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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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地,其何以堪?嗣後傥再如此,則本衙門不敢領教,以免徒滋辯論,緻傷睦誼。
若貴大臣所稱教化番俗,以便東西各國航海雲雲,貴大臣以此規善中國,此正中國原有此土者之責,本王大臣深荷教言。
總之,我兩國唇齒相依,理應倍加親睦。
貴大臣既因保全和好而來,所有本王大臣肺腑之言,已于本年七月十九、二十等日面交,及緻送柳原大臣三件節略之内。
凡以顧全兩面,非為一己起見,仍願貴大臣檢出再為惠覽,庶以和好之心,辦和好之事,俾可歸結前件,并善将來。
茲将答複兩條,開列于左: 第一條 來詢前次答複第一條内「宜其風俗、聽其生聚」一節,所問其俗從私,其律從公,并謂戕害漂民之不可縱等語。
夫中國于戕害漂民之案,如系中國所屬之人,由地方官查辦;如涉各國,由各國大臣照會本衙門,行令地方官查辦,或由領事照會就近關道查辦;中國既有查辦之權,是未嘗以私害公,以律徇俗也。
至其因地制宜,義各有當,不得謂之不公,以此為非屬之征。
又詢「力能輸饷者歲納社饷」一節,所問社饷者,稅之類,抑饋獻之類等語。
社饷之供,有原征實銀,有原征土産,有土産折銀,其中本色、折色,随時酌量情形,并曆年蠲緩升除,載在戶部冊籍。
又志書中并有乾隆年為體恤番民、酌減番饷谕旨。
此等各項分别,不獨終身不到城市、不見官府之山僻愚民,無從解曉,即不親理其事之人,亦難責其洞悉。
甚至有不經之談,及訛傳之語,大與征實記載懸殊。
戶部冊籍,如某番社征若幹項,昨經貴國鄭書記看過。
此歲納社饷之實在情形也。
如來文所稱弱獻于強,不出于民,出于酋目貿易獻其所獲等語,此等疑詞,不足為問。
又詢「質較秀良者遴入社學」一節,所問教養實際等語。
夫教而即化,在上之心也;教而未即化,民質之不齊也。
且教而未即化者,何國蔑有?其教而化者教之證,其教而未即化者不得執為未教之證。
即不得籍此謂地非其地、人非其人之證。
如謂台番狼心,皆久而不化,則貴國漂民利八等前在番地假館授餐者,非台番耶?教養之征,固未嘗執二、三番兒入學為據,然亦不能因有未入學之番民,即為無教之征也。
又詢「各歸就近廳州縣分轄、并非不設官也」一節,所問地方官須就地設置等語。
查山内山後,皆台灣内山也。
台灣為中國地方,台灣之内山,非中國地方乎?若統中國一村一社,随在設官,即應添數千百萬之官,可乎?所稱理訟獄、制兇殘等語。
如其事不止番民,而關涉外國、應行查辦者,已在前條所述,由地方官關道查辦之内矣。
毋庸複贅。
又詢「中國政教由漸而施、毫無勉強急遽之心」一節,所問各國之民,不可一日忽,及開導太慢等語。
夫台灣番民,誠如來文所言,責在中國。
若開導太慢,非友邦之所宜代謀。
他國不能責中國諸事太慢,猶之中國不能責他國諸事太速也。
若謂各外國之民不可一日忽,中國自與各國立約以來,無論何地,遇有中外交涉事務,一經知照,自應查辦,并未嘗一日忽也。
又詢此即條約中所載兩國政事禁令各有異同一節,所問遵俗制宜,懲惡勸善,及事涉兩國,豈可置而不問等語。
中國治生番之政令,誠為遵俗制宜。
至懲惡勸善,理之大同。
制暴殛兇,斷無置而不問之理,前條所雲,一經知照,自應查辦,可見中國并非置而下問也。
貴大臣謂非敢妨害中國自主之權,誠如貴大臣所言。
至修好條規第三條所載,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不得代謀幹預各等語,本王大臣斷不敢不永遠遵守也。
第二條 來詢前次答複第二條内查中國與各國通商、遇有商民受虧雲雲;所問土番行兇、當行查究各等語。
夫行兇必究,毫無疑義,然辦事必有案可憑。
中國之于各國交涉事件,亦必有各國大臣、領事照會信函可憑,非至今日與貴大臣論事,始為此說也。
即如利八等遭風一案,貴國領事官緻上海道信函,但雲番地假館授餐,并無一字言及被虧,即利八等筆供,亦稱并無受害。
領事官引貴國外務省文書稱謝,亦未提及受害。
地方官即無可辦理。
夫犯而後罪,不如先事教化,告而後辦,不如未告先究,立論不為不高。
然各國皆有刑律,豈設此律,遂無犯此律者乎?至于辦案之法,有告發然後能辦,此辦事之所憑也。
無憑何辦?本王大臣并非責貴國不詳晰照會,正因照會未來,無憑查辦,豈得謂為置擱?貴大臣謂設法妥籌,以善将來,未便據信等語。
貴大臣既未信本王大臣所言,則将來如何商辦事務?此豈推誠相與之道乎?至面晤時所言,亦有不設官設兵處,系指生番各社,如内地之各鄉村,不能一鄉一村各設一官也。
前送去第二條,所言分轄各廳州縣,系指生番,如内地之各鄉、各村,雖非各設一官,而無不轄于官也。
前後并無不符。
台灣生番,系中國地方,所謂教化番俗,以便于東西各國航海一節,本王大臣自當設法籌辦,以盡中國自主之權,不待貴大臣諄屬也。
大久保照會 為照會事。
明治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接準貴王大臣答複函文,俱已閱悉。
查台番一事,前經柳原大臣與貴王大臣屢次公文往來,及面商一切。
今本大臣又奉旨谕來議,無非以釋貴國嫌疑,以保兩國和好。
茲所辯論,兩相抵牾而不合者,由台番屬否之實未判也。
要判其實,不得不征該地有無政教。
本大臣以兩次詢質者,職此之由。
讵料來文所答,與本大臣請問之意不适,至如幾等問官訊供,傥再如此,本衙門不敢領教等語。
本大臣大惑焉。
夫不直則道不見,兩相論質,固應不嫌其直,不然則莫以釋其疑,疑之不釋,而囫囵了事,豈足以保和好耶?故本大臣不憚煩渎,再摅前問之意,以釋貴王大臣之疑。
夫歐洲諸名公師所論公法,皆雲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為所屬,是為理之公者。
貴王大臣每援以為證者,系台灣府志一書。
府志所引諸書,往往叙台番狉獉、狼心嗜殺之狀甚悉,而今既征之于實地,又見朝之相剽、夕之相殺,而無捕之之吏,無懲之之官,是謂有政令教化乎?貴王大臣既不欲筆秃唇焦,本大臣亦不願聯牍累簡。
今止要請教一言曰:不論化之内外,政之有無,未繩以法律之民,未設立郡縣之地,而稱該地在版圖内,抑亦有說也欤?此是兩國議事吃緊公案,此案未了,所謂悉心同商辦法者,将從何處說起,其将何以善将來乎?是本大臣所以不得已于再三也。
附呈公法彙鈔一冊,以便照閱,幸垂熟思。
抑中國既指台番自稱以為屬在版圖,而疑我國有犯其權,以緻節外生枝。
所引修好條規,統系兩國交際條款。
今台番既在中國之外,則絕不與之相涉。
況代謀幹預一事,本大臣不惟不敢,亦非所願。
本大臣所詢及者,祇在中國政教之實,果否施及台番,非問貴國内地之政。
焉得為害貴國自主之權哉?貴王大臣博究中外,所舉公法,諒必熟悉,一思到此,則必不拒本大臣政教實據之問,又必不以政教實據之問與代謀幹預議政之異同者混看焉。
則所積之疑,亦将渙然以釋矣。
夫議事者要尚直截見理,毋庸煩文,統祈直捷惠覆,以便本大臣思量辦法。
其來文内答複,尚須再議之處,另開一冊送閱。
為此照會,希即查照可也。
大久保附送節略 前本大臣請問兩條,所來答複甚辯,無如論與問意不适。
本大臣已備文聲明,今又就所答複逐節置辯如左,要見大意,不事文飾。
第一條内 中國既有查辦之權、是未嘗以私害公、以律徇俗也一節,本大臣始未問中國有無查辦之權,而問台番有無政治之實。
蓋台番以剽為俗,此豈可徇之俗?苟徇其俗,則是無律也。
無律、無政治,謂之非屬地之征,亦無不可。
社饷之供有原征實銀一節,答複頗悉,然于往來貿易私壟斷者,冒名饋獻,或不出土民一問,竟欠細答,不免嗛然,大有令人疑其掩飾者。
貴王大臣辯論台事,往往援府志為證。
查續修府志,載贌社之稅,在紅夷即有之。
其法每年五月初二日,止計諸官集于公所,願贌衆商亦至其地,将各社港饷銀之數,高呼于上,商人願認則報名承應,随即取商人姓名及所認饷額書之于冊,就商征收,分為四季。
商人已認之後,率其夥伴至社貿易,凡番之所有與番之所需,皆出于商民之手。
台灣南北番社以捕鹿為業,贌社之商以貨物與番民貿易,肉則作脯發賣,皮則交官折饷。
而淡水廳志所引鄧傳安紀番俗雲,輸商之社、歸化番也,不輸饷之社、野番也。
生番何能輸饷?惟是社丁以贌社所得,納稅于官耳。
其冒險趨利與野番交易,官不過而問焉。
據此二者,即與本大臣所言者相符。
貴大臣證生番服化,每援府志而以輸饷為言,而府志等所稱又有如上者,未知府志亦足為據耶?曆年征饷簿冊在戶部者,貴王大臣謂皆可覆案,是固不害其名之如此,而又不妨其實之如彼也。
要之非親周曆,不能核實,紙上之談,未足為确。
化者教之證、而未即化者不得執為未教之證一節,二百餘年教而未化,今一朝撫而服之,有三年有成之期,有土者不無政治之實,二者孰有其實? 中國與各國立約以來,勿論何地、遇有中外交涉事務、一經知照自應查辦一節,有國者義所當然。
況此事載在修好條規,自是中國分内之事。
本大臣前有太慢之問,非此之謂也。
且貴王大臣既欲以此自任,前年英、美等國船客為番民所剽殺者,何以任其自辦?又我副島欽差奉使之際,告以懲辦番民之事,而何不引以為中國之責而诿以化外?此非以番民為在中國之外者而何? 中國治生番之政令誠為遵俗制宜一節,本大臣所問,在政之有無,不在異同,已論列在案,故不必辯。
第二條内 即如利八等遭風一案一節,利八遭風被劫,實在昨春,其回國也,即副島欽差奉使之後。
當時我國既認台番為中國化外,則何須渎告請辦也?惟中國官弁,厚遇難民,救護備至,是領事所以稱謝也。
貴王大臣亦雲,此非責中國不詳晰照會,則本大臣不必辯明,然事乖其實,不得不一言也。
其它所覆之論,本意既乖,宜其末之不相合也。
本大臣既倦論辯,不欲再覼縷。
切祈貴王大臣即将此次照會,熟慮一番,煩為明答其本,俾本大臣得從辦妥此事為幸。
大久保附送公法彙鈔 發得耳氏曰(第一卷第十八章第二百零八條):一國新占曠地,非實力占有,即就其地建設館司而獲實益,公法不認其主權(發得耳氏,法蘭西國人)。
麻爾丹氏曰(第二卷第一章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占有者,須有占有之實。
又曰:一國徒宣告占有意向者,不足以為占有。
雖尋覓一島,固屬創獲,非有實力掌管之迹,不足以為占有(麻爾丹氏,英吉利國人)。
又曰(第三十八條):一國專管之權,行于接近地土及島嶼、不容他國攙越者,不得出于實地開墾占有部外。
業非德耳氏曰(第七十條第三部):凡有掌管地土之意向者,必要繼以實力占有,又證以永遠制治之措置(業非德耳氏,獨逸國人)。
貌龍西利氏為公師,出于最近時而推重于世者。
其言曰:一國主權,被于無屬之地者,因占有而得之。
但有占據之意向、或标識、或宣文而已者,與暫時占有、旋又遺棄者,均不足為有主權。
又曰:凡稱占有者,尋覓新域,已有占據之意向,而施以實政之謂也。
若夫植立國旗及他表識,徒宣示占有之意向者,不足以得占有實地之權(第二百七十八條:貌龍西利氏,獨逸國人)。
又曰:各國得有權兼并無人之境及蠻夷之地者,必由開疆辟土,教化其民,創造其政。
凡國之主權,非施于實地,則無得焉。
又曰:占有之義,起于生聚相合自然之理也。
若一國廣略蠻土,自稱執主權,而其實不能開拓管理者,已非生聚之誼,而又阻他國使不得開其地也。
凡非有實力永久施行者,不得正真占有之權。
若初占後遺,或止虛張表識,謂之惟假其權可也。
故一國雖有掌管邦土之名而無其實者,他國取之,不為犯公法。
給大久保照覆 為照覆事。
同治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準貴大臣照會,以貴大臣來議,無非保兩國和好,茲所辯論,兩相抵牾,而引萬國公法為說,并謂議事要尚直截見理,毋庸煩文,統祈直捷惠覆,以便本大臣思量辦法等因。
查各國所屬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各國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觀意有不足徑相诘難。
中國與貴國修好條規第一條内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第三條内載:兩國政事禁令,應聽己國自主,不得代謀幹預,不準誘惑土人違犯各語;所言極為切要。
夫台番地方,本屬中國,不待辯論,久為中外所共知。
其如何繩以法律及兼轄各廳縣之處,中國本有因俗制宜之政令,如遇有中外交涉事務,當由中國照約查辦。
以上各節,曆次照會節略面晤,均經詳晰言之,并聲明不必再事辯論,徒傷和好。
前因貴大臣自雲為保全和好而來,本王大臣故于第二次條問不得不答之時,聲明中國并未另條诘問,此後若再如此,不敢領教等因雲雲各在案。
乃貴大臣此次照會,并另冊所開,仍複斤斤于此,本王大臣自應按照前次聲明之言辦理。
又承以公法彙鈔一冊見示,惟中國與貴國既經立有修好條規,止有遵守條規辦事。
此即本王大臣直截奉覆之言,貴大臣其熟思之。
為此照覆。
大久保照會 為照會事。
明治七年九月三十日,接準貴王大臣照覆,俱已閱悉,貴王大臣稱各國所屬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各國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觀意有不足徑相诘難;仍引修好條規第一、第三條,并舉前者聲明不必再事辯論,徒傷和好,及中國并未另條诘問,此後若再如此,不敢領教,本大臣自應按照前次聲明之言辦理等因。
夫友邦相接,其議事之際,固宜公平協同,悉心論質,豈容推诿回護、有所穩秘?貴王大臣此次答複,不獨論與問意不相符合,又有大傷兩國交誼者。
按查貴王大臣從前照會晤談,有稱台番未繩以法律,未設立郡縣,有稱向不設官設兵,且據台灣府志
若貴大臣所稱教化番俗,以便東西各國航海雲雲,貴大臣以此規善中國,此正中國原有此土者之責,本王大臣深荷教言。
總之,我兩國唇齒相依,理應倍加親睦。
貴大臣既因保全和好而來,所有本王大臣肺腑之言,已于本年七月十九、二十等日面交,及緻送柳原大臣三件節略之内。
凡以顧全兩面,非為一己起見,仍願貴大臣檢出再為惠覽,庶以和好之心,辦和好之事,俾可歸結前件,并善将來。
茲将答複兩條,開列于左: 第一條 來詢前次答複第一條内「宜其風俗、聽其生聚」一節,所問其俗從私,其律從公,并謂戕害漂民之不可縱等語。
夫中國于戕害漂民之案,如系中國所屬之人,由地方官查辦;如涉各國,由各國大臣照會本衙門,行令地方官查辦,或由領事照會就近關道查辦;中國既有查辦之權,是未嘗以私害公,以律徇俗也。
至其因地制宜,義各有當,不得謂之不公,以此為非屬之征。
又詢「力能輸饷者歲納社饷」一節,所問社饷者,稅之類,抑饋獻之類等語。
社饷之供,有原征實銀,有原征土産,有土産折銀,其中本色、折色,随時酌量情形,并曆年蠲緩升除,載在戶部冊籍。
又志書中并有乾隆年為體恤番民、酌減番饷谕旨。
此等各項分别,不獨終身不到城市、不見官府之山僻愚民,無從解曉,即不親理其事之人,亦難責其洞悉。
甚至有不經之談,及訛傳之語,大與征實記載懸殊。
戶部冊籍,如某番社征若幹項,昨經貴國鄭書記看過。
此歲納社饷之實在情形也。
如來文所稱弱獻于強,不出于民,出于酋目貿易獻其所獲等語,此等疑詞,不足為問。
又詢「質較秀良者遴入社學」一節,所問教養實際等語。
夫教而即化,在上之心也;教而未即化,民質之不齊也。
且教而未即化者,何國蔑有?其教而化者教之證,其教而未即化者不得執為未教之證。
即不得籍此謂地非其地、人非其人之證。
如謂台番狼心,皆久而不化,則貴國漂民利八等前在番地假館授餐者,非台番耶?教養之征,固未嘗執二、三番兒入學為據,然亦不能因有未入學之番民,即為無教之征也。
又詢「各歸就近廳州縣分轄、并非不設官也」一節,所問地方官須就地設置等語。
查山内山後,皆台灣内山也。
台灣為中國地方,台灣之内山,非中國地方乎?若統中國一村一社,随在設官,即應添數千百萬之官,可乎?所稱理訟獄、制兇殘等語。
如其事不止番民,而關涉外國、應行查辦者,已在前條所述,由地方官關道查辦之内矣。
毋庸複贅。
又詢「中國政教由漸而施、毫無勉強急遽之心」一節,所問各國之民,不可一日忽,及開導太慢等語。
夫台灣番民,誠如來文所言,責在中國。
若開導太慢,非友邦之所宜代謀。
他國不能責中國諸事太慢,猶之中國不能責他國諸事太速也。
若謂各外國之民不可一日忽,中國自與各國立約以來,無論何地,遇有中外交涉事務,一經知照,自應查辦,并未嘗一日忽也。
又詢此即條約中所載兩國政事禁令各有異同一節,所問遵俗制宜,懲惡勸善,及事涉兩國,豈可置而不問等語。
中國治生番之政令,誠為遵俗制宜。
至懲惡勸善,理之大同。
制暴殛兇,斷無置而不問之理,前條所雲,一經知照,自應查辦,可見中國并非置而下問也。
貴大臣謂非敢妨害中國自主之權,誠如貴大臣所言。
至修好條規第三條所載,政事應聽己國自主,彼此不得代謀幹預各等語,本王大臣斷不敢不永遠遵守也。
第二條 來詢前次答複第二條内查中國與各國通商、遇有商民受虧雲雲;所問土番行兇、當行查究各等語。
夫行兇必究,毫無疑義,然辦事必有案可憑。
中國之于各國交涉事件,亦必有各國大臣、領事照會信函可憑,非至今日與貴大臣論事,始為此說也。
即如利八等遭風一案,貴國領事官緻上海道信函,但雲番地假館授餐,并無一字言及被虧,即利八等筆供,亦稱并無受害。
領事官引貴國外務省文書稱謝,亦未提及受害。
地方官即無可辦理。
夫犯而後罪,不如先事教化,告而後辦,不如未告先究,立論不為不高。
然各國皆有刑律,豈設此律,遂無犯此律者乎?至于辦案之法,有告發然後能辦,此辦事之所憑也。
無憑何辦?本王大臣并非責貴國不詳晰照會,正因照會未來,無憑查辦,豈得謂為置擱?貴大臣謂設法妥籌,以善将來,未便據信等語。
貴大臣既未信本王大臣所言,則将來如何商辦事務?此豈推誠相與之道乎?至面晤時所言,亦有不設官設兵處,系指生番各社,如内地之各鄉村,不能一鄉一村各設一官也。
前送去第二條,所言分轄各廳州縣,系指生番,如内地之各鄉、各村,雖非各設一官,而無不轄于官也。
前後并無不符。
台灣生番,系中國地方,所謂教化番俗,以便于東西各國航海一節,本王大臣自當設法籌辦,以盡中國自主之權,不待貴大臣諄屬也。
大久保照會 為照會事。
明治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接準貴王大臣答複函文,俱已閱悉。
查台番一事,前經柳原大臣與貴王大臣屢次公文往來,及面商一切。
今本大臣又奉旨谕來議,無非以釋貴國嫌疑,以保兩國和好。
茲所辯論,兩相抵牾而不合者,由台番屬否之實未判也。
要判其實,不得不征該地有無政教。
本大臣以兩次詢質者,職此之由。
讵料來文所答,與本大臣請問之意不适,至如幾等問官訊供,傥再如此,本衙門不敢領教等語。
本大臣大惑焉。
夫不直則道不見,兩相論質,固應不嫌其直,不然則莫以釋其疑,疑之不釋,而囫囵了事,豈足以保和好耶?故本大臣不憚煩渎,再摅前問之意,以釋貴王大臣之疑。
夫歐洲諸名公師所論公法,皆雲政化不逮之地,不得以為所屬,是為理之公者。
貴王大臣每援以為證者,系台灣府志一書。
府志所引諸書,往往叙台番狉獉、狼心嗜殺之狀甚悉,而今既征之于實地,又見朝之相剽、夕之相殺,而無捕之之吏,無懲之之官,是謂有政令教化乎?貴王大臣既不欲筆秃唇焦,本大臣亦不願聯牍累簡。
今止要請教一言曰:不論化之内外,政之有無,未繩以法律之民,未設立郡縣之地,而稱該地在版圖内,抑亦有說也欤?此是兩國議事吃緊公案,此案未了,所謂悉心同商辦法者,将從何處說起,其将何以善将來乎?是本大臣所以不得已于再三也。
附呈公法彙鈔一冊,以便照閱,幸垂熟思。
抑中國既指台番自稱以為屬在版圖,而疑我國有犯其權,以緻節外生枝。
所引修好條規,統系兩國交際條款。
今台番既在中國之外,則絕不與之相涉。
況代謀幹預一事,本大臣不惟不敢,亦非所願。
本大臣所詢及者,祇在中國政教之實,果否施及台番,非問貴國内地之政。
焉得為害貴國自主之權哉?貴王大臣博究中外,所舉公法,諒必熟悉,一思到此,則必不拒本大臣政教實據之問,又必不以政教實據之問與代謀幹預議政之異同者混看焉。
則所積之疑,亦将渙然以釋矣。
夫議事者要尚直截見理,毋庸煩文,統祈直捷惠覆,以便本大臣思量辦法。
其來文内答複,尚須再議之處,另開一冊送閱。
為此照會,希即查照可也。
大久保附送節略 前本大臣請問兩條,所來答複甚辯,無如論與問意不适。
本大臣已備文聲明,今又就所答複逐節置辯如左,要見大意,不事文飾。
第一條内 中國既有查辦之權、是未嘗以私害公、以律徇俗也一節,本大臣始未問中國有無查辦之權,而問台番有無政治之實。
蓋台番以剽為俗,此豈可徇之俗?苟徇其俗,則是無律也。
無律、無政治,謂之非屬地之征,亦無不可。
社饷之供有原征實銀一節,答複頗悉,然于往來貿易私壟斷者,冒名饋獻,或不出土民一問,竟欠細答,不免嗛然,大有令人疑其掩飾者。
貴王大臣辯論台事,往往援府志為證。
查續修府志,載贌社之稅,在紅夷即有之。
其法每年五月初二日,止計諸官集于公所,願贌衆商亦至其地,将各社港饷銀之數,高呼于上,商人願認則報名承應,随即取商人姓名及所認饷額書之于冊,就商征收,分為四季。
商人已認之後,率其夥伴至社貿易,凡番之所有與番之所需,皆出于商民之手。
台灣南北番社以捕鹿為業,贌社之商以貨物與番民貿易,肉則作脯發賣,皮則交官折饷。
而淡水廳志所引鄧傳安紀番俗雲,輸商之社、歸化番也,不輸饷之社、野番也。
生番何能輸饷?惟是社丁以贌社所得,納稅于官耳。
其冒險趨利與野番交易,官不過而問焉。
據此二者,即與本大臣所言者相符。
貴大臣證生番服化,每援府志而以輸饷為言,而府志等所稱又有如上者,未知府志亦足為據耶?曆年征饷簿冊在戶部者,貴王大臣謂皆可覆案,是固不害其名之如此,而又不妨其實之如彼也。
要之非親周曆,不能核實,紙上之談,未足為确。
化者教之證、而未即化者不得執為未教之證一節,二百餘年教而未化,今一朝撫而服之,有三年有成之期,有土者不無政治之實,二者孰有其實? 中國與各國立約以來,勿論何地、遇有中外交涉事務、一經知照自應查辦一節,有國者義所當然。
況此事載在修好條規,自是中國分内之事。
本大臣前有太慢之問,非此之謂也。
且貴王大臣既欲以此自任,前年英、美等國船客為番民所剽殺者,何以任其自辦?又我副島欽差奉使之際,告以懲辦番民之事,而何不引以為中國之責而诿以化外?此非以番民為在中國之外者而何? 中國治生番之政令誠為遵俗制宜一節,本大臣所問,在政之有無,不在異同,已論列在案,故不必辯。
第二條内 即如利八等遭風一案一節,利八遭風被劫,實在昨春,其回國也,即副島欽差奉使之後。
當時我國既認台番為中國化外,則何須渎告請辦也?惟中國官弁,厚遇難民,救護備至,是領事所以稱謝也。
貴王大臣亦雲,此非責中國不詳晰照會,則本大臣不必辯明,然事乖其實,不得不一言也。
其它所覆之論,本意既乖,宜其末之不相合也。
本大臣既倦論辯,不欲再覼縷。
切祈貴王大臣即将此次照會,熟慮一番,煩為明答其本,俾本大臣得從辦妥此事為幸。
大久保附送公法彙鈔 發得耳氏曰(第一卷第十八章第二百零八條):一國新占曠地,非實力占有,即就其地建設館司而獲實益,公法不認其主權(發得耳氏,法蘭西國人)。
麻爾丹氏曰(第二卷第一章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占有者,須有占有之實。
又曰:一國徒宣告占有意向者,不足以為占有。
雖尋覓一島,固屬創獲,非有實力掌管之迹,不足以為占有(麻爾丹氏,英吉利國人)。
又曰(第三十八條):一國專管之權,行于接近地土及島嶼、不容他國攙越者,不得出于實地開墾占有部外。
業非德耳氏曰(第七十條第三部):凡有掌管地土之意向者,必要繼以實力占有,又證以永遠制治之措置(業非德耳氏,獨逸國人)。
貌龍西利氏為公師,出于最近時而推重于世者。
其言曰:一國主權,被于無屬之地者,因占有而得之。
但有占據之意向、或标識、或宣文而已者,與暫時占有、旋又遺棄者,均不足為有主權。
又曰:凡稱占有者,尋覓新域,已有占據之意向,而施以實政之謂也。
若夫植立國旗及他表識,徒宣示占有之意向者,不足以得占有實地之權(第二百七十八條:貌龍西利氏,獨逸國人)。
又曰:各國得有權兼并無人之境及蠻夷之地者,必由開疆辟土,教化其民,創造其政。
凡國之主權,非施于實地,則無得焉。
又曰:占有之義,起于生聚相合自然之理也。
若一國廣略蠻土,自稱執主權,而其實不能開拓管理者,已非生聚之誼,而又阻他國使不得開其地也。
凡非有實力永久施行者,不得正真占有之權。
若初占後遺,或止虛張表識,謂之惟假其權可也。
故一國雖有掌管邦土之名而無其實者,他國取之,不為犯公法。
給大久保照覆 為照覆事。
同治十三年八月十七日,準貴大臣照會,以貴大臣來議,無非保兩國和好,茲所辯論,兩相抵牾,而引萬國公法為說,并謂議事要尚直截見理,毋庸煩文,統祈直捷惠覆,以便本大臣思量辦法等因。
查各國所屬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各國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觀意有不足徑相诘難。
中國與貴國修好條規第一條内載:兩國所屬邦土,不可稍有侵越,俾獲永久安全;第三條内載:兩國政事禁令,應聽己國自主,不得代謀幹預,不準誘惑土人違犯各語;所言極為切要。
夫台番地方,本屬中國,不待辯論,久為中外所共知。
其如何繩以法律及兼轄各廳縣之處,中國本有因俗制宜之政令,如遇有中外交涉事務,當由中國照約查辦。
以上各節,曆次照會節略面晤,均經詳晰言之,并聲明不必再事辯論,徒傷和好。
前因貴大臣自雲為保全和好而來,本王大臣故于第二次條問不得不答之時,聲明中國并未另條诘問,此後若再如此,不敢領教等因雲雲各在案。
乃貴大臣此次照會,并另冊所開,仍複斤斤于此,本王大臣自應按照前次聲明之言辦理。
又承以公法彙鈔一冊見示,惟中國與貴國既經立有修好條規,止有遵守條規辦事。
此即本王大臣直截奉覆之言,貴大臣其熟思之。
為此照覆。
大久保照會 為照會事。
明治七年九月三十日,接準貴王大臣照覆,俱已閱悉,貴王大臣稱各國所屬邦土,不得以臆度之詞任意猜疑,各國政教禁令,亦不得以旁觀意有不足徑相诘難;仍引修好條規第一、第三條,并舉前者聲明不必再事辯論,徒傷和好,及中國并未另條诘問,此後若再如此,不敢領教,本大臣自應按照前次聲明之言辦理等因。
夫友邦相接,其議事之際,固宜公平協同,悉心論質,豈容推诿回護、有所穩秘?貴王大臣此次答複,不獨論與問意不相符合,又有大傷兩國交誼者。
按查貴王大臣從前照會晤談,有稱台番未繩以法律,未設立郡縣,有稱向不設官設兵,且據台灣府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