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之三十三 野記三(明)祝允明 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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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記,四卷,明祝允明撰。

    祝允明,字希哲,號枝山,長洲人。

    弘治五年舉人,官至應天通判。

    以書法、詩文稱世。

    明史卷二八六有傳。

    ) 野記三 景泰末,在廷多擇君之志,二張都督輗、軏、石武清亨、楊鴻臚善、曹太監吉祥則主復辟。

    諏於許學士彬,許薦徐公有貞。

    諸人就徐議,徐覽步乾文,言時在今夕,遂成取日之功。

    徐既錫茆土,權寵傾朝。

    始凡批答制旨皆出閣臣,後入宦寺手。

    至是,徐復請歸閣,宦人浸失權,嫌徐。

    迨曹、石私謁徐以事,輒不從。

    去,自陳情於上,徐復諫止,每節縮恩典,益啣之。

    會禦史楊瑄劾曹、石,中批令銓曹記瑄名,曹、石愈憾。

    上與徐多屏人語,曹、石乃令小竪竊伏得之。

    以聞上,上果驚,疑徐賣直。

    久之,上意既動,曹、石因造奏誹毀朝政,多危語,假給事中李秉彜名上之。

    李時已丁艱去,曹、石以貌類一人持奏入。

    接本小竪視其牘甚長,言大人說何事有許多文字,其人不語,竪觀懸牌吏科給事中也,奏入。

    明日,朝命召其人,則亡之矣。

    逮捕甚急,校尉妄持一人入示小竪,竪曰:「非也,昨肥而髯,今瘠無耏。

    」乃復大搜。

    常熟張廷端以寫竹遊都下,捕者視其貌惟肖,且無語也,取以入,加掠亡狀。

    後乃得李,竟死酷烈之下。

    曹、石因言此徐有貞怨望,使所密泰州布衣馬士權及某官某某,吏楊某共為之而滅其迹耳,遂收四人及徐家屬。

    詔下獄,加之酷烈益甚,瀕死數四,竟亡收。

    馬尤毒虐,馬曰:「今欲吾三人何所承?」刑官曰:「徐有貞欲作逆,與汝三人同謀,先為此以惑朝廷。

    」士權顓建計,某某執筆作狀,楊某書謄之,士權大呼曰:「徐有貞欲使今皇帝為堯舜之君,今百姓為堯舜之民,如此而已,不知其他。

    」刑官不能折,獄竟不成。

    會承天門災,徐遂得釋,謫金齒。

     英廟復辟後,厲精聖治,庶務綜密。

    每覽封疏,必得其情,或有一二字可疑,輒取本映日視之,曰:「是磨改者。

    」指示左右,莫不驚伏。

     景帝汪妃甚賢,帝欲立懷愍,時妃執不可,語帝曰:「恐礙監國之稱。

    」帝不從,汪殊不悅。

    及英廟復辟,汪猶在宮中。

    (「汪猶在宮中」,「在」原作「從」,據明歷代小史本改。

    )時憲宗在青宮,意極感之,曰:「當時事,我固詳知,嬸娘信聖哲。

    」所以禮之甚恭而奉養極隆。

    汪與太皇太後尤相得。

    既而,憲宗言:「嬸就養於此甚好,但居處不相宜,嬸當不安。

    」乃言于英考,遷之外王府,汪至弘治中猶存。

    本丁未生,與景齊年,太皇太後歲節亦時邀入敘家人禮。

     汪既出,而郡主尚在宮中。

    至憲宗朝,命選郡馬,主堅不肯行,言當一生不嫁。

    (「言當一生不嫁」,「生」原作「家」,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上曰:「妹不肯嫁,(「妹不肯嫁」,「肯」原作「宜」,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志雖好,然終不了後去,恐無結果處。

    」乃強下嫁王氏。

    汪出未久,英廟一日入內帑,問太監劉桓曰:「記得有一玉玲瓏繫腰,今何在?」桓言景帝取入,今當在汪所。

    上遣問汪,汪曰:「無之。

    」又問,對如初。

    俄有間於上,言汪之出,所擕甚夥,上命往檢取,得銀二十萬以入。

    蓋汪出時,宮中物憲廟為護持,令罄一宮所有,悉取自隨,故所畜甚厚,從是遂索然矣。

    逮英宗崩後,汪稍稍言於人,帶實有之,當時索太急,吾謂景雖廢,亦嘗為天子七年,一繫腰何不可勝消,必欲自取耶?且景之天下,尚遜而歸之,何有於數片玉?其二番索時,實怒而擊碎,悉沉之井中也。

     丁醜,承天門災,嶽編修正草詔罪己甚至。

    曹、石相謂:「言姦邪蒙蔽,不謂我曹?抑不謂徐有貞乎?」譖於上,上命杖嶽百,謫戍肅州,室廬財產盡賜指揮季鐸。

    鐸得旨,自往據嶽門,檢括凈盡,家人出門,一一搜驗,苛辱特甚。

    無幾,上宥嶽還。

    適鐸得罪,上曰:「季鐸家產盡是嶽正物,可悉取還之。

    」嶽乃亦往,據鐸門,搜括如鐸,以復昔怨。

    初,嶽為儒臣,貲無幾何,鐸素積不訾,皆歸於嶽。

    嶽復加厲,凡鐸婦女出門,亦加摸索,尤極醜辱焉。

     武功方被殊眷,劉源博溥謂曰:「公氣甚不佳,適與天氣合,公將不免。

    」武功曰:「奈何?」劉曰:「天上金氣甚沴,應當在公。

    」既而,果罹其咎。

    武功奮志疾惡,湯都閫胤績謂曰:「省齋誤矣。

    」公曰:「東谷亦為是言耶?」湯曰:「公身在殿上,乃可推人下階陛。

    今公自立庭下,乃欲挽殿中人出乎?」公默然。

     曹欽逆謀既就,知朝廷以七月某日寅時出師征麓川,(「知朝廷以七月某日寅時出師征麓川」,原無「某」字,據明歷代小史本補。

    )期以其時為亂。

    先日,以語都督吳瑾,瑾,其妻姪也,令以兵從。

    瑾陽許之,曰:「斯事非有內應,殆難為措手。

    」欽即以屬之,令與守門者通謀,瑾諾之,曰:「翼旦必伺吾報,始可舉兵。

    」欽亦諾之。

    瑾遂去匿他所作奏,請翼日勿遣兵,(「請翼日勿遣兵」,「勿」原作「忽」,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第不開朝門,以伺其變。

    奏成,不敢命人書,瑾書素不善,勉自寫之,大字數行而已。

    薄暮詣門,呼守兵自門隙投奏入,語門者:「奏有急情,須即上之。

    」比欽伺至鷄鳴,猶不見瑾來,欽往問其家,家人曰:「瑾自昨日早朝,竟未嘗歸。

    」欽色動,知為所賣矣。

    即往索諸門旁,得之,投之以兵,墮溝中,遂被射死。

    朝廷得奏,不啟關,欽已擁眾馳長安東街。

    天大明,城門猶未闢,欽知事露,無以為計,第索二三大臣將殺之,軍卒無紀律,騎馳縱橫市中。

    欽入朝房,朝士奔迸,遂殺逯杲,寇都禦史深方俯首着靴,欽以大刀斫其肩,身破而兩。

    既而,孫懷寧鏜提兵來襲,(「孫懷寧鏜提兵來襲」,「來」原作「未」,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欽戰敗,伏誅,須臾事定。

    方戰時,孫令士廵街大呼居民,令勿開門,故無誤嬰鋒鏑者。

    已而,朝門開,即傳宣街市覓吳瑾,不得。

    內中接次遣人傳呼,有藏得瑾,賞若幹,無應者。

    午後方得其屍于溝,遂將葬之,與寇深皆蒙恤典。

    瑾贈恭順侯,後追封涼國公,謚忠壯。

     欽既敗,捕其家人,訊同謀者,終不得。

    族已赤,獨一妾賀氏在官,問:「汝夫誰同謀?」答:「不知。

    」又問:「朝臣誰為汝夫門下人?」賀曰:「汝等無一人非吾夫門下人,尚孰問耶?」官愕然無言。

    屢易訊者,賀對皆如前,竟不得。

    而賀受酷楚已甚,後乃曰:「有馮先生特厚。

    」馮先生者,山陰馮益損之也。

    捕之來,馮佯不識賀,醜詬之,賀曰:「馮先生胡詬為?向事吾夫,獨與君密議,不記一夕,吾夫問:『古有宦官家為天子乎?』先生言:『曹操乃曹節家,竟成帝業。

    』吾夫大喜,觴先生,尚命妾侑飲,庸何諱乎?」益無語與賀對,斬于市。

     或曰孫始佯與欽連謀,欽留孫帥兵,孫言馬須素乘熟者,欽令十勇士隨孫往取馬。

    孫入門輒鏁之重重,人戮十兵于家。

    從後門出,治軍襲欽。

    欽殺孫之子,孫遂迄成殲渠之勳。

    時欽遍覓大臣,惟寇遇害。

    及執李相賢,頻擬以刃而釋之。

    索王尚書翺甚急,王在一室,窘迫無計,一主事長大有力,遽負王奔去而免。

    (「遽負王奔去而免」,「免」原作「勉」,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王後擢此人要津,時呼為「馱官人」。

     一日,上問吉祥:「南城事假當時不克,則爾輩無噍類矣,乃當如何?」對曰:「臣有姪欽,亨有姪彪,皆掌精兵在北邊,內事有變,當入救,京兵不能敵也。

    」上口諾而心惕然,謂彼於禁中舉事,直如此易,使欲自取何有乎?以是恒啣深疑。

    未幾,欽、彪繼反,上益信,故於功臣,罕終保全。

    且嘗有密旨:「他方有警,不得調北邊軍馬往征及入京城。

    」(「不得調北邊軍馬往征及入京城」,「及」原作「反」,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 丁醜易儲,召襄王議,首謀迄今紛紛。

    (「召襄王議」,「王原作「二」,據明歷代小史本及明史卷一七0于謙傳改。

    )大抵易儲事,一時君臣不得逃譏,召襄則雲無之,于、王不得無罪,第死不蔽法耳。

    既赴東市,于第言:「前日內外軍馬悉在吾掌中,天下八十萬精兵任吾用,吾不反,今日一尫秀才乃反邪?」王語尤傲倔。

    然王之功非于匹也。

    (「然王之功非于匹也」,原作「然王之罪于匹也」,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 楊昌平俊、範都督廣為石亨所搆,誅,皆非其罪。

    二人赴市,英氣不挫。

    楊尤挺勁,至市,但雲:「陷駕者誰?今在何?吾提軍救駕,今殺之,固宜。

    」俄有一婦人縞而來,乃娼也,楊故狎之。

    (「楊故狎之」,「狎」原作「押」,據明朱當■〈氵眄〉國朝典故本改。

    )顧謂曰:「君來何為?」娼曰:「來事公死。

    」因大呼曰:「天乎!忠良死矣。

    」觀者駭然。

    楊止之曰:「已矣,無益於我,更累君耳。

    」娼曰:「我已辦矣,公先往,妾隨至。

    」楊挺身呼行刑者曰:「何不快動手。

    」既喪元,娼慟哭,吮其頭血,以鍼線紉接着於項,顧楊氏家人曰:「收去葬之。

    」即自取練經於旁。

     憲宗仁愛天縱,每接覆死刑奏,雖燕歡輒慘然,或當食便廢食,(「或當食便廢食」,原無「當」字,據明歷代小史本補。

    )或以手拒牘,謂左右:「與刑官說,少緩之何妨。

    」 河東驛丞王佇奏知州徐孚事,法司問妖言罪,斬。

    其妻李氏上疏言:「國家公法,臣復何雲?獨念死者不可更生,斷者不可還續。

    夫死固宜,第其父母老病憊甚,不久人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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