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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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照會事。

    昨閱貴國京報内,有上谕着準比國使臣觐見一事。

    茲本大臣于明治七月三十一日入都,翌日備文照會貴王大臣報到,并請奏定展觐日期在案。

    今知别國公使觐見有日,本大臣亦不得不當請早日觐見,昭述所職。

    為此特再照會貴王大臣,祈即查照,煩為奏準谕旨可也。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

    接準來文,以貴大臣前次到京,曾請奏定請觐日期。

    今知比國使臣奉旨準見,亦欲昭述所職等因前來。

    查此次貴大臣來華通好請觐,本王大臣深喜友誼從此益敦,莫名欣慰。

    想前日在本衙門晤談,貴大臣所允籌劃台灣妥善辦法,想有成竹在胸,可期彼此均下得去,是以照請展觐,申固盟好,從此永結唇齒,本王大臣實深盼望也。

     日本國柳原前光來函 茲為本國伐番之役,經數月間,兩相辯論,彼此是非,今既疊文累函在案。

    頃因我朝專派田邊來宣事不可緩,當即面訂于本月十七日踵貴衙門便聆裁示。

    于十五日再具公文附申前訂之言。

    屆日承貴王大臣相示雲,以我兩國唇齒比鄰同文之邦,無論誰家勝負,總不是我兩國之利。

    既明此道,即不必辯論。

    今日肺腑的話,是講了結今日之事。

    我中國不肯令貴國下不了場,貴國亦不可令中國下不了場等情。

    又引阋牆禦侮之義,近取養病卻酒之譬,勸本大臣歸寓,亦由肺腑想出辦法,兩邊懷恕,可以落台。

    本大臣具征貴國深思鄰誼,退而細思。

     昨本大臣特奉本朝來谕雲,夫我伐番義舉,非惡其人,非貪其地,務為保恤己民起見,并以惠及他國為利,所以不憚巨費,漸次綏撫,設官施政,道德齊禮,一歸風化。

    否則野性難移,複蹈禽獸相食之行,使吾此役終屬徒勞無效。

    故我在事員弁,仰體此旨,不避艱險,誓死奉行,樂觀其盛。

    茲聞清國以生番為屬地,言論不置,然此義務,既誓我民,爰發我師,為天下所共知,事在必行,刻不可忽。

    着該公使即向該國政府,以明本朝心迹,并請覆文繳回等因。

    奉此,經本大臣于十五日備文陳請在案。

    況迩風聞貴國中外,物議洶洶,備糗聚兵等語。

    原夫兵兇器、戰死地,誰敢樂為?而以伐一野蠻,緻失鄰好,殊為惋惜。

    語雲:色斯舉矣,翔而後集。

    祇遵本國功令,不敢耽誤,力請貴王大臣仍速查照十五日文,決定裁覆而已。

    俯冀函到,期以三日,即給明決回文。

    如過三日,不見裁覆,萬不得已,發回差員,應在本國斷為貴國朝廷并無異議。

    此本大臣今日之公事也。

     回憶五載奉使,渥承貴王大臣優待,克尋盟好,上當斯任。

    幸蒙猶以同病相憐、卻酒論藥為喻。

    如獲再剖一層熱腸,即将貴國别有何等施設方法,指明後局,使本國此役不屬徒勞,可令下得了場,以固睦誼,是本大臣肺腑之望。

    專肅以陳。

     給日本柳原前光信函 接貴大臣來函,所稱各節,本王大臣等查貴國派兵前赴中國所屬生番一事,經本王大臣與貴大臣數次晤談,自比文函往來較為明切。

    初六日承貴大臣來署,本王大臣複将委折情由,觌面剖陳,說明毋庸辯論,想一了結辦法。

    若必要貴大臣立刻說出辦法來,我們也不肯如此相迫。

    過一、兩日,或鄭少丞來見各位大臣,彼此相商。

    即要見中堂亦可,先期約定。

    況此事不由中國而起,中國應問貴國辦法雲雲。

    經鄭少丞傳貴大臣話雲:過一、兩天,王爺大臣一面想法,本大臣亦去想法何如等語。

    本王大臣答以為可,此方是忠恕道理等因在案。

     茲查來函所雲,非惡其人,非貪其地,務以保恤己民起見,并以惠及他國為利。

    本衙門查生番所居系中國輿地,中國現在辦理,一經辦理妥協,自然利及他國。

    是以從前因外國有遭風被害情事,即經創立章程,以期漸次整理妥善,俾中外獲益。

    又來函所雲,漸次撫綏,設官施政。

    本衙門查生番所居既屬中國輿地,自應由中國撫綏施政。

    又來函所雲,誓衆發師,為天下所共知。

    本衙門查此件是非曲直,本為天下所共知。

    自東師涉吾土地,中國并未一矢加遺,亦為天下所共知。

    以上所及,明知來函所稱,系貴國起先用意,并非貴大臣此時之意。

    既言及此,不能不一為剖明。

     又來函所雲,以中國備糗聚兵,示及兵兇戰危之意。

    本衙門查中國向以黩武為戒,苟非為人偪迫,萬不得已,斷不首禍。

    至來函下問有何設施方法,指明後局,使此役不屬徒勞,可令下場,并屬決定裁覆。

    本衙門查現在下場辦法,自應還問貴國,緣兵事之端非中國發之,由貴國發之也。

    若欲中國決定裁覆,則曰台灣生番确是中國地方。

    若問後局方法,則曰惟有貴國退兵後,由中國妥為查辦;查辦既妥,各國皆有利益。

    況中國既不深求,而貴國所雲恤民之心已白,并不徒勞,足可下場。

    至來函屬本王大臣仍速查照十五日文,決定裁覆,期以三日,即給明決回文,如過三日不見裁覆,斷為貴國朝廷并無異議等語,與前日面談情形不合,且彼此辦事從無不見裁覆,即斷為并無異議之理。

    至限日回文,豈可謂平?仍請貴大臣酌之。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會 為照會事。

    明治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接準貴王大臣覆函,業已閱悉。

    前本大臣所以趨貴署者,因我政府征伐野蠻,貴國議論不置,本國功令又緊,故本大臣特欲請定貴國究竟如何之處。

    不料貴王大臣乃以雲雲相勸。

    雖本大臣答以另無肺腑之言。

    即将本國來谕再叙一番,貴王大臣已不要聽,勸本大臣回寓想法。

    既而别回,乃遵奉本國谕旨具函回複,并請即決定裁覆而已。

    今查來文,既稱若欲中國決定裁覆、則曰台灣生番确是中國地方,若問後局方法、則曰惟有貴國退兵後由中國妥為查辦等因,知貴衙門所論如此,直與兩家疊次辯論仍畫一樣葫蘆,終無了日。

    茲特所告明者,我國既仗自主之權,伐一無主之野蠻,奚容他國物議?今舉恤内惠外之義,誠宜始終貫徹其功,故必漸次撫綏,歸我風化,是我政府決意所行,而本大臣所體持也。

    為此特再照會,希即查照可也。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節咯 貴大臣雲貴國定不退兵,中國究欲如何辦法;本大臣以此語問得甚奇,當以中國本無不和好之心,即告以不便以不和好之言相答,而貴大臣仍再三迫問,并欲據以覆知本國雲雲。

    夫本大臣自始至今,所待貴國暨貴大臣之心,所告貴國暨貴大臣之言均可謂情理兼盡矣。

    不意貴大臣仍以此言相诘,是貴國始終以不和好之言、立意來迫我中國也。

    然則我中國當如何報命之處已久在貴國暨貴大臣熟思審計中矣。

    今日何須再問。

    無已則本大臣另有一言相告:今本大臣之存心說話,仍是留日後兩國相交、并将來彼此共事地步,明恕而行,亦願貴國及貴大臣如此存心方好。

    是以奉勸貴大臣從此不可再以不和好之言相迫,本大臣更不便以不和好之言相答。

    并再告知貴大臣,将來無論何時何人與本衙門相周旋,均執此心此說無異也。

    貴大臣諒之。

     恭親王等又奏 辦理海防大臣沈葆桢等奏,海防需款甚巨、暫借洋款以應急需一折,同治十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奉朱批:該衙門速議具奏,欽此。

    臣等伏查本日五月初一日奉上谕:文煜、李鶴年、沈葆桢奏遵旨會籌台灣防務大概情形一折等因,欽此。

    當經臣等查台灣防務吃緊,籌借洋款,雖關軍國至計,即照常議息、分年歸還,亦不外各省海關按結分扣,恐嗣後部庫支绌日形,外國要求日甚,通盤籌劃,實非計之得者,除現由該省業經遵旨議借若幹外,請饬戶部竭力籌劃,以濟時艱等因,于七月初六日奏奉朱批,依議,欽此,行知戶部遵照在案。

    此項饷需,自應均由戶部籌撥,其應如何籌撥之處,現尚未據戶部知照到臣衙門。

     茲據沈葆桢等以海防需款正急,奏明先借洋款二百萬兩,查照成案由各海關分期兌還,自系為軍需萬緊,不籌得不借洋款,以免贻誤事機。

    臣等查同治六年三月間,左宗棠以陝甘需饷孔殷,奏請借上海洋商銀一百二十萬兩,分六個月于各關稅項下撥還,奉旨允準。

    現在台灣防務,較之陝甘防剿情形,尤為有關大局,自應準其查照前案辦理,以濟急需。

    至此項借款,各關應如何均勻分撥歸還,戶部查該大臣等所借洋款二百萬兩,應于各海關所收四成洋稅及六成洋稅内按照三個月結期,分年扣還。

    查津海、東海兩關所收四成洋稅,奏明留作天津機器局之用,江海一關所收四成洋稅,奏明以二成留作上海機器局之用,此外山海、江漢等關,均奏明所收四成洋稅内有撥充客兵月饷及淮軍月饷之用,淡水一關、已據沈葆桢奏明将該關所收稅銀全數留作該處海防軍需之用,所有海關應撥還洋款,自應分别核計,以期按結應付。

    臣等公同商酌,拟請于粵海、閩海、九江三關所收四成洋稅項下每結撥還洋款各六千兩,江海、浙海、鎮江三關所收四成洋稅項下每結撥還洋款各五千兩,江漢一關所收四成洋稅項下每結撥還洋款四千兩,山海一關所收四成洋稅項下每結撥還洋款銀三千兩,津海、東海兩關所收六成洋稅項下每結撥還洋款銀五千兩。

    至應歸洋款利銀,統于閩海關所收四成洋稅項下就近按期撥還,以免紛舛。

    至應如何兌交清算,并于何結起限撥還之處,應由該大臣等轉饬與該洋商妥議章程,行知各關遵照辦理,仍一面報部查核。

    其所稱借款息銀,彙入籌防本案,作正開銷等語,應準其統于事竣後,由該大臣等分别造冊報銷,以昭核實。

     朱批:依議。

     ——以上見同治朝籌辦夷務始末卷九十六。

     八月壬申(初二日)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大臣沈葆桢等奏 七月初一日,振威輪船自省至,奉到六月十二日上谕:唐定奎所部步隊六千五百人,由徐拔赴瓜洲口,分起航海赴台等因,欽此。

    同日,萬年清輪船自津回,奉到六月二十日上谕:日本意存觊觎,悍不旋師,亟應厚集兵力等因,欽此。

    仰見宸算周詳,莫名欽服。

     倭營之在後灣風港者,日以蓋兵房、掘濠溝、豎竹圍為事。

    其士卒則令之練習洋槍、洋炮。

    六月二十八日,營中設席,邀請近村民人,好言撫慰,且分給绫、布、氈、扇等物。

    連日到輪船三号,裝倭兵百餘及米糧、槍炮、洋氈、杉闆等物。

    另有琉球人百餘,則皆工役,非兵也。

    其死者剖腹實以鹽與樟腦,殓以木桶,并病兵百餘,上船陸續駛歸。

    雖巧飾增竈之形,實僅補死亡之額,僞示整暇,勉強支持。

    據遊擊王開俊禀稱:初三日夜二更四點,有倭兵到茄鹿塘,向竹圍遙開空槍數排,并有小船載兵,将次近岸。

    哨弁李長興密饬兵勇潛伏圍内,遵令無嘩,俟其近圍,方準施放槍炮。

    彼見我寂然久之,知哄吓不動,遂斂隊而退。

    初九日,有在倭營之美國人日格賽爾者,帶倭人六七名到郡,來訪我之洋将斯恭塞格,反叩以柳原到京,所議若何?中國調兵何意?斯恭塞格據公法答之。

    且告以李讓禮被廈門恒領事拿解往滬。

    日格賽爾微覺神沮而去。

    然臣等聞李讓禮為廈門領事所搶,又為滬領事所釋,雖信否未可知,究一李讓禮之去來,何關大局?我若可以自信,彼亦無所能為。

     淮軍計日可以到台,臣霨于初四日馳赴鳳山,催督地方官将營栅薪米一切具備。

    南路得此大枝勁旅,可壯聲勢。

    提臣羅大春已赴蘇澳。

    揚武輪往裝其原部楚勇一營。

    夏獻綸派朱名登所招楚勇,聞亦成軍,日内均可東渡。

    北路足資捍禦。

    澎湖守備素虛,現借海關淩風輪船駐彼教習,分閩廠六船随之,合操陣法,并藉以兼顧地方。

    惟安平之炮台,拟照西法興築,所顧洋匠未至,緻未施工。

    而台地自六月以來,暴風猛雨疊作,通計台城二千七百餘丈,倒塌者千有餘丈,坼裂者又三四百丈,固由始基之不慎,亦緣台地常震,土弱沙松,磚石又不易緻,故至于此。

    現已發銀由台灣府周懋琦等轉饬紳士分股監修,多加蜃灰,厚砌基址,冀以外防沖突,内固人心。

    而役巨工繁,亦非一時可畢。

    電線之約,已有成言,近複翻異,屢經日意格駁诘,乃欲以舊線搪塞。

    臣等饬其不許遷就,緻重款虛糜。

    然電線尚可緩圖,而鐵甲船必不容少。

    臣等曩派船政總監工葉文瀾同日意格赴滬定買,近據函稱,所議英國之船,非英使周旋其間,無從成數。

    日耳曼一船,有船無炮,制成且逾十稔,水缸隻堪用兩年。

    臣思國家擲此巨款,原為利用起見,傥費百餘萬帑金,易一朽爛之船,将益為外人所侮。

    臣屬日意格勿憚往複之勞,務求堅固之物。

    傥議如不成,不如鸠工自造。

    雖三年求艾,要可計日成功。

     南北撫番開路諸事,勇夫齊集,畚锸日興。

    惟中路水沙連、秀姑巒一帶,全台适中之區,腹背膏腴之壤,故洋人之在台者,每雇奸民帶往,煽惑番衆。

    聞該處社寮,竟有教堂數處,深林疊嶂,罪人、積匪,往往逋匿其間。

    如逆匪廖有富等即恃以藏身。

    而彰化之集集街,近複有紮厝斃命之事,安保日後不為倭族勾通,斷我南北之路?臣等與營務處黎兆棠商令募兵前往,一面撫番搜匪,一面開路設防。

    俟辦有端倪,當更詳晰具奏。

     要之,倭将非不知難思退,而其主因貪成虐,不惜以數千兵民為孤注,謠言四起,冀我受其恫喝,遷就求和,傥入其殼中,必得一步又進一步。

    此皆屢試屢驗之覆轍,早在聖明洞鑒之中。

    議者以為台地得淮軍、得鐵甲船則戰事起,臣等以為台地得淮軍、得鐵甲船而後撫局成。

    夫費數百萬帑金,殲此貪主所陷溺之數千兵民,不特無以體皇上遍覆之仁,抑且不足示天朝止戈之武。

    臣等之汲汲于儆備者,非為台灣一戰計,實為海疆全局計。

    願國家無惜目前之巨費,以杜後患于未形。

    彼見我無隙可乘,自必帖耳而去。

    但寬其稱兵之咎,已足見朝廷逾格之恩。

    傥妄肆要求,伏懇我皇上堅持定見以卻之。

    彼暴師于外,怨讟繁興,不待揮我天戈,而内亂作矣。

    臣等恐局外議者急欲銷兵,轉成滋蔓,謹将近日情形,合詞馳奏。

     沈葆桢等又奏 正繕折閑,探聞本月十二日裝運淮軍輪船七号,均到澎湖,陸續用小輪船盤往旗後登岸。

    十三日,有日本兵船一号,從廈門到澎湖,本日開赴琅■〈王喬〉。

    知關宸念,謹附片以聞。

     朱批:知道了。

     沈葆桢等又奏 竊臣于六月十七、二十八等日,疊将查辦倭人在岐萊船破失銀一事奏明在案。

    本月初六日,複據台灣道夏獻綸禀稱,此案該道前抵蘇澳,即将情形詢之該處地方官,止得其大概。

    迨稅務司好博遜将船戶啤噜帶至蘇澳,據供日本人破船之後,即将行李貨物及現銀三箱,均搬上岸,雇人看守,許給工赀,并欲與生番稅地,付定銀一百八十圓,又許再來時給引線者月辛十二圓,将帶去斧鋸等物留存該處。

    旋稱失銀千圓。

    以後實在如何,啤噜已先回滬尾,并不知情。

    又提到啤噜船上之幫工林周,所供與啤噜相同。

    其失銀千圓,則雲聞之成富清風,據稱無甚緊要。

    究竟有銀與否,則未眼見。

    六月十六日,派噶瑪蘭通判洪熙恬、委員張斯桂、李彤思偕好博遜帶啤噜坐輪船往花蓮港破船處所勘視,随即駐紮新城。

    連日傳集該處頭人李振發、暨南勢番目潤瀾、加禮宛社番目八寶、附近居民曾生等,隔别研訊,佥供船破情形,大緻相同,實未搶其對象。

    其曾否失去洋銀千圓,均不知情,亦無将地給租之事,惟受雇搬挑對象、看房引路,大家陸續得其工銀約計一百八十圓,并非租銀,均願将日本前寄旗物等件繳呈,分具切結,如虛甘坐等語。

    再四研诘,矢口不移。

    随将寄件繳出,内有日本人城主靜、兒玉利國、上田新助三人合具原單可憑。

    單列折扇一柄,則有成富清風題名為證。

    啤噜質其受租銀一百八十圓一節,據曾生堅供因番目來益不收,日本人亦即未給。

    來益辭銀之日,啤噜并未在場。

    旋又質猴猴社番目籠爻孝禮雲,五月間該船回泊南風澳,伊親見内有日本人三名,箱簍等物二十餘件。

    則其未曾被搶,信而有征。

    合将取具供給、并追出旗件呈送前來等因。

     臣等查日本和約内第三條,即禁商民不準誘惑土人;第四十條沿海未經指定口岸,概不準駛入;第二十七條,船隻如到不準通商口岸私作買賣,準該處地方官查拿。

    今台後岐萊地方,固中國所轄,并非通商口岸。

    此次前赴岐萊之成富清風、兒玉利國、上田新助,雖該國領事品川、請給遊曆執照,何得潛往勾引土番?種種情節,均違和約。

    現已确查岐萊各社,并無竊盜銀物,應無庸議。

    其繳出旗扇各件,臣等當即發交蘇松太道沈秉成、轉給駐滬之日本領事收回。

    将前次所給遊曆執照追銷。

    惟前聞到岐萊者為劉穆齋,此次番目所供,俱系成富清風。

    據洋行呈出成富清風名片,印其背曰字穆齋,其為一人無疑也。

    其違約妄為之處,應由該國自行查辦。

    以後該領事請發執照,應查明實在安分之人,方許發給。

    一面鈔錄城主靜等原單,暨各民番供結,咨呈總理衙門,照會其外務省,轉饬該國領事照章辦理,以弭釁端。

     至稅務司好博遜深明大義,踴躍從公,涉履危途,弭我邊患,除地方官及各委員俟彙案保獎外,合無仰懇天恩,饬總理衙門先将好博遜酌議獎勵,以答其效順之忱。

     沈葆桢等又奏 再台灣鎮張其光在下淡水一帶招撫生番,分賞銀牌衣物。

    六月十一日,番丁受賞回山,突有屯番潛伏道旁,槍傷生番一名,至六月二十日斃命。

    經都司丁汝霖禀明該鎮。

    是時該鎮近在鳳山,不立時馳往查辦,反折回郡城。

    回郡之後,與臣葆桢接見三次,未嘗一言及之,殊屬不知輕重。

    臣等思案關撫番全局,豈容置若罔聞?複饬張其光馳往嚴辦,不使該屯番幸逃法網,以儆兇族而快人心。

    該鎮傥再含糊,臣等不敢不據實參處。

    謹合詞附片陳明。

     沈葆桢等又奏 再閩廠計成輪船十有五号。

    除鎮海一号駐天津、湄雲一号駐牛莊、海鏡一号歸招商局駕駛外,祇餘十有二船。

    辰下海防吃緊,揚武、飛雲、安瀾、靖遠、鎮威、伏波,皆兵船也。

    前屬日意格向赫德借海關之淩風輪船已到,臣拟派此六号常駐澎湖,随之派習合操陣式。

    福星一号駐台北,萬年清一号拟駐廈門,濟安一号拟駐福州,以固門戶,尚嫌單薄。

    永保、琛航、大雅三船,本商船也,現派迎淮軍,并裝運炮械軍火,往來南北,殊少曠時。

    此閩局諸船分派之情形也。

    滬船之到閩者,現祇測海一船,僅供閩滬遞通消息。

    台灣遠隔内地,防務文書,刻不容緩。

    就眼前輪船計之,實覺不敷周轉。

     臣計現在廠中,百五十匹馬力之輪機水缸,已成兩副,所運外洋木料,聞亦陸續歸來。

    因未奉谕旨,不敢擅自興工。

    工匠人等,祇令制造備用器具,并修理舊船。

    若為省費起見,尚須酌量遣撒。

    惟該工匠等學習多時,造輪之法,已皆谙悉。

    聚之數年,散之一旦,不免另圖生計。

    他日重新招募,殊恐生疏。

    而已成之水缸機器,已購之木料,将俱置諸無用之區,實則暗中糜費。

    似不如仍此成局,接續興工。

    在匠作等駕輕就熟,當易告成,而廠中多造一船,即愈精一船之功,海防多得一船,即多收一船之效。

    況由熟生巧,由舊悟新,即鐵甲船之法,亦可由此肇端。

    購緻者權操于人,何如制造者權操諸已。

    除出洋學習一節,仍候會議覆奏、請旨遵行外,合懇天恩,準将閩廠輪船續行興造,以利海防。

    謹會同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臣左宗棠附片陳明。

     谕軍機大臣等 沈葆桢等奏,台灣近日情形,力籌防務,并北路倭案辦結,屯番槍傷生番,現饬嚴辦,及閩廠輪船懇準續造各折片。

    覽奏均悉。

    日本兵船在後灣、楓港一帶,日以蓋兵房、掘濠溝、豎竹圍為事,意圖招誘番衆,恫喝村民,日久相持,情形漸怯。

    現在淮軍業經到台,羅大春已抵蘇澳,夏獻綸招募楚勇,亦已成軍,澎湖地方現借海關淩風輪船駐彼教習,閩廠六船随同操練,防務漸臻嚴密,彼族自無隙可乘。

    惟中路水沙連、秀姑巒一帶,為全台适中之區,地方最為緊要,刻下該處社寮竟有教堂數處,并有逃匪逋匿其聞,難保倭族不暗為勾通,肆其煽惑。

    沈葆桢等現拟募兵前往,即着與文煜、李鶴年、王凱泰、潘霨迅速籌商,妥為調派,一面撫綏番衆、搜捕匪徒,一面開路設防、力求固守,毋使倭族得售其奸,斷我南北之路。

    安平炮台,并着沈葆桢等設法興築。

    台城倒塌千有餘丈,現經發款分修,着即令周懋琦等認真經理,務期修築鞏固,不準草率從事。

    電線雖可緩圖,鐵甲船必不可少,即使議購有成,将來仍應鸠工自造,目前尤須講求駕駛之法。

    沈葆桢等惟當切實籌辦,力圖自強。

    閩廠輪船,即照所請,準其續行興造得力兵船,以資利用。

    北路倭案已經辦結,沈葆桢等請将稅務司好博遜酌給獎勵之處,着該衙門議奏。

    屯番槍傷生番,亟宜速為查辦,張其光正在下淡水一帶辦理招撫事宜,何以聞信不即行馳往拿辦?迨回郡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