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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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水廳志所載社饷之說;其有名無實之處,又明着如此。
而前年英、美等國船客有為番民剽殺者,貴國已任其自辦。
至我難民一案,曾經我國使臣告知貴國,亦不引以為己責;是就前事,俱足為證。
故于日前經已聲明在案。
安敢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耶? 要之,中國政教之實,未及台番,鑿鑿可據。
今貴王大臣獨揭版圖虛名推論。
夫萬國林立,島嶼星散,彼此得指所屬,名為己國版圖者,将何以為保焉?必也掌管之實明,而版圖之名從。
苟遺其實而取其名,雖去兼臨宇内可也。
本大臣特欲引公法以斷此案,不據修好條規者,意實在是。
讵料貴王大臣于本大臣請問之意,不詳晰剖覆,以不事辯論傷和好借口,俾此案莫從歸結,是非公平協同、悉心論質之道,況偏執己見,徒引條規,加人以侵越邦土、違犯條約,是豈友邦所宜出于口乎?不直則道不見,本大臣既已言之,所以不憚煩陳渎告,複申前說,以明所懷。
此即深念兩國交誼之意。
如其曲折情由,當俟下次踵貴衙門晤談可也。
為此照會。
給大久保照覆 為照覆事。
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接準貴大臣照會一件。
旋于二十五日,貴大臣來署面談一切。
本王大臣查貴大臣稱友邦相接,其議事之際,固宜公平協同、悉心論質,豈容推诿回護,有所穩秘等語,前次貴大臣所問各節,及台番未繩以法律,于各社未設官設兵,仍兼分轄各官并社饷等事,均于照覆及條覆中詳晰言之,毫無推诿回護、有所穩秘之處。
乃貴大臣來文中,于本王大臣所言中國政令,謂為非實,謂為滋惑;又謂本王大臣之言未便據信;此次照會則謂論與問不相符;是本王大臣無論如何詳論,概以為不相信,則又何從詳論?況所論并無不相符之處,亦于前節略中言之矣。
貴大臣謂台灣府志、淡水廳志所載有名無實。
不知惟中國地方始載中國志乘,從未如貴大臣所謂萬國林立,島嶼星散,皆可指謂己國版圖也。
所雲從前英、美等國之案,無論他國案件,難于牽引,況他國案件,與中國換約以後之事。
英國之案,不知系何所指,無可晰述。
即以美國之案而論,亦系美國大臣按約與本衙門往返照會辦理,皆由中國自辦,商明完結,共見共聞,有案可據。
并非如貴國難民一案,事在未經訂換條規之先,及訂換之時,未經議論,訂換之後,又未經照會請辦,而自以兵船前往辦理者也。
亦并未因此地有滋事未辦之案,即指此地不為中國所屬也。
本王大臣曾雲,貴國如有應辦之案,中國非不欲辦,而必須将詳細情節照會,始能查辦之故,已于曆次文函及條覆中再再言之,何嘗不引為己責耶?本王大臣本不願再事辯論,因貴大臣重複言及,不得不重複申論耳。
我兩國相交,以訂換兩國修好條規為始,彼此自應以條規為遵守。
本王大臣笃念和好,是以引修好條規為證。
豈當日着為令典者,今日可棄之如遺乎?貴大臣謂欲引公法,不據修好條規雲雲。
即以萬國公法言之,貴國舉動是否與公法中一一相合,自有公論。
本王大臣未能詳悉泰西公法全書精義,不敢據以問難,而修好條規則所深悉,其應否以條規為據,亦自有公論。
總之,中國于貴國兵赴台灣一事,自始至今,所以待貴國者未有絲毫失禮之處,可以對貴國,可以對各國矣。
貴大臣若欲公平協同詳求妥策,以完此案,以善将來,凡中國分所應盡之端,必不推诿,以全彼此和好之大局,以符從前訂盟結好之初心。
貴大臣亦同有此責,當亦同存此心也。
大久保照會 為照會事。
本大臣自奉命入京以來,日夕耿耿以思,台番一案,兩議殊岐,紛無了期。
至從而為兩國大事,兩國生靈,終為何狀,未可知焉。
是豈兩國大臣弄辭鬥辯之日乎哉?惟天下理無兩是,事必歸一,案之未了,殆由兩大臣不自深思焉耳。
故本大臣委曲詢問,至再至三。
不憚煩渎,要須諄覆妥速了案,豈有他哉?讵料貴王大臣視等問官訊供,不得已而一答不欲再答,至接貴國八月二十日照會,訑訑聲音,使本大臣怃然不知所措。
乃本月五日晤談,亦同前意。
本大臣至是,果知使事不成矣!本大臣雖愚,亦自知進止之宜也。
然今未敢遽自絕,又不能自塞欲言之口,以曲徇貴王大臣之意,仍剖肝膽,更陳一言,以申前意,任貴王大臣所擇焉。
貴王大臣端以修好條規為言,不欲省本大臣所進萬國公法。
夫修好條規之與此案不相涉,本大臣業經言之,今不必論。
姑就貴王大臣所言而論之。
修好條規于兩國之際,猶如法律之于民。
犯律者殛,國有常型。
兩國若違條規,責問必加。
若一國犯約,而他國曲徇顔情,胡塗含忍,不責其罪,是不獨犯者不遵條規,而不責者亦為無條規之念矣。
夫修好條規第一款,果何等重大事項乎?所謂侵越疆土者,豈兩國所樂聞乎?果如貴王大臣曆次照會所稱,是我國負不容之罪于中國也,中國讨責,至繼以兵戎,固其當也,而決無胡塗含忍不論之理焉,安得不以一矢相加遺自诩耶?抑貴王大臣至是,可以少留意不容之罪,果至當無所枉耶?版圖之義,果确無所疑耶?名實之間,果莫有相乖者耶?顧言至是,豈一言可了之案哉?果使版圖之義,确而無疑,中國何容有此狼心獸行之民?何故當漂民逢劫,有逃生而至于鳳山縣者,縣非不聞知,而無有派役拿賊之事?何故送至福建省,省非不聞知,而無有差兵緝匪之舉?何故有派使告于總理衙門者,衙門非不聞知,而诿以化外不理,任其自辦?此即一案,貴王大臣版圖之說,果内省不疚耶?曰不繩以法律,曰不設立郡縣,曰向不設官設兵,曰文教有未通、政令有未及,征之萬國公法版圖之名,果為有實據欤?所據在于台灣府志,而府志中所引諸書,亦有雲聲教不逮,有雲不入版圖,有雲實為化外異類。
是府志果足為據欤?所征端止輸饷,戶部紀冊可覆,及驗之于事實,則贌社之饷征于商,而不稅于民,與土番無交涉。
是輸饷果足為征欤?前年美國漂民逢難,華官答美領事,有生番不能收入版圖等語。
是果終始無違言欤?要而論之,名實不相符,前後不相應,而謂之确而無疑,孰敢信之?是皆本大臣所曾經聲明而貴王大臣掩耳不欲聞者也。
然版圖之義未确,則侵越之名未當。
本國斷斷乎不能承認此鹘突不了之案,而甘受不容之罪。
則本大臣再三煩問,亦豈得已而不已者乎哉?若夫大清律有誣告反坐條,此案一白,彼此必居一于此矣。
貴王大臣條規之為重,則必不容易引第一款,以不容之罪加于人國,則必不将此案付于鹘突,則果知修好必不以本大臣再三之請比于問官訊供也。
貴王大臣又以保全和好為言,此固本大臣所服膺而不失。
今将有就以請焉。
夫所謂和好者,不在于币帛往來之末,而兩國情誼相推,又互約束内民,保護外民,使不相害相圖之謂也。
若乃兩國之民,出于政府思慮之所不及,殘害相加,該國不知則已,及其一經聞知,則立即設法派丁差役,查緝匪徒,以相償相謝之不暇(查中國與美法諸國所訂和約,皆同此意,并無必待照會之文。
與法國和約第三十四款雲,法國商船在中國洋面被洋盜打劫,附近文武官員一經聞知,即上緊緝拿,照例治罪。
第三十六款雲,法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盜毀焚房屋,中國官或訪問,或領事官照會,立即饬差驅逐黨羽,嚴拿匪徒,從重治罪)。
如此而後可以為和好之實焉。
今他國之民,動被兇害,而不為保護之計。
己之國民,以剽為習,而不見約束之實。
問之,則曰宜其風俗,無勉強急遽之心。
和好之誼,當如是耶?被害逃生者,告于劦縣,而劦縣不理,派使告于總理衙門,而衙門不辦。
非不聞也,而以無照會為辭,非不知也,而以不詳晰為诿。
和好之誼,當如是耶?既已寬縱罪犯,使他國不免自理自辦,而不特不相謝,又反目相視。
和好之誼,當如是耶?假使台番版圖之義,果如所言,是其所以施于内外交涉之際者,與和好情誼,着着相反。
而我國前日未曾怪中國之無友誼者,以素信番民非中國所查辦,番土非中國所轄治也。
今我勞師耗财,辟榛鋤梗,钤束番民,不縱作兇,以除南海之一害,事成有期,非可中止,乃誣言相加,多辭相擾,實出意外。
貴王大臣易地措身,試一思之,亦豈所堪哉?侵越雲,犯約雲,實案未具,加人以不容之罪。
及其反複讨論,情事漸露,猝又诿以不好辯論,斥以不堪煩渎。
所謂情義相推者何在? 至柳原大臣依例請觐而不見許,有輕侮中國等語。
本大臣明知貴王大臣已不以好意待我國也。
夫兩國大事,不同于匹夫匹婦,口角勃窣,随罵随笑者。
今日之事,知有所定,是天未欲成兩國之好也。
本大臣亦何所求而久踟蹰于都門哉?抑我國再三派使,不為不恪,本大臣輸誠緻款,不為不竭。
啟釁滋端,其咎孰任!盡言至此,萬非得已,祈貴王大臣中夜清閱,一再緻思,衡平鑒明之間,固已了然矣。
今期五日,欲知貴王大臣欲保全好誼,必翻然改圖,别有兩便辦法,是實見大國雍雍氣象也。
我國素非貪土住兵者,兩國人民之慶,本大臣固有深望。
若乃過期不覆,别無改圖,則是貴王大臣口說保全和好,而其實委之塗泥也。
本大臣臨去惓惓,于兩國和好,莫非以盡其分也。
給大久保照覆 為照覆事。
台番一事,自柳原大臣來京,本王大臣即告以東兵赴台之事,不必再事辯論,應商一妥當了結辦法,以全和好,并面交所談節略數語,皆系關系兩國唇齒,肺腑沈痛之言。
而柳原大臣不以為意。
及貴大臣初晤時,亦雲前緻柳原大臣節略等件,均已閱悉,并稱系專為此事保全和好而來,将此事辦好,以後更要和好。
本王大臣方謂彼此意見相同,可以商定完案辦法。
不意貴大臣曆次詢問節略及照會等件,不獨仍事辯論,且令人難堪之詞,不一而足。
本王大臣若不一一相答,不特如貴大臣前此或以為不肯答,或以為答不出,且直如此次來文所謂,有曲徇顔情、胡塗含忍之咎矣。
今貴大臣又複一一相诘,試問中國所說法律不能盡繩,郡縣官兵不能遍設,文教不能即通,民質不能即齊,凡此皆治國之恒情,豈得因此即為不入版圖之實據欤?且不獨中國版圖如此類者甚多,即各國所屬版圖,如此類亦恐不少。
貴大臣能概以萬國公法征之欤?志書所載各語,或系追述從前,非一人一時一地,所撰自難字字吻合,亦難盡括全體本意,豈能揀擇一、二,餘盡抹煞,謂不足征欤?(若不屬中國,何以列入府志)?戶部冊籍,于輸饷一節,蠲緩升除,本有各項分别。
且前曾面談,社饷有由頭目代各番彙交者,中國似此之類尚多,豈局外未悉者可強以臆度為名實不符欤(若不屬中國,何以輸饷)? 美國漂民一案,當時美領事駁覆華官生番不入版圖一語,彼已切指番地實系中國所屬,并于中國辦完此案,兼籌日後保護辦法,另有照會稱謝。
貴大臣既見初次華官給美領事之文,獨未見美領事照覆及謝華官之文欤?且當日誤論之華官,本王大臣曾經面談,彼時已經申懲,責令将此案辦理完結矣。
豈得執往年向他國一語之誤,辄以為終始有違之據欤?所引英、法兩國條約,無論與貴國條約是否相同,即以英、法各國而論,無非遇案彼此往返照會,其事之小而且易者,間或有不待照會,一經聞知,立即查辦之事,若遇必須有詳細情節可憑,始能查辦者,則無不專候照會。
何能以中國之靜候照會,即謂之違約欤(辦理中外交涉事務,無不憑照會。
事之小者,即無照會,亦有信函。
甚至酬酢往來,尚藉文函将意,亦貴國所行者也)?謂告于劦縣而劦縣不辦,事在何年何月,所告何劦何縣,皆有文牍可憑欤?謂告于總理衙門而衙門不理,請問是否因告知劦縣不辦,特催本衙門辦理欤?果爾,則去年副島大臣在京,何以不先将此情節照會請辦欤(傥照會本衙門置之不理,本王大臣今日亦決不回護;然亦何至遽爾加兵)?若謂台番不遵約束,中國不為保護,何以貴國利八由番目救護,而假館授餐,由關道接收,資送回國,豈非番民尚知遵守約束章程,為中國保護貴國商民之實驗欤?從前奉告以番地在我版圖、政教未遽及、民質未遽化各節,均系實情,而貴大臣仍頻以政令無實相責诘,甚至以無律無國為诮。
似此迫我,情實難堪。
得不引修好條規以相質,要豈本王大臣之初願哉? 夫侵越疆土一言,誠如來文所雲,豈兩國所樂聞。
特無如貴大臣駁诘無已,不得不援去歲與副島大臣贈别請念之言以相告,并非今日與貴大臣議論,始将此語拈出指摘也。
然當初與副島大臣言之,系豫防嫌隙之意,則今日與貴大臣言之,亦仍是初心。
豈可疑為遽予人以不容之罪耶?且使今日而不言,又何解于來文所謂不責者,亦為無重條規之念乎?本王大臣謂不可再事辯論者,原系懼妨和好(非窮于詞,不能辯論也。
番地屬中國,中外皆知。
兩大臣來京所詢問,本王大臣所答複,亦均詳且盡矣。
即再加千百萬言,不過是中國地方一語,何情事漸露之可言乎)?而貴王大臣仍屢屢駁诘,及本王大臣據實答複,而貴大臣又謂不可據信,并以為訑訑聲音。
本王大臣亦能無怃然哉? 總之,本王大臣與貴大臣及柳原大臣始終所言,無非肝膽流露,毫無不欲曲全之心。
即柳原大臣請觐見一事,本王大臣亦祗待台番之案定議,得有和好真據,即為辦理,若遂謂不以好意待貴國,或貴大臣反言試我耳(即如來文以為中國未加讨責為胡塗含忍,并謂不以一矢相加為自诩之語,是始終未解中國不肯有礙和好之心,無怪謂中國不以好意相待也)。
兩國大臣辦事,各有保全和好之心,則成此兩國之好,仍在人而不在天。
來文謂翻然改圖,别有兩便辦法,本王大臣原系惟好是圖,曆次皆告以妥結此案、不再辯論者,即系兩便辦法。
自始至今,并無他,惟貴大臣察之。
恭親王等又奏 再查日本國上年扣留咇國商船拐載華人一案,曾經南洋通商大臣派委員福勳前赴日本帶回,伊國款待甚優。
此次該使臣大久保利通來華,系專為辦理事件,與尋常住京使臣不同。
是以臣等于伊到京時,及
而前年英、美等國船客有為番民剽殺者,貴國已任其自辦。
至我難民一案,曾經我國使臣告知貴國,亦不引以為己責;是就前事,俱足為證。
故于日前經已聲明在案。
安敢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耶? 要之,中國政教之實,未及台番,鑿鑿可據。
今貴王大臣獨揭版圖虛名推論。
夫萬國林立,島嶼星散,彼此得指所屬,名為己國版圖者,将何以為保焉?必也掌管之實明,而版圖之名從。
苟遺其實而取其名,雖去兼臨宇内可也。
本大臣特欲引公法以斷此案,不據修好條規者,意實在是。
讵料貴王大臣于本大臣請問之意,不詳晰剖覆,以不事辯論傷和好借口,俾此案莫從歸結,是非公平協同、悉心論質之道,況偏執己見,徒引條規,加人以侵越邦土、違犯條約,是豈友邦所宜出于口乎?不直則道不見,本大臣既已言之,所以不憚煩陳渎告,複申前說,以明所懷。
此即深念兩國交誼之意。
如其曲折情由,當俟下次踵貴衙門晤談可也。
為此照會。
給大久保照覆 為照覆事。
同治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接準貴大臣照會一件。
旋于二十五日,貴大臣來署面談一切。
本王大臣查貴大臣稱友邦相接,其議事之際,固宜公平協同、悉心論質,豈容推诿回護,有所穩秘等語,前次貴大臣所問各節,及台番未繩以法律,于各社未設官設兵,仍兼分轄各官并社饷等事,均于照覆及條覆中詳晰言之,毫無推诿回護、有所穩秘之處。
乃貴大臣來文中,于本王大臣所言中國政令,謂為非實,謂為滋惑;又謂本王大臣之言未便據信;此次照會則謂論與問不相符;是本王大臣無論如何詳論,概以為不相信,則又何從詳論?況所論并無不相符之處,亦于前節略中言之矣。
貴大臣謂台灣府志、淡水廳志所載有名無實。
不知惟中國地方始載中國志乘,從未如貴大臣所謂萬國林立,島嶼星散,皆可指謂己國版圖也。
所雲從前英、美等國之案,無論他國案件,難于牽引,況他國案件,與中國換約以後之事。
英國之案,不知系何所指,無可晰述。
即以美國之案而論,亦系美國大臣按約與本衙門往返照會辦理,皆由中國自辦,商明完結,共見共聞,有案可據。
并非如貴國難民一案,事在未經訂換條規之先,及訂換之時,未經議論,訂換之後,又未經照會請辦,而自以兵船前往辦理者也。
亦并未因此地有滋事未辦之案,即指此地不為中國所屬也。
本王大臣曾雲,貴國如有應辦之案,中國非不欲辦,而必須将詳細情節照會,始能查辦之故,已于曆次文函及條覆中再再言之,何嘗不引為己責耶?本王大臣本不願再事辯論,因貴大臣重複言及,不得不重複申論耳。
我兩國相交,以訂換兩國修好條規為始,彼此自應以條規為遵守。
本王大臣笃念和好,是以引修好條規為證。
豈當日着為令典者,今日可棄之如遺乎?貴大臣謂欲引公法,不據修好條規雲雲。
即以萬國公法言之,貴國舉動是否與公法中一一相合,自有公論。
本王大臣未能詳悉泰西公法全書精義,不敢據以問難,而修好條規則所深悉,其應否以條規為據,亦自有公論。
總之,中國于貴國兵赴台灣一事,自始至今,所以待貴國者未有絲毫失禮之處,可以對貴國,可以對各國矣。
貴大臣若欲公平協同詳求妥策,以完此案,以善将來,凡中國分所應盡之端,必不推诿,以全彼此和好之大局,以符從前訂盟結好之初心。
貴大臣亦同有此責,當亦同存此心也。
大久保照會 為照會事。
本大臣自奉命入京以來,日夕耿耿以思,台番一案,兩議殊岐,紛無了期。
至從而為兩國大事,兩國生靈,終為何狀,未可知焉。
是豈兩國大臣弄辭鬥辯之日乎哉?惟天下理無兩是,事必歸一,案之未了,殆由兩大臣不自深思焉耳。
故本大臣委曲詢問,至再至三。
不憚煩渎,要須諄覆妥速了案,豈有他哉?讵料貴王大臣視等問官訊供,不得已而一答不欲再答,至接貴國八月二十日照會,訑訑聲音,使本大臣怃然不知所措。
乃本月五日晤談,亦同前意。
本大臣至是,果知使事不成矣!本大臣雖愚,亦自知進止之宜也。
然今未敢遽自絕,又不能自塞欲言之口,以曲徇貴王大臣之意,仍剖肝膽,更陳一言,以申前意,任貴王大臣所擇焉。
貴王大臣端以修好條規為言,不欲省本大臣所進萬國公法。
夫修好條規之與此案不相涉,本大臣業經言之,今不必論。
姑就貴王大臣所言而論之。
修好條規于兩國之際,猶如法律之于民。
犯律者殛,國有常型。
兩國若違條規,責問必加。
若一國犯約,而他國曲徇顔情,胡塗含忍,不責其罪,是不獨犯者不遵條規,而不責者亦為無條規之念矣。
夫修好條規第一款,果何等重大事項乎?所謂侵越疆土者,豈兩國所樂聞乎?果如貴王大臣曆次照會所稱,是我國負不容之罪于中國也,中國讨責,至繼以兵戎,固其當也,而決無胡塗含忍不論之理焉,安得不以一矢相加遺自诩耶?抑貴王大臣至是,可以少留意不容之罪,果至當無所枉耶?版圖之義,果确無所疑耶?名實之間,果莫有相乖者耶?顧言至是,豈一言可了之案哉?果使版圖之義,确而無疑,中國何容有此狼心獸行之民?何故當漂民逢劫,有逃生而至于鳳山縣者,縣非不聞知,而無有派役拿賊之事?何故送至福建省,省非不聞知,而無有差兵緝匪之舉?何故有派使告于總理衙門者,衙門非不聞知,而诿以化外不理,任其自辦?此即一案,貴王大臣版圖之說,果内省不疚耶?曰不繩以法律,曰不設立郡縣,曰向不設官設兵,曰文教有未通、政令有未及,征之萬國公法版圖之名,果為有實據欤?所據在于台灣府志,而府志中所引諸書,亦有雲聲教不逮,有雲不入版圖,有雲實為化外異類。
是府志果足為據欤?所征端止輸饷,戶部紀冊可覆,及驗之于事實,則贌社之饷征于商,而不稅于民,與土番無交涉。
是輸饷果足為征欤?前年美國漂民逢難,華官答美領事,有生番不能收入版圖等語。
是果終始無違言欤?要而論之,名實不相符,前後不相應,而謂之确而無疑,孰敢信之?是皆本大臣所曾經聲明而貴王大臣掩耳不欲聞者也。
然版圖之義未确,則侵越之名未當。
本國斷斷乎不能承認此鹘突不了之案,而甘受不容之罪。
則本大臣再三煩問,亦豈得已而不已者乎哉?若夫大清律有誣告反坐條,此案一白,彼此必居一于此矣。
貴王大臣條規之為重,則必不容易引第一款,以不容之罪加于人國,則必不将此案付于鹘突,則果知修好必不以本大臣再三之請比于問官訊供也。
貴王大臣又以保全和好為言,此固本大臣所服膺而不失。
今将有就以請焉。
夫所謂和好者,不在于币帛往來之末,而兩國情誼相推,又互約束内民,保護外民,使不相害相圖之謂也。
若乃兩國之民,出于政府思慮之所不及,殘害相加,該國不知則已,及其一經聞知,則立即設法派丁差役,查緝匪徒,以相償相謝之不暇(查中國與美法諸國所訂和約,皆同此意,并無必待照會之文。
與法國和約第三十四款雲,法國商船在中國洋面被洋盜打劫,附近文武官員一經聞知,即上緊緝拿,照例治罪。
第三十六款雲,法國人在通商各口地方,有匪徒狂民欲行偷盜毀焚房屋,中國官或訪問,或領事官照會,立即饬差驅逐黨羽,嚴拿匪徒,從重治罪)。
如此而後可以為和好之實焉。
今他國之民,動被兇害,而不為保護之計。
己之國民,以剽為習,而不見約束之實。
問之,則曰宜其風俗,無勉強急遽之心。
和好之誼,當如是耶?被害逃生者,告于劦縣,而劦縣不理,派使告于總理衙門,而衙門不辦。
非不聞也,而以無照會為辭,非不知也,而以不詳晰為诿。
和好之誼,當如是耶?既已寬縱罪犯,使他國不免自理自辦,而不特不相謝,又反目相視。
和好之誼,當如是耶?假使台番版圖之義,果如所言,是其所以施于内外交涉之際者,與和好情誼,着着相反。
而我國前日未曾怪中國之無友誼者,以素信番民非中國所查辦,番土非中國所轄治也。
今我勞師耗财,辟榛鋤梗,钤束番民,不縱作兇,以除南海之一害,事成有期,非可中止,乃誣言相加,多辭相擾,實出意外。
貴王大臣易地措身,試一思之,亦豈所堪哉?侵越雲,犯約雲,實案未具,加人以不容之罪。
及其反複讨論,情事漸露,猝又诿以不好辯論,斥以不堪煩渎。
所謂情義相推者何在? 至柳原大臣依例請觐而不見許,有輕侮中國等語。
本大臣明知貴王大臣已不以好意待我國也。
夫兩國大事,不同于匹夫匹婦,口角勃窣,随罵随笑者。
今日之事,知有所定,是天未欲成兩國之好也。
本大臣亦何所求而久踟蹰于都門哉?抑我國再三派使,不為不恪,本大臣輸誠緻款,不為不竭。
啟釁滋端,其咎孰任!盡言至此,萬非得已,祈貴王大臣中夜清閱,一再緻思,衡平鑒明之間,固已了然矣。
今期五日,欲知貴王大臣欲保全好誼,必翻然改圖,别有兩便辦法,是實見大國雍雍氣象也。
我國素非貪土住兵者,兩國人民之慶,本大臣固有深望。
若乃過期不覆,别無改圖,則是貴王大臣口說保全和好,而其實委之塗泥也。
本大臣臨去惓惓,于兩國和好,莫非以盡其分也。
給大久保照覆 為照覆事。
台番一事,自柳原大臣來京,本王大臣即告以東兵赴台之事,不必再事辯論,應商一妥當了結辦法,以全和好,并面交所談節略數語,皆系關系兩國唇齒,肺腑沈痛之言。
而柳原大臣不以為意。
及貴大臣初晤時,亦雲前緻柳原大臣節略等件,均已閱悉,并稱系專為此事保全和好而來,将此事辦好,以後更要和好。
本王大臣方謂彼此意見相同,可以商定完案辦法。
不意貴大臣曆次詢問節略及照會等件,不獨仍事辯論,且令人難堪之詞,不一而足。
本王大臣若不一一相答,不特如貴大臣前此或以為不肯答,或以為答不出,且直如此次來文所謂,有曲徇顔情、胡塗含忍之咎矣。
今貴大臣又複一一相诘,試問中國所說法律不能盡繩,郡縣官兵不能遍設,文教不能即通,民質不能即齊,凡此皆治國之恒情,豈得因此即為不入版圖之實據欤?且不獨中國版圖如此類者甚多,即各國所屬版圖,如此類亦恐不少。
貴大臣能概以萬國公法征之欤?志書所載各語,或系追述從前,非一人一時一地,所撰自難字字吻合,亦難盡括全體本意,豈能揀擇一、二,餘盡抹煞,謂不足征欤?(若不屬中國,何以列入府志)?戶部冊籍,于輸饷一節,蠲緩升除,本有各項分别。
且前曾面談,社饷有由頭目代各番彙交者,中國似此之類尚多,豈局外未悉者可強以臆度為名實不符欤(若不屬中國,何以輸饷)? 美國漂民一案,當時美領事駁覆華官生番不入版圖一語,彼已切指番地實系中國所屬,并于中國辦完此案,兼籌日後保護辦法,另有照會稱謝。
貴大臣既見初次華官給美領事之文,獨未見美領事照覆及謝華官之文欤?且當日誤論之華官,本王大臣曾經面談,彼時已經申懲,責令将此案辦理完結矣。
豈得執往年向他國一語之誤,辄以為終始有違之據欤?所引英、法兩國條約,無論與貴國條約是否相同,即以英、法各國而論,無非遇案彼此往返照會,其事之小而且易者,間或有不待照會,一經聞知,立即查辦之事,若遇必須有詳細情節可憑,始能查辦者,則無不專候照會。
何能以中國之靜候照會,即謂之違約欤(辦理中外交涉事務,無不憑照會。
事之小者,即無照會,亦有信函。
甚至酬酢往來,尚藉文函将意,亦貴國所行者也)?謂告于劦縣而劦縣不辦,事在何年何月,所告何劦何縣,皆有文牍可憑欤?謂告于總理衙門而衙門不理,請問是否因告知劦縣不辦,特催本衙門辦理欤?果爾,則去年副島大臣在京,何以不先将此情節照會請辦欤(傥照會本衙門置之不理,本王大臣今日亦決不回護;然亦何至遽爾加兵)?若謂台番不遵約束,中國不為保護,何以貴國利八由番目救護,而假館授餐,由關道接收,資送回國,豈非番民尚知遵守約束章程,為中國保護貴國商民之實驗欤?從前奉告以番地在我版圖、政教未遽及、民質未遽化各節,均系實情,而貴大臣仍頻以政令無實相責诘,甚至以無律無國為诮。
似此迫我,情實難堪。
得不引修好條規以相質,要豈本王大臣之初願哉? 夫侵越疆土一言,誠如來文所雲,豈兩國所樂聞。
特無如貴大臣駁诘無已,不得不援去歲與副島大臣贈别請念之言以相告,并非今日與貴大臣議論,始将此語拈出指摘也。
然當初與副島大臣言之,系豫防嫌隙之意,則今日與貴大臣言之,亦仍是初心。
豈可疑為遽予人以不容之罪耶?且使今日而不言,又何解于來文所謂不責者,亦為無重條規之念乎?本王大臣謂不可再事辯論者,原系懼妨和好(非窮于詞,不能辯論也。
番地屬中國,中外皆知。
兩大臣來京所詢問,本王大臣所答複,亦均詳且盡矣。
即再加千百萬言,不過是中國地方一語,何情事漸露之可言乎)?而貴王大臣仍屢屢駁诘,及本王大臣據實答複,而貴大臣又謂不可據信,并以為訑訑聲音。
本王大臣亦能無怃然哉? 總之,本王大臣與貴大臣及柳原大臣始終所言,無非肝膽流露,毫無不欲曲全之心。
即柳原大臣請觐見一事,本王大臣亦祗待台番之案定議,得有和好真據,即為辦理,若遂謂不以好意待貴國,或貴大臣反言試我耳(即如來文以為中國未加讨責為胡塗含忍,并謂不以一矢相加為自诩之語,是始終未解中國不肯有礙和好之心,無怪謂中國不以好意相待也)。
兩國大臣辦事,各有保全和好之心,則成此兩國之好,仍在人而不在天。
來文謂翻然改圖,别有兩便辦法,本王大臣原系惟好是圖,曆次皆告以妥結此案、不再辯論者,即系兩便辦法。
自始至今,并無他,惟貴大臣察之。
恭親王等又奏 再查日本國上年扣留咇國商船拐載華人一案,曾經南洋通商大臣派委員福勳前赴日本帶回,伊國款待甚優。
此次該使臣大久保利通來華,系專為辦理事件,與尋常住京使臣不同。
是以臣等于伊到京時,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