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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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嚴究,不難水落石出。

    除嚴饬臣衙門章京勿稍漏外,應請旨饬下南洋通商大臣李宗羲嚴密确查,将由何衙門漏洩之處,确切根究,勿任稍涉含糊。

    查明後據實具奏,并請饬下南北洋大臣、各将軍、督撫等,嗣後遇有恭奉寄谕,務當恪遵前奉谕旨,諄饬所屬,格外嚴密,以昭慎重。

    謹此附片密陳。

     谕軍機大臣等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上海新聞紙刊刻密寄谕旨,請饬查究等語。

    軍機處封發寄信谕旨,各省奉到後,自應加意慎密。

    況系中外交涉事件,豈容稍有漏洩?乃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密寄沈葆桢等谕旨,上海新聞紙竟行刊刻。

    究系何人洩漏?着李宗羲嚴密确查,據實覆奏,毋得稍涉含混。

    嗣後各将軍、督撫等奉到寄谕,務當格外嚴密,以昭慎重。

    傥有仍前漏洩,緻誤機宜,惟該将軍、督撫是問。

    将此由六百裡密谕沈葆桢、瑞麟、李鴻章、都興阿、志和、恭镗、文煜、李宗羲、李鶴年、文彬、王凱泰、張樹聲、楊昌浚、張兆棟,并傳谕潘霨知之。

     恭親王等又奏 竊查日本國兵赴台灣,有事生番,曾經臣等于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及四月十四日、五月三十日給該國外務省及該使臣柳原前光照會在案。

    旋于六月間接到日本國外務省照覆及該使臣照覆各一件。

    在該外務省,以事經前使臣副島種臣出使時、告知中國為詞,其詳細由柳原前光具覆。

    該使臣亦哓哓置辯,以上年曾經告知及美、英兩國均有此事為說。

    當經臣等專給該使臣照覆,力加駁辯,寄由上海道轉交。

    嗣據上海道沈秉成等禀報:該使柳原前光已偕其書記官鄭永甯由滬乘輪船赴津,并将臣衙門給該使照會寄回,以便在京面交。

    及準北洋大臣李鴻章函述該使臣到津接晤辯論情形,并以台事未經辦妥,不必進京阻之。

    該使臣來意甚堅,拟于十五日由津赴京等情。

    臣等以日本此舉之謬,雖各國使臣用心難測,而公論或有難逃,于六月二十日鈔錄來往照會各件,照會各國使臣查照。

    二十一日,據鄭永甯來臣衙門面稱,該使臣到京,并呈遞照會兩件:一稱赍奉國書請觐,一系照覆知照沈葆桢辦台事之件,即請示定期,令該使臣來見。

    當由臣等将由滬寄回之照會及沈葆桢、潘霨聯銜給該使臣照會、潘霨另函,一并面交鄭永甯轉寄。

     先是該使臣在上海與潘霨相見,面稱此行用意有三:一、捕前殺害我民者誅之;二、抗抵我兵為敵者殺之;三、番俗反複難制,須立嚴約定使永誓不剽殺難民。

    業經潘霨面議照辦。

    複于到閩後親赴琅■〈王喬〉,與該國帶兵官西鄉從道照該使所述三條逐一證論,促其退兵。

    西鄉從道诿之柳原前光做主,兼露欲牡丹社賠給兵費之意。

    迨由潘霨函緻柳原前光,又謂須候沈、潘兩大臣聯銜照會印文,自有辦法。

    而該使臣等即有來京之行。

    此沈葆桢等照會寄由臣衙門面交之緣由也。

     臣等明知柳原前光所稱前情,殊不足恃。

    此次到京,必多狡計。

    據各國使臣及總稅司赫德并各新聞紙所論,皆謂此行非索兵費,即欲俟中國有不為優待之處,另尋名目,為釁端之籍。

    臣等公同悉心商酌,在彼之狡幻難知,而在我之名義應正,遂訂于二十五日令該使臣來見。

    屆日該使臣先遞照會一件,則謂台灣生番,為無主野蠻,本不必問之中國。

    其先後變幻情狀,已可概見。

    至接見時,該使臣先交到國書副底,請将觐事早辦。

    臣等答以事有次序。

    随責以台灣生番,系中國地方,兩國修好條規,大書兩國所屬邦土、不相侵越,本日照會所稱無主野蠻,殊為無禮。

    柳原前光及鄭永甯皆系上年随副島種臣來京人員,又證以副島種臣來京時,并未與中國商明,何以捏稱中國允許日本自行辦理?該使臣無可狡賴,謂總署從無允許之事。

    诘以沈、潘大臣照會已到,所謂辦法安在?則謂照會之事,與在滬面議不符,礙難辦法。

    時正大雨驟集,該使臣苦于無說,亟辭冒雨而去。

    嗣于二十八日,該使臣函送緻沈葆桢等露封照覆一件,内稱該使臣既已到京,祇應與總理大臣從善面議等詞,以翻前說,請為轉遞,詞意亦多不遜。

    臣等複于本月初二日,照覆該使臣,以台灣生番均隸郡縣,中國向收番饷,載之台灣府志,鑿鑿可考。

    即雲野蠻,亦中國野蠻,即有罪應辦,亦應由中國自辦。

    并函告以此事往來照會,已鈔緻各國使臣查照。

    及所覆沈葆桢等照會,措詞非是等情。

    臣等即于是日至該使臣寓面晤,該使臣以該國遣外務大丞田邊太一前來候信。

    台灣之事,請商如何定見辦法。

    複經臣等反複究責,該使臣謂英、美兩國兵船曾至彼境,中國何不阻止?當駁以英、美兩國前事,與日本所為不同,均有案可稽。

    該使臣又更其說,謂琉球之事,日本應為辦理。

    況有本國人受虧。

    如中國遲至三年、四年不辦,日本豈能聽之?随駁以琉球之事,應由該國王清理。

    問以日本人受虧之事,系何年月?該使臣吐茹其詞,不肯确指。

    旋謂副島種臣由華回國,知其事,始決意辦理。

    诘以副島種臣回國始知,何得謂三年、四年不辦?又無照會聲明案由,中國何憑辦理?該使臣不能辯。

    因曉以彼此辯論無益。

    既問如何定見,當思了結公道辦法。

    旋各分手。

    并訂于初六日在署面議。

    該使臣又于初四日遞一照會,仍欲中國定議如何辦理。

    至初六日,臣奕欣已先期銷假,臣文祥亦力疾到署,與臣等一同接見。

    于該使臣未經提及公事之際,即切谕以中國與該國誼切比鄰,有輔車唇齒之義,兩國無論何國勝負,總非我兩國之利。

    現在不再辯論曲直是非,祇應想一了結此事之法,須兩國均可下場。

    開心見誠,相與剖示。

    并多方設譬,層層啟發,原冀其從此悔悟,自為轉圜。

    該使臣亦允彼此同為想法。

    初七日,因比國使臣奉旨準觐,該使臣亦照請辦理。

    臣等遂引初六日面議梗概,謂該使臣必能設妥法使兩國均下得去。

    現請展觐,足征深重睦誼,從此益結唇齒以覆之。

    讵該使臣仍于初八日函詢臣等有何定見辦法。

    推其意若以不言餂我,欲使兵費等說,皆出之中國之口,則在彼既得便宜,又留體面。

    并于函中述及本國用意,語多恣肆。

    臣等不得不逐層折辯,告以若問中國定見,則曰台灣生番,确是中國地方,惟有該國退兵後,由中國妥為查辦。

    該使臣于接信後,複遞照會,謂該國有自主之權,伐一無主野蠻,奚容他國旁論?且有漸次撫綏歸我風化之語。

    臣等又辦給照覆,簡明斥駁,大緻謂生番隸台灣版圖,應如何撫綏歸化之,中國有自主之權,應由中國自行議辦。

    該使臣接此照覆後,又于十九日來晤,問日本兵在番界不退,中國應如何辦法?臣等斥以此等不和好之話不應說,亦不能答,仍歸到中國地方應由中國自辦。

    該使臣詞屈而去。

    次日複叙節略一件,函送該使臣俾有依據。

    此柳原前光到京屢次晤議及來往照會信函辯論之情形也。

     臣等伏查此事,兵費一層,在中國無可給之理。

    而該使臣亦覺有難措之詞。

    現經曆次相持,能否廢然思返,抑将另有詭謀,均未可知。

    目下彼此持論,毫無歸束。

    聞日本另派該國參議内務省大臣大久保利通即日來京,或因其權位較重,進退較有主持。

    俟該員到京後,再為相機酌辦。

    至将來作何收場,此時殊難逆料,要非中國實有備禦之方,難得轉圜之勢。

    即使該國于此就我範圍,終不能幸彼之暫退,懈我之自謀。

    前接北洋大臣李鴻章來信,謂閩省設防備禦,非必欲與之用武,已函緻沈葆桢祇自紮營操練,勿遽開仗啟釁,并饬唐定奎到台後,進隊不可孟浪。

    近接沈葆桢來函,亦謂現在兵端未開,澎湖、雞籠口等處,彼以避風為詞,似宜防之,而未宜遽阻之。

    諸臣意見相同,非欲遽成戰局。

    然就目前而論,非武備實修,持議難于就範。

    就大局而論,即倭酋聽命,武備亦應急籌。

    除由臣等随時密緻沈葆桢妥商籌備外,所有日本使臣到京、臣等曆與持論情形,理合繕折密陳。

     朱批:知道了。

     恭親王等又奏 再自日本兵至台灣番界以來,臣等于所聞所見,逐一印證,有謂應與各國使臣公評曲直者,有謂日本有此舉動、非償以兵費、不能遽爾退兵者,有謂兵費之名不可居、念其曾被傷害、給以撫恤者。

    臣等于公評曲直一層,本拟借此以折其氣,各國使臣亦未嘗不肯出力。

    惟一經牽涉各國,均欲乘此要求,其難辦之端,殊難罄述。

    前僅将與日本來往文函照會各國,亦即為公評曲直張本。

    此外所稱各層,臣等公同商酌,目前固應顧慮全局,亦宜統籌。

    若輕易允給,轉足啟狡焉思逞之心,是以力與相持。

    即至萬不得已之時,亦必使有當于名義,庶可稍全體制。

     至各國于新聞紙中,謂兩國相戰,凡通商受損之項,應于負者取償。

    又各國使臣述及中國、日本均與各國有約,如果失和,即各國槍炮亦無從購辦,屬于告示等件不可露出日本背約等字樣,緻與近日購辦船械各事宜諸多窒礙。

    近又據上海道探稱,日本國現遣其内務省大臣大久保利通來京,和戰之局,于此而定。

    如中國予以體面,不令認錯,即可轉圜等語。

    臣等早已慮及,疊與柳原前光詳晰辯論,曾告以要該國認錯,該國固不肯認錯,要中國認錯,中國亦無從認錯,但求了結此事妥法等語,亦即為日後不令認錯地步。

    大久保利通業已抵津。

    将來到京,能否由此轉機,尚未可定。

    據沈葆桢等來函,均以備未實修,未能遽戰為慮。

    然臣等竊計,持之日久,又恐日本兵在番界,乘暇勾結番族,轉得固壘深溝,為備我之地。

    故近日往來與使臣議論,總抱定和好之意,原冀寬其時日,使我得以有備。

    即使日本之釁可弭,仍須切實籌辦,力圖自強。

    除俟該國使臣大久保利通到京、若何論說、相機籌辦、再行陳奏外,理合附片陳明。

     朱批:知道了。

     日本國外務省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會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來函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信函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會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來函 給日本柳原前光信函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會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節咯 日本國外務省照覆 為照覆事。

    茲接準貴國同治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來文,據悉貴國傳聞我政府将有事于台灣生番之地之說,甚為不解,因以承詢各節。

    查此誠如來示所言,是往年我欽差全權大使副島種臣奉命往入貴朝之際,面谘毛、董兩大臣,據其趣旨,今甫下手而已,别無他意。

    未接來文時,早有我欽使柳原前光派往貴國,想已繇該使當為辦覆。

    來示所詢,不及縷縷逐辯也。

    為此照覆,希即查照可也。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會 為照會事。

    茲本大臣欽奉我大皇帝簡命,委以全權,住紮貴國京師,以便掌理兩國交涉事宜,并奉國書信憑,呈遞貴國大皇帝前,用昭所職。

    今于明治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已入都下,相應備文報到,并請貴王大臣煩為诹定觐期,示覆是望。

    為此照會,希即查照可也。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

    同治十三年六月初二日,據江海關道遞到貴大臣照覆,内開各情。

    查中國與貴國相交,總以彼此換約,訂明兩國邦土毋稍侵越為始,從前之案,無可牽涉。

    至上年貴國大臣副島遣貴大臣來本衙門面譚各節,本衙門前次照會貴國外務省,已盡言之,并無許貴國自行查辦之說。

    查琉球與中國禮部時有文件往來,官員亦常來中國。

    如琉球曾受生番之害,應由琉球國請中國處置。

    即謂琉球國與貴國素有往來,貴國必欲與聞其事,亦應照會本衙門辦理。

    至謂貴國人民曾經受害,兩國既有條約,如有其事,尤應言明某年月日、某人在某處、若何被害,照會本衙門查辦。

    中國無不為查辦之理。

    萬一中國不為查辦,貴國或以允否自行辦理,詢我中國可也。

    斷無徑自用兵之理,中國亦無允貴國自行查辦之理。

    乃并無一、二文件照會本衙門請為辦理,而遽自行查辦,不但查辦,而且突然稱兵入我境内,揆之于理,豈可謂平?兩國所屬那土、毋相侵越,盟言具在,載入條規,乃謂本衙門滅視貴國副島大臣之言,然則副島大臣即應滅視兩國修好盟約之言乎?且副島大臣于上年來觐時,并未一言及此,本王大臣何從異議?即貴大臣來署,向本大臣述及台灣生番,其時并無派兵前往之說。

    乃貴國外務省照覆,稱據其旨趣下手等因,是本王大臣未嘗許貴國自行查辦,本衙門前次照會内,業經詳細聲叙。

    且上年貴副島大臣在京時,履次晤譚,實未言明台灣生番之事。

    而本大臣等欲将兩國所屬邦土不準侵越等語,特于送行時觌面申明。

    現鄭少丞近在滬上,必深知之。

    而貴大臣此次照會,内稱貴中将西鄉所辦事宜,與上年貴大臣所言,何嘗不符,是貴大臣自誣也,是貴大臣以自誣者誣本王大臣也。

     至貴大臣所稱,本王大臣優待國使之禮,自有一定大典等因,貴國如真笃念和好,貴大臣如真為兩國保固睦誼,能以禮待中國,本衙門自無不以禮優待貴國使臣,因應之宜,禮當如此。

    貴國外務省照覆,稱來示所詢,已由貴大臣辦覆,本衙門因就貴大臣照覆所及,約略剖明,現不另覆貴國外務省矣。

    所有該處事宜,前經奉旨派大臣辦理,并派潘藩司幫辦。

    茲貴大臣照會稱惟有準到來文,平心辦理等語,應俟貴大臣與沈大臣、潘藩司彼此商辦可耳。

    相應照覆。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

    茲我八月三日,因派書記官鄭至貴衙門報本大臣到任,接回貴王大臣同治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及六月初九日所發照會,并沈、潘二大臣公文附函等共四件。

    查上年我副島大臣在京議觐事,初因禮節不合通例,克欲束裝謝辭回國,特派本大臣至貴衙門代陳台灣生番之事;是與副島大臣親口相告,原無差别。

    其時本大臣雲,我國屬民,即受生番枉害,必須派差查辦,意在除兇安良,番地不奉貴國政教,畫地自居,我國此行,恐觸貴國嫌疑,故特相告而去等語。

    夫我國伐一野蠻,本不欲告諸他人之國,然我副島大臣笃念兩國和誼,乃爾相告,則帶兵與不帶,惟我所欲,貴王大臣當時并無細論,又無異議,于我何所再言。

    況為特防嫌疑而相告,原無請允查辦之意,又何煩文書往來乎?本大臣信不自誣,敢誣貴大臣哉?來文所稱貴大臣此次來華,如謂修好而來,則現在用兵焚掠中國土地,又将何說等因;本大臣查貴國從前棄番地于化外,是屬無主野蠻,故戕害我琉球民五十數名,強奪備中難民衣物,憫不知罪,為一國者殺人償命、捉賊見贓,一定之理,何乃置之度外、從未懲治?既無政教,又無法典,焉得列于人國之目?所以我國視為野蠻,振旅伐之也。

     前者,本大臣在滬,遇潘藩司奉欽旨下閩,承詢此事原委,經本大臣具函細述,并舉西鄉中将奉敕限辦三事告之。

    一曰捕前殺害我者誅之,二曰抗抵我兵為敵者殺之雲雲。

    其潘藩司覆書,則稱第一條、第二條,貴大臣專指牡丹、卑南二社而言,足見辦事頭緒分明等語,是無異議。

    我西鄉中将之進師伐罪,故不外此,則貴國亦應無可嫌疑。

    至本大臣責在保固兩國睦誼,凡于該處事宜,固所悉心辦理,豈敢姑以好言款貴國也?合應再行照覆,希貴王大臣幸諒察焉。

     日本國柳原前光來函 日前經貴衙門寄來沈、潘大臣公文并附函共二件,本大臣已查閱。

    茲具覆文一件,煩由貴衙門加封轉遞該大臣收拆是感。

    再本大臣另有要事,踵貴衙門面商,請貴王大臣即為擇日指示,以便就見。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

    接準貴大臣照會一件,以台灣生番之事,副島大臣曾派貴大臣代陳其事,因笃念兩國和誼,乃爾相告,帶兵與不帶惟我所欲,并謂該生番為無主野蠻等情。

    又日前貴大臣來署,經本大臣與貴大臣面質,貴大臣始謂上年實無本大臣毛、董應許貴國自辦之說,總署亦無應許之事等語。

    查台灣各番社系我中國境地,台灣府志等書開載甚悉。

    即貴大臣前次照會所雲,大書台灣全地久隸中國者是也。

    今貴大臣強指為非中國之地,而猶曰代陳台灣生番之事,且曰帶兵與不帶兵惟我所欲。

    夫用兵何事?貴國既與中國修好,應如何守約盡誼,乃貴大臣照會如此措詞,本王大臣殊所不解!貴國外務省謂告毛、董大臣、據其旨趣下手;中将西鄉與閩省官面談,謂帶兵到台灣番地、曾與中國商明;貴大臣此次照會,稱生番為無主野蠻,或者貴大臣恐前說不行,故又易一說焉,竟謂番境非中國地方,以自掩其非。

    豈知由前之說,明明認為中國地方;由後之說,又強派為非中國地方;不料兩國相交,先後議論,可以變易若此! 查台灣府志,非為今日與貴大臣詳辯而始有此書也。

    内載雍正三年歸化生番一十九社,輸饷折銀各節。

    牡丹社即十九社之一,亦在琅■〈王喬〉歸化生番十八社中。

    治本等六十五社,即卑南覓之七十二社。

    志書所列番社,指不勝屈,皆歸台郡廳縣分轄。

    合台郡之生番,無一社不歸中國者。

    又恭載乾隆年間裁減番饷之聖谕,複詳其風俗,載其山川,分别建立社學等事。

    番社為中國地方,彰明較着若此。

    貴大臣即以為野蠻,亦系中國野蠻;有罪應辦,亦為中國所應辦。

    若謂其戕害琉球民,則琉球國王應請命于朝廷。

    若謂強奪備中難民衣物,則何年月日之事,何人被奪何件衣物,應由貴國大臣照會本衙門辦理。

    且中國于琉球難民資送回國,并經閩浙總督派委前台防同知遊熙等查辦,是未經琉球奏明請辦,貴國亦未照會請辦,我中國尚未置之度外。

    乃欲硬指為中國不辦,并硬指為非中國地方,有是理乎? 本王大臣以誠待人,稔知貴大臣明理敦義,今日既知台灣生番為中國地土,必當息兵修好,以善将來。

    至潘藩司在上海緻貴大臣覆書所稱,專指牡丹、卑南社二處搶害之生番等語,系述貴大臣面談之詞。

    及抵閩後緻書貴大臣,所稱面見西鄉中将、詢其卑南覓地方有無事故,西鄉中将答雲無有,西鄉中将并謂系專辦牡丹社、并無别意等語,是潘藩司所稱,皆系據西鄉中将面述之詞、與潘藩司無涉。

     今貴大臣既思保固睦誼,悉心辦理,則無論何社皆中國地方,無足深辯。

    又貴大臣照會稱,既無政教、又無法典、焉得列于人國之目等語,傥以之指生番,既無可指,若非指生番,則此語無禮已極,不能不向貴大臣诘問,究何所指?即候詳明示覆。

    為此照覆。

     給日本國柳原前光信函 照得貴國兵船前赴台灣生番地方一事,因各國大臣無不知悉,是以本王大臣前将始末緣由,并鈔錄彼此照會及信函,通行知照各國大臣在案。

    此次往來照會,本王大臣亦拟鈔錄行知各國大臣查照矣。

    專此布達。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覆 為照覆事。

    明治七年八月十三日,再準貴王大臣覆文一件,内開查台灣各番社系我中國境地,台灣府志開載甚悉,即貴大臣前次照會所雲,大書台灣全地久隸中國者是也。

    此次照會,稱生番為無主野蠻,竟謂番境非中國地方,先後議論,變易若此等因。

    本大臣案查前此各文稿,知貴王大臣摘取破句行文,緻本大臣措詞前後不對,此本大臣所不服也。

    夫我本國政府舉此義務,而以台灣番地不屬貴國之意,本大臣在滬及北上後,每送文函晤論時,殆至筆秃舌焦,請将本大臣前此兩次照會,求與潘藩司曆次文稿照覽,鑿鑿可證。

    何嘗變易其論? 又稱潘藩司所稱皆系據西鄉中将面述之詞,與潘藩司無涉等語,是但偏信其文,殊不知其非實也。

    此事經本大臣準西鄉與潘晤談筆記,知其謬妄,業已送函指斥在案,故不深辨。

     至本大臣前次照會所稱既無政教、又無法典一語,正指生番而言。

    總之,以我堂堂獨立之國,伐一無主野蠻,何用鄰國允許?惟以其地接連,恐生嫌疑,故特相告而已。

    其地果屬貴國,何不當時聞告即行堅卻?迨我國命将懲辦,将次懾服,紛紛異議,言其不可,抑已無及。

    且來文内既稱野蠻亦系中國野蠻,有罪應辦亦為中國所應辦各等情,又即日經貴大臣來本公寓反複所論亦同如此,與我政府所謂義舉事事正相反敵。

    因思此系兩國大事,名義所關,不宜徒事辯論,必須及早分晰各家所歸。

    故面告以本國政府既以台灣生番視為野蠻無主之地,現已奉诏懲辦,今日雖貴國引典相拒,我師決不廢止其事,俯冀貴國政府因此定欲如何之處,即為裁示,以便派員繳回本國等語。

    承貴大臣答雲,尚須禀王爺中堂與各大臣商議,俟初六日在署面晤回話。

    本大臣以固保睦誼為任,當此局面,殊深焦灼。

    為此特再照覆,附申昨議,懇請貴王大臣亟即查照彙議定妥,俾便屆日拱聆明教可也。

     日本國柳原前光照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