋至該使臣寓所,議論許久,複稱撫恤等費數目,日本使臣業經應允。

    嗣經議立結案辦法三條,另立付銀憑單一紙。

    該使臣欲付銀後退兵,臣等則必須退兵後付銀。

    往返相持,又經威妥瑪居間,始得議就憑單,言明先付撫恤銀十萬兩,其餘修道、建房等件銀四十萬兩,定于十一月十二日,即日本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兵全數退回,中國銀兩全數付給。

    并聲明該國之兵,如不全退,中國銀兩亦不全給。

    奏明後彼此書押各執一紙,于本月二十一日定議。

     伏查此案實由日本背盟興師,如果各海疆武備均有足恃,事無待于論辯,勢無虞乎決裂。

    今則明知彼之理曲,而苦于我之備虛。

    自台事起,屢經購買鐵甲船,尚無成局。

    沈葆桢所謂兵端未開,宜防而未宜阻;李鴻章謂閩省設防,非必欲與用武;亦皆為統籌目前大局,不能不姑示羁縻。

    且就日本一面設想,自該國有江藤新平之亂,雖就招撫,而亂民衆多,無可安插。

    新聞紙中屢謂該國欲将此項人衆安置台番境内,是以該使臣每以兵民難服為詞,此中實有難言之隐。

    今如一無所得,措置良難。

    若此輩留存中國邊境,患亦不可勝言。

    然如該使臣原意要求各情,或有關國體,或其名則非而其實則是,亦不能因此通融,緻有莫追之悔。

    既經英國使臣威妥瑪從中說合,而所給撫恤銀數尚能就我範圍,不得不就此定議完案。

    而在我自強之計,益不可一日緩矣。

     朱批:依議。

     互換條約 互換憑單 互換條約 為會議條款、互立辦法文據事。

    照得各國人民有應保護不緻受害之處,應由各國自行設法保全。

    如在何國有事,應由何國自行查辦。

    茲以台灣生番,曾将日本國屬民等妄為加害,日本國本意惟該番是問,遂遣兵往彼,向該生番等诘責。

    今與中國議明退兵,并善後辦法,開列三條于後: 一、日本國此次所辦,原為保民義舉起見,中國不指以為不是。

     二、前次所有遇害難民之家,中國定給撫恤銀兩。

    日本所有在該處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

    先行議定籌補銀兩,另有議辦之據。

     三、所有此事兩國一切來往公文,彼此撤回注銷,永為罷論,至于該處生番,中國自宜設法妥為約束,以期永保航客,不能再受兇害。

     朱批:覽。

     互換憑單 為會議憑單事。

    台番一事,現在業經英國威大臣同兩國議明,并本日互立辦法文據。

    日本國從前被害難民之家,中國先準給撫恤銀十萬兩。

    又日本退兵,在台地所有修道、建房等件,中國願留自用,準給費銀四十萬兩,亦經議定,準于日本國明治七年十二月二十日,日本國全行退兵,中國同治十三年十一月十二日,中國全數付給,均不得愆期。

    日本國兵未經全數退盡之時,中國銀兩亦不全數付給。

    立此為據,彼此各執一紙存照。

     朱批:覽。

     九月乙醜(二十六日)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 竊照日本國使臣柳原前光于本年六月十八日到京,二十一日遣書記官鄭永甯面遞照會,以奉委住京掌理兩國交涉事宜,并奉國書,請為诹定觐期。

    嗣于九月二十五日,經柳原前光面遞國書副本。

    臣等因與該使臣及續來使大久保利通議論台事未決,未便即為奏請。

    曆經該使臣再三催促,從未允為代奏。

    現在台事業已定議,于本月二十二日奏結。

    二十四日接到柳原前光照會,稱本大臣奉簡來京,所赍國書,已呈副本備閱,今拟循例展觐親遞,務冀奏請日期示覆。

    并據該國書記官鄭永甯聲稱,該使臣于觐見事竣,即行回國,将台事辦法面奏該國主,料理船隻至台,接取弁兵回國。

    緣大久保利通雖已出京,須由滬、閩繞道回國,必在該使臣之後等因。

    臣伏查上年各國使臣籲請觐見時,臣等曾與面畫節略,聲明此次見後,如續有各國使臣到京,赍有國書,須恭候谕旨,仿照此次五國同見之案辦理。

    本年俄國使臣布策、比國使臣謝惠施先後來華,赍有國書,曾經臣等循案奏請,候旨遵行。

    此次日本國使臣柳原前光奉使來華,既經赍有國書,理合鈔錄該使臣照會一件,照案奏請。

    應否準其觐見之處,臣等未敢擅便,恭候聖裁。

     朱批:候旨行。

     日本國照會 日本國照會 為照會事,茲本大臣恭奉簡命,來京住紮,所赍國書,于入都日已呈副本備閱。

    今拟循例展觐親遞,用述職守。

    務冀奏請日期,示覆為盼。

    為此照會貴王大臣,希即查照施行可也。

     九月丙寅(二十七日)總理各國事務恭親王等奏 竊查日本兵踞台灣番社之事,明知彼之理曲,而苦于我之備虛。

    據沈葆桢來函,謂現在兵端未開,澎湖、雞籠等處,彼以避風為詞,宜防而未遽阻,然現為籌防之計,購買鐵甲輪船未成。

    李鴻章函述,曾緻沈葆桢信,并令提督唐定奎祇自紮營操練,勿遽開仗。

    實以一經決裂,濱海沿江,處處皆應設防。

    各口之防難恃,不得不慎于發端。

    雖累經奉旨嚴饬各疆臣實力籌備,而自問殊無把握。

    今日而始言備,誠病其已遲;今日而再不修備,則更不堪設想矣。

     溯自庚申之釁,創巨痛深,當時姑事羁縻,在我可亟圖振作。

    人人有自強之心,亦人人為自強之言,而迄今仍并無自強之實。

    從前情事,幾于日久相忘。

    臣等承辦各國事務,于練兵、裕饷、習機器、制輪船等議,屢經奏陳籌辦,而岐于意見、緻多阻格者有之,绌于經費、未能擴充者有之,初基已立、而無以繼起久持者有之。

    同心少,異議多,局中之委曲,局外未能周知,切要之經營,移時視為恒泛,以緻敵警猝乘,倉惶無備。

    有鑒于前,不得不思毖于後。

     現在日本之尋釁生番,其患之已見者也。

    以一小國之不馴,而備禦已苦無策。

    西洋各國之觀變而動,患之瀕見而未見者也。

    倘遇一朝之猝發,而弭救更何所憑?及今亟事綢缪,已屬補苴之計。

    至此仍虛準備,更無求艾之期。

    惟有上下一心,内外一心,局中局外一心,自始至終,堅苦貞定,且曆之永久一心,人人皆洞悉底蘊,力事講求,為實在可以自立之計,為實在能禦外患之計,庶幾自強有實,而外侮潛消。

    昔人雲,能守而後能戰,能戰而後能和,此人所共知,而今日大局之萬不可緩者也。

     臣等悉心公同商酌,謹将緊要應辦事宜,撮叙數條,請饬下南北洋大臣、濱海沿江各督撫、将軍,詳加籌議,将逐條切實辦法,限于一月内奏覆,再由在廷王大臣詳細謀議,如臣等所拟各條,佥議相符,即應确切籌辦。

    如各條外别具良策,亦即一并奏陳會議,均于議定後請旨遵行。

    總期實備精求,務臻有濟,以抒目前當務之急,以裕國家久遠之圖。

    臣等幸甚!天下幸甚! 谕軍機大臣等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海防亟宜切籌,将緊要應辦事宜撮叙數條,請饬詳議一折。

    據奏庚申之釁,創巨痛深,當時姑事羁縻,臣期力圖自強,以為禦侮之計,乃至今并無自強之實。

    本年日本兵踞台灣番社,雖疊經饬令各疆臣嚴密籌防,自問殊無把握。

    若再不切實籌備,後患不堪設想等語。

    沿江沿海各有防務,經總理各國事務王大臣并各該省将軍督撫等随時籌劃,而備禦究未可恃,亟應實力講求,同心籌辦,堅苦貞定,曆久不懈,以纾目前當務之急,以裕國家久遠之圖。

    該王大臣所陳練兵、簡器、造船、籌饷、用人、持久各條,均系緊要機宜,着李鴻章、李宗羲、沈葆桢、都興阿、李鶴年、李瀚章、英翰、張兆棟、文彬、吳元炳、裕祿、楊昌浚、劉坤一、王凱泰、王文韶詳細籌議,将逐條切實辦法,限于一月内覆奏。

    此外别有要計,亦即一并奏陳,總期廣益集思,務臻有濟,不得以空言塞責。

    原折單均着鈔給閱看。

     ——以上見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九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